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團已與關連人士訂立多項協議,詳情載列如下。本節所披露的交易將於[編纂]後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構成我們的持續關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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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集團已與關連人士訂立多項協議,詳情載列如下。本節所披露的交易將於[編纂]後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構成我們的持續關連交易。
關連人士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本公司及我們附屬公司的董事及主要股東(不包括我們非重要附屬公司(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A章)的董事、主要股東及最高行政人員)及彼等各自的任何聯繫人(其中包括)於[編纂]後均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以下人士將於[編纂]後成為我們的關連人士:
(a) 發行人層面的關連人士:
• 寧夏中房發展,由我們的執行董事和控股股東方先生擁有42.96%的股權,因而為方先生的聯繫人;及
• 銀川中房物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銀中物業」),一家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代號:873784)由寧夏中房發展擁有51%的股權,因而為方先生的聯繫人;
(b) 附屬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
• 萬科集團,其持有萬科(成都)企業有限公司(我們附屬公司的主要股東,持有中房萬科實業40%的股權)90%的股權;
• 萬物雲空間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萬物雲服務」)是一間由萬科集團擁有 56.06%股權的聯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號:2602),因而為萬科集團的聯繫人;
• 萬翼科技有限公司(「萬翼科技」)是一間由萬科集團全資擁有的公司,因而為萬科集團的聯繫人;及
• 深圳市萬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xx科技」)是一間由萬物雲服務全資擁有的公司,由萬科集團擁有56.06%的股權,因而為萬科集團的聯繫人。
持續關連交易概要
交易性質 交易對手 適用上市規則 尋求豁免
(A) 全面獲豁免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持續關連交易
行政及技術支持合作 萬翼科技(為其本身及代表
萬科集團其他成員公司及其聯營公司)
上市規則
第14A.76(1)(b)條
不適用
(B) 須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持續關連交易
萬物雲集團提供的 物業管理服務 | 萬物雲服務(為其本身及 代表其附屬公司) | 上市規則 第14A.76(2)、 | 公告規定 |
14A.101 | |||
智能系統採購及 | xx科技(為其本身及代表 | 及14A.105條 上市規則 | 公告規定 |
安裝服務 物業租賃 | 萬物雲集團其他成員公司及其聯繫人) 寧夏中房發展(為其本身及 | 第14A.76(2)、 14A.101及 14A.105條 上市規則 | 公告規定 |
銀中物業提供的 | 代表其附屬公司及聯繫人) 銀中物業(為其本身及代表 | 第14A.76(2)及 14A.105條 上市規則 | 公告規定 |
物業管理服務 | 其附屬公司) | 第14A.76(2)及 14A.105條 |
(A) 全面獲豁免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持續關連交易
1. 行政及技術支持合作
於2023年[●],本公司(為其本身及代表我們的附屬公司)與萬翼科技(為其本身及代表萬科集團其他成員公司及其聯繫人)訂立行政及技術支持合作框架協議(「行政及技術支持合作框架協議」)。據此,萬科集團同意向本集團提供(i)綜合行政支持服務;及(ii)技術系統使用及維護服務(「行政及技術支持合作」)。向本集團提供的綜合行
政支持服務主要包括行政支持服務,如簿記、會計、員工支持、營銷服務以及其他行政支持服務。向本集團提供的技術系統使用及維護服務主要包括(i)提供網絡基礎設施資源;及(ii)提供若干信息系統及軟件以及相關維護服務。行政及技術支持合作框架協議的期限為自[編纂]起至2025年12月31日。
於2020年、2021年及2022年,我們就行政及技術支持合作應付予萬科集團的費用總額分別為人民幣5.9百萬元、人民幣12.2百萬元及人民幣13.8百萬元。於2021年及 2022年,我們已付予萬科集團的行政及技術支持合作費用較2020年有所增加,主要由於我們與萬科集團戰略合作水平提高,使得業務營運擴張,及需要行政及技術支持合作的項目公司數目及其營運需求有所增加。透過購買產品及採購行政及技術支持合作下的服務,我們可利用萬科集團的技術實力,進一步為本集團增值。
行政及技術支持合作項下產品及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將基於(i)現行市價及獨立第三方提供類似服務的價格;及(ii)實際成本(計及預計經營成本,包括(其中包括)勞工成本及材料成本)釐定。萬科集團一般就其投資的項目公司所提供的相若產品及服務採用相同的定價標準。
