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法則」之方程式計算。有關「78法則」的資料可於www.hkbea.com/rule_of_78/tc索取。本行將於貸款發給你一個月後,從你之往來/儲蓄賬 戶
稅季貸款條款及細則
1. 東亞銀行有限公司(「本行」)有權酌情分配稅季貸款(「貸款」)之每月還款額。每期還款額中本金、利息及不退還加借手續費(如適用)之比例將按
「78法則」之方程式計算。有關「78法則」xxxxxxxx.xxxxx.xxx/xxxx_xx_00/xx索取。本行將於貸款發給你一個月後,從你之往來/儲蓄賬戶
(「指定賬戶」)中扣除每月應償還之款項。
2. 本行有權酌情不時修訂貸款利率,並有權隨時向你要求償還全部尚欠之結餘、利息及貸款計劃中所涉及之一切費用及/或支出。你用以每月供款之指定賬戶,必須於供款期到期前存有足夠之款項以供還款扣數之用。本行在認為恰當的情況下,有權終止此貸款,並要求你立即清還全部所欠之款項、利息、其他收費及支出,該等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點:
2.1 你未能依期繳交任何一期還款;或
2.2 你違反任何條款及細則。
3. 最後一期之每月還款額可能與先前之每月還款額不同,而該最後一期之每月還款額將為所有貸款尚欠之款項。
4. 此貸款不接受部份還款。如你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行將徵收相等於清還貸款所欠之本金全數、該月須償還之到期利息、其他收費及支出(如適用), 以及另需繳付提早還款手續費或本行有權酌情不時決定的其他款項。提早還款手續費將按餘下還款期的年數(不足一年亦以一年計算)計算,每年為原貸款額百分之二。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查閱有關提前償還全部貸款的信息。
5. 本行將就任何逾期而仍未繳付之每月供款,按逾期金額以月息3厘逐日計算利息及逾期手續費港幣400元,並於你之指定賬戶中扣除。由本行發出之單據或通知書(任何本行認為適用者),將作為證明你欠付本行款項之有效憑證。
6. 本行將就補發貸款確認書或還款明細表及簽發有關貸款資料之證明文件收取每份港幣200元。
7. 不論你是透過書面形式或電話或互聯網申請貸款均被視為已接受條款及細則。本行可以(但並無責任)記錄本行與你之間以書面及/或錄音及/或本行不時決定的任何其他方法的全部通訊,當中包括但不限於電話通話及你向本行發出的指示。你茲確認並同意本行作出上述記錄。本行對上述通訊及你向本行發出的指示所作的記錄可由本行在其認可適當的期間予以保留。本行的記錄為具決定性的記錄,並對你具有約束力。
8. 本行保留覆核、修改、減少及/或取消此貸款和要求你立即償還全部未償還金額及其利息的權利。此貸款服務受本行不時檢討的條款及細則約束。
9. 本行有權採取任何本行認為適當之行動以執行任何條款及細則,包括但不限於僱用第三方代理人追討你所欠之任何債務,而由此行動所引致的一切合理費用,包括按照完全彌償基準計算的法律訴訟及僱用上述第三方代理人的一切費用在內,你需要全數彌償予本行。你並同意及授權本行向第三方代理人披露有關你及貸款之一切資料,以作為追討債務或其他合理用途。
10. 若客戶以聯合名義申請,則條款及細則除對所有客戶具有共同約束力外,亦對個別客戶具有約束力。客戶對本行的債務和責任均屬共同及個別 承擔。條款及細則對所有客戶具有約束力,儘管它們不能針對所有或個別客戶強制執行。本行有權按照本行認為合適的條款取消或解除任何一位客戶的法律責任,或與任何一位客戶達成協議,而不影響本行對其他客戶所能施行的權力和補救方法。
11. 本行可隨時修改貸款的條款及細則,並根據有關營運守則對你發出有關通知。
12.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而不損害本行在本文或法律上之權利及補救方法下,所有欠款包括本金、利息、其他收費及支出及其他你欠下本行之責任及 債務將即時到期及必須即時支付,而本行無須事前發出通知。本行並可無須通知你而將任何尚欠之信貸結餘、利息、其他收費及支出與你在本行開設之任何賬戶(不論以你名義或你與任何其他人士聯名開戶)合併(包括但不限於定期存款,本行可因此而提前該存款之到期日)及將你其他賬戶內所存之任何款項用抵銷或轉賬方式,以償還你在貸款所欠之債務:
12.1 違反任何條款及細則;
12.2 任何人士對你進行任何查封、扣押或類似程序;
12.3 你現時或在可見之未來不能償還任何所欠之債務;
12.4 如你被呈請破產;
12.5 任何人士申請指派接管人控制你之財產,或任何有關該等財產之拘押令;
12.6 你之死亡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
12.7 本行認為你違反或不能償還你所欠本行之責任及債務。
13. 如你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地址、電話號碼及職業)有任何更改,你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
14. 本行聘用的銷售人員(包括直接銷售人員及獲授權代理)的薪酬之釐定,並不單純基於其財務表現,而是根據多項其他因素,當中包括銷售人員是否遵守相關的最佳經營手法,及是否盡心照顧客戶的利益而行事。
15. 除你及本行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益)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16.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你需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而本條款及細則亦可在任何具司法管轄權之法院執行。
The Bank of East Asia, Limited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刊發
TL_TC_202210
還款期 | 6個月 | 12個月 | 24個月 |
實際年利率 (或實際年利率範圍) | 不適用* | 6.78% | 7.45% |
稅季貸款 [2023年1月4日]
此乃分期貸款產品。 本概要所提供的利息、費用及收費等資料僅供參考,分期貸款的最終條款以貸款確認書為準。 | ||
利率及利息支出 | ||
1 實際年利率 | 貸款金額:港幣100,000元 * 本產品並不提供6個月的還款期,因為本產品的最短還款期為12個月。有關適用於其他貸款金額及還款期的實際年利率,請參閱宣傳單張。 | |
逾期還款年化利率/就違約貸款收取的年化利率 | 36% 就任何逾期而仍未繳付之每月供款,將收取按逾期金額以月息3%逐日計算利息 此利息以單利息基準計算: 每分期到期未付之款項 x 3%/當月之日數 x 逾期日數 | |
費用及收費 | ||
手續費 | 不適用 | |
逾期還款費用及收費 | 每期港幣400元 | |
*2 提前清償/提前還款/贖回的收費 * 即東亞銀行收取之提早還款手續費 | 每年原貸款額之2% 將按餘下還款期的年數(不足一年亦以一年計算)計算此收費將計算如下: 原貸款額 x 2% x 餘下還款期(以年數計算) | |
退票/退回自動轉帳授權指示的收費 | 不適用 | |
其他資料 | ||
