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由于其特定的收益安排机制,其两类基金份额的风险与收益特性有显著差异。本基金在扣除增利 A...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2月17日《关于核准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64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6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由于其特定的收益安排机制,其两类基金份额的风险与收益特性有显著差异。本基金在扣除增利 A 的约定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增利 B 享有,其杠杆机制使得增利 B 的收益波动水平将高于本基金的波动水平,增利 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的同时,也将承担本基金收益不佳条件下的损失。另外,由于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的特别机制,增利 B 的收益杠杆水平存在不确定性,增利 A 与增利 B 的份额比例原则上可能围绕 7:3 上下浮动。该比例增大时,增利B 的杠杆风险水平增加,反之亦然。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增利 A 为预期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增利 B 为预期较高风险、预期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3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3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30
七、基金份额的分级 3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九、增利A的份额折算 3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6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8
十三、基金的投资 51
十四、基金的业绩 59
十五、基金的财产 61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61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66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7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9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二十一、基金的风险揭示 73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77
二十八、备查文件 78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79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93
一、绪 言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的“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分级: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增
利 A、增利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增利B 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上市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期: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期间;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开放日包括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增利 A: 指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增利A 份额。增利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增利 B: 增利 B:指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增利 B份额。本基金在扣除增利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增利B 享有,亏损以增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增利B 承担;增利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3 年;
增利 A 的开放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两个工作
日,其中每个开放期内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第二个工作日为申购开放日;
增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 年内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增利 A 的申购开放日(但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第 6 个增利 A 的申购开放日增利 A 不折算),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增利 B 的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在增利 A 的单个开放期,经过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增利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分级运作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10%时的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上市交易: 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每份基
金份额的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8 层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焕祥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职派出董监事。1984 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副厅级)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目前兼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资深专家、工银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及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常驻香港。现任香港首席执行官和大中华地区联席首席执行官,负责私人银行和财富管理部与投资银行部的各项业务。他目前还是亚太地区资产管理副主席以及亚太地区管理委员会成员。 Harvey 先生从事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长达 27 年,在亚太区工作达 15 年,拥有对新兴市场和亚太区的丰富知识和深入了解。Harvey 先生在瑞士信贷集团工作了 13 年,曾在多个地区工作,担任过多项职务,最近担任的职务是资产管理部亚太区和全球新兴
市场部主管。Harvey 先生还担任过亚洲(不含日本)投资银行部和固定收益部主管。
Harvey 先生是瑞士信贷集团全球新兴市场固定收益业务的创始人,曾担任过多项高管职务,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拉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库三七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方庄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秘书,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理部、信用审批部信贷风险审查处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
朱文信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级)。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计划处处长,安徽省滁州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安徽省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室资深专家。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职派出董事,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刘国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大光华卫生经济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中国卫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目前担任国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委员,中国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曾执教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1995-1999)、美国北卡大学(2000- 终身教职)。历任中国留美经济学会 2004-2005 届主席、国际医药经济学会亚太联合会主席。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与卫生经济学,医疗保险与医改政策分析。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
C.V. Starr 冠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00 多篇,主持过 20 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年至今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 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王丽丽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MBA)。1993.6-1998.11 历任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1998.11-2000.11 任中国银行行长助理。 2000.11-2005.10 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10-2010.4 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党委委员。2010.4-2013.5 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党委委员。
史泽友先生:监事,高级经济师。1994.10-2004.11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4.11-2011.07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昆明分局局长、成都分局局长、内部审计局副局长。2011.07 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级)。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 2006 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
任主任科员。2005 年 7 月加入工银瑞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综合,2007 年至 2012 年担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2012 年至今任职于机构客户部,现任机构客户部副总监。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 2009 年 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及稽核业务主管。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校团委副书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 督察长,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997-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库三七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毕万英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2000 年 5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职于美国 The
Vanguard Group,担任数量工程师;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10 月任职于美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2005 年 10 月至 2007 年 6 月任职于美国 ING Investment,担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2007 年 6 月至 2013 年 1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风险管理部总监(首席风险官)。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江明波先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1 年起担任全国社保组合基金经理;2008 年 4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2 月 10 日至今,担任工银四季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何江旭先生,17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报、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 2009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0 年 4 月 12 日至今,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4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江明波先生,简历同上。
曹冠业先生,13 年证券从业经验,CFA、FRM;先后在东方汇理担任结构基金和亚太股票基金经理,香港恒生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香港中国股票和 QFII 基金投资经理;2007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 18日至今,担任工银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0 月 24 日至今,担任工银主题策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1 月 1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杜海涛先生,17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担任工银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07 年 5 月 11 日至今,担任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8 月 1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6 月 21 日至今,
