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99.95、AU99.99、AU99.5 等。
上 海 黄 金 交 易 所
黄 金 租 借 业 务 总 协 议
(2019 年版)
声 明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2019 年版)》(简称“《总协议》”)的著作权属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简称“金交所”)。金交所发布《总协议》,旨在通过向黄金市场参与者提供黄金租借交易所需的统一协议文本,降低参与者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黄金租借市场发展。金交所将根据市场发展变化,不断更新或修订《总协议》并及时公布最新版本。
市场参与者为开展《总协议》下交易的目的,可在使用过程中根据《总协议》的有关约定并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前提下,对《总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或排除《总协议》第 2.1 条、10.10
条与 10.11 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
金交所对市场参与者因使用和遵守《总协议》中任何所载内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特定的、直接的、间接的、意外的、可意识到的各种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目 录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
第一章 总则
1.1.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黄金业务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加强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双方之间开展黄金租借业务相关事宜签订总协议。
1.2. 总协议、补充协议(若有)以及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租借申请书》、
《黄金租借确认书》、《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构成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1.3. 总协议和补充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对于每一笔交易而言,总协议、补充协议和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出现不一致的,效力优先顺序由高到低依次为: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补充协议、总协议。
1.4. 本协议所称黄金租借,是指在有授信额度前提下,在约定的期限内,借出方将自有黄金租借给借入方使用,借入方向借出方支付利息,到期时借入方向借出方归还租借的黄金的行为。借出方亦可要求借入方就租借业务提供双方认可的履约担
保。
1.5. 一方在任何一笔黄金租借交易下履行义务以双方之间
没有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违约事件为前提条件。
1.6. 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租借黄金及黄金实际租借数量,双方均无义务向对方承诺必须租入或租出黄金。
第二章 定义
2.1. 黄金
本协议中的黄金,是指双方约定的,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交割质量标准的黄金实物,包括但不限于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执行的《金锭》、《金条》标准的实物,及交易所认可的国际相关市场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2.2. 品种
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牌交易和交割的实物黄金品种,如
AU99.95、AU99.99、AU99.5 等。
2.3. 重量
实物黄金的标准重量。
2.4. 货物属性
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实物黄金分为“买入货权”或“某金库剩余库存”的属性。交付货物属性,为借出方交付至借入方的黄金的货物属性。归还货物属性,为借入方归还至借出方的黄金的货物属性。
2.5. 起息日
借出方将租借的黄金过户交付至借入方的日期。
2.6. 付息日
借入方将利息支付给借出方的日期。
2.7. 到期日
借入方将xx过户归还至借出方的日期。
2.8. 计息期
租借起息日至到期日(算头不算尾)的时间区间。若双方同意提前归还,计息期为起息日至提前归还日(算头不算尾)的时间区间。
2.9. 计息期计息天数
计息期计息天数是用于计算一笔租借交易利息的天数,根据双方约定的计息基准和计息期予以确定。
2.10. 年度计息天数
双方约定的计息基准对应的年度计息天数。
2.11. 计息基准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计算应计利息时,所适用的计息基准根据下列规则确定(其中分子对应计息期计息天数规则,分母对应年度计息天数规则):
(1)“实际天数/实际天数”(简写为 A/A),指该计息期的实际天数除以 365 的商(或者如果该计息期的任何部分属于闰年,则应为以下二者之和:(i)计息期属于闰年那部分的实际天数除以 366 的商,与(ii)计息期属于非闰年的那部分的实际
天数除以 365 的商);
(2)“实际天数/365”(简写为 A/365),指该计息期的实际天数除以 365 的商,若该计息期包含 2 月 29 日,计算该日利息;
(3)“实际天数/365(固定)”(简写为 A/365F),指该计息期的实际天数除以 365 的商,若该计息期包含 2 月 29 日,不计算该日利息;
(4)“实际天数/360”(简写为 A/360),指该计息期的实际天数除以 360 的商;
(5)“30/360”,指计息期计息天数除以 360 的商。计息
期计息天数的计算根据一年 12 个月,每个月 30 天的原则计算,但下述两种情况应按以下指定的天数计算当月天数:
(i)若计息期第一天不是 30 日或 31 日,但最后一天为 31
日时,计息期最后一天所在月份应为 31 天;
(ii)若计息期最后一天是 2 月的最后一天,则 2 月计息天数应为当月的实际天数
2.12. 计息基准价格
计息基准价格是确定租借的黄金货币价值的价格。
2.13. 交易日
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常开市交易的营业日。
2.14. 银行工作日
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境内商业银行的法定工作日。
第三章 租借交易的达成