補發貸款確認書 | 港幣200元(每份) | |
補發分期付款本息明細表 | 港幣200元(每份) | |
簽發有關貸款資料之證明文件 | 港幣200元(每份) |
註:
1. 實際年利率為參考利率,是一個已包括產品之基本利率和其他費用及收費在內的年化利率。實際年利率乃根據《銀行營運守則》之指引計算,並已約至小數後2個位。
2. 每期還款額中本金、利息及不退還加借手續費(如適用)之比例將按「78法則」之方程式計算。有關「78法則」xxxxxxxx.xxxxx.xxx/xxxx_xx_00/xx索取。
還款期 | 36個月 | 48個月 | 60個月 |
實際年利率 (或實際年利率範圍) | 8.16% | 9.26% | 9.85% |
分期貸款 [2023年1月4日]
此乃分期貸款產品。 本概要所提供的利息、費用及收費等資料僅供參考,分期貸款的最終條款以貸款確認書為準。 | ||
利率及利息支出 | ||
1 實際年利率 | 貸款金額:港幣100,000元 有關適用於其他貸款金額及還款期的實際年利率,請參閱宣傳單張。 | |
逾期還款年化利率/就違約貸款收取的年化利率 | 36% 就任何逾期而仍未繳付之每月供款,將收取按逾期金額以月息3%逐日計算利息 此利息以單利息基準計算: 每分期到期未付之款項 x 3%/當月之日數 x 逾期日數 | |
費用及收費 | ||
手續費 | 不適用 | |
逾期還款費用及收費 | 每期港幣400元 | |
*2 提前清償/提前還款/贖回的收費 * 即東亞銀行收取之提早還款手續費 | 每年原貸款額之2% 將按餘下還款期的年數(不足一年亦以一年計算)計算此收費將計算如下: 原貸款額 x 2% x 餘下還款期(以年數計算) | |
退票/退回自動轉帳授權指示的收費 | 不適用 | |
其他資料 | ||
補發貸款確認書 | 港幣200元(每份) | |
補發分期付款本息明細表 | 港幣200元(每份) | |
簽發有關貸款資料之證明文件 | 港幣200元(每份) |
註:
1. 實際年利率為參考利率,是一個已包括產品之基本利率和其他費用及收費在內的年化利率。實際年利率乃根據《銀行營運守則》之指引計算,並已約至小數後2個位。
2. 每期還款額中本金、利息及不退還加借手續費(如適用)之比例將按「78法則」之方程式計算。有關「78法則」xxxxxxxx.xxxxx.xxx/xxxx_xx_00/xx索取。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個人資料收集(客戶)聲明
依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東亞銀行有限公司(下稱「本銀行」)現通知貴客戶以下細則:
(1) 就開立或延續賬戶、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本銀行所提供的銀行服務或其他金融服務,客戶需要不時向本銀行提供有關的資料。
(2) 若未能向本銀行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銀行無法開立或延續賬戶或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提供銀行服務或其他金融服務。
(3) 在持續日常銀行或其他金融關係中,例如,當客戶開出支票或存款,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作為本銀行所提供服務的一部分的交易時,又或當客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與本銀行溝通時,本銀行亦會以,包括但不限於文書、交易系統、電話錄音系統等形式(視屬何等情況而定)收集客戶的資料。本銀行亦會向第三方(包括客戶因本銀行產品及服務的推廣以及申請本銀行產品及服務而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收集與客戶有關的資料(包括從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下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接收個人資料)。
(4) 客戶的資料可被用作下列用途:
(i) 處理、考慮及評估客戶有關本銀行產品及服務的申請;
(ii) 為客戶提供產品、服務和信貸融通所涉及的日常運作;
(iii) 在客戶申請信貸時及通常每年進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別信貸覆核時,進行信用檢查;
(iv) 設立及維持本銀行的信貸評分模式;
(v) 協助其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提供者(下稱「信貸提供者」)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欠債;
(vi) 確保客戶持續維持可靠信用;
(vii) 設計供客戶使用的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i) 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標的(詳情請參閱以下第(7)段);
(ix) 核實任何其他客戶或第三方所提供的數據或資料;
(x) 確定本銀行對客戶或客戶對本銀行的欠債金額;
(xi) 執行客戶向本銀行之應負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向客戶及為客戶的債務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xii) 履行根據下列適用於本銀行或其任何分行或本銀行或其任何分行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a)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例如,《稅務條例》及其條文,包括關於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之條文);
(b)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例如,稅務局作出或發出的指引或指南,包括關於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指引或指南);及
(c) 本銀行或其任何分行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xiii) 遵守本銀行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本銀行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v) 讓本銀行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銀行對客戶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其擬承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及
