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赛轮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赛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资本规划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x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x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重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由于所任工作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上述规定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的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签署
《赛轮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详见附件2)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需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确认已经与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若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机构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作股价,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公司将责任人交由行政机关或
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的处理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x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x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附件 1:《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 2:《赛轮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附件 1:
内幕信息事项: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所在单位/部门 | 所在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 职务/岗位 | 身份证件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公司简称: 赛轮股份 公司代码:601058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控股的子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保荐机构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 3: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悉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注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报送日期:
附件 2:
赛轮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甲方:赛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乙方:
为全面贯彻执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有效避免和预防泄密事件的发生,保障公司重大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向全体投资者进行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赛轮股份有限公司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知情人登记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本保密协议。
对于赛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保密相关工作,乙方承担下列义务和责任:
一、作为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对于《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知情人登记制度》中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泄露信息内容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披露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知晓的公司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股票交易价格。
三、违反《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知情人登记制度》或者本协议规定,导致公司信息泄密或信息披露违规的,或其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除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外,同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赛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