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服务条款是特约商户(以下简称“您”或“乙方”)与拉xx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xx”或“甲方”)之间订立的《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 术语定义:
1.“银行卡”是指按照中国银联或其他卡组织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银联”或其他卡组织标识,发卡方标识代码(BIN 号)经中国银联或其他卡组织分配及确认的银行卡
(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信用卡)。
2.“受理终端”是指收单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接受银行卡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并接受柜员的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
3.“持卡人”是指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即与银行卡对应的银行账户相联系的客户。
4.“发卡机构”是指通过银联网络开展银行卡发卡业务的银联成员机构。
5.“调单”是指因甲方、持卡人、或发卡机构对已被结算的交易有疑问,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收单机构向商户提出调阅交易单据的过程。收单机构也可根据商户管理工作的需要,向商户调取交易签购单据和相关消费凭证。
6.“调账”是指乙方对确认长款/短款主动向发卡机构提出的退款/请款请求。
7.“退单”是指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
8.“退货”是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货。
9. “联机退货”是指在退货有效期内,由 POS 发起的退货交易,即直接在 POS 机上做退款交易,一般款项将在 2-3 天内退还客户账户的特殊处理业务。
10.“差错”是指由于机具、通信线路、系统处理、业务受理操作及其他原因引起,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的交易。
11.“违约金”是指当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时,由违约方向守约方缴纳一定的金额作为赔偿,以弥补违约方给守约方带来的损失。
12.“D+0”是指甲方作为乙方的业务服务方,于银联卡交易发生当日将乙方的交易资金转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特殊处理业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开展收单业务。
2.对乙方在使用受理终端或受理银行卡过程中发生的终端故障,按甲方对外服务承诺及时处理。
3.负责为乙方安装受理终端,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业务受理情况对安装在乙方的受理终端型号和数量进行调整。甲方为乙方实际安装的受理终端型号、数量,以乙方签字确认的特约商户受理终端设备安装/撤机确认书中登记的信息为准。
4.负责将当日消费交易资金在扣除协议中约定的交易服务费及其它应扣款项后,在约定时间内,按乙方指定结算账户划付交易结算资金,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对账明细。
5.负责对乙方受理银行卡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向乙方提供特约商户银行卡业务受理手册、终端操作手册、空白签购单和银行卡受理标识等业务受理用品。
6.甲方向乙方提供交易发生日起一年内的对账及电子对账数据服务。乙方如有账务查询要求,可通过甲方设置的账务查询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甲方按照《银行卡跨行业务差错处理办法》、《银行卡业务运作规章》的相关规定,通过接
收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向乙方提供调账服务。乙方应填写甲方提供的统一格式的《客户调账表》,加盖乙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以传真或邮件的形式向甲方发出调账申请。乙方应保证其发出的
《客户调账表》的内容与原交易相符。乙方向甲方传真或邮件发出《客户调账表》后,应保存原件且不得对原件内容做任何更改,若发生乙方留存的《客户调账表》原件与甲方已受理的传真件内容不相符时,以甲方受理的传真件为准。甲方受理乙方调账申请时,由于甲方录入错误导致传真件内容与调账交易不符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7.甲方为乙方提供 POS 签购单纸张配送服务。
8.甲方由于风险原因关闭商户交易,应及时通知乙方。
9.用于本协议业务的支付服务终端不得随意变更布放地址,若需要变更拨出的电话号码或布放地址,乙方须提前向甲方申请,否则甲方有权关闭交易。
10.乙方的工商注册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有权重新审核乙方银行卡受理资质。当甲方认为乙方不再具备银行卡受理资质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
11.甲方有权进行银行卡交易的调单、退单、银行卡风险调查、终端维护、终端巡检及实地核查等工作,乙方应予配合。
12.甲方有权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或甲方运营过程中监测到的异常交易情况,先行冻结乙方的部分或全部交易资金,并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乙方。
13.甲方具有终端密钥的所有权,乙方只有密钥使用权,当乙方退出或业务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终端密钥并销毁。
14.甲方发现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有权先行冻结乙方结算资金,对乙方的违规交易资金做为违约金予以划扣、立即停止其收单服务:
(1)涉嫌移机、虚假申请等,以及有调单失败风险等情况;
(2)涉嫌参与洗钱、套现、赌博、侧录等违法犯罪活动;
(3)无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使用拉xx POS 进行交易;
(4)故意诋毁或损害甲方声誉;
(5)乙方违规操作、不当牟利等行为给甲方带来经济或声誉损失;
(6)甲方认定的其它风险事件或违规行为。
15.在出现交易纠纷或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有可疑之处时,甲方有权在查验乙方原始交易签购单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并影印留存。
16.对经查实的交易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负责按照中国银联差错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对有疑议的交易,有权向乙方调单。发生退单业务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17.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应收的银行卡交易结算资金中抵扣乙方在本协议下应支付的款项。如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不足抵扣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补足差额资金。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垫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1)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发卡xxxx;
(0)xxxxxxxx;
(0)由于计算错误或其它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它经乙方确认的长款;
(4)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而造成的扣率差额补偿部分(补偿部分的时限为自发现日起前 180 天);
