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债务人为履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与债权人签订的一系列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其中债务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折合人民币(小写) (大写)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的内部折算价折算)。
合同编号:
抵押担保合同
抵押权人(即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抵押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抵押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抵押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抵押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鉴于:
抵押人应 (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要求,为确保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债权债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担保范围
一、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务为( )。
A、债务人为履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与债权人签订的一系列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其中债务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折合人民币(小写) (大写)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的内部折算价折算)。
B、债务人为履行与债权人签订的以下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
编号为 的《 》;
编号为 的《 》;
编号为 的《 》。二、本合同的抵押担保范围为:每份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债
务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三、抵押权人办理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项下融资业务时,无需再与抵押人逐笔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及相关文件均无需经抵押人同意或通知抵押人,抵押人同意将该等主合同及相关文件项下的债务均纳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范围内。
四、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项下每笔融资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及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五、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融资业务,币种不限,抵押人按实际债务的币种承担担保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导致实际债务超出最高本金余额的部分,抵押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抵押担保方式
一、抵押人同意以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中所列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主物、从物、主权利、从权利、附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三、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不受抵押人以外债务人及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担保的影响,即当债务人未能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
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履约保险等),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四、抵押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自由选择处置任一或多个抵押人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抵押物。
第三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x合同项下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到期的债务之诉讼或仲裁时效届满之日止。
第四条 抵押物的登记及注销
一、以抵押物设置抵押权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或者抵押权人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备妥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应当按照抵押权人的要求及在抵押权人规定的期限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依法办妥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物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持有。
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权人同意配合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解除等手续。
第五条 抵押物的保管
一、抵押权存续期内,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使用并负责保养、保全,同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抵押权人如有要求,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应交抵押权人保管。如果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维护、修缮、挽救和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在七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五款约定处理。
二、抵押人应及时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物收取的任何税费、管理费、修理费、水电费等款项,否则应赔偿因未履行上述事宜给抵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险
一、抵押权人如有要求,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必须承担费用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为抵押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抵押权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至少应长于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列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保单的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限作相应延长,否则抵押权人有权作为第一受益人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二、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及利息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并有权直接从抵押人在抵押权人所属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三、抵押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根据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保险人索赔。
第七条 抵押人义务
一、抵押人承诺和保证: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组织,或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抵押人拥有合法、充分和绝对的权利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授权程序(包括内部授权)已经完成。抵押人已获得有关本合同及相关文件之订立、有效、履行和执行等所必要的所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并且该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作为代表抵押人签署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字人,是抵押人的有效授权代表,且已获得抵押人合法、充分的授权。
二、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产权清晰,来源合法,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出租等情况(如抵押物已出租的,则须已取得承租人向抵押权人出具的确认承租人放弃其租赁关系对抗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之权利的书面确认书或经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形式之确认文件),且抵押人依法对抵押物拥有充分、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有绝对的权利依本合同约定对抵押物设置抵押担保物权。
三、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四、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且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受本合同约束。五、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及办理抵押登记之时,并没有被设置抵押权或其他任何担保物权。抵押
权人与抵押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七、抵押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公证、保险、评估、登记、鉴定、运输及保管、维修、提存等费用。
八、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可以就抵押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抵押人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九、抵押权人无需征得债务人及抵押人同意,可将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并有权采取抵押权人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债务人及抵押人转让事宜。抵押权人转让债权的,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从权利一同转让,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变更手续。
十、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抵押权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抵押人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抵押物的处分
一、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改变抵押物现状或者以出租、转让、置换、变现、再抵/质押、赠与、迁移、抵偿债务、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本条第五款约定处理。
二、抵押权存续期间,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或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按照本条第五款约定处理。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然作为债权的担保。
三、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如被征用、拆迁的,抵押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而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按照本条第五款约定处理。
四、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当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部分或全部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五、抵押人同意:如抵押人、债务人不能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担保,抵押权人有权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及补偿金等: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抵押担保的债务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相关费用等债务人应向抵押权人偿付的款项;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根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提存;
(四)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五)其他合法有效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协议折价、变卖、拍卖或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一)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债务本息;
(二)债务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四)债务人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债务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五)抵押权人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六)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之规定,可能影响抵押权人实现债权或抵押权的;
(七)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导致抵押权人解除主合同的;
(八)其他足以影响或可能影响抵押权人实现债权或抵押权的情况。二、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清偿债务人及抵押人应给付抵押权人而未给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等;
(三)清偿债务人所欠抵押权人融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等);
(四)清偿债务人所欠抵押权人融资本金。
三、在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受清偿前,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按照本条第二款进行分配后仍有剩余的价款,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五款约定处理。在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受清偿后,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按照本条第二款进行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抵押权人应按抵押人的要求予以返还。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全部或部分抵押物。
三、抵押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一)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重复抵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
(二)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四、若因抵押人原因致使本合同项下抵押不足值、抵押担保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抵押人应对本合同第一条所述担保范围内债务人应向抵押权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人应承担的赔偿金,直接从抵押人在抵押权人所属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予以扣划。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的签署、变更、修改、补充、有效、解释、履行和执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A、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C、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三、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贷款专用章(如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则须签字)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份,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各执一份,其余暂由抵押权人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抵押物清单。
(二)合同双方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任何主合同的解除或无效而解除或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为全部或部分无效,则抵押人以抵押物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承担担保责任。
二、抵押人在此同意,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对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进行变更、修改或补充无需取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主合同的修改加重抵押人责任义务的情况除外。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没有相应规定的,由各方协商解决。
四、本合同的解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进行。
五、补充约定(本款约定与本合同其他条款有冲突时,依本款约定的内容为准):
六、抵押人声明:抵押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抵押人要求,抵押权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抵押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愿意接受合同内容并受其约束。
(以下为本合同附件及签字盖章栏,无正文)
抵押物清单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抵押适用)
抵押物种类 | 座落地址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抵押物价值 (万元) | 权利凭证 名称及编号 | 权属人 |
抵押物清单
(机器设备抵押适用)
名称 | 品牌 | 型号规格 | 数量 | 数量 单位 | 抵押物价值 (万元) | 权利凭证名称及编号 | 权属人 |
抵押物清单
(车辆抵押适用)
车辆品牌 | 车辆型号 | 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 车辆号牌 | 抵押物价值(万元) | 车辆所有人 |
抵押权人(盖章):
有权签章人:
抵押人(xx): 抵押人(xx):
有权签章人: 有权签章人:
抵押人(xx): 抵押人(xx):
有权签章人: 有权签章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