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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書編號:10408立約定書人(即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茲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即出租人,以下簡稱「貴行」)租用位於(地址)
之 型第 號保管箱 個,承租人並願遵守下列各項約定:
第一條:( 契約之性質 )
本保管箱之利用關係為租賃。
第二條:( 對價及繳付方式 )
承租人應依承租時貴行公告之租金費率標準或當事人特別約定之租金費率(以下簡稱費率),繳付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一,租用保管箱:
□租金:新臺幣 元;如收保證金,保證金:新臺幣 元(不得逾每期租金),於□起租日□續約日(如有續約)
□其他( )給付。
□押租金:新臺幣 元(免再繳付租金及保證金),於□起租日□其他( )給付。
□由貴行依優惠條件,收取租金及保證金【本件租金新臺幣 元、保證金新臺幣 元】,惟承租人日後若不符貴行所定優惠條件,承租人同意貴行得於租期屆滿承租人辦理續租手續時,改按一般條件對承租人收取租金及保證金,承租人不得異議,但貴行應於變更前通知承租人。
□其他: 。第三條:( 租用期限 )
租用期限 ( 以下簡稱租期 )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算,以 年為一期(最短六個月,最長三年為一期)。
承租人如未於租期屆滿前為終止租用之意思表示,並已臨櫃或依第五條方式繳足次期租金及保證金(定期租賃),或押租金者(不定期租賃),租期即自動展延一期;展延後期滿時,亦同。
貴行如到期不續約者,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第四條:( 對價之調整、補繳、退還及其他約定事項變更 )
貴行如擬調整費率,應於約定書到期三十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承租人約定之方式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費率,並應於新費率生效日六十日前,於貴行營業場所、網站公告新費率。
前項貴行之通知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調整後之費率及繳納續約租金或應補繳或退還保證金或押租金之差額。二、繳納或補繳之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
貴行依第一項通知承租人後,承租人未於通知期限內繳足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者, 貴行自逾期日起至繳納日止,依補繳當日貴行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加計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之計收,年息最多不得超過貴行牌告基準利率一倍。
※【基準利率之訂價】:
以三個月之「金融業隔夜拆款加權平均利率」加固定加碼 2.5% 計算。所稱「金融業隔夜拆款加權平均利率」係指以銀行公會「金融拆款中心」透過路透社公佈之平均利率為參考利率。
基準利率固定每月調整一次,生效日為每月之十五日,並以調整月份之前三個月各日之「金融業隔夜拆款加權平均利率」之平均利率(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為調整基準,如調整生效日遇逢假日,則順延至以次一營業日為調整生效日。
如因重大不可抗力情事之發生,或貴行之基準利率明顯偏離市場利率水準時,承租人同意貴行得於十日前通知承租人後,逕行變更適用其他適當之利率計息。
利率調整通知:
上揭基準利率於訂約後如有調整,承租人同意貴行於除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並得以電話通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登載於承租人授權轉帳之帳戶存摺、繳息收據、自動化設備螢幕顯示或於報紙公告等任一方式告知。
貴行如變更本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應事先列明變更之內容,於營業場所、網站等處揭示公告,並於約定書到期三十日前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約定書條款或辦理換約手續。
倘貴行未為第一項或前項通知者,視為依原租用條件續約。但費率調降者,適用新費率。
第五條:( 繳款方式及轉帳授權約定 )
承租人續租之保管箱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繳款方式,請擇一勾選:一、□轉帳扣款;
二、□自行繳納;
三、□其他( )
本約定書每期應繳之租金及應補繳或退還之保證金或押租金差額,承租人委託貴行於到期時,就下列三種方式之一,貴行得就承租人開立於貴行 部 / 分行 存款第 號帳戶存款,自動轉帳代繳或將退款逕行存入,並以本約定書為授權之證明: 一、□不通知承租人;
二、□通知承租人後;
三、□通知承租人後,且承租人未於七日內通知貴行有關差額之退補方式。
(承租人加蓋存款原留印鑑)
驗 印
第六條:( 保證金或押租金之扣抵 )
承租人因違反本約定書約定致對貴行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於損害賠償金額確定時,貴行於通知承租人後,得就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扣抵,扣抵不足,仍由承租人負責補繳。
第七條:( 承租人之開箱手續 )
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憑鑰匙、原留印鑑或其他約定之辨識方法,填具開箱紀錄單,經貴行核驗後會同開箱,除另有約定外,開箱後貴行不得繼續會同辦理,其箱內物品之存或取,概由承租人自理。
承租人應依前項約定開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貴行不得拒絕。但入庫人數眾多時,貴行有權合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之人數。
前項原留簽名、原留印鑑式樣,承租人得加留或直接留存承租人以外之第三人印鑑(簽名),惟承租人以外之第三人印鑑(簽名)僅於辦理開箱事宜時適用之,其他有關印鑑掛失/變更、鑰匙掛失等事宜,除另有約定外,應由承租人親自或授權第三人辦理。
承租人同意,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鑰匙及符合承租人原約定之辨識方法,申請開啟保管箱者,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貴行不得拒絕。
第八條:( 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 )
保管箱供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證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xxx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公共安全或衛生物品、潮濕有異味與容易腐壞變質之物品或其他雙方約定之物品。