(xv)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5) 本銀行會對其持有的客戶資料保密,但本銀行可就以上第(4)段列明的用途把該等資料提供予下列各方:
(i) 就本銀行業務運作向本銀行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有關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ii) 任何對本銀行負有保密責任的其他人士,包括承諾保密該等資料的本銀行集團成員公司;
(iii)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有關收款人的資料);
(iv) 客戶因申請本銀行產品及服務而選擇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v)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包括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使用的任何中央資料庫之經營者),以及在客戶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追討欠款公司;
(vi) 本銀行或其任何分行根據對本銀行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規定,或根據及為符合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本銀行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本銀行或其任何分行與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之間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
(vii) 本銀行的任何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銀行對客戶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及
(viii) (a) 本銀行集團成員公司;
(b) 第三方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儲值支付工具發行人、商戶的收單銀行或財務機構、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c) 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合作品牌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d) 本銀行及本銀行集團成員公司的合作品牌夥伴(該等合作品牌夥伴的名稱會在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
(e)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及
(f) 本銀行就以上第(4)(viii)段列明的用途而聘用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郵寄公司、電訊公司、電話銷售和直接促銷代理、電話服務中心、數據處理公司和資訊科技公司)。
該等資料可能被轉移至香港境外。
(6) 就客戶(不論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以及不論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於2011年4月1日當日或以後申請的按揭有關的資料,本銀行可能會把下列客戶資料(包括不時更新任何下列資料的資料)以本銀行及/或代理人的名義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i) 全名;
(ii) 就每宗按揭的身分(即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及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
(iii) 香港身分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iv) 出生日期;
(v) 通訊地址;
(v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號碼;
(vii) 就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
(vii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狀況(如:有效、已結束、已撇賬(因破產令導致除外)、因破產令導致已撇賬);及
(ix)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結束日期(如適用)。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將使用上述由本銀行提供的資料統計客戶(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及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於信貸提供者持有的按揭宗數,並存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供信貸提供者共用(須受根據條例核准及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下稱「實務守則」)的規定所限)。
(7)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x銀行擬把客戶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本銀行為該用途須獲得客戶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i) 本銀行可能把本銀行不時持有的客戶姓名、聯絡資料、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ii)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
(a) 財務、保險、信用卡、銀行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b) 獎賞、客戶或會員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c) 本銀行合作品牌夥伴提供之服務及產品(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及
