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P/2017 號公開招標
《承投規則》
第 1/P/2017 號公開招標
“南灣‧雅文湖畔 S7 和 S8 餐飲商舖之租賃”公開招標
1. 標的
是次招標是為南灣‧雅文湖畔 S7 和 S8 餐飲商舖之出租作判給,以經營高質素咖啡廊。
2. 權利保留
旅遊學院保留拒絶任何與投標書不符或不恰當使用商舖的權利。
3. 租賃商舖之規定
3.1 商舖必須從事四月一日第 16/96/M 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所指的第四組及第五組的飲食及飲料場所,提供高質素咖啡廊服務。禁售澳門現行法律所禁止的違禁品。
3.2 承租人必須自行申請經營咖啡廊所需的一切牌照,並在完成從事業務所須遵從之法定手續後,方可開始管理及經營商舖。
3.3 商舖的工程、設備和運作必須符合法律及相關環境保護指引或法例要求,避免噪音、空氣污染、光污染、水污染等對xx環境帶來影響;商舖內禁止明火煮食及製造大量油煙。
3.4 確保出售的食物、飲料及環境符合澳門餐飲場所的相關法規,及所有為本招標而進行的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規定。若出現違反的情況,一切法律後果概由承租人自行負責。
4. 租賃商舖之詳細內容
4.1 租賃商舖及期間:
租賃商舖:南灣‧雅文湖畔 S7 和 S8 餐飲商舖,即xxxxxxx 000-000
xxxxxx地窖編號 C/V F-1 和 E-1 商舖(圖則見附件五);租賃期間:共四十八個月。
4.2 租賃面積如下,具體圖則見附件六:
商舖編號 | 面積 | 電錶功率 | 餐飲類型 商舖必須從事四月一日第 16/96/M 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所指的第四組及第五組的飲食及飲料場所 |
S7 | 約 84 平方米 | 3x50 安培 | 咖啡廊 |
S8 | 約 81 平方米 | 3x50 安培 | 土生葡人美食咖啡廊 |
4.3 營業的基本時間:
4.3.1 商舖必須每天開放營運,且每日的基本對外營業時間不得少於十一個小時,同時必須包括上午十一時至晚上十時;
4.3.2 承租人在未獲得旅遊學院預先批准之情況下,必須按上點所訂定或已獲旅遊學院批准之時間營業,不得更改時間或中止營業;
4.3.3 如需更改營業時間或暫時中止營業,必須最少提前十五日書面通知旅遊學院,並須經旅遊學院書面批准;
4.3.4 倘遇特殊情況而臨時未能營業,承租人須即時通知旅遊學院的聯絡人員,並於兩個工作日內向旅遊學院提交書面解釋。
5. 承租人之義務
5.1 承租人之基本義務:
5.1.1 必須直接管理和經營商舖;
5.1.2 租賃合同生效期間,倘為公司,需確保公司股權百分之五十以上,繼續由澳門居民持有;
5.1.3 承租人須自行向有權限之行政實體申請及取得經營准照,又或裝修工程等所須准照及許可,並支付有關費用。在管理及經營商舖之前及期間,必須遵守其從事業務應遵之法定手續;
5.1.4 按本招標的規定經營商舖概由承租人自負,包括所有裝修工程、添置設備、開業、管理及日常運作(如:保安、清潔、水、電、固網電話、寬頻服務等等)的開支均由承租人負擔;
5.1.5 遵守現行法例,尤其衛生、勞工及環保等方面,否則,承租人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5.1.6 承租人必須於租賃合同生效日起計六個月內完成所有基本佈置、設備添置及預備工作,最遲於第七個月首日開始對外開放;
5.1.7 承租人須於接獲判給通知後八日內向以澳門為總址或具其代表之保險公司購買民事責任保險(投保額不少於澳門幣壹仟萬元),以便就於租賃合同生效期間,因設備的不良運作、因工作執行不善、因設備或工作人員對第三者所引致之意外而產生的所有損失及損害的風險進行投保;包括購買火險;由簽約之日起計一個月內,承租人必須向旅遊學院遞交保險單及保險費收據副本;
5.1.8 承租人須負責處理及支付其從事有關活動應繳之稅項。
5.2 承租人於商舖內的所有基本佈置不得影響建築物的基本結構。
5.3 倘承租人投標時提供之“室內規劃方案”須作出調整,須於其開展佈置工作前獲得旅遊學院批准。
5.4 承租人必須於其商舖對外開放前,向旅遊學院提交餐單內容及價目表,並須在取得旅遊學院的同意後方可實行。