承租人違反前項約定,致損害保管箱或造成其他損害,或因而使貴行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者,承租人應賠償貴行因此所生之損害。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貴行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應通知承租人。
前項情形,如有急迫情事、妨害搜索、扣押等犯罪偵查作為之虞或無法通知者,得不通知承租人。但貴行於事後應即將其情形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九條:( 保管箱鑰匙之持用、留存與保管 )
保管箱鑰匙備有兩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與貴行共同加封後留存貴行。承租人租期屆滿退租時,應將領用之鑰匙歸還貴行。貴行於租賃關係終止前,不得使用前項封存之鑰匙。但有第八條第三項、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情形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不得自行複製鑰匙,如有違反,一經發現即由貴行無條件沒收、銷燬複製鑰匙;因而發生糾紛與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承租人同意,倘遺失鑰匙、毀損或退租不交還鑰匙時,應付換發之必要費用新臺幣 元(目前為新臺幣捌佰元,若係電子式保管箱為新臺幣壹仟xx元;若日後有調整依貴行公告為準),因而致貴行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出租人之注意義務 )
貴行對於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場所之安全、防護及修繕,暨保管箱之開箱手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貴行提供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之場所,若未達主管機關訂定之基本安全標準,或貴行對於進出、開啟保管箱之作業手續未完全依照所訂之作業規章及本約定書約定之程序操作者,視為貴行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前項所稱基本安全標準,附錄於本約定書之後,並為本約定書之一部,於該標準提高時,依新標準適用。第十一條:( 損害賠償責任 )
因保管箱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承租人之置放物品發生被竊、滅失、毀損或變質之損害者,除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在未超過新臺幣 元(不得低於新臺幣xxx,且不超過
新臺幣xxx)之範圍內,由貴行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之金額逕予賠償。
二、承租人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並經貴行同意者,由貴行按承租人主張之損害負金錢賠償之責,但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 元
(不得低於新臺幣伍拾萬元,且不超過新臺幣陸拾萬元)。
(承租人完全知悉並同意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內容,特此簽章: )
(親簽或蓋立約印鑑)
承租人證明其所受損害逾前項第二款之金額者,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金額,應由承租人與貴行個別商定,貴行不得片面決定。第十二條:(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通知義務 )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以書面、專線電話或以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配合辦理相關變更等手續。一、遺失鑰匙、電子式卡片或變更密碼。
二、更換或遺失印鑑。三、變更姓名或地址。
四、承租人為法人團體,變更組織或代表人姓名。
五、因繼承開始或有其他重大情事暫停保管箱之開啟者。
貴行於前項第一、二、五款通知到達後至承租人或其繼承人辦妥各項變更手續作業前,應停止本保管箱之開啟作業,如未停止因而致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貴行及辦理相關變更手續者,因而所受之損害,由承租人或其繼承人自行負責。第十三條:( 租期屆滿之處理 )
貴行得於租期屆滿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應至貴行(即出租保管箱之營業單位,下同)辦理續租或退租手續。承租人於租期屆滿辦妥退租或續租手續並補付租金前,貴行得停止會同開啟保管箱。
逾期辦理退租者,承租人應自原到期日之次日起,至辦妥退租手續之日或破封開箱之日止,按日計收逾期租金,並應給付按前揭逾期租金百分之十或按押租金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貴行。
第十四條:( 承租人終止契約之程序與租金或押租金之返還 )
承租人得隨時終止租用保管箱,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貴行辦理。承租人終止租用保管箱時應按月計付租金,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收。
前項租金自承租人已付之租金、保證金中扣抵後,由承租人補付不足之差額,如有溢付者,於辦妥退租手續時,貴行應即無息退還溢付之租金、保證金。
承租人以押租金之方式租用保管箱者,承租人終止租用保管箱,於辦妥退租手續時,貴行應即無息退還押租金。第十五條:( 出租人終止契約之事由及租金之返還 )
貴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於三十日前通知承租人終止保管箱之出租:一、貴行因修繕、遷移保管箱或結束保管箱業務時。
二、貴行依本約定書第四條第一項約定,催告承租人補繳保證金或押租金之差額,逾一個月後,承租人仍未補繳者。三、承租人積欠租用保管箱費用,屆期未清償,經貴行訂三十日催告清償,承租人仍未清償者。
四、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進出保管箱設置場所,對貴行或第三人造成損害者。
五、有事實足認承租人違反本約定書第八條第一項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之約定,經貴行通知於指定期限內至貴行處理,承租人逾期仍未辦理者。
六、承租人違反本約定書其他約定情節重大者。七、其他法定終止租賃關係之事由發生時。
貴行因前項第一款事由終止出租保管箱時,應按實際出租日數,計收租金,並依法定利率加計利息後,退還已預收而未到期之租金;若貴行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事由終止出租保管箱時,應無息按日返還承租人已繳之租金。保證金、押租金,於承租人辦妥退租手續時無息退還。前項應退還之租金、保證金及押租金得依法抵銷之。
第十六條:( 破封開箱事由及方式之約定 )
