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市後,根據上市規則,下列交易屬於持續關連交易:
I. 豁免持續關連交易
下列各項交易的各項百分比率(溢利比率除外)(如適用)乃參考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預期年度百分比為低於0.1%或超過0.1%但低於2.5%,而年度代價則少於1,000,000港元。因此,下列交易符合上市規則第14A.33(3)條所界定的豁免持續關連交易:
業務交易
x集團曾與下列公司及機構進行若干業務交易:
(i) 餘姚市佳華光電配件廠,其主要業務為生產塑膠及木製零件及金屬部件;
(ii) 餘姚市城區範興電器廠,其主要業務為硬件及塑膠零件的生產及加工;
(iii) 餘姚市興邦光電儀器有限公司,其主要業務為生產及銷售光學儀器部件;及
(iv) 餘姚市興立光學器材廠,其主要業務為光學零件的部件生產及加工。
本集團曾向上述公司或機構採購貨品及原材料,而有關交易於上巿後將會繼續進行。上述交易將按一般商業條款及不遜於給予獨立第三方的條件進行,並按市價定價。
關連人士
(i) x先生為董事會主席兼執行董事,而xxx佳華光電配件廠由其胞姊/妹的配偶(為聯繫人)全資擁有,故xxx佳華光電配件廠屬於本公司關連人士。
(ii) x先生為執行董事,而餘姚巿城區範興電器廠由其配偶的侄兒(為聯繫人)全資擁有,故餘姚巿城區範興電器廠屬於本公司關連人士。
(iii) x先生為執行董事,而餘姚市興邦光電儀器有限公司由其表兄/弟/姐/妹(為聯繫人)全資擁有,故餘姚市興邦光電儀器有限公司屬於本公司關連人士。
(iv) x先生為執行董事,而餘姚市興立光學器材廠由其姐/妹夫(為聯繫人)全資擁有,故餘姚市興立光學器材廠屬於本公司關連人士。
歷史數據
x集團與上述公司或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易詳情如下:
截至 截至 截至二零零四年 二零零五年 二零零六年
交易性質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i) 餘姚市佳華光電配件廠 採購光學 38 60 32
儀器部件
(ii) 餘姚市城區範興電器廠 採購原材料, 482 548 673
包括玻璃、塑膠及金屬物料
(iii) 餘姚市興邦光電儀器 採購原材料, 295 301 87
有限公司 例如玻璃及
鏡片
(iv) 餘姚市興立光學器材廠 採購原材料, 10 0 273
例如玻璃及鏡片
於營業紀錄期間,向上述公司及機構採購貨品及原材料分別佔本集團總銷售成本約
0.4%、0.2%及0.2%。
交易原因
x集團亦會向其他供應商購買貨品及原材料。上述公司及機構所供應的貨品及原材料質素均符合本集團的規定標準,且價格相若及不高於其他獨立供應商所提供的同類貨品及/或原材料。此外,該等公司及機構給予本集團更多採購貨品及原材料的選擇,因此可確保為本集團提供穩定的貨品及原材料供應。
未來安排
x集團與上述各公司及機構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訂立產品銷售協議。
年度上限
董事預期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年度向上述公司及機構採購貨品及原材料總額將分別佔本集團總銷售成本約0.1%、0.1%及0.1%。董事亦預期,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年度各年與上述公司或機構的業務交易金額不會超過上限人民幣 900,000元。年度上限的相關百分比率低於0.1%或超過0.1%但低於2.5%,而年度代價低於
1,000,000港元。
並無就豁免持續關連交易申請豁免
上述持續關連交易各百分比率(溢利比率除外)(如適用)均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預期年度百分比為低於0.1%或超過0.1%但低於2.5%,而年度代價為低於1,000,000港元。因此,該等交易屬於上市規則第14A.33(3)條的小額交易,故可豁免遵守申報、公佈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II. 須予披露的持續關連交易
下列各項交易的各項百分比率(溢利比率除外)(如適用)乃參考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預期年度百分比為低於2.5%或超過2.5%但低於25%,而年度代價低於10,000,000港元。因此,下列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34(2)條的須予披露規定:
a. 有關配套設施的物業租約
x集團根據本集團若干成員公司與x宇集團(其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及物業租賃)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訂立的物業租賃協議(「設施租賃協議」)的條款及條件,xxx集團租用若干物業(「設施物業」)作一般商業活動及配套用途。
下表載列設施租賃協議所涉設施物業的若干詳情:
業主 | 承租人 | 物業地址 | 物業類型 | 總建築面積 | 租金及年期 |
舜宇集團 | 浙江舜宇光學、寧波儀器、 舜宇光電信息及舜宇紅外 | 中國 浙江省 餘姚市城區北郊村 舜宇路 66-68號 以北 | 餘姚市宿舍,有69間標準房間 | 2,070平方米 (22,281平方呎) | 月租(包括所有其他開支)人民幣10,350.00元,租期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至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為期3年 |
