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广东税务 2023 年小型机、存储、PC 服务器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政府采购服务类信息化项目
合 同 书
采购编号: GPCGD23C500FG147F
合同编号: GPCGD23C500FG147F
项目编号: 粤信项[2023]24 号
项目名称:广东税务 2023 年小型机、存储、PC 服务器及
负载均衡设备技术运维服务项目
注:本合同仅为合同的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甲 方: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乙 方: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根据 广东税务 2023 年省局小型机、存储、PC 服务器及负载均衡设备技术运维服务项
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 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大写):民币贰仟壹佰贰拾捌万元(¥21280000 元)。二、 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1. 负责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数据中心的小型机、存储阵列、PC 服务器、负载均衡设备的运维提供专业化的运维管理服务,为省局的核心设备提供原厂硬件维保服务,核心设备清单详见招标文件。为省局除核心设备外的所有其他服务器提供第三方硬件维保服务。
2. 提供每年 2 次高级性能分析和优化提升服务,每半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数据中心的运维维护现状提出优化完善的建议,并指导进行优化提升。
3. 提供原厂现场关键性技术支持,其中 HPE 品牌所有设备的原厂现场关键性技术支持
服务 40 人天,IBM 品牌所有设备的原厂现场关键性技术支持服务 60 人天,Array
品牌所有设备的原厂现场关键性技术支持服务 40 人天。
4. 服提供 12 名工程师驻场值守服务,其中小型机驻场工程师 4 名,存储驻场工程师 3 名,PC 服务器驻场工程师 5 名。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至少 1 人,项目经理不能为驻场人员。驻场工程师资质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三、 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为乙方有效完成技术支持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提供工作场所、及时下达工作任务,为乙方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而协调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2) 甲方有权要求撤换不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乙方应及时配合。若更换后所安排人
员仍然不符合工作要求,甲方可按不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每人每月 2 万元计算后从应付未付款中进行扣除。
(3) 若合同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乙方驻场服务人员未按合同要求到齐并通过甲方审核,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安排 12 名驻场服务人员常驻在甲方指定数据中心,为用户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人员的食宿自理。
2)乙方需保证实际驻场人员符合工作要求,如需更换需提前 1 周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才能更换。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安排驻场人员进行非本项目服务的其他工作。乙方应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为其工作人员足额支付工资、购买社保、发放福利补贴等,乙方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一切纠纷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如因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必须保证工作质量,在服务期间,乙方驻场服务团队须按时提交维保服务工作周报、月报,并交由甲方书面确认;服务工作结束后,须提交总结报告,由甲方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甲方书面进行确认;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须自费整改、修复或重新提供至符合要求,相应期限不予顺延。在服务期间组建后台技术支持服务团队,支持乙方驻场服务人员的运维工作。每月由乙方后台技术支持工程师进行月度检查并提交系统的运行情况报告,并负责协助乙方驻场工程师落实系统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5)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相关设备的运维。四、 服务期间(项目完成期限)
1.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全部乙方服务完成并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
2. 服务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五山数据中心、南海数据中心、江门备份中心等甲方指定地点。
五、 付款方式
由甲方按下列程序付款:
2. 本项目分 5 次付款,付款进度及付款条件如下:
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收到等额发票后的 30 日内支付 20%。
第二次付款:合同签订且服务期开始一个月后,收到等额发票后 30 日内支付 20%。第三次付款:合同签订且服务期开始四个月后,收到等额发票后 30 日内支付 20%。第四次付款:合同签订且服务期开始八个月后,收到等额发票后 30 日内支付 20%。第五次付款:合同服务期满且通过验收后,收到等额发票后 30 日内支付合同尾款。
3. 付款方式:采用支票、银行汇付(含电汇)等形式。
4. 每笔款项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应付款项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含货物款发票、货物安装费发票及有关服务发票),乙方迟延交付发票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而不视为甲方违约。
5. 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
六、 知识产权归属
1. 乙方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技术资料、提交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 乙方交付给甲方的成果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果甲方因使用本项目成果或其中一部分而被第三方起诉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乙方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与本合同无关的单位或个人的技术资料、软件、工具及乙方已有知识产权产品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七、 保密
1. 甲乙双方的保密协议(附件 2)将于合同签署时生效,有效期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后满五年。
乙方人员须遵循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为本合同提供的条文、规格、计划、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不得将其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围。
甲方不得将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技术方案、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技术资料,以及甲方所知悉的乙方经营策略、客户名单、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商业信息提供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2. 除了合同本身之外,上款所列举的任何物件均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物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甲方。
3. 技术支持过程中至乙方正式向甲方交付文档资料时止,乙方必须采取措施对本项目过程中的数据、技术文档等资料保密,否则,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的上述资料泄密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项目中所涉及的双方的内部资料、数据、业务流程、工作规范和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文档记录以及其它商业信息,甲、乙双方均有责任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方泄露。
