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辦理「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 11 號道路第二期拓寬工程(非都
市土地)」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 00-0 xx等 4 筆土地,
合計面積 0.0311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
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2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 徵收土地原因:
本府為辦理「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 11 號道路第二期拓寬工程(非都市土地)」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00-0xx等4筆土地,合計面積0.0311公頃。
(二) 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勘選要點)規定辦理,並依勘選要點第3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且對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事業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等,均已避開。
三、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公路法第 9 條第 1 項及土地徵收條
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係屬交通事業,本府本於權責由本府建設單位簽奉核可後專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奉內政部營建署核定納入「104-111 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補助,並已編列經費於 108 年度單位預算道路橋樑工程-縣鄉公路企畫及土地取得工程項下,並奉准保
留至 109 年度。
(四)本用地範圍涉及都市計畫內外土地,其中都市計畫範圍內用地業悉全部同意已與嘉義縣民雄鄉公所協議價購。
四、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查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 11 號道路(包含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係民雄頭橋地區重要道路,並為民雄、新港鄉往返通行要徑,由於路段道路限縮、淨寬不足(本計畫現況 8-10 公尺),造成交通事故頻傳,影響用路人行車安全。本工程係為因應都市地區交通需求及提升區域道路之服務水準,爰進行道路拓寬改善,以有效解決道路交通瓶頸問題,確保行車安全。查本計畫業已奉內政部營建署核定納入「104-111 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補助辦理,並在符合公路設計規範,配合都市計畫之計畫道路需求(15 公尺)及線型整體規劃改善至國道 1 號中山高速公路箱涵(現況 15 公尺),將現有僅約 8-10 公尺道路拓寬改善至計畫需求(15 公尺),並銜接現寬 15 公尺道路及 107 年完工第一期工程,為有效解決道路限縮之交通瓶頸問題,以確保行車安全,提升道路服務水準及區域整體運輸效能,爰本計畫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有合理關聯。
2.本計畫係考量道路交通安全之目的,用地範圍自嘉 76 線 5K+290 處,迄至 5K+820,以既有嘉 76 線道路,沿公路兩側規劃拓寬改善至計畫需求(15 公尺),總長度為 530 公尺,工程興闢後預期效果為:
(1)有效改善道路限縮、淨寬不足之交通瓶頸,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提升整體交通運輸效能。
(2)提供民雄鄉興中村、文隆村及中央村等聚落往返新港鄉及民雄頭橋地區之安全、便捷的聯絡路廊。
(3)可提升交通安全及便利性,促進新港鄉及民雄鄉頭橋地區整體發展。
(二)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計畫係有效解決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 11 號道路往新港鄉路段因道路限縮,所衍生之交通安全需要,規劃以既有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 11 號道路(現況 8-10 公尺)進行拓寬,道路設計係考量幾何設計標準、路權用地、交通安全等因素,規劃標準橫斷面用地寬度為 15 公尺,雙向各配置 1 快及 1 機慢車道,並設置排水設施。又本工程為帶狀設施,案內所需用土地,主要以既有道路使用空間向兩側規劃拓寬,並在符合公路設計規範,配合都市計畫之計畫道路需求(15 公尺)及線型整體規劃改善至國道 1 號中山高速公路箱涵(現況 15 公尺),僅利用道路兩側部分帶狀土地,並儘量使用既成道路、公有土地及未登錄地範圍。爰本計畫已以損失最少並配合都市計畫之計畫道路線型完整及符合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之前提下規劃設計,選擇最適當且對民眾損失最少之方案,用地勘選已達必要最小限度之範圍。
(三)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道路拓寬改善工程,因考量都市計畫道路線型完整及符合公路設計規範,並配合依徵收土地勘選範圍作業要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規劃依已拓寬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 11 號道路