(5)其它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
18.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采取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至少 180 天以上、中止乙方银行卡业务受理等措施。
(1)甲方提出调单时,乙方拒绝配合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有效交易单据;
(2)甲方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存在可疑之处,或有合理根据怀疑乙方违反本协议或有欺
诈行为。
19.乙方出现下列违规操作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整改。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仍未停止违规操作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银行卡交易,收回全部受理终端设备,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由此带给甲方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1)未按照甲方提供的特约商户银行卡业务受理手册和终端操作手册要求受理银行卡或拒绝受理银行卡;
(2)要求持卡人支付额外服务费;
(3)涂改签购单、分单操作;
(4)不仔细核对签名;
(5)以现金方式退货;
(6)其它违规操作的行为。
20.乙方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形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的银行卡交易,收回全部受理终端设备,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由此带给甲方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将乙方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并向执法、监管部门及相关征信机构通报:
(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2)侧录:默许、纵容或与不法分子共谋在受理终端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
(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违反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使用、存储、传输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导致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篡改、破坏等情形;
(4)套现: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将银行卡中资金或授信额度中的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资金支付给持卡人的行为;
(5)洗单:将其它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安装于乙方的支付受理终端上刷卡,假冒乙方交易与甲方结算;
(6)恶意倒闭:接受银行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
(7)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xxxx持卡人账户信息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8)拒绝配合调单或不能提供有效交易单据,造成发卡机构退单且逃避承担退单责任的;
(9)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10)因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1)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12)乙方和/或乙方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负责人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重大经济、刑事犯罪;
(13)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业整顿、倒闭的;
(14)擅自转移终端设备受理银行卡交易的;
(15)利用支付受理终端从事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其它公共利益活动的;
(16)经银行卡组织认定属于“高风险商户”的;
(17)其它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21.如甲方怀疑乙方有违反或可能违反本协议的交易行为,或者怀疑乙方有参与银行卡交易欺诈行为,则甲方有权立即关闭乙方使用的受理终端部分或全部交易功能;并有权立即单方终止本协议,并保留相关责任的追索权,乙方须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2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造成账务混乱及终端设备发生的任何损坏、遗失、被盗等,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进行赔偿;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押金或交易款项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须另行支付,甲方有权根据实际违约情况立即单方终止本协议。
23.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导致甲方按照中国银联规则或生效判决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24.若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受理终端期间,单台终端出现连续 3 个月以上未有发生银
行卡交易的,甲方有权关闭此终端交易功能及收回该台受理终端,但需提前 2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25.本协议终止后 24 个月内,如有因以往交易引起的查询,乙方仍有义务配合甲方工作;如有乙方所产生的未结账务或因发卡成员机构提出的有关交易账务,乙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与之有关的账务处理,甲方对于乙方不履行职责所产生的损失具有追索权,由此造成的甲方及第三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包括原交易及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甲方银行卡业务受理培训、指导和监督。乙方组织业务受理人员参加甲方举办的银行卡受理操作培训,并须经甲方培训合格后才能受理银行卡业务。因乙方未按甲方提供的业务培训资料和业务培训规范受理银行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不得利用终端进行任何本协议未约定的业务,不得利用终端进行任何违法违规活动,因乙方私自开展的违规业务而造成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或拒绝任何银行卡的合法交易,对持卡消费在价格上不得与现金消费有异,不得将刷卡消费交易服务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
4.乙方确保所有上送交易均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如因乙方的交易背景虚假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乙方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均真实、合法、有效。
6.当乙方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
