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列印時間:109/03/03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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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
簽訂⽇期: ⺠國 103 年 02 ⽉ 27 ⽇
沿⾰: 1.中華⺠國⼀百零三年⼆⽉⼆⼗七⽇簽署
中華⺠國⼀百零三年三⽉六⽇⾏政院第 3388 次院會核定
中華⺠國⼀百零三年三⽉六⽇⾏政院院臺法字第 1030127222 號函送立法院備查
x協議於⼀百零四年六⽉⼆⼗四⽇⽣效
為保障兩岸⼈⺠福祉及⽣命財產安全,提升兩岸地震防災減災能⼒,促進兩岸地震合作與發展,財團法⼈海峽交流基⾦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地震監測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合作範圍
雙⽅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就兩岸地震監測業務等事宜進⾏下列交流合作:
(⼀)地震監測業務合作: 1.地震活動監測合作;
2.災害性地震的溝通;
(⼆)地震監測應⽤技術交流合作;
(三)地震防災宣傳和科普教育;
(四)雙⽅同意的其他地震合作事項。
⼆、合作事宜
雙⽅同意地震監測業務主管部⾨進⾏下列地震監測交流與合作事宜:
(⼀)地震監測業務合作 1.地震活動監測合作
透過雙⽅商定的地震站數據資料及時交換,監測臺灣海峽及鄰近地區地震活動。
就地震監測技術進⾏經驗交流及合作開發。
雙⽅地震速報資訊交換,任⼀⽅發布地震相關資訊時,依雙⽅商定⽅式立即傳達相關報告。
2.災害性地震的溝通
任⼀⽅發⽣災害性地震,應通知對⽅。如接獲對⽅查詢時,應儘速給予回應及協助,雙⽅可就餘震相關資訊交換意⾒。
雙⽅加強地震預測研究的交流,但任⼀⽅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對
⽅可能發⽣災害性地震的預測訊息。
雙⽅指定聯繫及通報溝通的單位與⼈員,應建立通報溝通作業流程,平時定期進⾏通報溝通測試。
(⼆)地震監測應⽤技術交流合作
就地震監測的前瞻性發展、地震速報預警的技術開發、地震背景與前兆分析、地震預測研究及地震監測在防災減災的應⽤等議題進⾏經驗交流與合作開發。
(三)地震防災宣傳和科普教育
定期交流地震防災宣傳和科普教育經驗,交換最新公眾宣傳資料。
(四)雙⽅同意的其他地震合作事項。三、合作⽅式
雙⽅同意就上述合作範圍與事宜採取如下⽅式:
(⼀)以合作研究、⼯作會議、考察訪問、技術⼈員交流及舉辦研討會等
⽅式進⾏交流與合作;
(⼆)原則上每年舉⾏⼀次⼯作業務交流會議或研討會,由雙⽅輪流主辦
;
(三)雙⽅同意的其他增進地震合作⽅式。四、聯繫主體
x協議議定事項,由雙⽅地震業務主管部⾨指定的聯絡⼈相互聯繫實施。
本協議其他事宜,由財團法⼈海峽交流基⾦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五、⼯作規劃
雙⽅同意設置⼯作組,負責商定具體⼯作規劃、⽅案。⼯作組應於本協議⽣效後三個⽉內召開⾸次會議,商討雙⽅聯繫及通報溝通窗⼝、資訊交換與通報的項⽬、內容、格式、⽅式、頻率及⼯作業務交流會議、交流活動等相關事宜。
六、保密義務
雙⽅同意對於執⾏本協議相關活動所獲得資訊,遵守約定的保密要求
。
七、限制⽤途
雙⽅同意僅依請求⽬的使⽤對⽅提供的資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提供給第三⽅。但雙⽅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八、文書格式
雙⽅同意資訊交換、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等,使⽤商定的文書格式
。
九、協議履⾏及變更雙⽅應遵守協議。
本協議變更,應經雙⽅協商同意,並以書⾯形式確認。
⼗、爭議解決
因適⽤本協議所⽣爭議,雙⽅應儘速協商解決。除另有約定外,協商應於請求提出後⼗五個⼯作⽇內舉⾏。
⼗⼀、未盡事宜
x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得以適當⽅式另⾏商定。
⼗⼆、簽署⽣效
x協議簽署後,雙⽅應各⾃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通知對⽅。本協議⾃雙⽅均收到對⽅通知後次⽇起⽣效。
本協議於⼆⽉⼆⼗七⽇簽署,⼀式四份,雙⽅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
財團法⼈海峽交流基⾦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董事⻑ 林中森 會⻑ xxx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