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社会资本】(以下称:乙方)经公开招标程序被认定为津石高速公路天津西段PPP项目的中标人,与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共同出资成立【XXXX 公司】(以下称:项目公司)。 第三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意在天津市设立“津石高速公路天津西段PPP项目”的项目公司。 第七条 甲、乙方合作的目的是:共同完成津石高速公路天津西段PPP项目的投资、建设,特许经营期内全部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以及特许经营期满全部项目设施的移交。 第八条...
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
(社会资本) 公司
股东协议
二〇一九年三月
二〇一九年一月
中国 天津
目 录
甲方: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社会资本)
鉴于:
【中标社会资本】(以下称:乙方)经公开招标程序被认定为津石高速公路天津西段PPP项目的中标人,与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共同出资成立【XXXX公司】(以下称:项目公司)。
为完善项目公司内部治理,保证项目公司科学规范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下列名词在本协议及其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含义,除非文中另做解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协议” 指《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社会资本)之股东协议》及其所有附件;
“双方” 指乙方和甲方的合称;
“一方” 单指乙方或者甲方;
“项目公司” 指根据本协议拟在天津市成立的项目公司(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甲、乙双方投资并分别持有该公司5%:95%的股权;甲、乙双方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章程”指双方拟在天津市设立的项目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成立日期”为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高级管理人员” 指项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行政总监(含人力资源)。
“股权”指公司股东按本协议约定向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后,取得的相应的财产权利。
“审批机关” 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审批项目公司的有关事项的政府机构。
第二条 本协议的各方为:
天津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其注册地址为xxxxxxxxxxxx0x;其法定代表人为:
姓名:
职务:
(社会资本)(以下称:乙方),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XXX;其法定代表人为:
姓名:
职务:
第三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意在天津市设立“津石高速公路天津西段PPP项目”的项目公司。
第四条 项目公司的名称为:XXX有限公司(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项目公司的注册地址为: (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地址为准)
第五条 项目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项目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以及项目公司章程开展经营活动。项目公司的活动及双方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项目公司承担责任,以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第七条 甲、乙方合作的目的是:共同完成津石高速公路天津西段PPP项目的投资、建设,特许经营期内全部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以及特许经营期满全部项目设施的移交。
第八条 项目公司特许经营范围是:津石高速天津西段PPP项目投资、建设,以及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具有车辆通行费收费权,以及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含加油站、服务区及附属设施的经营收入等)。特许经营期满,项目公司将完好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以工商部门核准的营业范围为准)。
第九条 项目公司的经营期限为:自公司注册成立日起并随特许经营期期满而终止(以营业执照记载为准)。
项目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是否延长经营期限(以《特许经营协议(ppp项目合同)》为准)做出书面决议。如果双方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则双方应自做出延长经营期限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为项目公司提供办理延长经营期限手续所必需的法律文件。经一方提议,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经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项目公司未延长经营期限的,双方应在经营期限期满后启动项目公司的清算、注销手续。
第十条 项目公司依法自主经营。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总投资316544.9137万元;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9136.23 万元整。
第十二条 甲方以人民币3956.81万元进行现金出资,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5%;乙方以人民币75179.42万元进行现金出资,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95%。
第十三条 出资期限
在服从第十四条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在项目公司成立时按比例全部认缴,并在建设期内按照建设年度投资比例实缴到位,并按第十七条规定验资。
各方的出资额应与其股权比例一致。
第十四条 出资的先决条件
审批机关(如有)已经按双方同意的形式和内容批准了本协议、章程;
项目公司已经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及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如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时出资,应向项目公司支付自应出资日至实际出资日期间未付金额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六条 注册资本及交通运输部投资补助和天津市投资补助以外的建设资金,经股东会决议后,可由项目公司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融资方案解决。项目公司融资能力不足的,由乙方落实项目公司融资资金来源,乙方就项目公司的融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项目公司融资过程中如需提供股东方的相关担保,该担保无论何种形式,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为项目公司的融资提供任何方式的担保,甲方不承担任何融资责任。
第十七条 各方对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应由项目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验资通过后由项目公司向各方出具出资证明。出资证明由董事长签字并加盖项目公司章,出资证明的复印件应提交审批机关(如有)备案。项目公司应保留全部验资报告和签发给各方的出资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八条 股权转让
项目建设期内,任何股东方都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或权益。项目进入运营期两年后,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的股权,但乙方持股比例始终不低于51%。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九条 除非有本章明确约定或双方另行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应直接或间接地转让、质押、创设任何第三方权利或处分其在项目公司中的所有者权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第二十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第五章之规定出资。
2、特许经营期届满时,推荐两名专家或员工作为项目公司移交工作小组代表。
