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558190456G),其注册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鞍山 市铁东区东山街 77 号(“鞍钢”);和
日期:2021 年 10 月 11 日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与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之补充协议(2021 年度)
本《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1 年度)》(“本协议”)为《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9-2021 年度)》(“原协议”)之补充协议,由下述双方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签订: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558190456G),其注册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xxxxxxx 00 x(“鞍钢”);和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2426694799),其注册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xxxxxxxx(“xxxx”):
xx:
为了确保鞍钢股份集团和鞍钢集团可持续获得某些原燃材料、鞍钢钢材产品、辅助材料及备件、能源动力、支持性服务或产品、废旧物资及材料、综合性服务,鞍钢和鞍钢股份于 2018 年签署了原协议,约定相互向对方提供某些原燃材料、鞍钢钢材产品、辅助材料及备件、能源动力、支持性服务或产品、废钢料及废旧物资、综合性服务,或促使他人分别向他们提供上述各项,并约定了各项服务在 2019-2021 年度的交易金额上限。
根据鞍钢股份集团和鞍钢集团业务发展需求,拟对原协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1. 双方同意,增加原协议附表 1、附表 2、附表 5、附表 6 中约定的各项交易在 2021 年度最高交易限额,具体如下:
附表 1、鞍钢集团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的主要原燃材料
原燃材料项目 | 定价基准 | 2021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
1 | 铁精矿 | 不高于(T-1)*月《SBB 钢铁市场日报》每日公布的普氏 65% 铁 CFR 中国北方 (青岛港)中点价的平均值,加上鲅鱼圈港到鞍钢股份的运费。其中品位调价以 (T-1)*月普氏 65%指数平均值计算每个铁含量的价格进行加减价。并在此基础上给予金额为(T-1)*月普氏 65%指数平均值 3%的优惠 | |
2 | 球团矿 | 市场价格 | |
3 | 烧结矿 | 铁精矿价格加上(T-1)*月的工序成本。 (其中:工序成本不高于鞍钢股份生产同 |
原燃材料项目 | 定价基准 | 2021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
类产品的工序成本) | |||
4 | xxx矿产品 | 优质产品:市场价格 标准产品: 装货点完成装货所在月, 《SBB 钢铁市场日报》每日公布的普氏 65%铁 CFR 中国北方(青岛港)中点价的平均值加上青岛港到辽宁鲅鱼圈的干吨运费差,除以 65 乘以实际品位计算价格低标产品: 装货点完成装货所在月, 《SBB 钢铁市场日报》每日公布的普氏 62%铁 CFR 中国北方(青岛港)中点价的平均值加上青岛港到辽宁鲅鱼圈的干吨运费差,除以 62 乘以实际品位计算价格 | |
5 | 废钢 | 市场价格 | |
6 | 钢坯 | 市场价格 | |
7 | 合金和有色金属 | 市场价格 | |
8 | 钢锭 | 市场价格 | |
9 | 焦炭 | 市场价格 | |
10 | 煤炭 | 市场价格 | |
总计 | 35,796 |
说明:* T 为当前月
附表 2、鞍钢集团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的鞍钢钢材产品
钢材产品 | 定价基准 | 2021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
1 | 钢材产品 | 按鞍钢股份销售给第三方的价格扣除人民币 20-35 元/吨的代销费后的价格确定 | |
总计 | 1,216 |
附表 5、鞍钢集团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的支持性服务
序号 | 支持性服务项目 | 定价基准 | 2021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1 | 铁路运输及服务 道路、管道运输及服务 | 国家定价或市场价格 | |
2 | 代理服务: - 原燃材料、设备、备件和辅助材料进口 - 产品出口 - 招投标、电商平台交易 | 佣金不高于 1.5% 其中:原燃料代理费 5 元/吨 | |
3 | 设备检修及服务 | 市场价格 | |
4 | 设计及工程服务 | ||
5 | 职业技术教育、在职职工培训、翻译服务 | ||
6 | 报纸及其它出版物 | 国家定价 | |
7 | 电讯业务、电讯服务、信息系统 | 国家定价、市场定价或折旧费+维护费 | |
8 | 生产协力及维护 | 按市场价格支付劳务费、材料费及管理费 | |
9 | 生活协力及维护 | ||
10 | 公务车服务 | 市场价格 | |
11 | 环保、安全、节能检测、医疗卫生服务 | 政府定价或市场价格 | |
12 | 业务招待、会议费用 | 市场价格 | |
13 | 绿化服务 | 按市场价格支付劳务费、材料费及管理费 | |
14 | 保卫服务 | ||
15 | 港口代理服务 | 市场价格 | |
16 | 土地租赁 | 市场价格 | |
17 | 废水处理费 | 市场价格 | |
18 | 水上运输及服务 | 市场价格 | |
19 | 带料加工 | 市场价格或不高于鞍钢股份 |
序号 | 支持性服务项目 | 定价基准 | 2021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集团加工成本加 5%毛利 | |||
总计 | 9,303 |
附表 6、鞍钢股份集团向鞍钢集团供应的产品
产品项目 | 定价基准 | 2021 年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 |
1 | 钢材产品 | 鞍钢股份集团售予独立第三方的价格;就为对方开发新产品所提供的上述产品而言,定价基准则为如有市场价格,按市场价格定价,如无市场价格,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所加合理利润率不高于提供有关产品成员单位平均毛利率 | |
2 | 铁水 | ||
3 | 钢坯 | ||
4 | 焦炭 | ||
5 | 钢铁生产副产品 | ||
6 | 煤炭 | 采购成本价加价 5 元/湿吨 | |
7 | 进口矿 | 采购成本价加价 5 元/干吨 | |
8 | 烧结矿 | 市场价格 | |
9 | 球团矿 | 鞍钢集团销售给第三方的价格扣除不高于 1.5%代销费后的价格确定 | |
合计 | 10,172 |
2. 协议生效、期限和终止
2.1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鞍钢股份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2.2 除双方以书面方式另行协定外,本协议应从生效日起开始生效,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终止。
3. 其他
3.1 本协议是原协议的补充,构成原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原协议其他内容不变。如本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3.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原协议的有关简称及定义同样适用于本协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之补充协议(2021 年度)》的签署页)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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