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ZXD39Z202007010006671】
雪松国际信托• 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之
信托文件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ZXD39Z202007010006671】
合同编号:雪松国际信托[2020-075]第(1)号
目 录
信托文件之一:认购/申购风险xx书
信托文件之二:雪松国际信托• 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文件之三:雪松国际信托• 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信托文件之四:认购/申购确认书
投资者在签署信托文件过程中如存在任何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000-000-0000,或直接咨询理财经理。
信托文件之一:
认购/申购风险xx书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加入受托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雪松国际信托·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受托人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遵循守信原则,为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前,请详细阅读本《认购/申购风险xx书》、《雪松国际信托·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雪松国际信托·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和《雪松国际信托·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申购确认书》(以下统称信托文件),以确保您对该信托计划有充分、全面的了解,知悉您签署信托文件及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独立作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并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决定。
受托人xxxx:
1、本信托计划为受托人表外业务,委托人认购的本信托计划为不承诺保本、也不承诺保证最低收益的较高风险资产管理产品,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信托计划适合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投资者在认购本信托计划前需按照受托人要求进行风险能力测评;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表示投资者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完全符合投资本信托计划,或者虽然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测评结果低于产品风险等级认购标准的,投资者签署本信托计划文件即表示自愿认购本信托计划,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2、本信托计划在出现兑付困难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存在可能延期兑付或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
3、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委托人不得使用违法所得资金及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信托计划。
4、本信托计划如分期/分类发行,各期/各类信托资金的具体管理运作方式,由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认购/申购确认书》进行约定。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提前或延期终止信托单位。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6、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常规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与操作风险、政策与法律风险、税务风险、利率波动风险、道德风险、受托人不能履职风险、先后分配风险、提前终止风险、延期风险、信托计划不成立风险、信托财产估值风险、信托财产无法变现风险、投资限制风险、电子签约相关风险、其他风险以及《信托合同》第二十条揭示的本信托计划存在的特殊风险等,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揭示内容已在信托文件中作出了详尽的披露,请您仔细逐条阅读,并着重阅读加黑字体内容。委托人签署信托文件即视为完全知晓并理解信托文件中的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条款。受托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7、如因本信托计划不符合现在或今后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8、特别风险提示: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需缴纳增值税,并由管理人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除,如因后期税收政策、法规调整等因素,则存在受益人最终获得的投资收益因受托人/管理人扣缴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增值税等税费后可供分配的信托利益减少的风险。
(2)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投资者认购各期/各类信托单位的时间不同、到期时间不同,若各期/各类信托单位在分配时间上存在先后差异的,先到期信托单位的持有人在获得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利益分配后,其后不再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利益;尚未获得信托文件约定参考信托利益分配的后到期信托单位持有人则继续享有剩余信托利益,承担随后因债务违约
导致损失的风险。
(3)受托人可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代理推介本信托计划或代理收付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或为本信托计划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第三方金融机构仅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工作或代理收付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或为本信托计划提供咨询顾问服务,不为本信托计划垫付任何资金,不承担本信托计划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亦不承担任何偿付、保证义务及本信托计划兑付争议解决义务。
(4)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但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保管银行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9、委托人签署本xx书即表明委托人已仔细阅读并理解、认同本认购/申购风险xx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全部条款的内容,且愿意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本xx书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
受托人: 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致: 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仔细阅读了并充分理解本认购/申购风险xx书、
《雪松国际信托·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雪
松国际信托·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下称
《信托合同》)及《认购/申购确认书》等信托文件,听取了受托人对信托文件中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风险、免除或限制受托人责任等内容)的充分解释和说明,已了解本人/本机构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所加入的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投资本信托计划的风险。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金额详见《认购/申购确认书》。
本人/本机构承诺该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资金为本人/本机构合法可支配资金,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的行为,也不存在使用违法所得资金及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的行为,确认本人
/本机构(或本机构管理的资管产品的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本人/本机构确认受托人已就信托文件中相关内容做了详细的解释说明,本人/本机构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认同信托文件及交易文件的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已全面了解本信托计划管理运作方式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已知悉受托人任何时候均不得垫资兑付本信托计划,在此基础上,本人/本机构自愿签署本认购/申购风险xx书及其他信托文件,自愿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本认购/申购风险xx书以电子签名/签章的方式签署的,本人/本机构确认系本人自愿注册并登陆受托人电子签约平台,按照该签约平台的提示和要求进行身份认证、填写和提交信息、视频见证,以电子签名/签章的方式完成本认购/申购风险xx书及其他信托文件的签署,并自愿接受所签署的该等信托文件的约束。本人/本机构确认所填写的信息无误。
自然人委托人(签名): 机构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信托文件之二:
特别提示:信托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申购确认书及认购/申购风险xx书的条款。
雪松国际信托• 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产品编码:【ZXD39Z202007010006671】
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
一、前言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雪松国际信托• 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编写。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信托计划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信托计划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信托计划的文件。投资者成功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后即成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之一,与其他委托人/受益人共同受信托文件的约束。投资者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相关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xx书、认购/申购确认书的决定。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中的用语与《信托合同》中的同一用语具有相同含义。各用语的具体释义详见《信托合同》第一条。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是信托文件的组成部分,如其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以《信托合同》为准。
二、受托人基本情况
1. 名称: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xx 00 x
0. 法定代表人:xxx
4. 注册资本:300505.1748 万元
5.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 受托人简介:
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雪松国际信托”)成立于 1981 年 6 月,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5 亿元,是世界 500 强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雪
松控股”)的控股子公司。截至 2018 年末,公司总资产 94.24 亿元,净资产 74.47亿元。
雪松国际信托前身为江西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全国性金融控股集团,2012 年 10 月更名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雪松控股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2019 年 6 月,公司正式更名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步入全新的战略发展期。
雪松国际信托坚持“以金融守实业”,通过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及雪松控股强大的实业优势,积极探索“特色金融”、“供应链金融”等创新业务模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居民财富增长。
未来,雪松国际信托将致力于构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风险管控体系、强大的信息支持系统、优秀的专业投资管理团队,坚持客户导向,努力打造企业、客户、社会共赢的金融生态圈。
7. 受托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 00 x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791-86311893
官网:xxx.xxxxxxxxxx.xxx客服热线:400-004-8888
三、信托计划主要内容
1. 信托计划名称
雪松国际信托• 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信托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通过《信托合同》建立资金信托关系;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由受托人设立“雪松国际信托·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信托计划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以实现信托收益,
回报受益人。
3. 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非公开发行的私募产品、【权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等级为【R4】风险。
4.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 5 年,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最后一期信托单位终止之日止。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管理运行情况延长或缩短信托期限,而无需委托人、受益人同意。信托计划期限的延长、提前终止以受托人网站公告为准。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可分期、分类发行信托单位。受托人发行 A 类/B 类……信托单位时,有权确定 A 类/B 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具体某期/某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以该期/该类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确认书约定的内容为准。受托人有权延长该期/该类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或者提前终止该期/该类信托单位,而无需委托人、受益人同意,某期/某类信托单位期限自该期/该类信托资金起始运作日起计算,具体以受托人网站公告为准。
5.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100000】万份。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募集的信托单位份数达到【1000】万份时信托计划即可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设立发行期的,信托计划规模可能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情况以及信托单位终止注销的情况相应变化。
四、信托单位的募集
1. 信托单位
信托计划每份信托单位面值为 1 元,价格为 1 元。
信托计划推介期或发行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募集情况或运行情况,自主决定发行不同类型的信托单位、期限、规模、比例等要素,届时以受托人在其网站公告为准。
2. 推介期及发行期
信托计划每一期的推介期 90 日,具体以当期《认购/申购确认书》约定为准。受托人有权根据推介的具体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受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拟发行的信托单位类别,并以公告方式披露。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决定继续发行的信托单位类别并指定其发行期,而无需委托人、受益人同意,但应以公告方式披露。根据实际情况,受托
人有权延长或提前终止各类信托单位的发行期。
3. 推介机构
本信托计划由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自主推介或由第三方金融机构代为推介。
4. 信托计划成立
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推介期内满足《信托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条件后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5. 某期/某类信托单位成立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发行的某期/某类信托单位满足成立条件的,受托人有权决定宣布届时发行的该期/该类信托单位成立,具体成立日期以受托人网站公告为准。
某期/某类信托单位的成立条件以认购/申购确认书的记载为准。
6. 委托人资格