3.1. 借入方拟借入或续借黄金时,应向借出方询价,并向借出方以书面形式发送经借入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黄金租借申请书》(附件一);借出方收到借入方书面申请书后,借出方有权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该申请,并可于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银行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且该答复不得晚于起息日。借出方在收到申请两个银行工作日后(不含)或起息日后(不含)没有给予书面答复的,视为拒绝该申请。
3.2. 借入方提交的《黄金租借申请书》应当列明以下交易要素:品种、重量、起息日、付息日、到期日、利率、交付货物属性、归还货物属性、计息基准、计息基准价格。其中:
3.2.1. 品种、重量、到期日、利率、计息基准、交付货物属性:均由双方协商确定。
3.2.2. 起息日:由双方协商确定。续借的起息日应为原租借交易的到期日。
3.2.3. 付息日: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为到期日。
3.2.4. 归还货物属性: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明确约定,默认与交付货物属性相同。
3.2.5. 计息基准价格: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为每笔租借的起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同一交易品种的收盘价。
3.3. 双方就黄金租借的各项交易要素都达成一致后,应签署《黄金租借确认书》(附件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双方签署《黄金租借确认书》的时间应不晚于起息日之后的一个交易日。
第四章 黄金交割
4.1. 黄金租借交易达成后,双方应于租借起息日当日 17: 00 之前,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完成租借申报,并由借出方将双方签章确认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过户申请表》(附件三)传真至交易所,以实现黄金从借出方过户交付至借入方。
4.2. 租借交易到期时,双方应于租借到期日当日 17:00 前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完成租借还金申报,以实现黄金从借入方过户归还至借出方。
4.3. 租借交易到期时,若双方达成续借交易,双方可无需办理原交易的还金过户和续借交易的借金过户手续。
4.4. 经借出方同意,借入方可于到期日前提前归还所租借的黄金。借入方欲提前归还黄金的,应当提前至少三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借出方发送经借入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附件四)。借出方有权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该等申请,并可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银行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且该答复不得晚于申请的提前归还日。借出方在收到申请两个银行工作日后(不含)或提前归还日过后没有给予书面回复的,视为拒绝该申请。
借出方有权要求借入方赔偿因提前归还黄金而导致借出方承担的损失或费用。
4.5. 若借出方同意借入方提前归还黄金,双方应于约定的提前归还日 17:00 前,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完成租借还金申报,以实现黄金从借入方过户归还至借出方。
4.6. 若起息日、到期日或约定的提前归还日非交易日,则该日期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计息期计息天数及对应须支付的利息应根据实际计息期计算。
4.7. 借入方归还黄金时,除非借出方同意,借入方必须以约定品种、约定重量、约定的归还货物属性的黄金作归还。借入方归还的黄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借出方有权拒绝,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借入方承担,同时借入方应承担由于不符要求造成的归还迟延而给借出方造成的费用和损失。
4.8. 双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办理租借申报或租借返还申报所发生的租借登记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应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五章 利息
5.1. 黄金租借的利率可采用固定或浮动利率(年率)报价。就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而言,该笔交易下的黄金租借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体现在针对该笔交易所达成的《黄金租借确认书》中。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的利息应根据重量(克)、计息基准价
格(元/克)、利率(年率)、计息基准、计息期计息天数、年
度计息天数确定,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重量(x)×计息基准价格(元/克)×利率(年率)×计息期计息天数/年度计息天数。
5.2. 借入方应于付息日将利息支付至借出方账户。
5.3. 若借出方同意借入方提前归还所租入的黄金,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该笔租借交易的到期日与付息日(若尚未付息)均变更为双方约定的提前归还日。
对于已付息的提前归还的租借交易,已付利息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5.4. 若付息日或提前还金约定的付息日非银行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银行工作日。
第六章 签章样本
6.1. 为便于黄金租借业务的开展,甲、乙双方分别授权以下签章样本(见附件五)可用于黄金租借业务中《黄金租借申请书》、《黄金租借确认书》、《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等文件的签署生效。
6.2. 相关签章样本中,任意一方如有多个签字人,则其中任意一人在黄金租借业务中《黄金租借申请书》、《黄金租借确认书》、《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等文件上有效签署并加盖签章样本所记载的公章后即视为相关文件生效。
6.3. 当任何一方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时,变更方应及时将加盖公章的授权签字人变更的书面通知及新授权签字人的签章样本送达另一方,最迟不得晚于双方新租借交易或提前归还业务的达成。如未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方需承担授权签字人变更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七章 清算账户