用地路線線型(往新港方向)完整性調整,並以既有道路(現況 8-10公尺),沿道路南、北兩側規劃拓寬改善至計畫需求(15 公尺),若以其他地區替代,恐無法有效解決現況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 11號道路限縮及未來所衍生道路交通安全問題,故本案尚無其他可替代之地區或道路。
(四)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否。本案「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 11 號道路第二期拓寬工程(非都市土地)」係永久使用性質,故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使用目的,並保障公共利益,經評估應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不宜以租用或物權設定等方式取得土地;本案前經協議價購會因案內部分所有權人因協議價購金額無法達成共識、部分所有權人經戶政
及稅捐查址仍查無資料或查址後仍無法送達遭退回及部分所有權人已死亡未辦繼承登記,致與案內所有權人未達成協議,且未有土地所有權人表示願以其他方式提供土地,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辦理徵收取得,尚無其他可取得方式。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 1.設定地上權、2.聯合開發、3.捐贈、4.公私有地交換等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茲列明分析如下:
(1)設定地上權:因本計畫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求,本案土地上空或地下空間已無法提供土地所有權人做其他用途之使用,故本計畫用地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因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工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爰依本工程屬性,並不適合聯合開發。
(3)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所取得之土地係作為交通相關設施使用,且本府公有土地多為公共設施用地(道路、橋梁區域排水等)並無多餘之土地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交換,故以地易地事宜無法辦理。
以上 4 種其他取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業經本府於 108 年 10
月 16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雖有部分同意協議價購,但仍有部分所有權人協議不成,其無法達成協議部分,始依規定辦理徵收。
(五)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計畫位於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及延伸至高速公路涵洞之非都市計畫範圍(嘉 76 線延伸段),係民雄(民興及田中央地區)通往新港之重要道路,為地區聯絡之要道。本案工程完工後將可確保道路交通安全,降低事故風險,串聯週邊交通系統,建構完整交通網絡,提升區域性交通及相關產業聯繫縣道 164 線、
166 線安全性及便利性,並提高通往頭橋、民雄工業區及嘉義市便捷性,促進整體民雄頭橋地區都市發展。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 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計畫用地範圍 32 筆土地 (都市土地 13 筆、非都市土地 19筆),因本範圍內都市土地所有權人已全部同意與民雄鄉公所價購,故僅徵收非都市土地,範圍內公有地 7 筆,私有地 12 筆,合計面積 0.1945 公頃,本次徵收私有土地計有 4 筆,面積 0.0311公頃,直接影響人口為土地所有權人約 8 人。興中、中央及文隆村年齡結構:以 108 年為例(人)青壯年 15-44 歲、中年 45-64
歲、老年 65 歲以上,另間接影響或工程受益對象為民雄民興及田中央地區通往新港之用路人及車輛及其他使用道路通行之不特定公眾。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計畫規劃xxxxxxx 00 xx,xxx 000 xx,xxxxxx,xxxx道路地主給予補償。本計畫完成後,將改善道路服務品質,有助於民雄頭橋地區都市健全發展,確保行車安全,提升整體交通運輸量能,促進地方整體發展,亦可滿足地方人民居住、就業、就學等需求。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拓寬範圍主要是民雄頭橋xxx(xxxx 00 x道路)既有道路 ,並避開興中、中央及文隆村聚落及房舍,且無弱勢族群,現況多作為既有道路、水溝、農田等使用,勘選土地範圍已就損害最少地方為之,徵收計畫尚無影響弱勢族群居住及生活,故無需要安置之人口;另外,透過道路拓寬而提升交通容量及用路安全,可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並改善xx地區居民生活環境及居住條件。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現況因既有道路寬度僅約 8~10 公尺,本計畫將拓寬 15 公尺,以符合道路線型,並與既有已改善之路段道路整體銜接,以有
