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XXXX秘合[ ] 号
附件2
合同编号:XXXX秘合[ ] 号
商业秘密权利人(用人单位): (下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劳动者或聘用人员:
性别: 年龄: 岁 (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手机:
岗 位: 职务:
家庭住址: 现在住所:
乙方知悉甲方是商业秘密权利人,自愿为其因工作而知悉的商业秘密对甲方承担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下,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并共同恪守。
一、 入职告知:
1.乙方在进入甲方工作单位之前,对曾经工作过的任何单位或合作单位,均未承担任何保密义务,诸如不泄露、不使用前单位(指与乙方签订有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甲方之前的单位)商业秘密等义务,也未承担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2.乙方如因曾经签订相关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而承担有相应的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则应保证:(1)严守对其前工作单位或合作单位的保密义务,在甲方工作期间不泄露、不使用其在前单位掌握、知悉的商业秘密;(2)如实向甲方告知与其前工作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具体内容;(3)在甲方工作期间不违反与其前工作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不从事与其前工作单位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工作。
二、 商业秘密范围:
甲方的商业秘密范围是指甲方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且不限于《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甲方发文公布实施)列出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包括且不限于特定的、完整的、部分的、个别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信息,或未披露的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草稿、拟稿、草案、样品、图形、三维、模型、文档、文件、数据、资料等商业信息。
三、 乙方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义务:
乙方已充分认识到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是关系到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乙方应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自愿承担保密义务,除因工作需要而经甲方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批准,向应该知道前条所列之商业秘密内容的甲方客户或第三人进行必要的保密性交流外:
1、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参见合同附件);
2、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
3、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泄露;
4、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外部的单位或人员泄露;
5、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6、不得擅自复制或披露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7、不得擅自拷贝甲方计算机软件的任何数据、文件资料,或信息;
8、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信息;
9、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甲方客户提交的文件应当妥善保管和管理,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批准,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10、发现第三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或计划谋取甲方商业秘密时,即向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保护的必要措施;
11、其它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
四、 成果归属和报告义务:
1、乙方因工作、职务而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和经营的商业秘密或信息归甲方所有;为甲方公司利益而作出职务成果时,应当在作出之日起10天内向甲方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报告。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又未使用甲方的资金、技术、商业秘密及工作时间等资源条件,所得的非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⑴该研究、开发结果、产品、作品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
⑵实际上或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结果、产品、作品系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产品、作品;
⑶该研究、开发结果、产品、作品系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3、乙方在职期间或离职一年之内的非职务发明,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非职务发明的材料,经甲方确认的非职务发明,其所有权、使用权与甲方无关。
五、 职务成果的奖励
甲方制定职务成果奖励规定可作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遵照执行。
六、 乙方承诺:
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采取下列方式之一披露、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1、将自己使用的电脑用户名、密码告诉第三人;对电脑页面或内容进行拍摄、摄像;非法获取电子数据商业秘密;以电子侵入或非法侵入方式使用电脑、获取存储的商业秘密或信息;
2、与甲方有交易关系、或竞争关系、行业相同或相似的国内外任何企业进行交易、或由亲戚朋友名义进行交易、或变相交易;
3、组建、参与组建或投资、变相投资与本合同第二条甲方经营相关、相同、或相似的企业;
4、直接或间接或帮助第三人劝诱甲方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或职员离开甲方;
5、直接、间接、试图影响或者侵犯甲方拥有的客户名单及其客户关系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称、联系人、联系人习惯、联系方式、聊天工具、电子邮箱、交易习惯、合同关系、合同内容、佣金或折扣、交提货方式、款项结算等等;
6、利用非工作时间为甲方同行业的企业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等;
7、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
乙方无论以任何原因离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然无条件地对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商业秘密完全公开。
七、 保密材料的交还:
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均应当自觉办理离职手续、接受甲方组织的离职前保密谈话,并交还甲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所列之属于甲方商业秘密的所有文档、数据、三维、文件、资料(包括电脑、硬盘、U盘、光盘、软盘等存储载体中的信息)、物品等。
乙方个人工作日记中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应当同时交还或由商业秘密保护部门监督销毁。
甲方应当列出乙方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清单,双方确认、签字,并办理交还的交接手续。经过三次以上书面通知(包括不限于法务函、短信、律师函等),仍然不移交商业秘密的,进行失信公示。
若乙方擅自带走或不予交还的,视为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
八、 合同有效期限:
1、上述保密义务对乙方长期有效,无论其在职期间,还是离职之后,除非甲方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或完全公开。
2、如果甲方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是因乙方的过错,除追究法律责任外,乙方或知悉方仍无权使用该商业秘密。
九、 法律责任:
鉴于甲方商业秘密被披露、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或转让给第三人将会削弱甲方竞争优势、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为了有效保护甲方商业秘密,双方约定:若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 万元。甲方遭受到的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乙方侵权行为所获取的所有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工资收入、分红收入或其他一切现实经济收入或可得收入,还包括甲方为获取本合同项下且为乙方违约泄露、使用的商业秘密而付出的开发成本等实际费用。
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人工费等,以及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 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十一、 本《员工保密合同》(即《保密协议》)成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以前签订的合同或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
十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指印):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