除另有約定外,承租人於租期屆滿經貴行通知後,逾三個月仍未辦理續租或退租,或本約定書經終止,而承租人未於貴行通知期限內,配合辦妥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或承租人遷址未告知貴行致無法通知者,貴行得先行通知承租人指定之聯絡人,如無聯絡人或無法通知者,得通知公證人、村里長或其他公正之人,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並得使用攝影、錄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記錄其過程。
前項破封開箱手續所生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聲請公證人之費用),悉由承租人負擔。第十七條:( 破封開箱後置放物品之處置 )
保管箱破封開箱後,對箱內置放物品,承租人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貴行會同前條之承租人之聯絡人或公正第三人清點置放物品及編製清單後,暫行包裹簽章封存,並即通知承租人,限期六個月內領回。二、如承租人不於前款期限內領回置放物品,且所付保證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償逾期租金及其他損害賠償時,得由貴行依法變賣抵償,有剩餘
時,另行存儲候領,不足時,仍應由承租人負責補足。
三、承租人不於第一款期限內領回,而置放物品顯無變賣價值者,承租人同意拋棄置放物品之所有權,任由貴行處置。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貴行應將其處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十八條:( 分租、轉租與轉讓之禁止 )
承租人不得將所承租保管箱分租或轉租予第三人,亦不得將保管箱租賃權讓與他人或作為質權標的。
第十九條:( 第三人之強制執行 )
第三人向法院聲請對承租人之置放物實施強制執行時,貴行依法院之命令破封開箱者,貴行應即將其情形通知承租人。第二十條:( 住所變更之告知 )
承租人、其聯絡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貴行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承租人與貴行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及其聯絡人。
承租人同意以本約定書所載承租人、其聯絡人之地址或承租人最後通知貴行之承租人及聯絡人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於貴行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
第二十一條:( 電子式保管箱特約 )
一、承租時由貴行核發保管箱電子式卡片一張,由承租人具領並自行設定密碼;承租人不得自行複製卡片,如有違反,一經發現即由貴行無條件沒收並予以銷燬作廢複製卡片;承租人因違反前述規定而發生之糾紛與損害或造成貴行或其他承租人之損失,應由承租人負全部賠償責任。
二、開啟保管箱應憑電子式卡片並輸入正確密碼及保管箱鑰匙開啟,如於貴行保管箱營業時間中,得依第七條開箱手續辦理(惟毋須填具保管箱開箱紀錄單);至於箱內物品之存、取,概由承租人自理。
三、承租人如因遺失電子式卡片申請掛失及補發,或因電子式卡片毀損(如消磁無法讀取或無感應)申請毀損換發時,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貴行辦理掛失補發或毀損換發,並應付補、換發之必要費用新臺幣 元(目前為新臺幣貳佰元;若日後有調整依貴行公告為準)。如未辦妥掛失手續因而致貴行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四、承租人如遺忘電子式卡片密碼或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三次,除另有約定外,承租人應持身分證明文件、電子式卡片及原留印鑑親至貴行辦理密碼重置作業。
五、本約定書經終止或承租人退租時,電子式卡片應返還貴行,如遺失則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業務諮詢及申訴管道 )
承租人就保管箱業務、服務及本約定書有任何疑問,可至網站 (xxx.xxxxxx.xxx.xx) 點選『聯絡我們』將反應意見留言;或申訴專線:
(00)0000-0000、傳真電話:(00)0000-0000,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2:00 及 13:00~17:30。非營業時間請撥打 24 小時客服中心服務專線:(00)0000-0000、0000-000-000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貴行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第二十三條:( 保管箱業務項目手續費收費標準 )
承租人向貴行申請各項保管箱作業服務,承租人同意貴行得依下列收費標準酌收手續費,嗣後倘有需要,貴行得新增或調整之,貴行應於調整前 60 日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營業場所及登載於貴行網站,或以書面通知,但有利於承租人者不在此限。
單位:新臺幣元
服務項目 | 收費標準 | 服務項目 | 收費標準 |
變更/掛失印鑑 | 每件 100 元 | 電子式保管箱鑰匙遺失更換 | 一把 1,500 元 |
鑰匙遺失更換 | 一把 800 元 | 調閱開箱紀錄單(一年內) | 每張 50 元 |
電子式卡片掛失補發/毀損換發 | 每張 200 元 | 以保管箱系統查詢調閱開箱紀錄(一年以上及電子式保管箱) | 每次 100 元 |
第二十四條:( 同意/停止共同行銷資料特別約定條款 )
一、承租人瞭解 貴行基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3 條規定,得將承租人之姓名及地址提供於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金控 ) 及其子公司間(包含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及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子公司,未來如有新增或異動者,將於新光金控及其子公司之網站揭露公告之)進行共同行銷所必須之蒐集、處理、利用(包括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
二、承租人□同意 □不同意 提供除姓名及地址外之其他基本資料(包括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等)、往來交易資料(包括帳務、信用、投資、保險等)予新光金控及其上述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所必須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包括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未勾選或未簽章者,將視為不同意)
三、承租人得隨時以電話(客服專線:02-21711055)、書面或親自前往貴行各分行申請停止對承租人相關資料之交互運用。
承租人簽章:
(親簽或蓋立約印鑑)
第二十五條:( 管轄法院 )
倘本約定書或相關事宜涉訟者,雙方同意以保管箱所在地之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六條:( 個人資料之使用 )