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信托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
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投资于单只
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40 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
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其中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以下的自然人委
托人人数不超过 50 人,且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总数量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
7. 委托人xx与保证
(1) 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认购/申购资格。
(2)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资金,其来源合法,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保证资金的来源及
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存在任何已有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委托人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于本信托;如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于其合法管理的资金,则委托人承诺如下:①其交付的信托资金系其合法管理的资金;②该等资金对应的产品已通过其内部和/或外部审批及相关备案手续(如需),该等产品合法合规;③将该等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本信托计划不违反该等产品对应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或对其有法律约束力的任何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不违反其所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④该等产品项下投资者均满足其自身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且均同时满足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要求,该产品的投资者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⑤该等产品的发行、募集系委托人自主行为,与受托人及信托计划无关;如委托人与其投资者因该等产品产生任何争议和纠纷,委托人应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均与受托人及信托计划无关。
(3) 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完全符合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合同、承诺及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判决及裁决,且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对其有约束力的组织性文件。
(4) 如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则其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及交付信托资金的行为已获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授权;如委托人为自然人,则委托人保证就其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及交付信托资金的行为已征得其配偶(如有)或其他财产共有人(如有)的同意;如涉及关联交易,则委托人保证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委托人确认并承诺,如因委托人签署及履行信托文件未取得任何必要的批准、授权文件而导致相关权利人向受托人提出异议并要求返还其对应的认购/申购款项的,该委托人应自行解决该等争议和纠纷,受托人有权不予返还,且不因此构成受托人的违约事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该委托人自行承担。
(5) 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交付信托资金不会损害其债权人合法权益。
(6) 委托人对本信托的投资风险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且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认购/申购信托单位:①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②遵守并完全符合其应遵守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并且③对委托人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7) 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系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和认可而加入本信托,且系独立做出本款项下的xx与保证,未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之前,已经充分调查了解了本信托的投资范围和交易结构,并已经充分调查了解了受托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和财务状况及其他风险因素。
受托人系在委托人前述xx与保证的基础上与委托人订立《信托合同》。委托人保证上述xx与保证真实有效。受托人不对前述xx与保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义务。若任何上述承诺与保证不真实或虚假导致
《信托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信托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8、自然人合格投资者认购/申购申请文件
自然人合格投资者线下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须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文件:
(1)填写并签署《认购/申购风险xx书》一式贰份。
(2)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贰份。
(3)填写并签署《认购/申购确认书》一式贰份。
(4)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与原件一致)。
(5)投资者信托利益分配银行卡复印件一份(需与原件一致)。
(6)个人近三年年收入证明或家庭金融总资产证明或家庭金融净资产证明及投资经历证明(根据受托人要求提供)。
(7)信托文件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自然人合格投资者线上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则另行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资料。
9、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认购/申购申请文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线下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须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文件:
(1)填写并签署《认购/申购风险xx书》一式贰份。
(2)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贰份。
(3)填写并签署《认购/申购确认书》一式贰份。
(4)投资者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取得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内部文件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授权。
(5)机构净资产证明材料。
(6)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且需与原件一致)。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人书(如有)或其他授权材料。
(8)信托文件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线上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则另行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资料。
五、《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1. 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和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按照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和运用详阅《信托合同》第七条。
2.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与非交易过户详阅《信托合同》第八条。
3. 信托利益的计算、分配
(1) 信托利益,是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受益人在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
(2) 信托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只有在受托人按照 信托文件规定实际分配信托利益时,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受益权 项下信托利益。受益权与信托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系。
信托利益的计算、分配详阅《信托合同》第九条。
4. 信托财产税收、费用和报酬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或《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收取的信托报酬及发生的其他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财产税收、费用和报酬详阅《信托合同》第十条。
5.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信托当事人包括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详阅《信托合同》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6. 受益人大会
仅涉及某期/某类信托单位的事项,由信托计划某期/某类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组织该期/该类信托单位受益人大会。涉及信托计划整体的事项,由全体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组织受益人大会。
某期/某类受益人大会或受益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集方式、通知、召开方式、会议方式、议事内容和程序、表决、决议的效力以及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情形等详阅《信托合同》第十五条。
7. 受托人更换和选任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情形、解任受托人的条件和程序、新受托人的选任与交接详阅《信托合同》第十六条。
8. 信托单位及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受托人有权终止信托计划/某期/某类信托单位。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报告受益人,该清算报告无需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在信托计划终止分配信托利益时,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扣除《信托合同》规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后按照《信托合同》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单位及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详阅《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9. 信息披露
受托人将按《信托合同》的规定定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发生《信托合同》规定的可能对受益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受托人应当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受托人网站或其他方式以临时报告形式向受益人披露,但因该披露可能对信托财产不利或不利于受托人及时采取措施的,受托人有权待不利因素结束后或采取必要措施后及时向受益人披露。
信息披露详阅《信托合同》第十九条。
10. 风险揭示与承担
信托财产在投资管理运用过程中,存在投资风险,本信托计划将可能面临的风险及风险的承担详阅《信托合同》第二十条。
11. 违约责任
若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
《信托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
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受托人对如下事项对委托人或受益人或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违约责
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 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或潜在损失;
(3) 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
(4)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信托计划估值结果与实际不符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
(5)因本合同披露的风险以及其他因受托人不能预见或无法控制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违约责任详阅《信托合同》第二十一条。六、信托经理履历
受托人指定【湛韵雯】和【曾美玲】为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负责本信托计划日常管理。信托经理履历:
【湛韵雯,金融学硕士,丰富的信托从业经验,曾供职中融信托,现任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信托经理】
【曾美玲,本科学历,一年信托及金融从业经验,目前在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托经理助理】。
七、法律意见书及概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风险揭示与承担
投资有风险,请谨慎选择。投资者在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前,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信托计划存在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与操作风险、政策与法律风险、税务风险、利率波动风险、道德风险、受托人不能履职风险、先后分配风险、提前终止风险、延期风险、信托计划不成立风险、信托财产净值化管理及信托财产估值风险、信托财产无法变现风险、投资限制风险、电子签约相关
风险、本次交易的特别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各项风险因素。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合同》第二十条规定及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受托人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本信托计划的最低收益。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九、社会责任
受托人信守《信托公司社会责任公约》,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信托财产。本信托计划符合信托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要求。
十、其他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认购/申购确认书与《信托合同》是信托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信托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认购/申购确认书为准。
在《信托合同》正式签署以前,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不作为要约性的法律文件,即《信托合同》签署前受托人有权接受或拒绝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请。
十一、备查文件
1. 《雪松国际信托• 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信托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2. 《尽职调查报告》;
3. 交易文件;
4. 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
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信托文件之三: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雪松国际信托·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雪松国际信托[2020-075]号第(1)号信托登记产品编码:【ZXD39Z202007010006671】
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目 录
委托人:详见本合同委托人签署页及信托文件之四《雪松国际信托• 长盈 77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申购确认书》委托人信息
受托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信托”或者“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林伟龙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邮编:330000
联系人:湛韵雯
