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JJCCS2022025
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JJCCS2022025
松江公安分局
指挥决策系统大数据服务应用模块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第六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附 件---项目采购需求
第一章 采购邀请
项目概况
松江公安分局指挥决策系统大数据服务应用模块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3-02-27 10:0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HXM-17-20230128-1076
项目名称:松江公安分局指挥决策系统大数据服务应用模块项目预算编号:1723-0300010124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2220000.00 元(国库资金:2220000.00 元;自筹资金:0 元)最高限价(元):包 1-2220000.00 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松江公安分局指挥决策系统大数据服务应用模块项目数量: 1
预算金额(元):2220000.00 元
简要规则描述:开展大数据应用服务模块建设。主要建设 26 个具有实战意义的功能模块,与三大平台(警务云平台、智综平台、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完成对接。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4 个月内完成系统开发、部署调试,试运行 2 个月后完成验
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响应。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 年 02 月 03 日至 2022 年 02 月 10 日,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 ,下午 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 年 02 月 27 日 10:0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3 年 02 月 27 日 10:0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地 址: xxxxxxxxxx 000 x联系方式:1376123350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000 x联系方式:021-3355202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
电 话:021-3355202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一、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松江公安分局指挥决策系统大数据服务应用模块项目项目编号: 详见采购邀请
项目地址:详见采购邀请项目内容:详见采购邀请
采购预算: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2220000.00 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不予接受。采购预算说明: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人
名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地址:xxxxxxxxxx 000 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4066302
集中采购机构
名称: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000 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7743657
三、合格供应商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四、磋商有关事项
1、磋商答疑会:不召开
2、踏勘现场:不集中组织
3、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自解密之日起 90 日
4、磋商保证金:不收取
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详见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
6、递交响应文件方式和网址
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响应文件提交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7、解密时间和解密地点网址
解密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解密地点网址: 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 门户网站: 上海政府采购网,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
8、磋商时间和磋商地点
磋商时间:2023 年 02 月 27 日 13:30(北京时间)磋商地点: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
9、磋商小组的组建与竞争性磋商要求:
评审方法:详见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成交供应商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五、其它事项
1、付款方式: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2、服务期限: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3、转让与分包: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履约保证金: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六、说明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xxx.xxxx.xx.xxx.xx)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预留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手机号码。如因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中预留手机号码,导致集中采购机构无法联系供应商参加磋商的,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云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集中采购机构无法在响应截止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
七、磋商通知
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所有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均参加磋商。请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前文规定的磋商时间在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出席磋商会议。出席磋商会议应当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用 CA 认证证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后报价的机会。最后的磋商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最后的磋商报价应包括响应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而提供服务的一切费用,包括响应供应商的各种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等。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
1.2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
1.3 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
1.4 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5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 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xxx.xxxx.xx.xxx.xx)进行。
2.定义
2.1 “采购项目”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 “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3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
2.4 “供应商”系指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处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5 “成交供应商”系指成交的供应商。
2.6 “甲方”系指采购人。
2.7 “乙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2.8 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2.9 “ 采购云平台” 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 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的供应商
3.1 符合《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
3.2《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3.1 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合格的服务
4.1 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5.磋商费用
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信息发布