舜宇集團 | 浙江舜宇光學、寧波儀器、 舜宇光電信息及舜宇紅外 | 中國 浙江省 餘姚市城區汽車北站 中江西首 | 餘姚市宿舍, 有229間標準 房間及3間套房 | 6,472.60平方米 (69,671平方呎) | 月租(包括所有其他開支)人民幣40,280.00元,租期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至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為期3年 |
舜宇集團 | 浙江舜宇光學 | 中國 浙江省 餘姚市城區舜宇路 66至68號 | 餘姚市污水處理設施 | 150.30平方米 (1,618平方呎) | 月租(包括所有其他開支)人民幣1,503.00元,租期 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至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為期3年 |
舜宇集團 | 寧波儀器 | 中國 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 252號20B室 | 杭州市辦公室 | 486.02平方米 (5,232平方呎) | 月租(包括所有其他開支)人民幣14,580.60元,租期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至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為期3年 |
舜宇集團 | 寧波儀器 | 中國廣東省 東莞城區 旗峰路98號錦松苑 9樓2室 | 東莞宿舍 | 127.96平方米 (1,377平方呎) | 月租(包括所有其他開支)人民幣2,559.20元,租期 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至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為期3年 |
舜宇集團 | 浙江舜宇光學 | 中國 浙江省 餘姚市城區舜宇路 66至68號 | 餘姚市辦公室、飯堂等 | 13,134.15平方米 (141,376平方呎) | 月租(包括所有其他開支)人民幣107,126.66元,租期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至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為期3年 |
總計: | 人民幣176,399.46元 |
預期設施租賃協議所涉設施物業的應付年租約為人民幣2,200,000元。
關連人士
(a) 根據上市規則,董事會主席兼執行董事王先生為本公司關連人士。
(b) x先生是xx的唯一股東兼x宇僱員信託受託人及其中一名受益人,可透過xx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控制10%或以上的投票權。因此,根據上市規則,x先生亦為主要股東,故為本公司關連人士。
(c) x先生透過本身擁有x宇集團約10.88%股權以及根據委託安排代表x宇僱員股東持有的另外30%x宇集團股權,可控制x宇集團約40%股權,故x宇集團為王先生的聯繫人。
(d) 根據上文所述,xx集團為董事兼主要股東的聯繫人,屬於上市規則第1.01及14A.11條規定所界定的本公司關連人士,因此本集團與x宇集團於上市後進行的任何交易均屬於上市規則所界定的關連交易。
定價基準
該等租金乃經有關訂約方公平協商,並參考約於有關各方簽訂設施租賃協議時相同地區的同類物業市場租金釐定。
獨立物業估值師行戴德梁行有限公司已審閱設施租賃協議,並確認本集團根據設施租賃協議應付的租金按當時市價釐定,故對本集團公平合理。
優先購買權
根據設施租賃協議,倘舜宇集團於設施租賃協議相關有效期內出售或將設施物業按揭,則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有權按相同條款及條件優先收購設施物業。
歷史數據
於營業紀錄期間的三年度各年,本集團就設施物業xxx集團支付的租金總額分別約為人民幣零元、人民幣零元及人民幣1,800,000元。
交易原因
由於本集團就上述設施物業應付的租金與市場價格相若,符合市場水平,而本集團亦無意增加資本開支收購作為非生產設施的物業,故本集團將繼續xxx集團租用設施物業。
未來安排
x集團將於設施租賃協議到期後繼續xxx集團租賃設施物業,惟有關租金必須公平、合理及為本集團所接受。
年度上限
根據上述設施租賃協議,董事預期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年度各年xxx集團支付的租金總額不會超過上限人民幣2,200,000元。年度上限的相關年度百分比率低於2.5%或超過2.5%但低於25%,而年度代價低於10,000,000港元。
豁免遵守申報及公佈規定
根據上市規則,於上市後,每次進行上述持續關連交易時,均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A.45至14A.47條的申報及公佈規定。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4條規定,上述持續關連交易的相關年度上限的各年度百分比率( 溢利比率除外)預期低於2.5%或超過2.5%但低於25%,而年度代價低於10,000,000港元。因此,該等交易可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但仍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45至14A.47條的申報及公佈規定。
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而聯交所亦已批准本公司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 14A.42條須以公佈方式作披露的規定。此外,除獲特別豁免外,本公司仍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的所有適用規則。
