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交易日(T 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正常的营业日。
华夏基金延年益寿 3 号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为保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明确《华夏基金延年益寿 3 号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养老金产品的管理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 36 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1 号)、《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金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 85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相关当事人及养老金产品资产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 养老金产品:指由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发行的、面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合格投资者定向销售的标准投资组合。
1.2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
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3 企业年金计划:指受托人将单个或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单独或集合进行受托管理的计划,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
1.4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指企业及其职工根据企业年金方案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5 职业年金: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6 职业年金计划:为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代理人发起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单元。
1.7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8 养老金产品资产:指投资管理人依法投资管理的养老金产品的资产。包括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申购的资金及投资运营收益。
1.9 投资人:根据本合同申购养老金产品份额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职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以及其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合格投资者。养老金产品投资人在申购成功并取得养老金产品份额后亦称为份额持有人。
1.10 投资管理人:指根据法律法规设立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机构,本合同中简称投资管理人。
1.11 份额持有人:投资管理人面向企业年金计划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职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以及其他经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合格投资者(养老金产品投资人)定向销售养老金产品,投资人根据本产品合同取得产品份额后,即成为本产品份额持有人,本产品合同中简称份额持有人。
1.12 托管人:指接受投资管理人委托保管养老金产品资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
1.13 投资管理合同、产品合同:指《华夏基金延年益寿 3 号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即本合同。
1.14 托管合同: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的《华夏基金延年益寿 3 号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1.15 投资说明书:指《华夏基金延年益寿 3 号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投资说明书》。
1.16 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养老金产品财产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本合同中简称资金托管账户。
1.17 注册登记业务:指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份额持有人账户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销售业务确认、清算及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18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养老金产品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养老金产品的注册登记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9 申购:指在本养老金产品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养老金产品份额的行为。
1.20 赎回:指在本养老金产品存续期间,份额持有人按投资管
理合同和投资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本养老金产品份额的行为。
1.21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养老金产品的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养老金产品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养老金产品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养老金产品总份额的 5%时的情形。
1.22 养老金产品转换:指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按投资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养老金产品的份额转换为该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养老金产品的份额的行为。
1.23 养老金产品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养老金产品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1.24 交易日(T 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正常的营业日。
1.25 工作日:同交易日。
1.26 审计费用:指对养老金产品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1.27 交易费用:指因证券买卖所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过户费、证管费、交易单元佣金及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1.28 资金划拨费用:指因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与证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式基金等登记清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 划拨、资产赎回的资金划拨以及支付有关费用时等产生的汇划费用以 及由此产生的银行票据购买等费用。
1.29 清算费用:指养老金产品终止时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
算时发生的费用。
1.30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其他对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1.3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
1.32 损失:本合同中所指的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1.33 产品合同生效日:本产品合同自产品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人社部书面确认,且首笔申购资金进入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之日起生效。
1.34 产品合同终止日:产品合同终止日为产品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的日期。
1.35 存续期:本产品的存续期限自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产品合同规定的产品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止。
2.1 份额持有人声明与承诺。
2.1.1 份额持有人声明委托投资资产为份额持有人合法管理的
资产,保证委托投资资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1.2 份额持有人声明有充分的授权签订本合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该项委托不会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所质疑。
2.1.3 份额持有人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违反份额持有人章程及适用于份额持有人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1.4 份额持有人承诺提供给投资管理人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
2.2 投资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2.2.1 投资管理人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发行养老金产品,从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的专业机构。
2.2.2 投资管理人声明已经建立严格的隔离制度,使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业务和自有资金管理业务、其他投资管理业务在账户和会计核算上严格独立管理,确保各项管理职能相互独立,避免利益冲突。
2.2.3 投资管理人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会违反投资管理人章程和适用于投资管理人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2.4 投资管理人声明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充分地向投资人介绍了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业务,同时揭示了证券投资的风险。投资管理人在本合同、托管合同、投资说明书、有关报告或文件中向投资人介绍的投资收益预期、业绩比较基准等仅供投资人参考。市场存在风
险,投资管理人不保证养老金产品管理过程中本金不受损失,亦不保证一定盈利。
2.2.5 投资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2.2.6 投资管理人承诺遵从诚信原则,以养老金产品资产利益为重,运用科学的手段管理和控制风险,以专业的投资管理争取委托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
2.2.7 投资管理人承诺将选派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养老金产品投资人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投资运作。
2.2.8 投资管理人承诺提供给投资人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如有关信息资料发生实质性变更,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人。
2.2.9 投资管理人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3.1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1.1 投资管理人概况
投资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9 层邮政编码:100033
电 话:010-88066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0145
3.1.2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
3.1.2.1 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3.1.2.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养老金产品资产行使养老金产品资产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债券持有人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等。
3.1.2.3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1.2.4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获取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必需的资料及相关信息。
3.1.2.5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取得投资管理费收入。
3.1.2.6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1.3 投资管理人的义务
3.1.3.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份额持有人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1.3.2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养老金产品资产。
3.1.3.3 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3.1.3.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方式管理养老金产品资产。
3.1.3.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监察稽核制度。
3.1.3.6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养老金产品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并及时向份额持有人披露经托管人复核、审查和确认的单位净值。
3.1.3.7 接受份额持有人及托管人的监督。
3.1.3.8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份额持有人提供养老金产品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