x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成交公告以及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 xxxx.xx.xxx.xx)和“松江区门户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其中,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磋商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7.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质 疑 函 应 当 按 照 财 政 部 制 定 的 范 本 填 写 , 范 本 格 式 可 通 过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5 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 000-00000000,地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000 x。
7.6 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7 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 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响应等。
8.2 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其提交响应文件,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8.3 采 购 人 、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将 在 解 密 后 至 磋 商 前 ,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9.其他
x《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4)采购需求;
(5)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6)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8)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10.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其响应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3 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采购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响应报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10.4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采购有关活动。 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 5 天以前,按《采购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通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
11.2 对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 5 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 5 天的,则相应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3 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 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响应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踏勘现场
12.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供应商需要踏勘现场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为供应商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安排。
12.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12.3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
12.4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采购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
13.2 响应文件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4.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14.1 响应文件应从解密之日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有效。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比磋商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书面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其他内容。
14.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供应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5.响应文件构成
15.1 响应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
15.2 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为准。
16.商务响应文件
16.1 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
(3)《报价汇总表格式》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4)《资格审查要求表》;
(5)《符合性要求表》;
(6)《商务要求响应表》;
(7)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8)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响应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17.磋商响应函
17.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磋商响应函》。
17.2 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磋商响应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审时将按照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17.3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磋商响应函》的,为无效响应。 18.报价一览表
18.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8.2《报价一览表》是为了便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解密。
18.3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或者未提供《报价一览表》,导致其解密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报价
19.1 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经通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终报价的机会。
19.2 报价依据:
(1)本磋商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
(2)本磋商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
(3)其他供应商认为应考虑的因素。
19.3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19.4 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响应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于其响应均将予以拒绝。
19.5 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报价,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予以拒绝。
19.6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价格构成等。
19.7 应以人民币报价。
20.资格审查及符合性要求表
20.1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以证明其响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供应商资格审查及符合性要求。
20.2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的,为无效响应。 21.技术响应文件
21.1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响应的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21.2 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22.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22.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和采购云平台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2.2 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供应商的公章。供应商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响应文件,则应当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供应商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磋商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其中对《磋商响应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以及《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供应商未按照上述要求显示公章的,其响应无效。
22.3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供应商制作的响应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
