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57 号)的核准,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皮阿诺”)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 31,201,248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
证券代码:002853 证券简称:皮xx 公告编号:2021-003
广东皮xx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皮xx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57 号)的核准,广东皮xx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皮xx”)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 31,201,248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
19.23 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999,999.04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8,850,189.85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1,149,809.1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89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与使用,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及截止 2021 年 1 月 25 日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金额(元) | 专户用途 |
1 | 皮xx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山分行 | 8110901012901248133 | 420,000,000.00 | 皮xx全屋定制 智能制造项目 |
2 | 皮xx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山分行营业部 | 15000106066920 | 171,599,999.05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合计 | 591,599,999.05 |
备注:以上账户金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主要由于部分发行费用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和部分发行
费用尚未支付完毕所致。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