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人民幣黃金 ETF 恒生人民幣黃金 ETF
恒生投資貴金屬系列
恒生人民幣黃金 ETF
(股份代號:83168)
(「本基金」)公告
投資者須注意,所有投資均涉及風險(包括可能會損失投資本金),基金單位價格可升亦可跌,過往表現並不可作為日後表現的指引。投資者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應詳細閱讀有關本基金之章程(包括產品資料概要及當中所載之風險因素之全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本文件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不會就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所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證監會認可不等如對計劃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計劃的商業利弊或表現作出保證,更不代表計劃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計劃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的投資者。
此乃重要文件,務請閣下即時垂注。閣下如對本文件之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尋求獨立及專業的財務意見。如沒有特別說明,本文件中所用詞彙與本基金章程所定義的有著相同涵義。
致各單位持有人
x基金章程之修訂
我們作為本基金之基金經理,現通知閣下,本基金的章程由本文件刊發日起已作出修訂,以反映基金經理一名董事xxxxx的辭任(於 2019 年 6 月 1 日生效)及基金經理一名新增的董事xxx女士(於 2019 年 6
月 20 日生效)。詳情請參閱隨函附上的「本基金章程之修訂」。
倘若閣下對上述事宜有任何疑問,請於辦公時間內致電 (000) 0000 0000 與我們聯絡。我們對本文件所載資料於其刊發日之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
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2 日
恒生投資貴金屬系列
恒生人民幣黃金 ETF
(股份代號:83168)
(「本基金」)
此乃重要文件,務請閣下即時垂注。閣下如對本文件之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尋求獨立及專業的財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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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認可不等如對計劃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計劃的商業利弊或表現作出保證,更不代表計劃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計劃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的投資者。
本基金章程之修訂
x基金的章程由本文件刊發日起已作出以下修訂。此修訂構成本基金的章程的一部分,並應與本基金的章程一併閱讀。
(1) 參與各方名錄
標題為「基金經理及上市代理的董事」的分部已被全部刪去並由以下取代︰
「基金經理及上市代理的董事
xxxxxx李佩珊xxx梁綽儀xxx梁永樂xxx
Xxxxxxx Xxxxxxxxxxxxxxx」
(2) 基金的主要操作者
標題為「基金經理及上市代理」分部的第六段已被全部刪去並由以下取代︰
「基金經理的董事現為︰
• xxx
• xxx
• 李佩珊
• xxx
• xxx
• xxx
• 梁永樂
• xxx
• Xxxxxxx Xxxxxxxxxxxxxxx」
倘若閣下對上述事宜有任何疑問,請於辦公時間內致電(000) 0000 0000 與我們聯絡。我們對本文件所載資料於其刊發日之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
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2 日
恒生投資貴金屬系列
恒生人民幣黃金ETF
(股份代號:83168)
(「本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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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章程之修訂
x基金的章程由2019年6月3日起作出以下修訂。該等修訂構成本基金的章程的一部分,並應與本基金的章程一併閱讀。
(1) 概要
題為「全年經常性開支比率 1」一行及相應的附註已被全部刪去並由以下取代:
2.77%
全年經常性開支比率 1
「1 自2019年6月3日起,本基金的受託人及登記處費用最低收費已由每月人民幣65,000元下調至每月人民幣40,000元,而年率(0.12%)則維持不變。此經常性開支比率是根據已下調的受託人及登記處費用最低收費及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一年間的經常性費用(不包括受託人及登記處費用)計算的預計數字,並以其佔本基金於該期間內之平均資產淨值的百分比表示。它包括了支付給基金經理、託管人與受託人的費用,但並不包括已計入掉期價值內的該等掉期間接成本。實際比率可能與預計數字有所不同。請參閱「費用及開支」一節以悉詳情。此比率每年均可能有所變動。」
(2) 費用及開支
標題為「基金應付的費用及開支」的分部內標題為「受託人及登記處費用」的部份已被全部刪去並由以下取代︰
「受託人及登記處費用
受託人有權收取最高達基金資產淨值每年1.0%的受託人及登記處費用。目前的受託人及登記處費用每年為基金資產淨值的0.12%(不得低於每月人民幣40,000元),受託人及登記處費用每日累計及於每個交易日計算,並於每月月底支付。受託人亦有權收取每年人民幣21,000元的服務費(此等費用按日累計及於每季季末支付),以及就每次估算資產淨值(於正常交易日估值時刻進行的估值除外)收取特別估值費人民幣3,500元。該等費用將從信託基金中撥付。
受託人亦可自信託基金獲償付其產生的一切實付費用。」
倘若閣下對上述事宜有任何疑問,請於辦公時間內致電 (000) 0000 0000 與我們聯絡。我們對本文件所載資料於其刊發日期之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
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3 日
恒生投資貴金屬系列
恒生人民幣黃金ETF (股份代號:83168) (「本基金」)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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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基金單位持有人
x基金的受託人及登記處費用最低收費之下調
我們作為本基金的基金經理,現通知閣下由2019年6月3日(「生效日期」)起,本基金的受託人及登記處費用最低收費將由每月人民幣65,000元下調至每月人民幣40,000元。為免生疑問,受託人及登記處費用的年率並無改變。請參考以下的比較表:
費用下調前 | 費用下調後 | |
受託人及登記處費用 (年率以佔基金資產淨值的百分比顯示) | 0.12% ( 不得低於每月人民幣65,000 元) | 0.12% ( 不得低於每月人民幣40,000 元) |
本基金的章程(包括產品資料概要)將會作出更新以反映上述的費用更改,該等已更新的文件將可在生效日期或之後於基金經理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此網站內容未經證監會審核)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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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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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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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號:83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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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章程之補充
x基金的章程由本文件刊發日起作出以下補充。該等補充構成本基金的章程的一部分,並應與本基金的章程一併閱讀。
(1) 概要
題為「全年經常性開支比率 1」一行及相應的附註已被全部刪去並由以下取代:
3.45%
全年經常性開支比率 1
「1 經常性開支比率是根據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一年間的經常性費用計算,並以其佔基金於該期間內之平均資產淨值的百分比表示。它包括了支付給基金經理、託管人與受託人的費用,但並不包括已計入掉期價值內的該等掉期間接成本。請參閱「費用及開支」一節以悉詳情。此比率每年均可能有所變動。」
倘若閣下對上述事宜有任何疑問,請於辦公時間內致電 (000) 0000 0000 與我們聯絡。我們對本文件所載資料於其刊發日之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
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30 日
重要提示:如 閣下對本章程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的股票經紀、銀行經理、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財務顧問的獨立專業財務意見。
恒生投資貴金屬系列
恒生人民幣黃金ETF
(恒生投資貴金屬系列的子基金。恒生投資貴金屬系列是一項根據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獲認可的香港傘子單位信託)
股份代號 83168
章程
基金經理及上市代理
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16 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及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本章程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不會就本章程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信託及基金已獲證監會認可為集體投資計劃。證監會認可不等如對信託或基金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信託或基金的商業利弊或表現作出保證,更不代表信託或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信託或基金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的投資者。
重要資料
x章程乃就恒生人民幣黃金ETF(「基金」, 恒生投資貴金屬系列(「信託」)的子基金)的基金單位(「基金單位」)於香港提呈發售而編製。信託為一項傘子單位信託,乃按照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與滙豐機構信託服務
(亞洲)有限公司(「受託人」)於2012年1月27日訂立的信託契據(「信託契據」),根據香港法例成立。
本章程所載資料乃為協助潛在投資者就投資於基金作出知情決定而編製。本章程載有關於信託及基金的重要資料,而基金內的基金單位乃根據本章程提呈發售。
基金經理對本章程(包括產品資料概要)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確認本章程(包括產品資料概要)已遵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及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守則」)的規定載列有關基金單位的資料。經一切合理查詢後,基金經理確認,就其所深知及確信,本章程(包括產品資料概要)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以致本章程(包括產品資料概要)所載任何聲明產生誤導。受託人概不負責編製本章程(包括產品資料概要),並概不就本章程披露的任何資料向任何人士承擔責任(與受託人有關的資料除外)。
