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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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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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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 11F20200055-11 号
致: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发表法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发行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德恒 11F20200055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德恒 11F20200055-1 号)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 11F20200055-2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等相关文件。
鉴于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的相关文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0]502号)等的颁布和施行,本所根据上述最新规定及深交所《关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深证上[2020]512 号)的相关要求,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更新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德恒 11F20200055-5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德恒 11F20200055-6 号)。
鉴于经发行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公司名称等事项发生变更,并结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最新规定,本所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更新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德恒 11F20200055-7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德恒 11F20200055-8 号)。
鉴于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披露《2020 年半年度报告》,本所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对本所针对中国证监会《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00968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回复而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二)》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二)》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二)》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二)》为准。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本所经办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本所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反馈问题回复
一、《反馈意见》问题 4
根据申请材料,发行人存在部分土地和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权属证书以及租赁土地的情形,其中涉及募投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上述土地和房屋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具体情况、原因及其最新进展情况,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证书办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涉及募投项目;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2)结合土地租赁合同说明租赁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租用年限、租金及到期后对土地的处置计划,出租方向发行人出租土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出租方是否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发行人租赁土地实际用途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途,是否存在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发行人的情形;(3)募投项目租赁国有及集体未利用地的情形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性相关法律法规,并有切实措施保障募投项目实施不会受到影响;租赁集体未利用地是否履行了必要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回策程序及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程序;(4)租赁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具体情况,租赁到期后的续期情况,是否会对申请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核查情况
1.无证土地、房产的具体情况、原因及其最新进展情况,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证书办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涉及募投项目;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无证土地、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1)九洲环境能源从兴达物业、天正供热及斯达供热收购的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供热业务资产中部分房产、土地尚未办理完毕权属证书
2018 年 2 月,经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九洲环境能源与兴达物业、天正供热、斯达供热、华丰供热四家供热公司签署资产收购协议,收购该等企业拥有的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供热业务资产。上述收购资产中,从兴达物业、天正供热、斯达供热收购的部分土地、房产因历史遗留原因尚未办理完毕登记至九洲环境能源名下的权属证书。
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标的资产价值分析报告(坤元评咨 [2018]7 号、坤元评咨[2018]8 号、坤元评咨[2018]9 号、坤元评咨[2018]10 号),上述收购资产中的一宗无证土地已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只是尚未变更过户至九洲环境能源名下;无证房产主要为锅炉房、简易办公房、库房、车库和配电室等被收资产供热业务附属设施。上述无证房产、土地在收购时的评估净值合计为
283.79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总资产的比例约为 0.05%,占比很小。
自上述收购完成后,公司一直在积极协调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上述资产的产权过户证书事宜,但因该等资产存在建成年份较早、部分资产资料遗失等历史遗留原因,预计难于在短期内办理完毕公司对该等资产的权属登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九洲环境能源已支付完毕所有收购款项,上述资产也已移交九洲环境能源使用,至今未发生过纠纷。
上述房产、土地不涉及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上述资产的收购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相关的资产收购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收购资产中无证房产、土地主要为收购资产供热业务附属设施,账面净值较小且已交割完毕,资产出售方也于收购时出具了相关权属说明和承诺,资产收购至今未发生过产权纠纷,因此即便上述房产、土地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亦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2)莫旗纳热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所涉及宗地及其上配套建筑尚未取得权属证书
2018 年 8 月,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莫旗国土资源局”)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莫国土出让字[2018]03 号挂牌出让公告),出让位于xx基镇纳文东大街北侧的 8,142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发行人子公司莫旗纳热通过参与竞买,竞得该宗土地,用于兴建莫力达瓦达
斡尔族自治旗光伏扶贫发电项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莫旗纳热已与莫旗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其上建设的 1,254.10 平方米配套建筑亦尚未取得权属证书。
该项目已取得了莫旗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和莫旗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项目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
上述房产、土地不涉及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
本所律师认为,莫旗纳热通过参与公开挂牌出让竞得本项土地使用权,符合
《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且已签署出让合同并缴纳完毕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相关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3)泰来九洲广惠从兴达热力、泰湖热力及兴达集团收购的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供热业务资产中部分土地、房产尚未办理完毕权属证书
2019 年 9 月,经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泰来九洲广惠于与兴达热力、泰湖热力及兴达集团三家供热公司签署资产收购协议,收购该等企业拥有的齐齐哈尔市泰来县约 214.46 万平方米的供热业务资产,其中部分土地、房产因历史遗留原因尚未办理完毕登记至泰来九洲广惠名下的权属证书。
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19〕456 号《评估报告》,收购资产中纳入评估范围的无证土地一宗,面积 220 平方米,已签订国有土地出
让合同,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评估价值为 12.41 万元;纳入评估范围的无证房产主要为引风机房、除渣室等配套附属设施以及位于欧洲小镇的一宗收费处商铺,合计评估净值为 1,996.79 万元,上述无证房产的所有权人均提供了相关建设资料及购买合同等来源材料或出具了专项说明。上述无证房产、土地评估净值合计为 2,009.2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总资产的比例约为 0.38%,占比很小。
自该收购完成后,公司一直在积极协调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上述资产的产权过户证书事宜,但因该等资产存在建成年份较早、部分资产资料遗失等历史遗留原因,预计难于在短期内办理完毕公司对该等资产的权属登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泰来九洲广惠已支付完毕所有收购款项,上述资产也已移交泰来九洲广惠使用,至今未发生过纠纷。
上述房产、土地不涉及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上述资产的收购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相关的资产收购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收购资产中无证房产、土地主要为收购资产供热业务附属设施,账面净值较小且已交割完毕,资产出售方也出具了相关说明和承诺,资产收购至今未发生过产权纠纷,因此上述房产土地尚未办理完毕权属证书
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4)本次募投项目所涉及的升压站等永久性建筑用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
x次可转债募投项目泰来九洲电气100MW 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和泰来九洲电气 100MW 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 B 项目所涉及升压站等永久性建筑用地,发行人拟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泰来九洲电气 100MW 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拟与发行人子公司兴泰生物质共用升压站,由兴泰生物质建设)。
①泰来九洲电气 100MW 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
2020 年 3 月 24 日,兴泰生物质与泰来县自然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受让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14.5486 公顷;2020 年 3 月 30
日,兴泰生物质已缴清出让金。
根据《泰来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泰来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泰 来九洲兴泰生物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40MW 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示范项目用 地承诺函》《泰来九洲兴泰生物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40MW 农林生物质热电 联产示范项目规划意见函》、泰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泰来九洲兴泰生 物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40MW 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示范项目施工意见登记函》等文件,兴泰生物质 2×40MW 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示范项目属于黑龙江省“百大项目”重点工程,可实行“一会三函”绿色通道流程,项目用地符合土地政策 和城市规划。