有關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承租人同意貴行得於營業登記項目、登記特定目的、向承租人推介/行銷各項業務/商品或其他法令許可之範圍內,得對承租人之資料為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
第二十七條:( 特約事項與未盡事宜之約定 )
承租人與貴行特約事項如下: 。本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除由承租人與貴行另行協議訂定或修正者外,悉依貴行有關規定、相關法令及一般金融同業慣例辦理。
第二十八條:( 契約之交付 )
本約定書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壹份,以資信守。
第二十九條:( 審閱期間 )
承租人確認已由貴行依承租人能充分瞭解之方式說明本約定書重要內容(包括附件「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及揭露相關風險,並同意與貴行業務往來時,將遵守本約定書之各項約定。
承租人聲明:(註:請務必擇一勾選)
□已充分審閱並同意遵守本約定書暨約定事項全部內容。
□業自貴行攜回或貴行網站上取得本約定書,並經五日以上審閱期間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前審閱完畢。
承租人簽章:
(親簽或蓋立約印鑑)
立約定書人:
(承租人) (親簽及蓋約定印鑑)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主管 經辦(驗印)
銀行留存聯
《附件》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貴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 第八條第一項、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向立約人告知下列事項,請立約人詳閱 (本告知事項日後如有更新內容將於貴行官網xxx.xxxxxx.xxx.xx另行公告) :
一、蒐集之目的:
(一) 履行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提供或辦理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及相關訊息、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 依法令規定、金融監理需要、履行法定義務及訴訟、非訟或其他爭議事件之處理;
(三) 銀行業務及行政管理,例如:利害關係人控管、稅務與財務申報、資通安全與管理、採購與供應管理等;
(四) 其他法令許可之事由或目的。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以立約人與貴行往來之業務及契約書、申請書等所列必要個人資料類別為限。
【註:貴行係依法務部頒布『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及銀行許可辦理之業務範圍內蒐集立約人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等) 或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以孰晚屆至者為準。
(二) 地區:本國、貴行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貴行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貴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 對象:貴行、貴行海外分支機構、通匯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貴行所屬金控公司、其他與貴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立約人就貴行保有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得向貴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貴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貴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立約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 得向貴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立約人請求為之。
五、立約人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立約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立約人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貴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立約人相關服務。
※承租人基本資料暨約定印鑑
承姓 | 租 人名 | ||||||||||
出年 | 生 月 日 | 民國前民 國 | 年 | 月 | 日 |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 |||||
戶 | 籍 | 地 | 址 | 電 | 話 | ||||||
現 | 居 | 地 | 址 | 電 | 話 | ||||||
公 司 地 址 (公司登記地址) | 電 | 話 | |||||||||
寄 | 送 | 地 | 址 | □戶籍地址 □現居地址 □公司地址 □其他: | 行動電話 | ||||||
緊急/破箱聯絡人 | 姓名 | 電 | 話 | ||||||||
住址 | 行動電話 | ||||||||||
*貴行蒐集、處理及利用聯絡人資料,僅於聯繫該承租人與貴行往來業務/帳務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不得用作他途。 | |||||||||||
約定印鑑式樣 | □鑰匙領訖 【號碼: □電子式卡片領訖 【號碼: □副鑰匙封簽蓋章 | 】 】 | |||||||||
(承租人簽蓋約定印鑑) | |||||||||||
※承租人與貴行有關租用保管箱之開箱及文件往來,均以上列印鑑式樣共式,任憑 式有效 | |||||||||||
啟用日期: | 年 | 月 | 日 | 領用日期: | 年 | 月 | 日 |
附錄:金融機構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安全維護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財政部86年2月19日台財融第86605998號函發布
二、保管箱室上下週邊之外牆應採強化之鋼筋混凝結構建造,有安全顧慮或其鄰接非屬自用行舍者,另應包覆厚鋼板,以防歹徒蓄意破壞侵入。三、
視器設於保管箱室外隱密處,按時檢查維護,以期營業時間外仍可藉由在保管箱室外之監視器上觀察保管箱室內部動靜。四、保管箱室應加裝可偵知異物侵入之自動報警、警報系統,或保全防盜系統,並定期檢測,以維系統之正常運作。
七、保管箱室如有淹水顧慮者,應裝置防水匣、抽水機等防、排水及其警報系統設備,並於客戶存放物品時,提醒客戶對於怕受潮物品,妥加包裝或做防水、防霉處理,以防發生水災時遭受損失。
八、保管箱室可視需要配合保全業者或自行裝設遠程監控系統,俾於發生異狀時,藉視訊傳輸達到監控現場之要求。
九、
者應即與附近警政、消防單位保持密切良好聯絡,並請警方增加行舍巡邏密度。