关资料。若乙方变更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应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因乙方未及时履行上述责任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需保存所有交易的签购单及其他的交易证明材料,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至少两年,如因乙方资料保存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负责提供符合甲方受理终端安装条件的通讯线路、电源、安装场地等,并应在营业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摆放银行卡受理标识,避免在阳光直射、高温、潮湿或接近强磁场等环境下使用受理终端。
9.乙方不得将空白签购单、银行卡受理标识、受理终端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其它用途,也不得出租、出借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协议终止后,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受理终端、空白签购单及银行卡受理标识,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所需调取的签购单及相关交易单据复印件,甲方在确认受理终端无任何损坏、相关单据有效齐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押金退款手续,押金为免息的方式退还至乙方在甲方登记的账户。
10.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租赁、转让、出售本项目。合作期满,双方未续约,乙方不得继续经营本项目,并应将合作中属于甲方的品牌标识等归还甲方且不得再使用甲方的品牌标识。如乙方发生业务承包或转让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受理银行卡业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11.甲方提供的受理终端仅限持卡用户本人进行相关操作,禁止乙方店主或店员以任何形式替用户进行刷卡或代客支付操作。
12.对于监管机构或甲方监测到的异常交易情况,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取证工作,
由于乙方配合不力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3.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银联银行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的以下规定:
(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辅助完成银行卡交易,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储银行卡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
(3)乙方应将签购单等存有账号信息的介质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和破坏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以及其它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4.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全部终端和空白签购单,并保证该设备除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外,不被其它人员进行任何检测、拆修、改装、更)换、移动或加装其它设备。本协议因任何原因提前或到期终止的,甲方均有权收回所有受理终端。
本协议存续期间或终止时,发现甲方提供的支付受理终端遗失、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或乙方员工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受理终端损坏、丢失时,乙方应按照受理终端设备净值予以赔偿。
15.乙方受理银行卡业务时,至少应对卡片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出示的卡片贴有“银联”标识;
(2)卡片上无“样卡”、“测试卡”或“VOID”(无效卡)等字样,无毁坏或涂改痕迹;
(3)照片卡上的照片为持卡人本人;
(4)银行卡背面签名条应有签名,签名条上无涂改或损毁痕迹;
(5)特约商户银行卡业务受理手册规定的其它审核内容。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卡片,乙方应拒绝受理。
16.乙方完成交易,至少应对交易签购单据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签购单上打印的商户编号、商户名称、卡号、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日期、交易时间、终端编号、检索参考号、授权号码等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认且无涂改;
(2)签购单打印的卡号应与其银行卡卡面的卡号一致;
(3)持卡人签名应与其银行卡背面预留签名相符;
(4)特约商户银行卡业务受理手册规定的其它须审核内容。
17.乙方每日营业终了应在受理终端上进行日终结算,对银行卡交易资金应及时核对。对经确认的差错交易、隔日退货交易,应按照甲方规定提出调账申请。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交的所有单据所列事实均属真实交易,且签章齐全、要素无涂改。
乙方调账大于 50 笔/每日,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电子调账处理。
18.乙方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资料时,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办理;以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资料时,应确保传真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原件妥善保管。如因乙方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导致甲方无法进行交易处理引起的持卡人纠纷或法律诉讼,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19.乙方应将银行卡交易签购单据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两年。对甲方提出的调单,xxx在接到调单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交易签购单据,如因乙方交易签购单据保管不善或延期提供造成的退单损失由乙方承担。
20.配合甲方及司法机关对异常交易、交易纠纷和银行卡案件或其它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及投诉处理。
21.在正常业务范围内,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风险信息。
22.乙方受理银行卡时只能将银行卡在甲方提供的受理终端上使用,不得在其他未经认证许可的设备上读取银行卡信息。
23.乙方在线所有操作包括在甲方网站、业务系统、微信服务平台上的操作和交易,乙方
的登录账号和密码是甲方验证乙方身份的重要印签,乙方对此负有保密责任。凡使用乙方登录账号和密码进行的线上操作和交易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具有同书面委托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对使用乙方登录账号和密码进行的所有线上操作及交易结果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24.乙方应每日核对支付交易结算资金,核对不一致时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联系。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而导致的短款交易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25.甲方可以向乙方查询支付业务受理情况,并调取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真实的交易受理情况,对于甲方提出的调取交易证明材料的要求,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含)起 3 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第四条 其他