联系电话:13430272112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1.1 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设立的“雪松国际信托• 长盈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 《信托合同》/本合同:指本信托计划的各委托人(包括委托人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订的《雪松国际信托• 长盈 77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和附件(含各募集期),以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3 《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指《雪松国际信托• 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4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雪松国际信托• 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5 《认购/申购确认书》: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雪松国际信托• 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申购确认书》和附件。
1.6 委托人:指通过在募集期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参与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日或募集完成日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
1.7 受托人:指按照本合同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的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继任的受托人。
1.8 受益人:指合法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或机构,包括经转让而合法受让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或机构。本信托计划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
1.9 保管人:指由受托人委托对本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的机构,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1.10 《资金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与本信托计划项下资金保管
事宜相关文件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编号为雪松国际信托[2020-075]第(6)号的《雪松国际信托·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
金保管协议》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
1.11 标的公司/项目公司:指厦门市演武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厦门市华深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1.12 股权转让方:指厦门长期立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蓝秀、蓝灵
1.13 厦门演武场:厦门市演武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4 厦门华深:厦门市华深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1.15 厦大访客中心项目/标的项目:指关于收购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股权投资项目(含项目公司合法享有的关于厦门大学访客中心部分商业物业和车位的 15 年经营/转租权益)。
1.16 标的股权:指股权转让方向受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转让的厦门市演武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厦门市华深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
1.17 受益人大会: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组成的议事机构。
1.18 信托资金/信托本金:指设立本信托计划时及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从委托人处接受的资金。
1.19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资金的集合。
1.20 信托财产: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信托资金形成的代位财产、信托财产取得的收益、因信托财产毁损灭失或其他事由获得的损失赔偿及其他收入。
1.21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专门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如下人民币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黄埔支行
户名: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602 0013 2920 1094 566
大额支付行号:102581000185
1.22 信托受益权/受益权:指受益人享有的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1.23 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委托人所交付的 1元信托资金对应 1 个信托单位,享有 1 份信托受益权份额,每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为 1 元。在本信托计划中,信托单位分为不同的类型。本
信托计划各募集期募集的信托单位类型见《信托合同》信息填写及签字页所列。
1.24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本合同约定可以从信托财产获得分配的利益,包括信托本金和信托收益。
1.25 信托收益:指受托人因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而取得的收益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费用、受托人报酬及其他相关成本费用后,依据本合同之规定向受益人支付的收益。
1.26 信托报酬:指受托人就设计、推介、发行信托计划并对信托计划进行管理而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收取的报酬。信托报酬包括预期固定报酬、超额业绩报酬和浮动信托报酬(如有)。
1.27 保障基金: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保障基金系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 号)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由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的、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1.28 核算日:就各期各类信托单位而言,(1)信托计划成立后每自然年度 6月 20 日、12 月 20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2)部分或全部信托受益权的到期日(包括提前到期日或延后到期日)或信托计划终止日,具体以受托人公告为准;(3)如进入处置期的,则信托利益核算日系指信托财产专户实际收到信托财产处置产生的收益之日。
1.29 核算期:就各期信托单位而言,指任一期信托单位一个核算日(含该日)至下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其中,任一期信托单位的首个核算期为自该期募集完成日(含该日)起至其后的第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任一期信托单位的最后一个核算期为该期信托单位终止日前一个核算日(含该日)起至该期信托单位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本信托计划分期募集的,每期信托单位核算期独立计算。
1.30 信托本金分配日:就各期信托单位而言,指该期信托单位/受益权终止日
(即预定期限届满日/提前终止日/延期终止日)及本信托计划终止日。
1.31 信托单位:指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的等额份额。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每一份信托单位对应一元信托资金。
1.32 信托利益支付日:就各期信托单位而言,指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每个核算日、信托本金分配日及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含该日)内的任意一日。
1.33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本合同第 5 条规定的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1.34 募集完成日:指若本信托计划分期募集的,本信托计划各期募集完成之日的具体时间以受托人在其公司网站(www.cedartrust.com)上公布的日期为准。其中,首次募集完成日即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1.35 募集期:指受托人公布的开放募集某期信托受益权的期限,该期限为自受托人公告该募集期开始之日(含该日)起至该募集期结束之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就推介期而言,募集期为自第一个募集期开始之日(含该日)起至推介期结束之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具体以受托人网站发出的公告为准,但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期内信托受益权认购情况调整该期限。
1.36 信托计划终止日:指发生本合同第 17 条的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
1.37 信托文件:统指因设立信托计划而签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认购/申购确认书》、
《资金保管合同》等文件,以及前述文件的附件、修改及补充。
1.38 交易文件:统指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而与相关的当事人签署或由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编号为雪松国际信托[2020-075]号第(2)
号的《厦大访客中心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编号为雪松国际信托[2020-075]号第(2-1)号的《厦大访客中心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编号为雪松国际信托[2020-075]号第(3)号的《厦门大学演武运动场改建及访客中心协议书》、编号为雪松国际信托[2020-075]号第(4)号的《投后管理顾问咨询合同》、编号为雪松国际信托[2020-075]号第(5)的《投资协议》、编号为雪松国际信托[2020-075]号第(6)号的《资金保管协议》、编号为雪松国际信托[2020-075]号第(7)号的《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等文件,以及前述文件的附件、修改及补充。
1.39 工作日: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1.40 年、月、日:如无特别指明,指自然年、自然月、自然日。
1.41 元:指人民币元。
1.42 监管机关: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依法有权对受托人进行监管的机构。
1.43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4 法律: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1.45 信托计划年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 12 个月的期间。
1.46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达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均含本数,“超过”、“不满”、“低于”均不含本数。
1.47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1)凡提及本合同应包括本合同的附件和对本合同的有效修订或补充的文件;(2)凡提及条、附件是指本合同的条和附件;(3)本合同的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
不应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其范围有任何限定。
1.48 《信托合同》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或其他信托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除非其他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信托合同》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适用于其他信托文件。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建立信托法律关系,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为受益人谋取相应利益。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1 信托计划的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雪松国际信托·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2 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非公开发行的私募产品、权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等级为 R4。
3.3 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的预定募集总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拾亿】元( 小写:
¥【1,000,000,000.00】),各期最终募集规模以该期实际募集金额为准。本信托计划各募集期拟募集的信托单位类型见《信托合同》信息填写及签字页所列类型,各类信托受益权的募集规模以实际募集的金额为准。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一次性募集(即只有一个募集期的情形)或分期募集(存在两个以上募集期的情形)。其中,分期募集的,第一期的募集规模不得低于本信托计划的最低募集规模,具体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本信托计划分期募集的,对于每一期而言,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的情况决定分多次进行募集。
3.4 信托计划的募集
3.4.1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第一个募集期)自【2020】年【8】月【3】日至【2020】年【10】月【31】日。受托人可以根据发行情况宣布推介期提前届满或延长。
3.4.2 本信托计划的最低募集规模为 1000 万元。
3.4.3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有权设立一个或多个募集期,并有权决定当期募集期内发行信托单位的类型。受托人设立募集期的,需提前以受托人网站公告方式对于当期募集期开始日、结束日等内容进行披露,但受托人有权延长或提前终止该募集期。
3.5 上述募集安排的具体事宜,包括各期募集安排、募集信托受益权的类型、募集规模等具体事宜由受托人在其网站(www.cedartrust.com)上进行公布。
4.1 信托单位的认购
4.1.1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应以货币方式认购信托单位,交付的信托资金币种为人民币,每份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 元。自然人委托人最低认购【100 万】份信托单位,机构委托人最低认购【100 万】份信托单位,以【10】万份递增。本信托计划自然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者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理》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合格投资者各项规定。
本信托计划项下单笔认购金额不满300 万元的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
得超过 50 人。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根据募集期及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类型。各募集期募集的信托单位类型详见
《信托合同》、《认购/申购确认书》信息填写及签字页。
4.1.2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信托合同》、《认购/申购确认书》信息填写及签字页载明的金额,对应购买的信托单位数额和类型为《信托合同》、《认购/申购确认书》信息填写及签字页载明的数额和类型。
4.2 信托资金的交付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交付至信托财产专户。
如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不足认购本合同约定的信托单位递增份数的,受托人有权将不足认购信托单位递增份数的资金退还给委托人。
5.1 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本信托计划的成立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为前提:
5.1.1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资金保管协议》已生效。
5.1.2编号为雪松国际信托[2020-075]号第(2)号的《厦大访客中心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编号为雪松国际信托[2020-075]号第(2-1)号的《厦大访客中心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编号为雪松国际信托[2020-075]号第(3)号的《厦门大学演武运动场改建及访客中心协议书》、编号为雪松国际信托[2020-075]号第(4)号的《投后管理顾问咨询合同》、编号为雪松国际信托[2020-075]号第(5)的《投资协议》、编号为雪松国际信托[2020-075]号第(7)号的《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等文件已签署生效。
5.2 本信托计划后续各期募集完成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为前提:
5.2.1本信托计划已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银监局备案通过;
5.2.2受托人于该期募集期募集的信托资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募集期最低募集规模。