2020 年 6 月 16 日,泰来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项目宗地已取得黑龙
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泰来九洲生物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40MW 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示范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已取得泰来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批准文件,并已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该项目用地符合国家及地方用地政策,项目所涉及宗地不动产证书正在正常办理过程中,取得相关权属证书不存在障碍”。
②泰来九洲电气 100MW 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 B 项目
2020 年 3 月 23 日,新清光伏与泰来县自然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1.69 公顷;2020 年 3 月 25 日,新清光伏已缴清出让金。
泰来九洲电气 100MW 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 B 项目升压站用地,新清光伏已取得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泰来九洲电气 100MW 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 B 项目(升压站部分)用地的批复》《关于九洲电气 100MW 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 B 项目升压站部分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文件,符合相关土地政策及城市规划。
2020 年 6 月 16 日,泰来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项目宗地已取得《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泰来九洲电气 100MW 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 B 项目(升压站部分)用地的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并已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该项目用地符合国家及
地方用地政策,项目所涉及宗地土地使用权证书正在正常办理过程中,取得相关权属证书不存在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升压站用地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政府主管机构批复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项目建设符合城市规划;根据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等文件,项目相关土地权属证书正在正常办理过程中,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无法办证的实质性障碍,不会对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九洲技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中的仓库、门卫面积共计 3,545.92 平方米,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但暂未办理完毕权属证书
发行人子公司九洲技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中仓库、门卫面积共计 3,545.92平方米,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但暂未办理完毕权属证书。根据公司说明,上述仓库、门卫未办理权属证书主要系前期负责人更换、建设资料丢失需协调政府部门查找所导致。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办理该项目的消防验收、质量监督站验收及规划验收等手续,之后即可办理房产手续。九洲技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述库房、门卫建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土地政
策及城市规划。
上述房产不涉及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
本所律师认为,鉴于上述资产用途为门房、仓库等辅助用途,因此上述房产权属证书尚未办理完毕,对公司持续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6)黑龙江金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哈尔滨利民分公司用于抵债的金泰商城部分房产未办理完毕权属证书
2011 年 12 月 10 日,黑龙江金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哈尔滨利民分公司与发行人签署《抵债协议》,因黑龙江金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哈尔滨利民分公司资金困难,无法向发行人支付购买箱式变电站的余款 227.67 万元,经双方协商,黑龙江金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哈尔滨利民分公司将位于哈尔滨xxxxxxxxxxxxxxx(xxxxx)部分房产抵给发行人作为设备款,总计 227.67 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上述房产权属证书,证号:黑(2020)哈尔滨呼兰不动产权第 0008149 号。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资产属于抵债资产,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用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相关权属证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法律障碍。
(7)昊诚电气中压环保数字化开关及变电设备智能制造基地 13,297.98 平方米的房产尚未办理完毕权属证书
昊诚电气中压环保数字化开关及变电设备智能制造基地建筑面积 13,297.98平方米的房产权属证书尚未办理完毕,根据发行人说明,目前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中,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昊诚电气已取得上述房产所涉及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且已取得房产建设方面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相关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
上述房产不涉及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房产权属证书手续正在正常办理过程中,取得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昊诚电气已取得涉及宗地的土地权属证书和房产建设方面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及城市规划,房产权属证书尚未办理完毕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2.结合土地租赁合同说明租赁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租用年限、租金及到期后对土地的处置计划,出租方向发行人出租土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出租方是否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发行人租赁土地实际用途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途,是否存在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发行人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土地租赁情况如下:
序 号 | 承租 方 | 出租方 | 地类/规 划用途 | 实际用途 | 面积 | 租用 年限 | 租金 | 到期后处置计划 | 是否涉及 划拨地 |
1 | 莫旗纳热 | xxxxxxxxxxxxxxxxxxxx | 未利用地 | 50MW 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用地 | 2,500 亩 | 20 年 | 80 元/亩/年 | 到期后自动延续 5 年,租约期满后,莫旗纳热 有优先租用权 | 否 |
2 | 莫旗太阳能 | xxxxxxxxxxxxxxxxxxxx | 未利用地 | 10MW 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用地 | 500 亩 | 20 年 | 80 元/亩/年 | 到期后自动延续 5 年, 租约期满后,莫旗纳热有优先租用权 | 否 |
3 | 九洲环境能源 |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梅里斯镇十三方村(xx签署) | 碱土地 | 秸秆临时存放 | 33,350 平 方米 | 10 年 | 450 元/亩/年 | 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 先承租权 | 否 |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梅里斯镇荣胜村(xx签署) | 耕地、树影地 | 秸秆临时存放 | 43.6 亩 | 5 年 | 500 元/亩 | 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 先承租权 | |||
xxx、xxx、李振堂、 xxx(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卧牛吐镇西卧牛村) | 耕地 | 秸秆临时存放 | 30.036 亩 | 10 年 | 500 元/亩/年 | 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同 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 |
xx(梅里斯区雅尔塞镇东风村) | 耕地 | 秸秆临时存放 | 14,560 平 方米 | 3 年 | 550 元/亩/年 | 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同 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 | |||
xxx(受xxx委托,齐 齐哈xxxxxxxxxxxxx) | x x x (xxxx) | 秸秆临时存放 | 26,735 平 方米 | 3 年 | 500 元/亩/年 | 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同 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 | |||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共和镇永长村(万长委签署) | 草原 | 秸秆临时存放 | 26,680 平 方米 | 5 年 | 450 元/亩/年 | 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 先承租权 | |||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共和 镇敖宝村意心养羊专业合作社(赵立冬签署) | 建设用地 | 秸秆临时存放 | 21,762 平 方米 | 5 年 | 500 元/亩/年 | 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同 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 | |||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共和镇兴华村(赵立柱签署) | 耕地 | 秸秆临时存放 | 45 亩 | 5 年 | 550 元/亩/年 | 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同 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 | |||
4 | 新风光 伏 | 泰来县人民政府 | 国有未利 用地 | 泰来九洲 100MW 平 价上网光伏发电项 | 209.15 公 顷注① | 20 年 | 418.3 万元/ 年注② | 期满顺延 5 年 | 否 |
目光伏组件阵列用 地 | |||||||||
5 | 新清光伏 | 泰来县人民政府 | 国有未利 用地 | 泰来九洲 100MW 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 B 项目光伏组件 阵列用地 | 1,406,941 平方米 | 20 年 | 281.39 万元 | 期满顺延 5 年 | 否 |
泰来县大兴镇人民政府 | 集体未利 用地 | 610,160 平方米 | 20 年 | 122.03 万元/ 年 | 期满顺延 5 年 | 否 |
注①注②:根据新风光伏与泰来县人民政府新签署的《泰来九洲新风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00MWp 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补偿协议》(合同编号: JZNY-XFGF-ZDXY-2019-1114),租赁土地面积由 209.15 公顷调整为 215.34 公顷,租赁费由 418.3 万元调整为 430.68 万元/年。上述土地租赁协议已在泰来县自然资源局完成备案。
(1)2017 年 9 月,莫旗纳热与xx哈浅村签署土地租赁协议,租用位于xx哈浅村的未利用地(国有非基本草原,由xx哈浅村使用,无草原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不涉及承包经营情况),用于 50MW 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用地。项目相关用地协议已经xx哈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莫旗xx拉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办理了用地备案手续(村委、镇政府、莫旗发改委及莫旗自然资源局签章同意)。《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3]24 号,以下简称“《24 号文》)”《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 号,以下简称“《5 号文》”)等相关文件鼓励以租赁方式租用未利用地进行光伏项目建设,因此莫旗纳热以租赁方式取得未利用地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根据双方签署的租赁协议和村民代表决议,出租方向发行人出租土地不存在违反已签署的协议或做出的承诺情形。