(1)磋商小组主要是依据响应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xx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磋商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xx、上传文件应规范。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3.响应文件的递交
23.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在采购云平台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响应内容。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3.2 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磋商响应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供应商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并且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3.3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提交响应文件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供应商响应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响应失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4.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4.1 供应商必须在《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网上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在采购云平台中上传并正式提交。
24.2 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4.3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拒绝接收。 25.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对在采购云平台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
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五、解密
26.解密
26.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按《采购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采购云平台上组织公开解密。
26.2 解密程序在采购云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采购云平台参加解密。解密主要流程为签到和解密,每一步骤均应按照采购云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
26.3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采购云平台显示解密后,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解除采购云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供应商,其响应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如采购云平台解密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六、评审
27.磋商小组
27.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7.2 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8.响应文件的初审
28.1 解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协助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检查响应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排是否有序、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规范以及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
28.2 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核并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8.3 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磋商及评审,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
28.4 解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拒绝供应商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
28.5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
29.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
29.1 响应文件内容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
(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与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结果为准,并修正总价;
(4)对响应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响应文件中如果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则根据以上排序,按照序号在先的方法进行修正。
29.2 响应文件中如果有其他与评审有关的因素前后不一致的,将按不利于出错供应商的原则进
行处理,即对于不一致的内容,评审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供应商成交,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
29.3 上述修正或处理结果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 30.响应文件的澄清
30.1 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磋商小组作出说明或答复。
30.2 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0.3 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0.4 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在评审中更加有利。
31.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2.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2.1 磋商小组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2.2 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3.评审的有关要求
33.1 磋商小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磋商小组成员及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33.2 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
知情人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3.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33.4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磋商小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做出有关评审的任何解释。七、定标
34.确认成交供应商
除了《供应商须知》第 37 条规定的采购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35.成交公告及成交和未成交通知
35.1 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和“松江区门户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5.2 成交公告发布同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及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通知成交,向其他未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6.响应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解密会上被接受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不退回响应文件。
37.采购失败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或者在评审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
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项目)符合资格条件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2 家;或者在最后报价时,提交最
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
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2 家,磋商小组确定为采购失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和“松江区门户网”发布失败公告。
x、授予合同 38.合同授予
除了成交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把合同授予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34 条规定所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39.签订合同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其他
采购云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采购云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中的“操作须知”专栏。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