5.2.3本信托计划项下已签署的交易文件持续有效且据受托人合理判断,除受托人外的交易文件项下其他方未存在违约的情形。
5.2.4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如有)已满足。
5.2.5该期募集期届满或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
5.3 信托计划成立日(即首次募集完成日)以及后续各募集完成日的具体日期,以受托人在其网站(www.cedartrust.com)上发布公告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5.4 如果推介期(含延长的期间)届满,而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最低募集规模、相关的交易文件未能有效签署或出现其他严重影响信托管理运用情形的,本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应于第一个募集期届满后 1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交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5.5 如果后续各募集期(含延长的期间)届满,而由于资金募集没有达到该期最低募集规模、项目出现变化或其他严重影响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形的,受托人有权宣布终止该期募集,受托人应于该期募集期届满后 1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交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5.6 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自相应的募集完成日(含该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受托人指定账户之日(含该日)至该对应募集完成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归相应的受益人享有,由受托人在该募集完成日后第一次向对应的受益人分配时一并划转至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6.1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含该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本信托计划总期限为 5 年。信托计划本次发行的信托单位项下各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均为 2 年,自该信托单位成立日(含该日)起计算。
6.2 如信托计划某期信托单位预定期限届满,受托人未能按照交易文件的约定收回该期信托资金对应的全部款项的,则受托人可自主决定信托计划该期信托单位自预定期限届满日起(含该日)延长 6 个月,首次延期期间届满后,受托人可视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自主决定信托计划再次延长 6 个月。
延期累计超过一年,该期信托资金对应的股权投资款等全部款项仍未收回,则应交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信托财产处置方案。
6.3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提前收取到标的股权投资收益的,受托人有权提前分配部分或全部信托受益权的对应的信托利益,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如标的项目提前清盘结束分配项目收益,受托人按照《厦大访客中心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等约定提前收回股权投资收益,本信托计划实现股权退出的,则该期信托单位或本信托计划于该日提前终止。
若受托人根据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提前收回某笔或全部款项或终止交易的,则受托人有权宣布该期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提前或
延期终止的,尚存续的各期各类信托受益权随之提前或延期终止。
6.4 受托人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任一期信托单位,或本信托计划或 任 一 期 信 托 单 位 进 入 延 长 期 的 , 应 以 在 受 托 人 公 司 网 站
(www.cedartrust.com)上公布的方式向受益人披露(该等披露视为对受益人的有效通知),但无需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
6.5 除上述约定外,如发生可能影响信托财产安全或信托目的按期实现等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认定目标公司发生重大违约情形)时,受托人可为受益人之利益终止信托计划或决定全部/部分信托受益权提前到期。如受托人终止信托计划或决定全部/部分信托受益权提前到期的,应通过受托人网站(www.cedartrust.com)公告或书面通知受益人等合理方式及时向受益人披露,但无需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
7.1 信托财产的管理
7.1.1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
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采取净值化管理。
7.1.2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资金闲置期间可以用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包括国债、公司债、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认购受托人发行的信托计划或其项下信托计划受益权,以及政策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项目及产品。
7.1.3 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
7.1.4 受托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事务委托给第三人管理。
7.1.5 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项目经理处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事务。受托人办理本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其他部门共享。受托人固有财产运用部门与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7.2 信托财产的运用、处分
7.2.1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将由受托人纳入信托计划资金的范围,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本信托计划的产品类型为权益类产品。
7.2.2 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同意受托人按照如下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资金:
(1) 信托计划资金中 7 亿元用于收购厦门市演武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厦门市华深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3 亿元用于向厦门演武场投资追加股权投资,最终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工程款及项目日常营运支出。闲置资金(如有)可投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包括国债、公司债、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认购受托人发行的信托计划或其项下信托计划受益权,以及政策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项目及产品。就上述标的股权转让等事宜,受托人有权代表本信托计划与股权转让方等分别签署各交易文件。标的股权转让的具体事宜以受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与股权转让方等交易对手签署的有关合同、协议约定为准;
(2) 具体事项由受托人与股权转让方、标的公司签署的编号为雪松国际信托[2020-075]第(2)号的《厦大访客中心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雪松国际信托[2020-075]号第(2-1)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编号为雪松国际信托 [2020-075]号第(3)号的《厦门大学演武运动场改建及访客中心协议书》、雪松国际信托[2020-075]号第(4)号《投后管理顾问咨询合同》、雪松国际信托[2020-075]号第(5)号《投资协议》等交易文件进行约定。
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最终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非因受托人主观原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受托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有)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3) 本信托计划通过获取标的公司的分红及其他投资收益,转让或处置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价格由受托人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等方式退出。
(4) 为了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在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信托目的前提下与相关主体签订的其他文件。
(5) 于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取得标的公司分配的预分红以及 其他可分配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后向受益人预先分配信托利益。于信托受益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或延后到期)或信托计划终 止时,受托人有权以取得的标的公司分红以及受托人转让、处 置标的股权或标的公司项下权益等方式变现的信托财产,按照 本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和信托本金。
(6)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或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第 6 条决定全部信托受益权提前到期的,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收入仍不足以支付届时全部信托受益权预期信托利益的,受托人有权决定并宣布本信托计划进入处置期。该情况下,受益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和变现,本信托计划下全部信托受益权预期信托利益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含追加资金)全部以现金形式实现分配及信托费用得以全部偿付时或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以先至之日为准)终止。
(7) 受托人有权自行行使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有权自主决定转让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股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标的公司或其他交易对手发生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停业整顿、解散、破产、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与其他债权人重大债权债务的债务条款等)或对外提供担保等,受托人行使权利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亦无需就此取得任何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
(8) 信托计划成立后,如相关交易条件发生变化时,受托人在不违背信托目的、不损害受益人利益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对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作适当调整和变更,同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认可受托人签署信托计划投资所涉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以及上述投资交易安排,受托人因签署并履行与本信托计划投资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全部法律后果归于信托财产,收益由信托财产享有,风险亦由信托财产承担。
7.3 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
7.3.1 受托人委托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
7.3.2 信托计划资金的具体保管事宜,由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编号为雪松国际信托[2020-075]号第(6)号的《雪松国际信托·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进行约定。
7.3.3 本信托计划设立时,受托人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分行作为本信托计划的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财产(现金类资产)进行保管。
7.3.4 信托财产保管的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与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合同》确定。
7.3.5 保管人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 29 号工银大厦负责人:周骏
7.3.6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为有效管理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更换保管人及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更换保管人
及信托财产专户的,应在受托人公司网站进行公告或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可行方式通知受益人而无需征得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
7.3.7 保管人仅承担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保管义务,并不承担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8.1 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
8.2 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的,其受让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8.3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8.4 在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受益人应持本合同及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在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并有义务遵守受托人为信托受益权流转而制定的相关合理规则和要求。如受益人的转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办理转让登记。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受托人将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由未按照本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转让信托受益权的一方承担。
8.5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受托人不收取转让手续费。
8.6 为了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准确计算并分配信托利益,对受益人在各核算日、信托本金分配日及其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的信托受益权的变更登记申请,受托人有权在该等期间结束后进行处理。
8.7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特别授权: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的运行出现受托人认为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情形时,受益人特别授权受托人在确保受益人信托本金以及参考信托收益能够实现的前提下,代理受益人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受托人在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申明其与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理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与特定的合格投资者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并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受托人代为签署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直接约束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和该特定合格投资者,受托人所为代理活动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由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承担。受托人在确定受让信托受益权的合格投资者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就发生的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情形、转让价款计算基准日及计算方式等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受益人进行披露。受托人于收到转让价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信托收益和信托本金的账户划付转让价款。信托受益权完成转让且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收到转让价款之日,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不再享有该部分信托受益权。因受益人上述指定账户变更、撤销或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致使受托人无法按时向受益人划付转让价款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9.1 信托利益分配原则