5.5 商舖開始營運後,倘承租人有意對商業管理、經營方案、銷售產品 / 服務方 案或室內規劃方案的內容作出重大調整,須於調整前以書面形式向旅遊學院提出申請,得到同意後方可實行。
5.6 旅遊學院有權不通過承租人提出的調整及變更,承租人須接受旅遊學院的最終決定。
5.7 承租人倘須為商舖登記場所或標誌名稱,必須書面通知旅遊學院並經同意方可進行,登記後亦須向旅遊學院提交有關已登記的證明文件副本。
5.8 未獲旅遊學院書面批准,承租人不得在商舖內外進行任何工程或裝修,即使具有必要的工程准照亦然。
5.9 為著上點所指許可之效力,必須以書面形式知會旅遊學院擬進行之工程,且須附上有關工程的詳細工作內容,並經旅遊學院書面批准後,方可進行施工。
5.10 倘須在商舖的外牆或所有公眾範圍進行任何宣傳或廣告,承租人必須事先呈交書面申請及具體設計圖予旅遊學院審核,並須向權限部門申領牌照,相關辦理手續、程序及費用均由承租人負擔。
5.11 承租人須確保商舖內地方的整潔、衛生、清潔及安全。
5.12 商舖內的所有相關財物概由承租人負責。
5.13 承租人因任何原因導致旅遊學院或第三者損害或損失,概由承租人負責。
5.14 商舖建築物之瑕疵或缺陷之維修,既有之機電、消防及供排水系統的維修,均由旅遊學院處理,但承租人在不正確或不正當使用情況下所引致的費用,由承租人負責。消耗性物品的維修及更換則由承租人負責。
5.15 承租人須向旅遊學院提交以下報告:
5.15.1 在租賃期內,每季提交一次季度營運報告,按月份撰寫,在每季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提交,內容包括:
5.15.1.1 管理及經營方案執行狀況、損益表及財務狀況、業績成長狀況;
5.15.1.2 食物衛生及職安健報告;
5.15.1.3 顧客滿意度報告。
5.15.2 在租賃期內,每年度提交一次年度營運報告,在每年度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提交;
5.15.3 在租賃期完結後的兩個月內提交總營運報告。
5.16 承租人在知悉發生導致或能導致合同解除之事實時,應立即通知旅遊學院。
5.17 承租人不得將全部或部分的合同地位轉移,或以任何形式將商舖全部或部分分租、出借或轉讓予他人經營或管理。
5.18 承租人應根據澳門相關法例優先聘用本地勞工。
5.19 如在本《承投規則》內對承租人未作出規範者,按現行《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三條及續後數條之規定處理。
6. 租金
6.1 承租人須按其投標時承諾的租金金額每月支付租金。
6.2 由承租日起計,承租人享有首三個月免租佈置優惠;倘早於三個月內完成佈置且投入運作,不影響本點所指的免租。
6.3 承租人須在每月首五個工作日內按旅遊學院所指定之地點及方式以澳門幣繳付月租金。
6.4 租金包括商舖的租賃費用,不包括水費及電費。
6.5 租賃期共四十八個月,首二十四個月按投標金額繳付月租金,其後判給實體有權按市場經濟情況每年調整租金,但加幅上限不超過 10%。
7. 租賃商舖的返還
7.1 不論因任何原因,承租人必須在合同終止或解除日起計兩個星期內對商舖的內部及外部恢復原狀、撤離商舖、返還商舖並負責相關費用。
7.2 不論因任何原因,倘承租人違反上點任何規定,每延遲一天必須向旅遊學院繳付澳門幣捌仟元正(MOP8,000.00)。
7.3 如屬第 7.1 點所指之情況,旅遊學院有權進入商舖,還原該商舖並把承租人遺留在商舖的所有物品棄置,而承租人不具有要求賠償的權利,且承租人還須支付相關費用。
8. 合同期限及續約條件
8.1 租賃期為期四十八個月。
8.2 倘承租人有意於合同屆滿後延續有關之租賃期,必須在合同屆滿前一百八十天內向旅遊學院以書面提出續期申請及提交商業管理及經營方案,否則有關之租賃合同將於期限屆滿時失效。
8.3 旅遊學院將嚴格評估承租人的餐飲服務質素、各方面表現、商業管理及經營方案内容,方可決定能否續期。
8.4 倘申請獲接納,則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判給實體並有權調整租金。
9. 監察
9.1 承租人為本招標而進行之活動將受旅遊學院監察,並有義務隨時應旅遊學院要求,報告各項目進展情況及提供資訊。
