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清華大學與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制訂日期:110 年 06 月 10 日
一、宗旨
依據「國立清華大學與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學術研究合作暨臨床應用合作協議」,為增進雙方在生物醫學領域中相互合作,促成卓越合作團隊,整合雙方研究能量實施本計畫。
二、工作小組
雙方推派代表成立工作小組,負責合作業務之推動。三、合作重點
(一) 合作研究之重點方向為跨領域之生物醫學(生醫材料、藥物傳輸、組織工程、生醫奈米、再生醫學等);系統醫學(生醫影像、生物感測、生物資訊等);生醫元件(照護監控、人工輔具、生醫儀器等);分子醫學(癌症醫學、免疫與疫苗、心血管、神經科學/工程、結構生物等),並鼓勵嘗試性之新研究。
(二) 加強人才交流與共同指導研究、舉行成果發表、推廣應用技術、支援教學及共同使用研究設備。
四、申請資格
(一) 研究計畫需由清華大學與新竹臺大分院雙方研究人員共同提出,並具備下列資格者:
1. 校方:助理教授級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人員。
2. 院方:醫院專職員工且為清華大學博士班在學生,或主治醫師(含)以上相當人員,或博士後研究人員。
(二) 具有前項計畫主持人資格,且依相關規定被借調之人員,得由原任職機構提出申請。每人主持或共同主持一項為原則。已向其他機構申請獲有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五、申請方式
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應依規定時間及格式向雙方機構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六、執行期限
以一至三年為原則,自起始年 1 月 1 日至終止年 12 月 31 日止,連續性之長期計畫及類似性主題不得超過三年。
七、計畫審查
審查方式:以委員及複審會議兩階段。
(一) 委員審查:由雙方分別進行審查作業,分別指派二位委員審查。若二位委員分數差異達 10 分(含)以上,則指派第三位委員審查。
(二) 複審會議:由雙方共組之工作小組進行審查並決定補助計畫。八、經費使用及核銷
(一) 本計畫補助經費不得購買固定設備。
(二) 經費之提撥、使用、動支核銷及結報等所有程序之相關事宜,計畫主持人應依計畫補助機構規定辦理。
九、報告繳交
(一) 計畫雙方主持人應於計畫期滿後一個月內繳交結案報告(格式同科技部)至工作小組。
(二) 多年期計畫每年度應於次年度計畫審核前繳交期中報告;如當年度有舉辦研究成果發表會,多年期計畫須於執行計畫第二年進行口頭報告。
(三) 未按規定繳交報告者,將不受理次年計畫之申請,直至計畫報告繳交為止;多年期計畫將終止核發次年度經費。
十、研究成果追蹤
(一) 發表研究成果時,請註明「清華大學與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合作研究計畫經費補助」,NTUH HSIN-CHU BRANCH-NTHU Joint Research。獲刊登之研究成果論文請繳交檔案至工作小組,作為爾後計畫審查之參考。
xx、其他
(一) 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於計畫執行年度內,不得出國連續超過三個月以上,已有長期出國計畫者不得擔任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
(二) 各研究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協同研究人員皆不支津貼。
十二、修訂及增補
x作業要點得經工作小組會議決議後,進行修訂及增補。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雙方協商後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