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1 号)
(由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要提示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5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15]913 号文注册。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6 月
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发布《关于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明确《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于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同日,《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2 月 24 日《关于准予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变更注册,并经 2023 年 6 月 14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事项的议案》。自 2023 年 6 月 15 日起,《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备案及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银行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① 将样本空间证券按中证行业分类方法分类;
② 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少于或等于 50 只,则全部证券作为相应全指行业
指数的样本;
③ 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多于 50 只,则依次剔除行业内全部证券成交金额排名后 10%的证券以及累积总市值占比达行业内全部证券 98%以后的证券,剔除过程中优先确保剩余证券数量不少于 50 只,将剩余证券作为相应行业指数的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股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标 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内容。
基金资产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主要采取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力求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 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购、赎回目标 ETF;而本基金则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但暂不可以在交易所市场买卖 。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投资比例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 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书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
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目 录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106
十九、侧袋机制 113
二十、风险揭示 11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31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2
二十四、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133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35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7
二十七、备查文件 138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39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56
一、绪言
《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由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本基金由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4、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系统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存续期:指《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标的指数:指中证银行指数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 ETF 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目标 ETF:指另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亦简称“ETF”),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65、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70、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71、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7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5、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室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1% |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0% |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2% |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2% |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志刚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三部项目经理;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华东实业有 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 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 表人;兼任申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谐 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郭传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席办督查专员助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巡察委员会巡察专员、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顾传政女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上海天道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毕博管理咨询(上海)公司咨询顾问;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主 持工作);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总裁助理、投资 部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工会主席。
孙瑜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现任锦江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 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
严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融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莫尔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亚洲金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学者项目(GES)学术主任。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总法律顾问、工会主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22 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4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9 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 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 JP 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全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3 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4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银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伊然女士,硕士研究生,3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洛阳广播电视局记者、主持人,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编导,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国务院新闻办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2019 年、2020 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品牌中心主任、战略客户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志浩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7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原国泰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维护和分析岗、国泰君安证券交易技术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创新业务总监、副总经理兼创新业务主管、副总经理兼服务体系开发主管、副总经理兼部门一线合规风控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苏卿云先生,硕士研究生,16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部经理。2016 年 7 月加入华安基金,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 ETF业务负责人。2016 年 12 月至 2021 年 3 月,担任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11 月,担任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0 月至 2020 年 6 月,同时担任华安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0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细
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至 2022 年 3 月,同时担任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9 月至 2021 年 3 月,同时担任华安 MSCI 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0 月至 2021 年 3月,同时担任华安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 500 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同时担任
华安中证 500 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9 年 3 月至 2021 年 8 月,同时担任华安沪深 300 行业中性低波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至 2020 年 10 月,同时
担任华安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
至 2020 年 6 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民企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至 2021 年 3 月,同时担任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 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银行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6 月由华安中证银行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7 月,同时担任华安 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国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023 年 8 月由华安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0 月至 2024
年 4 月,同时担任华安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6 月由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11 月,同时担任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债 1-5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数字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 10 月至 2023 年 11 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4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数字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国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11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软件开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1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3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软件开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钱晶先生,自 2015 年 6 月 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7 日担任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许之彦先生,自 2015 年 6 月 9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任华安中证银行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担任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兼任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邹维娜女士,首席固收投资官兼绝对收益投资部高级总监胡宜斌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518 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69.3%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2.1%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 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IT 运营、综合行政、合 规风控等五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