9.1.1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以现金方式予以分配;
9.1.2 某类信托受益权中的每一受益人以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占该类信托受益权全部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获得分配;某类受益人按该类受益人应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之和占全部受益人应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之和比例获得分配。
9.1.3 受托人向各类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时,受托人将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利益划付至各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账户。若本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尚未完全变现的,受托人须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变现,尚未终止的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相应延长至信托财产完全变现之日止,信托单位最后一个核算日调整至该类信托财产完全变现之日。
9.1.4 若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
(浮动报酬除外)、对第三人负债后的余额为限不足以分配持有各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全部参考信托利益的,受托人根据持有各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考信托利益占持有全部受益人的参考信托利益的比例向该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9.1.5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情形,自行决定提前或延期向持有各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分配部分或全部信托利益。若受托人向受益人提前或延期分配部分信托利益的,提前或延期分配的部分信托利益按照各受益人应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之和占全部受益人应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之和比例计算。
9.2 信托利益的计算
9.2.1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按预先分配、最终核算两个阶段进行分配。
9.2.2 预先分配信托收益
受托人取得标的公司预分红或其他收益后,应分别于每自然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进行核算,并于各核算日对应的支付日将信托收益按本合同约定分配方式及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存续时间预先分配至各受益人。按照对标的公司运营情况的预估和核算,各受益人预先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Σ各受益人持有各期各类信托
单位份额×1 元×【8.5】%×核算期内各期各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5。核算期内信托单位余额发生变化的,应分段计算。
特别提示:当且仅当本信托计划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及信托计划交易对手(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方、厦门演武场、厦门华深)等均完全履行了其各项义务和责任、且未发生任何争议或任何其他运营风险、且未考虑税费变化的前提条件下,受托人按照当前已知信息进行测算得出的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预先分配信托收益比率。本信托计划的相关公式或估算等均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利益的保证或承诺。受托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本信托计划设定的相关公式或比率仅为计算方便而设,某期某类信托单位终止时,该期该类信托计划各受益人可获得的实际年信托收益率存在低于该期信托合同所载预先分配收益比率的可能。
9.2.3最终核算信托利益
本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将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或转让标的公司项下权益,或采取其他变现信托财产的方式。由标的项目累计取得的可分配信托财产(含已预先分配的信托收益),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支付的固定信托报酬、各类税费及其他负债后,按照各受益权人持有的该期该类信托单位份额和实际存续期限,核算各受益人所投信托资金最终的年化投资净收益率(M)。某受益人年化投资净收益率(M)计算公式如下:
M=(受托人累计取得的可分配信托利益-应由信托财产支付的固定信托报酬、各类税费及其他负债-累计投入的信托资金本金)×某受益人享有的投资收益比例/某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数×1 元/该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实际期限(天)×365
某受益人享有的投资收益比例=某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份额数×持有信托单位实际期限(天)/Σ各受益人持有的各期各类信托单位份额×各受益人持有各期各类信托单位实际期限(天)
标的项目各受益人最终年化投资净收益率(M)超过 8.5%(不含)的,超额部分投资净收益分按照以下比例,由受益人和受托人共同享有:
受益人享有超额部分投资净 收益的比例(超额信托收益) | 受托人享有超额部分投资净 收益的比例(超额业绩报酬) | |
A1 类信托单位 | 20% | 80% |
A2 类信托单位 | 30% | 70% |
A3 类信托单位 | 40% | 60% |
各受益人最终年化投资净收益率(M)未达 8.5%的,受托人将根据实际年化投资净收益率(M)综合核算,扣减已预先分配的信托收益后,向各受益人按比例分配剩余信托利益,受托人不再享有超额业绩报酬。
9.2.4 受托人应于各信托收益预先分配日、某期某类信托单位预定期限届满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向持有该期该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分配预先信托收益、超额信托收益及信托本金。
9.3 信托利益的分配
在各期各类信托单位对应的各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应依据截至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当天在受托人处登记的受益人的名单,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不足部分在下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同顺序优先进行分配。
(1) 支付根据本合同第 10.1 款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的各项税费、规费。
(2) 支付根据本合同第 10.3 款规定应付未付的受托人预期固定报酬。
(3) 同顺序(按照应付的各项信托费用金额的比例)支付根据本合同第 10.2 款规定应付未付的各项信托费用。
(4) 于各期各类信托单位对应的核算日后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同顺序(按照该期该类各受益人以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占该期该类信
托受益权全部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向持有该 期该类信托单位的各受益人支付部分或全部预先分配信托收益。
(5) 信托计划终止后,同顺序(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持有各期各类信托单位的各受益人应获分配的参考信托利益金额的比例)向存续的各受益人支付信托本金、超额信托收益(如有)及实际剩余信托收益。
(6) 信托计划终止后,本合同第 9.2.3 条所约定应由受托人享有的超额部分净收益,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由受托人自行提取;信托计划清算期间的利息作为浮动报酬也归属于受托人。
10.1 税费、规费处理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规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受托人因本信托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而需缴纳增值税费(税金及附加等)、印花税等,由本信托的信托财产承担,增值税、印花税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受托人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印花税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10.2 信托费用承担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
(2) 因设立或终止信托计划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律师费、保险费、公证费、评估费、信托计划营销费、推介费用等其他费用。
(3)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4) 应支付的保管费。
(5) 应支付的代理推介及收付手续费(如有)。
(6) 信托计划成立及投资运用所发生的费用。
(7) 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
(8) 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外包监管机构服务费、印刷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9) 银行资金汇划费用。
(10)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费用。
(11)受托人为行使本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或履行相关义务所支出的费用。
(12)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0.3 受托人报酬的计算和支付
10.3.1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报酬包括预期固定报酬、超额业绩报酬(如有)及浮动报酬。
(1)固定信托报酬
受托人按照各期募集各类信托资金对应的信托报酬费率 T1%/年分别收取固定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前端收取。
第一部分固定信托报酬由受托人于各期募集信托单位成立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分别收取,受托人某期收取的第一部分固定信托报酬=∑该期某类信托资金金额×对应的信托报酬费率 T1%。
上述公式中“对应的信托报酬费率 T1%”具体为:
本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报酬费率 T1%为【6.30】%;
第二部分固定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各期各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对应的信托报酬率 T2%和上述计算方式按日计提,并由受托人于预先分配信托收益核算日及信托单位到期日收取。受托人收取的第二部分固定信托报酬=∑该期某类存续信托资金金额×对应的信托报酬费率 T2%×核算期内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5。
上述“对应的信托报酬率 T2”具体为:
本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报酬费率 T2%为【0.8】%;
预期固定报酬一经收取,不因本信托计划的提前终止等任何情形而减少、退还或从其他应支付受托人的费用中扣减。
如本信托计划延期,受托人于每次决定本信托计划延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收取延期期间第一部分固定信托报酬。
延期期间第一部分固定信托报酬=延期时存续的信托资金×1.4%。延期期间第二部分固定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各期各类信托单位实际延期天数按日计提,并由受托人于预先分配信托收益核算日及信托单位到期日收取。
延期期间第二部分固定信托报酬=∑核算期内各期各类存续信托资金×1.1%×核算期内信托单位实际延期天数÷365。
(2)超额业绩报酬
各受益人最终年化投资净收益率(M)超过 8.5%(不含)的,超额部分投资净收益由受托人和各类信托单位受益人按比例分配,受托人享有的超额部分投资净收益,作为超额业绩报酬(超额业绩报酬最低为 0 元),于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收取。各受益人最终年化投资净收
益率(M)计算及分配比例详见本合同 9.2.3 条。
10.3.2 信托计划终止后,清算期间的信托财产在保管账户内所产生的利息作为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归属于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收取。信托计划终止,如信托财产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费用、受托人的预期固定报酬及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后仍有剩余的,作为受托人的浮动报酬,在信托计划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受托人。
10.4 保管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本信托计划保管行,有权收取保管费,保管费的年费率为【0.01】%,保管费的收取以编号为雪松国际信托[2020-075]号第(6)号的《雪松国际信托·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约定为准。
10.5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税费、信托报酬等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 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 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信托费用的,受托人有权按照第 9.3 条的顺序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受托人因违反本 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 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0.6 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知悉并认可由信托财产承担上述费用,并且同意受托人与相关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费用的具体费率和支付条件,且受托人可自主决定与相关方另行签署协议,无需再经过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和授权。
11.1 估值时间
受托人于本信托存续期间内每自然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核算日(以下简称“估值日”)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如果由于投资标的原因造成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11.2 估值方法
受托人或保管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估值方法对信托财产及信托单位进行估值,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保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3 暂停估值的情形
11.3.1 因不可抗力或交易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上述规定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11.3.2 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1.4 估值程序和效力
11.4.1 受托人有权自主决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估值结果进行审计确认,受益人接受并认可该等估值结果。
11.4.2 日常估值结果不完全作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及信托计划终止时清算与分配信托利益的依据。
12.1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2.1.1 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说明。
12.1.2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2.2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2.2.1 保证依据本合同所交付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为其合法自有财产。
12.2.2 委托人须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 所规定的合格投资人条件,且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委托人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法 律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受托人无关。
12.2.3 保证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及参与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12.2.4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3.1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3.1.1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13.1.2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的信托事务。
13.1.3 为了信托计划财产的有效管理,受托人有权决定更换保管人及信托财产专户。
13.1.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支付信托费用并收取受托人报酬。
13.1.5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3.2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3.2.1 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职责。