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见附件
二、项目服务范围、内容及目标要求见附件
三、商务要求:
类别 | 要求 |
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 自解密之日起 90 日 |
质量保证期 |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36 个月(软件)免费维护服务。 |
交付日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4 个月内完成系统开发、部署调试,试运行 2 个月后 完成验收。 |
付款方式 | (1)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交请款单和发票原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20%的合同款; (2)项目上线试运行并最终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单、请款单 和发票原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80%的合同款; |
转让与分包 | x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四、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相关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
(3)《报价汇总表格式》
(4)《资格审查要求表》;
(5)《符合性要求表》;
(6)《商务要求响应表》;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8)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9)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10)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11)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
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需求分析及理解;(格式自拟)
(2)整体方案设计;(格式自拟)
(3)实施方案;(格式自拟)
(4)售后服务方案;(格式自拟)
(5)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格式自拟)
(6)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格式自拟)
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格式自拟除外)。
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一、响应无效情形
1、 磋商小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以及《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响应文件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响应的,相关响应均无效。
3、除上述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外,响应文件有其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审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响应无效。
二、竞争性磋商程序
1、成立磋商小组。本项目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 3 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不多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表不参加评审的,则磋商小组均由评审专家组成。集中采购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包括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首先,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
的规定,审查、确定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其次,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企业性质认定。磋商小组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供应商自报企业类型及供应商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数量情况,对供应商的企业性质进行认定。
4、拟定磋商提纲并上传。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供应商自报企业性质,拟定磋商提纲并上传至电子招投标系统中。
5、磋商通知。集中采购机构将通知所有通过初审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未按通知要求参加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本项目磋商,并不再接受其最后报价。
6、磋商准备。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事先做好时间安排和磋商准备,根据通知的安排,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用 CA 认证证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准时参加磋商,根据磋商小组拟定的磋商提纲进行准备。
7、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
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8、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响应文件(包括最终报价,磋商文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仅需提供最终报价及根据磋商情况作出的相关承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9、综合评分。所有磋商和最后报价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项目《评分细则》对提交最终响应
文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综合、科学、客观评分。
10、推荐成交候选人。各评委按照评审办法对每个供应商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从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 2 家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方案优劣/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根据规定,采购人按照成交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总分为 100 分。
1、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价格评分:磋商报价得分=价格分值×(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
(2)磋商基准价:是经初审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价格最低的报价。
(3)最后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无缺漏项的,最终报价即最后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有缺漏项的,按照其他供应商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其缺漏项价格,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不超过其最终报价 10%的,其最终报价也即最后磋商报价,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最终报价中,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超过其最终报价 10%的,其响应无效。
(4)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包件,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允许分包的项目或包件,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投标人,给予其报价 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响应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响应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100 分)
序 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类型 | 评审标准 | 分值 (分) |
1 | 报价得分 | 报价分 | 客观分 | (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20 | 20 |
2 | 需求理解 | 需求理解 | 主观分 | (1)对本项目现状的了解以及功能需求、性能要求和实施要求等用户需求的理解是否准确、到位;(0-3 分) (2)对本项目重点、难点的分析是否准确;(0-3 分) (3)对本项目相关规范标准是否熟悉。(0-3 分) | 9 |
3 | 技术方案 | 技术方案 | 主观分 | (1)本项目建设目标分析及合理化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0-4 分) (2)本项目响应方案是否全面覆盖项目总体需求;(0- 4 分) (3)本项目总体架构设计是否清晰、科学、可行;(0- 4 分) (4)本项目模块功能是否分配合理,是否有详细的模块功能图;(0-4 分) (5)响应方案能否充分体现系统的先进性、稳定性和可靠性;(0-4 分) (6)系统安全设计是否清晰,安全方案是否科学合理。 (0-4 分) | 24 |
客观分 | 供应商提供业务流程图得 3 分,提供界面设计图得 3 分; | 6 | |||
4 | 对接承诺 | 对接承诺 | 客观分 | 供应商须根据项目采购需求中系统对接要求提供对所有平台和系统的对接承诺和自罚措施(格式自拟),提供得 4 分,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 | 4 |
5 | 实施方案 | 实施方案 | 主观分 | (1)项目实施进度和组织安排是否合理;(0-3 分) (2)项目现场管理措施是否得当;(0-3 分) (3)项目应急保障措施是否得当;(0-3 分) (4)项目安装调试方案是否合理严谨。(0-3 分) | 12 |
