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泊約款/Accommodation Terms and Conditions /住宿协议/住宿約款/숙박 약관
住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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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协议
适用范围第 1 条
1. 本酒店与住宿旅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应适用本协议条款,本协议尚未明确的事项应按照相关法规或一般惯例予以执行。
2. 若本酒店与旅客之间定有不违反相关法规和惯例的特约条款,则该特约条款的效力应优先于上述规定。
申请住宿合同第 2 条
1. 准备申请本酒店住宿合同的旅客需提供以下信息:
(1) 住宿旅客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依照附表 1 的住宿费用);
(4) a. 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b. 住宿费用支付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5) 其他本酒店认为需要提供的事项。
2. 如住宿旅客要求延长在上款第 (2) 条中提出的住宿日期,则本酒店会将此视作新的住宿合同并予以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第 3 条
1. 本酒店对上一条款中提出的申请予以同意后,即视作合同成立。但以上规定不适用于已经证实本酒店尚未同意申请的情况。
2. 住宿合同依据上款规定而成立后,旅客需在本酒店指定的期限内支付本酒店规定的住宿押金。
3. 住宿押金将优先被用于冲抵旅客最终需要支付的住宿费用,但如若发生第 6 条及第 18 条中所定义的情况,将按照违约金、赔偿金的顺序用住宿押金进行冲抵,余额部分将依照第 12 条的规定,在结算费用时进行返还。
4. 如旅客未能在第 2 条规定的本酒店指定期限内支付住宿押金,则自动视作住宿合同失效。以上规定仅适用于本酒店已将住宿押金的支付期限提前告知给旅客的情况。
无需支付住宿押金的特约条款第 4 条
1. 无关第 3 条第 2 款规定,本酒店有权在住宿合同成立后同意旅客无需支付住宿押金的特约条款。
2. 旅客的住宿申请通过后,如本酒店没有要求旅客支付第 3 条第 2 款中定义的住宿押金,且未指定押金支付期限,将适用上一条款的特别约定予以处理。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第 5 条
发生下述情况时,本酒店有权拒绝与旅客签订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协议规定时;
(2) 客房已满,无法安排住宿时;
(3) 拟住宿旅客可能做出违反与住宿有关的法律或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4) 拟住宿旅客符合下述 (a)~(c) 的任一情况时;
(a)《防止暴力团体成员不当行为对策法》(1991 年第 77 号法令)第 2 条第 2 款中定义的暴力团体(以下称为“暴
力团体”),上述法令第 2 条第 6 款中定义的暴力团体成员(以下简称为“暴力团体成员”),暴力团体的预备成员、相关人员或其他反社会势力;
(b) 所在公司或组织的业务活动由暴力团体或暴力团体成员控制;
(c) 所在公司法人或其他董事中包含暴力团体成员;
(5) 就住宿问题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
(6) 可以确定拟住宿旅客为传染病患者时;
(7) 发生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无法避免的缘由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服务时;
(8) 拟住宿旅客可能因醉酒等原因对其他住宿旅客或酒店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影响时,或住宿旅客已经做出严重影响其他住宿旅客或酒店工作人员的言行时(依照《冲绳县旅馆业法实施条例》第 5 条);
(9) 拟住宿旅客试图用假名入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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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旅客的合同解除权第 6 条
1. 住宿旅客可以向本酒店提出解除已申请的住宿合同。
2. 住宿旅客因自身原因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本酒店已按照第 3 条第 2 款规定住宿押金支付期限,且旅客尚未进行支付的情况除外),本酒店将依据附表 2 中规定要求旅客支付违约金。如本酒店已经同意执行第 4条第 1 款中的特约条款,只有本酒店已告知旅客需要在解除住宿合同时支付违约金,才会适用上述规定。