3.1.3.9 按照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养老金产品的管理情况,同时抄报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1.3.10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1.3.11 按规定保存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3.1.3.1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2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3.2.1 份额持有人概况
养老金产品投资人自依本合同,首笔申购资金到达本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并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即成为本合同当事人。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养老金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养老金产品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2.2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3.2.2.1 与其他份额持有人分享养老金产品运作产生的收益;
3.2.2.2 按照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的约定申购和赎回养老金产品份额;
3.2.2.3 监督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2.2.4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养老金产品的运作信息资料;
3.2.2.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3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3.2.3.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2.3.2 按照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规定缴纳养老金产品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养老金产品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3.2.3.3 在持有的份额范围内,承担养老金产品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3.2.3.4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投资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3.2.3.5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3.2.3.6 不得从事有损养老金产品及其投资人、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3.2.3.7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2.3.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1 本养老金产品的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与本合同投资管理人签署托管合同,接受本合同投资管理人委托保管本养老金产品资产的商业银行。
4.2 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托管合同。订立托管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养老金产品的管理运作,保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4.3 托管人概况
托 管 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邮政编码:100031
电 话:010-68121800
法定代表人:谷澍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0114
4.4 托管人的职责
4.4.1 安全保管养老金产品资产。未经投资管理人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养老金产品的任何财产。法律法规、投资说明书及托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4.2 以养老金产品名义开立资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等。
4.4.3 对所托管的不同养老金产品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养老金产品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4.4 根据托管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约定,接收投资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及其他业务文书。
4.4.5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4.6 负责养老金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养老金产品估值结果。
4.4.7 定期与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
4.4.8 监督投资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和投资说明书确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4.4.9 定期复核投资管理人编制的养老金产品财务会计报表及信息报告。
4.4.10 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4.4.11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业务活动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 15 年。
4.4.12 接受份额持有人、投资管理人对其履行托管职责的监督。
4.4.13 按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投资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金产品进行审计,参与养老金产品清算。
4.4.14 在投资管理人向第三方追偿其给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损失的过程中,配合投资管理人提供有关资料。
4.4.15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5.1 产品的名称
华夏基金延年益寿 3 号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
5.2 产品的类别
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
5.3 产品的运作方式开放式。
5.4 产品的投资目标
力争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本产品资产的稳定增值。
5.5 产品的最低资产要求本产品无最低资产要求。
5.6 产品的存续期限
本产品的存续期限自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产品合同规定的产品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止。
6.1 投资管理人申请发行养老金产品,应当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并取得养老金产品备案确认函及登记号。
6.2 取得备案确认函后,托管人以产品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资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投资账户等。
6.3 资金托管账户开立之后,投资管理人可以面向投资人定向销售养老金产品。
6.4 养老金产品发行后,投资管理人不得变更养老金产品类型。
7.1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通过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向投资管理人申请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7.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和时间
7.2.1 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养老金产品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时间为每交易日 9 点
30 分至 15 点。但投资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7.2.2 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产品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开放申购、赎回。
7.3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7.3.1 “未知价”原则,即本产品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7.3.2 本产品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7.3.3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7.3.4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以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盖章的业务申请表发送至投资管理人。投资人办理申购业务时,需确保申购资金在 15 点前划到投资管理人指定账户。
7.4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7.4.1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人申购本产品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必须有足够的产品份额余额。
7.4.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 T 日申购产品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 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产品份额。
投资人 T 日赎回产品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7.4.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当日 15 点前)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相应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投资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相应投资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7.5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产品每次申购金额均不低于 1000 元,每次赎回份额均不低于
100 份。投资人赎回时或赎回后持有的产品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7.6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7.6.1 本产品的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以受理申请当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确定。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产品资产损益。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 日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
投资人申请赎回时,注册登记人默认采用先进先出的方式,从投资人的产品持有余额中选择先确认的份额进行赎回。
7.6.2 T 日的产品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披露,计算公式为计算日产品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产品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7.6.3 本产品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7.7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投资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7.1 不可抗力导致产品无法接受申购;
7.7.2 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投资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7.7.3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况;
7.7.4 产品资产规模过大,使投资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产品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已有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
7.7.5 因产品收益分配、或产品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投资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7.6 个别投资人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产品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投资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7.7.7 投资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7.8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人的账户。投资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披露。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投资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披露。
7.8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投资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8.1 不可抗力导致产品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7.8.2 养老金产品资产因停牌、流动性等原因无法变现;
7.8.3 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投资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7.8.4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况;