十、加強與委保之保全業者配合聯繫,並促其落實機動巡查及異常狀況之通知任務。另保全系統設定後如有異常狀況發生,金融機構被通知配合到現場處置狀況人員應保持警覺性,仔細查勘行舍上下週邊及保管箱室內有無異狀,並查明警訊來源,必要時應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十一、落實行舍安全檢查工作。每日下班前,應責由專人仔細觀察是否尚有人員停留或可疑物品留置保管箱室並注意行舍內、外牆、天花板、地板是否有被破壞之跡象,慎防歹徒以逐漸侵蝕方式入侵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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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書編號:10408立約定書人(即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茲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即出租人,以下簡稱「貴行」)租用位於(地址)
之 型第 號保管箱 個,承租人並願遵守下列各項約定:
第一條:( 契約之性質 )
本保管箱之利用關係為租賃。
第二條:( 對價及繳付方式 )
承租人應依承租時貴行公告之租金費率標準或當事人特別約定之租金費率(以下簡稱費率),繳付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一,租用保管箱:
□租金:新臺幣 元;如收保證金,保證金:新臺幣 元(不得逾每期租金),於□起租日□續約日(如有續約)
□其他( )給付。
□押租金:新臺幣 元(免再繳付租金及保證金),於□起租日□其他( )給付。
□由貴行依優惠條件,收取租金及保證金【本件租金新臺幣 元、保證金新臺幣 元】,惟承租人日後若不符貴行所定優惠條件,承租人同意貴行得於租期屆滿承租人辦理續租手續時,改按一般條件對承租人收取租金及保證金,承租人不得異議,但貴行應於變更前通知承租人。
□其他: 。第三條:( 租用期限 )
租用期限 ( 以下簡稱租期 )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算,以 年為一期(最短六個月,最長三年為一期)。
承租人如未於租期屆滿前為終止租用之意思表示,並已臨櫃或依第五條方式繳足次期租金及保證金(定期租賃),或押租金者(不定期租賃),租期即自動展延一期;展延後期滿時,亦同。
貴行如到期不續約者,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第四條:( 對價之調整、補繳、退還及其他約定事項變更 )
貴行如擬調整費率,應於約定書到期三十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承租人約定之方式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費率,並應於新費率生效日六十日前,於貴行營業場所、網站公告新費率。
前項貴行之通知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調整後之費率及繳納續約租金或應補繳或退還保證金或押租金之差額。二、繳納或補繳之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
貴行依第一項通知承租人後,承租人未於通知期限內繳足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者, 貴行自逾期日起至繳納日止,依補繳當日貴行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加計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之計收,年息最多不得超過貴行牌告基準利率一倍。
※【基準利率之訂價】:
以三個月之「金融業隔夜拆款加權平均利率」加固定加碼 2.5% 計算。所稱「金融業隔夜拆款加權平均利率」係指以銀行公會「金融拆款中心」透過路透社公佈之平均利率為參考利率。
基準利率固定每月調整一次,生效日為每月之十五日,並以調整月份之前三個月各日之「金融業隔夜拆款加權平均利率」之平均利率(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為調整基準,如調整生效日遇逢假日,則順延至以次一營業日為調整生效日。
如因重大不可抗力情事之發生,或貴行之基準利率明顯偏離市場利率水準時,承租人同意貴行得於十日前通知承租人後,逕行變更適用其他適當之利率計息。
利率調整通知:
上揭基準利率於訂約後如有調整,承租人同意貴行於除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並得以電話通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登載於承租人授權轉帳之帳戶存摺、繳息收據、自動化設備螢幕顯示或於報紙公告等任一方式告知。
貴行如變更本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應事先列明變更之內容,於營業場所、網站等處揭示公告,並於約定書到期三十日前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約定書條款或辦理換約手續。
倘貴行未為第一項或前項通知者,視為依原租用條件續約。但費率調降者,適用新費率。
第五條:( 繳款方式及轉帳授權約定 )
承租人續租之保管箱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繳款方式,請擇一勾選:一、□轉帳扣款;
二、□自行繳納;
三、□其他( )
本約定書每期應繳之租金及應補繳或退還之保證金或押租金差額,承租人委託貴行於到期時,就下列三種方式之一,貴行得就承租人開立於貴行 部 / 分行 存款第 號帳戶存款,自動轉帳代繳或將退款逕行存入,並以本約定書為授權之證明: 一、□不通知承租人;
二、□通知承租人後;
三、□通知承租人後,且承租人未於七日內通知貴行有關差額之退補方式。
(承租人加蓋存款原留印鑑)
驗 印
第六條:( 保證金或押租金之扣抵 )
承租人因違反本約定書約定致對貴行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於損害賠償金額確定時,貴行於通知承租人後,得就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扣抵,扣抵不足,仍由承租人負責補繳。
第七條:( 承租人之開箱手續 )
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憑鑰匙、原留印鑑或其他約定之辨識方法,填具開箱紀錄單,經貴行核驗後會同開箱,除另有約定外,開箱後貴行不得繼續會同辦理,其箱內物品之存或取,概由承租人自理。
承租人應依前項約定開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貴行不得拒絕。但入庫人數眾多時,貴行有權合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之人數。
前項原留簽名、原留印鑑式樣,承租人得加留或直接留存承租人以外之第三人印鑑(簽名),惟承租人以外之第三人印鑑(簽名)僅於辦理開箱事宜時適用之,其他有關印鑑掛失/變更、鑰匙掛失等事宜,除另有約定外,應由承租人親自或授權第三人辦理。
承租人同意,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鑰匙及符合承租人原約定之辨識方法,申請開啟保管箱者,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貴行不得拒絕。