6 | 项目团队 | 项目团队 | 客观分 | (1)项目经理和技术经理须提供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技术资格证书,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最高得 4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2)项目团队成员须提供团队人数不少于 10 人,且提 供系统分析师技术资格证书得 1 分,提供数据库系统工 程师技术资格证书得 1 分,提供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 | 7 |
师技术资格证书得 1 分,本项最高得 3 分,项目团队人 数不满的本项得 0 分,未提供技术资格证书的不得分。上述人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需提供开标日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收据等缴款凭证或《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表》(缴费 状态应为“正常缴费”)为准,未提供不得分。 | |||||
7 | 售后服务 | 售后服务 | 主观分 | (1)售后服务体系是否完备,服务承诺是否明确。(0- 4 分) (2)售后应急措施是否及时、便捷。(0-4 分) (3)技术培训方案是否细致、完善。(0-4 分) | 12 |
客观分 | 供应商须提供不少于 6 人的售后维护人员,且提供工程 师相关技术资格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 1 分,本项最高得 3 分,售后维护人数不满的本项得 0 分,未提供技术资格证书的不得分。 上述人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需提供开标日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收据等缴款凭证或《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表》(缴费 状态应为“正常缴费”)为准,未提供不得分。 | 3 | |||
8 | 业绩 | 业绩 | 客观分 | 提供近三年信息化系统类项目业绩(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 1 分,最高得 3 分,未提 供的不得分。 | 3 |
第六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1、磋商响应函格式
致: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及采购邀请,
(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规定向贵方提交响应文件 1 份。
据此函,供应商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我方的报价总价为 (大写)元人民币。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解密之日起 日。
4.如我方成交,响应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6.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响应或其他任何响应。
7.我方已充分考虑到响应文件提交期间网上操作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操作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响应文件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响应文件提交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
8.我方同意解密内容以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解密时的《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报价一览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解密内容无异议。
9.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报价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响应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报价一览表格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采购云平台,并在该平台填写。
质量保证期 | |
交付日期 | |
备注 | |
响应总价 |
填写说明:
(1)“报价金额”单位为“元” ,“最终报价确认”单位为“万元”,两者所填金额须一致。所填金额为每一包件报价,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精确到分;
(2)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
3、报价分类表格式
序号 | 分类名称 | 报价费用 | 说明 | 备注 |
1 | 软件 | |||
2 | 其他 | |||
3 | … | |||
报价合计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
(2)供应商应按照《项目采购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
(3)供应商应根据分类报价费用情况编制明细费用表并随本表一起提供。
(4)分项目明细报价合计应与报价一览表报价相等。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4、报价分类明细表格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1)各子系统报价汇总表
序号 | 子系统名称 | 各子系统设备供货、 安装报价 | 各子系统软件 开发报价 | 响应价格(元) |
1 | ||||
2 | ||||
3 | ||||
合计响应总价(元) |
系统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品牌 | 产地 | 设备、材料单价 (含运输、服务保险等) | 数量 | 响应合价(人民 币元) |
设备 | |||||
小计: | |||||
材料 | |||||
(2)其中:各子系统设备供货、安装报价明细表系统 1 系统 2………(各系统分别列出)
小计: | |||||
软件 | |||||
小计: | |||||
系统集成费 | |||||
安装调试费 | |||||
措施费用及其 他 | |||||
小计: | |||||
培训 | |||||
小计: | |||||
设计 | |||||
管理费 | |||||
利润 | |||||
税金 | |||||
小计: | |||||
总价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5、应用软件开发说明一览表格式
序号 | 模块名称 | 单价(人/月) | 数量 | 合计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总价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注:以上为基本要求,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方案自行增加模块。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6、资格审查要求表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响应检查项( 响应内容说明 (是/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响应文件名称与 页次 | 备注 |
法定基本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 商。 | |||
联合体响应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 |||
大中小微企业 | 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7、符合性要求表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响 应 检查项(响应 内 容 说明(是 /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响应文件名称与页次 | 备注 |
法定代表人授 权 | 1、在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 | |||
响应文件 内容、密封、签署等要求 |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1、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响应函》、《报价一览表》、 《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 2、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适用于纸质采购项目),电子响应文件须经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即自动加密)。 | |||
报价 | 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报价应是唯一的,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2、报价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标明的采购预算金额/项目最高限价; 3、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4、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报价按照其他供应商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计算出的缺漏项部分报价不得超过总报价的 10%。 | |||
商务要 求 | 1、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服务期限、付款方式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2、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 |||
“★”要求 | 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采购需求》质量标准,或者符合磋商文件中标“★”的技术、性能及其它要求的。 | |||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 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8、商务要求响应表格式
类别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是否响应 | 供应商的承诺或说明 |
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 |||
质量保证期 | |||
交付日期 | |||
付款方式 | |||