7.1. 甲方的清算账户信息为:账户名:
账 号:开户行:
大额支付系统号(若适用):上海黄金交易所客户代码:
7.2. 乙方的清算账户信息为:账户名:
账 号:开户行:
大额支付系统号(若适用):上海黄金交易所客户代码:
7.3. 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清算账户的,须提前五个银行工作日以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形式将通知送达另一方。
第八章 声明与保证
8.1. 甲乙双方在总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签署日向对方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并在提交每个黄金租借申请的日期及在每个租借起息日重复做出:
(1)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不与任何适用的法律、其组织章程性文件的任何规定、适用于其或其任何资产的任何法院或政府机关所颁布的判决或指令、或任何对其或其任何资产构成约束或影响的合同约定产生违背或冲突;
(2)其签署本协议、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及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许可、授权或批准已经获得并已全面生效;
(3)其签署本协议、黄金租借申请的人员已获得充分和必要的授权,其所加盖的公章或业务签章均真实有效;
(4)其系代表自身而非代理任何第三方签署本协议、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及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5)没有任何针对其或针对其任何资产的可能严重负面影响到本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的,或对其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可能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程序或类似的举动正在进行之中;并且就其所知,没有任何人威胁将采取任何上述举动;
(6)其没有发生且持续存在任何对其履行本协议存在严重负面影响的违约事件,也没有发生且持续存在对其或对其资产具
有约束力的其他协议或文件构成违约或可能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事件,也不会因其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或行使本协议下的权利而发生该等事件;
(7)其为本协议的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等在任何重要方面均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误导成份。
8.2. 借出方和借入方在每一个黄金的交付日和归还日声明和保证:其交付或归还的黄金完全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其为该黄金的唯一所有人或拥有交付和转让该黄金的完整权利,且该黄金未被设定任何担保物权、权益负担或其他类似的使用或转让限制。
第九章 违约和违约处理
9.1. 下列事件构成一方在本协议下的违约事件:
(1)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交付、归还黄金或支付利息或其他款项的义务,且在另一方发出的未履约通知生效后的第三个交易日届满时仍未纠正的;
(2)一方对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本协议的有效性予以否认或拒绝履行;
(3)一方在本协议下做出的任何声明与保证被证实在做出或重复做出之日在任何实质性方面不正确或带有误导成分;
(4)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其他义务,且在对方发出的未履约通知生效后的第三十天届满时仍未纠正的;
(5)一方发生分立后仍然存续,或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重组,或经重组、重设或改制纳入到另一实体或成为另一实体,或把其实质性资产转移到另一实体的情况下,该最终存续、承继或受让的实体未能履行或明示将不履行该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6)其他任何与本款第(1)项至第(5)项有类似效果的事件。
9.2. 下列事件构成借入方在本协议下的违约事件:
(1)借入方就自身或自身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寻求任命临时清算人、托管人、受托人、接管人或其他类似人员或被任命了任何前述人员;
(2)借入方的租借黄金用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3)借入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可能危及所租借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4)借入方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对借出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有实质性损害或可能有实质性损害;
(5)其他任何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有类似效果的事件。
9.3. 若一方发生本协议第 9.1 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事件,违约方应自应履行交付、归还或支付义务之日起(含)至实际履行交付、归还或支付义务之日止(不含),按照违约金额万分之五的日利率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借出方不能按时交付黄金或借入方不能按时归还黄金的,违约金额按照黄金租借交易发生时双方确定的计息基准价格计算,即违约金额=计息基准价格(元/克) ×
数量(克)。若借入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违约金额即为应付未付的金额。