(2)2017 年 9 月,莫旗太阳能与xx哈浅村签署土地租赁协议,租用xx哈浅村 500 亩未利用地(国有非基本草原,由xx哈浅村使用,无草原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不涉及承包经营情况),用于 10MW 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用地。项目相关用地协议已经xx哈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莫旗xx拉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办理了用地备案手续(村委、镇政府、莫旗发改委及莫旗自然资源局签章同意)。莫旗太阳能以租赁方式取得未利用地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建
设符合《24 号文》和《5 号文》等文件的规定。根据双方签署的租赁协议和村民 代表决议,出租方向发行人出租土地不存在违反已签署的协议或做出的承诺情形。
(3)2019 年 9 月,九洲环境能源与xxxxxxxxxxxxxxxxx、xxx,xx镇永长村、敖宝村、兴华村,雅尔塞镇东风村、音钦村,卧牛吐镇西卧牛村的部分村民签署《土地租赁协议》,租赁面积合计约 303.18 亩的土地主要用于收储秸秆临时存放。
2017 年 9 月,国土资源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 8604 号建议的答复》(国土资人议复字[2017]76 号)指出“……积极采取措施支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对于在作物收割后,利用田间地头或空闲地进行收储、季节性临时使用、不损毁破坏土地的,无需办理用地手续,与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用地相关事宜即可”。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租用上述土地主要用于收储秸秆的临时堆放,发行人对秸秆的收储和利用,既可以有效解决当地秸秆离田的难题,又可以帮助当地解决秸秆禁烧的问题。发行人上述土地租赁情形已经出租方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与出租方(村委或村民)签署了相关租赁协议(涉及村民转包的,村委亦在合同上见证签署),因此,发行人与出租方签署用地租赁协议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发行人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协议的约定以及当地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文件,出租方向发行人出租土地不存在违反已签署的协议或做出的承诺情形。
(4)2020 年 4 月,新风光伏与泰来县人民政府签署土地租赁协议,租用
209.15 公顷国有未利用地用于泰来九洲 100MW 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组件阵列用地。根据泰来县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泰来九洲 100MW 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租赁国有未利用地情况的说明》,项目所涉及宗地归属于国有,为未利用地,没有土地证。根据新风光伏与泰来县人民政府新签署的《泰来九洲新风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00MWp 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补偿协议》(合同编号:JZNY-XFGF-ZDXY-2019-1114),上述租赁土地面积调整为 215.34 公顷,租赁费 430.68 万元/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土地租赁协议已在泰来县自然资源局完成备案。
《24 号文》《5 号文》等相关文件鼓励以租赁方式租用未利用地进行光伏项 目建设,因此新风光伏租赁国有未利用地进行光伏项目建设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根据《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及相关批复文件,出租方向发行人出租土地不存在 违反已签署的协议或做出的承诺情形。
(5)2020 年 4 月,新清光伏与泰来县人民政府及泰来县大兴镇人民政府签署土地租赁协议,合计租用 201.71 公顷国有及集体未利用地用于泰来九洲 100MW 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 B 项目光伏组件阵列用地。
根据泰来县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泰来九洲 100MW 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 B 项目租赁国有未利用地情况的说明》,项目用地中 140.6941 公顷租赁土地为国有未利用地,没有土地证。
根据泰来县大兴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泰来县大兴镇人民政府关于泰来九洲
100MW 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 B 项目租赁集体土地情况的说明》,项目用地中
61.016 公顷的集体土地权属归属于前官地村集体,为未利用土地,没有土地证。新清光伏租赁集体土地事项已经泰来县大兴镇前官地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由镇政府签署土地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备案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因受疫情影响,进度有所延缓)。根据《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及政府批复等文件,出租方向发行人出租土地不存在违反已签署的协议或做出的承诺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租方虽因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地等原因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发行人租赁土地的实际用途合法合规,且发行人均与出租方签署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向发行人出租土地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不存在出租方将划拨取得的土地租赁给发行人的情形。
3.募投项目租赁国有及集体未利用地的情形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性相关法律法规,并有切实措施保障募投项目实施不会受到影响;租赁集体未利用地是否履行了必要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序及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程序
(1)募投项目租赁国有及集体未利用地符合国家及地方性相关法律法规
《24 号文》规定,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不涉及转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计划指
标。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并简化程序。
《5 号文》规定,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 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 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 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该文件同时还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光伏企业开发光伏 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光伏组件 方阵用地,可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第二部分为改变土地用途的变电站、综合管 理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用地,需要办理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光伏发电用地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6〕1638号,以下简称“1638 号函”)规定,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所租用的国有和集体未利用地均用于光伏组件方阵用地(升压站等永久性建筑用地均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租赁集体未利用地是否履行了必要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序及土
地主管部门批准程序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泰来九洲电气100MW 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B 项目涉及租赁集体未利用地面积为 61.016 公顷。
根据大兴镇前官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泰来县大兴镇前官地村民委员会关于泰来九洲电气100MW 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B 项目集体土地流转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项目用地情况已经前官地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
根据大兴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泰来县大兴镇人民政府关于泰来九洲电气 100MW 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 B 项目租赁集体土地情况的说明》,大兴镇人民政府基于前官地村集体的授权签署相关土地租赁协议。
项目实施主体新清光伏已与大兴镇人民政府签署《泰来九洲新清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00MW 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 B 项目用地租赁补偿协议》。
目前上述土地租赁备案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因受疫情影响,进度有所延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泰来九洲电气 100MW 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 B 项目涉及租赁集体土地情形,项目用地已取得当地村集体 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基于前官地村集体的授权由镇政府签署土地租赁协议,发行人租赁集体未利用地履行了必要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序及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程序,已有切实措施保障募投项目实施不会受到影响。
4.租赁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具体情况,租赁到期后的续期情况,是否会对申请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房屋具体情况、备案情况及租赁到期后续期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号 | 出租人 | 承租人 | 坐落 | 用途 | 租赁期 | 到期后续期约定 |
1 | xxx | 时代汇能 | 大庆市大同区 D305-602 | 居住 | 2020-05-05 至 2020-11-04 | 期满前 1 个月通知,协商后续签 |
2 | 北京奥xx企业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 | 北京九洲 | xxxxxxxxxxxxx 0 xx 0 xx 00 x | 办公室 | 2020-05-14 至 2021-05-14 | 期满后承租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
3 | xxx | 九洲环境能源 | 梅里斯城区富源茗苑2 号楼一 单元 101 室 | 居住 | 2018-08-23 至 2021-08-22 | 期满后承租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
4 | 徐畅 | 九洲环境能源 | 龙江县劳动街国税局综合楼 1 号楼 04 单元 05 层 040502 号 | 居住 | 2020-07-19 至 2021-07-18 | 提前一个月续 签,承租方有优先续租权 |
5 | 于生先 | 九洲环境能源 | 泰来县卫星街四百小区1 号楼 2 单元 501 室 | 居住 | 2020-07-10 至 2021-07-10 | 期满前一个月通知,协商续签 |
6 | xxx | 兴泰生物质 | 泰来县外贸小区 1 号楼 1 单元 501 | 居住 | 2020-07-01 至 2021-07-01 | 期满前 1 个月通知,协商后续签 |
序 号 | 出租人 | 承租人 | 坐落 | 用途 | 租赁期 | 到期后续期约定 |
7 | xx | x泰生物质 | 泰来县万象丽景一期 9 号楼 1 单元 402 | 居住 | 2019-11-01 至 2020-11-01 | 期满前 1 个月通知,协商后续签 |
8 | xxx | 兴泰生物质 | 泰来县欧洲小镇二期 6 号楼 2 单元 602 | 居住 | 2020-05-13 至 2021-05-12 | 期满前 1 个月通知,协商后续签 |
9 | xxx | 兴泰生物质 | 泰来县交通小区 1 号楼 5 单元 502 | 居住 | 2020-05-13 至 2021-05-12 | 期满前 1 个月通知,协商后续签 |
10 | xxx | 兴泰生物质 | 湖畔新城小区 25 号楼 2-503 | 居住 | 2020-07-15 至 2021-07-15 | 期满前 1 个月通知,协商后续签 |
11 | xx | x来九洲广惠 | 泰来县泰来镇 中兴花园小区一单元 602 | 居住 | 2019-09-28 至 2020-09-28 | 期满前 1 个月通知,协商后续签 |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承租房产主要用于项目公司人员居住或办公,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政府主管部门可责令出租方、承租方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未办理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房屋租
赁合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公司存在因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但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不会导致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因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而不能继续使用上述租赁房产,故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实质不利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如公司因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情形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其将无条件为公司承担因前述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出租方签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根据相关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另外,发行人承租房屋主要用于项目公司人员居住或办公使用,发行人在当地类似地段寻找新的租赁场所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将无条件为公司或其子公司承担因相关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发行人承租房产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核查过程
