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 年 12 月 10 日(九一)台財證(一)第O 九一O O O 六一 O 五號函「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