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91450126057502335J 组织机构代码:91450126576841400U
宾阳县黎塘镇石油批发站至xxx排水整治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人: 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 广西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广西宾阳县鲲鹏水利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广西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宾阳县黎塘镇石油批发站至xxx排水整治工程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宾阳县黎塘镇石油批发站至xxx排水整治工程 。
2. 工程地点: 宾阳县黎塘镇 。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宾发改项字[2020]435号 。
4. 资金来源: 争取上级资金、县财政资金及业主多渠道筹措 。
5. 工程内容: 施工图纸范围和工程量清单的所有施工内容,包工包料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 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和工程量清单的所有施工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9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验收规范合格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经宾阳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招标控制价 2684736.70 元(不含安全xx施工费、建安劳保费)乘以
(1-下浮系数3.2%)+安全xx施工费、建安劳保费。
人民币(大写) 贰佰陆拾万柒仟零肆拾柒元捌角伍分 (¥ 2607047.85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壹拾万玖仟xx零肆元肆角贰分 (¥109504.42元);
(2)建安劳保费:
人民币(大写) 壹拾肆万柒仟肆佰伍拾xx柒角柒分 (¥ 147455.77 元);
(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5)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xxx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南宁市宾阳县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伍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广西宾阳县鲲鹏水利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承包人:广西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91450126057502335J 组织机构代码:91450126576841400U
地址:xxxxxxxxx00x 地址:宾阳县芦圩镇宾州大街中段
邮政编码:530400 邮政编码:5304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00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771-8267903 传真:/
电子信箱:xxxxxx@000.xxx 电子信箱:xxxx000000@000.xxx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宾阳县支行
账号: 账号:20-0861 0104 0010 566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有关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详见监理合同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详见设计合同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场地等其他临时设施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按照设计图纸确定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合同履行中确定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
(7) 图纸 ;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9) 其他合同文件 。
(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xxx〔2016〕1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
(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
说明:(6)、(7)、(8)、(9)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四者之一,其优先顺序可根据采取的不同合同方式由双方约定。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10日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2 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全部施工图纸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等其他报建施工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开工前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式伍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文件及电子版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 工程检查时使用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现场办公点或发包人办公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工程部人员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 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
方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 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包含在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 担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xxx ;
身份证号: ;职 务: 工程部技术人员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通信地址: xxxxxxxxx00x县政务中心综合楼第九层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对本标段工程组织实施过程中行使协调和管理权,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 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发包人提供的支付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2。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照发包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资料归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移交项目档案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2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待定。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向监理、发包人提供当月工程进度报表以及下月进度计划各一式两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和负责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应探明并负责保护且承担费用,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由于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配合发包人做好安全xx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3)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补偿及地面
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4)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5)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7)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中期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xxx ;
身份证号: 452123198302143755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贰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桂245171863487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桂245171863487(00)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桂建安B(2018)0001528 ;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卡号: ;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通信地址: 宾阳县芦圩镇宾州大街中段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仅限于本项目施工过程的施工管理和签署经过单位审核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不 得代表单位借款和赊购材料,在未取得单位的书面授权时,不得代表单位签订任何文件资料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开工之日起至竣工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经发 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80%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500元/日(人民币)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 (开工日 期) 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 (竣工证明材料名称) 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
(符合桂建管﹝2013﹞17号和桂建管﹝2014﹞25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 约,违约金处 10000 元/人•次(人民币)。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 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 10000 元/人•次(人民币)。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3)的期限: 合同签订10天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 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 15000 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 5000 元/人•次(人民币)。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
的,应报监理人同意并通报发包人;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 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 15000 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 10000 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 5000 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 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5000 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1000 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500元/人•次(人民币)。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除前款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本项目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详见合同附件4。