1.查阅发行人资产收购时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决议文件、评估公司出具的标的资产价值分析报告、评估报告、收购协议等文件;
2.查阅涉及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凭证;
3.查阅上述宗地、房产涉及建设项目已取得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4.查阅募投项目所涉宗地的村委、镇及县级政府的决策文件及说明文件、土地租赁协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文件等文件;
5.查阅发行人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与发行人确认;
6.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无证土地和房产主要系被收购资产的历史遗留原因或正在处于正常办理过程中所致,涉及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不存在无法办理的实质性障碍,不会对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出租方虽因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地等原因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发行人租赁土地的实际用途合法合规,且发行人均与出租方签署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向发行人出租土地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不存在出租方将划拨取得的土地租赁给发行人的情形;
3. 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租赁集体未利用地履行了必要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序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程序,已有切实措施保障募投项目实施不会受到影响;
4. 发行人承租的房屋主要用于项目人员居住和办公使用,虽未办理备案手续,但不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反馈意见》问题 5
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请申请人结合发改委等三部委《关于 2018 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 2019 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产业政策,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最新产业政策要求,相关政策对公司现有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核查情况
1. 相关产业政策及影响
近年来,我国加速可再生能源平价上网的步伐,为全面推进、落实平价机制,
行业管理部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指导政策,从而建立起稳定的市场预期,为未来可再生能源行业立足平价、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相关产业政策
2018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459号),规定已经纳入2017年及以前建设规模范围(含不限规模的省级区域)、且在2018年6月30日(含)前并网投运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执行2017年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2019 年 1 月 7 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 号),光伏平价上网与风电平价上网工作同时开启。光伏项目分为平价项目与补贴项目,新增的补贴项目通过竞争性措施配置。无补贴平价上网光伏项目受到多项政策措施支持,具体有:通过鼓励平价上网项目签订 20 年期固定电价合同,在电价政策的长期稳定性上予以保障;并进一步强调保障优先发电与全额保障收购,要求电网企业保障优先发电和全额收购项目电量。
2019 年 4 月 30 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 号),进一步确定了 2019 年光伏补贴获得方式:2019 年新增的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已经批复的纳入财政补贴规模且已经确定项目业主,但尚未确定上网电价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指标作废的除外),2019 年 6 月 30 日(含)前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关于 2018 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8]823 号)规定执行;7 月 1 日(含)后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
x通知规定的指导价执行。
2019 年 5 月 28 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 2019 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 号),明确指出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优先保障平价上网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
为实现可再生能源向平价上网的平稳过渡,调整补贴发放机制,2020 年 1
月 20 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 号),主要明确 4 方面内容:一是坚持以收定支原则,新增补贴项目规模由新增补贴收入决定,做到新增项目不新欠;二是开源节流,通过多种方式增加补贴收入、减少不合规补贴需求,缓解存量项目补贴压力;三是 2020 年起,凡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均纳入补贴清单,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助目录,以往确定的一到七批补贴内项目直接列入补助清单,尚未纳入补助清单的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并定期公布;四是对不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2)相关产业政策的行业影响
光伏、风电补贴额度逐渐退出将推动无补贴光伏、风力电站项目的发展,不具有成本优势、技术优势的企业将被淘汰,技术更先进、管理更规范的企业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另外,随着平价上网、补贴退出,将逐步减弱政策驱动对行业的影响,增大市场驱动对行业的影响,有利于光伏、风电行业的健康发展。以
上政策基本奠定了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新的历史起点和发展基础,不确定性消除,
行业迎来稳定的发展预期。
2.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最新产业政策要求
x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0 万元(含 5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投入泰来九洲电气100MW 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泰来九洲电气 100MW 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 B 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2019 年 5 月 22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公布 2019 年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9〕594 号),发行人募投项目涉及的两个光伏发电项目被列入 2019 年第一批平价光伏项目;2019 年 5 月 24 日,上述项目取得泰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项目代码:2019-230224-44-03-0368174、2019-230224-44-03-0368179);上述光伏项
目备案情况已在黑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公示。
2019 年 1 月 7 日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 号),无补贴平价上网项目享受多项支持政策措施,例如:鼓励平价上网项目签订 20 年期固定电价合同,在电价政策的长期稳定性上予以保障;进一步强调保障优先发电与全额保障收购,要求电网企业保障优先发电和全额收购平价项目电量。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均为光伏平价上网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最新要求。
3. 相关政策对本次募投项目、发行人现有业务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相关政策对本次募投项目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x次募投项目均为光伏平价上网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最新要求。
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泰来九洲电气 100MW 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预计总投资 42,765.63 万元,预计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为 10.38%,正常运行期年平均上网电量 16,658.14 万千瓦时,年等效利用小时数为 1,665.81 小时。泰来九洲电气 100MW 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B 总预计投资 45,759.87 万元,预计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为 9.35%,正常运行期年平均上网电量 16,658.14 万千瓦时,年等效利用小时数为 1,665.81 小时。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效益较好。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收益符合预期,相关产业政策对募投项目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相关政策对发行人现有业务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可再生能源电站投资及开发运营、智能配电网相关业务、环境综合能源等业务。发行人可再生能源电站投资及开发运营收入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约为 60%,主要包括两种模式,即可再生能源电站 BT 建设、发行人持有并 运营可再生能源电站以获取稳定的发电收入;发行人智能配电网相关业务收入占 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 30%-40%,主要是智能配电网设备制造。
1)相关政策对发行人 BT 或承建项目的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 BT 在建项目为亚洲新能源(金湖)
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100MW 风电项目、亚洲新能源(宝应)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100MW 风电项目,均为补贴项目;发行人承担工程分包建设的项目为阳信北控万融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MW 风电项目,为补贴项目。
根据江苏省发改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亚洲新能源金湖县 100MW 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16]1418 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亚洲新能源(宝应)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宝应县 100MW 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16]1417 号),亚洲新能源(金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100MW 风电项目及亚洲新能源(宝应)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100MW 风电项目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取得核准文件。项目于核准有效期内开工建设,预计 2020 年底前可实现并网发电。
根据滨州市发改委《关于阳信北控万融新能源有限公司阳信风电项目一期
(100MW)项目核准的批复》,阳信北控万融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MW 风电项目已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取得核准。项目已在核准有效期内开工建设,预计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并网发电。
根据 2019 年 5 月 21 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882 号)》,2018 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 年底前完成并网的,仍可享受国家补贴,所以,发行人上述风电项目按照政策可享受国家补贴,相关去补贴政策不会对发行人 BT 或承建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2)相关政策对发行人自持运营项目的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共运营光伏电站 3 座、风电场 2 座(48台风机),装机容量合计 163.85MW,上述电站上网电价均已确定,盈利情况不受上述政策的直接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建及拟建自有光伏电站 2 座,装机容量 200MW,自有风电场 2 座,装机容量合计 96MW;已中标的生物质(秸秆)热电联产项目 8 个,装机容量为 560MW。
①光伏电站情况
光伏电站情况请见前文“3.(1)相关政策对本次募投项目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风电项目情况