b. 有關生產設施的物業租約
寧波儀器根據寧波儀器與舜宇集團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訂立物業租約的條款及條件xxx集團租用廠房所在的物業。
下表載列該物業租約的相關物業詳情:
業主 | 承租人 | 物業地址 | 物業類型 | 總建築面積 | 租金及年期 |
舜宇集團 | 寧波儀器 | 中國 | 餘姚市 | 18,667.50平方米 | 月租(包括所有其他開支) |
浙江省 | 生產設施 | (200,937平方呎) | 為人民幣178,639.44元, | ||
城區 | 租期自二零零七年 | ||||
餘姚市 | 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 | ||||
舜宇路 | 十二月三十一日, | ||||
第66-68號 | 為期三年 |
估計預期二零零七年就上述物業應付的年租約為人民幣1,500,000元。根據物業買賣協議,預期不遲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完成出售物業。
關連人士
(a) 根據上市規則,董事會主席兼執行董事王先生為本公司關連人士。
(b) x先生是xx的唯一股東兼x宇僱員信託受託人及其中一名受益人,可透過xx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控制10%或以上的投票權。因此,根據上市規則,x先生亦為主要股東,故為本公司關連人士。
(c) x先生透過本身擁有x宇集團約10.88%股權以及根據委託安排代表x宇僱員股東持有的另外30%x宇集團股權,可控制x宇集團約40%股權,故x宇集團為王先生的聯繫人。
(d) 根據上文所述,xx集團為董事兼主要股東的聯繫人,屬於上市規則第 1.01條及第14A.11條規定所界定的本公司關連人士,因此本集團與x宇集團於上市後進行的任何交易均屬於上市規則所界定的關連交易。
定價基準
該租金乃經有關訂約方公平協商,並參考約於有關各方簽訂物業租約時相同地區的同類物業市場租金釐定。
獨立物業估值師行戴德梁行有限公司已審閱該物業租約,並確認本集團根據物業租約應付的租金按當時市價釐定,故對本集團公平合理。
歷史數據
於營業紀錄期間三年度各年,寧波儀器就上述物業xxx集團支付的租金總額分別約為零元、人民幣2,500,000元及人民幣2,100,000元。
交易原因
寧波儀器與x宇集團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簽訂物業買賣協議。據此,xx集團同意出售而寧波儀器同意購買有關物業,代價為人民幣28,000,000元(獨立估值師行戴德梁行有限公司確認此乃物業於有關時間的市值),將於上市後以全球發售所得款項支付。由於有待支付代價,故寧波儀器僅於上市後方會實益擁有物業的所有權。為處理物業所有權轉讓前的有關租務事宜,xx集團與寧波儀器簽訂該物業租約。
物業買賣協議的賣方舜宇集團的註冊地址為中國浙江省餘姚市舜宇城區舜宇路 66-68號。該代價由協議各方參考當時市價經公平磋商釐定。預期毋須就商譽支付代價。
除(1)xxx集團購買物業、機器及設備及(2)本售股章程附錄一會計師報告所載與x宇集團及/或寧波舜宇科技訂立的委託貸款安排外,於本售股章程日期前2年內,x宇集團或任何董事或侯任董事並無直接或間接擁有該等交易(不包括本集團在日常業務中訂立者)的任何權益。
未來安排
根據物業買賣協議,xx集團同意向寧波儀器轉讓物業。有關物業買賣協議將於上市後盡快完成,而有關代價將以本公司自全球發售所得款項支付。該物業租約的安排僅於上市後成為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並會於短期後(現時估計不會超過上市日期起計兩個月)不再為持續關連交易。
年度上限
根據上述物業租約,董事預期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支付予x宇集團的租金總額不會超過上限人民幣1,500,000元。年度上限的相關百分比率低於 2.5%或超過2.5%但低於25%,而年度代價低於10,000,000港元。
豁免遵守公佈規定
根據上市規則,於上市後,每次進行上述持續關連交易時,均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A.45至14A.47條的申報及公佈規定。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4條規定,上述持續關連交易的相關年度上限的各年度百分比率(溢利比率除外)預期低於2.5%或超過2.5%但低於25%,而年度代價低於 10,000,000港元。因此,該等交易可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但仍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45至14A.47條的申報及公佈規定。
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而聯交所亦已批准本公司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4A.42條須以公佈方式作披露的規定。此外,除獲特別豁免外,本公司仍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的所有適用規則。
III. 保薦人確認
保薦人認為,上述關連交易乃於一般及日常業務中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且該等交易的上述條款及年度上限均屬公平合理,並對股東整體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