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JSZC-321395-ZCZX-C2024-0032)
政府采购合同(JSZC-321395-ZCZX-C2024-0032)
项目名称: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排污许可证审核及环境应急管理项目
项目编号:JSZC-321395-ZCZX-C2024-0032
甲方:(买方)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
乙方:(卖方)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 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排污许可证审核及环境应急管理项目(以 下简称“本项目”)竞争性磋商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内容
1.1 标的名称: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排污许可证审核及环境应急管理项目
1.2 标的质量:必须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标准和要求开展工作,无国家标 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实现投标响应文件承诺条款,如存在标准不一致现象按最高标准执行。
1.3 履行时间(期限):一年
1.4 履行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1.5 履行方式: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及合同约定履行,全面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及要求。
二、合同金额
2.1 本合同(含税)金额为(大写):肆拾柒万陆仟圆(476000.00 元)人民币。上述金额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且经协商一致外,甲方无需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2 如本合同项目需经过审计的,则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审计金额为准。审计过程中,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甲方认为乙方提交的材料缺失、不合理或有误的,乙方应限期补正,且乙方补正并符合甲方要求前,甲方有权迟延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双方对审计标准、程序有争议的,则优先适用甲方所在地的地方标准(包括甲方主管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通行的审计标准、程序),如无地方标准的,适用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三、技术资料
3.1 乙方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与合同标的有关的技术资料。
3.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与合同有关的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四、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标的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五、产权担保
无
六、履约保证金
6.1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七、合同转包或分包
7.1 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转包给他人履行。
7.2 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分包给他人履行。
7.3 乙方如有转包或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合同款项支付
8.1 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及进度安排资金支付的方式:
预付款:合同金额的 30 %,合同签订后按规定支付;
进度款:乙方完成半年度服务内容后,提供半年度项目进展报告,经甲方确认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 50%;乙方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后经甲方确认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资金支付的时间:收到乙方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
资金支付的条件:满足相应阶段的要求且收到供应商发票;
注:在签订合同时,乙方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金额,甲方可不适用预付款规定。
8.2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账号:101221010400157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支行九、税费
9.1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服务内容
10.1 排污许可证审核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协助甲方做好xx园区排污许可管理工作,配合开展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季报年报审核,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配合落实省、市有关排污许可管理等工作。
10.2 环境应急管理及演练
对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 3795-2020)等技术规范和管理文件要求,配合园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方案编制、组织协调保障、技术支持及企业应急预案备案技术审核等,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十一、服务管理
11.1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以及园区企业等信息,除甲方明示或已公开的信息外,均视为保密信息,乙方应严格执行保密的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泄露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将前述信息
用于本合同履行之外的用途。乙方所承担前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永久。
11.2 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履行终止后,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归还由甲方向其披露的一切保密信息的原始资料及其相关副本或复制品(包括书面的或电子的),乙方返还保密信息资料后,应继续承担并履行保密义务。
11.3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为按国家规格条例的合格正规服务、符合规范要求。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以及其他工作内 容。乙方不得向履行合同所涉及到的园区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排污单位等)收取任何费用。
11.4 乙方服务人员在履行本合同时应当遵守相应的工作规范和安全要求,乙方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疾病、猝死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十二、工作质量要求
乙方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36 号)、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标准、自行监测指南、管理文件要求等开展审核(复核)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2.1 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的内容、附图、附件符合完整性、规范性要求。
12.2 排污单位登记事项: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填报正确,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不得遗漏,废气(水)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信息中污染物因子、排放口不得遗漏,可行性技术正确,以上内容均要符合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12.3 许可事项:执行标准和许可排放量及计算过程正确、规范、合理。固体废物信息应符合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自行监测频次、监测方式应符合行业自行监测指南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
12.4 管理要求: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的内容、频次、要求应符合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十三、其他要求
13.1 乙方应能保证所提供服务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是合法取得,并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会因为甲方的使用而被责令停止使用、追偿或要求赔偿损失,如
出现此情况, 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提供的所有服务必须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际或国家通用标准,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完善,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3.2 如在服务期限内,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调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等政策性文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及时调整发证计划,友好协商或作补充协议解决工作量和资金问题。
13.3 重难点分析和对策措施
根据本项目的采购需求,能够准确提出本次涉及的重难点和对策措施等。
13.4 工作进度计划安排及服务保障措施方案
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即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组件团队,安排项目负责人对接甲方。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如乙方未按照双方确定的进度计划执行,视为逾期提供服务。
13.5 质量保证措施和进度保证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对本项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项目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措施等。
13.6 售后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承诺、服务响应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项目完成后为甲方继续提供合理后期服务和技术支持等内容。
十四、验收要求
原则上乙方完成审核,出具技术审核报告,最终通过甲方审核视为通过验收,如遇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行业分类等原因不予受理,而乙方已经出具技术审核报告的情况,视为通过验收;或由于企业自身原因(缺失某些材料或者拒不配合等),乙方也已经出具技术审核报告的情况,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通过验收。
十五、违约责任
15.1 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甲方向乙方偿付解除合同部分总额 2‰的违约金。
15.2 甲方无故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 2‰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甲方支付的此项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15.3 乙方逾期交付任何一项合同标的或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交付合同总
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合同款项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 10 个工作日不能交付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付合同标的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5.4 乙方交付合同标的的标准不符合合同规定及磋商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合同标的,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30%的违约金。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整改,由此造成逾期交付的,应按照 15.3 款承担逾期交付违约金。
15.5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相关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3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5.6 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以及其他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给甲方的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未支付款项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补足。
十六、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6.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 期相同。
1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6.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17.1 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由于乙方违约或乙方追究甲方违约不成立的而产生纠纷的,甲方为处理纠纷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十八、合同生效及其它
18.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
效。
18.2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文执行。
18.3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三份。
18.4 双方所确认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地址(本合同尾部载明),如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 3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未通知的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送达不能等不利后果。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2024 年 06 月 0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