第八條:( 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 )
保管箱供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證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xxx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公共安全或衛生物品、潮濕有異味與容易腐壞變質之物品或其他雙方約定之物品。
承租人違反前項約定,致損害保管箱或造成其他損害,或因而使貴行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者,承租人應賠償貴行因此所生之損害。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貴行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應通知承租人。
前項情形,如有急迫情事、妨害搜索、扣押等犯罪偵查作為之虞或無法通知者,得不通知承租人。但貴行於事後應即將其情形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九條:( 保管箱鑰匙之持用、留存與保管 )
保管箱鑰匙備有兩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與貴行共同加封後留存貴行。承租人租期屆滿退租時,應將領用之鑰匙歸還貴行。貴行於租賃關係終止前,不得使用前項封存之鑰匙。但有第八條第三項、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情形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不得自行複製鑰匙,如有違反,一經發現即由貴行無條件沒收、銷燬複製鑰匙;因而發生糾紛與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承租人同意,倘遺失鑰匙、毀損或退租不交還鑰匙時,應付換發之必要費用新臺幣 元(目前為新臺幣捌佰元,若係電子式保管箱為新臺幣壹仟xx元;若日後有調整依貴行公告為準),因而致貴行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出租人之注意義務 )
貴行對於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場所之安全、防護及修繕,暨保管箱之開箱手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貴行提供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之場所,若未達主管機關訂定之基本安全標準,或貴行對於進出、開啟保管箱之作業手續未完全依照所訂之作業規章及本約定書約定之程序操作者,視為貴行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前項所稱基本安全標準,附錄於本約定書之後,並為本約定書之一部,於該標準提高時,依新標準適用。第十一條:( 損害賠償責任 )
因保管箱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承租人之置放物品發生被竊、滅失、毀損或變質之損害者,除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在未超過新臺幣 元(不得低於新臺幣xxx,且不超過
新臺幣xxx)之範圍內,由貴行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之金額逕予賠償。
二、承租人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並經貴行同意者,由貴行按承租人主張之損害負金錢賠償之責,但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 元
(不得低於新臺幣伍拾萬元,且不超過新臺幣陸拾萬元)。
(承租人完全知悉並同意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內容,特此簽章: )
(親簽或蓋立約印鑑)
承租人證明其所受損害逾前項第二款之金額者,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金額,應由承租人與貴行個別商定,貴行不得片面決定。第十二條:(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通知義務 )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以書面、專線電話或以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配合辦理相關變更等手續。一、遺失鑰匙、電子式卡片或變更密碼。
二、更換或遺失印鑑。三、變更姓名或地址。
四、承租人為法人團體,變更組織或代表人姓名。
五、因繼承開始或有其他重大情事暫停保管箱之開啟者。
貴行於前項第一、二、五款通知到達後至承租人或其繼承人辦妥各項變更手續作業前,應停止本保管箱之開啟作業,如未停止因而致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貴行及辦理相關變更手續者,因而所受之損害,由承租人或其繼承人自行負責。第十三條:( 租期屆滿之處理 )
貴行得於租期屆滿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應至貴行(即出租保管箱之營業單位,下同)辦理續租或退租手續。承租人於租期屆滿辦妥退租或續租手續並補付租金前,貴行得停止會同開啟保管箱。
逾期辦理退租者,承租人應自原到期日之次日起,至辦妥退租手續之日或破封開箱之日止,按日計收逾期租金,並應給付按前揭逾期租金百分之十或按押租金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貴行。
第十四條:( 承租人終止契約之程序與租金或押租金之返還 )
承租人得隨時終止租用保管箱,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貴行辦理。承租人終止租用保管箱時應按月計付租金,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收。
前項租金自承租人已付之租金、保證金中扣抵後,由承租人補付不足之差額,如有溢付者,於辦妥退租手續時,貴行應即無息退還溢付之租金、保證金。
承租人以押租金之方式租用保管箱者,承租人終止租用保管箱,於辦妥退租手續時,貴行應即無息退還押租金。第十五條:( 出租人終止契約之事由及租金之返還 )
貴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於三十日前通知承租人終止保管箱之出租:一、貴行因修繕、遷移保管箱或結束保管箱業務時。
二、貴行依本約定書第四條第一項約定,催告承租人補繳保證金或押租金之差額,逾一個月後,承租人仍未補繳者。三、承租人積欠租用保管箱費用,屆期未清償,經貴行訂三十日催告清償,承租人仍未清償者。
四、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進出保管箱設置場所,對貴行或第三人造成損害者。
五、有事實足認承租人違反本約定書第八條第一項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之約定,經貴行通知於指定期限內至貴行處理,承租人逾期仍未辦理者。
六、承租人違反本約定書其他約定情節重大者。七、其他法定終止租賃關係之事由發生時。