信託及基金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認可。證監會認可不等如對信託或基金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信託或基金的商業利弊或表現作出保證,更不代表信託或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信託或基金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的投資者。
閣下應就是否需要取得任何政府或其他同意或需要辦理其他手續方能購買基金單位,以及是否涉及任何稅項影響、外匯限制或外匯管制規定,諮詢閣下的財務顧問、稅務顧問及徵詢法律意見(視合適情況而定),以便決定投資於基金是否適合閣下。
基金單位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上市,並已獲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接納為合資格證券,可於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央結算系統」)內寄存、結算及交收。聯交所參與者間的交易須於任何交易後的第二個中央結算系統結算日在中央結算系統進行交收。在中央結算系統進行的所有活動均須遵守不時生效的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及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序規則。
並無採取任何行動以獲准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轄區提呈發售基金單位或派發本章程,因此,本章程並不構成在任何未獲授權提呈發售基金單位的司法管轄區內向任何人士作出提呈發售或邀請,或倘向任何人士作出有關提呈發售或邀請屬違法,則本章程亦不構成向其作出提呈發售或邀請。此外,除非本章程連同基金的最近期年度財務報告(如有,以及倘若本章程於基金最近期的中期報告刊發後分派,則連同基金的最近期中期報告。有關報告構成本章程的一部分)一併被分派,否則不得分派本章程。
尤其是︰
(A) 基金單位尚未(亦將不會)根據經修訂的1933年美國證券法令(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ct of 1933)(「證券法」)或美國任何州份的證券法律註冊,而基金單位尚未(亦將不會)根據經修訂的1940年投資公司法令(「投資公司法」)註冊。
基金單位不得向任何「美籍人士」(「美籍人士」)認購要約或出售、轉讓予任何美籍人士或由任何美籍人士持有,且不得於美國(或為美籍人士的利益)直接或間接地認購要約或出售。就本項限制而言,美籍人士一詞應具有以下涵義:
1. 根據任何美國法律或規例被視為美國居民的個人
2. 屬以下者的實體﹕
i. 法團、合夥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商業實體︰
a. 根據美國聯邦或州法律創建或組成,包括該實體的任何非美國機構或分支機構﹔或
b. 不論成立或組成的地點,主要為被動投資項目(例如為其主要營業地點位於美國境外地區的非美國實體的僱員、高級人員或主事人而設立的僱員福利計劃或僱員退休金計劃以外的投資公司或基金或類似實體)而組成﹔
• 及由一名或多名美籍人士直接或間接擁有,就該等美籍人士(除非定義為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規例第4.7(a)條所指的「合資格人士」)而言,直接或間接持有合共10%或以上的實益權益﹔或
• 倘美籍人士屬普通合夥人、管理層成員、董事總經理或具有指揮該實體活動的權力的其他職位﹔或
• 由或為美籍人士主要就投資於並無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註冊的證券而成立﹔或
• 倘超過 50%的投票所有權益或無投票權所有權益乃直接或間接由美籍人士擁有﹔或
c. 非美國實體設在美國的任何機構或分支機構﹔或
d. 其主要營業地點設在美國﹔或
ii. 根據美國聯邦或州法律創建或組成的信託或不論其創建或組成所在的地點的信託︰
a. 倘一名或多名美籍人士有權控制信託的所有重大決定﹔或
b. 倘信託的行政管理或其組成文件須受一個或多個美國法院的監督﹔或
c. 倘任何財產授予人、創辦人、受託人,或負責作出與信託有關的決定的其他人士為美籍人士﹔或
iii. 已故人士的遺產而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美籍人士(不論該已故人士在生時居住在何處)。
3. 根據美國法律成立及管理的僱員福利計劃。
4. 由非美國或美國交易商或其他受信人為美籍人士(定義見上文)的利益或為美籍人士持有的全權或非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或類似帳戶(遺產或信託除外)。
除非根據相關豁免,基金單位不可被受美國退休金保障法計劃取得或持有或以其資產取得。「美國退休金保障法計劃」指受經修訂的1974 年美國僱員退休金保障法第1 條所規限之退休金計劃,或任何受經修訂的1986 年美國國內稅收法第4975 條所規限之個人退休戶口或計劃。
就這個定義而言,「美國」指美利堅合眾國(包括各州及哥倫比亞區)、其領土、屬地及受其管轄的其他地方。
如果於基金單位持有人投資於基金後,該基金單位持有人成為美籍人士,則該基金單位持有人(i)將被限制而不可對基金作出任何額外投資及(ii)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將其基金單位由基金強制贖回(須受適用法律的要求規限)。
在符合信託契據之條款的情況下,基金經理可不時豁免或修改上述限制。
(B) 基金單位將不會於加拿大認購要約。此外,認購基金單位的要約或邀請一概不得向加拿大居民(或為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作出,且基金單位亦一概不得由加拿大居民(或為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持有或轉讓予加拿大居民(或為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轉讓)。如向在適用時間居於或位於加拿大的人士(包括個人、法團、信託、合夥經營或其他實體或其他法人)作出分銷或認購邀請,有關分銷或認購邀請可能會被視為在加拿大進行。就此等目的而言,以下人士將一般被視為加拿大居民︰
1. 個人,如
i. 個人的主要居所位於加拿大;或
ii. 在作出認購邀請、銷售或其他相關活動時,個人正身在加拿大。
2. 法團,如
i. 法團的總部或主要辦事處設於加拿大;或
ii. 法團的證券(其持有人有權挑選大多數董事)乃是由個人加拿大居民(如上文所述)或居於或位於加拿大的法人持有;或
iii. 作出投資決定或代表法團下達指示的個人為個人加拿大居民(如上文所述)。
3. 信託,如
i. 信託的主要辦事處(如有)設於加拿大;或
ii. 受託人(或如有多名受託人,則大多數受託人)為個人加拿大居民(如上文所述)或居於或位於加拿大的法人;或
iii. 作出投資決定或代表信託下達指示的個人為個人加拿大居民(如上文所述)。
4. 合夥經營,如
i. 合夥經營的總部或主要辦事處(如有)設於加拿大;或
ii. 合夥經營的大多數權益乃由加拿大居民(如上文所述)持有;或
iii. 普通合夥人(如有)為加拿大居民(如上文所述);或
iv 作出投資決定或代表合夥經營下達指示的個人為個人加拿大居民(如上文所述)。
務請注意,本章程如有任何修訂或補遺,會在基金的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內刊登。詢問及投訴
投資者向基金經理作出的任何查詢及投訴,請以書面形式寄往以下地址:
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香港xxxxxx00x
基金經理將盡快回應投資者的查詢或投訴。
參與各方名錄
基金經理及上市代理的董事
xxxxxx李佩珊xxx梁綽儀xxx梁永樂xxx
Xxxxxxx Xxxxxxxxxxxxxxx
基金經理及上市代理 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xxxxxx 00 x
最初黃金交易商及掉期對手
恒生銀行有限公司xxxxxx 00 x
受託人和登記處
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香港
皇后大道中1號
託管人 HSBC Bank plc 8 Canada Square London E14 5HQ United Kingdom
服務代理
香港證券兌換代理服務有限公司香港
康樂廣場8號
交易廣場二期8樓
基金經理的法律顧問
西盟斯律師行香港金鐘道88號太古廣場1座13樓
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香港
中環遮打道10號
太子大廈8樓
參與證券商*
ABN AMRO Clearing Hong Kong Limited
xx
xxxxxxx 0 x
xxxxxx 00 x
xxxxxx有限公司xx
xxxx 000 x
xxxxx 00 x
恒生證券有限公司xx
xxxx 00 x
莊家*
Commerz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xx
xxxxx0x
xxxxxxxx00x
恒生證券有限公司xx
xxxx 00 x
* 有關莊家及參與證券商的最新名單,請參閱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目錄
釋義 1
概要 7
黃金市場概覽 18
境內及境外人民幣市場概覽 21
發售 25
增設及贖回(一手市場) 29
交易所上市及買賣(二手市場) 40
釐定資產淨值 41
費用及開支 43
風險因素 46
基金的主要操作者 64
一般資料 71
附表:投資限制及借貸限制 79
釋義
於本章程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其他並無界定的所用詞彙,具有信託契據所用詞彙的涵義。
「賬戶結餘」就託管人為基金維持的未分配賬戶而言,指託管人應向基金支付或基金應向託管人支付的金條數量,就已分配賬戶而言,指託管人不時為基金在已分配賬戶內確認(不論是按條形、序號或其他)及記錄於已分配賬戶內的所持有的特定金條。
「申請金額」指相等於有關交易日每個基金單位發行價乘以所申請的基金單位總數的金額。
「申請單位」指本章程規定的基金單位數量或其完整倍數,或由基金經理不時釐定並經受託人批准及知會參與經紀商的該等其他基金單位倍數。
「成色鑑定」指為確定黃金樣品純度而進行的化學檢測。
「籃子」指按申請單位數目提出增設申請或贖回申請的一定數目金條。
「金條」指LBMA認可黃金提煉者標準交割名單所載認可提煉者出品的最低純度為99.5%且可獨立識別的金條或金磚。
「營業日」指(i)倫敦的金銀市場開放營業;(ii)香港聯交所開放進行正常交易;及(iii)香港銀行在正常銀行營業時間開放辦理日常銀行業務的日子(星期六除外);惟因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或其他類似事件,導致香港聯交所或香港銀行於任何日子縮短辦理正常銀行業務的時間,則該日不視為營業日,除非基金經理獲受託人同意後另行決定則作別論;及/或基金經理可能不時釐定並經受託人批准的有關其他日子。
「取消補償」指參與經紀商就違約(如信託契據及於作出有關的增設申請或贖回申請時適用的運作指引所載)而應付的金額。
「現金款額」指相當於組成申請單位的基金單位的資產淨值總額與籃子內的金條價值之間的差額的現金價值,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百分之一人民幣的數目。
「中央結算系統」指香港結算設立及運作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或香港結算或其繼任者運作的任何接替系統。
「守則」指證監會頒佈的日期為2010年6月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可不時修訂、補充或取代)。
「關連人士」具有守則所載列的涵義,於本章程刊發日期指就一家公司而言:
(a) 直接或間接實益擁有該公司普通股股本20%或以上或可直接或間接行使該公司總投票權
20%或以上的任何人士或公司;或
(b) 受符合(a)項中一項或全部兩項描述的人士控制的任何人士或公司;或
(c) 任何與該公司同屬一個集團的成員公司;或
(d) 該公司或(a)、(b)或(c)項所界定其任何關連人士的任何董事或高級職員。
「增設申請」指參與經紀商根據運作指引及信託契據提出按照申請單位數目(或其完整倍數,或不時基金經理所釐定、經受託人批准並已知會參與經紀商的該等其他基金單位倍數)增設及發行基金單位的申請。
「託管人」指 HSBC Bank plc(或獲證監會接納及由受託人委任以擔任作為基金託管人的該等其他實體或金融機構)。
「託管協議」指 HSBC Bank USA, N.A.與受託人之間訂立的已分配貴金屬賬戶協議及未分配貴金屬賬戶協議(透過一份由2015年2月16日起生效的責務變更協議將責務更替予託管人,並以不時經修訂的版本為準),據此(其中包括)託管人同意為基金的金條提供安全託管服務。