董事估計,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行政及技術支持合作框架協議項下的最高交易金額將分別不會超過人民幣15.3百萬元、人民幣15.5百萬元及人民幣15.7百萬元。該等估計乃基於(i)往績記錄期間的過往交易金額及增長趨勢;(ii)根據現有已簽署合約將支付的估計成本;及(iii)預期將與萬科集團進行行政及技術支持合作的項目公司的估計總數。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最高交易金額估計將保持穩定,因為預期同期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持合作的項目公司的總數目及其營運需求將維持穩定。
萬翼科技由萬科集團全資擁有,其持有萬科(成都)企業有限公司90%的股權。萬科(成都)企業有限公司為我們附屬公司的主要股東,於中房萬科實業持有40%的股權。因此,就上市規則而言,萬科集團及萬翼科技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行政及技術支持合作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於上市後根據[編纂]規則第14A章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上市規則項下有關行政及技術支持合作框架協議的年度上限的各適用百分比率預期將低於全年基準1%(於附屬公司層面涉及關連人士),且行政及技術支持合作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該等交易僅因涉及附屬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而屬關連交易,有關交易將構成本集團的最低持續關連交易,並將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B) 須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持續關連交易
1. 萬物雲集團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
於2023年[●],本公司(為其本身及代表我們的附屬公司)與萬物雲服務(為其本身及代表其附屬公司)訂立物業管理服務框架協議(「萬科物業管理服務框架協議」),據此,我們同意委聘萬物雲服務及其附屬公司(統稱「萬物雲集團」)就與萬科集團合作的該等物業項目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包括但不限於(i)物業管理服務;及(ii)增值服務(「萬科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管理服務主要包括(i)本集團與萬科集團合作的已開發及將予開發的住宅物業的住宅物業管理服務,如維護、清潔、園藝及公共區域及設施的安全;(ii)本集團擁有或使用的其他物業的物業及設施管理服務,如保安、清潔及綠化、設施運營及維護、環境以及健康及安全管理;(iii)未售停車場管理服務;及(iv)向業主提供協調服務。增值服務主要包括(i)銷售中心及樣板房管理服務;(ii)前介服務,即從業主角度向本集團提供專業意見,如交通規劃、物業管理場所工程設計、能源管理解決方案建設、質量檢驗、勞工及資源規劃及其他籌備工作的意見;及(iii)建築維護服務。萬科物業管理服務框架協議的期限自[編纂]起至2025年12月31日。
於2020年、2021年及2022年,本集團就萬科物業管理服務產生的服務費總額分別為人民幣21.7百萬元、人民幣34.6百萬元及人民幣36.4百萬元。於2021年,服務費較 2020年有所增加,主要由於(i)增值服務(包括銷售中心及樣板房管理服務、前介服務及建築維護服務)產生的費用總額增加,其一般按單價及萬物雲集團管理的建築面積
收取或按約定的固定服務費收取;及(ii)年內我們委聘萬物雲集團提供前置管家服务。我們於2022年產生的服務費較2021年有所增加,乃主要由於需要物業管理服務的交付物業項目數目總數增加,導致未售物業的物業管理費用增加,乃根據協定的固定每平米單價按月收取及建築維護服務費增加所致,而服務費一般根據萬物雲集團的單價及在管建築面積或協定的固定服務費收費。
截至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i)萬物雲集團受委聘提供銷售中心及樣板房管理服務的處於預售階段的項目數目分別為8個、10個及9個;及(ii)我們委聘萬物雲集團提供建築維護服務的已交付物業總建築面積分別為0.2百萬平方米、1.4百萬平方米及1.8百萬平方米 ;及(iii)就未出售物業所需的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項目數目分別為2個、4個及8個;及(iv)需要建築維護服務的物業項目數目分別為2個、6個及10個。
就萬科物業管理服務收取的服務費將參考多項因素釐定,包括(i)物業管理服務,即(1)相關政府機關刊發的指引費率(如適用);(2)現行市場費率(考慮該等物業的地點及狀況);及(3)其他第三方服務提供商就提供相若服務的報價;及(ii)增值服務,即(1)類似增值服務的現行市價;(2)預期營運成本(包括但不限於將予提供的特定服務的範圍及標準、勞工成本、行政成本及材料成本);及(3)其他第三方服務提供商就提供相若服務的報價。
為確保在選擇服務提供商時不會給予萬物雲集團優惠待遇,我們將於與萬物雲集團協定實際費用前向至少兩名獨立第三方提供商取得比較。
經計及萬物雲集團的資質認證、費用報價及服務質素等多項因素,以及對與萬科集團合作的物業項目的需求、要求及條件的熟悉及了解程度,我們於往績記錄期間透過招標及╱ 或詢價的方式委聘萬物雲集團為我們與萬科集團合作的所有物業項目提供萬科物業管理服務。倘萬物雲集團所提供的條款不遜於獨立第三方向我們所報者,且符合相關物業管理法律及法規的規定,我們預期於[編纂]後可能繼續委聘萬物雲集團為我們與萬科集團合作的物業項目提供萬科物業管理服務。