担任工银纯债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7 日至今,担任工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至今,担任工银添福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10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分析师;2007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今,担任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今,担任工银红利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2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月 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和内控措施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由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管理的措施、风险管理的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风险管理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与执行、投资的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投资授权制度、股票池管理、投资指令审核、投资指令实时监控、投资限制管理、投资禁止行为等方面内容,适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1)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
估;
2)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
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注册资本:215.77 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H 股,9 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H 股。截止 2013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总资产 3.8854 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 9.24%。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
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 4 个职能处
室,现有员工 52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3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18 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377.37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行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10.62 亿元,较上年增长 62.47%,托管资产余额 1.86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71.86%。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傅育宁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1999年 3 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2010 年 8 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席,利和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港口发展局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员等;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新加坡上市公司嘉德置地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 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晓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3 年 10
月进入招商银行工作;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总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总裁;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1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截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含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
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72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产为 20960.86 亿元人民币。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定时对托管业务数据进行磁带备份,托管业务数据进行磁带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8 层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传真:010-66583111、66583110
联系人:王秋雅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网址:www.icbc.com.cn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传真:010-66568990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网址:www.csc108.com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 层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网址:www.cs.ecitic.com
(8)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25-84457777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10)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 3、5 层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58568235 联系传真:010-58568062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客服电话:010-58568118
(11)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人代表:沈强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811958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1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网址:www.cindasc.com
(1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武斌
电话:0755-83707413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1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客服电话:4008-886-661传真: 62020088-8802
(1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88-7019客服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1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1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联系电话:021-58870011-6705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1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魏可妤
联系电话:021-38509639客服电话:400-821-5399传真:021-38509777
(2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办公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客服电话:400-920-0022传真:010-85657357
(21)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霞湾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中心A 座D 区 8 层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客服电话:400-068-0058传真:0571-56899710
(2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话:400-005-6355传真:021-50583533
(2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2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C 座 9 层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 邓洁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话:4008507771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2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网址:http://www.txsec.com
(26)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
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服电话:4008-169-169
(2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28)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执行事务人: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王珊珊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13〕164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基金类别: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增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增利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的次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存续期间: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下限为 2 亿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并及时公告。
增利 A 份额和增利 B 份额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增利 A 份额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增
利 A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增利 B 份额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的增利 B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的增利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可参与增利 A 份额或增利 B 份额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增利 A 份额和增利 B 份额的认购。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增利B 份额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按照不超过 3:7 的份额配置比例对增利A 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增利A、增利B两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认购款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各自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按照不同流动性、预期收益和风险特征分为两类基金份额,一类份额为每6个月开放一次,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较低的平稳收益型份额(简称“增利A”),另一类份额为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较高的积极进取型份额(简称“增利 B”)。
增利A份额年化收益率(单利)= 1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 1.4%
增利A与增利B分开募集,初始份额配比不超过7:3,所募集的增利A与增利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个月,增利B份额上市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增利B份额;增利A份额每6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两个工作日,增利A的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每个增利A的开放期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投资者可以在赎回开放日进行增利A的赎回操作。每个增利A的开放期的第二个工作日为申购开放日,投资者可以在申购开放日进行增利A的申购操作。在增利A的申购开放日(第6个申购开放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对增利A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增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在增利A的每个开放期,如果增利A净申购份额相对较多,增利A和增利B在该次开放期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增利A的净赎回份额相对较多,增利 A和增利B在该次开放期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为了控制杠杆风险,增利A与增利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在每一个开放期,本基金以增利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增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增利A的申购进行确认。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满后的次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模式持续运作。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 年期届满日,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增利
