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中伦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伦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的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避免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中伦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北京中伦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印章包括:
1.基金会公章;
2.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3.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4.电子印章。
第三条 x办法适用于对基金会文件、信函、合同、协议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票据及其他相关文本使用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制发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印章管理工作,包括印章的刻制、登记、发放、收回,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需要刻制印章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批后,交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刻制。
第六条 印章刻制后,秘书处留存印鉴,登记印章名称、启用日期、适用范围后,由使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第七条 印章更换或作废时,相关部门应将印章交还秘书处统一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八条 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指定综合部管理人员负责印章的保管和日常使用,未经理事长许可,不得转交他人保管和使用;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保管和使用。第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严防遗失、盗盖事件发生。
第十条 印章须存放在加锁办公柜内,用印完毕后立即将印章入柜,不得将印章长时间留存在柜外。若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向理事长及秘书长报告。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印章。如因休假等原因离岗时,应事先与指定备岗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离职时,必须在有基金会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在场的情况下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第十四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使用范围:
1. 基金会公章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发出的文件、信函、备忘录等,以及对基金会内部发出的通知、通告、规章制度等;
2. 财务专用章用于财务票据、各类财务报表等。
第十五条 使用印章要严守纪律,坚持用印审批制度、履行用印登记手续。
1. 使用印章时,由申请部门填写《基金会印章使用申请单》,报基金会理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提交印章管理人员审核后,方可用印。
2. 财务专用章用印按照《北京中伦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相关制度执
行。
第十六条 使用印章时盖印的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七条 有存根的两联介绍信、证件等应在落款处和间缝处加盖印章。
第十八条 在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文本用印需加盖骑缝章。
第十九条 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空白授权委托书等没有填写内容的空白纸上用印。
第五章 电子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相应流程,进行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并向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及时提交相关信息进行备案。第二十一条 电子印章应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由基金会秘书处指定负责人严格保管。
第二十二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与实物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过打印或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视同复印件。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由基金会按照电子档案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归档。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秘书处报备。
第二十四条 x办法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办法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x办法由xxxxxxxxxxxxx,x 0000 年 10 月 16 日第一届第
四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4 年 10 月 16 日起施行。
北京中伦公益基金会 秘书处
20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