9.2 旅遊學院有權隨時調查承租人所提供的資料及報告是否準確屬實。
9.3 承租人有義務向旅遊學院提供所有澄清資料,並為旅遊學院行使上點所述權利給予所需的協助。
10. 罰則
10.1 倘承租人未能在指定的日期或按指定的方式繳交租金,旅遊學院除有權要求承租人支付所拖欠之租金外,還有權要求其支付相當於該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作為罰款。
10.2 不按照合同的規定或時限履行工作,因應不履行或延遲的日數,每項每日可被科處澳門幣壹仟元正(MOP1,000.00)的罰金,直至遵守全部義務為止。
10.3 第 10.1 至 10.2 點的罰則不適用於經適當證明的不可抗力的情況。
11. 合同之解除
11.1 合同得透過雙方當事人協議予以解除。
11.2 旅遊學院可基於公共利益,保留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而承租人具有收取合理賠償的權利,但須出示已投資商舖的證明文件。
11.3 旅遊學院因下列原因而解除合同,承租人無權以虧損或損失為理由索償:
11.3.1 承租人未能於指定時限內補足保證金,又或未按旅遊學院所指定之日期或方式繳付租金;
11.3.2 承租人未能按照 5.1.7 所述投保和於指定期間內交回有關保險的收據 ;
11.3.3 承租人未能按照 5.1.6 的規定於第七個月首日開始對外開放,但以承租人所提交的解釋被旅遊學院視為合理者除外;
11.3.4 承租人已達三十日未清繳因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被科處的罰款;
11.3.5 承租人的活動或商舖的經營模式違反現行法律而引致損害或危及公眾安全;
11.3.6 因未能履行合同義務而被科處罰款的項目累計達至十六次;
11.3.7 不確切遵守或屢次不遵守合同的規定或履行合同的義務時有嚴重過錯;
11.3.8 全部或局部、有償或無償地轉移合同地位,又或以任何形式將本合同之標的分租、出借或轉讓。
11.4 旅遊學院在知悉屬承租人責任或由其作出並導致或能導致合同解除之事實時,將要求承租人在十日內作出書面解釋。若承租人不作出解釋,或所提交之解釋不被旅遊學院接受者,旅遊學院可立即解除合同。
11.5 解除合同時,旅遊學院將透過向承租人發出書面通知為之。
11.6 承租人應以掛號信通知旅遊學院終止合同的意圖,但須於希望終止合同效力日期前最少九十日作出。
11.7 因承租人單方終止合同或因第 11.3 點的原因而被旅遊學院單方解除合同,其將喪失已繳交的確定保證金,且承租人還須繳交相當於兩個月的租金作為賠償。
12. 合同之訂立及有關費用
12.1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 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租賃合同須以書面方式訂立。
12.2 所有與訂立合同有關之費用,包括應繳稅項及其他手續費均由承租人負責。
13. 合同的組成部分及優先次序
13.1 根據七月六日第 63/85/M 號法令第四十八條規定,《承投規則》內及招標中供查閱之其他資料均為合同之組成部分,除非合同有明確或暗含的相反規定。
13.2 租賃應根據下列文件所規範:
13.2.1 合同文本; 13.2.2《招標方案》; 13.2.3《承投規則》;
13.2.4 招標中其他資料(如《附加說明文件》);
13.2.5 投標書。
13.3 當上點所指文件的內容出現差異或矛盾時,則按該點所列先後次序決定文件的優先性。
14. 修改合同
合同內容的任何修改須取得雙方同意。
15. 爭議的解決
在合同生效時出現的任何爭議,將按澳門法律解決,對於雙方未能透過協議解決之矛盾,將呈澳門有權限的法院作出裁決。
16. 適用之法律
凡未作特別規範之事宜,後補適用經十月十一日第 57/99/M 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經五月十五日第 30/89/M 號法令所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 122/84/M號法令及七月六日第 63/85/M 號法令及《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