3、对项目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的权利;
4、对乙方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5、参与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决策,并对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的权利;
6、对项目公司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的权利;
7、维护市场秩序和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第五章规定出资;办理为设立项目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等许可证照事宜。
2、若乙方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津石高速公路天津西段PPP项目”的,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六十日内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若乙方未按时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视为乙方放弃“津石高速公路天津西段PPP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甲方责成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再另行通报乙方或上报项目公司股东会,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特许经营期届满时,推荐两名专家或员工作为项目公司移交工作小组代表。
4、按本协议约定提供项目资本金的义务;
5、确保项目公司资本金和资本金之外的融资及时到位的义务;
6、协助项目公司完成项目审批的义务;
7、对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协议(ppp项目合同)》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
8、提交合同履约保函的义务;
9、维护市场秩序和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项目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及公司股权的转让作出决议;
(八)对项目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决定项目公司的融资限额及负债规模;
(十一)决定项目公司对外投资、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发行债券等;
(十二)其他各股东一致同意应由股东会表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四)(七)(八)(九)(十一)项,需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做出决议;除此之外,其他股东会决议事项须经 1/2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必须经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设立董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项目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项目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项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董事长或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项目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员工薪酬、福利、奖励制度,具体组织机构及对应人员职责、管理模式);
制订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经济性裁员方案;
制订项目公司对外投资、转让或者受让重大资产等方案;
决定项目公司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则,对外融资、借款方案;
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董事会认为应由其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对前款第(九)项,需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方可做出决议;除此之外,其他决议事项由董事会1/2以上董事同意即可生效。
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应由股东会做出决议;股东会不能及时召开的,应由甲方做出书面许可后,董事会方可按照上述表决方式做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1名,乙方委派2名。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乙方提名。董事和董事长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各方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具备公路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的相关经验,各方股东委派董事前,应向股东会提交各董事的履历,股东会认可该董事的,委派方可进行委派,股东会不认可该董事的,委派方应更换董事人选。
各方有权撤换其指派的董事。所有董事的任命、撤换须以书面形式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另一方及项目公司。如果一方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增加,则董事会的人数和人选以及任命管理层人员(包括总经理)的权利、表决权应根据当时各方的股权比例相应调整,并由各方协商一致。
各方委派的董事不履行职权或不具备履行职权的资格时,项目公司、监事、其他董事、股东可要求该董事的委派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更换董事,委派方未能及时更换董事的,项目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指定职工董事代为履行该董事职责,直至委派方委派合格的董事。
第二十四条 董事将不取得任何收入或其他形式的货币补偿,但董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的董事长和其他任何董事可以同时是项目公司的管理人员或员工,可以作为项目公司管理人员或员工获得相应报酬。
第二十五条 会议
(一)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应于公司成立日期前三十日内举行。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在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后,董事会应在每个日历年度至少举行两次例会。
经公司监事、三分之一或以上的董事书面请求讨论指定事宜时,董事长应在接到上述请求的三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也可召集临时会议。
(二)董事长应在会议前至少十四日向每一董事发出书面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及议程。未向所有董事发出适当通知的董事会会议无效,除非该董事在会议前或之后向董事长递交书面的弃权通知书。
(三)每一方有义务保证其委派的董事会成员本人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参加一切会议。董事会需由全体董事(或授权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可亲自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四)如某一董事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或履行其作为董事的其他职责,可以出具一份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他董事代其参加会议或履行其他职责。一名董事最多可接受两名董事的委托。
(五)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出席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一致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表决方式或采取现场出席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参加视频和电话会议的董事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六)董事会应对所有会议所议事项作出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司应保留所有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并且使双方或其授权代表可以进行查阅。