发行人自有在建风电项目为大庆大岗风电场项目(48MW)、大庆平桥风电场项目(48MW)。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庆平桥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黑发改新能源函〔2013〕719 号)和《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庆大岗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黑发改新能源函〔2013〕721 号),上述风电项目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取得核准文件,以上项目均于核准有效期内
开工建设,预计在 2020 年末前可实现并网发电。
根据 2019 年 5 月 21 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882 号)》,2018 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 年
底前完成并网的,仍可享受国家补贴,所以,发行人上述风电项目按照政策可享受国家补贴,相关去补贴政策不会影响到项目享受国家补贴。
③生物质(秸秆)热电联产项目情况
发行人已中标的生物质(秸秆)热电联产项目 8 个,装机容量为 560MW。上述项目均为平价项目,不受相关政策的影响。
综上,发行人BT或承建项目均为风电项目,预计2020年末前能够并网发电,可享受国家补贴,不受相关产业政策的影响。发行人自持运营项目中,已经并网的风电、光伏项目电价已经确定,不受相关政策影响;在建或拟建的自有光伏项目、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均为无补贴平价上网项目,受到相关产业政策的支持;在建的自有风力发电项目预计2020年前能够并网发电,可享受国家补贴,不受相关产业政策的影响。
综上,发行人已经形成可再生能源电站投资及开发运营、智能配电网相关业 务共同发展的业务布局,相关产业政策对发行人现有业务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核查过程
1. 查阅近期相关行业政策,分析了其对发行人现有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
2. 查阅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
3. 查阅发行人公开披露文件。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均为无补贴平价光伏项目,符合最新产业政策要求;
2. 近期相关产业政策对公司现有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反馈意见》问题 6
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存在对外担保情况。请申请人说明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核查情况
1. 对外担保情况及原因
(1)发行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作为担保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金额
146,692.17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被担保人 | 担保金额 (万元) | 担保权人 | 担保事由 | 担保 方式 | 对应的 BT 项目 |
1 | 讷河齐能 | 5,800.00 |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 | 融资租赁 (直接租赁) | 保证 | 兴旺20MW 光伏电 站项目 |
2 | 贵州关岭 | 22,070.00 |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 | 融资租赁 (直接租赁) | 保证 | 关岭县xx风电场 项目 |
3 | 泰来宏浩注 | 27,000.00 | 中国进出口银行黑龙江 支行 | 借款 | 保证 | 泰来风电项目一期 (49.5MW) |
4 | 通化中康 | 4,600.00 |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 | 融资租赁 | 保证 | 10MW 光伏发电项 目 |
5 | 安达亿晶 | 16,800.00 |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 (直接租赁) | 保证 | 青肯泡乡 20MWP 光伏地面电站A 项目、B 项目 |
6 | 安达晟晖 | 17,432.67 | 华润租赁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 | 保证 | 40MW 青肯泡乡 光伏地面电站二期 AB 项目 |
7 | 宝应风电 | 23,108.00 | 上海经风海设备租赁有 限公司 | 融资租赁 (直接租赁) | 保证 | 宝应县 100MW 风 电场 |
8 | 金湖风电 | 29,881.50 | 上海经风海设备租赁有 限公司 | 融资租赁 (直接租赁) | 保证 | 金湖县 100MW 风 电场 |
合计 | 146,692.17 | / | / | / | / |
注:2019 年 1 月,xxxx与中国进出口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签署借款协议,借款金额
30,000.00 万元,期限为 10 年。该借款主要用于偿还原 28,700.00 万元融资租赁款。九洲集
团为泰来宏浩原融资租赁借款提供的担保解除,为新增借款 30,000.00 万元提供担保,泰来宏浩股东以其对xxxx的股权质押作为对九洲集团的反担保。xxxx新借款利率较低,
本息和约为 39,056.27 万元,低于原融资租赁借款本息和。
(2)发行人对外担保发生的原因及合理性
以上对外担保的被担保方均为发行人的新能源电站开发业务(BT 项目)客户,为保证项目顺利完工,发行人根据行业通行做法为 BT 项目公司(业主方)的融资租赁提供保证担保。具体业务及担保关系的产生设立过程如下:
1)九洲集团与 BT 项目公司签署《BT 合同》,约定由发行人负责相应 BT
项目的设计、融资、招投标、采购、建设等工作;
2)BT 项目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融资租赁公司向 BT 项目公司提供设备融资租赁资金;
3)应融资租赁公司要求,相关方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如下担保措施:
①BT 项目公司提供设备抵押和电费收费权质押;
②BT 项目公司股东提供 BT 项目公司股权质押;
③九洲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BT 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BT 项目公司以电费收入支付融资租赁款,待全部支付完毕后,相关担保措施解除。
以上业务及担保关系如下图所示:
其中,融资租赁公司为债权人、项目业主为被担保方、发行人为担保方,发行人为项目业主的融资租赁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BT 项目并网发电后,一般可产生较为稳定的现金流,实际触发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的可能性较低。九洲集团通过向 BT 项目客户提供风险较低的担保,加速资金回流,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
2. 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1)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均已按照担保发生时有效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内部程序。发行人就上述担保履行的内部批准程序如下:
序号 | 担保合同编号 | 主合同编号 |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批准机构 |
1 | RHZL-2016-102- 385-NHGF-5 | RHZL-2016-102- 385-NHGF | 九洲集团 | 讷河齐能 | 第五届二十次董事 会;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2 | RHZL-2016-102- 383-GLFD-5 | RHZL-2016-102- 383-GLFD | 九洲集团 | 贵州关岭 | 第五届二十次董事 会;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 |
3 | RHZL-2016-102- 384-TLFD-5 | RHZL-2016-102- 384-TLFD | 九洲集团 | xxxx | 第五届二十次董事 会;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4 | RHZL-2017-102- 520-THZK-1 | RHZL-2017-102- 520-THZK | 九洲集团 | 通化中康 | 第六届二次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5 | RHZL-2017-102- 290-ADGF-5 | RHZL-2017-102- 290-ADGF | 九洲集团 | 安达亿晶 | 第六届二次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6 | CRL-ES-2018-05 2-GC01 | CRL-ES-2018-05 2-L01 | 九洲集团 | xxxx | 第六届九次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7 | JFHZL-2019-102 -002-BYFD-7 | JFHZL-2019-102 -002-BYFD | 九洲集团 | 宝应风电 |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
8 | JFHZL-2019-102 -003-JHFD-7 | JFHZL-2019-102 -003-JHFD | 九洲集团 | 金湖风电 |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19 年第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
注:2019 年,xxxx新增借款 30,000.00 万元,主要用于偿还原融资租赁借款 28,700.00万元。九洲集团为xxxx新增借款提供担保,该担保已经九洲集团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担保在发生时被担保人与发行人之间尚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在担保发生后因发行人关联方收购讷河齐能、贵州关岭、xxxx、通化xx、xxxx、xxxx,导致相关被担保人成为发行人关联方。具体情况为:发行人分别与上述公司签署 BT 合同,在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融和基金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收购了讷河齐能,于 2018 年 5 月收购了安达亿晶。收购完成后,上述 2 家公司成为发行人关联方,前述部分担保成为关联担保。2018 年 12 月,嘉兴基金自融和基金收购上述 2 家公司股权,上述 2 家公司仍为发行人关联方。嘉兴基金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收购通化xx、xxxx、贵州关岭 3 家公司股权,于 2019 年 2
月收购xxxx股权,收购完成后上述 4 家公司成为发行人关联方,相关担保成为关联担保。
鉴于上述被担保方成为发行人关联方时,对外担保已经存在且发行人也已就上述担保按当时有效且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因此未在上述被担保方成为发行人关联方时再次履行关联担保审议程序,但发行人在定期报告中对关联担保情况进行了披露。
(2)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被担保方均未出现违约的情况。为减少担保风险,保障上市公司权益,发行人已签署反担保合同:
1)泰来宏浩股东将xxxx的股权向九洲集团进行了质押,作为反担保措
施。2019 年,xxxx新增借款 30,000.00 万元,主要用于偿还原融资租赁借款
28,700.00 万元。新增借款利率较低,借款本息合计约为 39,056.27 万元,低于原融资租赁借款本息和。
2)其他 7 项对外担保由所对应的 BT 项目公司将其电费收费权向九洲集团进行第二顺位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由于电费收费权已向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质押,该项反担保措施还需要各项目对应的融资租赁公司同意并完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方可生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与上述 7 家 BT 项目公司签署《反担保合同》,同时向各融资租赁公司发出以 BT 项目的电费收费权向九洲集团提供第二顺位质押担保的《磋商函》,全部 7 笔对外担保均已收到融资租赁公司同意质押的回函。
由于发行人系相应 BT 项目的建设单位,对于被担保方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度具有较深入的了解;发行人提供该等对外担保前,综合评估项目进度等情况论证并网发电可能性、发电收益能否足额覆盖融资租赁本息等因素后,仅就判断不存在风险敞口的项目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方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一般可产生较为稳定的现金流。
发行人与该等 BT 项目业主方签署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设定对外担保时,BT项目业主方的股东持有的该项目业主方股权、项目业主方就相应项目享有的电费收费权一般同时质押给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提供还款保障。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并非融资租赁债权的唯一担保措施。
综合考虑被担保方的履约能力、被担保主债权同时拥有其他物的担保措施等
情况,发行人判断实际触发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的可能性较低。
(3)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发行人对外担保均已按照担保发生时有效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了相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董事会审批该 等对外担保事项时,均已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上述对外担保均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至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等。同时,发行人上述对外担保均已取得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
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违反《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二)核查过程
1. 查阅发行人的担保合同及对应的 BT 项目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反担保合同、融资租赁公司磋商函回函等担保文件;
2. 查阅公司章程、三会文件及相关公告等资料。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发行人的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担保)均系发
行人为其参与的 BT 项目的业主单位进行的融资租赁事项提供的担保;
2. 上述担保均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 在部分项目建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参与投资的融和基金收购了部分 BT项目的项目公司股权,该等项目公司成为发行人关联方,相应对外担保形成关联担保,发行人已在定期报告中对关联担保事项进行了披露;