董事估計,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萬科物業管理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最高交易金額將分別不會超過人民幣38.5百萬元、人民幣34.9百萬元及人民幣26.7百萬元。該估計基於以下各項作出(i)於往績記錄期間類似服務及類似項目類型的過往交易金額;(ii)與萬科集團合作的現有物業項目中,我們已通過招標或費用報價方式委聘萬物雲集團為未出售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現有物業項目數量;(iii)與萬科集團合作的物業中,預計將由我們於相關年度出售及交付的需要萬科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估計建築面積;(iv)與萬科集團合作的項目中,於相關年度處於預售、建設及預交付階段需要萬科物業管理服務的估計項目數量。
與2022年相比,我們於2023年產生的應付萬物雲集團的服務費估計有所增加,而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我們產生的應付萬物雲集團的服務費其後估計會減少,主要由於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根據本集團擬定的當前開發計劃,處於預售及預交付階段(將需要前介服務)的物業項目(本集團已與萬科集團訂立或預期訂立具約束力的責任或具體承諾來共同開發)的數目發生變動。尤其是,(i)我們委聘或預期委聘萬物雲集團提供前介服務的物業項目數目截至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別為3個、6個及2個,以及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將分別為8個、4個及2個;及(ii)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們已委聘或預期委聘萬物雲集團提供銷售中心及樣板房管理服務的處於預售階段的物業項目數目將分別為6個、5個及2個。
萬科物業管理服務框架協議是一項框架協議,為所載的關連交易提供運作機制。預期本集團與萬物雲服務或其附屬公司可能不時根據需要簽訂個別服務合約。各項個別服務合約將載列萬物雲服務或其附屬公司向本集團提供的萬科物業管理服務、本集團將支付的服務費及與該等委聘有關的任何詳細規範。個別服務合約或僅載列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萬科物業管理服務框架協議所載的約束性原則、指引、條款及條件的條文。
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萬物雲服務由萬科集團擁有56.06%。萬科(成都)企業有限公司由萬科集團持有90%,而萬科(成都)企業有限公司為持有我們附屬公司中房萬科實業40%的股權的主要股東。因此,就上市規則而言,萬物雲服務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萬科物業管理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於[編纂]後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上市規則項下有關萬科物業管理服務框架協議年度上限的各項適用百分比率預期將高於全年基準1%(涉及於附屬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但低於5%,故萬科物業管理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2. 智能系統採購及安裝服務
於2023年[●],本公司(為其本身及代表我們的附屬公司)與xx科技(為其本身及代表萬物雲集團其他成員公司及其聯營公司)訂立智能系統採購及安裝服務框架協議(「智能系統採購及安裝服務框架協議」)。據此,xx科技同意向本集團提供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智能物業設備及系統的設計、施工、安裝及維護以及智能建築工地等各種服務場景中的相關服務(「智能系統採購及安裝服務」)。智能系統採購及安裝服務框架協議的期限為自[編纂]起至2025年12月31日。
於2020年、2021年及2022年,我們就智能系統採購及安裝服務已產生的應付予xx科技的費用總額分別為人民幣8.6百萬元、人民幣28.3百萬元及人民幣17.4百萬元。於2021年,我們已產生的應付予xx科技的智能系統採購及安裝服務費用較2020年大幅增加,主要由於我們與萬科集團戰略合作下開展的物業開發項目數量及規模增加。於2022年,我們已產生的應付予xx科技的智能系統採購及安裝服務費用較2021年有所減少,主要由於經參考物業項目的建築面積及施工時間表,我們與萬科集團的戰略合作項下已開展的物業開發項目就提供智能系統採購及安裝服務的合約數量減少。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我們與萬科集團的戰略合作項下已開展的物業開發項目就提供智能系統採購及安裝服務的合約數量分別為5個、19個及15個。
我們根據智能系統採購及安裝服務框架協議採購的智能系統將應用於中房萬科實業的物業開發項目,使得我們能夠利用萬科集團的技術能力,且將對本集團的未來業務發展有利。智能系統採購及安裝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將基於實際成本釐定(經計及並參考(i)其他第三方服務提供商就提供可資比較服務的報價;及(ii)估計營運成本(包括但不限於材料成本及勞工成本)。萬科集團對其所投資的項目公司提供的類似產品及服務一般採用相同的定價標準。