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 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 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
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6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1008 只,QDII 基金 53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REITs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 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传真:021-58406138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他销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代销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A(基金代码:160418)
(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联系电话:95566
(2)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联系电话:95559
(3)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联系电话:95595
(4)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联系电话:95568
(5)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联系电话:95511 转 3
网址:bank.pingan.com
(6)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联系电话:95574
(7)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联系电话:95319
(8)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联系电话:(0769) 961122
(9)名称: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联系电话:956020
(10)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联系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11)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联系电话:400-990-8826
(12)名称: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联系电话:95531
(13)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36 楼联系电话:400,999,887,795,384
(14)名称: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联系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my1000.cn/ (15)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联系电话:95555
(16)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联系电话:86-20-38286588
(17)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联系电话:86-791-88250788,86-791-86288130,86-791-88250701
(18)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联系电话:86-28-86150207
(19)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联系电话:86-991-2307533
(20)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联系电话:86-22-23839177
(21)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联系电话:0531-68889021
(22)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联系电话:86-755-2383886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3)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联系电话:86-512-62601555
(24)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联系电话:021-68761616
(25)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联系电话:86-29-87406171,86-29-87211007
(26)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联系电话:86-21-38676798
(27)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联系电话:86-10-63080906
(28)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联系电话:0591-87278701
网址:http://www.hfzq.com.cn (29)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联系电话:86-755-83516072
(30)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联系电话:86-21-22169914
(31)名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联系电话:021-20655588
(32)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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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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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联系电话:86-755-82960432
(35)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联系电话:86-25-5851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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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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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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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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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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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联系电话:86-21-20321056
(45)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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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 2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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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名称: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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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名称: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联系电话:86-532-80958800
(48)名称: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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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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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联系电话:86-891-6526117,86-21-23586688
(51)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联系电话:86-10-83321376
(52)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联系电话:86-23-63786433
(53)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联系电话:86-10-67017788*8008
(54)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联系电话:4008909998
(55)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联系电话:95118、400 098 8511 (个人业务)400 088 8816 (企业业务)网址:kenterui.jd.com
(56)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联系电话:86-592-3128888,86-592-8060888,86-592-3122716,400-6533-
789
(57)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联系电话:95055
(58)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4000-890-555网址:www.tenganxinxi.com
(59)名称: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联系电话:021-50810673
(60)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联系电话:400-700-9665
(61)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联系电话:4000-766-123,95188-8
(62)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联系电话:400-820-2899
(63)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联系电话:4008-773-772
(64)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联系电话:4008886661
(65)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联系电话:400-101-9301
(66)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联系电话:400-080-3388
(67)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联系电话:400-6099-200
(68)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联系电话:400-619-9059
(69)名称: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联系电话:400-075-6663,400-673-7010
(70)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联系电话:400-046-6788,400-118-1188
(71)名称: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79 号金穗大厦 14 楼联系电话:400-021-2428
网址:https://www.jpinvestment.cn/ (72)名称: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联系电话:400-004-8821
(73)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联系电话:400-820-5369
(74)名称: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联系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75)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联系电话:400-920-0022,010-85650688
(76)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联系电话:400-068-1176
(77)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联系电话:95177
(78)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联系电话:400-821-9031
(79)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联系电话:020-89629066
(80)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联系电话:4000-555-671
(81)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84-0500
(82)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联系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83)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联系电话:4008201515
(84)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联系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5)名称: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585 室联系电话:400-700-9700
网址:https://www.qiangungun.com/
(86)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联系电话:400-817-5666
(87)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联系电话:021-20219931,021-20292031
(88)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联系电话:400-821-5399
(89)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联系电话:4006788887
(90)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联系电话:4001818188
(91)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 258 号 10 楼 02 单元联系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92)名称:重庆华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中山三路 121 号第 12 层 1218 室联系电话:023-63835890
网址:
(93)名称: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5-23964670
(94)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联系电话:400-921-7755,400-032-5885
(95)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
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联系电话:400-021-8850
(96)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 215A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97)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联系电话:400-8180-888
(98)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联系电话:400-066-9355、86-010-62675369