7.8.5 产品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7.8.6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披露。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投资管理人在有能力兑付时,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投资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受理赎回申请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其余赎回申请则延期办理,并以后续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投资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予以披露。
7.9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7.9.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产品的产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 5%,为巨额赎回。
7.9.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投资管理人可以根据本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7.9.2.1 接受全额赎回:当投资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7.9.2.2 部分延期赎回:当投资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产 品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投资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产品总份额 5%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投资人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产 品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办理时,投资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赎回申请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
本产品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投资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
7.10 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与重新开放的信息披露
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结束、产品重新开放时,投资管理人应在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
7.11 产品的转换
投资管理人可为投资人提供产品转换的服务,即投资人可向投资管理人申请办理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养老金产品之间的产品转换业务。相关规则以投资管理人的业务规则及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合同的规定发出的公告为准。养老金产品转换不收取费用。
7.12 非交易过户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产品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产品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产品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的 2 周内办理非交易过户所涉及的养老金产品份额过户,并按产品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7.13 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章关于申购赎回约定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向份额持有人披露,并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8.1 本产品的注册登记人由本产品投资管理人负责办理。
8.2 注册登记人负责办理养老金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注册登记业务指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份额持有人账户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销售业务确认、清算及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人应当在份额持有人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向其提供交易确认电子数据。
8.3 注册登记人负责定期向份额持有人报告账户的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明细等信息,报告方式可以是纸质对账单或者电子对账单。注册登记人应当确保报告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8.4 注册登记人应当提供网站专区供份额持有人自助查询或者下载对账单。同时,应当为份额持有人提供纸质对账单或者电子对账单订阅方式,并按照订阅要求向份额持有人发送月度、季度或者年度纸质对账单、电子对账单。
9.1 投资目标
力争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本产品资产的稳定增值。
9.2 投资基准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税后基准利率,并随利率
变动实时调整。
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基准仅是评价本产品业绩表现的比较标准,不 构成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本产品本金和收益状况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9.3 风险收益特征
本产品是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风险高于货币型养老金产品,低于混合型、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9.4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9.4.1 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9.4.2 投资范围
本养老金产品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除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外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
可投资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上述资产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银行存款的发行主体不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9.4.3 投资比例
(1)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80%。
(2)投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3)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比例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40%。
(4)本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卖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转股后应当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5)本产品不得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6)单只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一家企业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行人正式说明为准)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分别不得超过该产品投资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只证券发行量的 10%。
(7)单只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于单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
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 20%。
(8)单只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于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9.4.4 其他投资限制:
(1)本产品可投资的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2)本产品可投资的永续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永续债及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其中,非公开募集的永续债可无债项评级,但其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需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b.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有利率跳升条款;其中,商业银行发行的永续债可无利率跳升条款,但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需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3)本产品可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
b.限于产品评级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的优先级份额。
(4)本产品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限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为年金基金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
b.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c.投资相关合同应当包含固定频率的信托利益分配表述及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d.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或者相当于 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
a).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150 亿元人
民币,或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 b).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 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150 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三
年连续盈利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
e.安排投资项目担保机制,但符合上述第 d 款 a)项规定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豁免信用增级安排。
f.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 亿元人民币;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本产品可投资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履行完毕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所有合法程序。
b.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c.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 级或者相当于A 级的信用级别。
d.投资品种限于银保监会认可的信用增级为保证担保方式和免于信用增级的情况。
e.发行债权投资计划的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6)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b.养老金产品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
c.不得买入国债期货套期保值。
9.4.5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养老金产品初始投资运作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养老金产品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产品投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相关品种可交易的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信用等级下降等因素致使本养老金产品所投金融产品不再符合投资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评级报告等信息发布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9.4.6 投资管理人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运用本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于本产品投资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金融产品或进行其他关联交易,无需投资人的个
别授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上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养老金产品财产,投资管理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投资人的利益。
9.5 投资策略
9.5.1 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等数据信息,以及投资管理人自主开发的主动式资产配置模型-AAAM(Active Asset Allocation Model),在进行综合的对比分析和评估后确定资产配置方案,即确定产品分配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证券的投资比例。
9.5.2 债券投资策略
本产品将在保持组合低波动性的前提下,运用多种积极管理增值策略,追求稳健回报。
(1)久期调整策略
