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富达基金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2023 年 11 月
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目录
第一条 为规范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或“本公司”)所管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注册登记管理,维护各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基金合同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接受本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负责注册登记的所有基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不适用本规则。参与富达基金业务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均应遵守本规则。特别的,接受本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需遵守本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基金管理人为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或接受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包括富达基金直销机构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以下简称“《销售协议》”)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依照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注册登记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包括基金账户开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第五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使用的释义应当包含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所含有的释义。
第六条 本公司管理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 协议》、《销售协议》等相关文件中所指业务规则,除非文义另有 所指外,均指本规则。本规则中提及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托管协议》、《销售协议》等文件均指各基金的该项文件。
如《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描述与本规则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为准,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相关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适时修改本规则。
第七条 美国人士:具有以下标识(“美国标识”)之一的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
(1) 任何的美国地址;
(2) 美国的银行账号;
(3) 出生地为美国;
(4) 美国的电话号码;
(5) 为美国居民或公民拥有、控制或实际控制的企业;
(6) 为美国居民或公民通过一项正在进行的交易拥有、控制或实际控制的企业;
(7) 为美国居民或公民(例如双重居住地、美国永久居民);
(8)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境外机构(包括该等机构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合格境外投资者,或通过内地与境外市场的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或其他经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运作不构成合规风险的投资者除外。
第八条 工作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的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停止交易之日除外),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除非另有说明,投资者应按
《基金合同》和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交业务申请,非开放日或非业务办理时间提交业务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业务申请处理,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价格将对应于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注册登记业务包括账户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账户类业务包
括基金的基金账户开户、基金账户登记、增开/撤销基金交易账户、变更基金账户资料、账户的冻结和解冻、注销基金账户以及查询账户资料等业务。交易类业务包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分红、转托管、基金转换、基金分红方式变更、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等业务。
第十条 除非《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基金交易采用金额认购/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基金份 额净值精度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的规定为准;基金 份额精确到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交易金额及费用精确到0.01元人 民币。计算过程中,尾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基 金资产承担。
第十一条 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信息与交易信息须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和记录为准。即销售机构对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业务申请。业务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业务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除《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投资者T日提交的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申请,注册登记机构T+1日进行确认,T+2日投资者可至相关销售机构查询确认结果。对于无效的认/申购申请,销售机构应于T+2日起将该认/申购资金退还认/申购投资者。
第十三条 本公司旗下基金目前仅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公募基金产品。由于并非所有美国人士都适合购买非美国注册的产品,除本规则所述的特殊情形外,本公司基金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向美国人士销售或由美国人士持有。
第十四条 如无特殊规定,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接受本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负责注册登记的所有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所适用的登记业务规则亦比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账户开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申请,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业务。该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基金时,必须拥有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基金账户。基金账户采用实名制,投资者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名称必须与投资者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或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外,原则上一个投资者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即投资者使用同一证件类型且相同的证件号码只允许申请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各《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及 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禁止购买基金的投资者不能开立基金 账户来购买本公司旗下基金。关于本公司就投资者资质的特别要求,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 投资者资质”。
第十九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的业务。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开设基金账户的有效性须由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集中分配,不采用预留方式或销售机构直接发放的方式。