「交易日」指基金存續期間的每一個營業日,及/或基金經理不時可能釐定並經受託人批准的有關其他日期。
「交易截止時間」指就任何特定地點及任何特定交易日而言,本章程「發售」一節所載各交易日的時間。
「稅項及費用」指就任何特定交易或買賣而言,就組成、增加或減少基金的託管財產(除收入及可分派款額外)或增設、發行、轉讓、註銷或贖回基金單位或購買或出售金條而產生,或因其他緣故就有關交易或買賣(無論於交易或買賣之前、之時或之後)成為或可能須予支付的所有印花稅及其他稅項、稅款、政府徵費、經紀佣金、銀行收費、轉讓費用、註冊費用、交易徵費、成色鑑定費用、保險及其他稅項及費用。
「ETF」指獲證監會認可並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延期費」指參與經紀商就增設申請或贖回申請的延期結算應向受託人賬户並為其利益支付的費用。
「基金」指恒生人民幣黃金ETF 。
「黃金」指金屬元素金,化學元素週期表中的符號為Au,原子序數為79。
「黃金交易商」指每名向基金提供於倫敦貴金屬市場進行金條買賣服務的交易商。開始由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擔任唯一黃金交易商。
「克」指一千克的一千份之一,相當於0.0321507465xx盎司。
「本集團」指滙豐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或其繼任者。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IBA」指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 或其不時繼任者。
「實物黃金」指實物交付金條。
「發行價」指根據信託契據釐定的基金單位發行價格。
「千克」指一千克或1,000克(相當於32.1507465xx盎司)。
「LBMA」指倫敦金銀市場協會(London Bullion Market Association)。
「LBMA黃金價格」指LBMA上午黃金價,以及由IBA於下午三時正(倫敦時間)進行之IBA競價過程完成後即公佈的每xx盎司黃金下午定盤價。
「LBMA上午黃金價」指由IBA 計算、以美元報價及於上午十時三十分(倫敦時間)進行之IBA競價過程完成後即公佈的每xx盎司黃金上午定盤價,或按守則相關規定可獲接納及批准的任何基準。
「上市日期」指基金單位於香港聯交所上市的日期。
「倫敦黃金定盤價」(London Gold Fixing Price)指於2015年3月20日前,倫敦xx市場定價有限公司(The London Gold Market Fixing Limited)以美元報價的每金衡盎司xx早盤定盤價(通常由 LBMA於上午十一時(倫敦時間)前公佈)。由2015年3月20日起,LBMA上午黃金價取代「倫敦黃金定盤價」,作為基金的基準。
「倫敦可交付黃金標準」(London Gold Delivery)指LBMA頒佈的金銀條可交付規則(The Good Delivery Rules for Gold and Silver Bars)(經不時修訂)所載的可交付金條規格。
「LPMCL」指倫敦貴金屬結算有限公司(London Precious Metals Clearing Limited)或其繼任者。
「基金經理」指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莊家」指香港聯交所批准可於香港聯交所二手交易市場為基金單位作價的經紀或證券商。
「資產淨值」指信託的資產淨值,或如文義另有所指,則為根據信託契據計算的基金單位資產淨值,並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四個小數點(0.00005或以上進位計算)。
「運作指引」指參與協議附表所載有關增設及贖回基金單位的指引。參與協議由基金經理在取得受託人及登記處批准及在合理實際可行情況下經諮詢參與經紀商後不時修訂,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參與經紀商。除另有指明外,有關運作指引的提述指於提出有關申請時適用的信託運作指引。
「參與經紀商」指已訂立參與協議的任何合資格經紀商。
「參與協議」指受託人、基金經理及參與經紀商之間訂立的協議,以制訂(其中包括)就增設及發行基金單位以及贖回及註銷基金單位所作出的安排。
「人民銀行」指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如文義所指,指中國內地。
「贖回申請」指參與經紀商根據運作指引及信託契據提出按照申請單位數目(或其完整倍數,或不時基金經理所釐定、經受託人批准並已知會參與經紀商的該等其他基金單位倍數)於贖回基金單位的申請。
「贖回價值」指就信託基金單位而言,贖回基金單位的價格,有關價格乃根據信託契據計算。
「登記處」指受託人或根據信託契據獲指定為基金的登記處的其他人士。
「人民幣」指人民幣或中國元,中國的法定貨幣。
「規則」指 LBMA、LPMCL、倫敦鉑金鈀金交易市場(London Platinum and Paladium Market)、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英倫銀行以及該等其他監管或其他組織的、適用於根據託管協議擬進行的活動或副託管人的活動的規則、規例、實務及慣例。
「外管局」指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香港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繼任者。
「服務代理」指香港證券兌換代理服務有限公司或其繼任者。
「結算日」指有關交易日後三個營業日(或根據運作指引就有關交易日而言獲准的較後營業日或有關較後日期)當日,或基金經理經諮詢受託人後不時釐定並知會有關參與經紀商的有關交易日之後其他數目的營業日或其他數目的日期。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其繼任者。
「副託管人」指託管人所委任以履行託管人在已分配金條賬戶協議下的職責(包括保管金條)的副託管人、代理或存管處(包括託管人的公司集團內的實體)。
「掉期對手」指恒生銀行有限公司(作為對手)或由基金經理所挑選的一名或以上的其他對手,以訂立(i)外匯掉期,據此(其中包括)就增設基金單位而代表基金收取的部分或全部人民幣申請款項將兌換為美元,主要用於以美元購買金條;及(ii)非融資資產掉期,據此連同外匯掉期,為基金所持有以美元計值的金條價值將進行管理及對沖,不論人民幣與美元之間的匯率如何波動,務求(扣除掉期的成本)基金以人民幣計值的表現,能提供相對應於金條以美元計值的表現。
「交易費」指於有關參與經紀商提出增設申請或贖回申請的各交易日為受託人的利益而可能向各參與經紀商收取的費用,有關費用上限將於本章程內列明。
「xx盎司」指貴金屬(包括黃金)的傳統重量單位,相當於31.1034768克或1.0971428xx盎司。
「信託」指恒生投資貴金屬系列。
「信託契據」指基金經理與受託人於2012年1月27日訂立有關構成信託的信託契據。
「信託基金」指根據信託契據為基金持有的所有財產,包括所有託管財產及(如有)收入財產,惟將予分派的款額除外。
「受託人」指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
「基金單位」指代表信託基金內基金所佔一股不分割股份的基金單位。
「英國」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基金單位持有人」指於持有人登記冊中登記為基金單位持有人的人士,包括(倘符合文義)聯名登記人士及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義登記並於中央結算系統持有的基金單位的實益擁有人。
「美國」指美利堅合眾國。
「美元」指美元。
「估值時刻」指於每個交易日所釐定及公佈的 LBMA 上午黃金價的時間,或基金經理經諮詢受託人後釐定的有關其他時間,惟每個交易日均須有一個估值時刻,除非增設及贖回基金單位被暫停則作別論。
概要
主要資料
以下載列基金的若干主要資料概要,應與本章程全文一併閱覽。
基準(LBMA上午黃金價) | 由IBA 計算、以美元報價及於上午十時三十分 (倫敦時間)進行之IBA競價過程完成後即公佈的每xx盎司黃金上午定盤價,或按守則相關規定可獲接納及批准的任何基準。 |
上市日期(香港聯交所) | 2012年2月14日 |
上市交易所 | 香港聯交所 – 主板 |
股份代號 | 83168 |
每手買賣單位數目 | 100個基金單位 |
交易及基本貨幣 | 人民幣 |
貨幣對沖策略 | 基金經理將使用外匯掉期及非融資資產掉期,以管理及對沖人民幣(境外人民幣)與美元之間的匯率變動。 |
派息政策 | 將不會作出分派。 |
申請單位數目(僅由或透過參與經紀商申請) | 所有以現金或實物黃金作出的增設及贖回最少為300,000個基金單位(或其完整倍數,或不時由基金經理所釐定、經受託人批准並已知會參與經紀商的該等其他基金單位倍數) |
投資策略 | 持有實物金條(請參閱下文「採納何種投資策 略?」一節) |
財政年度終結日 | 12月31日 |
網址 | |
全年經常性開支比率1 | 2.59% |
投資目標是甚麼?
基金的投資目標是要提供(未計費用和開銷以及其他對沖成本前)與以美元計值的 LBMA 上午黃金價的表現緊密相關的以人民幣計值的投資結果。基金將尋求對沖人民幣兌美元之間的匯率變動,以使以人民幣計值的表現將(未計費用和開銷以及其他對沖成本前)盡可能緊貼追蹤以美元計值的 LBMA 上午黃金價的表現。基金的表現預期不會受人民幣與美元之間匯率變動的重大影響。然而,投資者於變現投資及將人民幣所得款項兌換為其他貨幣(例如港元)時將承受匯率風險。概不保證基金將達到其投資目標。
採納何種投資策略?
為尋求達到其投資目標,基金將購買及持有金條。
為管理及對沖人民幣兌美元之間的匯率變動,基金將與掉期對手(現時為恒生銀行有限公司)訂立一系列的掉期。雖然如此,投資者於將人民幣所得款項兑換為另一種貨幣時仍然承受人民幣兑該貨幣的匯率波動。
以下載列投資策略的一般描述:
1. 於收取人民幣以增設基金單位後,基金將與掉期對手訂立外匯掉期,以對沖人民幣兌美元之間的匯率波動。基金將按掉期對手於下午四時(香港時間)或前後所報人民幣/美元匯率,將增設基金單位所收取的人民幣所得款項掉期為美元。基金根據外匯掉期收取的美元,扣除可能應付的任何費用及開支後,將用於透過黃金交易商(現時為恒生銀行有限公司)購買金條;
2. 基金亦將於基金營運期內與掉期對手訂立非融資資產掉期,以對沖人民幣兌美元之間的匯率變動而對資產淨值所產生的影響;及
3. 就流通性及/或表現管理而言,最多達基金資產淨值10%可投資於其主要投資目標乃追蹤黃金指標表現的其他實物ETF(經證監會認可及在香港聯交所上市)。
基金經理擬每日續期外匯掉期及非融資資產掉期。
1 經常性開支比率是根據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半年間的年度化經常性費用計算,並以其佔基金於該期間內之平均資產淨值的百分比表示。它包括了支付給基金經理、託管人與受託人的費用,但並不包括已計入掉期價值內的該等掉期間接成本。請參閱「費用及開支」一節以悉詳情。此比率每年均可能有所變動。
以下概述兩種掉期的條款:
(a) 外匯掉期:這是一種由一個現貨及一個遠期外匯交易組成的貨幣兌換安排。根據外匯掉期,基金將向掉期對手出售某一金額的人民幣,以按當時適用的現貨匯率換取美元。同時,掉期對手將同意向基金出售同一金額的人民幣,以於一個協定的未來日子按當時適用的遠期匯率換取美元。基金經理擬將該未來日子設定為緊隨現貨交易的結算日後翌日,即掉期的年期為 1 日。基金就掉期對手所承受的淨風險基本上為人民幣兌美元的 1 日外匯波動,根據過往數據,該波幅通常為低於 1%。
(b) 非融資資產掉期:此乃擬減少美元與人民幣之間的外匯波動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的影響。根據非融資資產掉期,基金將向掉期對手支付費用,換取其於下一個交易日向基金支付的xx付款。應付掉期對手的費用將須視乎當時市場對人民幣/美元之間的匯率和黃金價格的波動性以及兩者的關連性之預期而定。該xx付款將為一個由模型所釐定的金額,基金據其將向掉期對手收取或向掉期對手作出美元付款,擬令以人民幣計值的基金資產淨值(未計費用)的百分比變動,相等於以美元計值的 LBMA 上午黃金價的百分比變動。相若於外匯掉期,其年期為 1 日。基金就掉期對手所承受的淨風險基本上為就黃金價格的 1 日波動而言,所面對人民幣兌美元的 1 日外匯波動。
除上文所述的外匯掉期及非融資資產掉期以外,基金不得投資於其他種類的金融衍生工具 – 包括但不限於期貨合約、期貨合約期權、期權、認股權證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基金亦受本章程附表內所載的投資及借貸限制所規限。
基金就使用金融衍生工具而產生的預期最高槓桿水平及其計算基準可向基金經理索取。
基於基金的開支,即主要為與基金持續營運有關的費用與其他開支以及成本(例如基金經理、受託人、登記處、託管人、證監會及香港聯交所的費用),基金經理預期,基金亦可能需要出售金條或其他資產,並保留少量金額的人民幣(或美元或港元)之現金,以支付該等支出。因此,基金將不會在任何時候均全部投資於金條。
基於上文所述的投資策略及基金的經常性開支,根據歷史數據和現行市況,基金經理預期,基金可能面對的 LBMA 上午黃金價變動的追蹤誤差每年可高達 2%,雖然基金經理估計該等追蹤誤差一般為每年約 1.5%。此等估計可能受基金經理控制以外的因素影響,例如適用於美元及人民幣的利率及匯率,以及外匯掉期及非融資資產掉期的間接成本。在該情況下,實際的追蹤誤差可能遠高於基金經理的預期,基金的表現可能因而受到不利影響。
「提供以人民幣計值的投資結果」的意思是甚麼?