第二十六条 在符合国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不召开会议而以书面形式通过任何决议,只要所有董事签署该决议。该决议应由项目公司存档备案,与在董事会会议上一致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关于下列事项的决议仅需要本协议一方委派的董事同意:项目公司决定针对本协议另一方或其关联公司采取法律行动(包括诉讼和仲裁),要求赔偿损失。一方特此已被授权在该等情形下代表项目公司及其所有者针对本协议另一方或其关联公司采取法律行动。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是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职权。董事长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如下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根据董事会决议,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项目公司的对外合同;
(四)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一方向另一方承诺其本身并将促使其委派的董事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
行使其具有的与项目公司相关的投票权和控制权,以使本协议和章程的条款及条件充分发挥效力;
支持及执行为本协议所预期之项目公司的业务的正常进行及发展之目的而于董事会及其他会议提出的有合理根据的所有方案;及促使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第三方不从事阻碍项目公司以正常合理方式开展业务的活动;
友好解决双方因本协议或项目公司的业务、事务而产生的争端,并促进项目公司的业务及利益。
第三十条 监事的设立和任命
项目公司设立监事1名,由项目公司职工代表兼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项目公司财务状况。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项目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项目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项目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对应当承担责任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列席董事会议。
项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不领取报酬,但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高级管理人员5人。其中,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人、技术总监1人、财务总监1人、行政总监(含人力资源)1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行政总监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在聘任合同中约定,一般为三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由1 人同时兼两职。
总经理由乙方指派人员担任。总经理负责提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行政总监人选等上报董事会。
各方指派的高管,应具备公路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的相关经验,各方股东指派高管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高管的履历及拟担任的职位,董事会认可该高管的,委派方可进行委派,股东会不认可该高管的,委派方应更换高管人选。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提请董事会批准;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提请董事会批准;
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年度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提请董事会批准。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在董事会授权和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范围内,总经理可自行行使其酌情权及决定权。超出授权或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外的事项,应向董事会报批。
非经董事会决议,总经理本人或项目公司不得擅自为任一方股东签署、出具担保性质或可能影响另一方股东利益的任何书面资料。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项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重大纠纷案件情况(尤其是被诉的纠纷案件)。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三十七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管理项目公司。
第三十八条 财务总监,负责项目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技术总监对总经理负责,负责项目公司的生产运行管理。
第四十条 行政总监,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与行政管理。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助理(若有),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项目公司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行政总监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委派方有义务促使其董事在董事会决议时同意更换失职人员。
第四十五条 项目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由总经理研究制定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总经理代表项目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八条 项目公司员工有权建立工会组织。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
项目公司依法为工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经费。
第四十九条 会计制度
(一)项目公司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项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三)财务总监应依据中国相关法律制定项目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程序,并提交董事会批准。项目公司应依据双方股东对编制月财务报告的要求提供(月度)数据及资料。
(四)项目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项目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应从成立日期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五)项目公司的月度财务报告在每个月度终了五日内、季度财务报告在每个季度终了十日内、年度财务报告在年度终了二十日内,向双方股东提供。
第五十条 董事会每年聘用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审计项目公司账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向项目公司报告。项目公司应该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双方股东和各位董事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项目公司的年度利润在缴纳有关税款和费用后,按下列方式及顺序分配: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弥补亏损后如有剩余,根据法律的规定,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每年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的金额。
第五十二条 在弥补亏损及提取公积金之后的剩余利润(可分配利润),按照甲乙双方股权比例分配。
第五十三条 项目公司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并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十四条 项目公司职工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五条 如一方认为需要聘请第三方独立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提议方负担。
第五十六条 经营期限届满,双方决议不再继续经营时,董事会应通过清算项目公司的决议,制订项目公司清算程序。
第五十七条 如果项目公司被清算,双方应促使其董事根据以下条款选出清算委员会:
清算后财产按照以下优先次序分配:
支付所有清算费用和开支;
支付公司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支付公司应缴纳的税收;
清偿债务;