(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3)未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承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①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②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③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④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
(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审计完成并移交完毕之日止。
3.7 农民工工资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护
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申请进度款时将进度款划分为农民工工资和其他资金,农民工工资优先发放。此外,严格按照国办发【2016】1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
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有关农民工工资问题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相关的银行账户。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 广西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开户银行: 建行宾阳县财政路支行
账 号: 45050159735200000230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详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详见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详见监理合同 ;职 务: 详见监理合同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详见监理合同 ;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卡号: 详见监理合同 ;
联系电话: 详见监理合同 ;电子信箱: 详见监理合同 ;通信地址: 详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详见监理合同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合格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现行安全 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关于安全xx施工奖项的约定: /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 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 。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 元,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xxx[2006]22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及管理细则》和南建质 安[2013]22号文《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执行。
(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xx施工费 109504.42 元。
(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及管理细则》(xxx
〔2006〕22号)和 南宁 市相关规定执行。
(3)支付约定: / 。
6.3 环境保护
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 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开工前7天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后5日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 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承包人应当于计划开工日前7天内提交开工报审表,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 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计划开工前2天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计划开工前2天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 不可抗力的原因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 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的万分之 ),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 金额后的 5 %。
7.5.3 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的工期予以顺延,即工期相应变化,质量要求不变。
7.5.4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7.5.5承包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进度完成相应工程量的,甲方有权申请终止合同。经同意并履行有关法定程序终止合同后,工程款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同时按比例扣除履约金。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地震 ;
(2) 暴风雨 ;
(3) 各类自然灾害等 。
7.9 提前竣工
7.9.2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 / 。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方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 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6。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补偿及地面 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 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x x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由承包人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由发包人协调,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由监理人指定或由承包方提供符合相应试验规程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 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相应的试验要求配备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相关规范中要求的现场工艺试验执行 。
9.5 检验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招标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招标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有关规范及文件要求执行 。
10.3 变更程序
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按《中共宾阳县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纪要》(2019第2号)执行。
10.3.1 国有投资项目:
⑴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
⑵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
⑶ 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0.3.2 非国有投资项目:
/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并(乘以下浮系数,□不乘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之日起10天内审批完毕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格及调整表》(表12-2)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2-3)。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详见《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2)主要材料确认价:
按施工期间《 南宁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加权平均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条款规定确定。
(3)价差计算方法:
①《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因政策性调整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 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土石方除外),并乘以下浮系数((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的信息价进行计算,无信息的按市场价;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新增项目的单价应经财政部门审定。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结算时参照以上方式变更合同价款。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③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
④其它: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无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
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除工程变更外,原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不得按实计量。进度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按通用条款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工程进度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 完成工程量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扣除质量保证金3%后支付工程余款,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给施工单位。
税费的缴纳:工程款的支付,采取先提供发票再拨付的办法。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此项目为代建项目,根据《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乙方
开具的发票信息为:单位名称: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 纳税人识别号:11450126753701354E 地址:宾阳县黎塘镇仁爱路
18号。
12.4.2项目招标控制价(实行的是固定综合单价方式(即结算单价为经宾阳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施工工程招标控 制价的综合单价乘以(1-下浮系数),合同价为经宾阳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施工工程招标控制价(不含安全xx施工费、建安劳保费)乘以(1-下浮系数)+安全xx施工费、建安劳保费。竣工结算和工程结算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与结算。
12.4.3 竣工结算送宾阳县审计局、财政局备案,工程结算价以双方结算或委托第三方审核为准。
12.4.4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存在违法行为,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期间、被行政处罚期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中止合同,并通知县财政局延期支付工程款。
12.4.5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如果认为甲方有故意拖延工程进度款的拨付的,乙方应及时向宾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办公室或资金拨款科室)或宾阳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反映情况。县财政局应查实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
12.4.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