基金內的基金單位以人民幣發行,所以每基金單位的資產淨值將以人民幣計算。然而,基金將尋求與其表現緊密相關的 LBMA 上午黃金價卻並非以人民幣報價,而是以美元報價。這表示,如沒有任何外匯管理,當人民幣兌美元升值或貶值,即使 LBMA 上午黃金價的水平維持不變,每基金單位的資產淨值將受到影響。
然而,基金的投資目標是提供與 LBMA 上午黃金價緊密相關的以人民幣計值的投資結果。就管理
及對沖外匯風險而言,除外匯掉期(固有地提供已投資本金的對沖)外,基金將訂立非融資資產掉期,目的為進一步減低美元兌人民幣之間的外匯波動的影響,使以人民幣計值的基金資產淨值將按美元計值的 LBMA 上午黃金價相若的升跌幅度上升及下降。然而,外匯掉期及非融資資產掉期將非為試圖在人民幣兌美元貶值的情況下獲取最高回報。因此,雖然不保證基金經理採取的投資策略將會取得成功,人民幣兌美元的相對強勢預期不會重大影響每基金單位資產淨值的升跌,而每基金單位資產淨值目標為按美元計值的 LBMA 上午黃金價相若的升跌幅度上落。換言之,基金的表現預期不會受到人民幣兌美元之間匯率波動的重大影響。
以下例子解釋「以人民幣計值的投資結果」的意義。須注意此乃假設性,並不反映可能適用於基金的所有可能損益情景的全面分析。載列此等例子只為解釋投資目標,不應視為對基金的預期表現或基金的實際投資回報的表示而加以依賴。以下情景並沒有計入投資者應付的任何費用及收費、基金於其投資過程內可能產生的任何交易及對沖成本,以及基金基本貨幣(即人民幣)與港元(或任何其他貨幣)之間的任何外匯波動。
此等情景分析是基於以下的假設性條款:
於第T 日:
LBMA 上午黃金價 | 美元/人民幣 匯率 | 每基金單位 資產淨值 |
1,700 美元 | 1 美元: 人民幣 6.3000 元 | 人民幣 34.0000 元 |
於第T+1日:
可能發生 | LBMA 上午黃金價 | 美元/人民幣 | 基金務求達致的每基金單位 |
的情景的例子 | (美元價格 + 升 / - 跌) | 匯率 (1 美元兌人民幣 | 目標資產淨值 (人民幣 + 升 / - 跌) |
+ 升 / - 跌) | |||
1 | 6.4890 | ||
(+3%) | |||
2 | 1,700 美元 | 6.3000 | 人民幣 34.0000 元 |
(沒有變動) | (沒有變動) | (沒有變動) | |
3 | 6.1110 | ||
(-3%) | |||
4 | 6.4890 | ||
(+3%) | |||
5 | 1,870 美元 | 6.3000 | 人民幣 37.4000 元 |
(+10%) | (沒有變動) | (+10%) | |
6 | 6.1110 | ||
(-3%) |
7 | 6.4890 | ||
(+3%) | |||
8 | 1,530 美元 | 6.3000 | 人民幣 30.6000 元 |
(-10%) | (沒有變動) | (-10%) | |
9 | 6.1110 | ||
(-3%) |
下文詳細解釋上表所載內容(各數目字代表相關的情景):
1 至 3 如LBMA 上午黃金價並沒有變動, 於第T+1 日的每基金單位目標資產淨值將維持與第T 日的相同水平(即人民幣 34.0000 元),不論人民幣兌美元變動多少。
4 至 6 如LBMA 上午黃金價上升 10%,於第T+1 日的每基金單位目標資產淨值亦將較第
T 日上升 10%(即人民幣 37.4000 元),不論人民幣兌美元變動多少。
7 to 9 如LBMA 上午黃金價下跌 10%,於第T+1 日的每基金單位目標資產淨值亦將較第
T 日下跌 10%(即人民幣 30.6000 元),不論人民幣兌美元變動多少。
如上文所述,雖然不保證基金經理採取的投資策略將會成功,基金經理將尋求管理及對沖美元兌人民幣之間的外匯匯率變動,以透過使用與掉期對手訂立的外匯掉期及非融資資產掉期提供以人民幣計值的投資結果。
LBMA上午黃金價是甚麼?
LBMA上午黃金價是由IBA 計算、以美元報價及於上午十時三十分(倫敦時間)進行之IBA競價過程完成後即公佈的價格。
用於釐定黃金定價的IBA 電子定價過程將於每個倫敦交易日兩次(為於倫敦時間上午十時三十分開始及倫敦時間下午三時正開始之電子競價過程)確立及公佈xx制盎司黃金的定價。在該等時段,競價過程的參與者將透過IBA 的電子平台下達買賣指令。在競價過程中,累計黃金買盤和賣盤將實時更新,並連同買賣盤差額計算,價格將每30 秒更新一次,直至買賣指令獲配對,LBMA黃金價格將設定為指令獲得配對之價格。因此,LBMA黃金價格將於完全透明和可審核的過程中設定。此外,預期IBA 將要求LBMA黃金價格的參與者簽署關於參與LBMA黃金價格的行為守則,以確保過程的進一步管理,以及確保其將會被與適用規例(例如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的金融基準的原則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Benchmarks))一致的方式管理。
於每天倫敦交易時段,LBMA黃金價格各自為當天交易的黃金價格提供參考。許多長期合約定價時將以LBMA黃金價格其中一個作為基礎,且當市場參與者尋找估值基礎時,一般將參考該等價格。IBA及LBMA 均獨立於基金經理及其關連人士。預期LBMA黃金價格會是國際上廣泛使用的每日金價基準,及於電子定價過程總結時,LBMA黃金價格將被視為能充分和公平代表市場上所有利益。
由IBA不時公佈的LBMA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及LBMA 網站
所有有關LBMA 上午黃金價的提述均經IBA 許可使用及只供資料性用途,而 IBA 概不對價格或基金的準確性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責任。
就使用LBMA 上午黃金價作為基金的基準之任何變動,將只可以按照信託契據作出(並須已獲得證監會的事先批准),以及須向基金單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或與證監會可能協定的該其他期間)的事先通知,方能生效。
基金的資產淨值將參照LBMA 上午黃金價計算。有關釐定資產淨值的進一步資料,載於本章程「釐定資產淨值」一節。
基金的金條將於何處持有?
存放於基金的所有金條將保管在託管人於倫敦的安全金庫內,惟已存放至副託管人的金庫的該等黃金除外。就已分配至副託管人金庫的該等黃金,託管人將在商業上合理範圍內盡力於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該等黃金由各副託管人的金庫運送至託管人在倫敦的金庫,費用及風險由託管人承擔。
基金金條的託管人是誰?
託管人乃滙豐控股有限公司的直接全資附屬公司,負責根據受託人的授權為存入該託管人的基金項下所有實物金條提供安全託管。依照託管協議,託管人將負責安全託管向其存置的所有xx。
就基金的任何替任或替代託管人須為受託人及基金經理所同意者,並須為獲證監會接納的實體或金融機構,並只可於取得證監會批准後方可獲委任。除非同時委任獲證監會接納的新託管人,否則託管人不得終止擔任託管人;及託管人委任的終止只可於新託管人上任時同時生效。
基金金條會予「分配」嗎?
參與經紀商或黃金交易商交付予基金的金條將以非分配的方式,透過在參與經紀商或黃金交易商的非分配賬戶與基金的非分配賬戶之間作出記賬及扣賬記錄。於記賬至基金的非分配賬戶後,該等金條然後將分配至基金的分配賬戶,並按「全額分配」基準持有。這意味著基金將在託管人處以基金名義開設一個賬戶,藉此賬戶證明每塊可獨立識別的金條已「分配」予基金,且在託管人的安全金庫與其他所有人的金條(包括黃金)分開放置。託管人全額分配至基金存放的所有金條均可透過提煉者品牌及獨一無二的序列號明確識別。由於金條只會以整條金條或其完整倍數進行分配,託管人將向基金的分配賬戶分配特定數量的金條,相當於記賬至基金的非分配賬戶的金條數目(倘該等數量以完整的金條數目代表,任何餘額將於基金的非分配賬戶內持有)。
在任何情況下,於各英國倫敦營業日營業時間結束時(倫敦時間),在基金的非分配賬戶內持有的金條預期將不超過430盎司。
所有參與經紀商將須在託管人處開立一個賬戶以如上文所述行事,而黃金交易商及基金亦將須向託管人開立一個賬戶。
為甚麼需要一個「非分配」賬戶?
託管人在其本身的倫敦金庫持有基金的全部金條,惟已分配至副託管人金庫的金條除外,在此等情況下,託管人同意作出商業上合理的努力,盡快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將金條由副託管人的金庫運送至託管人的倫敦金庫,費用及風險由託管人承擔。
所有交付予基金及由基金交付的金條將以非分配的方式通過任何參與經紀商或黃金交易商的非分配賬戶及基金的非分配賬戶之間作出記賬及扣賬記錄以進行交付。以非分配形式撥入基金的任何金條將首先記賬入基金的非分配賬戶。記賬於基金的非分配賬戶後,該等金條然後將分配至基金的分配賬戶,並以「全額分配」方式持有。由於金條僅以整條的完整倍數進行分配,託管人會將代表存入基金非分配賬戶的金條數量的特定金條(若有關數量以整數金條代表,則任何餘額將由基金的非分配賬戶持有)分配至基金的分配賬戶。
就贖回籃子組合向參與經紀商交付金條或向黃金交易商結算金條的情況下,金條將出現逆向變動。在基金的分配賬戶內的金條全屬基金所有。託管人將使用商業上合理的努力盡量減少在基金非分配賬戶所持的金條數量。預期在各營業日營業時間結束時(倫敦時間)在基金非分配賬戶內持有的金條不多於430盎司。
託管人會將基金分配賬戶內的金條與其擁有或為其他客戶持有的任何黃金分開。託管人將要求各副託管人將基金所擁有的金條與其所擁有或其為其他客戶持有的金條分開。如託管人為基金持有某一數量的金條而不能以實物金條的完整數目作出分配,分配賬戶將記錄不超過該等金條數量的實物金條的最接近完整數目,而該等實物金條組成的金條數量與託管人同意為基金持有的該等金條數目之間的差額,將由託管人根據非分配金條賬戶協議以金條的非分配數量的形式為基金持有。於基金及參與經紀商的非分配賬戶內所持的金條將不會與託管人的資產分開持有。
如何減低「非分配」賬戶風險及副託管人風險?
非分配賬戶的無擔保信貸風險及副託管人風險透過以下方法予以減輕:
(a) 託管人負責其所持有的金條及基金所擁有但於副託管人的賬戶內持有的黃金的安全以及其損失和損壞。此外,副託管人持有的所有金條(如有)將為基金的利益作出全額分配;
(b) 託管人將確保在副託管人處持有(將只在分配賬戶內持有)的所有金條(如有),在該等副託管人處的金條已記賬至基金後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快運送(風險及費用由託管人承擔)至託管人在
倫敦的金庫,並以全額分配方式持有;及
(c) 於各營業日營業時間結束時(倫敦時間),託管人為基金在非分配賬戶內持有的金條預期將不超過430盎司。
基金將收購甚麼種類的黃金?
基金將僅持有黃金純度至少達到 99.5%的金條(即:由 LBMA 認可黃金提煉者標準交割名單所載的認可提煉者提供的條狀或塊狀黃金)。鑑於是由相關提煉者製造,託管人以全額分配方式為基金持有的每條金條均獨一無二。託管人向基金分配的任何金條將為符合 LBMA 頒佈的金銀條可交付規則的條塊狀。
託管人已與受託人協定,受託人將有權取替不符合所需金條純度的任何金條。
LBMA、倫敦可交付黃金標準及倫敦可交付金條是甚麼?
雖然實物黃金的市場分佈全球,大部分場外市場交易通過倫敦結算。場外交易一般按「委託人對委託人」準則進行且遵循保密原則。LBMA協調該等市場活動,並擔當市場及市場監管者之間主要聯絡點的角色。LBMA的主要功能之一為通過維持LBMA公認黃金熔煉者及成色鑑定者名單 — 「倫敦標準交割名單」,以參與促進提煉標準。LBMA亦協調市場結算及倉庫儲存,並宣揚良好的交易慣例以及發展標準化文件。
「倫敦可交付金條」指由LBMA公認的黃金熔煉者及成色鑑定者製造、符合「倫敦可交付黃金標準」項下規格的金條。該等規格包括LBMA刊發的《金銀條可交付規則》載列的金條重量、尺寸、純度、識別標記(包括LBMA認可的提煉者的詴金印章)及外表。倫敦的交易單位為xx盎司,與克的轉換比例為:1,000克 = 32.1507465xx盎司,而1xx盎司 = 31.1034768克。倫敦可交付金條獲接納於以克數為單位的交易中用作結算交付。倫敦可交付金條獲接納於場外市場的交易中用作結算交
付。倫敦可交付金條一般稱為400盎司金條,必須含有350至430純度xx盎司的黃金,最低純度為 99.5%,外表必須良好並易於處理及堆疊。金條的純金含量乃將金條的總重量(以0.025xx盎司為單位)乘以金條的純度計算。倫敦可交付金條必須蓋上LBMA核准名單上其中一名熔煉者及成色鑑定者的印章。
基金的外匯風險是甚麼?