9.4. 若一方发生本协议第 9.1 条或 9.2 条约定的任何违约事件,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终止协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协议终止后,守约方仍有权追究违约方按照原协议应履行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9.5. 在发生第 9.1 条或 9.2 条所述违约事件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保障和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关权利而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和其他开支,以及守约方因为任何本协议下所有黄金租借交易提前到期而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和其他开支。
第十章 附则
10.1. 《黄金租借确认书》为双方达成租借交易的最终确认,若《黄金租借申请书》(含回复)与《黄金租借确认书》约定不一致,则以《黄金租借确认书》的约定为准。
10.2. 本协议及附件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10.3.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协议以及双方在签订、履行协议的过程中获取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在未征得对方同意前,不得用作任何与本服务内容无关的用途,也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
除外。
10.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后方可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其终止时甲乙双方已经取得的权利与义务。在行使及履行此等权利与义务的必要范围内,本协议继续有效。
10.5.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下的通知、申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做出。该等通知和申请可以通过专人或速递服务、传真、挂号邮递或电子信息系统(含电子邮件)方式发送。采用专人或速递服务或挂号邮递方式发送的,于签收日生效。采用传真发送的,于收件方确认收到字迹清晰的传真件当日生效。采用电子信息系统(含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于通知进入收件方指定的接受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生效。
甲方接收上述通知和申请的联系方式包括:地 址:
邮政编码:收 件 人: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息系统:
乙方接收上述通知和申请的联系方式包括:地 址:
邮政编码:收 件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息系统:
任何一方需要变更上述联系方式的,须提前五个银行工作日以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形式将通知送达另一
方。
10.6. 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台风、水灾、火灾、海啸、雷击或地震、罢工、暴动、恐怖分子袭击、法定传染性疾病、用于通讯的公共网络发生故障、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政府行为或任何其他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等客观情况。)致使一方或双方不能实际履行本协议之全部或部分或者从实质上丧失履行价值,虽经诚实善意努力仍无法排除,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事故详情及本协议全部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按照该不可抗力事故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10.7. 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10.8. 若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或削减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10.9. 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双方之间的有关本协议或任何潜在的黄金租借交易的电话交谈进行录音,并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前提下,在任何争议解决的过程中出具该等录音作为证据。
10.10.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相互合作、相互谅解的态度,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向有权管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管辖并根据其进行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相关市场惯例,但不得适用与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冲突的规则或内容。
10.11. 总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
公章后生效。双方可根据需要签署补充协议。总协议及补充协议
(若有)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上海黄金交易所备案。
附件清单:
附件一:《黄金租借申请书》附件二:《黄金租借确认书》
附件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过户申请表》附件四:《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
附件五:签章样本
签署栏: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
附件一:黄金租借申请书
编号:
(借出方名称):
根据我方业务发展的需要及我方与贵方签订的《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的约定,特请贵方提供黄金租借,具体如下:
借出方名称: | 借入方名称: | ||
借出方金交所客户代码: | 借入方金交所客户代码: | ||
是否为续借: | 续借对应的原黄金租借 确认书编号(若适用): | ||
租借品种: | 租借重量(千克): | ||
交付货物属性: | 归还货物属性: | ||
起息日: | 到期日: | ||
付息日: | xx(年率): | ||
计息基准价格(元/克): | 计息基准: | ||
应付利息(元): | 借入方联系人: | ||
借入方联系电话: | 借入方传真: |
此致
借入方名称:授权签字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回 复
(借入方名称):
根据贵方需求,经研究,我方决定:
联 系 人:
□ 提供以上黄金租借。
□ 不提供以上黄金租借。
联系电话: 传 真:
合作愉快!