我們的董事估計,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智能系統採購及安裝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最高交易金額將分別不會超過人民幣24.4百萬元、人民幣 12.9百萬元及人民幣7.1百萬元。該等估計乃基於以下各項作出:(i)往績記錄期間的過往交易金額及趨勢,經參考當時需要智能系統採購及安裝服務的工程及物業開發項目的數目、規模及規格;(ii)根據現有已簽署合約及可能訂立的合約將支付的估計成本; (iii)本集團已訂立或預期訂立具約束力的責任或具體承諾以委聘xx科技提供智能系統採購及安裝服務的工程及物業開發項目的數目、規模及規格;及(iv)本集團已訂立或預期訂立具約束力的責任或具體承諾以委聘xx科技提供智能系統採購及安裝服務的物業開發項目的施工期及進度以及預期交付時間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經參考物業項目的估計建築面積及施工時間表,我們與萬科集團的戰略合作項下已開展及將開展的物業開發項目中就提供智能系統採購及安裝服務的估計合約數量分別為 10個、7個及3個。與2022年相比,智能系統採購及安裝服務的最高交易金額於2023年預期將增加,乃由於我們與萬科集團戰略合作項下需要或預期需要智慧系統採購及安裝服務的工程及物業開發項目的規模及建築面積增加。截至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最高交易金額估計將會減少,由於本集團已委聘或預期委聘xx科技提供智慧系統採購及安裝服務的工程量及物業開發項目數目根據本集團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預期的當前開發計劃中物業開發項目的施工進度及預期交付時間表而減少。
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xx科技由萬物雲服務全資擁有,而萬物雲服務由萬科集團擁有56.06%。萬科(成都)企業有限公司由萬科集團持有90%,而萬科(成都)企業有限公司為持有我們附屬公司中房萬科實業40%股權的主要股東。因此,就上市規則而言,萬物雲服務及xx科技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智能系統採購及安裝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於[編纂]後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上市規則項下有關智能系統採購及安裝服務框架協議的年度上限的各項適用百分比率預期均將高於全年基準1%(涉及附屬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但低於5%,故智能系統採購及安裝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3. 物業租賃
於2023年[●],本公司(為其本身及代表我們的附屬公司)與寧夏中房發展(為其本身及代表其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訂立物業租賃框架協議(「物業租賃框架協議」),據此,我們同意將若干場所出租予寧夏中房發展、其附屬公司及╱ 或聯營公司。物業租賃框架協議的期限為自[編纂]起至2025年12月31日。
由於物業租賃框架協議為一項框架協議,預期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與寧夏中房發展、其附屬公司及╱ 或聯營公司將不時根據需要訂立個別服務合約。各項個別服務合約將根據物業租賃框架協議的主要條款載列具體條款及條件。
根據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與其他業務的當時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其他公司」)訂立的物業租賃協議,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我們向其他公司租賃總建築面積為 66,214平方米的合共9項物業。於9項xxxxx,0xxxxxx,0xxxxxx及2項為用於其他業務的零售物業。截至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其他公司就租賃物業向我們支付的租金總額分別為人民幣6.6百萬元、人民幣12.9百萬元及人民幣12.9百萬元。
我們將於[編纂]後繼續向其他公司租賃物業。根據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與其他公司之間的現有物業租賃安排,預期本集團將向其他公司租賃總建築面積達71,649平方米的12處物業以用於其他業務。據我們的董事估計,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其他公司根據物業租賃框架協議應付予本集團的最高年租將分別不會超過人民幣14.2百萬元、人民幣15.2百萬元及人民幣15.8百萬元。根據物業租賃框架協議支付的租金總額須經公平磋商後釐定,並參考包括(i)根據現存物業租賃安排應付予本集團的租金;及(ii)同地區規模與質量相近的物業的現行市場價格等因素。物業租賃框架協議須按不優於我們向獨立第三方提供的條款訂立。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應付予本集團的租金預計會較往績記錄期間增加,此乃由於(i)寧夏中房發展僅於寧夏中房實業完成企業分立後於2020年年底成立;(ii)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由於COVID-19,根據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與其他公司訂立的個別租賃協議,我們允許對應付租金提供折扣;及(iii)我們預計將在 2023年、2024年及2025年向其他公司出租12項物業,以用於其他業務,租金參考同地區
規模與質量相近的物業的市場價格確定。估計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每平方米平均每月租金將為每平方米人民幣16.5元、每平方米人民幣17.7元及每平方米人民幣18.4元。