3. 如住宿旅客在没有任何联系的情况下于入住当天晚 9 点后仍未到达酒店(如事先明确提出预计到达时间,则为超过预计到达时间 2 小时后),本酒店有权视为住宿旅客已解除住宿合同,并做出相关处理。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第 7 条
1. 发生下述情况时,本酒店有权要求解除住宿合同:
(1) 住宿旅客可能做出或已经做出违反与住宿有关的法律或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2) 住宿旅客符合下述 (a)~(c) 的任一情况时;
(a) 属于暴力团体、暴力团体成员、暴力团体的预备成员、相关人员或其他反社会势力;
(b) 所在公司或组织的业务活动由暴力团体或暴力团体成员控制;
(c) 所在公司法人或其他董事中包含暴力团体成员;
(3) 就住宿问题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
(4) 可以确定住宿旅客为传染病患者时;
(5) 发生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无法避免的缘由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服务时;
(6) 住宿旅客可能因醉酒等原因为其他住宿旅客或酒店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影响时,或住宿旅客已经做出严重影响其他住宿旅客或酒店工作人员的言行时(依照《冲绳县旅馆业法实施条例》第 5 条);
(7) 住宿旅客用假名入住时;
(8) 住宿旅客未应本酒店要求,提交入住人员名单时;
(9) 做出在床上吸烟、损毁消防设施等行为,或不遵守其他本酒店在使用规则中明令禁止的事项(仅限预防火灾的必要事项)时;
(10) 做出违反使用规则中明令禁止的事项时。
2. 本酒店依据上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将不会对住宿旅客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务等收取费用。
住宿登记第 8 条
1. 入住当天,住宿旅客需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下述事项:
(1) 住宿旅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职业、联系方式(手机号码、邮件地址等);
(2) 非日籍旅客还需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口岸及入境日期,为确认旅客身份,本酒店还需收取旅客的护照复印件;
(3) 退房日期及预计退房时间;
(4) 其他本酒店认为需要提供的事项。
2. 如住宿旅客拟通过代金券、信用卡等非货币方式支付第 12 条中定义的费用,则需要在进行上款规定的住宿登记时予以出示。
客房使用时间第 9 条
1. 住宿旅客可在入住日下午 2 点至退房日中午 11 点之间使用本酒店客房。连续住宿多日时,除入住日和退房日当天,其余时间均可整日使用客房。
2. 无关上款规定,本酒店有权允许旅客在上款规定以外的时间使用客房。此时将无关客房类型,依据下表收取追加费用(含服务费,不含税)。15:00 以后的一日住宿费用适用于当天酒店网站上刊登的收费明细。
超出规定 1 小时 | ¥3,000 |
超出规定 2 小时 | ¥5,000 |
超出规定 3 小时 | ¥7,000 |
超出规定 4 小时 | ¥9,000 |
15:00 以后 | 当天的一日住宿费用 |
遵守使用规定第 10 条
入住期间,住宿旅客需遵守本酒店内张贴的使用规定及本住宿协议。
营业时间第 11 条
1. 本酒店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如下所示,其他设施的详细营业时间请参照相应公告或客房内的服务手册等。
(1) 前台服务:24 小时
(2) 外币兑换服务:24 小时
2. 上款规定时间可能因特定或不得已的原因而临时进行变更。届时将以恰当的方式予以通知。
支付费用第 12 条
1. 住宿旅客所需支付的住宿费用明细及计算方法,如附表 1 所示。
2. 旅客到达时,需提供预付款或信用卡复印件。
3. 住宿旅客在退房或接到本酒店催缴时,需在前台以现金或本酒店承认的代金券、信用卡等方式进行第 1 款中定义的住宿费用等最终费用结算。
4. 如本酒店已为住宿旅客提供了可以使用的客房,即使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没能入住,也需收取住宿费用。
5. 如住宿旅客所需支付的住宿及餐饮等合计费用超过 5 万日元,则本酒店会事先进行缴费通知,旅客可在接到通知后再行缴付费用。
酒店责任第 13 条
1. 如本酒店未履行或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的过程中对住宿旅客造成任何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责任不归属于本酒店,则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2. 本酒店已获得消防机构的经营许可,且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险,以应对火灾等意外情况。