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全部对外担保均取得了反担保措施,且已取得对应全部融资租赁公司的同意回函;
5.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违反《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反馈意见》问题 7
请申请人说明并披露申请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采取了哪些整改措施以及相关措施的有效性,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核查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序 | 公司名称 | 处罚时间 | 处罚部门 | 处罚原因 | 罚金 | 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 |
号 | (万元) | |||||
1 | 九洲售电 | 2017-09 | 泰来县环境保护局 | 未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 50.00 | 及时补充了环境影响评价表,并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取得了环评 批复。 |
2 | 昊诚电气 | 2017-10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未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并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21.00 | 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加强上岗人员劳保用品穿戴检查;加强设备安全装置定期检查以及其他方面的安全检查工作。 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举报奖励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一系列安 全制度。 |
3 | 九洲集团 | 2017-10 | 哈尔滨市公 安消防支队南岗大队 | 主楼未经消防设计审核 | 3.00 | 完善消防涉及设计审核手续,办理完毕相关产权证书。 |
4 | 时代汇能 | 2017-12 | 大庆市大同 区地方税务局 | 未按期进行税务申报 | 0.20 | 加强税法知识的专项培训,建立税务申报复核制度,加强税务申报及时性和准确性的内部控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5 | 昊诚电气 | 2017-03 | xx市地方税务局第一 稽查局 | 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 | 0.41 | |
6 | 九洲技术 | 2019-08 | 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 松北区大队 | 未及时办理消防验收 | 0.50 | 公司已积极缴纳相关罚款,因受疫情影响,补办的消防验收手续 尚在办理过程中 |
2.上述行政处罚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1)发行人子公司九洲售电受到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
由于九洲售电未能在泰来九洲光伏项目 220kV 升压站工程开工前及时办妥环评手续,泰来县环境保护局于 2017 年 9 月对九洲售电做出罚款 50 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洲售电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缴纳了罚款、补充了环境影响评价表,并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取得了环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洲售电并非整个建设均未办理环评手续,仅是整个建设项目中的升压站未能及时办理环评手续,九洲售电现已办理完毕该项目的环评报建手续,对不规范建设行为进行了及时整改及纠正,因此,泰来县环境保护局对九洲售电依法从轻处罚,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018 年 11 月 23 日,泰来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泰来九洲售电有
限责任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在我县投资建设,由于工期需要,企业未及时办理环
评手续,存在未批先建问题。我局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对泰来九洲售电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的泰环罚[2017]03 号行政处罚。我局认为,企业自设立以来,不存在环
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等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行政处罚以外,泰来九洲售电有限责任公司自 2016 年 11 月设立至今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均符合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已取得相应的环保批准文件,环保设施运转正常,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没有环保方面的投诉、争议、纠纷,不存在环保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环保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子公司昊诚电气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xx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昊诚电气作为“8·8 ”触电事故(未发生人员伤亡)责任单位,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情形,雇佣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施工、在施工前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向其提供必要的消防用品等。针对上述情况,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10 月对x诚电气做出罚款 21 万元的处罚决定。
昊诚电气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及时进行整改并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缴付了上述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xx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三十五条第 1 项规定:“事故
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造成死亡 1
人,或者 3 人以上 5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 300 万元
以上 600 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造成死亡
2 人,或者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 6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一
般事故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 5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xx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三十五条规定,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 21 万元的罚款金额属于处罚区间的下限。
2018 年 6 月 29 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
证明昊诚电气 2017 年 8 月发生一起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并且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近三年以来,昊诚电气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均符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也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
综上,昊诚电气已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行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昊诚电气依法从轻处罚,并出具《证明》确认上述事故为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九洲集团受到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南岗大队消防相关行政处罚
九洲集团办公楼在建设过程中,因未及时办理消防设计审核被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南岗大队处以 3 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根据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南岗区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大队认为 “由于九洲电气经批评教育后积极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经大队集体研究,符合《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大队决定予以较轻处罚。”“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 3 万元整”。
根据《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的,消防行政处罚的裁量适用法定处罚幅度内 30%以下的幅度,或者选择法定处罚种类内较轻的处罚种类。
2018 年 11 月 22 日,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南岗区大队出具《证明》:“经
查询,自 2015 年 1 月至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九洲电气”)消防安全及项目报建中的消防审核及管理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未发生消防事故,本局没有收到群众就该公司消防问题发起的投诉、争议、纠纷。本大队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对九洲电气做出的哈南公(消)处罚决字[2017]019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该单位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本大队给予较轻处罚,该公司自 2015 年 1 月至今未受到消防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
综上,九洲集团受到的本项行政处罚金额属于法定最低限,且处罚机关在处罚决定书中及开具的证明中均表明,该事项未造成严重后果,予以较轻处罚,发行人自报告期初至证明开具之日消防安全及项目建设涉及的消防审核及管理方面均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时代汇能因未按期进行税务申报被大庆市大同区地方税务局处以 2,000元罚款;昊诚电气因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xx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处以 4,080 元罚款;九洲技术因未及时办理消防验收被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松
北区大队处以 5,000 元罚款
2017 年 3 月及 2017 年 10 月,公司子公司昊诚电气、时代汇能因相关财务人员疏忽,未能及时进行税务申报、未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被税务机构分别处以 4,080 元和 2,000 元罚款;2019 年 8 月,九洲技术因相关工作人员疏忽,
未能及时办理完毕消防验收而被消防机构处以 5,000 元罚款。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形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处罚金额很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已予以纠正、及时缴纳罚款并且积极整改,加强培训及管理,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核查过程
1 . 查 询 中 国 证 监 会 (xxxx://xxx.xxxx.xxx.xx)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http://xxxx://xxx.xxxx.xx)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保、税务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核实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
2.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对应的罚款缴纳凭证;
3.查阅处罚机构出具的专项说明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合规证明;
4.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年报、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已予以纠正、及时缴纳罚款并且积极整改,
加强培训及管理,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暂行办法》及《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相关规定。
五、《反馈意见》问题 8
根据申请材料,控股股东质押比例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2)股权质押是否符合股票质押的相关规定。(3)是否存在较大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核查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的原因、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具体情况、原因及资金具体用途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xx、xxx股票质押情况、原因及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股东姓名 | 质押股数 (股) | 质押开始日 | 质押到期日 | 质权人 | 该次质押占其目前所持 股比例 | 质押原因/用途 |
xx | 18,700,000 | 2020/5/18 | 2021/1/11 |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26.24% | 借新还旧注 1 |