獨立物業估值師仲量聯行企業評估及諮詢有限公司已審閱本集團與寧夏中房發展的相關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訂立的物業租賃框架協議及現有租賃協議的條款,並確認已協定租金屬公平合理,且經參考類似地點及用途的類似物業的現行市價與市場價格一致。
寧夏中房發展由方先生(我們的執行董事兼控股股東)擁有42.96%。因此,就上市規則而言,寧夏中房發展、其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物業租賃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於[編纂]後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上市規則項下有關物業租賃框架協議年度上限的各項適用百分比率預期將超過全年基準0.1%但低於5%,物業租賃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該等交易將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4. 銀中物業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
於2023年[●],本公司(為其本身及代表我們的附屬公司)與銀中物業(為其本身及代表其附屬公司)訂立物業管理服務框架協議(「銀中物業管理服務框架協議」),據此,我們同意委聘銀中物業及其附屬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包括但不限於(i)將物業交付給業主之前的交付前服務,如停車場管理、清潔、檢驗、維修、保養或公共區域、預售展示單元、售樓處及共享設施的運營;(ii)為我們持有的未售物業單位及辦公樓宇提供物業管理服務;(iii)園藝及園林工程服務;及(iv)安保及智能工程服務(「銀中物業管理服務」)。銀中物業管理服務框架協議的期限由[編纂]起計至2025年12月31日。
於2020年、2021年及2022年,本集團就銀中物業管理服務產生的應付銀中物業及其附屬公司的服務費總額分別為人民幣13.4百萬元、人民幣29.7百萬元及人民幣35.4百萬元。我們於2021年就提供銀中物業管理服務而產生的服務費用較2020年有所增加且於2022年的該等服務費用較2021年有所增加,主要是由於(i)提供園藝及園林工程服務的服務費增加,此乃透過投標及參考物業項目的規模、規格及在建建築面積而釐定;及(ii)我們委聘銀中物業及其附屬公司提供銀中物業管理服務的銷售辦事處數目增加。於2020年、2021年及2022年,需要園藝及園林工程服務的開發中項目的總建築面積分別為0.2百萬平方米、0.7百萬平方米及1.6百萬平方米。於2020年、2021年及2022年,我們就提供銀中物業管理服務而委聘銀中物業及其附屬公司的銷售辦事處數量分別為 12個、15個及18個。
就銀中物業管理服務收取的服務費須參考多種因素釐定,包括(i)需要該等銀中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開發項目的服務範圍及種類、規模及位置以及總建築面積;(ii)預計提供該等服務的營運成本(包括勞動成本、材料成本及行政成本);(iii)相若服務及相若項目種類的現行市價,且不遜於獨立第三方向我們所作的報價;及(iv)銀中物業的成員公司根據有關投標或詢價提交的費用報價,以及相關政府部門制定的指導價格(如有)。為確保挑選服務供應商時並無給予銀中物業任何優待,我們於同意銀中物業或其附屬公司的實際收費前,需比較最少兩個獨立第三方供應商的報價。
據董事估計,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銀中物業管理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最高交易金額將分別不超過人民幣44.8百萬元、人民幣47.2百萬元及人民幣43.2百萬元。該估計基於以下各項作出:(i)於往績記錄期間相若服務及相若項目類型的過往交易金額;(ii)我們透過投標委聘銀中物業或其附屬公司提供銀中物業管理服務的現有物業項目數量;(iii)我們於有關年度出售及交付且需要銀中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的估計建築面積,並參考往績記錄期間本集團交付物業的趨勢;(iv)參考處於預售階段的相關物業項目的估計規模、規格及建築面積,銷售辦事處所需的服務需求及期限;及(v)現有園藝及園林工程服務協議的未完成合約價值,以及就提供園藝及園林工程服務可供投標的新物業項目的估計合約價值,此乃經參考估計規模、規格及在建建築面積。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們向銀中物業或其附屬公司支付的服務費較往績記錄期間預期將有所增加,主要由於:
(i) 銷售辦事處的額外服務需求及期限,此乃經參考於2023年、2024年及2025年需要提供銀中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項目的規模、規格及建築面積的估計增加。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銷售辦事處所需物業管理服務的估計平均每年月份數目分別為10.9個月、11.2個月及11.6個月;而該銷售辦事處的估計可供出售總建築面積分別為2.1百萬平方米、2.6百萬平方米及2.1百萬平方米。兩項估計均基於我們現有物業項目的總可銷售建築面積、同期物業項目的預售時間表及我們開發更多高檔住宅物業的策略,這將要求更高水平的服務及規格的銷售辦事處;