A和增利B 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增利A份额和增利B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具有不同的流动性、资产及收益分配安排,并因此决定了两类基金份额风险和收益特性的差异。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增利A的申购开放日计算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增利B的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增利A和增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1、增利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增利A的申购开放日或增利B的分级运作期届满日(T日),设Ta为自增利A上一个申购开放日(如T 日为第一个申购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 NVT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aT为T日增利A的份额余额, Fb为T 日增利B 的份额余额,NAVaT为T 日增利 A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r 为在增利A 上一个申购开放日(如T 日为第一个申购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增利A 的年收益率。
(1)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元乘以T 日增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增利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 = 1.000 ×(1+
aT
r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Ta)
“T 日全部增利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增利 A 份额应计收益= FaT
×1.000 ×
r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 Ta
(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增利A 在上一个申购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个申购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 元乘以 T 日增利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增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NAVaT
= NVT
FaT
设 NAVbT 为增利 B 分级运作期届满日(T 日)增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bT
= max( NVT -NAVaT × FaT ,0)
Fb
增利 A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增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8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增利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增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增利A 的申购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增利A的非申购开放日(T日),设 Ta为自增利 A 上一个申购开放日(如 T 日之前增利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aT 为T 日增利 A 的份额余额, Fb 为T 日增利 B 的份额余额,NAVaT 为T 日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在增利 A 上一个申购开放日(如 T 日之前增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增利 A 的年收益率。
(1)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 元乘以 T 日增利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增利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 = 1.000 ×(1+
aT
r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Ta)
“T 日全部增利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增利 A 份额应计收益=
FaT
×1.000 ×
r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 Ta
(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增利A 在上一个申购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个申购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 元乘以 T 日增利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增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aT
2、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NVT
FaT
设 NAVbT 为 T 日增利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bT
= max( NVT -NAVaT × FaT ,0)
Fb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增利A 非申购开放日,NAVaT 为增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增利 A 的某一申购开放日,NAVaT 为增利 A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增利 A、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增利A 和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3 月 6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九、增利A 的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 年内,增利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 年内,增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与增利 A 的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满 36 个月之日,即第 6 个增利 A 的申购开放日增利 A 不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前述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增利A 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第 6 个增利A 的申购开放日外,增利A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增利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增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增利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增利A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增利 A 的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8 位,第 9 位四舍五入。
增利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增利A 的份额数×增利A 的折算比例
增利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增利 A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利 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增利 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3 月 5 日进行了增利 A 份额折算,详细结果请参见《关于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增利 A 份额折算及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 年内,投资者可在增利 A 的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对增利A 进行赎回与申购。本报告期内,增利 A 于 2014 年 3 月 4 日开放赎回,2014年 3 月 5 日开放申购。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增利 A 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增利 A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期及时间
增利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办理增利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两个工作日,其中开放期内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第二个工作日为申购开放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增利 A 的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其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增利 A 的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运作,则同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场外均可办理。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赎回按照“未知价”原则,即增利A 份额的赎回价格以申购开放日的增利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申购按照“确认价”原则,即增利 A 份额的申购价格以申购开放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开放期内提交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每个开放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含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开放期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对于增利 A 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增利 A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增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增利 B 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增利 A份额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增利 A 份额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增利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增利 B 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增利A 份额余额不超过 7/3 倍增利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增利 A 单个开放期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增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增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增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
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增利A 不收取申购费用。
(2)增利A 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增利A 申购份额的计算
增利A 的申购份额按申购金额除以申购开放日增利A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0元确定。增利 A 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增利A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开放日增利A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在增利 A 的申购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增利 A,则其可得到的增利A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0=10,000 份
(2)增利A 赎回金额的计算
增利 A 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该开放期申购开放日增利 A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增利A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申购开放日增利A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在增利 A 的赎回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增利 A,假设该开放期申购开放日增利A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2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22=10,220 元
(3)增利A、增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增利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在赎回开放日(T 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增利A 份额的赎回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前(含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不享有T+2 日之后(含T+2 日)的基金收益。
