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员工的人事管理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管理制度办理。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二章 招聘
第四条 本基金会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在内部甄选或对社会招聘。
第五条 本基金会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六条 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筛选应聘资料,审查相关证件;
(三)组织人员笔试、面试、复试等;
(四)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是否录用。第七条 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订立
1、新招聘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与本基金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前双方需协商一致;
2、订立劳动合同文本应使用本基金会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录用备案后本基金会与员工双方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续签
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本基金会发展需求、员工综合工作表现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期限
1、本基金会所有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
(四)劳动合同解除
1、本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填写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签批后,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会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①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①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员工不能胜任安排的岗位工作或者不能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伪造、虚报学历、学位,技术技能、职称证书,杜撰工作经历、资历,经查证属实的;员工隐瞒疾病,身体健康状况不能从事本岗工作;员工有不良嗜好或者不良习气,影响本基金会形象的;员工品行不端正,职业道德不规范的;员工屡次违反本基金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其他相关情况。
②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本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③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后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2、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基金会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或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3、本基金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
(六)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本基金会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员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三章 试用
第八条 试用期可以分为新进试用、调整试用、晋升试用等情况;
(一)新进试用
1、劳动合同约定实行试用期的新进员工,试用期满合格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2、新员工试用期间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
(二)调整试用: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员工,为考察其在新岗位的适应性,经双方协商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
(三)晋升试用:因工作表现优秀晋升的员工,为考察其胜任新岗位的情况,经双方协商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
(四)试用考核
1、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写出评语,并反馈其试用期间的绩效考评成绩。
2、秘书长根据部门评语及其他员工综合意见进行审批,决定“聘用、调整、终止试用、辞退”等。
(五)提前结束试用期
1、 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员工,试用部门负责人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报秘书长批准。
2、 员工在试用期内若有因品行或能力欠佳而不适合岗位工作者,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同意后,本基金会可随时调整其试用岗位或终止与其的试用关系。
第四章 晋升
第九条 秘书长对综合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职务晋升。第十条 晋升原则
(一)遵照职位空缺或者需要设立的原则;
(二)遵照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遵照科学考评、岗位胜任、择优的原则;第十一条 晋升标准
(一)个人品德高尚,积极进取,团结协作;
(二) 认同本基金会理念,具有饱满的工作热情、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三)具备晋升岗位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较好的的适应性和发展潜力;
(五)其他对本基金会有积极贡献,表现出色者。
第十二条 不定期晋升:对本基金会有特殊贡献,表现异常出色者,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工作表现,进行申报审批。
第五章 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当人员发生变动时,变动员工应主动办理交接手续。第十四条 交接手续的内容及范围:
1、未办及未了事项;
2、主管之财物及事务;
3、公有财务。
第六章 离(停)职
第十五条 本单位员工因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本基金会可命令其停职,但经侦查处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十六条 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三十日前递交辞职报告并经核准,在未获批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七条 员工离职,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交接人签准后,并报秘书长同意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八条 离职人员应按照本基金会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离职各项手续,及时办理工作资产、办公用品、本基金会相关资料等退还手续。
第十九条 员工离职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至财务部结算离职工资,离职手续不清的员工不予结算其离职工资。
第七章 培训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关注员工在本基金会内的成长,积极提供各种培训机会。同时也积极鼓励员工在职或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以提升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新员工入职培训
(一)新员工入职后,将被安排入职培训,员工应认真参与。
(二)新员工入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本基金会概况、文化和各项规章制度等内容。
(三)培训方式包括自行阅读、授课、答疑等,培训结束后将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将决定员工是否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
第二十二条业务培训
员工参加外部业务培训需得到秘书长的审核批准。对于数额较大的单次培训,本基金会将和员工签订培训协议并约定服务期,员工在服务期内辞职,将按照培训协议赔偿由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