第二十条 注册登记机构将提供基于基金账户的相应服务,如因投资者原因造成基金账户资料存在虚假或错误信息而导致注册登记机构无法提供服务,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因销售机构的原因造成投资者不能接受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服务的,由销售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销售机构T日受理并向注册登记机构上传投资者开户申请。注册登记机构于T+1日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开户申请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于T+2日查询基金账户的开户确认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经确认有效的开户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向其分配基金账户。在申请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投资者可在同一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或申购业务。若开户申请经确认无效,则该笔认购或申购申 请视同为无效,认购或申购资金的本金将退回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基金账户登记指投资者已开立基金账户,为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相关业务而在该销售机构登记其基金账户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已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如需在本公司指定的不同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的,可向销售机构提交基金账户登记申请,若投资者提供的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和注册登记系统留存信息一致的,则注册登记机构将按照账户登记进行确认并返回原已开立的基金账户;若任一信息不一致的,则以申请失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已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账户登记的投资者,可以向该销售机构申请取消基金账户登记业务,取消在某一销售机构的基金账户登记不影响该基金账户在其他销售机构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存在如下任一情况的,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交的取消基金账户登记申请将被视为无效:
(1) 该基金账户对应的基金交易账户中有尚未确认的在途业务申请或未清退的资金;
(2) 该基金账户对应的基金交易账户中尚有基金份额;
(3) 该基金账户对应的基金交易账户尚有尚未兑现的基金权益
(如:分红权益还未下发);
(4) 该基金账户对应的基金交易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如冻结状态等);
(5) 其他导致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无法为其办理取消基金账户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已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如需在其他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公司基金业务或在同一销售机构使用新的交易账户参
与本公司基金业务,应先新开设该销售机构交易账户,并同时提交基金交易账户与对已开立基金账户增开交易账户的业务申请。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必须提供符合销售机构 要求的相关资料,应确保申报的投资者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 与注册登记系统留存的原基金账户信息一致,否则以申请失败处理。第二十九条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基金交易账户的 管理方法,如基金凭证的管理、交易密码的管理等。
第三十条 投资者撤销基金交易账户须在该基金交易账户指定交易的销售机构办理,撤销交易账户只是撤销了该基金账户在指定销售机构对应的该交易账户,不影响其他交易账户的使用。销售机构在为投资者办理撤销基金交易账户前,应核验该基金交易账户是否满足如下条件:
(1) 基金交易账户中没有尚未确认的在途业务申请或未清退的资金;
(2) 基金交易账户中无基金份额;
(3) 基金交易账户未持有尚未兑现的基金权益(如:分红权益还未下发);
(4) 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均处于正常状态。
第三十一条 销售机构须把增开/撤销基金交易账户申请提交至注册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T日受理的投资者增开/撤销基金交易账户申请,注册登记机构T+1日进行确认。投资者T+2日可对增开/撤销基金交易 账户确认结果进行查询。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增开交易账户的同时可提交基金交易申请,但交易申请被确认有效要以增开交易账户成功为前提,如增开交易账户失败,则交易申请失败,认购或申购资金将退回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第三十三条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指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申请,为投资者修改对应基金账户的相关资料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 为避免投资者的权益受到损失,投资者应在开立基金账 户时所登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到各销售机构(包括原提交开户 申请的销售机构和已进行基金账户登记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账户 资料变更手续,因投资者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变更基金账户资料而导 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基金账户处于“销户”或“冻结”,则不允许办理基金账户资料变更业务。
第三十五条 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情形时,销售机构收到变更资料申请时,应重新对投资者身份进行识别、核对和登记,审核无误后办理变更手续,并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投资者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重要客户资料变更时,销售机构在上传变更申请前应重新对投资者的身份进行识别。
第三十六条 除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外,基金账户资料中的投资者姓名/名称、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为关键信息,投资者只能变更投资者姓名/名称或证件信息(证件信息指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两者中的一项,否则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无效。
变更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生效。注册登记机构只对变更资料的合理性做判断,不对内容本身做正确性判断。
第三十七条 销售机构T日受理并向注册登记机构上传投资者的变更申请,注册登记机构于T+1日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于T+2日查询该变更申请的确认情况。
第三十八条 基金账户注销指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申请,为投资者注销基金账户的业务。投资者可到原基金账户开户或基金账户登记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账户注销申请。
第三十九条 销售机构在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注销前,应核验是否满足如下条件:
(1) 基金账户未有尚未确认的在途业务申请;
(2) 基金账户未留有基金份额;
(3) 基金账户未有尚未兑现的基金权益(如分红权益还未下发);
(4) 基金账户处于正常状况(未被冻结等);
(5) 不存在其他导致无法为其办理基金账户注销的情形。
第四十条 投资者提供的注销基金账户申请资料应与注册登记系统中记载一致,如有差异,投资者应先办理基金账户资料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将当日交易时间内的账户注销申请记录在 当日(T日)规定的时间内汇总后按标准数据接口上传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进行确认,对多个销售机构的数据进行同步处 理,并下发确认结果。投资者可在T+2日查询确认结果。基金销售机 构应及时接收和处理注册登记机构返回的结果。注销基金账户的申 请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基金账户销户后,原基金账户停止使用,不再分配给其他投资者,投资者销户后如需办理基金业务,应重新申请基金账户开户,注册登记机构将给投资者重新分配新的基金账户(除销售机构有特殊安排外)。
第四十三条 基金账户冻结是指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则第十七章约定的情形)对基金账户进行处理,使投资者不能对该基金账户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行为;基金账户冻结后,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原冻结发起机关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恢复该基金账户状态的行为,称为基金账户解冻。