基金的基本貨幣為人民幣,基金單位以人民幣計值,而人民幣亦是基金單位在香港聯交所的交易貨幣。然而,LBMA上午黃金價以美元報價及結算。由於基金的計值貨幣與其持有的資產的計值貨幣不同,因此基金承受外匯風險。
為尋求達到投資目標,基金經理必須管理此風險,特別是美元兌人民幣的匯率的波動對基金表現造成的影響。為此,基金將與掉期對手訂立外匯掉期及非融資資產掉期。透過外匯掉期,基金將其從投資者取得的全部或部分人民幣掉期為美元,並將該等美元投資於金條。根據非融資資產掉期,基
金可向掉期對手收取或向其作出美元現金xx付款,該金額擬將基金以人民幣計值資產淨值(未計費用前)的表現,與以美元計值的LBMA上午黃金價的表現相等同,不論人民幣與美元之間的外匯匯率如何波動。
如何管理掉期對手風險?
首名掉期對手為恒生銀行有限公司,雖然除恒生銀行有限公司以外或會有其他額外的掉期對手存在或取代恒生銀行有限公司。為減低與任何掉期對手有關的對手風險,基金經理將採用可行性的檢查,包括對手信貸分析及評估、風險限額,以及監察該對手的信貸質素。基金經理將根據對手履行責任的能力審閱及批准交易以及限額。此外,基金經理將只選擇該等基金經理對其有足夠瞭解以及信納其營運和經營手法的對手。
就與基金訂立交易的掉期對手而言,挑選的準則最低限度為:(1)其必須有繳足資本相等於最少 1.5億港元;(2)其本身或其擔保人必須為一家具規模的財務機構(定義見守則),並須受到持續的審慎監察;及(3)其必須獲得標準普爾給予長期債務信貸評級最低限度「A-」或其他有信譽的評級機構給予一個相當的評級。基金經理亦可施加其認為合適的該等其他挑選準則。掉期對手將獨立於基金經理行事(雖然彼等均為本集團的成員)。
就任何潛在掉期對手而言,基金經理將於接納一名掉期對手為合資格掉期對手前,對其財務報表、最低資本水平、業務聲譽、業務組合、信貸提升措施(如有)、盈利、管理質量、外部信貸評級、業務營運的範圍,以及其風險管理架構進行全面的檢閱。
基金經理將透過限制基金就掉期下對某一單一掉期對手承受的淨風險總額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尋求減低對手風險。
有沒有任何特別的人民幣付款或賬戶程序?
投資者只可在有足夠人民幣支付申請款項及相關費用的前提下,才可透過參與經紀商申請基金單位。投資者須注意,人民幣為中國唯一的官方貨幣。雖然境內人民幣(「CNY」)及境外人民幣(「CNH」)為同一種貨幣,彼等在不同及分開的市場上買賣。由於該兩個人民幣市場獨立地運作,彼此之間的流動受到高度限制,境內人民幣及境外人民幣以不同的匯率買賣,彼此之間的波動亦未必按相同的方向。雖然境外有龐大的人民幣款項(即在中國境外持有),境外人民幣不得自由地匯進中國,須受若干限制,反之亦然。因此,縱然境外人民幣及境內人民幣為同一種貨幣,惟中國境外的人民幣受若干特別限制。基金的流通性及買賣價可能受到中國境外人民幣的有限供應量及適用於其的限制所帶來的不利影響。
參與經紀商向基金支付的申請款項將以人民幣支付。因此,一名參與經紀商可能要求閣下(作為其客戶)向其支付人民幣。(付款詳情將載於有關的參與經紀商文件,例如供其客戶使用的申請表格內)。因此,如由參與經紀商代表閣下認購基金單位,閣下可能需要已開立一個銀行賬戶(作結算之用)及一個證券交易賬戶,因為閣下將需要已累積足夠的人民幣,以至少支付發行價及相關成本總額予參與經紀商,或如向參與經紀商作出的申請不成功或只部分成功,參與經紀商將透過向閣下的人民幣銀行賬戶存入該等金額,向閣下退還全部或適當部分的款項。同樣地,如閣下欲在香港聯交所的二手市場上買賣基金單位,閣下亦可能需要向閣下的經紀開立一個證券交易賬戶。閣下將需
要向相關的參與經紀商及/或閣下的經紀查詢付款詳情及賬戶程序。
如任何投資者欲在二手市場上買賣基金單位,彼等應聯絡其經紀,彼等並須與其經紀確認該等經紀是否已準備就緒進行人民幣證券的買賣及/或結算交易,以及香港聯交所不時公佈有關於其參與人民幣證券買賣的資格的其他相關資料。中央結算系統投資者戶口持有人欲使用其中央結算系統投資者戶口持有人賬戶結算與其基金單位交易有關的付款,應確保本身已向中央結算系統開立人民幣指定銀行賬戶。
擬在二手市場上購買基金單位的投資者,應徵詢其股票經紀有關該等購買的人民幣資金規定及結算方法。投資者在進行任何基金單位交易前,或需要首先向該等股票經紀開立及維持證券買賣賬戶。
投資者須確保有足夠的人民幣以為交易進行結算。投資者開立人民幣銀行賬戶以結算人民幣付款,彼等須注意,根據現有規定,只有持有香港身份證的香港居民可以在香港開立個人人民幣銀行賬戶。投資者應徵詢銀行有關開立賬戶的手續以及人民幣銀行賬戶的條款和條件。部分銀行或會對其人民幣支票賬戶及向第三方賬戶過戶資金施加限制。然而,就非銀行金融機構(如經紀)而言,該等限制將不適用,投資者應徵詢其經紀有關的貨幣兌換服務安排。
於香港聯交所買賣基金單位的交易成本包括香港聯交所交易費及證監會交易徵費。所有此等二手市場買賣相關費用及收費將以港元收取,並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於交易日期釐定並將於每個交易日上午十一時或之前在香港聯交所網站公佈的匯率計算。
投資者應徵詢其本身的經紀或託管人有關投資者應如何支付及應以何種貨幣支付交易相關費用及收費以及經紀佣金。
香港聯交所於2011年10月24日推出人證港幣交易通(「人證港幣交易通」),以為該等欲在二手市場以港幣買賣人民幣交易股份(人民幣股份),而又沒有足夠人民幣或從其他渠道獲取人民幣方面有困難的投資者,提供一個機制。人證港幣交易通目前不適用於欲投資於基金的投資者。投資者應不時參考於網站xxx.xxxx.xxx.xx內提供的最新人證港幣交易通股份。
如將以支票付款,投資者應事先向其開立人民幣銀行賬戶的銀行查詢該等銀行是否就發出人民幣支票施加任何特別的規定。特別是,投資者應注意,部分銀行就其客戶的人民幣支票賬戶的結餘或其客戶於一日內可發出的支票金額設有內部限額(通常為人民幣80,000元),該限額或會影響投資者就基金單位申請(透過一名參與經紀商)的資金安排。
如個人投資者開立人民幣銀行賬戶或結算人民幣付款,彼等將受多項限制規限,包括:
(a) 人民幣銀行賬戶只供香港居民開立;及
(b) 匯進中國的每日最高匯款金額為人民幣80,000元,此等匯款服務只適用於人民幣存款賬戶的持有人自其人民幣存款賬戶匯款至中國,惟於中國的賬戶名稱須與香港銀行的人民幣銀行賬戶的賬戶名稱完全相同。
有關的詳情請參閱風險因素一節「人民幣相關的風險因素」。
我能否以黃金兌換基金單位或以基金單位兌換黃金?
不可以,僅參與經紀商能直接向基金以黃金增設及贖回基金單位,但參與經紀商可代表閣下如此操作。參與經紀商(為其本身或代表閣下)以黃金贖回只可以申請單位數目(300,000 個基金單位或其倍數,或基金經理不時可能釐定並經受託人批准及已知會參與經紀商的該等其他倍數)作出,所以一般而言以黃金的贖回只可以就大數量的基金單位作出。
基金的金條是否投保?
受託人及基金經理不會就基金持有的金條安排保險,同時,由於基金僅在金條撥入基金在託管人(及間接地,副託管人)的分配賬戶時方獲得金條的所有權,基金概不對該等轉讓前由參與經紀商或黃金交易商運送中的金條承擔任何責任及義務。不過,將持有以基金名義存入的所有金條的託管人通常會按其認為合理及適當的條款及條件為其業務投購保險,費用由託管人自行承擔。託管人將根據其現有的倉盤、保安設施安裝及風險管理情況,考慮目前投保範圍是否充足及適當,定期就金庫的投保範圍進行檢討。有關目前保單的保險證明書副本已提供予受託人及基金經理(儘管受託人及基金經理概無就其充足性或適當性作出保證或聲明)。目前保單未必涵蓋可能以基金名義存置於託管人金庫的所有金條。
參與經紀商持有的金條並非信託基金的一部分,其責任由有關的參與經紀商全部承擔。由參與經紀商或黃金交易商向託管人運送的金條並非基金的財產,故其責任由有關參與經紀商或黃金交易商全部承擔(有關參與經紀商或黃金交易商可能未有投保足夠的保險安排)。就由副託管人向託管人運送中的金條而言,該等金條由託管人承擔責任,風險及成本由託管人承擔。由於直至基金設於託管人處的分配賬戶收到金條後,金條所有權方轉移至基金,因此,倘金條在運至託管人途中遺失、損壞或被盜,基金將毋須為任何損失負責。基金、受託人、基金經理及託管人對於任何該等金條由參與經紀商及黃金交易商運至託管人金庫途中產生的損失概不負責,雖然託管人須負責由副託管人的金庫將金條運送至託管人的金庫,費用及風險由託管人承擔。
託管人將合理地審慎履行其於託管協議下的職責,並將只為託管人在履行其職責時的任何疏忽、欺詐或故意違約而直接對基金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託管人的責任將不超過發生該等疏忽、欺詐或故意違約時賬戶結餘的市值總額。託管人毋須為任何相應而生的損失或利潤或商譽的損失負責,不論該等損失是否因託管人的任何疏忽、欺詐或故意違約而導致。
黃金市場概覽
黃金是甚麼?