貴行因前項第一款事由終止出租保管箱時,應按實際出租日數,計收租金,並依法定利率加計利息後,退還已預收而未到期之租金;若貴行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事由終止出租保管箱時,應無息按日返還承租人已繳之租金。保證金、押租金,於承租人辦妥退租手續時無息退還。前項應退還之租金、保證金及押租金得依法抵銷之。
第十六條:( 破封開箱事由及方式之約定 )
除另有約定外,承租人於租期屆滿經貴行通知後,逾三個月仍未辦理續租或退租,或本約定書經終止,而承租人未於貴行通知期限內,配合辦妥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或承租人遷址未告知貴行致無法通知者,貴行得先行通知承租人指定之聯絡人,如無聯絡人或無法通知者,得通知公證人、村里長或其他公正之人,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並得使用攝影、錄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記錄其過程。
前項破封開箱手續所生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聲請公證人之費用),悉由承租人負擔。第十七條:( 破封開箱後置放物品之處置 )
保管箱破封開箱後,對箱內置放物品,承租人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貴行會同前條之承租人之聯絡人或公正第三人清點置放物品及編製清單後,暫行包裹簽章封存,並即通知承租人,限期六個月內領回。二、如承租人不於前款期限內領回置放物品,且所付保證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償逾期租金及其他損害賠償時,得由貴行依法變賣抵償,有剩餘
時,另行存儲候領,不足時,仍應由承租人負責補足。
三、承租人不於第一款期限內領回,而置放物品顯無變賣價值者,承租人同意拋棄置放物品之所有權,任由貴行處置。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貴行應將其處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十八條:( 分租、轉租與轉讓之禁止 )
承租人不得將所承租保管箱分租或轉租予第三人,亦不得將保管箱租賃權讓與他人或作為質權標的。
第十九條:( 第三人之強制執行 )
第三人向法院聲請對承租人之置放物實施強制執行時,貴行依法院之命令破封開箱者,貴行應即將其情形通知承租人。第二十條:( 住所變更之告知 )
承租人、其聯絡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貴行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承租人與貴行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及其聯絡人。
承租人同意以本約定書所載承租人、其聯絡人之地址或承租人最後通知貴行之承租人及聯絡人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於貴行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
第二十一條:( 電子式保管箱特約 )
一、承租時由貴行核發保管箱電子式卡片一張,由承租人具領並自行設定密碼;承租人不得自行複製卡片,如有違反,一經發現即由貴行無條件沒收並予以銷燬作廢複製卡片;承租人因違反前述規定而發生之糾紛與損害或造成貴行或其他承租人之損失,應由承租人負全部賠償責任。
二、開啟保管箱應憑電子式卡片並輸入正確密碼及保管箱鑰匙開啟,如於貴行保管箱營業時間中,得依第七條開箱手續辦理(惟毋須填具保管箱開箱紀錄單);至於箱內物品之存、取,概由承租人自理。
三、承租人如因遺失電子式卡片申請掛失及補發,或因電子式卡片毀損(如消磁無法讀取或無感應)申請毀損換發時,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貴行辦理掛失補發或毀損換發,並應付補、換發之必要費用新臺幣 元(目前為新臺幣貳佰元;若日後有調整依貴行公告為準)。如未辦妥掛失手續因而致貴行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四、承租人如遺忘電子式卡片密碼或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三次,除另有約定外,承租人應持身分證明文件、電子式卡片及原留印鑑親至貴行辦理密碼重置作業。
五、本約定書經終止或承租人退租時,電子式卡片應返還貴行,如遺失則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業務諮詢及申訴管道 )
承租人就保管箱業務、服務及本約定書有任何疑問,可至網站 (xxx.xxxxxx.xxx.xx) 點選『聯絡我們』將反應意見留言;或申訴專線:
(00)0000-0000、傳真電話:(00)0000-0000,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2:00 及 13:00~17:30。非營業時間請撥打 24 小時客服中心服務專線:(00)0000-0000、0000-000-000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貴行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第二十三條:( 保管箱業務項目手續費收費標準 )
承租人向貴行申請各項保管箱作業服務,承租人同意貴行得依下列收費標準酌收手續費,嗣後倘有需要,貴行得新增或調整之,貴行應於調整前 60 日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營業場所及登載於貴行網站,或以書面通知,但有利於承租人者不在此限。
單位:新臺幣元
服務項目 | 收費標準 | 服務項目 | 收費標準 |
變更/掛失印鑑 | 每件 100 元 | 電子式保管箱鑰匙遺失更換 | 一把 1,500 元 |
鑰匙遺失更換 | 一把 800 元 | 調閱開箱紀錄單(一年內) | 每張 50 元 |
電子式卡片掛失補發/毀損換發 | 每張 200 元 | 以保管箱系統查詢調閱開箱紀錄(一年以上及電子式保管箱) | 每次 100 元 |
第二十四條:( 同意/停止共同行銷資料特別約定條款 )
一、承租人瞭解 貴行基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3 條規定,得將承租人之姓名及地址提供於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金控 ) 及其子公司間(包含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及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子公司,未來如有新增或異動者,將於新光金控及其子公司之網站揭露公告之)進行共同行銷所必須之蒐集、處理、利用(包括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
二、承租人□同意 □不同意 提供除姓名及地址外之其他基本資料(包括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等)、往來交易資料(包括帳務、信用、投資、保險等)予新光金控及其上述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所必須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包括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未勾選或未簽章者,將視為不同意)