第四十四条 基金份额冻结是指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司法机关或其他有 权机关的要求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对某一投资者的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进行处理,使该部分基金份额不能进行除份额解 冻、分红业务以外的任何交易或转托管的行为称为基金份额冻结; 基金份额冻结后,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原冻结发起机关或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恢复该基金份额状态的行为,称为基金份额解冻。
第四十五条 注册登记机构依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可以对不满足相关资质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采取相应措施,可能包括:不接受继续申购、强制赎回基金份额、柜台冻结等。
第四十六条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以下简称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第四十七条 上述机关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冻结、解冻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司法机关或有权机关执行人员的身份证明(出具的介绍信原件、经办人工作证或执法证原件);
(2) 司法机关或有权机关的有关执行文件(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书、裁决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3) 当事人基金账户、身份证明资料;
(4) 填妥的申请表;
(5) 注册登记机构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八条 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冻结后,如协助冻结通知书等司法 文件指定冻结期限的,在冻结期届满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予以解冻;如未指定冻结期限的,依据原冻结机关书面解冻通知或依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冻结时间进行解冻。
第四十九条 注册登记机构已受理的司法冻结与解冻,并不表示已完成冻结与解冻登记,仅表示已接受冻结与解冻申请。冻结与解冻申请的最终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处理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基金账户冻结效力及于该账户名下所有基金份额,在冻结期间,基金账户名下基金份额产生的孳息归属于该基金账户。
第五十一条 基金份额冻结效力仅及于被冻结的部分,不影响其他未被冻结基金份额的正常交易。
第五十二条 在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接受除基金账户解冻和基金分红外任何涉及该基金账户的业务申请。在基金份额冻结期间,冻结部分份额不能进行除份额解冻和基金分红外的基金交易。
第五十三条 账户/基金份额冻结期间遇基金权益登记或红利发放时,冻结基金份额按全部再投资本基金方式分配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
一并冻结。在账户/基金份额解冻时,注册登记机构将冻结的基金份额及该部分基金份额所得再投资基金份额一并转为可用基金份额。第五十四条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申请时,有权对申请材料的表面真实性、有效性和完备性进行检查。如果认为相关申请材料在表面真实性、有效性和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注册登记机构有权拒绝该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申请。
第五十五条 认购是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于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本。
第五十六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销售机构申请认购基金,指定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须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规定的募集期间和业务办理时间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认购申请,并缴纳足额认购资金。除《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另有约定或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外,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 除《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原则,即投资者以金额方式提出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计算方式,按实际确认的认购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基金份额面值为基准,为投资者确认认购的有效认购份额。
第五十九条 基金募集期内,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进行确认;在募集结束及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时,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登记权益。
第六十条 投资者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的,将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认购费将在赎回时与赎回费用一并收取。
第六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投资者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
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基金资产承担。
第六十二条 募集结束后,如《基金合同》未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将分别承担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募集的认购资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利息退还投资者。
第六十三条 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第六十四条 申购是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日内,投资者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第六十五条 除《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原则,即投资者以金额方式提出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计算方式为投资者确认实际申购份额。
第六十六条 投资者可以选择采用普通申购、定期定额申购等方式进行基金申购,投资者在进行基金申购时可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的设置进行相应选择。
第六十七条 投资者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的,将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将在赎回时与赎回费用一并收取。
第六十八条 申购费按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申请计算,并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基金资产承担。
第六十九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向销售机构申请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和普通申购业务的撤销。
第七十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各基金的申购金额进行限额规定,在不影响投资者实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基金账户的申购金额限制,并予以公告。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公告对限额部分(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进行确认。
第七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无息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七十二条 定期定额申购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对应扣款银行账户、申购基金名称等内容,由销售机构根据经确认的申请于约定申购日自动完成投资者所投基金的申购申请及资金扣款的一种投资方式。
