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H201010 一般投資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企業併購法、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永信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定為「YungShin Global Holding Corporation」。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H201010 一般投資業。
第三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中華民國台中市,視業務需要得經董事會決議及主管機關核准後,於國內外適當地點設立、裁撤分公司或辦事處。
第四條:本公司得就業務之需要對外背書保證,其作業依照本公司背書保證辦法辦理。
第五條:本公司得視業務上之必要對其他事業之投資,且得經董事會決議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其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有關轉投資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二章 股份
第六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陸拾壹億元整,共分為xxx仟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整,上述資本額中壹億元,分為壹仟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整,係保留供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認股權使用,其中未發行之股份得分次發行,授權董事會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八條:本公司股務處理依主管機關所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第九條: 每屆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
紅利及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十條:本公司股息週年不高於一分,如無盈餘不得以本作息。
第三章 股東會
第十一條: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並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並
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前項通知應載明開會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依法令規定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各股東。但對於未滿一千股股東,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第十二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由召集權人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司法第 177 條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之。
第十三條: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親自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股東會議案之表決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採行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
第十四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規定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推選一人代理之;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股東會之會議依本公司議事規則辦理。
第十六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股東會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依公司法第一八三條之規定為之。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一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至少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全體董事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及其成數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標準辦理之。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該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由董事會另定之。
第十八條: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除依照法令、章程、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議行使職權外,對內為本公司股東會、董事會主席,並召集董事會,對外代表本公司,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因故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董事會之職權
一、經營方針及中、長程發展計劃之審議、年度業務計劃之審議與監督執行。二、預算之審議及決算之審議。
三、資本增減計劃之擬訂。
四、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擬訂。 五、轉投資其他事業之擬定、審議。六、重大資本支出計劃之審議。
七、對外重要合約之審議。
八、專門技術及專利權之取得、出讓、授與承租及技術合作契約之核可、修訂及終止。
九、公司章程及重要業務規章之擬訂。
十、分支機構設立、裁撒、改組或解散之審議。 十一、本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重要人之任免。十二、股東會之召集及股東會決議之執行。
十三、以股息紅利或公積撥充資本之擬訂。十四、總經理提請核議事項之審定。
十五、依據其他法令規章及股東會賦予之職權。
第二十條: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
第廿一條: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廿二條:董事出席與代理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其餘事項依公司法第二○五條辦理。
第廿三條:本公司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國內外業界水準議定之。
本公司得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授權董事會為其購買責任保險,以降低並分散董事因錯誤或疏失行為而造成公司及股東重大損害之風險。
第廿四條: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全體獨立董事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為限。
第廿五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第廿六條:本公司董事若🖃任本公司其他職務時,其擔任公司職務報酬之支給,由股東會授權總經理依據本公司內部管理辦法辦理。
第廿七條:全體董事之車馬費,由董事會議定之。
第五章 職員
第廿八條:本公司經理人委任、解任及報酬悉依照公司法第 29 條規定辦理。
第廿九條:總經理秉承董事長之命及董事會所賦與之職權,綜理本公司一切事宜。
第六章 結算盈餘分配
第三十條:本公司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為會計年度。每會計年度終了後,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提請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卅一條:為激勵員工及經營團隊,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千分之三;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董監酬勞僅以現金方式分派,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第卅二條: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處穩定成長階段,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提繳稅捐。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先提撥 10%為法定公積。
四、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五、支付股息。
六、餘額及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承認。股東紅利之總額應為前述累積未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九十。股東股息與紅利之發放,現金部份應為股東股息與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七、股利之發放將採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及現金股利三方式配合處理,如有適當投資計劃而能增加公司獲利率則採取低現金股利比率政策,以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因應,當資本擴充影響獲利水準時,則採高現金股利政策發放因應。
第卅二條之一:分派之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份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第七章 附則
第卅三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以董事會決議另定之。第卅五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