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原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原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分为三类,即
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各类账户的功能与限额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确定并调整。
第二条 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并为甲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相关服务。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或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相关业务制度。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符合实名制相关要求,同意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及证件,并接受乙方对其开户信息及身份证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审查。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开户资料与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合法,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过乙方提供的渠道、按照乙方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甲方提供的开户证件等资料不真实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对甲方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
3.甲方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4.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甲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定,并按乙方有关规定支付各项结算和服务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乙方对外公告为准。
第五条 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否则将被有权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个人,乙方有权 5 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不为其新开立账户,有权要求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可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采取其他措施。
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
账户。
甲方自正式开户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乙方有权暂停其非柜面业务。经甲方申请,乙方为其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第六条 甲方不得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不得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甲方未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未支付结算或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停用直至撤销甲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此所发生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尚未清偿其在乙方的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涉及司法冻结、扣划的账户,在冻结、扣划执行结束前,甲方不得申请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 甲方应定期与乙方核对账务。
第九条 乙方在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服务的过程中,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进行业务申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业务办理、制卡邮寄、风险监测与管理、异议核查等涉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业务时,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
(包括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007-1100)、xxx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xxxx.xx)及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监管机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机构、社保、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通信运营商、支付清算机构、乙方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合作机构(黑名单数据服务类机构、交易结算类机构、制卡邮寄等业务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联名合作机构))查询、收集、使用、核验和留存甲方的身份信息、职业信息、联系信息、地址信息、纳税信息、设备信息、位置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信息以及注册和使用乙方或乙方合作机构电子渠道时产生和传输的信息及在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甲方主动提供的其他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查询前述甲方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前述列明的机构,并同意前述机构将结果回传给乙方。乙方承诺仅在本条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以上信息,将向前述机构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义务,并要求该等机构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甲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乙方已应其要求对
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在乙方向甲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服务期间,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持续收集和使用其个人信息。除非法律法规及监管另有规定,在甲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销户后,乙方将停止收集和
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
乙方依法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及监管另有规定或应有权机关要求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不会将甲方的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披露。
第十条 如甲方在开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同时向xxxx借记卡,则其确认申请借记卡前已阅知《中原银行借记卡章程》的全部内容并自愿受该等协议约束。
如甲方自愿开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网络支付功能,则其确认开通网络支付功能前已阅知《中原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章程》及《中原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的全部内容并自愿受该等协议约束。
甲方可通过中原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查阅《中原银行借记卡章程》《中原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章程》及《中原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甲方知悉、理解并愿意承担开通网络支付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
根据个人账户分类分级管理要求,乙方将结合甲方提供的信息、交易需求和交易情况等提供相匹配的非柜面业务功能,并将根据乙方个人账户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或甲方的需求适时、动态调整非柜面业务功能和限额(非柜面业务是指客户无须临柜即可办理的账户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关支付、快捷支付、销售终端(POS)、自助柜员机(ATM)等渠道发起的账户付款业务),甲方可
向乙方申请查询、调整非柜面业务功能及限额。
为了保证甲方账户的资金安全,乙方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风险防范需要,在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过程中,对甲方及其账户发生的异常操作和交易行为可采取交易密码、动态验证码、安全问答、生物识别技术、人工核实等其中一种或多种验证方式,对甲方身份进行核实,并有权暂停甲方账户的支付、转账等资金交易,或调整甲方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功能和限额。
第十一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介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业务凭证及密码、短信验证码、生物特征验证方式等,凡验证方式符合本人交易行为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行为,因非乙方原因导致的验证方式或个人敏感资料遗失、泄露、被盗用等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协议履行地(结算账户开立支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甲方在乙方预留的现居地址为相关司法文书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协议履行中及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案件处理中的送达,以邮寄方式寄出的,在信件交寄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若派人专程送达,则接收方签收
日视为送达,如接收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甲方或其代理人签字或在自助渠道上勾选同意本协议且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正式销户之日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机制或银行经营管理及风险控制等需要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并通过中原银行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该协议即生效。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进行销户,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
特别提示:
1.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生效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
2.如甲方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中原银行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95186)咨询、反映。
甲方: 乙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