第七十三条 投资者可通过已开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具体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办理方法参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注册登记机构参照基金申购原则受理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定期定额申购的约定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若遇非基金开放 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如因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则 会导致当期划款不成功。
第七十五条 销售机构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投资者的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以该申购申请提交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处理投资者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时,除另有约定外,处理原则等同于普通申购。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如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申购与普通申购按相同的原则确认。
第七十六条 投资者提交的取消登记基金账户、注销基金账户/基金 交易账户等业务申请一经确认,对应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视作终止。
第七十七条 基金赎回是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日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赎回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并在相关公告中予以载明。
第七十九条 除《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未知价”的原则,即投资者以份额方式提出赎回申请,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计算方式为投资者确认实际赎回金额。
第八十条 对于赎回业务,除指定赎回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注册登记机构对份额明细的处理原则为“先进先出”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赎回,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赎回。
第八十一条 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量不能超过申请日托管在该销售机构各交易账户的该基金份额类别的可用余额,否则提交的申请无效。T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T日的交易时间截止前通过该笔业务的办理机构申请撤销。
第八十二条 投资者每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以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赎回最低份额数量的限制。
第八十三条 投资者可赎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当该笔赎回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最低持有份额的限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强制赎回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可用基金份额,强制赎回业务与日常赎回业务的费率标准及处理方式相同。
第八十四条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工作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的情形,具体比例依据各《基金合同》及
《招募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约定。
第八十五条 依据基金合同,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资产组合情况采用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方式,且基金转换转出和赎回业务将按同一原则确认并办理。
第八十六条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取消赎回或延期赎回。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选择,将默认对巨额赎回采用延期 赎回方式处理。当基金管理人对巨额赎回决定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方 式时,如投资者选择取消的,其所提交的赎回申请除兑付当日可赎 回份额外,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自动取消,本次不再兑付;如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投资者申请赎回的份额全部兑付为止。
第八十七条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基金的赎回,但应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未予载明的事项,但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暂停赎回的,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应立即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第八十八条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依据本规则、《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某只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另外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基金转换须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投资者实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基金转换的方式、条件以及相应的费率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九十条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须缴纳一定的转换费用,具体的转换费用收取方式,参见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基金转换以申请日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分别计算转换费、转出金额和转入份额。
第九十一条 投资者应通过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申请需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 转出方的基金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须处于可申购状态,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且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不得超过申请日在该销售机构保有的基金可用份额,并遵循 “先进先出”的原则(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2) 每笔基金转出申请份额须满足基金管理人对单笔转出份额最低和最高限额、转出份额持有最小期限等相关要求(如有);
(3) 每笔基金转入申请金额须满足基金管理人对单笔转入金额最低和最高限额的相关要求(如有)。
第九十二条 投资者可转出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当该笔转出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最低持有份额的限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强制赎回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
第九十三条 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计算持有时间。
第九十四条 若转出基金在基金转换申请日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转换业务不享受优先处理权,即该基金的基金转换转出和赎回业务,按同比例确认。提交的转换申请按比例计算当日可转换的部分外,当日未确认的份额将自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第九十五条 基金收益每年的分配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各
《基金合同》的具体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基金的收益分配的类型分为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方式。除《基金合同》另行约定外,投资者若事先未作选择,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第九十七条 投资者对于同一只基金可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相同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九十八条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多次申请变更分红方式,分红时以投资者在R-1日前(含R-1日)最后一次选择并经注册登记机构成功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R日为权益登记日),R日当天允许修改分红方式,但对当次分红无效。变更分红方式修改只对单个交易账户的单只基金的单种收费模式/类别有效,即多个交易账户、同交易账户的多只基金或一只基金的多种收费模式/类别的收益方式修改均需要提交多个申请。