本产品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本产品将加强对企业债、资产抵押债券等新品种的投资,主要通过信用风险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本产品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产品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5)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场利差等。金融债与国债的利差由税收因素形成,利差的大小主要受市场资金供给充裕程度决定,资金供给越充分上述利差将越小。交易所与银行间的联动性随着市场改革势必渐渐加强,两市之间的利差能够提供一些增值机会。
(6)信用利差策略
企业债与国债的利差曲线理论上受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相同资信等级的公司债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凸性回归均衡的规律。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信用等级的变动会造成相对利差的波动,另外在经济上升或下降的周期中企业债利差将缩小或扩大。投资管理人可以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7)回购放大策略
该策略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是风险很低的投资策略。即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放大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同时选择2年以下的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取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利差。
(8)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 债内含选择权的价值。本产品投资于可转债,主要目标是降低产品净 值的下行风险产品投资的可转债可以转股,以保留参与股票升值的收 益潜力。
a.积极管理策略
可转债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本产品将采取积极管理策略,重视对可转债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估值水平偏低或合理的转债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
b.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目前,可转债均采取定价发行,对于那些发行条款优惠、期权价值较高、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因供求不平衡,会产生较大的一、二级市场价差。因此,为增加组合收益,本产品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10.1 投资经理由投资管理人负责指定。本产品投资经理资料请见本合同附件一。
10.2 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投资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投资管理人自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及其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1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1.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养老金产品资产归入其 固有资产。
11.1.2 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因养老金产品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权益归入养老金产品资产,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的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及其他费用除外。
11.1.3 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其固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因法律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养老金产品资产不属于其清
算资产。
11.1.4 养老金产品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养老金产品资产本身的债务相抵销。非因养老金产品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养老金产品资产的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养老金产品资产主张权利时,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养老金产品资产的独立性。
11.2 养老金产品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产品的资金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投资管理人给予必要的配合。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产品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本产品与其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12.1 会计核算
12.1.1 本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12.1.2 本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12.1.3 本产品以产品的首个申购份额确认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入账。
12.1.4 产品单位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1.5 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各自以养老金产品为主体,采用份额法计量方法,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12.1.6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分别在每个交易日进行会计核算 和估值,由投资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向份额持有人披露经托管人复核、审查和确认的单位净值。
12.1.7 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共同确定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
12.2 估值
12.2.1 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养老金产品资产的价值,并为产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提供计价依据。
12.2.2 估值日。估值日为交易日。
12.2.3 估值对象。
养老金产品资产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运营取得的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除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外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等金融产品。
12.2.4 估值方法。
12.2.4.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2.2.4.1.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2.2.4.1.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2.2.4.1.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2.2.4.1.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2.2.4.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2.2.4.2.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12.2.4.2.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2.2.4.2.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2.2.4.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2.2.4.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2.2.4.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2.2.4.6 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或每万份收益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计算。
12.2.4.7 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估值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2.2.4.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2.4.9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2.2.5 估值频率。
本养老金产品于每个交易日的 T+1 日内披露产品份额净值。
12.2.6 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发现养老金产品估值违反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规定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12.2.7 当养老金产品资产的估值导致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投资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2.2.8 由于投资管理人对外披露的任何养老金产品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养老金产品财产或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投资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养老金产品财产、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投资管理人有权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
当得利。
12.2.9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养老金产品资产估值错误,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2.2.10 如果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投资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投资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披露,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托管人复核一致。
12.2.11 暂停估值的情形。
12.2.11.1 养老金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2.2.11.2 因不可抗力致使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养老金产品资产价值时;
12.2.1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产品合同及法律法规认定的其它情形。
12.3 审计。
12.3.1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金产品进行审计:
12.3.1.1 养老金产品连续运作满三年时;
12.3.1.2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职责终止时;
12.3.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3.2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金产品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
13.1 养老金产品资产费用包括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开户费用、审计费、清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各项养老金产品资产费用均在养老金产品资产中列支。
13.2 投资管理费。
13.2.1 投资管理费按投资管理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13.2.2 投资管理费计算方法: T= E1×R/当年实际天数
T:每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 E1:前一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 R: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
13.2.3 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在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13.2.4 养老金产品投资于同一投资管理人自身管理的金融产品,该部分投资资产在养老金产品层面不再收取投资管理费。
13.3 托管费。
13.3.1 托管费按托管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0.03%年费率计提。
13.3.2 托管费计算方式: C=E2×S/当年实际天数 C: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2:前一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 S: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费年费率。
13.3.3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在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13.4 除证券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等由收费机构自动扣收外,其他各项费用均由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指令或约定方式从养老金 产品资产支付,列入当期养老金产品资产费用。
13.5 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列支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养老金产品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托管合同及投资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13.6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托管合同、投资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养老金产品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养老金产品费用,不得从养老金产品财产中列支。
