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種類: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限於含遠期契約(Forward contract)、選擇權(Option)、匯率交換(Swap)或期貨(Futures)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
茂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條:目的
為建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以落實資訊公開及保障投資,係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以為執行之準則。
第二條:範圍
一、內容:作業程序之內容包括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原則與方針、作業程序、公告申報程序、會計處理方式、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等作業事項。
二、適用:本作業程序適用於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相關作業規定。
第三條:定義
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並不包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第四條:職責
一、財務單位:負責蒐集外匯市場相關資訊、熟悉金融產品及法令規定,依據公司營業額及進出口量確定外匯避險部位,執行避險交易及公告申報事宜。
二、會計單位:負責相關之帳務處理、執行及追蹤管理事宜。
三、稽核單位:負責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及查核交易部門對作業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
第五條:作業內容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限於含遠期契約(Forward contract)、選擇權(Option)、匯率交換(Swap)或期貨(Futures)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
(二)避險策略:公司利潤應來自正常營運,故從事衍生性金融產品的外匯運作,應求公司整體內部部位(指外匯收入及支出)自行軋平為原則,以降低公司整體之外匯風險,並節省外匯操作成本。
(三)績效評估:
1. 以公司帳面上匯率成本與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間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基礎。
2.為充分掌握及表達交易之評價風險,採月結評價方式評估損益。
(四)契約總額:
1. 以交易為目的:不得逾資本額之 40﹪。
2. 以避險為目的:不得逾本公司預估當年度進口金額。
(五)損失上限:
1. 以交易為目的交易:全部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為美金伍拾萬元;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為個別契約金額之 10%,且不得超過美金貳拾xxx。
2. 有關於避險性交易;全部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為美金伍拾萬元;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為個別契約金額之 10%,且不得超過美金貳拾xxx。
二、作業程序
(一)避險部位預估:財務單位應就短期內之外匯收入與支出金額及幣別提出預估。提出避險方案:財務單位就避險標的、避險之金融商品及避險部位提出避險計
劃與方案。
(二)執行交易
1. 財務單位在核准範圍內選擇適當的時機填寫『衍生性商品交易申請單』,經權責主管簽核後執行交易,交割後整理相關文件交會計單位入帳。
2.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3. 會計單位就財務單位提供之相關文件依據相關法令規章及財務會計處理準則入帳。
(三)核決權限: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由董事會授權相關人員從事交易。惟於執行交易時須經總經理核准後始可辦理者,事後應提報董事會。
三、公告申報程序
(一) 衍生性商品交易完成並經交易確認人員確認應依據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證期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二)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
損失上限金額時,本公司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期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三)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時,有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本公司為之。
(四) 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四、會計處理方法
衍生性金融商品會計處理方面,目前除了財務會計準則第十四號公報對遠期外匯有明確會計處理程序外,並無明確會計準則公報規範,因此,本公司除了遠匯交易依據第十四號公報處理外,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僅以登錄明細,並每月計算已實現與未實現損益報表之方式處理。
五、內部控制制度
(一)作業流程控制
1.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2. 交易人員應將外匯交易相關單據交予確認人員核對交易記錄,及控制交易部位。
3. 交易人員需隨時注意交易總額,是否超過本作業程序所規定契約總額。
4. 會計人員需定期與交易銀行核對交易明細與總額。
5. 交易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應與交易人員、確認交割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二)風險管理措施
1. 信用風險管理:基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動,易造成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操作風險,故在市場風險管理,依下列原則進行:
(1) 本公司交易下單,以國內外著名銀行為主。
(2) 交易之商品以國內外著名銀行提供之商品為限。
(3) 下單在同一銀行,以不超過美金xx萬元為限但董事長核准者,則不在此限。
2. 市場風險管理:市場以銀行與客戶間公開外匯市場為主。
3. 流動性風險管理:為確保交易流動性,在選擇金融商品方面以流動性較高 (即隨時可在市場上軋平) 為主,交易銀行必須有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能力。
4. 作業風險管理:應確實遵循公司訂定授權額度、作業流程及納入內部稽核,以避免作業風險。
5. 法律風險管理:與銀行簽署之文件如涉及法律事項者,應經過本公司法律顧問或法務人員檢視後,才可正式簽署,以避免作業風險。
(三)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1.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財務單位每月至少評估二次,應填「衍生性商品部位損益分析報告」,並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
2. 董事會應指定授權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且董事會應定期評估所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範圍內。
3.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程序辦理。在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時,若發現有異常情事,應採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六、內部稽核制度
(一)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 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作業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並依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相關人員。
(二) 本公司應督促子公司依準則規定訂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作業程序。
(三) 本公司應督促子公司自行檢查訂定之背書保證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四)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覆核子公司自行檢查報告等相關事宜。
(五)依法令規定需申報者,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向證期會申報,且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證期會備查。
七、其他事項
(一)本作業程序係根據證期會 91 年 12 月 10 日(91)台財證(一)第 0910006105 號公告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擬訂,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討論通過,修正時亦同。
(二)本作業程序未盡事宜部分,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