无法提供已预订客房时的处理方法第 14 条
1. 如本酒店无法向住宿旅客提供旅客已预订客房,则本酒店会在征得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安排其他条件相当的住宿设施。
2. 如本酒店无法依上款规定安排到其他住宿设施,则需向住宿旅客支付与违约金同等数额的赔偿金,以作为损害赔偿。如果无法提供客房的责任不归属于本酒店,则本酒店无需支付赔偿金。
寄存品的处理第 15 条
1. 住宿旅客寄存在本酒店前台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遭受丢失、损毁等损害时,除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外,本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本酒店要求住宿旅客提供所需存放的现金额度及贵重物品价值,且旅客未能及时提供时,则赔偿限额为 5 万日元。
2. 住宿旅客带入本酒店且未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而导致遭受丢失、损毁等损害时,除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外,本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于旅客未能事先说明种类及详细价格的物品,除本酒店故意造成或严重过失外,则赔偿限额为 5 万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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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旅客行李及随身物品的保管第 16 条
1. 住宿旅客的行李先一步被送到本酒店时,本酒店仅需在事先知情的情况下负责保管,并在办理入住登记时将行李交给旅客。
2. 发现退房后仍有旅客的行李或随身物品遗留在酒店内时,如已经明确持有人身份,则本酒店应立即联系持有人,并寻求解决方案。如持有人没有做出明确指示,或无法明确持有人身份,则本酒店有权在负责保管一个月后自行处理。生鲜食品及饮品的保管时间为退房三天后。
3. 对于上述两项中本酒店对保管住宿旅客行李或随身物品的责任,在第 1 款的情况下按第 1 款规定承担责任,在第 2 款的情况下按第 2 款规定承担责任。
停车责任第 17 条
住宿旅客使用本酒店停车场时,不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酒店均不承担车辆管理责任。但如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对停车场的管理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住宿责任第 18 条
因住宿旅客故意或过失对本酒店造成损害时,无论金额大小,旅客都应对本酒店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附表 1 住宿费用等项目明细(参见第 2 条第 1 款,第 12 条第 1 款)住宿旅客所需支付的总额
住宿费用
(1) 住宿费(客房费)
(2) 服务费((1)× 规定比率)追加费用
(3) 餐饮费、追加餐饮(含早餐)及其它相关费用合计
(4) 服务费((3)× 规定比率)税金
(a) 消费税
(b) 入浴税
备注 1 住宿费会随季节及需要进行调整。
附表 2 违约金(参见第 6 条第 2 款)
日前
日前
日前
日前
7日前
前
日
当
日
未
到
违约金(参见第 6 条第 2 款)
酒店接到取消 通知日期 预约客房数量 | 14 | 30 | 60 | 90 | |||||
取消部分 | 10 间以下 | 100% | 80% | 20% | 10% | - | - | - | - |
11 间以上 | 100% | 80% | 30% | 20% | 10% | - | - | - | |
全部取消 | 10 间以下 | 100% | 80% | 50% | 20% | 10% | - | - | |
11 间以上 | 100% | 100% | 80% | 70% | 50% | 30% | 20% | 10% |
1.比率为违约金占约定住宿费的比率。
2.对约定住宿天数进行缩短时,无关缩短天数,都需收取一天(入住当天)的违约金。
3.在本酒店指定的特定日期,可能会额外收取其他违约金。
使用规定
为保证所有住宿旅客的安全与舒适,本酒店依据住宿协议第 10 条制定了以下使用规定。入住期间,请务必遵守
x规定细则。对于未能遵守本规定的旅客,本酒店将依据住宿协议第 7 条第 1 款的规定予以解除住宿合同及其它一切相关协议。违反规定的旅客不仅无法再次使用本酒店设施,还需承担本酒店所遭受的所有损失,还望注意。
■客房及馆内设施使用须知