5. 乙方保证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服务过程中所了解、知悉的甲方或相关单位的政府信息不得对外泄露,否则应付全部法律责任。
6. 进行系统调整与变更前,乙方应经过全面检测,避免出现安全漏洞和隐患。八、 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 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
4. 由于乙方服务工程师人为疏忽对甲方业务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甲方保留每次以不超过合同金额 3‰的幅度扣减应付未付款项的权利;如果造成业务系统中断服务则参照责任追究条款第 2、3 条处罚。若更换后所安排人员仍然不符合工作要求,甲方可按乙方未安排符合要求人员每人每月 2 万元计算后从应付未付款中进行扣
除。
5. 如驻场工程师不服从甲方管理,迟到、早退每年累计 10 次或旷工,违反操作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甲方将要求更换该驻场工程师,同时对乙方扣减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 1%的应付未付合同款。
7. 甲方逾期付款,每日按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应付未付款的 5%。
8. 乙方不得另行开发本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或缴费人)使用的软件,如有违反,甲方将乙方纳入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名单。
10. 乙方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风险控制制度。乙方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甲方有权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③乙方 3 年内不得参加所聘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11. 乙方需保证所提供服务的正常运作,如出现纳税人投诉或相关部门反馈监督意见等情形的,每出现一次乙方需支付本合同总额 1%违约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12. 如乙方存在违背保密协议或廉政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一次性支付本合同总额 3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3. 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所需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有权直接于应付款中予以扣除,如不足以抵扣的乙方须赔偿补足。
14.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公证费、差旅费、保全费、担保保函费等费用。
15.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围猎”甲方税务人员行为的(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
的,采取馈赠礼品礼金、邀请娱乐旅游消费、提供便利条件等非正常交往手段“围猎”相关税务人员及其亲属),自甲方及甲方主管机关认定或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甲方可以拒绝乙方参与其政府采购活动。
九、 争议的解决
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合同签约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2. 本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的法院。
3. 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十、 不可抗力
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 同解除和终止
甲乙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
当乙方存在下列违约行为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提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服务,逾期 15 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双方按项目进程及服务质量结算服务费后,乙方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 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应予以赔偿;
2)如果乙方服务未能经甲方验收通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相应期限不予顺延;期限经过后,乙方服务若仍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按项目进程及服务质量结算服务费后,乙方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要求乙方支付
合同总额 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应予以赔偿;
3)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投标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涉嫌用不正当手段影响甲方采购过程,包括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干扰甲方、评委、集中采购机构的招标、评标等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须支付合同总额 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仍应予以赔偿。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履行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解除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的解除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十二、 税费
与本合同相关的税费,依中国的税法规定由相应的承担方承担,本合同总价为含税价。十三、 其它
1. 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如乙方擅自转包、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超过违约金的经济损失。
十四、 合同生效
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 合同一式 柒 份,其中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叁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附件 1:采购文件 附件 2:保密协议书附件 3:廉政协议书
甲方(盖章):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乙方(盖章):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代表:
开户名称:银行帐号:开 户 行:
签定日期:2024 年 1 月 3 日
附件 1:采购文件
见本项目挂网公开招标文件
附件 2:保密协议书
保密协议书
为加强信息技术资料和数据的保密管理,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软件修改完善、数据处理和技术支持服务(下称项目)等工作中的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保密信息
(一)在项目中所涉及的项目设计、图片、开发工具、流程图、工程设计图、计算机程序、数据、专利技术、招标文件等内容。
(二)甲方在合同项目实施中为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和资料等;
(三)甲方应用软件在方案调研、开发阶段中涉及的业务及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等;
(四)甲方为完成本合同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资料并且在提供时未说明是公开信息的。
二、保密范围
(一)甲方已有的技术秘密;
(二)乙方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被甲方使用的;三、保密条款
(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甲方的有关保密信息,不得以其他任何手段谋取私利,损害甲方的利益。
(二)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泄漏甲方保密信息。
(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有关保密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
制。
(四)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 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四、保密信息的所有权
以上所提及的保密信息均为甲方所有。五、保密期限
(一)本协议的保密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后满 5 年。
(二)在本协议失效后,如果本协议中包括的某些保密信息并未失去保密性的,本协议仍对这些未失去保密性的信息发生效力,约束双方的行为。