借出方名称:授权签字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黄金租借确认书
编号:
(借入方名称):
贵方编号为 的《黄金租借申请书》收悉。我方同意
向贵方提供黄金租借,具体情况确认如下:
借出方名称: | 借入方名称: | ||
借出方金交所客户代码: | 借入方金交所客户代码: | ||
是否为续借: | 续借对应的原黄金租借确认书编号(若适用): | ||
租借品种: | 租借重量(千克): | ||
交付货物属性: | 归还货物属性: | ||
起息日: | 到期日: | ||
付息日: | xx(年率): | ||
计息基准价格(元/克): | 计息基准: | ||
应付利息(元): |
借入方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授权签字人(签字): (xx):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借出方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授权签字人(签字): (xx):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附件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过户申请表
租借登记编号(交易所填写): 填表日期:
借出方名称 | 借入方名称 | ||
借出方代码 | 借入方代码 | ||
交割品种 | 交割仓库 | 租借重量(Kg) | |
租借重量合计(Kg) | |||
租借合同编号 | 租借年利率 | ||
起始日期 | 具体租借天数 | ||
到期日期 | |||
借出方联系人 | 借入方联系人 | ||
借出方联系方式 | 借入方联系方式 | ||
借出方签章 | 借入方签章 | ||
备注: |
注:此申请表所填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租借合同完整填写。
附件四: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
编号:
(借出方名称):
根据我方业务发展需要,特向贵方申请提前归还实物黄金,具体情况如下:
原约定要素
借出方名称: | 借入方名称: | ||
借出方金交所客户代码: | 借入方金交所客户代码: | ||
黄金租借确认书编号: | 租借重量(克): | ||
起息日: | 到期日: | ||
付息日: | xx(年率): | ||
计息基准价格(元/克): | 计息基准: | ||
应付利息(元): |
提前归还要素
拟提前归还日: | 拟付息日: | ||
应付利息(元): | |||
其他: |
联系信息
借入方联系人: | |||
借入方联系电话: | 借入方传真: |
此致
借入方名称:授权签字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回 复
(借入方名称):
根据贵方需求,经研究,我方决定:
联 系 人:
□ 同意以上提前归还。
□ 不同意以上提前归还。
联系电话: 传 真:
合作愉快!
借出方名称:授权签字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签章样本
甲方:
签字人: 签字人:
职 务: 职 务:
预留签章样本 预留签章样本
签 字: 签 字:
印 章 印 章
签字人: 签字人:
职 务: 职 务:
预留签章样本 预留签章样本
签 字: 签 字:
印 章 印 章
公 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签章样本(续)
乙方:
签字人: 签字人:
职 务: 职 务:
预留签章样本 预留签章样本
签 字: 签 字:
印 章 印 章
签字人: 签字人:
职 务: 职 务:
预留签章样本 预留签章样本
签 字: 签 字:
印 章 印 章
公 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2019 版)补充协议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已签署的《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2019 版)》(简称“总协议”)基础上签署本补充协议,做出下列补充约定。
本补充协议中的一项定义的含义与总协议中的相同定义的含义相同,但本补充协议对该定义的含义另有约定的除外。
补充约定:
签署栏: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