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协议编号:
居间协议
居间人名称:
居间人登记编号:
深 圳 市 中 金 岭 南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版
居间协议
甲方:深圳市中金岭南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居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甲方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作为期货居间人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中介服务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并依法享有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独立的中国企业法人。
第二条 乙方为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甲方按照约定向其支付居间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第三条 乙方应当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行为规范,履行协议义务。乙方对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材料失真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章 合作条件
第四条 乙方为机构的,应当为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第五条 乙方为自然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
(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五)已完成中期协要求的培训课程。
(六)中期协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乙方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的。
(三)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的。
(四)被中期协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的。
(五)被中期协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
(六)中国证监会及中期协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居间委托事项
第七条 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委托乙方推广甲方所经营的期货经纪业务,向甲方推荐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向甲方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机会的中介服务,并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甲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期货经纪合同做出调整,而无须事先通知乙方。
第八条 甲方委托乙方依据本协议建立居间关系。乙方在展业过程中,根据甲方的委托,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活动:
(一)向甲方介绍投资者,并在投资者自愿的情况下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向投资者介绍甲方的基本情况,如实披露甲方的资质等真实情况。
(三)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
(四)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甲方的有关规定。
(五)向投资者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
(六)中期协认定的期货活动。
第九条 乙方承诺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允许范围内开展业务,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xxx在任何时间获悉投资者在期货交易中存在问题,须如实告知甲方。
第四章 双方权利及义务第一节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条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查乙方所介绍的投资者是否符合要求,负责乙方所介绍投资者的期货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及保证金等期货经纪业务事项管理。
(二)告知投资者甲方与乙方存在的中介服务关系,要求投资者对乙方居间人身份进行确认。
(三)甲方有权单独对乙方所介绍投资者的资信等情况进行了解,乙方应予以协助,并不得提出异议。
(四)有权选择是否与乙方介绍的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有权与乙方介绍的投资者协商交易手续费,在合理范围内收取乙方名下客户的交易手续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也不得代表投资者的意愿要求甲方为乙方介绍的投资者调整交易手续费。
(五)有权向乙方介绍的投资者揭示居间人的身份、权利义务、禁止行为,明示手续费收取标
准。
(六)有权在乙方被列入失信名单期间,不与乙方签订新的居间协议;居间协议存续的,不与
乙方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七)收集并审核乙方提供的资料,对乙方的守法合规情况、诚信情况、业务素质等进行评估。对于本协议要素不齐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准确的或认为乙方不胜任居间人工作的,甲方有权拒绝与乙方签署协议。
(八)在营业场所或甲方网站公示乙方信息,公示的乙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居间人名称、照片、居间协议有效期等。
(九)及时、有效地识别、评估、管理和披露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投资者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督促乙方依据本协议规定向投资者提供居间业务,并拥有对发生违约行为的乙方暂停委托、缓发或扣除部分或全部居间报酬、不予续约或立即终止协议,及向有关部门通报的权利。同时,当乙方涉及投资者产生投诉或引发纠纷,可能存在违约或违规行为的,甲方亦有权缓发乙方部分或全部居间报酬,待明确乙方相应责任后,再根据情况发放(不计利息)或用于补偿投资者。若乙方
居间报酬不足以补偿投资者,由乙方继续进行补偿。
(十一)根据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市场情况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本协议及适用于乙方的甲方制度做出调整。调整后甲方以营业场所或甲方网站公告等方式告知乙方,上述通知于发出之日起生效。如乙方对修改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向甲方书面申请终止协议。
(十二)定期对乙方进行考核管理。
(十三)甲方组织乙方每年进行执业培训,培训时长不得低于 4 小时,其中针对期货业务相关
法律法规、居间人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的培训时长不得低于 2 小时。甲方有权以测验形式检测培训效果。
(十四)投资者在开户时未填写居间人信息的,甲方不得将该投资者变更为乙方名下客户;已填写居间人信息的,不得变更居间人。
(十五)乙方所介绍投资者与甲方产生投诉纠纷,甲方有权不与乙方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扣发居间报酬、提高风险金或解除居间协议等手段。
(十六)乙方所介绍投资者自进入休眠状态之日起超过 1 年仍未解除休眠状态的,甲方有权在与乙方协商后解除该投资者与乙方的居间关系。
第十一条 甲方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乙方成功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依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并取得发票。但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超额或者变相支付居间报酬的要求,甲方不向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二)向乙方提供在开展居间业务时的宣传推介材料,相关材料的内容及范围由甲方负责界定。
(三)按监管要求对乙方所介绍的投资者进行回访,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本协议第三章规定,以居间人身份开展居间业务,接受甲方委托为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
(二)依照本协议约定取得居间报酬,但乙方应当自行承担因居间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三)向甲方索取开展居间业务时的所需宣传推介材料。乙方对上述材料的使用仅限于完成本协议项下的居间业务事项。
第十三条 乙方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甲方要求,遵守并执行甲方制定的所有适用于乙方的规章制度及本协议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及调查工作,接受甲方的指导与监督。超过本协议第三章规定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甲方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居间业务的,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二)依据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配合甲方进行信息登记, 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有效,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甲方。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中介义务,积极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四)依据自律组织及甲方规定,参与在法律法规、业务制度、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培训。
第五章 居间人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时,应当签署《期货居间人承诺书》,并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在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履行下列程序:
(一)乙方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甲方。
(二)乙方应当主动并如实向投资者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
第十五条 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与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或将同一投资者向多家期货经营机构介绍。
(二)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三)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四)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甲方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五)开展电话营销过程中,对投资者进行电话骚扰。
(六)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七)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xx,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八)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九)要求甲方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十)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十一)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二)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
议。
(十三)损害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和投资者的名誉,扰乱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正常业务秩序。
(十四)采取攻击、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争抢投资者。
(十五)营销甲方已有投资者,将原甲方投资者划归至乙方名下;或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将
甲方工作人员所开发投资者划归至乙方名下。
(十六)开发特殊单位投资者成为名下客户。
(十七)指导投资者完成居间业务回访、适当性评估。
(十八)代表甲方与投资者签订协议。
(十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自律组织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若因乙方原因,引起投资者纠纷或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乙方独立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所介绍的投资者进行回访,如投资者回访不成功或投资者否认由乙方介绍,该投资者不得与乙方建立居间关系。乙方未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或投资者未签署《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或投资者否认由乙方作为居间人介绍,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居间报酬,也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其他费用等。
第六章 居间报酬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 甲方基于乙方所提供的居间中介服务,在甲方确认乙方成功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按本章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xx自愿接受甲方对其管理、考核,并同意按考核标准发放居间报酬。第十九条 居间报酬计算
每月甲方根据乙方介绍期货投资者创造的手续费净收入(剔除成本后),按约定的居间报酬比例核算居间报酬,乙方对由此计算的居间报酬无任何异议,乙方居间报酬中已包括乙方进行居间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任何额外的费用。
居间报酬具体计算公式约定如下:
居间报酬=手续费净收入×居间报酬比例
手续费净收入=留存手续费-增值税及附加-投资者保障基金第二十条 风险金
经双方协商,甲方每月从支付给乙方的居间报酬中按约定比例留置风险金,用于弥补乙方可能发生的违约、违法违规等行为或乙方介绍的投资者发生纠纷等对甲方或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若乙方发生前述情形对甲方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甲方评估后,甲方有权不向乙方发放全部或部分风险金,若风险金不足弥补损失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xxxx发生前述情形,甲方应在居间协议终止后第 7 个月 20 日(非交易日顺延)一次性无息
返还居间协议期内留置的全部风险金。第二十一条 居间报酬支付
(一)居间报酬支付金额=居间报酬-风险金
(二)居间报酬支付时间
居间报酬按月以人民币结算,乙方(自行向税局申请开立发票的自然人)应于次月 15 日(非交易日顺延)前将合格的增值税发票提供给甲方。甲方将扣除风险金后居间报酬于次月 20 日(非交易日顺延)前以银行转账方式转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居间报酬支付限额
甲方每次为乙方办理居间报酬划转的最低限额为 100 元,如乙方出现当月居间报酬低于最低限额,则由甲方暂为保管,累计至以后月份达到最低限额时发放。若协议终止时仍低于最低限额,乙方同意甲方可不予发放。
(四)居间报酬的停发
1、乙方为甲方所介绍的期货投资者发生投诉,或引发期货纠纷时,甲方有权自投诉或引起纠纷的月份起停止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直至投诉或纠纷解决后,由甲方依据事件调查结果,评估影响后确定支付居间报酬的金额。
2、乙方被列入中期协失信名单期间,甲方不再支付居间报酬。
3、乙方未及时提供增值税发票或规定的开票资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第二十二条 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乙方(自然人)应向甲方提供居间报酬的增值税发票。乙方(自然人)提供的发票,可以自行向税务局申请开具,也可委托甲方代为申请开具。乙方委托甲方的,应根据税务局的相关规定,提供开票所需的资料,并承担相关税金。
第二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甲方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权利从乙方(自然人)取得的居间报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保密条款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所涉及的投资者的任何资料,均属于保密信息,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除对方许可,或国家机关、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有权单位要求,或审计目的等情况下,协议双方均不能在任何场合、以任何理由泄露对方及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否则,守约方有权行使本协议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权利。
(一)甲方不得将投资者的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资金状况等各项资料泄露给乙方。
(二)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及投资者的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或本协议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的,乙方仍须恪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否则乙方应赔偿给甲方、投资者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五条 除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要求,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正式许可,甲、乙双方均应保守因开展居间合作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投资者信息,不泄露或者转递给他人。
第八章 协议生效与变更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生效日期为上半年,则有效期至当年 12 月 31 日;如生效日期为下半年,则有效期至第二年 6 月 30 日。
第二十七条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市场情况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本协议及适用于乙方的甲方制度做出调整时,甲方以营业场所或甲方网站公告等方式告知乙方,上述调整于发布之日起生效。如乙方在相关调整作出后当天无意见反馈,则视同接受并遵守相关调整内容;如乙方存在异议且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双方可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八条 除前款所述情况外,本协议未尽事宜,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变更信息(含收款银行账户、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变更)的,须以书面方式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申请,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收款,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政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及行业惯例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第九章 协议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三十一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条款,并以变更后的条款为准。有关本协议变更的书面文件,是本协议当然的附件,与本协议约定不同之处,具有高于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提前终止本协议或拒绝续签协议:
(一)乙方从事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的任一禁止性行为的。
(二)乙方开展居间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甲方制度、本协议相关约定的。
(三)乙方因自身情形发生变更或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出台新的规定或法律法规导致乙方不符合《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条件的。
(四)甲方对本协议作出调整,乙方存在异议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
(五)乙方发生其他损害甲方及行业形象的行为。
(六)乙方发生甲方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或者损害甲方或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七)乙方在居间协议到期后未及时完成协议续签工作的。
(八)乙方未按要求完成甲方或自律组织的居间人培训的。
(九)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协议。
(十)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及甲方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存在本协议第十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居间协议,并追究乙方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条款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均可要求解除协议,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 甲方无故延期支付乙方居间报酬十个交易日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同时要求甲方立即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居间业务范围以外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违约的活动,其一切后果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损害甲方或投资者利益,或被中期协列入失信名单,或因乙方原因造成投资者投诉的,甲方有权扣发乙方居间报酬并解除协议。如造成甲方或投资者经济损失,甲方从应付乙方的居间报酬及乙方的风险金中扣除,如居间报酬及风险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或投资者经济损失的,乙方须补足,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和居间协议的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并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甲方有权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九条 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四十条 因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选择提请中期协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提请仲裁或诉讼(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在非选项前□内打×):
□(一)提请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注: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若未选择则默认选项为一)
第十二章 生效条款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深圳市中金岭南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居间人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居间人申请表(自然人)
姓名* | 曾用名* | 性别* | 🞎男 🞎女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国家或地区*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最高学历* | 最高学位* | ||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 合格证编号* | 从事居间活动 年限* | ||||
现居住地址* | 省 市(县) 区 | ||||
工作单位* | |||||
手机* | 邮箱* | 传真 | |||
紧急联系人* | 紧急联系人电话* | ||||
期货从业经历 | |||||
指定以下账户为居间报酬收款账户: | |||||
账户名称* | |||||
开户银行(明确到具体网点)* | |||||
银行账号* | |||||
居间报酬比例* | 风险金比例* | ||||
其他约定: | |||||
一、本人明确此份申请表是协议生效必备法律文件之一,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有效,无虚假隐瞒情况,如有问题,本人愿承担责任。若以上信息发生变化,本人将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甲方进行修改。 二、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三、本人声明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 (二)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 (三)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 (四)被中期协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 (五)被中期协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 (六)与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居间人及其工作人员、投资者等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七)中国证监会及中期协认定的其他情况。 有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注:1、请提供乙方本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彩色扫描件及复印件、本人正面头部照(电子版)、指定银行卡/存折复印件、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2、含*为乙方必填项。
附件二:
期货居间人承诺书
本人自愿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违反《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自愿接受处罚,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符合《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已明确知悉本人作为居间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二、本人不存在《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及第十条规定的禁止类情形。 三、本人在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期间,自觉接受期货公司管理,主动向投资者明示居间人
身份,不以期货公司或者其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不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不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
四、本人已正确、主动地向投资者进行期货投资风险提示与风险警示,如实披露期货公司的资质等真实情况,不介绍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从事期货投资,不开展超过居间协议约定合作范围的居间活动。
五、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六、不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七、不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
八、不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九、不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承诺。
十、不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不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或者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十一、不采取攻击、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争抢客户。
十二、不通过非法手段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将本应属于期货公司或者投资者的利益违法转移给其他主体。
十三、不虚构居间人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十四、不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十五、不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六、不泄露投资者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不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
议。
十八、不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妨碍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本人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在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时勤勉尽责,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按
时准确报告居间合作相关信息,自愿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