三、承租人得隨時以電話(客服專線:02-21711055)、書面或親自前往貴行各分行申請停止對承租人相關資料之交互運用。
承租人簽章:
(親簽或蓋立約印鑑)
第二十五條:( 管轄法院 )
倘本約定書或相關事宜涉訟者,雙方同意以保管箱所在地之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六條:( 個人資料之使用 )
有關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承租人同意貴行得於營業登記項目、登記特定目的、向承租人推介/行銷各項業務/商品或其他法令許可之範圍內,得對承租人之資料為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
第二十七條:( 特約事項與未盡事宜之約定 )
承租人與貴行特約事項如下: 。本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除由承租人與貴行另行協議訂定或修正者外,悉依貴行有關規定、相關法令及一般金融同業慣例辦理。
第二十八條:( 契約之交付 )
本約定書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壹份,以資信守。
第二十九條:( 審閱期間 )
承租人確認已由貴行依承租人能充分瞭解之方式說明本約定書重要內容(包括附件「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及揭露相關風險,並同意與貴行業務往來時,將遵守本約定書之各項約定。
承租人聲明:(註:請務必擇一勾選)
□已充分審閱並同意遵守本約定書暨約定事項全部內容。
□業自貴行攜回或貴行網站上取得本約定書,並經五日以上審閱期間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前審閱完畢。
承租人簽章:
(親簽或蓋立約印鑑)
立約定書人:
(承租人) (親簽及蓋約定印鑑)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客戶留存聯
附錄:金融機構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安全維護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財政部86年2月19日台財融第86605998號函發布
二、保管箱室上下週邊之外牆應採強化之鋼筋混凝結構建造,有安全顧慮或其鄰接非屬自用行舍者,另應包覆厚鋼板,以防歹徒蓄意破壞侵入。三、
視器設於保管箱室外隱密處,按時檢查維護,以期營業時間外仍可藉由在保管箱室外之監視器上觀察保管箱室內部動靜。四、保管箱室應加裝可偵知異物侵入之自動報警、警報系統,或保全防盜系統,並定期檢測,以維系統之正常運作。
七、保管箱室如有淹水顧慮者,應裝置防水匣、抽水機等防、排水及其警報系統設備,並於客戶存放物品時,提醒客戶對於怕受潮物品,妥加包裝或做防水、防霉處理,以防發生水災時遭受損失。
八、保管箱室可視需要配合保全業者或自行裝設遠程監控系統,俾於發生異狀時,藉視訊傳輸達到監控現場之要求。
九、
者應即與附近警政、消防單位保持密切良好聯絡,並請警方增加行舍巡邏密度。
十、加強與委保之保全業者配合聯繫,並促其落實機動巡查及異常狀況之通知任務。另保全系統設定後如有異常狀況發生,金融機構被通知配合到現場處置狀況人員應保持警覺性,仔細查勘行舍上下週邊及保管箱室內有無異狀,並查明警訊來源,必要時應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十一、落實行舍安全檢查工作。每日下班前,應責由專人仔細觀察是否尚有人員停留或可疑物品留置保管箱室並注意行舍內、外牆、天花板、地板是否有被破壞之跡象,慎防歹徒以逐漸侵蝕方式入侵作業。
《附件》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貴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 第八條第一項、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向立約人告知下列事項,請立約人詳閱 (本告知事項日後如有更新內容將於貴行官網xxx.xxxxxx.xxx.xx另行公告) :
一、蒐集之目的:
(一) 履行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提供或辦理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及相關訊息、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 依法令規定、金融監理需要、履行法定義務及訴訟、非訟或其他爭議事件之處理;
(三) 銀行業務及行政管理,例如:利害關係人控管、稅務與財務申報、資通安全與管理、採購與供應管理等;
(四) 其他法令許可之事由或目的。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以立約人與貴行往來之業務及契約書、申請書等所列必要個人資料類別為限。
【註:貴行係依法務部頒布『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及銀行許可辦理之業務範圍內蒐集立約人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等) 或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以孰晚屆至者為準。
(二) 地區:本國、貴行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貴行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貴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 對象:貴行、貴行海外分支機構、通匯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貴行所屬金控公司、其他與貴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立約人就貴行保有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得向貴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貴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貴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立約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 得向貴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立約人請求為之。
五、立約人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立約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立約人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貴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立約人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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