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5379H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关于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存款业务合作协议
暨重大关联交易情况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签署《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存款合作协议》”)暨重大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 日与平安银行签署《存款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协议期内公司自有账户在平安银行的日终存款最高峰值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00 亿元;公司发行的保险资管产品在平安
银行的日终存款最高峰值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500 亿元。公司自有账户在平安银行的存款,构成本公司与平安银行资金运用类重大关联交易。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平安银行与我公司同为平安集团控制的子公司,平安银行与我公司构成银保监会层面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法人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进口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至 2015 年 5 月 1 日)。
注册资本:1142489.4787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5379H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的利率政策执行。无公布的利率政策的,或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存款利率有特别规定的,存款利率按照特别规定以及同期市场公允价格水平计算,具体存款利率以单笔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交易结算方式
平安银行按监管规定及协议约定频率对公司结算账户进行结息。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x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 2021 年 6 月 1 日为止。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定价政策
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关联事项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二)定价依据
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的利率政策执行。无公布的利率政策的,或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存款利率有特别规定的,存款利率按照特别规定以及同期市场公允价格水平计算,具体存款利率以单笔合同的约定为准。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x关联交易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由我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2020 年 3 月 16 日 2020 年第二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以下简称“关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x交易通过关控会通讯审议全票通过,并经过董事会现场会议审议表决全票通过。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x协议期内,公司在平安银行的活期存款余额如持续位于双方《存款合作协议》约定额度内,不再重复披露。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