效解決道路限縮、淨寬不足等交通瓶頸問題,有助於提升道路服務品質,降低事故風險,並能透過適當車道設施配置增進人車通行安全,保障當地居民之生命財產;另為加強健康風險管理,於施工階段將加強環境監測管理,盡可能避免揚塵散落、空氣汙染、噪音震動...等施工造成之短期影響,本案係屬於道路拓寬計畫而非工業發展或特定區域開發計畫,僅有施工期間所造成的短期影響,長期而言應不致對計畫範圍週邊居民健康風險產生負面影響。
(二) 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交通設施之興建,將有助於帶動區域發展及活絡附近地區相關產業,並帶來土地增值等效益,進而可提高稅收。本計畫為交通建設改善計畫,可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提升整體交通運輸效能,建構完整之交通路網,提高生活圈之居住便利性,有助於鄰近地區進出交通便利及土地開發帶動區域發展,減少產業交通運輸成本,對於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地方稅收及屬中央政府稅收之營業稅等也均有增加稅收之效益。另依土地稅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
者,徵收田賦,然行政院於民國 76 年第 2044 次院會通過全面
停徵田賦在案,是以現在田賦已停徵,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然財政部民國 90 年 11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 0900457200 號函關於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之交
通用地,無適用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故本案無稅收減少之情況。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計畫為既有道路拓寬,沿線道路多作水溝、農田等使用,且本工程已採損失最少方式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實際由農作改為道路面積不多,種植短期葉菜類等農作物,不致造成農糧短缺,
故不影響糧食安全。本計畫拓寬改善後,將有助於農業生產區農路之對外連絡,促進農業產銷運輸,提升農業整體生產環境,以確保糧食安全。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1)本工程主要以既有道路拓寬改善,並儘量規劃使用既成道路及公有土地。既有道路拓寬,僅利用既有道路兩側部分帶狀農地,雖有使用農田及種菜地,但影響農業耕作微乎其 微,工程完工後可繼續維持農地原有耕作,並不影響本案土地所有權人耕作,故無因徵收計畫所致需輔導就業或轉業人口。本計畫改善後,將有助於農業生產區農路之對外連絡,促進農業產銷運輸,提升農業整體生產環境,對於提升xx環境之就業條件有正面影響,反會增加居住人口。
(2)本道路工程係屬地區性交通建設工程,拓寬改善道路範圍主要民雄頭橋地區內(都市計畫 11 號道路,包含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因本路段延續第一期工程,主要為有效解決與既有已拓寬路段道路銜接不良及道路限縮、淨寬不足等交通問題,加上本路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皆已同意與民雄鄉公所價購,並配合民雄頭橋地區都市整體發展需要,建構完整交通路網服務,以因應現況及未來衍生之旅運需求。本計畫完工後,除可確保交通安全、提升道路品質、交通效益及增進交通往來之便捷外,亦可提高土地利用,促進地區經濟之發展,有利增加就業人口。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奉內政部營建署核定納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補助辦理,總經費新台幣 58,195,000 元整,中央補助款新台幣
46,232,000 元整;地方配合款新台幣 11,963,000 元整,編列於本
府 108 年度單位預算(該項經費已核准保留至 109 年度),預算經費足敷支應。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工程範圍內主要從事農業活動,多作為農作使用,然工程完工後可望透過建立安全、便捷的聯繫路廊,以促進xxxxxx、xxxxxxxxxx漁牧等相關產業往來、輸送之順暢,更可增進農林漁牧業整體發展。另本案無xxx產業,故對xxx等產業並無影響。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道路工程範圍已儘可能沿既有道路兩側及農地、灌溉溝之邊緣徵收部分農業土地及公有土地,不致使xx土地割離破碎產生畸零地,其餘土地使用面積多屬塊狀可完整使用,應不致影響土地利用完整性,本府藉由道路改善以維護聚落居民之交通安全,節省用路人旅行時間及行車成本,連結嘉義生活圈內道路系統,形成完整交通路網,拉近城鄉差距,活化郊區土地利用,達成區域整體規劃。
(三) 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工程勘選以既有道路拓寬並沿道路兩側改善,且避開當地聚落,僅利用既有道路兩側部分帶狀農地,減少對當地環境之衝擊,工程規劃與設計將延續鄰近鄉村聚落之空間紋理,並降低衝擊,維持景觀及城鄉之自然風貌。另本計畫道路拓寬路線係配合民雄鄉都市計畫,屬都市計畫範圍外道路,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經本縣環境保護局 108 年 12 月 9 日嘉環綜字第
1080037357 號函,本案申請開發長度為 530 公尺開發位址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計畫範圍內無公告之文化古蹟,徵收計畫對文化古蹟並無影響。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計畫係拓寬既有道路,完工後將能提供更佳的道路服務品質