13.2.2 应当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除约定的信托报酬外,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13.2.3 应当将不同受益人的受益权分别记账管理。
13.2.4 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本信托计划终止日起不得少于 15 年。
13.2.5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除根据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4.1.1 按本合同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
14.1.2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提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14.1.3 受益人有权向受托人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受托人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14.1.4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4.2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4.2.1 受益人已经就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取得了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授权或许可。
14.2.2 受益人如需变更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托人。该账户变更未取得受托人事前认可而可能导致的损失或其他风险,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14.2.3 对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人透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2.4 善意行使受益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4.2.5对依本合同约定获得的有关本信托计划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4.2.6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5.1 受益人大会的组成
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合同规定行使职权。
15.2 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单独 或合计持有的信托单位占全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15.3 受益人大会的议事和表决程序、表决规则
15.3.1 受益人大会仅就以下事项有权审议决定:
(1)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本合同第 7.2 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受托人。
(3)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4) 受托人决定的延长期内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的,审议决定信托财产处置方案;
(5) 受托人提议的其他事项。
15.3.2 受益人大会不得对本合同第 15.3.1 条规定事项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且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5.3.3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受益人持有的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5.3.4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本信托计划、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或更换受托人,应当经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1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会有权解任受托人:
16.1.1 受托人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的。
16.1.2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
16.1.3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
16.1.4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
16.2 变更受托人的,应遵守下列全部程序和条件:
16.2.1 本合同所规定的应付未付的受托人报酬、信托费用、信托税费、规费已经全部结清。
16.2.2 新受托人已经确定,且新受托人书面同意继任受托人的义务与职责。
16.3 受托人变更时,受托人应向受益人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 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全部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16.4 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时,新受托人由原受托人选任;原受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大会选任。受益人大会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下列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16.4.1 变更新受托人的通知。
16.4.2 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信托计划项下原受托人义务与职责的确认书。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信托计划终止:
(1) 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受托人终止交易文件之履行或提前收回全部款项并宣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的。
(2) 受托人因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未满足而根据交易文件决定停止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3) 因交易文件相关当事人违约、重大情势变更或出现重大风险的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无法正常实施,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
(4)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5) 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6) 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7) 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8) 信托计划当事人协商同意。
(9) 信托计划被解除。
(10) 信托计划被撤销。
(11)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12) 信托计划预定存续期限届满且未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延期终止情形。
(13)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规定及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18.1 受托人应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按照第 19.3 条的规定披露后 10 日内,受益人未以书面形式对清算报告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8.2 本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应当根据本合同第9 条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19.1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自然季度制作信托计划管理报告,并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自然季度末月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同时受托人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9.2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9.2.1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19.2.2 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19.2.3 信托计划的担保方(如有)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19.3 在受托人对其制作的各信息披露文件和各信托事务报告审核无误后,受托人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向受益人披露本合同约定的信息:
19.3.1 在受托人的公司网站(www.cedartrust.com )上发布。
19.3.2 本信托项目信托经理所在的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19.3.3 应委托人或受益人的要求按照预留的地址或电子邮箱寄送邮件或发送电子邮件。
如因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地址或电子邮件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有效通知,其损失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
20.1 本信托计划资金募集以“金额优先、时间优先、额满即止”为原则。当本信托计划出现超募情况时,根据募集原则可能出现委托人因认购不成功而
《信托合同》自动解除的风险。
20.2 本信托计划为封闭式运作,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受益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无权要求赎回信托单位或提前退出信托计划,因此委托人
/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0.3 在本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及其委托的服务机构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及技能等因素直接影响信托财产收益水平,如果受托人及其委托的服务机构对经济形势和信托财产管理运作方式等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水平。本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为受托人、保管人、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方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信托财产或受益人利
益受损。
20.4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运作存在盈利的机会,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受益人获得最大利益为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资金运用无风险。
20.5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信托文件所记载的预先分配信托收益比率不代表受托人的承诺,受托人并不保证信托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实际收益与按照相应公式估算的参考信托收益完全一致,同时,受托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本信托计划在出现兑付困难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存在可能延期兑付或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
20.6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按照编号为雪松国际信托[2020-075]号第(2)号、编号为雪松国际信托[2020-075]号第(2-1)号的《厦大访客中心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和《厦大访客中心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7 亿元用于收购厦门市演武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厦门市华深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3 亿元用于向厦门演武场投资追加股权投资,最终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工程款及项目日常营运支出。信托资金对标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存在市场风险,如厦大访客中心项目未能按计划进度推进、项目运营资金短缺以及未能如期达成招商目标等将影响到信托收益或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此外,有可能发生对项目公司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运营标的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均可能影响到信托收益或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20.7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实际信托利益是按照该类信托受益权实际存续期限计算,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发生《信托合同》或《厦大访客中心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情形导致信托受益权提前退出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总额将减少。本信托计划还可能因政策原因无法实现投资目的而提前终止。受托人也可能因监管政策调整或交易文件约定要求提前结束信托投资期限,从而使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受托人也可能因为累计一定比例的信托单位受益人要求转让信托收益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20.8 信托资金投资涉及特殊领域的,需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因此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相关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信托计划的设立及管理,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进而影响受益人的收益水平。
20.9 宏观经济周期的周期性波动、景气循环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变动等因素,将有可能对股权转让方、标的公司及相关联方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导致信托资金出现违约风险。
20.10 标的公司企业经营可能出现不规范的现象,这会造成一定的操作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
20.11 若信托期限届满时,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未按照约定分配利润的,则可能存在本信托计划不能按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
20.12 本信托计划以信托资金受让标的股权,若于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因标的公司经营不善、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造成标的公司亏损,标的股权实际价格下跌,则存在信托财产发生减损,从而影响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的实现。本信托计划投资标的公司的标的股权,若标的公司未分配预分红等投资收益,则信托计划可能无法按时向各受益人分配相应预期信托利益,存在各受益人无法取得相应信托利益的风险。
20.13 交易文件中约定,厦门大学访客中心项目为厦门大学授予的一定期限的经营收益权。如因厦门大学方政策、规划等原因导致项目经营收益权提前终止、价值贬损的或消灭的,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可能面临风险,项下标的股权投资可能提前终止,存在受益人无法取得相应信托利益的风险。
20.14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或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其他原因影响,信托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变现,因此投资本信托计划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分配或获得分配的利益低于其信托文件估算的预先分配信托收益的风险,甚至投资本金亏损的风险。若本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尚未完全变现的,受托人须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变现,尚未终止的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相应延长至信托财产完全变现之日止,信托单位最后一个核算日调整至该类信托财产完全变现之日。该种延期将导致受益人无法在原信托预计存续期限内实现信托利益。进入延长期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最终实现的信托利益存在不确定性,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
20.15 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如本信托计划分期募集的,则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单位的募集时间不同、到期时间不同,各期信托单位在分配时间上
存在先后差异,先到期信托单位的持有人在获得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利益分配后,除享有本信托计划到期后可分配的超额信托收益外,其后不再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任何利益,也不再承担风险;尚未注销的后到期信托单位持有人则继续享有剩余信托财产权益,承担随后因债务违约导致损失的风险。