(d)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iii) 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可能由本銀行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a) 本銀行集團成員公司;
(b) 第三方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c) 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d) 本銀行及本銀行集團成員公司之合作品牌夥伴(該等合作品牌夥伴的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及
(e)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iv) 除由本銀行促銷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以外,本銀行亦擬將以上第(7)(i)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第(7)(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中使用,而本銀行為此用途須獲得客戶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v) 本銀行可能因如以上第(7)(iv)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如本銀行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本銀行會於以上第(7)(iv)段所述徵求客戶同意或不反對時如是通知客戶。
如客戶不希望本銀行如上述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可隨時通知本銀行行使其選擇權拒絕促銷(聯絡詳情請參閱以下第(13)段)。
客戶亦可通知本銀行,提出同意本銀行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
(8) 使用本銀行應用程式介面(「API」)向客戶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轉移個人資料
x銀行可根據客戶向本銀行或客戶使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發出的指示,使用本銀行的API向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轉移客戶的資料,以作本銀行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通知客戶的用途及/或客戶根據條例所給予同意的用途。
(9) 根據條例的條款及實務守則,任何客戶有權:
(i) 查問本銀行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 要求本銀行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的資料;
(iii) 查明本銀行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實務和獲告知本銀行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iv) 要求獲告知那些資料會被例行披露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及獲本銀行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v) 於全數清還欠款並結束賬戶後,指示本銀行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從有關資料庫中刪除本銀行曾經向其提供的任何賬戶資料(為免生疑問,包括任何賬戶還款資料),惟是項指示必須於結束賬戶後5年內提出,及該賬戶在緊接結束前之5年內,並無任何拖欠為期超過60日的欠款。賬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本銀行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賬戶資料前不多於31日的期間)所作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拖欠為期超過60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10) 如賬戶出現任何拖欠還款情況,除非拖欠金額在由拖欠日期起計60日屆滿前全數清還或已撇賬(因破產令導致撇賬除外),否則賬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第(9)(v)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5年。
(11) 如客戶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任何賬戶金額被撇賬,不論賬戶還款資料有否顯示任何拖欠為期超過60日的還款,該賬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第(9)(v)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5年,或由客戶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產令後保留多5年(以較早出現的情況為準)。
(12) 根據條例的條款,本銀行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13)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本銀行的私隱政策及實務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xxxxxxxx00x xx:0000 0000
東亞銀行有限公司 傳真:3608 6172
(14) 本銀行在考慮客戶之任何信貸申請時,可能會參考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假如客戶有意索取有關信貸報告,本銀行會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15) 本銀行在結束賬戶/終止服務後會繼續持有有關客戶的資料7年或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所規定的期限。
(16) 本聲明不會限制客戶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文義如有歧異,以英文本為準。)
The Bank of East Asia, Limited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刊發
GF 341 (0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