(三)本协议是为防止甲方的保密信息在协议有效期发生泄漏而制定。因任何理由而导致甲、乙双方的合作项目终止时,乙方应归还甲方所有有关信息资料和文件,但并不免除乙方的保密义务。
六、关系限制
本协议不作为双方建立任何合作关系或其他业务关系的依据。七、违约责任
乙方未遵守本协议的约定泄露或使用保密信息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项目合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按合同总价的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乙方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 3:廉政协议书
廉政协议书
为增强甲乙双方廉政意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营造守法诚信、廉洁高效的工作环境,使甲乙双方的业务往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透明、恪守诚信的精神,预防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协议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坏国家和集体利益。
(四)双方应对各自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增强相关人员廉洁自律的意识。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书条款的行为,有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亲属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
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以个人借用(包含甲方借给乙方或乙方借给甲方)等名义与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发生现金、房屋、交通工具和贵重物品往来。
(六)不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亲属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乙方不得以谋取非正当利益为目的,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业务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利益默契。
(五)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借用(包含甲方借给乙方或乙方借给甲方)等名义与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发生现金、房屋、交通工具和贵重物品的往来。
(六)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协议书规定的,应向甲方单位举报。甲方举报投诉联系部门:省税务局纪检组。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书第一、三条,经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警告;
2、在一定范围(甲方及其关联单位)内通报乙方违约行为;
3、将乙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甲方招标;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市场的处罚;
4、扣除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
5、甲方有权终止涉及违约的业务合同,拒绝支付涉及违约的业务合同余款;
6、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全部由乙方赔偿。
(三)本协议中有关处理条款的约定不影响业务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追究权利的行使。
(四)如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涉及犯罪的,甲方有权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协议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书的签订并不免除双方的其他合同责任与义务。
附件 4: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协议书
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软件修改完善、数据处理和技术支持服务(下称“项目”)等工作中的安全责任及违约条款达成如下协议:
1.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不良后果的,甲方有权每次以不超过合同总价5%的幅度扣减应付未付合同款;合同期间内超过2次的,甲方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
2. 乙方对其派驻的服务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应定期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检查。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造成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等不良后果的,甲方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有权每次以不超过合同总价20%的幅度扣减应付未付合同款;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经甲方认定,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
3. 网络安全日常管理及应急演练要求。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网络安全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网络安全攻防演习等重点工作。若乙方在服务期限内违反以下规定,甲方有权每次以不超过合同总价5%的幅度扣减应付未付合同款,合同期间内超过2次的,甲方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甲方认定,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原项目合同或本补充协议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乙方还应按特别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1 账号口令安全。乙方应定期检查账号和权限,严禁超权限配置账号,严禁共用、借用、混用账号;定期检查修改应用系统、中间件、数据库、服务器、堡垒机、跳板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等口令,多台设备不得使用相同口令,并要确保口令符合强度要求(至少8位以上,包含数字、字母、字符和大小写);妥善做好账号口令保管,严禁在外网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存放,严禁在内网电脑集中保存、非加密保存。
3.2 源代码安全。应用软件上线前必须开展源代码安全审计,并完成问题整改后才能正式部署;禁止将程序源代码上传至互联网共享平台;自建代码管理平台应具备身份鉴别及加密传输功能,并遵循“工作必需”和“最小授权”原则进行账户权限分配;在源代码传递过
程中,乙方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严防代码泄露安全事件发生。
3.3 数据安全。严禁在开发测试环境使用税务生产数据;严禁未经审批授权查询导出数据;严禁在公司或个人内(外)网电脑、服务器及移动存储介质留存税费数据;严禁通过互联网传输税费数据;严禁非法提供、传播、公开、盗卖税费数据;严禁恶意篡改、破坏税费数据;乙方必须妥善做好税费数据备份,防止数据意外丢失或损坏。
3.4 终端安全
3.4.1 办公终端安全。办公用的内(外)网终端,必须规范安装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定期全盘查杀各类病毒木马;不访问各类非法和风险网站,不点击下载各类异常链接和文件,卸载各类非法应用和不安全软件,防止被恶意控制,攻防演习期间应尽量关闭或者减少使用互联网终端。严禁自行卸载或通过重装系统等方式变相卸载甲方要求乙方人员安装的终端安全、网络准入等软件。
3.4.2 其他终端安全。严禁使用手机、平板电脑、家用PC机等终端设备存储或传输税费数据、税务内部文件资料、纳税人缴费人敏感数据以及应用系统账号、口令、网络拓扑、运行管理数据等敏感信息。对于各类邮件、短信、电话、社交软件等保持警惕,必须严防社会工程学攻击,确保安全使用,发现终端使用异常必须立即向甲方网络安全归总部门报告。
3.5 漏洞整改。针对甲方通报的各类网络安全漏洞,应及时全面排查整改。对于因特殊原因未能整改的,必须采取官方提供的建议和方法配置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管控手段。特别是攻防演习开始前,必须保证漏洞数量“清零”。无条件修复漏洞,禁止以漏洞修复成本为由要求增加费用。存在已公布的、被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管理平台或其它权威安全机构发现并公开通报的安全漏洞,如经认定属于乙方责任,甲方有权每次以不超过合同总价1%的幅度扣减应付未付合同款,合同期间内超过2次的,甲方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3.6 网络及数据安全警示教育。乙方公司须定期(如每季度或半年)对乙方人员开展网络及数据安全警示教育,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并作为合同验收时的提交材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