网址:fund.sina.com.cn/
(99)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联系电话:021-53398816
(100)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联系电话:4006105568
(101)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 楼网址:http://www.pytz.cn/
代销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C(基金代码:
014983)
(1)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联系电话:95559
(2)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联系电话:95595
(3)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联系电话:95568
(4)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联系电话:95511 转 3
网址:bank.pingan.com
(5)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联系电话:95574
(6)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联系电话:95319
(7)名称: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海峡银行大厦联系电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8)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联系电话:400-990-8826
(9)名称: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联系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my1000.cn/ (10)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联系电话:95555
(11)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联系电话:86-20-38286588
(12)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联系电话:86-791-88250788,86-791-86288130,86-791-88250701
(13)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联系电话:86-28-86150207
(14)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联系电话:86-991-2307533
(15)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联系电话:86-22-23839177
(16)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联系电话:86-591-38507869,86-21-38565565
(17)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联系电话:0531-68889021
(18)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联系电话:86-755-2383886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9)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联系电话:86-512-62601555
(20)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联系电话:021-68761616
(21)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联系电话:86-29-87406171,86-29-87211007
(22)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联系电话:86-21-38676798
(23)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联系电话:86-10-63080906
(24)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联系电话:0591-87278701
网址:http://www.hfzq.com.cn (25)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联系电话:86-755-83516072
(26)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联系电话:86-21-22169914
(27)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联系电话:86-10-56052830
(28)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29)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联系电话:86-755-82960432
(30)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联系电话:86-25-58519900
(31)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联 系 电 话 : 86-755-23835383,86-10-60836030,86-755-23835888,86-10-
60838888
(32)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联系电话:86-10-80926716,86-10-80929800,86-10-8092660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3)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34)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联系电话:086-510-82833209
(35)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联系电话:0755-82026586
(36)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联系电话:86-21-33389888
网址:http://www.swhysc.com (37)名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2 栋(B座)26 层
联系电话:86-731-84403396
网址:86-731-84403360,86-731-89955783
(38)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联系电话:86-28-86690021
(39)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联系电话:86-532-68722868,86-531-89606159
(40)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联系电话:86-21-20321056
(41)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 13 号舜远金融大厦 1
栋 23 层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42)名称: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联系电话:86-10-57672000
(43)名称: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 18 楼联系电话:86-755-83706665
(44)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联系电话:86-755-23375559
(45)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联系电话:86-891-6526117,86-21-23586688
(46)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联系电话:86-10-83321376
(47)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联系电话:86-23-63786433
(48)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联系电话:95118、400 098 8511 (个人业务)400 088 8816 (企业业务)网址:kenterui.jd.com
(49)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联系电话:95055
(50)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4000-890-555网址:www.tenganxinxi.com
(51)名称: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联系电话:021-50810673
(52)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联系电话:400-700-9665
(53)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联系电话:4000-766-123,95188-8
(54)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联系电话:400-820-2899
(55)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联系电话:4008-773-772
(56)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联系电话:400-101-9301
(57)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联系电话:400-080-3388
(58)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联系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59)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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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名称: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联系电话:400-075-6663,400-673-7010
(61)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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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名称: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79 号金穗大厦 14 楼联系电话:400-021-2428
网址:https://www.jpinvestment.cn/ (63)名称: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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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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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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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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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联系电话:95177
(68)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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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联系电话:020-89629066
(70)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联系电话:4000-555-671
(71)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84-0500
(72)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联系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73)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联系电话:4008201515
(74)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联系电话:400-9302-888
(75)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联系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6)名称: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585 室联系电话:400-700-9700
网址:https://www.qiangungun.com/
(77)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联系电话:400-817-5666
(78)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联系电话:021-20219931,021-20292031
(79)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联系电话:400-821-5399
(80)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联系电话:4006788887
(81)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联系电话:4001818188
(82)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 258 号 10 楼 02 单元联系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83)名称:重庆华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中山三路 121 号第 12 层 1218 室联系电话:023-63835890
网址:
(84)名称: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5-23964670
(85)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联系电话:400-921-7755,400-032-5885
(86)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
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联系电话:400-021-8850
(87)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 215A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88)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联系电话:400-8180-888
(89)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联系电话:400-066-9355、86-010-62675369
网址:fund.sina.com.cn/
(90)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联系电话:021-53398816
(91)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联系电话:4006105568
(92)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 楼网址:http://www.pytz.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他销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传真:(010)59378907联系人:陈文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费泽旭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13 号文准予募集。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6 月 9 日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华安中证银 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运作,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在规定媒 介发布《关于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 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终止上市,并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份额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华安中证银行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份额折算基准日次一日正式生效,《华安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400 号《关于准予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已就基金转型事宜进行变更注册。