黃金是一種稀有的金屬元素,蘊藏於自然界,通常藏於xx脈及若干沖積礦床。黃金作為一種貴金屬,自古以來都被視為矜貴和備受推崇的物品,時至今日仍然是最貴重的金屬之一,是財富和權力的象徵。除廣被用作金錢及象徵的功能外,黃金在牙醫科、電子及其他領域均具有很多實際的用途。其高可塑性、延伸性、耐鏽蝕性及很多的其他化學反應和傳電性令黃金擁有廣泛的用途,例如生產電線及彩色玻璃。
過往的黃金價格走勢(1971 年至 2017 年)
黃金價格的近期歷史可分為三個階段:1970 年代的牛市,繼而出現二十年的平穩發展,然後自 2001
年起再次起飛。下圖列示由 1971 年 9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間以美元報價的每盎司黃金的價格變動。
自 2001 年以來黃金價格一直穩步上升。這上升與美國國債增長及美元相對於其他貨幣相對疲弱有
明顯的關連性。於 2005 年,黃金價格自 1987 年以來首次達到 500 美元。三年後的 2008 年,該價格已超越 1,000 美元。2008 年的金融危機令對實物黃金及黃金交易所買賣基金的需求上升。於 2011 年 8 月,黃金價格達到破記錄的每xx盎司超過 1,900 美元的高位。由於對美元、英鎊及歐元的信心崩潰,黃金–被視為安全的投資–價值屢創新高。美元貶值及美國信貸評級由 AAA 被調低均被分析師認為是導致黃金不斷升值的原因。經過十餘年的收益增長,黃金價格在 2013 年錄得年終結算下降。
展望未來,黃金的前景很視乎投資者在全球經濟和金融市場持續不明朗下是否將進一步增購黃金。黃金投資的背景基本因素基本上沒有改變,例如美國極度低息的環境、各國央行以各種形式推出量化寬鬆措施造成充裕的資金流通性,以及全球的政治及金融高度不穩定等。
黃金的供求
與其他自由買賣的貨物或服務一樣,黃金的價格是透過供求決定的。
在供應方面,黃金的年度供應主要來自新開採的黃金,以及將地面的黃金存貨循環再造。於 2013
年至 2017 年的五年期間,70%的黃金供應量來自新開採的生產,約為每年 3,195 噸。其餘來自已
加工的產品(主要為珠寶)的循環再造。由 2001 年起礦場的生產開始下跌,此乃受之前數年削減擴充開礦的計劃所影響,令礦石品質下降及生產受阻。生產商廣泛的去槓桿化及不斷上升的採礦成本均推高黃金價格。
同時,在需求方面,來自珠寶、工業用途、央行儲備及投資渠道的需求組成市場的另一面。於 2013
年至 2017 年的五年期間,黃金的需求主要來源為珠寶,每年約為 2,360 噸,佔五年期間總需求
55%,然後是投資需求,佔 25%,以及央行儲備,佔 12%,而工業需求則佔其餘的 8%。黃金作為一種投資工具
投資者對黃金的需求亦有所上升。很多人開始視商品,特別是黃金為投資類別,並把資金分配到黃金上。投資者可以透過大部分傳統的方法(透過購買實物黃金)參與黃金市場。最常見的黃金形式為金條及金幣。今時今日,投資者亦可透過黃金證書、黃金賬戶、黃金衍生工具(包括在場外市場買賣的黃金遠期、期貨及期權)及黃金交易所買賣基金等投資工具,捕捉黃金價格的變動。
近年,很多投資者購買黃金作為戰略性資產,以把握與強勁需求及行業供應緊絀有關的正面價格前景。黃金亦扮演一種策略性資產的角色,歸功於其為投資組合帶來分散風險的好處,以及作為對抗通脹及美元貶值的保值工具的有效性。此等因素令黃金在金融或地區困境以及在經濟興旺之時成為一種具有價值的投資選擇。
黃金交易所買賣基金
黃金交易所買賣基金的重要性近年日益提升。數年以前,投資者很難有效地投資於金條或接觸在場外市場買賣的黃金衍生工具。推出黃金交易所買賣基金是為降低很多將部分投資者摒除於投資黃金的門外的障礙,包括進入渠道、託管及交易成本。
黃金交易所買賣基金為投資者提供一個相對具成本效益及安全的方法以參與黃金市場。部分黃金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焦點集中於金條的所有權。該等黃金交易所買賣基金以代表投資者在金庫內持有的分配黃金作為支持。該等基金擬為投資者提供參與金條市場的渠道,而毋需進行實物黃金的交付,並讓投資者可以透過在受規管的證券交易所買賣證券,藉以買賣該等權益。
有別於傳統的基金,黃金交易所買賣基金可以如股票一樣,在交易時段進行買賣,透過交易所買賣提供流通性、靈活性及透明度成為對投資者而言的明顯優點。黃金交易所買賣基金是投資者(包括零售投資者及投機者)的寶貴投資工具,並獲機構投資者廣泛用於戰略性的買賣、對沖、套戥或資產分配。雖然如此,黃金交易所買賣基金帶有若干風險,包括與託管黃金及市場交易的相關風險。有關詳情請參閱本章程「風險因素」一節,特別是「託管人相關的風險因素」及「市場交易相關的風險因素」。
境內及境外人民幣市場概覽
甚麼原因導致人民幣國際化?
人民幣是中國的法定貨幣。人民幣並非自由兌換貨幣,受中國政府施行的外匯管制政策及匯款限制所規限。自2005年7月起,中國政府開始執行根據市場供求的有管理浮動匯率制度,並參考一籃子貨幣對匯率作出調整。人民幣匯率不再與美元掛鈎,令人民幣匯率制度更添靈活性。
過去二十年,中國經濟按平均每年9.8%的實質增長高速向前發展。這讓中國取代日本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及貿易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預測,至2015年,中國將佔全球增長的三分之一以上。隨著中國經濟日益與世界其他地方接軌,作為本國貨幣的人民幣在貿易及投資活動上的用途日漸廣泛乃大勢所趨。
人民幣國際化步伐加快
中國已逐步採取措施以增加人民幣在境外的使用,包括近年在香港及鄰近地區推行多個試點計劃。舉例說,香港的銀行於2004年率先獲准提供人民幣存款、匯兌、匯款及信用卡服務予個人客戶。2007年限制被進一步放寬,有關當局容許中國的金融機構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截至0000x0xx,xx已有138家認可機構從事人民幣業務,人民幣存款約達人民幣5,460億元,而2009年則只有人民幣 630億元。截至2017年6月底,已發行而未到期的人民幣債券(包括存款證)總規模約達人民幣5.022億元。
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之間的跨境貿易以人民幣結算後,自2009年起人民幣國際化的步伐有所提速。於2010年6月,該安排擴展至中國20個省市及海外所有國家/地區。於2016年,有接近人民幣45,420億元的跨境貿易在香港以人民幣結算。
香港的人民幣存款
數據來源:xx資訊,截至2018年2月底
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匯款
數據來源:xx資訊,截至2018年2月底
境內對境外人民幣市場
於中國當局推出一系列政策後,中國境外的人民幣市場逐漸發展起來,並自2009年起開始快速擴張。中國境外買賣的人民幣通常被稱為「境外人民幣」,簡寫為「CNH」,以與「境內人民幣」或「CNY」有所區別。
境內及境外人民幣實為同一種貨幣,但在不同的市場上進行買賣。由於該兩個人民幣市場獨立地運作,彼此之間的流動受到高度限制,境內及境外人民幣按不同的匯率進行買賣,彼此之間的價格變化方向或有不同。由於對境外人民幣有殷切需求,境外人民幣一般都相對境內人民幣有溢價,雖然也偶然會觀察到出現折讓。境內及境外人民幣的相對強度可能會大幅改變,該等改變亦可能會在十分短的期間內發生。
縱然境外人民幣市場於過去兩年呈現顯著增長,惟現今仍屬發展初階,對於負面因素或市場不明朗因素相對敏感。舉例說,境外人民幣的價值於2011年9月最後一週伴隨股票市場重磅沽空而一度兌美元下跌2%。整體而言,境外人民幣市場較境內人民幣市場波動大,因為前者的流通性相對較薄弱。
一直以來都有討論關於將兩個人民幣市場合併的可能性,但相信這將是政治決策驅動多於純粹從經濟角度出發。普遍預期未來數年境內及境外人民幣市場將仍然為兩個隔離但高度相連的市場。
近期的措施
於2010年公佈了更多放寬經營境外人民幣業務的措施。於2010年7月19日,公佈取消對銀行同業間的人民幣資金往來轉賬的限制,以及批准香港的公司以外幣兌換人民幣而不設上限。一個月之後,中國當局向外國的中央銀行、香港及澳門的人民幣清算行以及參與人民幣境外結算計劃的其他外國銀行部分開放中國的銀行間債券市場。
2011年3月的國家第十二個五年計劃明確表態支持香港發展成為一個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於2011年8月,中國副總理xxx於訪港期間宣佈更多新的計劃,例如透過人民幣合資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計劃容許投資於中國股票市場,以及在中國推出以港股作為相關成份資產的交易所買賣基金。此外,中國政府批准了中國首家非金融性企業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
滬港通於2014年11月推出,是允許透過香港聯交所投資於合資格上海上市股票及透過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於合資格香港上市股票的市場互聯互通計劃。深港通(於2016年12月推出)亦是允許透過香港聯交所投資於合資格深圳上市股票及透過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於合資格香港上市股票的市場互聯互通計劃。
人民幣國際化是長遠目標
鑑於中國的經濟規模及影響力日漸增加,人民幣有潛力成為可與美元和歐元看齊的國際貨幣地位。但中國首先必須加快其金融市場的發展,及逐步使人民幣可以透過資本賬户進行全面兌換。雖然人民幣的國際化將帶來多種好處,例如增加政治上的影響力和減低匯率風險,但同時亦帶來人民幣匯率波動性上升等風險。
人民幣國際化的過程將會是一個漫長和按步就班的過程。美元要經過數十年方取代英鎊成為主要的儲備貨幣,同樣地,今後人民幣需要時間建立它的重要性,現階段並未是時候挑戰美元的主要儲備貨幣的地位。
發售基金單位由2012年2月14日開始於香港聯交所買賣。
基金單位將如普通股份一樣在香港聯交所買賣,投資者並可透過參與經紀商以現金或實物黃金作出
增設及贖回。
因此:
- 各參與經紀商(為自身或閣下(作為其客戶))可向基金經理申請以現金或實物黃金增設;
- 各參與經紀商(為自身或閣下(作為其客戶))可向基金經理申請以現金或實物黃金贖回;及
- 所有投資者(參與經紀商及閣下)均可在香港聯交所二手市場買賣基金單位。
於香港聯交所買賣基金單位
所有投資者均可於香港聯交所開市進行正常買賣的任何時間,如買賣普通上市股份般透過中介機構
(如股票經紀)或銀行或其他財務顧問提供的任何股票交易服務,以每手100個基金單位(或其完整倍數)買賣基金單位。 在香港聯交所買賣的基金單位將以人民幣報價及結算。
然而,務請留意香港聯交所二手市場的交易乃按市價進行,而市價可能於日內有所變動,並可能受二手市場對基金單位的市場供求、流通性及買賣差價幅度等因素影響而與每基金單位資產淨值有所差異。因此,基金單位於二手市場的市價可能會高於或低於每基金單位的資產淨值。
下圖解說在香港聯交所二手市場買賣基金單位的過程:
基金單位(每手買賣單位
投資者買方
投資者賣方
100 個基金單位)
現金
(人民幣)