所清算的财产只针对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及《特许经营协议(ppp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需要移交的内容将按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保证完好、并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政府方指定单位。
第五十八条 项目公司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如有),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项目公司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六十条 本协议第十四章的协议条款应不受本协议届满或提前终止的影响,在依据本章进行的清算结束前仍然有效。
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项目公司解散或任何一方的权益出让给第三方,将不能免除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任何已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亦不能免除于当时应履行的、尚未履行完毕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根据总经理制定的并经董事会批准投保方案确定的保险险种、价值、期限等,向保险公司或组织进行投保。
第六十二条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如有)审定,才能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其他方获得意欲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受损害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按照这些因素对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而扣减。
第六十四条 协议双方在此向另一方作出如下xx与保证,在协议签订之日:
该方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拥有参与本项目和签署相关协议所必需的全部合法权利;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上的签字人均具有该方的有效授权,其代表该方签署的本股东协议对该方有法律拘束力。
该方参与本项目的行为将不违反:
(1)该方章程或内部细则;
(2)任何法律;
(3)任何政府机构或部门的授权或批准;或
(4)该方应受约束的任何合同或协议;
该方没有正在进行的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能力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或尽该方所知,亦无上述威胁;
该方所持有的有关项目公司设立或未来运营的全部信息,凡是对该方全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如披露给另一方即对其签订本协议的意愿有重大影响的,均已向另一方披露,而且该方此前提供给另一方的信息未含有任何错误或令人误解的重大事实。
违反约定之一方应赔偿对方因违反该附件规定的任何xx、保证和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损失、费用以及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以合理努力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
按照事故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六十六条 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且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该种义务的履行应在不可抗力导致的持续期间内暂停履行,且并不构成对协议的违约。
第六十七条 不可抗力发生时,双方应立即协商以得出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以将该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如任何一方未采取必要并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该方应承担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或造成的后果导致任何一方或项目公司遭受损害,且持续超过六个月,双方亦未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那么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前提是提出终止协议的一方已经履行其在本章项下的义务。
第六十九条 在协议签订之前及协议有效期内,
以下信息(包括书面和非书面信息)为“机密信息”:
一方向另一方披露的有关其各自业务、财务状况、专有技术、研究开发以及其它保密事项的保密和专有信息;
各方获得的与项目公司有关的上述保密和专有信息;
项目公司获得的各方的保密和专有信息。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包括任何延长期限)及其终止后的五年内,各方和项目公司应当对机密信息保密,除非这些信息已经以合法方式进入公共领域。
第七十条 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之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另一方于此协议谈判时或为了谈判此协议或为了项目公司建立或运作而披露给该方的机密信息, 但一方为了获取专业意见而披露给其银行、法律顾问、税务顾问、和会计师的信息除外(但前提是其遵守本章之保密约定)。
第七十一条 双方不应为发展项目公司业务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机密信息。双方应将机密信息局限于为必须使用该信息去履行职责的员工所接触,必须促使双方及其附属机构或关联公司中能够接触到机密信息的董事、职员和其他雇员同样遵守本条款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双方无需履行保密义务:
一方在另一方向其披露该信息时已经拥有了该机密信息,但不包括在谈判中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或违反任何保密的义务所获得的信息;
信息已进入公共领域,但不包括因违反本协议而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从合法拥有该信息且对另一方并没有负保守秘密、机密信息的义务的第三方获得该信息;
一方根据法律、法庭及其他对其有管辖权的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的命令、请求或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章 适用法律
第七十三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本协议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冲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协议一方或双方发出协商的书面请求后六十日内,该争端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应提交项目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十五条 任何一方必须与另一方配合,应另一方合理要求充分披露或允许其接触与仲裁程序相关的所有信息或文件(但该方负有保密义务的除外),但应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六条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股东各方应当继续履行项目公司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未受争议影响的各项条款。
第七十七条 本协议共捌份,双方各持肆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八条 本协议各方已充分阅读并知悉《投资协议(ppp项目合同)》和《特许经营协议(ppp项目合同)》的内容,同意各自遵守并督促项目公司遵守上述协议。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项目公司违反上述协议,导致项目公司被处罚或发生损失的,由该方全额赔偿项目公司。
第七十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任何条款之无效,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之效力。
第八十条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发出通知一方签字并盖章后发出,并应于下列时刻视为收到:若传真发出,为发出后的一日;过快递发送,为快递送达被通知方的时间;若挂号信方式邮寄,为送达被通知方的时间。
第八十一条 通知地址
如致甲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如致乙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
乙方: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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