20.16 在发生所揭示的风险以及其他尚不能预知的风险而导致信托财产重 大损失的,信托受益人都可能发生本金损失的风险。对于信托受益人,受托人均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向其分配信托利益,信托受益人获得的信托利益将视信托财产届时变现状况而定,信托受益人仍可能因信托财产价值较低或发生亏损而造成其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
20.17 受托人因本信托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而需缴纳增值税费(税金及附加等)、印花税等,由本信托财产承担,增值税、印花税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受托人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花税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因目前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资管产品管理人具体如何就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缴纳增值税费(税金及附加等)有待进一步明确,受托人仅按照该等前述法规的文意理解进行操作。若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台更为明确的实施细则或者实际缴纳相应税费时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届时要求与受托人自身判断不一致,均将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实际承担的增值税费(税金及附加等)与受托人在信托成立或各期信托产品募集完成时或信托产品运营过程中所测算的应由本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不一致,从而导致各受益人所取得的实际信托收益低于所签署的信托文件中约定的参考收益,最终影响各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
20.18 受托人可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代理推介本信托计划或代理收付本信 托计划信托资金或为本信托计划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第三方金融机构仅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工作或代理收付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或为本信托计
划提供咨询顾问服务,不为本信托计划垫付任何资金,不承担本信托计划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亦不承担任何偿付、保证义务及本信托计划兑付争议解决义务。
20.19 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但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保管银行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20.20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20.21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或市场状况变化,致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全部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20.22 若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21.1 如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1.2 发生下列情形时,当事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21.2.1 不可抗力;
21.2.2 由于非任何一方的原因而导致通讯故障、电力供应暂停、计算机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1.2.3 受托人对于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1.2.4 受托人对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22.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22.2 对于本合同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除非生效法律文书另有规定,各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22.3 除各方有争议并正在进行诉讼的事项以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部分的义务。
23.1 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本合同之《信息填写及签字页》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受托人收到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之日起生效。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本合同自委托人在本合同之《信息填写及签字页》签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本合同之《信息填写及签字页》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受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受托人收到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之日起生效。
23.2 如受托人根据“金额优先、时间优先、额满即止”的募集原则确认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为超募资金,则受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应于确认委
托人信托资金为超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信托资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如有)退还委托人,本合同自委托人收到受托人退还的信托资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如有)之日起自动解除。
24.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本合同各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24.1.1 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4.1.2 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之日。
24.1.3 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
24.1.4 由电子邮件发送,邮件系统显示已成功发送的当天视为通知已经成功送达。
若被通知方拒收或者因变更联系方式但未通知对方而未能送达的,则发出之日为送达日。
24.2 受益人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发生变更,受益人应在信托利益支付日前书面通知受托人。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其中受托人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在其网站(www.cedartrust.com)上公布为有效的通知方式。发生变动的一方(以下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对方,除非法律另行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24.3 委托人、受益人确认,委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信息填写及签字页填写的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接收邮箱地址为本合同所涉诉讼司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上诉状、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
期履行通知书)的送达地址和电子司法文书电子邮件接收邮箱地址,所有司法文书只要发送至委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信息填写及签字页填写的通讯地址或电子邮件接收邮箱地址,即于本条约定的送达日视为送达。
25.1 《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规定的,以《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计划说明书》为准。《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计划说明书》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25.2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
25.3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由双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受托人已提请委托人/受益 人特别注意本合同中加粗的条款、有关免除或限制受托人责任、受托人单 方拥有某些权利、增加委托人/受益人责任或限制委托人/受益人权利的条 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受托人已应委托人/受益人的要求对上 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委托人/受益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 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且签约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25.4 本信托计划不因受托人的名称变更、法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5.5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5.6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5.7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持有一份,受托人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雪松国际信托·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当事人签字页)
委托人/受益人:
自然人投资者(签字): | 机构投资者(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
受托人(公章/合同专用章):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江西省• 南昌
雪松国际信托• 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申购确认书
第【 】期
(请委托人在空白处填写有关资料,且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保管银行和代理收付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委托人
委托人信息详见本认购/申购确认书签署页。二、受益人信托财产银行划付账户
2.1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即信托计划成立及各类信托单位成立时的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
2.2 受益人指定其自有银行账户(详见本认购/申购确认书签署页)作为接收信托利益分配的银行账户(即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2.3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应该填写全称,因受益人填写不完整不准确导致受托人无法分配信托利益,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受托人有权在受益人确认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后分配信托利益。受益人在持有信托单位期间,不得取消上述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受益人如需变更上述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按信托合同要求办理变更及通知手续。
三、委托人认购/申购情况
3.1 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类型:
(1)A 类信托单位,其中:A1 类信托单位适用于信托期限预计为【2】年,认购/申购信托单位份额低于【300】万份(不含)的投资者,可分期发行;A2类信托单位适用于信托期限预计为【2】年,认购/申购信托单位份额不低于【300】万份(含)但低于【1000】万份(不含)的投资者,可分期发行; A3 类信托单位适用于信托期限预计为【2】年,认购/申购信托单位份额不低于【1000】万份
(含)的投资者,可分期发行;
(2)受托人设置的新类型信托单位,具体以受托人官网公告为准。
某类信托单位发行规模、预计期限等由受托人确定,但各类信托单位规模之和不得超过本信托计划拟发行总信托单位份额。
3.2 委托人本期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类别:详见本认购/申购确认书签署页。该类信托单位预计信托期限:详见本认购/申购确认书签署页,自该类信托
单位成立日起算。
(特别提示:信托期限为预计的期限,可依据信托文件及交易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当认购/申购信托单位预设存续期限届满时,如对应的信托财产存在非现金资产,受托人先行将现金资产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分配给受益人,剩余非现金资产于变现之日或受托人认定无法变现之日后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向受益人进行清算分配,在此期间,信托计划顺延至清算分配完成之日,且无须就此次延期事宜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
3.3 认购/申购信托单位份数:详见本认购/申购确认书签署页。
3.4 认购/申购信托资金金额:详见本认购/申购确认书签署页。四、信托计划推介期/发行期及成立
4.1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发行期: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不超过【90】日,自【2020】年【8】月【3】日起算,受托人可根据信托文件约定调整;本期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发行期详见本认购/申购确认书签署页,具体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受托人可根据发行、认购/申购情况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发行期。
4.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期信托计划推介期/发行期结束:
(1)本期信托计划募集信托资金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但首期信托计划需满足信托计划成立的募集资金最低金额);
(2)本期信托计划推介期/发行期(含延长期限)届满;
(3)达到本信托计划的上限规模。
4.3 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且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时,受托人可在官网披露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情况。在发行期内,符合第 4.2 条发行期结束条件且受托人与交易对手完成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后,受托人可在官网披露本期信托计划募集情况及各信托单位的成立情况。
五、信托报酬、银行保管费及其他费用
5.1 受托人信托报酬由固定信托报酬、超额业绩报酬(如有)和浮动信托报酬构成,按照以下方式收取:
(1)受托人固定信托报酬
受托人按照各期募集各类信托资金对应的信托报酬费率 T1%/年分别收取固定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前端收取。
第一部分固定信托报酬由受托人于各期募集信托单位成立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分别收取,受托人某期收取的第一部分固定信托报酬=∑该期某类信托资金金额×对应的信托报酬费率 T1%。
上述公式中“对应的信托报酬费率 T1%”具体为:
本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报酬费率 T1%为【6.30】%;
第二部分固定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各期各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对应的信托报酬率 T2%和上述计算方式按日计提,并由受托人于预先分配信托收益核算日及信托单位到期日收取。受托人收取的第二部分固定信托报酬=∑该期某类存续信托资金金额×对应的信托报酬费率 T2%×核算期内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
÷365。
上述“对应的信托报酬率 T2”具体为:
本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报酬费率 T2%为【0.8】%;
预期固定报酬一经收取,不因本信托计划的提前终止等任何情形而减少、退还或从其他应支付受托人的费用中扣减。
如本信托计划延期,受托人于每次决定本信托计划延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收取延期期间第一部分固定信托报酬。
延期期间第一部分固定信托报酬=延期时存续的信托资金×1.4%。
延期期间第二部分固定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各期各类信托单位实际延期天数按日计提,并由受托人于预先分配信托收益核算日及信托单位到期日收取。
延期期间第二部分固定信托报酬=∑核算期内各期各类存续信托资金×1.1%
×核算期内信托单位实际延期天数÷365。
(2)超额业绩报酬
各受益人最终年化投资净收益率(M)超过 8.5%(不含)的,超额部分投资净收益由受托人和各类信托单位受益人按比例分配,受托人享有的超额部分投资净收益,作为超额业绩报酬(超额业绩报酬最低为 0 元),于信托计划终止之日
收取。各受益人最终年化投资净收益率(M)计算及分配比例详见本认购书第 7.3条。
5.2 保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为本信托计划资金提
供保管服务,按保管存续信托资金的【0.01】%/年按日计收保管费,并由信托财产承担。
保管费的支付以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约定为
准。
5.3 其他费用