(ii) 園藝及園林工程服務的額外服務要求,此乃經參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的園藝及園林綠化工程服務可供投標的物業項目的估計規模、規格及開發中建築面積以及園藝及園林綠化工程的估計期間及進度。截至 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需要園藝及園林工程服務的估計開發中總建築面積分別為2.2百萬平方米、1.0百萬平方米及1.1百萬平方米,乃經參考我們開發中的歷史建築面積以及我們未來物業開發計劃而作出估計;及
(iii) 未出售物業的物業管理服務及開發中物業的交付前清潔、檢查及維護服務的服務費用估計增加,其乃根據本集團交付及計劃交付的物業的建築面積及可供銀中物業或其附屬公司管理以及需交付前清潔、檢查及維護服務的開發中規劃建築面積進行估計。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預期(a)本集團將委聘銀中物業及其附屬公司就未出售物業提供銀中物業管理服務,總建築面積分別為0.3百萬平方米、0.3百萬平方米及0.3百萬平方米;及(b)需要交付前清潔、檢查及維護服務的估計總規劃建築面積分別為1.2百萬平方米、1.1百萬平方米及0.8百萬平方米,此乃參考本集團於同期的物業項目交付時間表及相應的服務費率作出估計。
銀中物業管理服務框架協議是一項框架協議,為所載的關連交易提供運作機制。預期本集團與銀中物業或其附屬公司可能不時根據需要簽訂個別服務合約。各項個別服務合約將載列銀中物業或其附屬公司向本集團提供的銀中物業管理服務、本集團將支付的服務費及與該等委聘有關的任何詳細規範。個別服務合約或僅載列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銀中物業管理服務框架協議所載的約束性原則、指引、條款及條件的條文。
銀中物業由寧夏中房發展擁有51%,而寧夏中房發展則由執行董事兼控股股東方先生擁有42.96%。因此,就上市規則而言,銀中物業及其附屬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銀中物業管理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於[編纂]後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章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上市規則項下有關銀中物業管理服務框架協議年度上限的各項適用百分比率預期將高於全年基準0.1%但低於5%,銀中物業管理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該等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有關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C) 申請豁免
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上文「- (B)須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持續關連交易」所述交易構成我們在上市規則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該等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我們已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05條就上述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申請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4A.35條下有關上文「- (B)須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持續關連交易」一段所披露的持續關連交易的公告規定,且聯
交所已向我們授出有關豁免,惟該等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於各財政年度的合計金額不得超過上述相關年度金額。倘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項下條款出現任何重大變動,或倘本集團與本公司的關連人士訂立任何其他協議,或於該等豁免到期之後,我們將遵守上市規則項下的適用規定並可能申請相關豁免(如適用)。
除我們尋求豁免的相關規定外,本公司將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下的相關規定。
(D) 董事意見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已批准上文「- (B)須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持續關連交易」所述的持續關連交易,並認為該等交易已經並將:(i)於我們的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ii)按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的一般或更佳商業條款進行;及(iii)相關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集團及股東整體的利益。
(E) 獨家保薦人意見
根據盡職調查發現及資料以及本集團作出的確認,獨家保薦人認為,上文「- (B)須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持續關連交易」所述的持續關連交易乃於我們的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按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的一般或更佳商業條款訂立,且其中的建議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