並改善當地居民出入及生活安全,增加地區之可及性及便利性,並帶動當地及臨近地區產業經濟成長,對當地之生活條件或模 式改變有正面之影響。施工期間也將依交通維持計畫盡量維持 既有道路之通行,以減少對居民環境之直接影響。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計畫係以現有都市計畫 11 號道路拓寬改善,且預計拓寬範圍以既有道路向兩側改善至都市計畫需求,現況目前尚無稀有物種生態,僅有零星農作改良物,路線範圍內相關動植物生態並無需特別加以保護與迴避之物種。另本計畫道路拓寬路線係配合民雄鄉都市計畫,屬都市計畫範圍外道路,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經本縣環境保護局 108 年 12 月 9 日嘉環綜字第
1080037357 號函,本案申請開發長度為 530 公尺開發位址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長期而言對地方居民及往來人潮亦提供更佳的道路服務品質,改善居住環境品質,提升社會整體發展。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計畫道路主要為聯絡民雄鄉及新港鄉,預計完成後可達成之主要功能與效益包括:
1.建構民雄民興及田中央地區通往新港之便捷道路服務,以降低交通時間與成本,以達交通分流效果,強化道路運輸功能,並改善當地居民出入之危險。
2.解決與已拓寬路段整體銜接問題,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促進該地區對外聯絡,對整體都市之發展有益。
3.道路可及性及易行性提高,減少旅行時間,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皆有正面影響及助益。
(四) 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計畫為鄉道道路拓寬計畫,符合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制定之永續發展政策綱領,「永續的經濟」層面中面向三:交通
發展:議題一、架構台灣地區便捷交通網,並對偏鄉交通改善有所助益。為落實「永續的經濟」理念及因應「節能減碳」需求,本府乃依上開理念,研擬整體的交通運輸政策,以達區域整體規劃,促進土地完整利用,俾建構完整之交通路網,全面提升公共運輸效能,並提供優質永續之運輸服務,以永續嘉義地區發展。
2. 永續指標:
公路運輸系統係民眾生活環境的一環,為確保用路人擁有安全、健康及舒適的運輸環境,本府計畫將道路進行拓寬至道路寬度 15 公尺,並依據以辦理用地取得及拓寬開闢,以降低交通旅行 時間與成本,以達交通分流效果,強化道路運輸功能,並改善 當地居民出入危險,以延長公共設施生命週期並提昇整體運輸 網路運轉效率,建構地區便捷交通路網;在工程方面,將依國 家「永續工程」目標,評估縮小營建規模,於施工階段時注意 挖填土石方xx及減量,營建剩餘土石方與其他工程撮合交換 或再利用,除了各種降低運輸工具所產生的空氣汙染及噪音防 治措施外,並創造以人為本的運輸系統,重視行的安全,並能 考量公路景觀與環境之調和,以減少對環境的衝擊,符合國家 x續發展政策綱領及永續指標生活面之交通議題指標。
3. 國土計畫:
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有助於實踐國土空間策略計畫中「效率與效能」、「公平與均衡」、「多元與合作」等核心價值,並促進城鄉均衡發展及鄰近地區土地之有效使用。本道路拓寬工程係配合交通部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完工後將有助於區域交通運輸改善,並配合民雄頭橋地區都市整體發展需要,提供便捷交通路網服務,以因應現況及未來衍生之旅運需求,促進整體生活圈均衡發展,有利國土計畫之區域交通運輸整合規劃。
(五) 其他因素:
本計畫道路主要為有效解決與既有已拓寬路段道路銜接不良及現況道路限縮、淨寬不足等交通問題,加上本路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皆已同意與民雄鄉公所價購,未來道路拓寬完成後,俾利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000 x並提高通往頭橋、民雄工業區及嘉義市便捷性、迅速性及可及性,並提高道路服務品質,有利國土計畫之區域交通運輸整合規劃,帶動當地及鄰近地區之交通運輸服務功能,促進整體生活圈的均衡發展。
(六) 綜合評估分析:
本事業計畫具備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 公益性:
本計畫為配合已完成改善之「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 11 號道路」路段,將現有路寬 8~10 公尺拓寬為 15 公尺銜接,以分期分段完成都市計畫道路開闢並一併改善道路延伸至國道 1 號中山高速公路箱涵路段,促進行車安全,有效解決「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 11 號道路」交通瓶頸路段,並配合民雄頭橋地區都市整體發展需要,提供快捷道路服務。有助於區域交通路網建構與交通節點之聯繫,避免通行阻滯情形,提升地方聯外通行及運輸等能力,俾利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000 x並提高通往頭橋、民雄工業區及嘉義市便捷性、迅速性及可及性,改善居民生活機能與居住品質,藉以縮短城鄉差距,促進地方之發展;確保產業運輸便利安全,有助於工、商產業發展。綜上,本事業計畫對於居民生活、產業發展、交通運輸及都市整體發展方面均有助益,符合事業計畫之公益性。
2. 必要性:
本案為延續性工程,第一期為都市計畫路段,用地前經本部 106
年 5 月 24 日台內地字第 1060418317 號函核准徵收在案,並於
107 年 9 月完工(現已拓寬至 15 公尺);第二期工程用地跨都市
土地(均已價購)及非都市土地,長度約 530 公尺,本案為非都