xx | 9,800,000 | 2019/4/9 | 2020/9/9 | 中航证券有限 公司 | 13.75% | 收购子公司 股权注 2 |
xx | 15,000,000 | 2019/12/20 | 2022/5/20 | 上海中电投融和新能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 21.05% | 支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 注 3 |
小计 | 43,500,000 | 61.04% | ||||
xxx | 16,330,000 | 2020/5/14 | 2021/1/11 |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30.15% | 借新还旧注 1 |
xxx | 10,970,000 | 2020/5/20 | 2021/1/11 |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20.25% | 借新还旧注 1 |
xxx | 8,700,000 | 2019/4/17 | 2020/9/17 | 中航证券有限 公司 | 16.06% | 收购子公司 股权注 2 |
小计 | 36,000,000 | 66.46% | ||||
合计 | 79,500,000 | 63.37% |
注 1:本次质押用于偿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及 12 月份的股票质押
融资业务;穿透资金原用途为 2015 年公司收购xxx诚电气有限公司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xx及xxx用股票质押融资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支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
注 2:穿透资金原用途为 2015 年公司收购xxx诚电气有限公司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xx及xxx用股票质押融资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支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
注 3:本次质押用于偿还xxx女士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份的股票质押
融资业务;穿透资金原用途为 2015 年公司收购xxx诚电气有限公司时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xx及xxx用股票质押融资持增上市公司股份,支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
(2)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①根据xx、xxx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乙方”)签署的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如下:
“第二十九条 待购回期间,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标的证券:
(一)待购回期间,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比例的;
(二)初始交易日及待购回期间,有权机关对甲方质押标的证券、证券账户或者资金账户进行司法冻结或者强制执行的;
(三)甲方申请交易资格,签署业务协议、交易协议书、补充协议(如有)、承诺函(如有)或业务往来中提供的信息、任何xx、保证及承诺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或遗漏;
(四)甲方财务和信用条件恶化、分立、合并、清算、重组、被撒销、申请破产、解散、停业、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重大资产处置、免除他人债务、转移资产、财产被查封、被扣押、被冻结等情形,或者出现其他可能会对到期购回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五)发生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履约能力的纠纷、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诉
讼或仲裁案件;
(六)甲方未支付作为债务人的任何协议项下的款项或违反作为当事人的任何协议项下义务的;
(七)未经乙方事前同意,甲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或为保护第三方免遭损失而提供贷款或提供保证担保或以自有财产(或权利)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但提供的贷款累计金额或担保累计金额不超过甲方最近财务报表中所列净资产的 50%的除外;
(八)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包括高管锁定股)的,甲方待购回期间违背本协议的承诺,作出使得质押标的证券的限售期限延长或者新增限售条件的承诺或者行为,且未就延期购回与乙方达成一致的;
(九)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资信、财务状况恶化、业绩大幅下滑,发生不利于其业务发展、资本结构及财产状况改善的事件,发生影响标的证券公司利益的纠纷、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被监管机构立案稽查或发生影响标的证券价值的其他重大事件;
(十)标的证券发生权证发行、债转股、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且截止日在购回交易日之前的;
(十一)甲方违反业务协议、交易协议书、补充协议(如有)、承诺函(如有)项下的债务、义务、责任的履行以及xx、声明、保证和承诺事项;
(十二)甲方为自然人的,未经乙方同意出售、转移、转让、质押个人重大财产的;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被监禁的、丧失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十三)甲方与其他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业务往来中,甲方已发生违约情形的;
(十四)乙方认为将危及本协议项下乙方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十五)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提前购回,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确认,不论乙方是否要求甲方提前购回,乙方均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提高甲方购回利率。
第三十条 待购回期间,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提前购回标的证券:
(一)标的证券被吸收合并、要约收购且截止日在购回交易日之前的,甲方应当在截止日三个交易日前提前购回;
(二)标的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甲方应当在该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提前购回;
(三)标的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的,甲方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日三个交易日内提前购回;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甲方未按约定提前购回的,视为甲方违约。
……
第三十八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当日收盘后,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比例的,甲方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进行补充质押交易或部分现金偿还,使得日终清算后甲方履约保障比例不低于警戒比例。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当日(T 日)收盘后,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比例时,乙方将于当日(T 日)或下一交易日,以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向甲方发出《履约保障通知书》,甲方应当自 T 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选择采取如下一项或者多项履约保障措施:
(一)提前购回该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二)进行补充质押交易或部分现金偿还,使得 T+1 日或 T+2 日日终至少有一个交易日清算后甲方履约保障比例不低于警戒比例
1.与乙方进行补充质押交易。补充质押交易的标的证券数量不得低于[履约保障警戒比例×购回交易金额-(原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收盘价-股份减持所需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履约保障交易标的证券收盘价);
2.与乙方进行部分现金偿还。乙方接受甲方部分现金偿还的账户信息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乙方也可通过系统对甲方直接扣收现金。
(三)其他经乙方认可的履约保障措施。
……
第四十二条对本协议项下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
《业务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自身业务需要,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适时予以调整,调整后的业务规则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甲方对此予以认可并确认。”
②根据xx、xxx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或“乙方”)签署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如下:
“第四十二条 当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交易(若有)合并计算后的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时,乙方启动预警状态,并可以视情况提示甲方密切关注标的证券价格变化,甲方可以采取新开关联交易等协议约定的履约保障措施,以解除该预警状态。
第四十三条 当原交易及其关联的补充交易(若有)合并计算后的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时,乙方以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或乙方通知的更早时间内提供履约保障。甲方可采取的履约保障措施如下:
(一)提前回购标的证券。
(二)补充质押标的证券。
(三)其他经乙方认可的且符合交易规则的履约风险管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甲方采取补充交易方式提供履约保障的,需经乙方同意。补充交易可以为一笔或多笔,期限等于原交易剩余回购天数。
补充交易完成后,原交易与其关联的补充交易合并计算履约保障比例,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乙方规定的预警履约保障比例。
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部分解除质押:
(一)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所有补充交易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高于超额履约保障比例;
(二)部分解除质押后,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所有补充交易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高于超额履约保障比例。
当存在其他补充担保时,部分解除质押前,甲方应当先解除其他担保,当无其他担保物时方可解除质押标的证券或其孳息。
第四十五条 上述条款中所涉及的履约保障比例(预警履约保障比例、最低履约保障比例、超额履约保障比例)具体标准由双方在办理具体业务时签署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中确定。”
③根据xx与上海中电投融和新能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融和新能源”“乙方”)签署的质押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如下:
“6.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行使质权:
(1)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或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
(2)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约定;
(3)乙方或债务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重整或和解、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或
(4)发生危及、损害甲方权利、权益或利益的其他事件;
(5)发生第 6.1 款所述任一情形时,甲方有权立即执行及行使其作为质权人而拥有的全部权利及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依法以协议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
6.6 甲方有权将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而无须取得乙方同意,乙方应签署必要的文件并协助甲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或该第三人所要求的质权变更登记手续或新的质押登记手续(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审批、备案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将该第三人登记为质押财产的质权人。但无论是否办理变更登记,乙方对该第三人应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质押担保责
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①资产状况
发行人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xx、xxx财务状况良好,除持有公司股票外,还在发行人处领取工资收入和分红款,并且多年来积累了包括现金、房产在内的个人资产,资信情况和债务履约情况良好。xx、xxx可通过资产处置变现、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偿债能力相对较强。
②资信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xx、xxx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未清偿的到期大额债务,最近 5 年内不存在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同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信用中国等公开网站,xx、xxx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信用状况良好。
2. 股权质押是否符合股票质押的相关规定