转让与分包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9、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致: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我 (姓名)系注册于 (地址)的 (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我方)的法定代表人,现代表我方授权委托我方在职职工 (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中心 项目的采购活动,由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响应文件提交、解密、磋商、响应文件澄清、报价、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中心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有照片一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有照片一面)
供应商(公章): 受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日期:
10、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本声明函所称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磋商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规定为准。
(5)供应商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注:行业划型标准: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 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 %,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 :
说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如供应商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12、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
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
(1)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需求分析及理解;(格式自拟)
(2)整体方案设计;(格式自拟)
(3)实施方案;(格式自拟)
(4)售后服务方案;(格式自拟)
(5)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格式自拟)
(6)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格式自拟)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合同双方:
甲方(买方):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卖方):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信息系统设备、应用软件和服务项目:
1.1 松江公安分局指挥决策系统大数据服务应用模块项目
乙方所提供的信息系统设备、应用软件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信息系统设备、应用软件的模块配置、功能、版本、数量、价格和交付日期等详见合同附件。
2.合同价格、交付地点和交付日期
2.1 合同价格
x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交付地点
x系统设备、应用软件和服务项目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3 交付日期
x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和服务项目的交付日期:详见响应文件。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交付信息系统设备、应用软件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软件开发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其交付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漏洞,后门等安全隐患。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交付、领受与验收
5.1 甲方应依据信息系统项目工程的条件和性质,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信息系统的施工、安装和调试环境。如甲方未能在该时间内提供该施工和安装环境,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如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还应依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应在进行每项交付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安排接受交付。乙方在交付前应当根据附件中的检测标准对所交付的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检测,以确认交付项目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5.3 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如果本合同约定甲方可以使用或拥有某软件源代码的,乙方应同时交付软件的源代码。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可供人阅读的书面和电子文档。
5.4 甲方在领受交付项目后,应当对所交付项目进行检验,向乙方出具书面文件,以确认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信息系统设备及应用软件的模块、需求和功能、使用手册、维护手册。如有缺陷,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报告,xx需要改进的缺陷。乙方应立即改进此项缺陷,并再次进行检测和评估,甲方应当再次检验并向乙方出具书面领受文件或递交缺陷报告。甲、乙双方将重复此项程序直至甲方领受或甲方依法或依约终止本合同为止。
5.5 自系统功能检测通过之日起,甲方拥有系统试运行权利。
5.6 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排除该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7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配合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5.8 系统试运行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系统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系统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9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延长试运行期,直至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10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11 甲方根据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模块和功能,对信息系统设备及应用软件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知识产权和保密
6.1 甲方委托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向甲方交付使用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已享有知识产权的,甲方在许可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6.2 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因合同乙方发生收购、兼并、重组、分立而发生变化。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则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随之转移至收购、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分立后成立的企业共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6.3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交请款单和发票原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20%的合同款;
(2)项目上线试运行并最终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单、请款单和发票原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80%的合同款;
8.辅助服务
8.1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包括相应的每一模块技术文件,例如: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项目交付一起交付给甲方发运。
8.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交付的信息系统设备、应用软件实施运行监督、维护、维修;
(3)乙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计划、进度和需要与客户的合理要求,及时安排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目标为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息化系统应用软件的目标和功能。
8.3 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9.系统保证和维护
9.1 在乙方所交付的信息系统设备、应用软件中,不得含有未经甲方许可的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2 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包括受甲方委托所开发的软件,如果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经完成上述手续。
9.3 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系统设备、应用软件及其附属产品不存在品质或工艺上的瑕疵,能够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功能进行正常运行。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在当前情况下是最适合本项目的版本。