市土地嘉 76 線路段(長度約 310 公尺),嘉 76 線係民雄地區通往新港之重要聯絡道路,本路段因道路限縮、淨寬不足,交通事故頻傳,考量道路交通安全,本道路有其優先拓寬改善之必要性,將現有嘉 76 線道路沿道路兩側拓寬至計畫寬度 15 公尺
路寬並銜接至國道 1 號中山高速公路,以確保行車用路人安全及建構完整交通路網並促進民雄頭橋地區都市整體發展。故本計畫確有其必要性。
3. 適當性:
本計畫徵收用地之劃定是以既有道路線型兩側拓寬道路所需用地為優先,並在符合道路設計規範,配合都市計畫之計畫道路需求(15 公尺)及線型整體規劃改善至國道 1 號中山高速公路箱涵(現況 15 公尺),儘量使用既成道路、公有土地及未登錄地範圍,減少私有地徵收,以促進周遭土地合理利用及產業運輸之餘將影響減至最小,且本計畫完成後,確可提升道路服務品質,建構完整交通路網,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促進該地區對外聯絡,對整體區域之發展有益,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故本案具有適當性。
4. 合法性:
本案係奉內政部營建署核定納入「104-111 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另依本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之規定: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必須者為限:...第 2 款、交通事業...」,綜前,本案因屬既有道路拓寬改善之公共建設工程,且為提升道路服務水準及區域整體運輸效能並保障人民行車安全所必須,本案係依據公路法及土地徵收條例等法令及其相關程序辦理,故本案符
合其興辦計畫之合法性。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一) 徵收用地範圍內無土地改良物。
(二) 本工程範圍內私有既成道路,均已列入徵收。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徵收用地範圍內無土地改良物。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計畫道路沿既有都市計畫 11 號道路往北至中山高速公路箱涵之非都市計畫範圍內(即嘉 76 線 5K+290 至嘉 76 線 5K+820,其中嘉 76 線 5k+600 至嘉 76 線 5K+820 皆同意協議價購),路線長度約 530 公尺,預計拓寬為 15 公尺,沿線道路多作為既有道路、水溝、農田等使用。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因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無須取得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同意及辦理相關維護措施。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本府業於 108 年 4 月 29 日、108 年 6 月 26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
方、嘉義縣政府、嘉義縣議會、嘉義縣民雄鄉公所、嘉義縣民雄 鄉民代表會、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嘉義縣民雄鄉文隆村辦公室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 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刊登新聞紙【108 年 4 月 30 日及 108 年 6 月 28 日等二天登於
自由時報第 G1 版】於本府網站,並於 108 年 5 月 10 日及 108 年
7 月 10 日舉行公聽會。
(二) 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
已拍照及錄影存檔。本案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 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8 年 5 月 30 日、 108 月 7 月 30 日公告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嘉義縣政府、嘉義縣議會、嘉義縣民雄鄉公所、嘉義縣民雄鄉民代表會、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嘉義縣民雄鄉文隆村辦公室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四) 已於 108 年 7 月 10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8 年 5 月 10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本府以 108 年 9 月 30 日府建道地字第 1080212901 號開會通知單
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於 108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10 時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該協議價格委由不動估價師事務所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調查鄰近土地買賣實例等政府相關公開資訊,並斟酌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及其他影響因素等綜合考量後,推估出各宗地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本府為期能提升民眾協議價購意願,爰簽奉核准以不動估價師事務所之評估市價(田中央段等 4 筆地號之土
