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017 年 4 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系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立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募集资金总额为60,000万元,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以实际募资总额为准。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与大股东提供有偿借款,借款期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4、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购买,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的股票总数约为21,111,893股(以2017年4月7日的收盘价28.42元/股测算),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2.02%。
本计划草案对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测算是基于2017年4月7日为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完毕公司股票的假设前提下做出的。最终购买完毕公司股票日的确定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这将对本期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持有股票数量的确定产生影响。
5、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由持有人会议选举的管理委员会委托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为48个月,自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的48个月。其中锁定期为12个月,自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最后一笔购买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并由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之日起12个月。员工持股计划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上市公司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7、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8、公司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9、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目录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简称 | xx |
xxx/公司/本公司 | 指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员工持股计划、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 | 指《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
持有人 | 指选择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 |
高级管理人员 | 指信立泰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指信立泰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管理委员会 |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管理机构或管理人或资产管理机构 |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的资产管理机构 |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的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由持有人申购后用于持有标的股票 |
托管机构或托管人 | 指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机构 |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本定向计划/定向计划 | 指依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和《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 |
标的股票 | 指根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有权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购买的信立泰股票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公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指导意见》 |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
《备忘录7号》 | 指《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 |
《公司章程》 | 指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
《上市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规范运作指引》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第一章总则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指导意见》、《备忘录7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1、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持续为股东带来更加高效的回报;
2、立足于当前公司业务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深化公司的激励体系,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第二章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依据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x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备忘录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2、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依据
(1)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2)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为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职的员工。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x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持有人在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全职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薪酬,共260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三、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将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分配原则、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为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职的员工,总人数为 260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上限为60,000万元,单个员工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8人,认购总金额为 8100万元,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13.50%;其他员工预计不超过252人,认购总金额预计不超过51900万元,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预计为86.50%。
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 持有人 | 持有份额(股数) | 占持股计划的比例(%) |
1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xxx、xxx、xxx、xx、xx、xx、xxx、 xx等共 8 人 | 2850106 | 13.50 |
2 | 其他公司员工 | 18261787 | 86.50 |
3 | 合计 | 21111893 | 100.00 |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任一持有人所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与人员、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及成立规模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结果为准。
第三章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数量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的资金总额上限为60,000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金额确定。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与大股东有偿借款。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募集资金总额为60,000万元,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以实际募资总额为准。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与大股东提供有偿借款,借款期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以二级市场购买、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的股票总数约为21,111,893股(以2017年4月7日的收盘价28.42元/股测算),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2.02%,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第四章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委托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国联信立泰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一、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参与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可转债等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个自然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1股份额具有 1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天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计划份额的1/2以上(不含1/2)多数同意(《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约定需持有人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持有人会议有效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3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8、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2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二、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簿记建档、变更和继承登记;
(8)负责与信立泰的沟通联系事宜,向信立泰董事会提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9)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向资产管理机构发送投资指令;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个自然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7、管理委员会委员、代表1/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个自然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管理机构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由持有人会议决定,管理委员会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协议,管理机构根据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四、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持有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2)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3)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4)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获取收益的相关税费;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启动、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
(2)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3)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5)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第五章存续期和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自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的 48个月。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上限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在存续期满12个月后可卖出不超过所持公司股票份额的40%,在存续期满24个月后可卖出不超过所持公司股票份额的70%, 36个月后可卖出全部份额。
二、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通过国联信立泰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大宗交易、二级市场购买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最后一笔购买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并由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之日起12个月。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禁止行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所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限。
第六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置业绩考核指标,指持有人2017年、2018年、2019年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持有人所持份额中在2018年、2019年、2020年解禁的份额出售后的收益/亏损分别与各2017、2018、2019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相对应。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业绩考核结果依据信立泰现行有效的业绩考核体系执行。
三、业绩考核结果的应用
1、员工持股计划收益情形下
当持有人业绩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含合格)时,将按持有份额获得扣除相关费用及资金成本后(如有)的全部收益;
当持有人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时,仅获得个人出资部分所对应的收益,不再享有大股东借款部分权益及分红。
2、员工持股计划亏损情形下持有人按持有份额承担亏损。
四、本期计划存续期内,在员工持股计划出售股票后,管理委员会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在本节规定下决定向各持有人兑付收益的具体时间。
第七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本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在存续期内发生如下(1)-(4)情形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述(1)-(4)情形如发生在锁定期内,则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已分配份额对应的权益除外)按照认购成本与份额对应的净值二者孰低的原则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上述(1)-(4)情形如发生在锁定期外,如果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开始抛售,则其可以享有上述(1)-(4)情形发生时其持有的大股东借款部分对应的抛售收益,并将其持有的剩余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已分配份额对应的权益除外)按照认购成
本与份额对应的净值二者孰低的原则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果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开始抛售,则其可以选择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下一次抛售时,其自筹资金对应的抛售收益,并将其持有的大股东借款部分对应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已分配份额对应的权益除外)按照认购成本与份额对应的净值二者孰低的原则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中严重违纪违规条款,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出现该协议中禁止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可取消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并保留对其已分配收益的追讨权,其持有的大股东借款部分对应的份额按照其自筹资金认购成本与份额对应的净值二者孰低的原则,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员工持股计划其他受让人。
5、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因违法被判处死刑除外)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在存续期满12个月后可卖出不超过所持公司股票份额的40%,在存续期满24个月后可卖出不超过所持公司股票份额的70%, 36个月后可卖出全部份额。本员工持股计划应在卖出股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以货币资金形式划转至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分配。
第八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xxx的实际控制人为xxx、xxx、Xxxxx Xxxx Xx、xxx、xxx,若因任何原因导致xxx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须经持有人会议和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九章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公司以配股、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持股计划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十章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法律意见书。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监事会应当就持有人名单核实情况在
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后即可以实施。
第十一章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协议主要条款
一、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
1、持有人会议委托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
2、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国联信立泰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1、定向计划名称:国联信立泰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2、类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3、目标规模:本定向计划规模上限为6亿元。本定向计划委托人数量为1人。
4、管理期限:本定向计划存续期限为48个月,其中锁定期为定向计划根据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在二级市场购买完成全部该公司股票后的12个月,可展期,具体情况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提前公告。当本定向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出清,即现金类资产占定向计划净值比例为100%时,本定向计划结束。本定向计划成立后并且根据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在二级市场购买完成全部该公司股票后的12个月内,不抛售本定向计划所投的锁定期股票。
三、管理费用计提及支付
1、认购/申购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0.3%/年(以实际合同签署为准);
管理费的管理费率为0.3%/年,每日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3%÷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定向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算,并逐日累计。定向计划运作满12个月后,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剩余管理费在定向计划结束时一次性支付。经
定向计划管理人与定向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定向计划托管人于清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定向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定向计划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托管费:待定;
5、业绩报酬:本定向计划不提取业绩报酬。
6、其他费用: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业绩报酬、托管费之外的定向计划成立后的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费用,从定向计划资产中支付。
7、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从定向计划资产中支付,最终由定向计划的持有人承担。
第十二章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
三、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一:
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所有持有人同意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束,并将根据本持股计划的约定,在期限内履行出资,并承担有可能造成的损失。
持有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