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倉 庫 縣市 鄉鎮 市區 路 段 巷 弄 號 建號 樓層數 租用面積 (平方公尺) 備註 高雄 仁武 八德二 - - - 86 仁武區 永和段 30 建號 1 2300 A03 號倉 2(2300m ) 如建物登記謄本及附圖 土地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租用面積 (平方公尺) 高雄 仁武 永和 0206-0000 0207-0000 230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
仁武國有倉庫A03 冷藏倉租賃契約
出租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以下簡稱甲方)
承 租 人:
(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租賃甲方之冷藏庫,經雙方合議簽訂本契約,並由雙方共同信守。具體條款如下:
一、出租冷藏庫地點:仁武國有倉庫A03 冷藏倉
國有倉 庫 | xx | xx xx | x | x | x | x | x | xx | 樓層數 | 租用面積 (平方公尺) | 備註 |
高雄 | 仁武 | 八德二 | - | - | - | 86 | xxx xxx 00 xx | 1 | 2300 | A03 號倉 2 (2300m ) 如建物登記謄本及附圖 | |
土地 | xx | xx xx | x | xx | xx | 租用面積 (平方公尺) | |||||
高雄 | 仁武 | 永和 | 0206-0000 0207-0000 | 2300 |
二、冷藏庫面積及租金數額:
■ A03 號倉(2300m2)
租金數額:租賃費用A03 號倉每年租金含稅為新台幣 元,租賃期內不增減租賃費。
三、租賃期限:自簽約日起算 1 年。
四、租金繳納期限:乙方應於合約簽訂日起 14 日內繳清 1 年租金,甲方並開立收據給
付乙方做為核銷憑證,乙方逾期繳納租金時,依下列標準加收違約金:
1、逾期繳納未滿 1 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 5。但逾期 2 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
2、逾期繳納在 1 個月以上(含)者,未滿 2 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 10。
3、逾期繳納在 2 個月以上(含)者,未滿 3 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 15。
4、依此類推,每逾 1 個月,加收千分之 5,最高以欠額之千分之 30 為限,並解除合約。
五、冷藏庫租賃費用,含水費及管理費用,租用期間冷藏庫電費依實際使用電量計
費,於次月計價收費。
六、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新台幣xxx,於租期屆滿時,抵付欠繳租金、冷藏庫電費、拆除地上物或騰空租賃物、損害賠償等費用後,如有賸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由乙方另行支付。
乙方於租期屆滿前申請終止租約,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及租金不予退還。但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及租金,得依前項規定辦理退還(租金依剩餘月份比例返還)。
七、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冷藏庫機械設備之保養,惟租賃期間乙方須負其維護之責任。乙方人為造成損壞者由乙方負責,並擔負維修責任及按原狀修復且更換同等級規格設備。
2、因自然災害或電力電路故障,發生停電事故而影響乙方之利益,甲方不負任何責任。惟甲方將儘速聯繫電業系統修復,以保證乙方之利益。
3、冷藏庫產權如發生變更,政府拆遷、出售等,終止租賃合約。甲方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並對乙方繳納之租金按乙方實際使用時間計算。
八、乙方責任
1、乙方必須保證按時繳納冷藏庫之租金。如不按時繳納,甲方有權停止乙方使用,終止合約。
2、租賃之冷藏庫限作儲存農糧產品使用,乙方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乙方在租賃期內必須合理妥善使用冷藏庫,應盡善良保管及維護責任,依庫房管理手冊使用冷藏庫,以維冷藏庫設備良好,如有損壞,依價賠償甲方。如因乙方造成設備損壞導致甲方及相鄰承租戶之利益受損部分,由乙方負責賠償,乙方之物品受損失,乙方自己承擔,甲方不負責。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本倉庫規劃設計之主要用途為公糧、進口米保存與任務性蔬果調節保存等功能,相關冷藏設備之溫、溼度控制,並未能符合所有之農作物之最佳保存條件,在承租期內,乙方儲存於所租賃冷藏庫內之所有物品,由乙方自己保管看護,甲方不得干涉。乙方自行保管看護時,如發生變質、腐爛、丟失、損毀等現象,由乙方負責。乙方保證安全使用、不得發生事故,若乙方造成水、火、電等事故,一切責任和損失由乙方負責。因此造成甲方及相鄰承租戶損失部分,由乙方負責承擔和賠償。
4、承租期內,乙方應保持冷藏庫區清潔,若乙方有廢棄物應自行清理乾淨,否則衍生清理費用由乙方負責。
5、承租人使用租賃冷藏庫,應受下列限制:
(1) 不得作違反法令或約定用途之使用。
(2) 承租人應自行使用,不得擅自將租賃冷藏庫之全部或一部出租、將使用權轉讓他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由他人使用。
(3) 承租人未經出租機關同意,不得就使用冷藏庫任意增建、改建或變更室內裝修。縱經出租機關同意,承租人之增建、改建冷藏庫或變更室內裝修,仍須符合建 築法及消防法之相關規定,承租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經審核通過後始