1.对于因操作不当等乙方原因造成的短款,甲方可协助乙方进行追款,但甲方并无义务向乙方保证可追回相关款项。
2.对于乙方与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的服务上有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应由乙方与持卡人直接谋求解决,甲方可从中协调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如遇主管单位或成员机构对银行卡受理规定进行调整时,乙方应以相关方的公告或甲方的通知为准进行相关操作。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有关修改、变更、补充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认。
4.本协议期间,出于宣传银行卡可作为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有效支付方式的目的,甲方经 “银联”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乙方按照本协议要求将银行卡受理标识贴在显著位置。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银联”名称或其对应英文名称用于任何其它用途。
5.除本协议及其附件中已另有规定者外,任何一方如因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造成其它一方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其它一方因此而产生的直接损失、损害,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或开支。
6.任何一方如因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实际意义时,其它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发生暴雨、地震、泥石流、台风、战争、内乱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协议的履行,且该等事件持续时间超过 60 日,则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双方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8.各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生效后法律、政策或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发生变动,导致协议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另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该方承担违约责任。
9.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协议终止前已按本协议条款累积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发生时,双方应相互结清根据本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各项款项。
拉xx扫码支付业务条款
x服务条款是特约商户(以下简称“您”或“乙方”)与拉xx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xx”或“甲方”)之间订立的《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 扫码支付业务说明:指甲方为乙方提供对接第三方支付软件系统和设备通过线下扫码等方式完成支付的业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注册资料、交易行为、交易签购单进行审核。
2.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乙方业务开通资质、交易情况进行严格审核、管 理和监控。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办法对乙方的交易和待清算资金进行延迟结算或冻结,或拒绝乙方的交易和清算请求。
3.甲方有权遵循监管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相关服务商要求或行业风险策略对乙方交易行为进行监控,确保乙方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
4.因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服务商方面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服务商系统升级、软件更新、清结算账户、稽查等)导致扫码支付业务交易或清算中止/终止的或到款延迟的,乙方无权就此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可向甲方发起交易疑议,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沟通及处理。
5.若协议终止后甲方发现乙方协议终止之前存在违法或违反本协议目的的使用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仍可据此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保留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的权利。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发起的扫码支付交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用户与甲方确实存在交易关系。
2.乙方应保证交易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应保证能够妥善保留有关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订单、用户接受货物时签字的有关单据、物流发货单据、收货人签收单、收货地址、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交易订单号等,具体凭证视具体交易类型而定。由交易发生之日起,至少保留 2 年。对于甲方提出的查询通知及调单要求,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以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回复给甲方。
3.乙方理解并同意,针对甲方提供的本项服务,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的重复划款、错误划款等情况造成多入账至乙方账户的,甲方有权对于多入账的金额向乙方账户进行资金代扣、抵扣乙方未结算资金等操作,或直接向乙方追讨,乙方有义务将多入账金额归还甲方。
4.乙方理解并同意,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本身原因或消费者设备硬件、软件或通讯原因造成的交易失败、重复扣款、交易金额错误、或导致的其他问题,应由乙方告知消费者直接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或相关服务商进行协商解决,但甲方不作为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
5.乙方理解并同意,针对甲方提供的本项服务,因甲方原因导致付款延迟或失败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仅以其针对该次扫码支付交易过程中所收取的服务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理解并同意,在开通扫码支付业务服务后,交易资金为 T+1 工作日结算,实际到账时间取决于银行系统清算周期。每日最低起结金额为 100 元,不满 100 元的金额待满 100 元再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