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A款)条款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A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A款)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仅在投保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疾病保险或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约定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二条 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 1)后经医院(释义 2)的专科医生(释义 3)初次确诊(释义 4)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因病情需要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仅限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港、澳、台等境外地区)住院(释义 5)治疗,经被保险人申请,由转出医院开具转院证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因异地转诊产生的客运公共交通(释义 6)及救护车(释义 7)费用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飞机舱位级别最高以经济舱(包含超级经济舱)为限,火车(含地铁、轻轨、动车、其他高速列车)以软卧或一等座为限。
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免赔额
本附加合同关于免赔额的约定与主险合同一致,具体以保单中载明的为准。
责任免除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被保险人支出或发生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8)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证;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转出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
(五)交通费用支出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原件;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本附加合同约定保险金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释义
释义1 等待期
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30天。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1.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2.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释义2 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以上的综合性或专科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公立医疗机构,且仅限于上述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1. 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
2. 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3. 休养、戒酒、戒毒中心。
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
释义3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合同约定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释义4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释义5 客运公共交通 指如下公共交通:
(1)民航班机:本附加合同所指民航班机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飞机;
(2)火车:本附加合同所指火车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含地铁、轻轨、动车、其他高速列车);
(3)轮船:本附加合同所指轮船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
(4)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本附加合同所指客运汽车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有固定营运路线、营运班次且以客运为目的的公共汽车(含电车)。
释义6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接受全日24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1. 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2. 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或其它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3. 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4. 在休养、戒酒、戒毒中心接受疗养或其他相关医疗活动;
5.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6. 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7. 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释义7 救护车
指致电当地医疗专用急救电话(如:120急救中心或999紧急救援中心),并由其派出的专门用于救助病人的医疗救护车辆。
释义8 保险金申请人
指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继承人或其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