第九十九条 R日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享有分红权益,R日申请赎回
(含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分红权益,R日申请申购(含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分红权益。
第一百条 R日当日为除权日。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将扣除每份基金份额的分红金额。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红利金额将按公告约定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手续费。
第一百〇一条 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款于分红公 告约定日由注册登记机构划至各销售机构;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所折算的基金份额于分红公告约定日记入对应基金交易账户,红利 再投资的基金份额于分红公告约定日起可查询、赎回、转换,红利 再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起始日以分红公告规定为准(如有)。
第一百〇二条 各基金分红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相关《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三条 红利发放日,注册登记机构对红利再投资所转换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并通知各销售机构。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银行转账费用时,本公司有权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一百〇四条 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基金份额从其某一交易账户转移到该投资者的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第一百〇五条 投资者提交的基金转托管转出份额申请不能超过在转出销售机构托管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该笔转托管申请无效。
第一百〇六条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时可根据销售机构的要求,可采用 “一步转托管”或者“两步转托管”的方式进行转托管。具体的转托管方式参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〇七条 投资者办理“一步转托管”时,需先到拟转入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账户登记业务(并同时申请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或者增开交易账户;再至转出销售机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提交转出申请办理一步转托管(T日);T+1日,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一步转托管申请进行确认。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投资者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托管到转入销售机构基金交易账户。T+2日,投资者可到转入销售机构查询基金份额到账情况。
第一百〇八条 投资者办理“两步转托管”时,需先至转出机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提交转出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T+1日确认成功后,再在30天内至转入机构办理基金账户登记/增开交易账户和提交转入申请。
第一百〇九条 投资者办理两步转托管的托管转出后,在投资者未申请托管转入前,所转出的基金份额将作为冻结基金份额悬挂于原销售机构,直至投资者成功提交托管转入申请为止。
第一百一十条 投资者在办理转托管业务前应了解转托管业务所需基本要素,如拟转托管至的销售机构是否为本公司的销售机构,是否代理销售拟转托管的基金,并了解该销售机构在办理转托管业务时的基本流程,注册登记机构对于不符合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的转托管申请都将判为交易失败。
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托管的转出份额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最先转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出。转托管份额的持有时间不变。
第一百一十二条 转托管转出导致账户余额低于账户最低持有额限制时,在不存在冻结份额的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剩余份额强制赎回。
第一百一十三条 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注册登记机构将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划转至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司法强制执行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是指投资者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者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第一百一十四条 非交易过户业务应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并按照注册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办理。其他销售机构可以代为收取由于继承、捐赠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材料,并负责审核所收取材料的表面真实合法性及有效性、完备性,审核完毕后将所收取材料通过邮寄或专人送达的方式提交至基金管理人,最终由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司法扣划和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非交易原因的非交易过户申请直接向本公司提交,本公司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后最终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受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时,有权对申请材料的表面真实性、有效性和完备性进行检查。如果认 为相关申请材料在表面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注册 登记机构有权拒绝该非交易过户申请。
第一百一十六条 非交易过户的转入方在办理非交易过户之前,没有开立基金账户的,应先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
第一百一十七条 转出方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基金可 用份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即 非交易过户部分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过户。第一百一十八条 非交易过户后的基金份额,其份额注册日期、份额 来源性质(认购、申购、红利再投资)等信息保持不变。
第一百一十九条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非交易过户的手续费,具体标准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条 因继承、捐赠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的有关当事人应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填妥的申请表;
(2) 经公证的继承文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捐赠文件等有效证明文件;
(3) 非交易过户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机构须加盖公章);
(4)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机构时提供);
(5) 注册登记机构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的,应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填妥的申请表;
(2) 有效的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3) 执法机关的介绍信原件、经办人工作证或公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注册登记机构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5) 要求办理司法扣划的基金份额已经被司法冻结的,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
第一百二十二条 注册登记机构于收齐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非交易过户并根据销售机构需求提供相关确认凭证。