2023 年 5 月 17 日至 2023 年 6 月 13 日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安中证银行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内 容包括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估值对象、估值方法、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费率,增加摆动定价机制、侧袋机制等事项,基金名称变更为“华安中证 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据此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23 年 6 月 15 日起,《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申请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并非必然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
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外、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按照登记机构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7、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或出现目标 ETF 的投资市场休市、暂停交易或延迟交收、目标 ETF 暂停交易或 赎回、目标 ETF 延迟支付赎回对价、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形,则赎 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时,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
(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2、投资人通过场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本基金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本基金的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C 类基金份额仅通过场外方式申购和赎回。
1、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集合计划和职业年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
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份额类型 |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A 类基金份额 | M<100 万 | 1.20% |
100 万≤M<200 万 | 0.80% | |
200 万≤M<500 万 | 0.50% | |
M≥500 万 | 每笔 1000 元 | |
C 类基金份额 | 0 |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法,场内申购不收取申购费。
(3)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份额类型 | 持有时间(天) | 赎回费率 |
A 类基金份额 | Y<7 天 | 1.50% |
7 天≤Y<1 年 | 0.50% | |
1 年≤Y<2 年 | 0.25% |
Y≥2 年 | 0 | |
C 类基金份额 | Y<7 天 | 1.50% |
Y≥7 天 | 0 |
注:一年指 365 天,两年为 730 天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 0.50%,但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1.5%的赎回费。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 A 类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的 A 类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20%/(1+1.20%)=1,185.77 元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0=97,353.92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 A 类基金 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0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 份(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98,522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8,522×1.0150=99,999.83 元退款金额=0.17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 98,52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 98,522.17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持有 10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外赎回,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 元赎回费用=101,500.00×0.25%=253.75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253.75=101,246.25 元
即投资人持有 10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246.25 元。
例:某投资人持有 10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内赎回,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 元赎回费用=101,500.00×0.50%=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人持有 10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内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三个月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0.0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0.00=101,500.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三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5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计算公式为: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7、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本基金的申购申请。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10 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目标 ETF 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6、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本基金的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即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即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五)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5、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本基金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及深圳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六)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把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目标 ETF 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指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
本基金通过把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力求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该部分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90%。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且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2、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 ETF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减小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 ETF。
3、股票投资策略
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和基金组合的构建情况,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 资的方法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将以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进行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如有因受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其它一些影响指数 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股票 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更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5、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对金融
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来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债券类别配置,并根据对个券相对价值的比较,进行个券选择和配置。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将适度运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并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本基金运用股指期货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和目标 ETF 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有效跟踪对标的指数的目的。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8、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9、融资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参与融资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
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1)、(2)、(7)、(13)、(14)、(15)项外,因证券或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项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5)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基金份额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中证银行指数收益率+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投资组合中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并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因此,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能较为客观的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若未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 合同终止,但下文“目标 ETF 的变更”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目标 ETF 的变更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 标 ETF。但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 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股票 | - | - | |
2 | 基金投资 | 171,208,857.96 | 92.56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2,772,158.66 | 6.90 |
8 | 其他资产 | 989,084.53 | 0.53 |
9 | 合计 | 184,970,101.15 | 100.00 |
2、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序号 | 基金名称 | 基金类型 | 运作方式 | 管理人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华安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股票型 | 交易型开放式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71,208,857.96 | 94.13 |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将适度运
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并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例如在本基金的建仓期或发生大额净申购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在本基金发生大额净赎回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控制基金较大幅度减仓时可能存在的冲击成本,从而确保投资组合对指数跟踪的效果。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无。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7,909.21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981,175.32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989,084.53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 2023 年 12 月 31 日)华安中证银行 ETF 联接 A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6- 15)至 2023-12- 31 | -3.65% | 0.76% | -7.69% | 0.80% | 4.04% | -0.04% |
华安中证银行 ETF 联接 C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6- 15)至 2023-12- 31 | -3.74% | 0.76% | -7.69% | 0.80% | 3.95% | -0.04%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 ETF 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目标 ETF 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目标 ETF 除外)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