(1)与国泰君安、中航证券的股票质押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及xxx与国泰君安、中航证券的股票质押属于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的主要法规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
根据xx、xxx与国泰君安、中航证券签订的股票质押协议、参照《业务办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主要核心条款,xx、xxx与国泰君安、中航证券之间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符合《业务办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①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符合《业务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②资金融出方为证券公司,不属于“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符合《业务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的主要条款符合《业务办法》第四章“业务协议”以及该办法附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必备条款》(适用于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模式)的相关规定;
④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不超过 3 年,符合《业务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作为资金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 A 股股票质押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未超过市场 30%,单只 A 股股票整体质押比例未超过 50%,符合《业务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⑥股票质押率上限未超过 60%(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符合《业务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⑦xx、xxx已按照法律法规如实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没有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符合《业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⑧融入方不存在应记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黑名单的情形,即融入方不存在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购回且经催缴超过 90 个自然日仍未能购回的行为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使用融入资金且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期限改正的行为或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应当记入黑名单的行为,符合《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xx及xxx与国泰君安、中航证券之间的质押式回购交易符合《业务办法》及《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监管规定。
(2)与融和新能源的股票质押
公司与融和新能源的股票质押属于场外质押,该等质押适用《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上述股票质押合同的条款设置符合《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股票质押合同已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了质押登记,符合《实施细则》的如下主要规定:
①上述股权质押标的为在中登公司的股票,不属于证券公司以自营证券质押及证券质押式回购的情形,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要求。
②质押人未在与融和新能源的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标的股票上重复设置质押,符合《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要求,同时,上述质押已在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信息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xx、xxx与融和新能源的上述股票质押符合国家有关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是否存在较大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
经核查,xx、xxx质押股票发生平仓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较小,且其已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具体分析如下:
(1)股票质押的履约保障比例较高
以上市公司截至 2020 年 8 月 28 日的股票收盘价 7.56 元/股计算,xx、x
xx合计持有公司股票总市值为 94,835.89 万元,质押股票总市值为 60,102.00万元,股票质押融资金额占二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总市值、以及上述质押股票总市值的比例分别为 19.88%和 31.37%,占比均较低,质押融资金额与二人持有股份的市值相比仍有相对较大的安全空间,安全边际较高,履约保障比例较高。
(2)发行人经营状况稳定,能提供稳定分红
发行人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近两年均进行了分红,2018 年和 2019 年公司向xx、xxx合计分红金额为 627.22 万元和 627.22 万元;2018 年和 2019 年公
司向其合计支付薪酬金额为 65.75 万元和 60 万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
(3)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与实际控制人有较大差距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125,444,304 股股票,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36.56%,公司第三大股东所持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59%,距离公司实际控制人还有较大差距,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可能性较小。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和xxx已出具《关于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情况的说明》:
“本人所持有并质押给债权人的九洲电气股票系出于合法的融资需求,未将股票质押所获得的资金用于非法用途;
本人股票质押融资的具体用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人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按期对所负债务进行清偿并解除公司股票质押的能力,本人将按期偿还质押融资款项并解除公司股票的质押:
本人将积极关注二级市场走势,及时做好预警工作并灵活调动整体融资安排,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触及平仓线,本人将积极与资金融出方协商,采取补充质押、提前偿还融资款项、追加保证金或补充提供担保物等合法措施,避免本人所持公 司股票被处置,避免九洲电气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核查过程
1.查阅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取的发行人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以及发行人披露的相关公告;
2.查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质权人签署的股票质押合同及附属文件;
3.查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4.通过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情况;
5.查阅《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规定,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是否符合股票质押相关规定;
6.查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用途合规,
相关股票质押协议处于正常履行状态,未发生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具有较强的债务清偿能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质押符合股票质押相关监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制定了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有效措施,股票质押平仓风险较小,上市公司出现控制权变更的风险较小。
六、《反馈意见》问题 9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至 2020 年 5 月 25 日。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下一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情况,是否能保证公司正常运行,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核查情况
2020 年 4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提名xx、xxx、xx、xxx、xxx及xxx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xxx、xxxxxxx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020 年 4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换届选举公司新一届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xxx、xx作为第七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与 2020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xxx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2020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
2020 年 05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设立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其人员组成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2020 年 05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发行人换届选举完成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如下:
换届前 | 换届后 | ||
职务 | 姓名 | 职务 | 姓名 |
董事长 | xx | 董事长 | xx |
副董事长、总裁 | xxx | x董事长、总裁 | xxx |
xx、副总裁、财务 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 xx | xx、副总裁、财务 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 xx |
xx | xxx | 董事 | xxx |
董事、副总裁 | xxx | xx、副总裁 | xxx |
xx | xxx | 董事 | xxx |
独立董事 | xxx | xx董事 | xxx |
xx前 | 换届后 | ||
职务 | 姓名 | 职务 | 姓名 |
独立董事 | xxx | 独立董事 | xxx |
独立董事 | xxx | 独立董事 | xxx |
监事会主席 | xxx | 监事会主席 | xxx |
监事 | xxx | 监事 | xxx |
监事 | xx | 监事 | xx |
副总裁 | xxx | 副总裁 | xxx |
副总裁 | xxx | 副总裁 | xxx |
由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换届选举前后,除两名独立董事发生变动外(xxx、xxx已连续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六年,按照相关规定不能再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其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不存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形,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根据新一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查询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网站、巨潮资讯网等相关公告信息,发行人新一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及《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相关规定。
(二)核查过程
x所律师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如下核查:
1.查阅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9 年度股东大会、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决议等会议资料;
2.查阅发行人新一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3.查询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网站、巨潮资讯网等相关公告信息。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顺利完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且发行人换届选举前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发行人新一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相关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二)》正本一式陆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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