9.4 乙方自各项目交付验收通过之日起 详见响应文件质保期 内向甲方提供免费的保修和维护
服务并对由于设计、开发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在此期间如发生系统运作故障,或出现问题,乙方将按照售后服务的承诺(见合同附件)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
9.5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模块或功能与合同不符,或证实信息系统设备、应用软件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计、开发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6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7 在维护期内如由于乙方的责任而需要对本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中的模块予以更换或升级,则该部件的保修期应相应延长。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功能模块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
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天)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15.争端的解决
15.1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应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
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信息系统应用软件。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 16.1 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乙方应对购买类似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3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0.合同附件
20.1 本合同附件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供应商承诺、补充协议(若有)
20.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项目名称 | 松江公安分局指挥决策系统大数据服务应用模块项目 |
采购内容 | 开展大数据应用服务模块建设。主要建设 26 个具有实战意义的功能模块,与三大平台(警务云平台、智综平台、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完成对接。 |
交付日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4 个月内完成系统开发、部署调试,试运行 2 个月后完成验收。 |
项目预算 | x项目采购预算为 2220000.00 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不予接受。 |
附件:项目采购需求一、项目概述
围绕公安数字化转型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区公安各部门业务实际,将松江公安分局指挥决策系统大数据服务应用模块作为松江公安数字化转型建设成效落地的聚焦点之一,创新突破,提高警务工作的科技化,智能化,推进现在警务流程再造,为全市公安数字化转型建设提供学习、借鉴的样板。
二、项目建设内容
(一)项目现状
根据《2022 年上海智慧公安建设任务书》、《2022 智慧公安科技含量提升考评细则》,目前分局已完成本地数据上云工作,在市局云环境中与其他分局及各职能部门数据进行相互共享。
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数据共享渠道壁垒未打通,数据深度共享层面尚未形成,安全域数据汇聚共享难,导致外部数据汇聚不通畅。
数据应用支撑力不强,数据应用发展不均衡。需要传统警务工作,转变为数字化、智能化、便捷化的线上操作,优化警务流程的同时,融合分局数据警察组、刑侦、技侦、网安等各警种的办案手段和数据资源,形成一套高效的办案及监督流程,为案件的快速侦破提供有力的支撑。
数据及分析结果推送结果展示集成度不高,应该将结果自动推送办案民警,提高打击精准度,从应急处置走向风险管控减少民警工作量。
模型运用不断深入,缺乏针对模型的有效管理。目前松江分局已经建设了一批具有实战意义的数据模型并发挥了相当的作用,随着数据在警务工作中的不断深入,对数据的多维运用将会成为新的发展方向,势必将会有大量的数据模型会加入到公安的侦查打击和管控工作中来,而如何对这些模型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使其发挥最大作用成为了当下公安科技发展的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系统架构需求
x项目核心建设内容是基于分局指挥决策系统进行大数据应用服务模块的建设,建设一批具有实战意义的数据分析模型对分局的相应场景进行全量分析,为分局及派出所提供服务支撑。同时建设后台管理子系统的建设对模型的具体操作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控,保证数据的安全。系统架构如下图所示:
图:系统架构图
(三)软件模块需求
1、应用软件模块建设要求
x项目要求建设 26 个应用模块,详细描述如下:
序号 | 模块名称 | 软件功能模块要求 |
1 | 境外人口非法居留模型 | 通过外国人团体签字信息库数据进行过滤匹配,筛选出外国人个人签 证办理最新记录,常驻境外人员居留许可证过期,临住境外人员居留许可证过期结果集。 |
2 | 来沪维族人员历史地址 核查功能 | 发现来沪维族人员,通过实有人口库、核查历史地址 |
3 | 辖区卖淫人员预警功能 | 对宾馆登记数据进行比对筛选出频繁与异性出入宾馆的人员,自动发 现一个月内多次入住宾馆同房,或半年与不同人员进行一定频次的同房累计记录(到达一定阈值)进行预警。 |
4 | 新冠隔离人员出行预警 功能 | 发现新冠隔离人员离开隔离点,擅自外出,通过手机热点确认,隔离 人员信息,位置,进行相关推送 |
5 | 本区在册精神病人监护人信息变动情况推送功 能 | 根据在册精神病人相匹配的监护人信息(包含姓名、住址、婚姻等)一旦发生变更,进行信息推送 |
6 | 一人多落脚点发现功能 | 根据人脸抓拍的人脸聚档数据,分析人员活动时空轨迹与出现规律, 判定其有多个落脚点 |
7 | 重点高校教职人员近期 赴港管控发现功能 | 根据重点高校教职人员订票信息有前往境外行为时进行推送 |
8 | 特因人员梳理模型 | 筛选去过新疆等地的民航或火车出行信息,并对比境外人口基本信息 表取出去过新疆人员信息,并关联外国驻华记者信息,在沪变换身份信息的实有人口信息,生成境外人员特殊群体信息 |
9 | 小区安防人员背调功能 | 将各小区在册保安信息与警务云中的前科人员库、全国违法人员库、上海前科人员库进行比对,筛选出有犯罪前科人员信息并提供预警及 查询功能 |
10 | 空壳公司模型 | 通过对公司在职注册人员的相应信息与公司经营状态信息比对,发现 可能存在的空壳公司,推送至经侦民警进行实时调查 |
11 | 云剑在押模型 | 针对松江区辖区内在逃人员和在押人员数据的碰撞形成云剑在押人员 结果集 |
12 | 逃犯关系人轨迹模型 | 针对在逃人员的关系人活动轨迹进行碰撞,生成逃犯关系人员轨迹模 型 |
13 | 涉电力模型 | 针对松江区用电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
14 | 居住用电量异常发现功 能 | 针对松江区小区居民用电量异常进行分析,发现并预警提示用电量明 显高于平均数(群租嫌疑)或明显低于平均数(偷电嫌疑)的用户 |
15 | 重复报警电话预警推送功能 | 结合 ds 实时警情数据,对当前时间至一个月之内,报警电话次数超过 2 次的警情,获取其报警详情(包括警情编号,电话,警情类别,警情案由,报警地址,首次反馈内容,所属辖区名称,报警次数)信息,去除交通类,撤警,反诈警情,报警电话长度为 11 位,所属报警辖区为 松江区的警情,将其警情信息推送至接收人政务微信 |
16 | 强戒人员落脚点变更功 能 | 针对辖区内强戒人员人脸、收发快递等数据进行分析,获取强戒未登 记的落脚点并进行信息推送及补充登记 |
17 | 反诈重复预警模型 | 对数据处警务中台诈骗数据表处理筛选出数据预警相关数据,并与铁路、客运、民航、宾旅馆、网吧等数据表对比筛选出预警人员近一月 轨迹出行信息,并与实有人数据表比对,筛选出松江数据预警人信息 |
18 | 疑似贩毒人员预警功能 | 根据同一时段内抓获的涉毒人员的微信、通话等对端,碰撞比对出相同的对端关系,通过后台计算直接列出 3 名嫌疑贩毒上家人员;以此将涉毒对端线索推送三块内容:符合条件的对端列表、对端列表(含敏 感关键词)、对端列表(含敏感关键词、转账、图片) |
19 | 嫌疑卖淫共同对端功能 | 根据同一时段内抓获的卖淫人员的微信、通话等对端,碰撞比对出相同的对端关系。以此将涉黄对端线索推送三块内容:符合条件的对端列表、对端列表(含敏感关键词)、对端列表(含敏感关键词、转账、 图片) |
20 | 态势分析简报功能 | 结合 DS 处理后警情(事件单及出警指令单综合),分析出分局层面,派 出所层面,战区层面,今年报警数,去年累计数,同环比数,期间包 |
括报警类(去除反诈),交通类,黄赌类,诈骗类纬度的分析统计,最 后将其分析结果生成 excel 态势简报 | ||
21 | 未成年管控模型 | 人案关系汇总数据表筛选出数据偷盗类嫌疑人数据,并判断嫌疑人年龄是否已满 14 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信息,并与实口表比对,筛选出松江未成年犯罪信息,在关联民航、铁路、宾旅馆入住信息,找到未 成年人出行轨迹信息 |
22 | 松江疫苗接种未实口模型 | 疫苗接种数据表对比实有人口数据表筛选出松江地区人员接种信息,并通过对接种疫苗表处理,筛选出接种单位公司,工作单位为学校, 并过滤非事业单位等接种信息 |
23 | 取保候审人员关系人模型 | 通过对涉毒信息_洗澡人员底库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并通过嫌疑人员表筛选出取保候审人员数据进行合并,并与宾旅馆入住信息进行碰撞,筛选出涉毒人员入住信息,同时对比民航铁路出行信息筛选出涉毒人 员近一年出行信息 |
24 | 智能卷宗 | 文书信息表与案件信息表进行数据处理,生成松江区特有的案件信息数据表,并通过算法筛选,筛选出无询问笔录、无权利义务告知有搜 查证无搜查笔录等数据结果集 |
25 | 疫苗接种涉毒模型 | 涉毒人员基本信息表通过与全国重点七类人员表,疫苗接种表和实口 人口表进行合并出去,并筛选出在松江接种的重点、涉毒人员数据信息 |
26 | 在逃人员接种疫苗发现 功能 | 松江在逃人员底库与全市疫苗接种信息进行比对,筛选出在逃人员疫 苗接种信息 |
(四)系统对接要求
1、本项目需要对接的平台和系统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警务云平台;
(2)上海市公安局智综平台;
(3)松江公安分局智能图像识别系统
2、数据对接需符合如下建设标准:
《公安信息网计算机操作系统安全配置基本要求》(GA/T 1252-2015)
《公安数据交换格式标准编写要求》(GA/T 1183-2014)
《公安数据项标准编制要求》(GA/T 1053-2013)
《公安数据元管理规程》(GA/T 541-2011)
《公安数据元编写规则》(GA/T 542-2011) 1)与上海市公安局警务云平台对接
上海市警务云平台运用xx云架构(专有云),运用xx云全套组件,汇集、存储了全市公安业务相关数据,并按数据类别开发了针对分局层面的数据调用接口,由分局按需向市局数据处申请,通过后开通调取所申请的数据,为了完成本项目 26 个应用模型开发,分局按照需求向市局申请如下数据并要求项目投标人需要通过警务云平台中通过接口调取如下数据进行支撑:
本次项目业务应用需整合、汇聚多个数据与数据源,各数据说明如下表:
序号 | 数 据 | 数据源 | 对接方式 |
1 | 境外人员基本信息 | 上海市公安局警务云平台 | 通过上海市公安局大数据接口对接 |
2 | 境外人员签证信息 | ||
3 | 出入境信息 | ||
4 | 实有人口基本信息 | ||
5 | 宾旅馆入住记录 | ||
6 | 社保记录 | ||
7 | 隔离人员基本信息 | ||
8 | 手机热点采集数据 | ||
9 | 实有房屋基本信息 | ||
10 | 用电数据 | ||
11 | 卫计委在册精神病人基本信息 | ||
12 | 铁路订票信息 | ||
13 | 民航订票信息 |
14 | 重点高校教职人员信息 | ||
15 | 旅馆信息 | ||
16 | 旅馆业国内旅客登记 | ||
17 | 新旅馆国内外人员旅馆住宿记 录(实时) | ||
18 | 前科人员基本信息 | ||
19 | 精神病人就医记录 | ||
20 | 涉毒人员基本信息 | ||
21 | 公司注册信息 | ||
22 | 工商信息 | ||
23 | 网吧上网记录 | ||
24 | 在逃人员基本信息 | ||
25 | 长期服用精神类药物人员名单 | ||
26 | 在押人员基本信息 | ||
27 | 就诊信息 | ||
28 | DS 警情数据 | ||
29 | 强戒人员数据 | ||
30 | 寄递数据 | ||
31 | 人案关联信息 | ||
32 | 疫苗接种记录 | ||
33 | 全国七类重点人员 | ||
34 | 手机采集数据 | 人工采集 | 线下导入 |
x项目建设要求按上海市警务云接口规范接入市警务云平台数据,同时汇聚本地警务活动数据,并按相关标准规范对数据进行清洗、整理、入库。
2)与上海市公安局智综平台对接
指挥决策系统大数据服务应用模块中专题分析功能对接市局智综平台,重点围绕分局辖区内发生的警情与案件,按照分局属地化、精细化管控的目标要求,实现警情、案件的分局化态势管控,并通过以大数据、非标地址匹配、语义分析、机器学习等技术,构建全量警情分析、专题案件分析等模型组,实现全量数据的智能化深度分析。
3)与松江公安分局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对接
序号 | 数 据 | 数据源 | 对接方式 |
1 | 微卡口车辆抓拍数据 | 智能图像识别系统 | 通过接口调用 |
2 | 微卡口人像聚档数据 | 通过接口调用 | |
3 | 人像比对结果数据 | 通过接口调用 |
分局已建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其主要功能为:针对本区人脸、车辆等图像抓拍数据进行汇集、存储、比对分析及预警,本项目 3 个应用模型中需要涉及相关人脸、车辆等图片数据支撑的,要求投标人通过接口方式从智能图像识别系统进行调取,调取数据如下:
4)对接承诺与自罚要求
投标方需承诺此次投标的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指挥决策系统大数据服务应用模块建设项目中, 26 个应用模型部分需与上海市公安局警务云平台、上海市公安局智综平台、松江公安分局智能图像 识别系统无缝对接。若无法实现对接,招标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方赔偿招标方的一切损失。
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由于中标方的原因,本项目如未按约定交付时间完成验收,损害到招标方的利益,招标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中标方须按照中标金额的 20%进行赔偿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黑名单。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制定针对上述承诺相应的自罚措施。 3、系统硬件要求
由于本项目对接市局警务云平台存在大量数据且同时产生大量操作日志将占用较大空间,同时本项目建设的 26 个功能模块是为分局与派出所提供服务支撑,存在较多用户同时使用系统的情况,避免产生系统xx与运行缓慢的情况发生。根据测算,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并且满足可扩展性和可靠性的指挥决策系统大数据服务应用模块要求的后台硬件的计算和存储能如下:
数据库服务器 1 台:32 核 CPU,64G 内存,800G 硬盘;应用服务器 2 台 :32 核 CPU,64G 内存,600G 硬盘。
注:硬件资源由松江分局提供,不在本项目采购范围内。
三、技术服务要求
(一)实施组织和团队
中标人必须提供详细的项目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和机制、应急方案,并严格按照计划内容实施。
1、项目经理本科及以上学历,拥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从事相关工作,承担本项目管理、联系、沟通、协调、解决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等各项工作。
2、本项目实施及测试期间,投标人须提供不少于 10 位软件开发工程师驻场进行服务。
3、人员需相对固定,个人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中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选定的本项目经理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和撤离。
4、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已确认的方案组织实施,并无条件地接受招标单位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5、实施单位需要有保密承诺。
(二)培训要求
1、乙方负责免费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 100%。
2、对不同层面系统用户,提供量身定制的培训教材,使之对系统能熟练操作。
3、所有培训书面资料用中文书写,授课形式为中文。
(三)售后服务要求
1、中标方需提供不少于 6 人的售后维护人员,其中 2 人负责服务器等硬件维护,2 人负责软件日常维护及系统异常修复,2 人负责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中标方须提供 7*24 的全天候售后,中标方接到报修后需 2 小时内达到现场处置、一般故障
8 小时内修复,恢复系统正常运行;重大故障应于 24 小时内修复。
3、中标方负责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各项系统正常、无间断运行,当遇有重大安保活动、突发事件等需要应急保障时,中标方接到报修后需 1 小时内达到现场,2 小时修复故障。
4、中标方在质保期内需每月对系统进行一次例行巡检,并提供巡检报告。
5、中标方承诺项目验收合格后,提供 36 个月的设备免费维护,包括 36 个月内所有模块及系统的免费维护;
6、中标方承诺由供货方提供为期不少于 1 周的技术及应用培训;
(四)保密要求
中标人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并提供详细的项目保密措施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保密措施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实施过程安全管理、项目验收安全管理、售后服务安全管理。
(五)应急方案与措施
提供详细的项目应急措施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六)软件知识产权归属
中标方对招标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档,有责任对第三方保密。
中标方对招标方要求完成的业务模型、设计方案、开发、编码、数据、文档等均属招标方商业秘密,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招标方所有。
中标方提供给招标方的软件确保招标方享有独立的、永久的知识产权,并承诺在本项目中如使用或涉及第三方产品或他人知识产权的,已得到了权利人的许可。
四、质量标准和验收要求
(一)验收准备
整个项目建设完成后,中标方需组织自测,对所提供的设备在带负荷运行条件下,依照合同规定逐项对性能进行考核。如果有部分材料或部件不能通过检验,中标方应修正或替换这些材料和部件,重新进行测试和检验。所引起的相关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投标方需按照松江区信息化项目管理要求,准备验收相关文档,对拟验收成果进行自测及安全保护。在设备试用后,委托方需对全套设备进行清点和全面的性能验收。
设备的各种性能参数应满足招标文件和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要求。投标人应提供设备的有效检验文件名称,经甲方认可后,与合同的性能指标一起作为设备验收标准。
(二)验收依据
x项目所涉及的相关国家标准。
(三)验收内容
项目资料验收:包括所有的合同协议、设计文件图纸、竣工图纸资料、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培训资料以及随附产品的各类说明书等,具体参照松江区信息化项目验收文档规范要求。
项目质量验收主要包括:
项目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任务,达到系统所规定的功能要求;
系统运行稳定可靠、试运行时系统所有软硬件性能满足合同要求及试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已被解决;
通过甲方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软件测试和安全测评,并获得正式测评报告。费用由投标人承担,计入投标总价中。
(四)验收实施
系统初验:施工完成后,由中标方组织进行初步验收,地点在委托方现场。在系统初验前需拟
订初验计划和验收内容,并形成正式文件,供委托单位参考。中标方应对委托方的验收提供必要的协助,并提供需要的专用仪器。验收测试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和测试样品等均由投标人负责提供。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计入投标总价中。
系统终验:系统初验合格后进入系统试运行阶段,试运行至少 2 个月。在试运行期间,若所提供的软、硬件设备出现问题或故障时,应派出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更换和维修,同时试运行时间重新计算。试运行结束后进行终验。、
五、系统运行要求
(一)系统性能要求
系统性能方面满足以下系统响应时间、系统吞吐量及系统稳定性等指标要求。
序号 | 指标项 | 详细描述 |
1 | 查询检索性能 | 简单查询响应速度<1秒;复杂和组合查询响应速度<15秒;能够对相关文件进行检索、模糊查询; 查询结果可以按照一定原则进行排序、筛选、保存。 |
2 | 数据分析性能 | 数据分析预测的处理时间一般在1分钟以内,复杂情况处理时间≤5 分钟。 |
3 | 系统吞吐量指标 | 支持同时在线用户数大于200个; 正常情况下并发访问量应不小于50个。 |
(二)系统稳定性要求
序号 | 指标项 | 详细描述 |
1 | 系统有效工作时间 | ≥99.00%; |
2 | 平均故障修复时间 | ≤30分钟 |
3 | 系统平均故障间隔时间 | ≥100天 |
(三)系统安全及保密要求
通过用户分级管理、权限控制、身份认证、活动跟踪、数据加密等多种安全技术,建立安全策略,建设系统安全保障体系。
(1)对用户访问权限进行控制;
(2)对系统及数据库定期进行安全备份并在出现运行故障时能够及时恢复;
(3)对重要用户在系统中的操作进行跟踪记录:根据不同的信息内容,进行分级管理;软件开发源代码所有权归甲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