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IO 場地租賃合約書
@STUDIO 場地租賃合約書
一、本合約書 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乙方)茲經雙方同意訂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之。
二、活動名稱: 三、租賃場地名稱: 四、租賃場地日期:0000年00月00日(_)至 0000年00月00日(_) (由甲方填寫)
五、租賃場地時間: 下午 00:00 至 下午 00:00,共 ? 小時(包含進撤場時間)
六、租賃場地費用:租金(由甲方填寫) 保證金:(由甲方填寫)
本合約終止後乙方無任何違反本合約定之情形時,無息退還保證金。
坪數 | 4 小時 | 6小時 | 8小時 | 12小時 | 容納人數 | 保證金 (每單位) | |
日光展演廳 | 28 | 9,900 | 14,900 | 19,800 | 29,700 | 30-90 | 5,000 |
月印文創室 印象Show Room | 10 3 | 4,200 1,600 | 6,300 2,400 | 8,400 3,200 | 12,600 4,000 | 00-00 1-5 | 3,000 1,000 |
日光+月印+印象 | 41 | 15,500 | 23,300 | 31,000 | 46,500 | 1-120 | 10,000 |
單位:新台幣/元(不含 5%營業稅)
七、付款期限:0000年00月00日( )前付清款項(租金+保證金)元整(由甲方填寫),乙方未依本合約之付款期限付款時,本合約即視同終止。
戶 名 | 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銀行代號 | 009彰化銀行 水湳分行 |
銀行帳號 | 4035 01 386899 00 |
八、乙方應遵守下列約定:
(一)日光展演廳、月印文創室、印象 Show Room之每次租賃(含預演、排演、場地佈置及撤場…等),經甲方同意並繳納場地租賃費用(含保證金)後,方得於租賃期限內使用。租賃場地如有演出、攝影或廣告,須於租賃日一個月前遞送節目單、計劃書供甲方審核;如涉及集會或節目演出者,應於租賃日一個月前檢送核准文件供甲方備查,逾期則甲方得有權終止或解除本合約。
(二)甲方若有特別需求或配合活動等因素,須收回乙方租賃之場地,甲方得於場地租賃一個月前通知乙方改期;本合約即自甲方通知乙方日起同時終止,甲方並無息退還乙方所繳納之場地租賃費用(含保證金),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或要求任何賠償。
(三)乙方在場地租賃期間,負有妥善使用及保管場地之責任,若造成公共災害,或甲方或第三人之生命、財產之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自行負責賠償並負擔一切法律責任,概與甲方無涉。
(四)乙方場地佈置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並自行處置之,使用完畢應負責回復原狀,若未回復原狀即返還甲方,則保證金不予退還。乙方使用之場地設施、借用器材、布幕
、燈光、音響、展台或其他設備,應經甲方事前同意後由甲乙工作人員協助,乙方不得擅自啟用之,如有毀損、遺失等情形,甲方得限期乙方修復或按照甲方請廠商估價金額賠償,逾期未履行甲方得逕行代為執行修繕或購買,所產生之費用由乙方支付,甲方並得由保證金內扣除,如有不足乙方仍需支付之。
(五)乙方用電需求需事先經甲方同意,未經同意不得裝置耗電量大之電器或設備,若未經甲方同意而裝置電量大之電器或設備,所產生之費用由乙方支付,甲方並得由保證金內扣除,如有不足乙方仍需支付之。
(六)乙方如須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於場地租賃申請時告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始得於甲方許可之範圍內進行佈置,乙方不得在場地四周牆壁、玻璃上張貼,如有違反,扣除保證金。
(七)乙方應於租賃時間內將場地清潔乾淨,油膩污垢應以清潔劑洗淨,垃圾應裝袋,並將非甲方所提供之物品或佈置等拆除運離租賃場地,若逾場租時間一小時,甲方得逕行代為執行清潔與處理,所產生之費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得由保證金內扣除3,000元整,如有不足乙方仍需支付之。
(八)乙方依本合約繳納場地租賃費用(含保證金)後,若自行欲解除本合約時,至遲需於租賃日前十天向甲方提出終止租約申請,若乙方超過此期限申請者,其已繳納之場地租賃費三成將充作違約金,不予退還;若乙方於租賃日前六天至前三天向甲方申請者,其已繳納之場地租賃費用五成將充作違約金,不予退還;若乙方於使用日前二天迄租賃當日仍未申請者,則其已繳納之場地租賃費用將全數充作違約金,不予退還。但乙方因天災、戰爭、法令變更、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乙方之事由致於租賃當日無法使用者,不在此限,此時甲方得自乙方已繳納之場地租賃費用中扣除甲方所支出之相關行政費用(場地租賃費用5%)後,返還剩餘費用予乙方。
(九)乙方所場地租賃時間,已包含場地佈置及撤場時間在內,若需提早場地佈置或延後撤場,則乙方應照甲方之場地費用表支付場地租賃費用及保證金。
九、如乙方租賃場地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隨時解除或終止本合約:
(一)違背政府法令者。
(三)演出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有損建築或設備,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五)其他違反甲方場地管理規則,經甲方認定不宜使用者。
甲方依本條解除或終止本合約時,乙方已繳納之場地租賃費用,全數不予退還,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乙方如因此受有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關。
十、甲方工作人員因工作所需及硬體設備操作,得進出場地,乙方不得拒絕。若乙方拒絕,則甲方有權終止契約,且乙方已付之場地租賃費用(含保證金)不予退還,乙方如因此產生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關。
十一、如因本合約而生之爭訟,雙方合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十二、本合約書共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甲 方: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xxx 簽章
地 址:xxxxxxxxxxx000x0xxXx x:00-0000-0000
乙 方:
負責人:地 址: 電 話: | 簽章 | |||||
中 華 | 民 | 國 | 1 | 0 | 4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