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及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结合嵊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嵊州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同时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总价,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首付款、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等。不包括存量房转让所涉及的税费和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支付的相关费用。
本办法所称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在存量房交易时,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买卖双方与房地产经纪机构、账户开设单位签订《嵊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由买方根据《监管协议》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账户开设单位根据《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划转要求,向存量房资金监管银行发送指令,由监管银行将交易资金划转给卖方。
二、职责分工
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嵊州市公证处作为存量房资金监管账户的开设和监管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账户开设单位”)。
市自然资源规划、司法、金融监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住建部门应当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公证处、监管银行、按揭银行、公积金中心等单位加强系统对接,实现资金监管、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以及相关按揭贷款审批和发放、不动产权登记、资金划转等信息的互通共享。
三、交易管理
交易双方进行存量房买卖的,应当委托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浙江省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签订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
四、交易资金及账户监管
(一)存量房交易资金除本办法第四(三)条情形外实行全额监管,与交易系统中《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应付款总额)保持一致。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提供网签服务时告知买卖双方资金监管的相关内容,并协助当事人与账户开设单位签订《嵊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四方)》。
纳入监管的交易资金在监管账户监管期间不计算交易双方利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量房转让,可以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
(1)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的;
(2)拍卖转让的;
(3)以房屋出资入股,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4)继承、赠与、析产、不动产权调换的;
(5)配偶及直系亲属间转让的;
(6)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
(7)属于国有资产挂牌交易的;
(8)其他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情形。
(四)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且交易资金到账后,全部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转至约定账户。监管账户交易资金的进出应当通过转账方式,不得提取现金。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可申请解除交易资金监管:
(1)不动产转移登记前,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解除买卖合同的;
(2)不动产转移登记前,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终止、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被确认无效的;
(3)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登记,导致合同解除的;
(4)其他需要撤销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情况的。
(六)账户开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资金监管银行,并与监管银行签订《嵊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
五、法律责任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存量房交易过程中有故意诱导、虚假申报等规避交易资金监管的,由建设、税务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账户开设单位和资金监管银行违反规定划转交易资金,或串通、协助经纪机构挪用存量房交易资金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
本办法由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1.《嵊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四方)
2.《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书》(三方)
3.《嵊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同意书》
(卖方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
4.《嵊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同意书》
(买方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
附件一
嵊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四方)
(编号: )
甲方(卖方或法定监护人/代理人):
证件号码: 手机号:
乙方(买方或法定监护人/代理人): 证件号码: 手机号:
丙方(经纪机构): 经纪人员:
身份证号: 手机号:
▇▇(账户开设单位):
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甲、乙、丙、丁四方遵循平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丙方协助下于 年 月 日签订《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 ,将坐落于 房屋(产权证号: )出售给乙方,成交价格(以下所有价款均为人民币): 元。甲、乙双方委托▇▇监管的交易资金为: 元。
第二条 乙方将购房款存入▇▇以下监管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
甲方将户名为 ,账号为 ,开户银行为 的账户作为监管交易资金的收款账户。
乙方将户名为 ,账号为 ,开户银行为 的账户作为监管交易资金退款账户。
甲、乙双方须保证各自的结算账户已经各方全体共有人或利害人认可,如共有人或利害人之间因资金交割引起的纠纷,▇▇不负责调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条 甲、乙、丙三方约定交易资金监管划转条件和时点如下:
1.第一期:完成转移登记后,划转金额 元至甲方账户。
2.第二期: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到账后,划转贷款金额 元至甲方账户。
第四条 甲、乙双方未达成交易的,签署《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书》后,账户开设单位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监管银行于接收到账户开设单位划转指令后的2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交易资金。
第五条 交易资金在监管账户监管期间不结算交易双方利息,利息由监管账户开设单位用于监管维护。
第六条 ▇▇对交易资金监管不收取费用,▇▇对资金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四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协议经各方电子签名或加盖电子印章后生效,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签署时间: 签署时间:
丙方(签章): ▇▇(签章):
签署时间: 签署时间:
附件二
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申请书(三方)
(编号: )
甲方(卖方或法定监护人/代理人):
证件号码: 手机号:
乙方(买方或法定监护人/代理人): 证件号码: 手机号:
丙方(经纪机构): 经纪人员:
身份证号: 手机号:
兹有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 的房屋,产权证号: ,合同编号: ,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资金监管总额为: 元。
现因 原因需取消本次交易,同时解除交易资金的监管。相关当事人承诺并确认本次申请所填内容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责任。
特此申请。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署时间: 签署时间:
丙方(签章):
签署时间:
附件三
嵊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同意书
(卖方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
(编号:
)
同意方:
银行(或公积金中心),负责人:
根据合同编号
《存量房买卖合同》和编号为
《嵊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兹有买方
购买卖方
坐落于
的房屋,产权证号:
,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申请资金监管总额为:
元。
现我行(中心)同意并确认:
一、在买卖双方约定的监管资金全部到账后,我行(中心)与买卖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带押过户”手续。
二、公证处根据买卖双方的约定将卖方未偿还我行(中心)的按揭贷款(抵押贷款)监管资金划转至我行下列帐户:户名:
开户行:
帐号:
。
三、经核算确认,至
年
月
日,卖方在我行(中心)未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为本金人民币
利息人民币
,合计人民币
。
四、如买卖双方符合《嵊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监管程序第十三条规定,可申请解除交易资金监管情形的,同意并原路退回交易资金。
我行(中心)本次所表示同意及确认的内容真实有效,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责任。
同意方(签章):
经办人:
签署时间:
联系电话:
附件四
嵊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同意书
(买方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
(编号:
)
同意方:
银行(或公积金中心),负责人:
根据合同编号
《存量房买卖合同》和编号为
《嵊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兹有买方
购买卖方
坐落于
的房屋,产权证号:
,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申请资金监管总额为:
元。
现我行(中心)同意并确认:
一、在买卖双方签订上述两份合同后,买方可以向我行(中心)申请住房按揭贷款,买卖双方约定的监管资金全部到账后,我行(中心)与买卖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屋转移和抵押贷款组合登记。
二、在买方向我行(中心)成功申请贷款并符合放贷条件后,我行(中心)的按揭贷款资金将转入买卖双方选择的公证处监管账户:户名:浙江省嵊州市公证处
开户银行:
,账号:
。
三、经买方申请及我行(中心)确认,买方在我行(中心)按揭贷款金额为本金人民币
,同意在买卖双方办理完成转移和抵押组合登记后支付给卖方及卖方贷款银行。
四、如买卖双方符合《嵊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可申请解除交易资金监管情形的,同意并原路退回交易资金。
我行(中心)本次所表示同意及确认的内容真实有效,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责任。
同意方(签章):
经 办 人:
签署时间: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