14.1 本养老金产品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15.1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养老金产品备案确认函的下一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及其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养老金产品信息。
15.2 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及其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
15.3 养老金产品存续期间,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指定网站及其公司官方网站上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每个交易日经托管人复核、审查和确认的单位净值。
15.4 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向份额持有人提供养老金产品季度和年度报告,其中的财务数据须经托管人复核;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上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编制完毕;年度报告依据监管机构要求完成编制及披露。上述定期报告格式及内容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为准,提交时限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适当顺延。
15.5 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养老金产品的管理情况,同时抄报有关业务监管机构,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5.6 产品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有关规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产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5.7 本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产品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及公司官网上披露。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向投资管理人披露。
15.8 本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产品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5.8.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5.8.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15.8.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5.8.4 诋毁其他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或者产品份额发售机构;
15.8.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5.9 本产品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5.10 本产品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5.11 监管部门对于养老金产品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16.1 本产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确认,并不表明其对养老金产品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养老金产品没有投资风险。
16.2 本产品投资于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市场,产品净值会因为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份额持有人根据所持有的产品份额享受产品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产品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投资品种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由于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以及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产品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管理人在产品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特定投资方法及养老金本产品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政策变更风险等。具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6.2.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产品资 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6.2.1.1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6.2.1.1.1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16.2.1.1.2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
产生影响的风险。
16.2.1.1.3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16.2.1.2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6.2.1.2.1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16.2.1.2.2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16.2.1.2.3 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16.2.2 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以及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产品的情况下,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对产品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16.2.3 信用风险
本产品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产品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均可能导致本产品财产损失。
16.2.4 积极管理风险
在精选个券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16.2.5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产品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16.2.6 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产品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产品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产品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产品投资范围变化,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产品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16.2.7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产品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产品或者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7.1 本合同及养老金产品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17.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发生变更:
17.1.1.1 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17.1.1.2 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调高;
17.1.1.3 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17.1.1.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投资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拟变更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17.1.2 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投资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产品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17.1.2.1 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17.1.2.2 变更投资经理;
17.1.2.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7.1.2.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7.1.2.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本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托管合同;
17.1.2.6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官方 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17.2 本合同及养老金产品的终止。
17.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终止:
17.2.1.1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17.2.1.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规定决定终止的。
17.2.2 养老金产品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
17.2.3 养老金产品终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以在官方网站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清算组由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投资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在官方网站向份额持有人公告。
18.1 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8.1.1 投资管理人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18.1.2 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投资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18.1.3 不可抗力。
18.2 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的约定,给养老金产品资产或者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养老金产品资产或者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8.3 在发生一方或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 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9.1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产品合同是约定产品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0.1 本产品合同自产品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人社部书面确
认,且首笔申购资金进入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之日起生效。
20.2 产品合同的有效期自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产品合同终止日止。产品合同终止日为产品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的日期。
20.3 本产品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投资管理人和产品投资人在内的产品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20.4 本产品合同正本一式叁份,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壹份,投资管理人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5 本产品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产品合同正本为准。
21.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协商解决。
21.2 本合同生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条款与其有抵触时,相抵触之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1.3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对方当事人的数据、信息和其它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机构要求的除外)。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以下是本合同签署页。)
(本页是《华夏基金延年益寿 3 号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签署页。)
投资管理人(公章):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投资经理资料
投资经理 | |
姓名 | 祝灿 |
职责 | 债券投资经理 |
年龄 | 48 岁 |
学历及专业 | 金融学 MBA(芝加哥大学) |
证券从业年限 | 21 年 |
简要履历 | 现任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曾任中国银行总行交易员、中 信证券投资经理、德意志银行(新加坡)亚洲外汇和信用交易员。 |
履职说明 | 具有丰富的证券从业经验,在固定收益方面有着丰富的投资和交易 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