(1) 逃生路线图张贴在客房入口大门处。入住后请务必确认最近的紧急出口与逃生路线。应急手电位于客房桌子内侧。
(2) 本酒店客房大门采用自动锁。离开房间时,请务必携带客房的卡片钥匙,并查看大门是否已经上锁。
(3) 在客房内停留或入睡时,请务必锁好内锁、挂上防盗扣。特别是在入睡或台风临近时,请务必查看⑤户和阳台是否已经上锁。拒绝他人进入客房时,请悬挂“Do not Disturb(请勿打扰)”的标识牌,但此时将无法提供客房清扫服务(为保证卫生,每三天会入室清理一次垃圾),还望注意。
(4) 有人敲门时,请挂好防盗扣后再开门,或通过门上的猫眼进行查看。如遇可疑人士,请直接与前台取得联系,切勿轻易开门。
(5) 对酒店内外的任何设施及物品造成污损、破损、遗失或自行带走时,需按实际成本进行赔偿。
(6) 如没有监护人的书面许可,则本酒店不接受未成年旅客单独入住。
(7) 在酒店内的餐厅、酒吧等设施进行签名付费时,请出示卡片钥匙或住宿登记卡等标有明确房间号码的物品。
(8) 退房时,请返还所有住宿旅客的卡片钥匙。如造成遗失、污损、破损或自行带走,需按每张 2000 日元(不含税)的实际成本进行赔偿。
■付费说明
(1) 旅客到达时,需提供预付款或信用卡复印件。
(2) 如需延长入住天数,请先行结算已经发生的住宿费用。
(3) 请在退房时于前台办理费用结算。如在入住期间接到本酒店的费用结算请求,请及时予以支付。
(4) 无法使用旅行支票进行费用结算。
(5) 无法对信用卡、旅游优惠券等各种优惠券进行兑现。
(6) 无法为旅客所需支付的费用进行垫付。
(7) 无法帮忙收取采用运费到付及货到付款方式的包裹。
(8) 如需使用客房电话,将额外收取设施使用费。
(9) 项目明细内已经包含服务费,谢绝支付小费。
■贵重物品管理及寄存品
(1) 入住期间,旅客可使用客房内的保险柜(免费)保管现金及其他贵重物品。万一出现遗失、失窃等情况,本酒店概不负责,还望注意。无法寄存美术品及古董品等名贵物品,还望注意。
(2) 无论时间长短,都请勿将私人物品放置在大厅、客房走廊、餐厅等公共区域。
(3) 本酒店会依据住宿协议第 16 条,对酒店内的遗失物品保管一段时间后进行处理。
(4) 前台及衣帽间的物品寄存天数最长 7 天。如超过 7 天还未与本酒店进行任何沟通,物品将被视作废弃品,由本酒店自行处理。生鲜食品及饮品的保管时间为退房三天后。
■关于暴力团体、相关团体成员及可能违反公序良俗的旅客
(1) 谢绝《防止暴力团体成员不当行为对策法》(1992 年 3 月 1 日开始执行)中定义的暴力团体及相关团体成员入住本酒店。如在预约后或入住期间证实住宿旅客属于此类团体,将谢绝继续入住本酒店。
(2) 谢绝反社会团体及相关团体成员(暴力团体、拥有过激行为的团体及其成员)入住本酒店。如在预约后或入住期间证实住宿旅客属于此类团体,将谢绝继续入住本酒店。
(3) 如以暴力、胁迫、恐吓、威胁等方式对本酒店提出不正当要求或做出类似行为,将谢绝继续入住本酒店。同样谢绝过去曾做出过此类行为的旅客入住本酒店。
(4) 精神不稳定、因服药等缘故造成神志不清等无法保证自身安全的旅客可能导致其他旅客及酒店工作人员害怕、不安或陷入危险。如证实住宿旅客属于此类情况,将谢绝继续入住本酒店。
(5) 如证实住宿旅客引发其他类似上述各项的情况,将谢绝继续入住本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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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事项
x酒店严格禁止以下事项。还望各位旅客在使用酒店设施时多加留意。
· 容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严禁在床上吸烟,严禁在客房内使用暖炉及用明火做饭。
· 进入应急楼梯等员工专用设施。
发生紧急情况时除外。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请听从员工安排进行避难。
· 在禁烟室吸烟。
阳台也包含在禁烟区域内。一旦发现旅客在禁烟客房内吸烟,将加收¥20000(不含税),用于将客房恢复原状。
· 在温泉以外的设施身穿睡衣和沙滩鞋。
请勿在前往大厅、宴会场、含早餐会场在内的餐厅、购物区域、便利商店时身穿睡衣和沙滩鞋。
· 穿着客房内拖鞋外出。拖鞋仅限客房内使用。
· 身穿过度暴露的服装外出。 前往xxx时,请穿好外衣。
· 进入其他住宿旅客的客房。请在大厅或餐厅接待访客。
· 移动了无法使其恢复原状的物品。
· 将可能损害酒店安全或外观的物品置于⑤边或阳台。请勿在阳台扶手处晾晒洗好的衣物及泳装等。
· 将《残疾人援助犬法》第 2 条中定义的导盲犬、服务犬、助听犬以外的动物带入酒店范围内。
· 将火药、挥发油等可燃易燃物质以及散发xx恶臭的物质带入酒店范围内。
· 将法律明令禁止携带的物品(枪支、刀剑、麻药等)带入酒店范围内。
· 将超过正常使用范围的大量物品带入酒店范围内。
· 携带酒店外部的餐饮入内或叫外卖。
· 未经许可在客房内进行商业或集会行为。
· 未经许可在客房内放置大型摆件或改动原有摆件。
· 未经许可派发广告宣传品、销售物品或进行招募活动。
· 未经许可在酒店内进行商业性质的摄影。
· 进行赌博等有违风纪的行为,或对其他旅客及酒店工作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