对于在申购开放日(T+1 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增利A 份额的申购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前(含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 T+2 日之后(含 T+2 日)的基金收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增利A 份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增利 A 份额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增利A 在单个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若在增利A 份额的单个开放期,经过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增利 A 份额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的情形,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分级运作期届满并完成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 万 | 0.8% |
100 万≤M<300 万 | 0.5% |
300 万≤M<500 万 | 0.3% |
M≥500 万 |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
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并在申购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2)赎回费
本基金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赎回 | 赎回费率 | |
场外赎回 | Y<6 个月 | 0.1% |
Y≥6 个月 | 0 | |
场内赎回 | 0.1% |
注:Y 为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8、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47,241.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例 2: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持有期限为 5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0%=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除第(5)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场内巨额赎回按照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则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为增利 A)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五)基金的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增利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增利 A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增利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增利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增利 B 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在增利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增利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增利B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增利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增利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增利 B 于 2013 年 4 月 9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详情请参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4 月 2 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工银增B 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增利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指增利 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指增利B)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为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指增利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
(一)转换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增利 A、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转换时增利 A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 3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增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增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 3 年内最后一个开放期赎回增利 A 基金份额或默认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三)转换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增利 A、增利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增利 A 份额(或增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增利A(或增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增利A(或增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增利 A(或增利 B)的份额数×增利 A 份额(或增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增利A 份额(或增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增利A(或增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增利A、增利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 30 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和场内的申购与赎回业务,具体日期及业务规则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增利A、增利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换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如果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满足增利 A 份额持有人的稳健收益及流动性需求,同时满足增利 B 份额持有人在承担适当风险的基础上,获取更多收益的需求。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严谨、科学的投资流程,通过专业分工细分研究领域,立足长期基本因素分析,从利率、信用等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投资策略,优化组合,获取可持续的、超出市场平均水平的稳定投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债券)、金融债、央行票据、国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和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债项评级在 AA+和 AA 的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等债券以及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后,
现金及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相对价值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 GDP 结构及GDP 增长率、物价水平、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债项评级为AA+和AA的中等评级信用债,这些债券品种除了受基础利率变动影响之外,对信用风险变动尤为敏感。而无论是利率走势还是信用风险变化,均基于自上而下的宏观形势判断。对经济周期的把握,政策面和流动性风险的分析,决定了本基金在信用债仓位、评级和期限的选择。中等评级的信用债由于其个体差异比较大,也需要自下而上的分析,从而通过比较市场收益率和债券违约风险以发现被错误定价的个券。本基金将通过在行业和个券方面进行分散化投资,降低投资标的的非系统性违约风险。
(1)自上而下分析:仓位、评级和期限的选择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国家财政货币政策走势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间,从而确定本基金的信用债券组合的仓位、评级和期限策略,并动态调整。当在经济从衰退转向复苏过渡期时,是中等评级信用债比较好的买入期,此时利率风险大幅下降,资金面转好,但是由于经济还处于底部,信用利差还处于高位。从期限选择来看,在信用债收益率还处于高位时应该优先选择期限长的品种;从评级选择来看,本基金将在经济从衰退转向复苏过渡期的阶段适当增加中等评级信用债中债项评级较低的个券的配置比例,从而提高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当经济从复苏期转向过热期过渡时,此时利率风险开始上升,企业的经营状况不错,本基金将适当缩短信用债券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减持期限长的信用债。当经济从过热向衰退期过渡时,本基金将适当降低信用债品种的仓位比例,并选择债项评级水平相对较高的个券进行投 资,从而在控制信用风险的情况下,使本基金获得较为稳健的收益回报。
(2)自下而上分析:个券选择
中等评级信用债券个体差异较大,流动性不佳,存在错误定价的机会比较大。我们将充分运用公司的产业债评级模型和城投债评级模型,由经营丰富的信用评级人员对于
个券进行信用评级,有选择性地对部分债券进行实地调研,以识别个券风险。同时根据市场的定价和个券风险,选择出被市场低估的个债。
(3)分散化投资
分散化的投资能够规避非系统性的违约风险。对行业和个券进行分散化的投资,每个行业和个券不超过一定比例,以分散非系统性的违约风险。
3、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主要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企业(公司)债券进行投资。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5、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6、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审慎原则下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通过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分析新股内在价值、市场溢价率、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等综合评估申购收益率,从而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以及择时卖出策略。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度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以增强投资组合的获利能力,提高本基金的预期收益水平。本基金将以价值投资为原则,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主业清晰、盈利能力优秀、管理透明、具有较好成长性和持续核心竞争力,且流动性好具有较好估值安全边际的个股作为投资对象。在保障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本基金的预期投资收益。
(3)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投资组合管理的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
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溢价率、隐含波动率等指标进行投资,避免投资风险,追求较高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五)投资管理程序
久期配置/期
限结构配置
类属配置
个券选择
组合构建
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中央交易室
研究小组
投资小组
投资决策委员会
信用、转债个券研究
宏观策略研究
投资经理
基❹经理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管理模式,建立了严谨、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等全过程,如图 1 所示。
图 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及投资策略制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由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组成专业小组,进行宏观经济及政策、产业结构、金融市场、单个证券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相对价值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该投资策略是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对该领域的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对公司旗下管理的所有基金或组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具有指导作用。
各个专业领域的投资策略专业小组每季度定期举行策略分析研讨会议,提出下一阶段投资策略,每周定期举行策略评估会议,回顾本周的各项经济数据和重大事项,分析其对季度投资策略的影响,检讨投资策略的有效性,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整。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债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当日,上述“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后的每个自然年,“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当年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以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投资目标,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而且也容易被投资者理解和接受,因而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较为合适。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低风险基金产品,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增利 A 份额将表现出较低风险、稳健收益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而增利 B 份额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本基金持有的债项评级在 AA+和AA 的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等债券以及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之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数量的 10%;