在挑選一名股票經紀或託管人為於香港聯交所買賣基金單位提供結算服務時,投資者務須查核該名股票經紀或託管人是否已確認其已準備就緒以處理及/或結算人民幣證券的交易,以及香港聯交所不時公佈的關於其參與者買賣人民幣證券的資格的其他相關資訊。
請參閱「交易所上市及買賣(二手市場)」一節,以瞭解於香港聯交所買賣基金單位的詳細資料。
透過參與經紀商增設及贖回
基金單位可透過參與經紀商分別按發行價及贖回價值,以現金或實物黃金方式進行增設及贖回,最低數額為300,000個基金單位(或其完整倍數,或基金經理不時可能釐定並經受託人批准及已知會參與經紀商的該等其他倍數)。
參與經紀商可就為客戶作出的任何增設或贖回向其客戶收取由參與經紀商釐定的有關費用。
現金及實物黃金增設的結算於增設申請的交易日後一個營業日到期。現金及實物黃金贖回的結算則同為於交易日後兩個營業日到期,即由參與經紀商將待贖回基金單位交付回基金。基金經理通常不會接納延期結算。不過,於接獲參與經紀商的延期結算要求後,基金經理可根據運作指引的條款及條件,於一般情況下或就任何特殊情況酌情決定接納延期結算。
目前的交易截止時間將為有關交易日下午二時(香港時間)。基金經理可拒絕接納於非交易日提出的任何增設申請及/或贖回申請,並應拒絶於任何特定交易日在交易截止時間後提出的任何增設申請及/或贖回申請。
所有基金單位將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義登記於基金的登記冊內。基金的登記冊為擁有基金單位的憑據。作為參與經紀商的客戶,閣下如於香港聯交所買入基金單位,則應透過閣下設在任何參與經紀商或任何其他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的賬戶確立閣下於該等基金單位的實益權 益。
下圖展示透過參與經紀商增設或贖回以及買賣基金單位的流程:
(a) 增設及購買基金單位
參與經紀商的客戶
現金或實物黃金* 購入基金單位
參與經紀商
現金或實物黃金 增設基金單位
基金
* 參與經紀商是否會接受其客戶的實物黃金申請,將由該參與經紀商酌情決定及須視乎該參與經紀商與客戶之間的協議條款而定。受託人、基金經理及基金的其他服務供應者(不包括該參與經紀商)對客戶向有關的參與經紀商遞交的黃金或現金概不負責。
(b) 贖回及出售基金單位
參與經紀商的客戶
現金或實物黃金* 出售基金單位
參與經紀商
現金或實物黃金 贖回基金單位
基金
* 參與經紀商是否會向已代表其作出實物黃金贖回的客戶交付黃金將由該參與經紀商酌情決定,並受參與經紀商與客戶之間的協議條款規限。受託人、基金經理及基金的其他服務供應商(該參與經紀商除外)對金條的安全保管或就贖回基金單位向參與經紀商作出分配的金條的交付概不對參與經紀商的任何客戶負責。受託人或基金經理概無聲明或保證參與經紀商向閣下(作為其客戶)交付的黃金為金條,亦不就此承擔任何責任。
發售方式及相關費用概要
基金單位的買賣方 式 | 基金單位最低 數量(其完整倍數) | 渠道 | 可參與人士 | 代價、費用及收費2 |
透過經紀於香港聯交所(二手市場)以現金買賣 | 每手100個基金單位 | 於香港聯交所 | 擁有足夠人民幣的投資者 | 基金單位於香港聯交所的市價 經紀佣金,以及稅項及收費 |
現金或實物黃金增設及贖回 | 300,0003 (申請單位) | 僅透過參與經紀商 | 參與經紀商擁有足夠人民幣的該等相 | 用以進行現金增設的人民幣現金金額4 |
關客戶 | 籃子及實物黃金增設的現金款額5 | |||
交易費 | ||||
參與經紀商收取的任何 | ||||
費用及收費(應付予參 | ||||
與經紀商) |
2 更多詳情請參閱「費用及開支」一節。
3 基金經理可能不時釐定並經受託人批准及已知會參與經紀商的其他倍數。
4 現金增設的現金金額為組成申請單位的基金單位的申請金額的總額,或就現金贖回而言,為組成申請單位的基金單位的贖回價值總額(減相當於就稅項及收費及/或交易費作出的適當撥備的任何扣減)(視情況而定)。
5 就實物黃金增設或贖回而言,現金款額為組成申請單位的基金單位資產淨值總計,與將予交付的籃子內所包含的金條價值(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百分之一元人民幣)之間的差額。現金款額可為正數或負數,如為負數,參與經紀商將就實物黃金增設從基金收取現金款額,並將就實物黃金贖回向基金支付現金款額。
增設及贖回(一手市場)
於基金的投資
基金的投資者分為兩類,相應設有兩種投資基金單位及變現基金單位的投資的方法。第一類投資者為參與經紀商,即已就基金訂立參與協議的持牌經紀商。僅參與經紀商可以其本身或相關客戶的名義,直接與基金增設及贖回基金單位。
第二類投資者為參與經紀商以外的人士,於在香港聯交所買賣基金單位。
「交易所上市及買賣(二手市場)」一節與第二類投資者於買賣基金單位有關。下文則描述參與經紀商的增設機制,該機制受信託契據及運作指引所規管。
參與經紀商增設基金單位
參與經紀商可按照運作指引和信託契據,以本身名義或以其客戶的名義按最低的適用申請單位數目
(或其完整倍數,或基金經理不時可能釐定並經受託人批准及已知會參與經紀商的該等其他基金單位倍數)申請基金單位。
參與經紀商可以現金或實物黃金增設的形式增設基金單位。增設申請一經基金經理接獲,參與經紀商不得未經基金經理同意取消或撤回增設申請,惟暫停增設及贖回期間例外。
請注意,有關參與經紀商可能會對其客戶設定關於申請或付款的截止時間,而該時間可能早於本章程所載列者。
有關參與經紀商可以其本身的名義就其提供的服務收取本章程未載列的費用及開支、就增設基金單位應用除本章程所載列者以外其本身的條件、拒絕於特殊情況下透過其提出任何增設申請或設定不同的最低投資金額規定。在向有關參與經紀商提交申請前,閣下應聯絡有關參與經紀商,以瞭解進一步詳情。
儘管如此,最初參與經紀商已向基金經理表示,其一般會接納第三方提出代表該等客戶以現金增設基金單位的要求,惟須受在正常市況下、已協定費用以及客戶接納程序已完成等條件所限。然而,參與經紀商是否會接納客戶的實物黃金申請由有關的參與經紀商酌情決定,並受該參與經紀商與客戶之間的協議條件規限。在向有關參與經紀商提交申請使其代表閣下增設基金單位之前,閣下應聯絡有關參與經紀商,以瞭解進一步詳情。閣下應注意,雖然基金經理有責任密切監管基金的運作,但基金經理或受託人概無權強迫任何參與經紀商向基金經理或受託人披露其與特定客戶協定的費用或其他專有或保密資料,或是接納由第三方提出的任何該等申請要求。此外,受託人或基金經理均無法確保參與經紀商能有效套戥。
透過參與經紀商增設基金單位無須向基金或基金經理繳納初次費用。然而,閣下(作為參與經紀商的客戶)可能需要支付有關參與經紀商為處理閣下的增設申請而收取的若干費用及收費。閣下應向有關參與經紀商核查其收取的費用及收費。
「概要」一節中「主要資料」下載有基金的申請單位數目。一般而言,僅以申請單位數目(或其完整倍數,或基金經理不時可能釐定並經受託人批准及已知會參與經紀商的該等其他基金單位倍數)提交的申請將獲得受理,除非經基金經理另行同意。
就一項現金增設而言,基金經理將指示受託人(為基金的利益)根據運作指引及信託契據,按申請單位數目落實增設基金單位,換取申請金額(以及稅項及費用和交易費)。
於交易日,可透過以人民幣現金支付:(i)申請金額;(ii)稅項及費用;及(iii)交易費,增設基金單位。
就實物黃金增設而言,基金經理應按運作指引及信託契據,指示受託人為基金的利益落實增設申請單位數目的基金單位,換取籃子及(如適用)現金款額(以及稅項及費用和交易費)。現金款額可為正數或負數(若現金款額為負數,基金將向參與經紀商支付現金款額;若現金款額為正數,則參與經紀商將向基金支付現金款額)。
基金單位將按有關交易日當時適用的發行價發行,惟基金經理可能向該發行價加入相當於稅項及費用以及交易費的適當撥備的金額(如有)。
倘(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各種情況)(i)因基金經理控制範圍以外的情況,導致處理增設申請完全不切實可行;(ii)基金經理已暫時終止參與經紀商增設或贖回基金單位的權利;或(iii)參與經紀商發生無力償還債務事件,基金經理在按真誠行事的情況下,有絕對權利拒絕或暫停一項現金增設申請。
倘(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各種情況)(i)基金經理合理相信接納任何金條可能屬違法;(ii)基金經理認為接納任何金條會對基金造成不利影響;(iii)因基金經理控制範圍以外的情況,導致處理增設申請完全不切實可行;(iv)基金經理已暫時終止參與經紀商增設或贖回基金單位的權利;或(v)參與經紀商發生無力償還債務事件,則基金經理有絕對權利拒絕或暫停實物黃金的增設申請。
基金單位以人民幣計值(除非基金經理另行決定),而受託人不會增設或發行零碎的基金單位。
基金單位一經增設後,基金經理須指示受託人按照運作指引及信託契據以基金的名義發行基金單位予參與經紀商。
於(i)就實物黃金增設而言,在籃子內包含的所需金條撥入基金在託管人處的非分配賬戶及(如適用)現金款額(以及任何稅項及費用以及交易費)撥入基金在受託人處的賬戶後;或(ii)就一項現金增設而言,人民幣申請金額(以及任何稅項及費用以及交易費)已存入基金在受託人處的賬戶內後,將按照運作指於結算日就已接獲及接納的增設申請,增設及發行基金單位。然而,僅就估值而言,於接獲或視作接獲有關增設申請的交易日的估值時刻後,基金單位才被視作已增設及發行,而登記冊將會於結算日(或,倘增設基金單位的結算期被延長,則緊隨結算日後的交易日)予以更新。
倘(i)登記處於非交易日接獲增設申請(副本抄送基金經理);或(ii)於交易截止時間後(見「發售」一節),則該增設申請可能遭到基金經理拒絕,或被視作於下一個交易日營業時間開始時接獲,而該交易日將為該增設申請的有關交易日。
除非(a)增設申請乃按照運作指引令以受託人及基金經理信納的形式及內容作出,且附有受託人及基金經理所可能要求的有關文件,及(b)就(i)一項實物黃金增設而言,託管人確認收到所需的金條及其
已撥入基金的非分配賬戶,惟須已按照運作指引,基金在受託人處的賬戶已以清算資金的形式收到現金款額(如有)及費用(如有);或(ii)一項現金增設而言,已按照運作指引,基金在受託人處的賬戶已以清算資金的形式收到所需的現金申請金額及費用(如有),否則不得向任何參與經紀商發行任何基金單位。
服務代理及受託人可能各自會就增設申請收取交易費,且可能於任何日子調整其各自收取的交易費率(惟對不同參與經紀商收取的交易費應保持一致)。交易費須由申請基金單位的參與經紀商或代其支付。有關詳情請參閱「費用及開支」一節。
基金經理因發行或銷售任何基金單位而須向任何代理或其他人士支付的任何佣金、酬金或其他款項,不得計入該等基金單位的發行價內,亦不得以信託資產支付。
倘受託人於任何時間認為發行基金單位的條款遭違反,則有權拒絕將基金單位納入(或准許納入)登記冊內。
下圖簡要說明現金增設申請的程序:
參與經紀商的客戶
1. 作出指令 10. 購入基金單位
2. 向登記處提交增設申請
基金經理
(並抄送基金經理)及支付人民幣
參與經紀商
9. 發行基金單位
人民幣
黃金交易商
4. 以美元購買金條Ο
5. 確認交易
美元
掉期對手
受託人/登記處
3. 掉期
6. 黃金交易商指示託管人將xx存入基金在託管人處的非分配賬戶
8. 確認存入金條*
人民幣
託管人
黃金交易商的非分
配賬戶
基金的非分配賬戶
7. 存入金條+
金條流向 現金/訊息流向