可為之,且其所生費用均由承租人自行負擔,承租人不得向出租機關請求給付。
(4) 承租人應保持所使用冷藏庫結構及設備完整安全,並不得產生任何污染、髒亂或噪音致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如構成危害或違法情事,承租人應自行負責處理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有違反前項約定之違約情事者,出租機關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租約,收回租賃冷藏庫。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新台幣2萬元之違約金。
6、因承租人使用冷藏庫違反法令規定,致主管機關對出租機關裁處罰鍰、命限期改 善或強制拆除等處分,承租人應負責改善或拆除,並負擔罰鍰及所需之一切費用,且應賠償出租機關所受損害。
7、承租人因使用或管理租賃物不當,損害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導致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出租機關得向承租人求償。
8、承租人對於租賃物之全部或一部分不繼續使用時,應向出租機關申請退租,交還租賃物。
9、終止租約時,承租人應將冷藏庫整理回復原狀後,交還出租機關。其由承租人修繕、改建或增建部分,應無條件交出租機關接管收歸國有,並放棄任何補償或公法上任何拆遷補償權利。
10、承租人欲於上班(08:00~17:00)以外時間進出仁武倉儲區,須先解除倉庫大門保全設定,並於使用A03倉後將保全設定後方得離開,此期間由承租人負責全部倉庫廠區所有財物損失賠償責任。
十、合約終止:
九、本租賃冷藏庫之屋頂,甲方得自行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如因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導致租賃冷藏庫或乙方存放物全部或一部份毀損,則 概由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案得標廠商負損害賠償及恢復原狀之責,乙方不得再 向甲方求償。
本合約期滿前乙方如欲續租,應於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權決定是否同意乙方續租,甲方若同意,甲、乙雙方應另訂新約,否則合約期滿後,乙方應全部搬清所儲藏貨品,絕無異議。租賃冷藏庫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終止租約:
1、政府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時。
2、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必要收回者。
3、出租機關因有使用計畫有收回必要時。
4、承租人違反本租賃契約規定時。
5、其他合於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予終止租約者。
十一、違約責任:
合約簽訂後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如一方違約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對方有權解除本合約,造成對方損失者,應盡賠償責任。
十二、契約解釋及管轄法院:
1、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甲乙雙方當事人之完整契約。
2、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國有財產法、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履行合約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因本合約之履行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出租機關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三、契約公證:
本租約應依法公證,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十四、特約事項:
本租賃契約正本三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供公證使用;副本三份,
由甲乙雙方各留存二份及一份,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合約履行中發生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訂立補充合約,補充合約與本合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契約份數:
倘政府遇到緊急產銷調節之需,乙方應無條件挪出倉儲空間改由甲方使用,租金雙方另議。
立合約人
甲 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代 表 人:
地 址:統一編號:電 話:
乙 方:負 責 人:地 址:統一編號: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頁請附在合約後面)
寫) | 變 | 更 | 記 | 事 | (本欄由出租機關填 | ||
項次 | 日期 | 內容 | 備註 | ||||
附圖:租用範圍
A03 號倉(計 2300 平方公尺,如建物登記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