(7)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股票 | - | -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1,944,672,833.20 | 94.81 |
其中:债券 | 1,944,672,833.20 | 94.81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 55,427,313.05 | 2.70 |
6 | 其他资产 | 51,030,742.90 | 2.49 |
7 | 合计 | 2,051,130,889.15 | 100.00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1,136,638,496.20 | 115.83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7,962,400.00 | 0.81 |
6 | 中期票据 | 552,419,000.00 | 56.30 |
7 | 可转债 | 247,652,937.00 | 25.24 |
8 | 其他 | - | - |
9 | 合计 | 1,944,672,833.20 | 198.18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110023 | 民生转债 | 1,435,650 | 138,583,294.50 | 14.12 |
2 | 113001 | 中行转债 | 1,132,250 | 109,069,642.50 | 11.12 |
3 | 1382214 | 13 魏桥铝 MTN2 | 700,000 | 65,856,000.00 | 6.71 |
4 | 1382206 | 13 宜化 MTN1 | 500,000 | 47,200,000.00 | 4.81 |
5 | 1382253 | 13 山钢 MTN2 | 500,000 | 45,385,000.00 | 4.63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399,857.05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50,630,885.85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51,030,742.90 |
9.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110023 | 民生转债 | 138,583,294.50 | 14.12 |
2 | 113001 | 中行转债 | 109,069,642.50 | 11.12 |
9.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9.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无。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3 月 6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 ④ |
2013.3.6-2013.12.31 | -10.48% | 0.32% | 4.74% | 0.02% | -15.22% | 0.30%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今 | -10.48% | 0.32% | 4.74% | 0.02% | -15.22% | 0.30%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6 日生效。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六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债项评级在 AA+和AA 的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等债券以及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
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运作时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后,按照统一的份额净值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30%;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但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场内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收益分配方式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增利A 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上市初费和年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增利 A 收取销售服务费,增利 B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增利A 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增利A 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增利 A 的首个开放期或者增利B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增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增利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增利 A 和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增利A 和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增利A 开放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22、增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增利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
2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或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8、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一、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风险、操作风险及其它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风险是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杠杆风险,这四种风险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风险及其它风险可以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4)杠杆风险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由于其特定的收益安排机制,其两类基金份额的风险与收益
特性有显著差异。本基金在扣除增利 A 的约定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增利 B享有,其杠杆机制使得增利 B 的收益波动水平将高于本基金的波动水平,增利 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的同时,也将承担本基金收益不佳条件下的损失。
另外,由于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的特别机制,增利 B 的收益杠杆水平存在不确定性,增利 A 与增利 B 的份额比例原则上可能围绕 7:3 上下浮动。该比例增大时,增利 B 的杠杆风险水平增加,反之亦然。
(5)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基金合同变更事项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照本节第(三)条第 5 项的约定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增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增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一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二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投资人可自助进行账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查询等操作。
2、人工服务:
本公司提供工作日每天8小时的人工服务(9:00-17:00)。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为400-811-9999(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二)资讯服务
公司为定制资讯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彩信形式的资讯服务。投资人可通过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在服务定制栏目中定制此项
服务。
(三)在线客户服务
本公司网站设置了“在线客服”、网站论坛、信箱留言等栏目,投资人可以通过在线服务渠道开展相关咨询。客户服务电子邮箱地址为: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四)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查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五)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郭特华女士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的公告,
2013-9-7;
2、 关于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增利 A 份额折算及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2013-9-9;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债券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3-10-10;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变更公告,2013-10-30;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开通赎回转购业务的公告,
2013-10-31;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12-3;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2013-12-12;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告,2013-12-28;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2014-2-24;
10、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增利A 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2014-2-28;
11、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增利B 份额(150128)交易风险
提示公告,2014-02-28;
12、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增利 A 份额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提示性公告,2014-2-28;
13、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增利 B 份额暂停交易公告,
2014-3-4。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投资人可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得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或复制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人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增利 A、增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增利 A、增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增利 A、增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率及赎回费率;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增利 A、增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等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指“有效的增利 A 和增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指“有效的增利A 和增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增利 A、增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增利 A、增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指“参加大会的增利A 和增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指“参加大会的增利 A 和增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基金合同变更事项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照本节第(三)条第 5 项的约定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增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增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六、其它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时间:2005 年 6 月 21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债券)、金融债、央行票据、国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和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债项评级在 AA+和 AA 的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等债券以及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后,现金及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本基金持有的债项评级在 AA+和 AA 的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等债券以及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数量的 10%;
7、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