地單價 3,600 元/平方公尺)做為本次協議價格(含本工程用地價購協調會說明資料、用地價購清冊、價格形成文件、協議價購同意書、協議價購契約書、所有權人應備之證明文件及其他徵收補償規定等),並附於上開開會通知單內一併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
(二) 申請徵收前,皆已併前開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本府於召開協議價購會前即向戶政事務所查詢戶籍住址、向稅務機關查詢稅單投遞地址,其通知函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及戶籍住址、稅單投遞地址,以掛號附回執方式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給予xx意見至 108 年 10 月 24 日,通知函除部分,因案內部分所有權人經戶政及稅捐查址仍查無資料及部分所有權人已死亡未辦繼承登記,致與案內所有權人未達成協議需另辦理公示送達外,其餘均已合法送達。其中所有權人曾○潭於協議價購會議中有意見之xx,除經本府及相關單位人員現場說明外,亦已載於會議紀錄中並個別函覆,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均無提出xx意見。
(三) 本案經土地謄本住址寄發各土地所有權人,其中土地所有權人王
○等 7 人投遞遭退,經戶政、稅捐查明土地所有權人xxx、曾
○炎業等 2 人已死亡,並查得其合法繼承人,並就查得地址、繼承人寄發協議價購通知、會議紀錄並給予xx意見機會,囿於無法確認為是否為其全體繼承人,爰依規定以 108 年 11 月 20 日府建道地字第 10802539531 號函公告辦理公示送達,公告期間自 108 年 11 月 21 日至 108 年 12 月 20 日。然另土地所有權人王
○等 5 人經戶政及稅捐查址仍查無資料或查址後仍無法送達遭退回,故一併依前開函辦理公示送達,惟該等所有權人於上開得xx意見之期限內均未再向本府提出xx意見。
(四) 本案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與各土地所有權人以市價協議取得用地,經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所有權人台灣○○○○○
○會同意協議價購,價購總面積 0.085100 公頃,占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 73.24%;然所有權人郭○豊因協議價購金額無法達成共識、部分所有權人經戶政及稅捐查址仍查無資料,及所有權人xxx、曾○炎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等因素,致協議價購不成,故本府基於工程實際需要,始依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申請徵收。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圖:詳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本案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十六、安置計畫:
本案工程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情形;因本案工程無需拆除地上物,尚無因徵收致無屋可居住或情境相同者之情形,故無需向社政單位查詢及辦理安置作業。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為有效解決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 11 號道路路段道路限縮、淨寬不足與既有已拓寬路段道路銜接不良造成交通問題,並配合民雄頭橋地區都市整體發展需要,提供便捷交通路網服務,提高市區道路及xx公路的服務水準、商業行為的進駐,帶動沿線交通建設及經濟發展,以活絡鄰近地區之產業與增加相關經濟產值,藉以提高農業、區域特產等之投資,增加地區之可及性及便利性,促進整體生活圈均衡發展。
(二) 計畫範圍:詳徵收土地圖說。
(三) 計畫進度:預定 109 年 7 月開工,111 年 7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約 1,057,400 元。
(二) 地價補償金額:1,057,400 元。本案徵收土地宗地市價則依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08 年第 3 次評議委員會之評定市
價補償其地價(田中央段等 4 筆地號之土地單價 3,400 元/平方公尺) 。
(三)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四) 遷移費金額:0 元。
(五) 其他補償金額:0 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 準備金額總數:新台幣 58,195,000 元。
(二) 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奉內政部營建署核定納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補助辦理,總經費新台幣 58,195,000 元整,中
央補助款新台幣 46,232,000 元整;地方配合款新台幣 11,963,000
元整,編列於本府 108 年度單位預算(該項經費已核准保留至 109
年度),預算經費足敷支應。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徵收土地圖說(所附圖籍應標示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