按照信托文件之三第 10.2 条约定的进行信托费用支付。六、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6.1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本期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及本合同的约定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以受托人的名义,其中 7 亿元用于收购厦门市演武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厦门市华深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3 亿元用于向厦门演武场投资追加股权投资,最终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工程款及项目日常营运支出。信托专户内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包括国债、公司债、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认购受托人发行的信托计划或其项下信托计划受益权,以及政策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项目及产品。
6.2 本信托计划通过获取标的公司的投资收益、转让或处置标的公司股权、转让标的公司厦门大学访客中心商业及车位剩余经营许可期限等方式退出。
6.3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受托人取得标的公司支付的预分红、股息、红利等可分配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后,向受益人分配预先分配信托收益。某期信托单位到期或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及超额信托收益。
七、信托利益计算和分配
7.1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按预先分配、最终核算两个阶段进行核算分配。
7.2 预先分配信托收益
受托人取得标的公司预分红或其他收益后,应分别于每自然年 6 月 20 日、
12 月 20 日进行核算,并于各核算日对应的支付日将该部分信托收益按本合同约定分配方式及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存续时间预先分配至各受益人。按照对标的公司运营情况的预估和核算,各受益人预先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Σ各受益人持有各期各类信托单位份额×1 元×【8.5】%×核算期内各期各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5。核算期内信托单位余额发生变化的,应分段计算。
特别提示:当且仅当本信托计划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及信托计划交易对手(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方、厦门演武场、厦门华深)
等均完全履行了其各项义务和责任、且未发生任何争议或任何其他运营风险、且未考虑税费变化的前提条件下,受托人按照当前已知信息进行测算得出的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预先分配信托收益比率。本信托计划的相关公式或估算等均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利益的保证或承诺。受托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本信托计划设定的相关公式或比率仅为计算方便而设,某期某类信托单位终止时,该期该类信托计划各受益人可获得的实际年信托收益率存在低于该期信托合同所载预先分配收益比率的可能。
7.3 最终核算信托利益
本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将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或转让标的公司项下权益,或采取其他变现信托财产的方式。由标的项目累计取得的可分配信托财产(含已预先分配的信托收益),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支付的固定信托报酬、各类税费及其他负债后,按照各受益权人持有的该期该类信托单位份额和实际存续期限,核算各受益人所投信托资金最终的年化投资净收益率(M)。某受益人年化投资净收益率(M)计算公式如下:
M=(受托人累计取得的可分配信托利益-应由信托财产支付的固定信托报酬、各类税费及其他负债-累计投入的信托资金本金)×某受益人享有的投资收益比 例/某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数×1 元/该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实际期限(天)
×365
某受益人享有的投资收益比例=某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份额数×持有信托单位实际期限(天)/Σ各受益人持有的各期各类信托单位份额×各受益人持有各期各类信托单位实际期限(天)
受益人享有超额部分投资净 收益的比例(超额信托收益) | 受托人享有超额部分投资净 收益的比例(超额业绩报酬) | |
A1 类信托单位 | 20% | 80% |
A2 类信托单位 | 30% | 70% |
A3 类信托单位 | 40% | 60% |
标的项目各受益人最终年化投资净收益率(M)超过 8.5%(不含)的,超额部分投资净收益分按照以下比例,由受益人和受托人共同享有:
各受益人最终年化投资净收益率(M)未达 8.5%的,受托人将根据实际年化
投资净收益率(M)综合核算,扣减已预先分配的信托收益后,向各受益人按比例分配剩余信托利益,受托人不再享有超额业绩报酬。
7.4 受托人应于各信托收益预先分配日、某期某类信托单位期限届满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向持有该期该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分配预先信托收益、超额信托收益(如有)及信托本金。
7.5 本信托计划终止或提前进入处置程序时,本信托计划可供分配现金资产不足以使全部信托单位持有人分配的信托利益达到本认购书第 7.2 条计算所得信托利益的,剩余信托单位持有人(受益人)按照所持信托单位份额与剩余信托单位份额比例享有剩余信托财产权益。受托人有权就信托计划项下非现金资产变现后取得的现金先行向受益人兑付投资本金,具体分配办法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7.6 在各期各类信托单位对应的各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应依据截至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当天在受托人处登记的受益人的名单,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不足部分在下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同顺序优先进行分配。
(1)支付根据本合同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的各项税费、规费。 (2)支付根据本合同规定应付未付的受托人预期固定报酬。
(3)同顺序(按照应付的各项信托费用金额的比例)支付根据本合同规定应付未付的各项信托费用。
(4)于各期各类信托单位对应的核算日后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同顺序(按照该期该类各受益人以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占该期该类信托受益权全部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向持有该期该类信托单位的各受益人支付部分或全部预先分配信托收益。
(5)信托计划终止后,同顺序(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持有各期各类信托单位的各受益人应获分配的参考信托利益金额的比例)向存续的各受益人支付信托本金、超额信托收益(如有)及实际剩余信托利益。
(6)信托计划终止后,本认购书第 7.3 条所约定应由受托人享有的超额部分净收益,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由受托人自行提取;信托计划清算期间的利息作为浮动报酬也归属于受托人。
八、信托资金募集账户(受托人募集信托资金专用账户)户 名: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3602 0013 2920 1094 566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黄埔支行
特别提醒:委托人应将认购/申购的信托资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划入上述信托资金募集账户,由受托人统一划转至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进行管理运用。如信托计划不单独开立信托资金募集账户,则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同时作为信托资金募集账户。
九、本期信托计划签署的交易文件
1、《厦大访客中心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2、《厦大访客中心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3、《厦门大学演武运动场改建及访客中心协议书》
4、《投资合同》
5、《投后管理顾问咨询合同》
6、《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
7、《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十、其他
1、本认购/申购确认书一式贰份,受托人、受益人各持壹份。本认购/申购确认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委托人已通过纸质或电子签名/签章方式签署本认购/申购确认书;
(2)委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且受托人确认已接收交付的信托资金;
(3)受托人已通过纸质或电子签名/签章方式签署本认购/申购确认书。
2、在签署纸质合同的情形下,上述第(1)项所述委托人签署指委托人(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本认购/申购确认书上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委托人单位公章,或委托人(自然人)在本合同上签字,上述第(3)项所述受托人签署指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本认购/申购确认书上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在电子签名/签章的签署情形下,上述第(1)项所述委托人签署指委托人注册并登陆受托人电子签约平台后,委托人(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本认购/申购确认书上电子签名,并加盖委托人单位电子签章,或委托人(自然人)在本认购/申购确认书上电子签名,上述第(3)项所述受托人签署指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本认购/申购确认书上电子签名,并加盖受托人单位电子签章。
3、如委托人、受托人签署本认购/申购确认书及其他信托文件且委托人交付
信托资金后,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或以下“特别提醒”事项的约定退回委托人认购/申购资金的,委托人应按约定返还已签署的信托文件原件、受托人返还委托人认购/申购资金,且双方互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文件自动解除。
十一、特别提醒:
受益人自信托单位成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单位不成立或未能实际运用信托资金的,则受托人应于信托单位发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或受托人确定未能实际运用信托资金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及对应的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返还给委托人;因投资者交付资金时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已经募集满额或者投资者人数受限或有其他不符合本信托计划要求的,则受托人有权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退还投资者交付资金。
委托人签署本信托计划认购/申购确认书时,应当按照信托文件要求提供材料,材料复印件为本认购/申购确认书的重要附件,委托人应按原件 1:1 比例复印,复印件图案应清晰可见。
委托人签署本认购/申购确认书即表明委托人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认同并接受下列信托文件及其他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受其法律约束:
《雪松国际信托•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雪松国际信托• 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
《雪松国际信托• 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雪松国际信托• 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申购确认书》。
委托人确认受托人已就上述信托文件中相关内容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并提示委托人着重阅读信托文件中加黑字体内容,充分知晓相关法律后果;委托人已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已知悉受托人不得垫资兑付;委托人确认符合信托文件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完全满足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的所有条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雪松国际信托• 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申购确认书第【 】期签署页
委托人姓名/名称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委托人所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的期数 | 本信托计划第【 | 】期 | ||||
本期信托计划推介期 /发行期 | 不超过【 约定调整。 | 】日,自【 | 】年【 】月【 | 】日起算,受托人可根据信托文件 | ||
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 | 账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
银行帐(卡)号 | ||||||
委托人认购/申购信托资金金额 | (大写)人民币 | (小写)¥ | ||||
认购/申购信托单位预计信托期限 | 【 | 】个月,自该类信托单位成立日起算。 | ||||
委托人认购/申购本期信托单位份额(份) | 委托人认购/申购本期信托单位类别 | |||||
委托人签署本认购/申购确认书即表明委托人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认同并接受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及其他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受其法律约束: 委托人确认受托人已就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中相关内容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并提示委托人着重阅读信托文件中加黑字体内容,充分知晓相关法律后果;委托人已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已知悉受托人不得垫资兑付;委托人确认符合信托文件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完全满足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的所有条件,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 ||||||
自然人委托人(签字): 签署日期: | 机构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
受托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
文件 1:
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及投资者确认书
(自然人及机构投资者适用)
适当性匹配意见 | 尊敬的投资者: 您于【最近一次问卷填写时间】完成的风险测评结果显示: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 ) ; 您此次拟投资的产品【雪松国际信托•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适当性信息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为:_R4_; 产品期限为:本信托计划分期发行,您认购的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为【24】个月; 所属投资品种为:权益类 本公司已经向您充分揭示了该信托计划产品的风险。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及投资偏好与该信托计划产品风险等级、投资品种相匹配,您可以投资上述信托计划产品,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另有准入条件或适当性特别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本适当性匹配意见仅供您决策参考,并不代表本公司对上述信托计划产品的风险或收益作出任何实质性判断和保证。您应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如您在审慎考虑后同意接受上述适当性匹配意见,请认真阅读下列内容,并签字(签章)以示同意。 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日 期: |
投资者确认 | 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了贵公司关于【雪松国际信托•长盈 77 号厦大 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融产品的信托文件(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申购确认书等),并已充分了解该信托计划产品的特征和风险,自愿签署相关信托文件。 本人/机构在此确认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及投资偏好与该信托计划产品风险等级、投资品种相匹配。该确认未受贵公司及贵公司员工或代销机构理财经理的任何引导、误导或诱导,并确认该匹配意见仅供本人/机构决策参考,并不代表贵公司对上述信托计划产品的风险或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本人/机构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做出投资上述【雪松国 际信托•长盈 77 号厦大访客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融产品的决定,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与贵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无关。 投资者签名或盖章: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