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甲方: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交易协议书
乙方(申请人): 证件号码:
乙方基金账号: (新开户免填)
为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交易业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邮件方式向甲方提交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交易业务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传真交易业务范围
x协议所称“传真交易”是指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后,以传真/邮件方式,通过甲方指定传真号码或邮箱向甲方提交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交易业务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
甲方接受的乙方传真交易申请包括:
(1)交易类业务:认购、参与、退出/违约退出、转托管、变更分红方式、撤消交易申请;
(2)账户管理类业务:除投资者账户名称、开户证件类型和号码外的其他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信息变更申请;
(3)甲方书面确认的其它业务申请。
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第二条 传真交易受理的条件
1、乙方必须是已在甲方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交易账户的投资者;乙方确认已清楚使用传真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 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所导致的损失,但因甲方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2、乙方办理传真交易委托业务,须预留业务印鉴或委托人签字样本。
3、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交易日 9:00-15:00 内将申请资料传真/邮件发送至甲方;乙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甲方系统记载的时间为准。
4、乙方办理传真交易认购、参与申请的,必须保证在该交易日 15:00 之前将认购、参与资金足额划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或在该交易日 15:00 之前将已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的有效证明传真/邮件发送至甲方,否则甲方将与乙方相关人员联系重新确定交易日期。认购期间发售公告另有时间限定的,以发售公告为准。
5、乙方在办理传真退出/违约退出、转托管转出申请时,应在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交易账户内留有足额的份额,否则该申请被视为无效申请,甲方不予执行。
6、 甲方根据乙方传真的交易申请表单上载明的印鉴/签字作为判认传真交易对方的依据。凡传真/邮件载明印鉴/签字与甲方留存印鉴/签字表面相符而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的有效交易,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传真交易受理流程
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准确填写由甲方提供的或从甲方网站下载的相关交易申请表。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将办理传真交易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传真至甲方。甲方指定专门的传真电话受理乙方申请,除此之外的传真申请无效。
2、 乙方传真交易申请表应载明乙方指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 甲方在上述规定交易时段内收到传真/邮件申请后,审核传真文件内容,如完全符合下述条件,甲方应受理委托申请:
(1)传真业务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相关《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甲方的业务规则;
(2)传真申请表及其相关申请材料的内容完整、清晰、准确(无任何涂改痕迹);
(3)传真申请表中印鉴/签字的表面形式与预留印鉴/签字核对一致。
4、 申请传真件作为交易申请凭证,甲方收到乙方符合上述条件的传真件则有权认为该传真件是乙方真实意思表示。
5、 乙方发出传真交易申请后,应五分钟内打甲方指定电话向甲方确认传真申请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6、 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相关《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7、 xxx在传真申请发出后的 10 日内,将加盖预留印鉴/签字的申请表原件及甲方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原件以特快专递寄送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若甲方在乙方传真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收到上述资料原件,甲方有权不再接受乙方新的传真申请;乙方应对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免责条款
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原因造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转)而影响传真交易的实施,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在传真申请表中印鉴/签字的表面形式与预留印鉴/签字一致的情况下,甲方对于乙方传真申请表中印鉴/签字是否真实及委托是否为乙方真实意愿不承担法律责任;
3、 乙方对传真交易程序产生误解、乙方传真设备与传真交易系统不匹配,或乙方操作不当无法下达申请或申请失败,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它甲方免责事项。
第五条 协议的效力
1、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若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其他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符合的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2、 本协议发生下列情况时终止:
(1)双方书面同意终止;
(2)乙方撤销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或者交易账户;
(3)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4) 甲方有权修改本协议内容。甲方可通过甲方网站将修改通知公告或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在修改通知公布或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乙方同意修改,本协议按照修改后的条款执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签章: 签字/签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