按桂建质[2006]22号文件第六条及南建质安[2009]11号文件执行。未按要求投入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的,经业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工程结算时,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安全文明设施费用。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应组织工程验收。承包人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 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伍份 。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 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套、4套、6套。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市政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 金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退场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发包人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由双方协商解决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5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
15.3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8。
15.3.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 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
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
(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 金。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的;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
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
(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
承担方式: 由双方协商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告或文件为准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本工程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及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等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 宾阳县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 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予违约处罚金。
21.1.1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时,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另行发包工程。
21.1.2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及专业工程师未经业主允许不准调换他人,未经业主同意中标单位更换项目经理则视为违约,违约金处1.5万元/人·次(人民币);更换项目总工程师处1万元/人·次;更换专业工程师处0.5万元/人·次。
21.1.3主要机械的数量、型号,应与合同相符,若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规定的进场机械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有权指令承包人增加机械投入,承包人不得拒绝。
21.1.4 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自行调走主要施工机械,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处罚金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
5%~20%(视情节严重而定)。
21.1.5 所有以上违约处罚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工程师预先下发统一格式含有违约处罚意向的指
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违约处罚通知书(不再陈述违约处罚理由)。
21.1.6 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违约处罚金(不包括利息)。
21.2 工程款的使用
21.2.1 本工程资金属地方财政、业主贷款等,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资金的专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业主和银行的监督,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21.2.2承包人对外支付其他工程款,必须按以下规定报批,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等额)款、没收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等。
21.2.3承包人购买用于本工程的各种材料,施工机械设备、配件等,凡是每次支付的货款金额在贰万元以上,拾万元以下者,须凭购货发票或购(订)货合同、协议。
21.2.4对外支付额≥1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报经业主批准,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才给予受理。
21.3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21.4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109504.42元,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第七条和《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南建质安[2013]22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21.5总价措施项目的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计价规范的规定自主确定,但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作为不竞争费用单列。
21.6承包人所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送发包人后,承包人所遗漏的与工程结算有关的签证不再作为结算审核的依据,按自动放弃处理。
21.7建安劳保费总额为147455.77元,严格依照桂政发[2012]42号规定执行,
21.8承包人要对质量、安全施工保证措施进行承诺。
21.9承包人要设有工程项目部设置及有关人员到位情况承诺。
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公用工程)
发包人(全称): 广西宾阳县鲲鹏水利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广西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宾阳县黎塘镇石油批发 站至姚村江排水整治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及工程量清单内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的工程内容,在约定的保修期内,对出现的质量缺陷负保修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五 年;
3.装修工程为 二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二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二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二 年;
7.绿化工程为工程全部完工初验合格后一年。
8.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为一年。
9.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广西宾阳县鲲鹏水利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公章):广西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宾阳县宾州镇金城路66号县政务中心综合楼第九层
地址:宾阳县芦圩镇宾州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0771-8267903 电话:0771-8286616
传真:0771-8267903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宾阳县支行
账号: 账号:20-0861 0104 0010 566
邮政编码:530400 邮政编码:530400
第三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执行。
说明: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桂建标【2016】17号)。
宾阳县政府性投资融资项目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宾阳县黎塘镇石油批发站至姚村江排水整治工程工程项目地址: 宾阳县黎塘镇
甲方(项目业主):广西宾阳县鲲鹏水利投资有限公司乙方(施工单位):广西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府性投资融资项目建设行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工程建设中涉及工程量变更时,执行《中共宾阳县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纪要第2号》文相关规定。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举报。第二条 甲方责任
甲方领导和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事前、事中、事后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等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相关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等。
(六)在开展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和工程验收中,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如实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和杜绝安全隐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做虚假签证。
(七)不准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或投资计划;不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
(八)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不得故意拖延资金拨付,并以给予工程款拨付为由向对方索取好处费。第三条 乙方责任
要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回扣、礼金、有价证券、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提供和暗示为甲方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得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发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
(六)不得在工程建设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构配件。
(七)不准违反规定将工程施工分包、转包;不得违反建设标准,偷工减料;不得违反施工规范,造成质量安全隐患。
(八)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不得有围标串标行为。
(九)无正当理由不得故意拖延施工工期,致使实际工期超合同工期20%以上。
(十)工程建设中不得存在虚假签证等行为。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县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二)乙方单位(包括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第一、第三条责任行为的,由县人民政府将乙方列入工程建设诚信体系黑名单,并在五年内不得参与宾阳县政府投资(融资)工程建设招投标和工程项目建设,涉嫌犯罪的,移送县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一起,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限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适用范围为政府性投资融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八条 县纪委监察局设立专门监督小组及监督举报电话8222631,受理相关举报及调查处理相关违规行为。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