第一百二十三条 投资者必须就每一基金交易账户指定一个其名下银行结算账户作为该基金交易账户的唯一资金结算账户,有关基金交易所有款项收/付均通过该指定账户进行结算。
第一百二十四条 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资金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投资者的该项认购或申购申请将视为不成立,相应的认购或申购款项将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将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划至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如发生巨额赎回情形的,赎回款项的支付按相关《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基金业务各项交易费用的收取方式、条件以及费率标准依照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投资者、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对基金业务相关的资金结算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该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为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属于非适格投资者(即不具备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资质条件的投资者,且包含其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以下同)的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转换转入申请或以任何方式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且有权拒绝任何非适格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或采取强制赎回(如果法律法规有相关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会向投资者披露违反反洗钱要求等事项的具体细节,下同)、冻结基金账户等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损失。
本公司旗下基金的非适格投资者包括:非中国税收居民;美国人士;不符合或遵守《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 定的投资者;违反反洗钱、制裁及打击恐怖融资、反贪污贿赂及其 他金融犯罪等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公 司不时规定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非适格投资者。
第一百三十条 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前述信息资料发 生变更的,投资者应在30天内告知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 的第三方,并提供变更后的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
属于第七条规定的“美国人士”的投资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投资 于本公司旗下基金。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其认购/申购,或者其他任何获取本公司旗下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承诺其完全知悉 上述要求,并声明其并非美国人士。投资者(无论通过一级市场还是 二级市场投资)如果在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期间成为非适格投资者, 必须赎回或者卖出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管理人知悉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反前述限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通知该持有人在约定 的时间内赎回或者卖出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如该持有人未赎回,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强制赎回等其他相应控制措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根据投 资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含其更新),合理判断投资者是否构成或可能 构成非适格投资者。如经认定投资者可能为非适格投资者,则基金 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 的申请,并有权拒绝投资者的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转换 转入申请或以任何方式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或采取强制赎回、冻结 基金账户等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遭受(或可能遭 受)的损失。如因投资者提供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不完 整、真实性或准确性存疑等原因,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 的第三方无法依据现有信息资料充分认定,则有权基于审慎性原则,认定投资者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从而拒绝其开立基金账户及认 购、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转换转入申请或以任何方式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或采取强制赎回、冻结基金账户等其他相应控制措施, 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三十二条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发现基金投资者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或者基金投资者在获得基金份额后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 (b)对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强制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c)基金账户进行账户冻结。因基金投资者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但未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如实披露而损害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富达旗下基金、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保留采取任何措施及/或就全部损失进行追偿的权利,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以就相关基金或以基金名义为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财政或税收要求 (无论是否为法定的)而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相关追偿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损害或责任向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追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境外机构(包括该等机构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合格境外投资者,或通过内地与境外市场的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或其他经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运作不构成合规风险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四条 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国人民共 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 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 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 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 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 罪活动。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基金管 理人关于可购买富达旗下基金的投资者资质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 公示的业务规则为准),并应在认购、申购富达旗下基金时及持有 富达旗下基金期间内持续满足该等资质要求。其不属于联合国、中 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 不位于被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者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 的国家和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