+ 託管人須承擔在其處所內代表基金保管的金條的風險。在非分配賬戶之間存入金條及過戶至託管人處的分配賬戶將不改變該等責任。然而,xx的所有權乃於金條由基金的非分配賬戶轉至基金的分配賬戶時轉移(沒有顯示)。
* 託管人須向受託人寄發一份存款確認書,以確認金條已存入基金在託管人處的非分配賬戶。
° 基金必須就每項增設申請向一名黃金交易商購買金條。黃金交易商將直接以美元向基金出售金條。
下圖簡要說明實物黃金增設申請的程序:
參與經紀商的客戶
1. 作出指令
10. 購入基金單位
基金經理
4. 向登記處提交增設申請
參與經紀商
(並抄送基金經理)
9. 發行基金單位
2. 購入金條°
3. 確認交易完成
6. 參與經紀商指示託管人將金條存入基金的非分配賬戶
受託人/登記處
黃金供應商
5. 向參與經紀商在託管人處的非分配賬戶存入已購入的金條
8. 確認存入金條*
託管人
參與經紀商的非分
配賬戶
基金的非分配賬戶
7. 存入金條+
金條流向 訊息流向
+ 託管人須須承擔在其處所內代表基金保管的金條的風險。在非分配賬戶之間存入金條及過戶至託管人處的分配賬戶將不改變該等責任。然而,xx的所有權乃於金條由基金的非分配賬戶轉至基金的分配賬戶時轉移(沒有顯示)。
*託管人須向受託人寄發一份交付確認書,以確認金條已存入基金在託管人處的非分配賬戶。
° 倘參與經紀商沒有足夠的金條存入其在託管人處的賬戶,其將在市場上購買金條,黃金供應商將安排將金條存入參與經紀商在託管人處的賬戶。任何向託管人交付金條由參與經紀商承擔風險及成本。基金將只在金條由參與經紀商的非分配賬戶存入至基金在託管人處的非分配賬戶後獲得金條的權益及承擔其風險。
持有基金單位的憑證
基金單位將於中央結算系統寄存、結算及交收。基金單位僅以登記入賬方式持有,且不會發出基金單位證書。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為所有寄存於中央結算系統的已發行基金單位的登記擁有人(即唯一記錄持有人),並將按照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為已獲香港結算批准為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且其賬戶正進行任何基金單位分配的人士持有有關基金單位。此外,受託人及基金經理確認,根據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或香港結算均無擁有基金單位的任何所有人權益。於中央結算系統擁有基金單位的投資者為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或有關參與經紀商(視情況而定)記錄所示的實益擁有人。
基金單位持有人的限制
基金經理有權實施其認為必要的限制,以確保購入或持有基金單位不會導致以下情況:
(a) 持有基金單位違反任何國家或政府當局或基金單位在其中上市的任何證券交易所的法例或規定,而在此情況下,基金經理認為可能會導致基金受到原先不會受到的不利影響;或
(b) 基金經理認為持有基金單位可能導致基金產生任何稅務責任或蒙受任何其他金錢損失的情況,而基金原先不會產生此等責任或蒙受此等損失;或
(c) 基金單位由美國人士持有。
基金經理一旦獲悉在上述情況下持有任何基金單位,則可要求該等基金單位持有人根據信託契據贖回或轉讓該等基金單位。知悉在違反上述任何限制的情況下持有或擁有基金單位的人士,一律須根據信託契據贖回其基金單位,或將其基金單位轉讓予本章程及信託契據容許持有的人士,以使有關基金單位持有人不再違反上述限制。
取消增設申請指示
倘基金於有關期限之前尚未就增設申請收到(i)就現金增設而言,人民幣申請金額;(ii)就實物黃金增設而言,構成籃子的金條,及(如適用)現金款額(在各情況下連同任何稅項及費用以及交易費),受託人須根據運作指引取消增設申請指示,惟基金經理可按照其可能根據運作指引釐定的該等條款及條件酌情延長結算期。
倘如上文所述取消任何指示,或參與經紀商由於其他原因在信託契據所訂立的規定以外的情況下撤回增設申請,受託人或其代表就增設申請所收取的任何金條及/或現金,如為金條,應交還參與經紀商於託管人處的非分配賬戶(風險及成本由參與經紀商承擔),如為現金,則須交還予參與經紀商的銀行賬戶(不計利息);就所有目的而言,有關的基金單位將被視為從未增設,因此,其申請人將不會就該等取消對基金經理或受託人享有任何權利或索償,條件是:
(a) 該等增設申請的交易費仍為到期應付(儘管增設申請被視為從未作出),而且一經支付,須由受託人及服務代理保留;
(b) 受託人可以受託人或登記處的名義向參與經紀商收取取消申請費用(詳情請參閱「費用及開支」一節);
(c) 取消基金單位不會導致信託基金先前的估值須重新評估或無效;及
(d) 基金經理可酌情要求參與經紀商為基金的利益就每個被取消的基金單位向受託人支付取消補 償,金額(如有)為每個該等基金單位的發行價超出倘一名參與經紀商於取消該基金單位日期按信託契據的條款作出贖回申請而在這情況適用於每個該等基金單位的贖回價值的金額,連同基金經理合理釐定為因任何該等取消令基金所產生的任何費用、徵費支出及損失的該等其他金額。
參與經紀商贖回
參與經紀商可於任何交易日,按照運作指引及信託契據的規定,以其本身或其客戶的名義,透過向登記處提交贖回申請(副本抄送基金經理),按申請單位數目贖回基金單位。
務請注意,對於尋求透過參與經紀商辦理贖回手續的客戶,有關參與經紀商可能會設定贖回截止時間,而該時間可能早於本章程所載列的截止時間。
有關參與經紀商可能為其本身的利益就其提供的服務收取本章程未載列的費用及開支、適用本章程所載列者以外的其自身的條件、在特殊情況下拒絕任何透過其進行的贖回申請,或制定不同的最低贖回額規定。在向有關參與經紀商提交贖回申請之前,閣下應聯絡有關參與經紀商,以瞭解進一步詳情。
儘管如此,最初參與經紀商已向基金經理表示,其一般會接納第三方提出的要求,代表該等客戶以現金或實物黃金贖回基金單位,惟須受在正常市況下、已協定費用以及客戶接納程序已完成的條件規限。然而,一名參與經紀商是否會接納其客戶的實物黃金申請,將由該參與經紀商酌情決定,並受該參與經紀商與其客戶之間的協議條款規限。在向有關參與經紀商提交申請指示其代表閣下贖回基金單位之前,閣下應聯絡有關參與經紀商,以瞭解進一步詳情。閣下應注意,雖然基金經理有責任密切監管基金的運作,但基金經理或受託人概無權強迫任何參與經紀商向基金經理或受託人披露其與特定客戶協定的費用或其他專有或保密資料,或是接納由第三方提出的任何該等申請要求。此外,受託人或基金經理均無法確保參與經紀商能有效套戥。
參與經紀商贖回基金單位時並無須向基金或基金經理支付贖回費用。然而,閣下(作為參與經紀商的客戶)可能需要支付有關參與經紀商就其為閣下處理任何贖回而收取的若干費用及收費。閣下應向有關參與經紀商核查其收取的費用及收費。
基金的申請單位數目載於「概要」一節「主要資料」。一般而言,將只受理按申請單位數目(或其完整倍數,或基金經理不時可能釐定並經受託人批准及已知會參與經紀商的該等其他基金單位倍數)提出的申請,除非基金經理與受託人已另行同意。
基金經理須於接獲參與經紀商提出的有效現金贖回申請後,指示受託人按照運作指引以現金支付贖回款項。
基金經理須於接獲參與經紀商提出的有效實物黃金贖回申請後,指示受託人贖回有關的基金單位,並須向受託人指示將予申請及包含於籃子內的以應付贖回申請的金條數量。然後,受託人須指示託管人根據運作指引及信託契據,向參與經紀商於託管人設立的非分配賬戶交付相關金條及支付現金款額。現金款額可能為正數或負數,若現金款額為正數,參與經紀商將自基金獲得現金款額;若現金款額為負數,參與經紀商將向基金支付現金款額。
贖回申請須滿足以下各項方為有效:
(a) 由參與經紀商按照運作指引提出,並符合信託契據的規定;
(b) 指明贖回申請涉及的基金單位數目;及
(c) 附有運作指引就贖回基金單位所要求的證書(如有),連同受託人及基金經理各自認為必需的其他證書及律師意見(如有),以確保遵守適用於贖回申請所涉及的基金單位贖回有關的證券、商品及其他法例。
贖回申請一經基金經理接獲,未經基金經理同意不得取消或撤回,惟暫停增設及贖回期間除外。
受託人可就已取消或撤回的每項獲接納贖回申請以受託人或登記處的名義向參與經紀商收取取消申請費用。就估值而言,於接獲贖回申請的交易日的估值時刻後,該等基金單位將被視作已贖回及取消。
提出贖回及取消的基金單位的贖回價值將為每個基金單位的資產淨值,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小數點後四位數(0.00005或以上進位計算)。
受託人及基金經理可自贖回所得款項中,扣除基金經理認為相當於稅項及費用及/或交易費的適當撥備的金額(如有)。
任何已接納的贖回申請,視乎其為實物黃金或現金申請而定,將於結算日按運作指引及信託契據透過存入金條及/或支付人民幣現金款額(如有)進行,條件是:(i)受託人(或登記處)可能要求提供的文件須已經接獲;(ii)參與經紀商指定用於接收與贖回申請有關的現金款額(如有)的任何銀行賬戶,須經由受託人可能要求的核查及獲受託人信納;及(iii)參與經紀商應付的任何全數金額(包括任何稅項及費用以及交易費)須已全數扣除或以其他方式全數支付。於結算贖回申請時轉讓的所有金條將由基金的非分配賬戶存入參與經紀商於託管人設立的非分配賬戶。每項贖回款項的現金付款將支付至參與經紀商的銀行賬戶。
由收到妥當的贖回申請文件至支付贖回款項為止相隔的期間,一般將為有關交易日後3個營業日,而支付贖回款項的期限在所有正式填寫完成的贖回文件沒有延遲遞交及資產淨值的釐定沒有被暫停的情況下不得超過一個曆月。
如(i)登記處於一個非交易日的日子接獲一項贖回申請(副本抄送基金經理);或(ii)於有關的交易截止時間(見「發售」一節)後,該贖回申請可能被基金經理拒絕受理,或可能被視為於下一個交易日營業時間開始時接獲,而就該項贖回申請而言該日將被視為有關的交易日。
若參與經紀商無法就贖回申請交付足夠的基金單位,則基金經理可於接獲延長結算請求後按基金經理可能根據運作指引酌情釐定的該等條款及條件(包括向受託人支付延期費)酌情延長結算期。
若在特殊情況下,因法律、監管的原因或在受託人及基金經理控制以外的其他情況下,無法(按基金經理徵詢受託人後的意見認為)就贖回基金單位所需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匯款或支付,有關贖回的贖回款項可以美元或港元支付。在該等情況下, 基金經理將須通知證監會, 並在基金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佈該等變動。
服務代理及受託人各自可就贖回申請收取費用,彼等亦可在任何日子更改其收取的費用的收費率(但不同的參與經紀商的收費須一致)。遞交贖回申請的參與經紀商須支付或由其代表支付交易費(並可從就該等贖回申請應付參與經紀商的任何金額中作出抵銷及扣減)。詳情請參閱「費用及開支」一節。
下圖簡要說明支付人民幣的現金贖回申請的過程:
參與經紀商的客戶
9. 贖回款項
1. 作出指示
2. 向登記處遞交贖回申請(副本抄送基金經理)
基金經理
參與經紀商
3. 基金經理指示出售金條
8. 以人民幣支付贖回款項
受託人/登記處
人民幣
掉期對手
7. 掉期
6. 黃金交易商以美元支付金條
美元
託管人
黃金交易商的非分
配賬戶
基金的非分配賬戶
4. 指示託管人將金條存入黃金交易商(向黃金交易商出售金條)
5. 轉移金條+
金條的流向 現金/訊息流向
+託管人須承擔在其處所內代表基金保管的金條的風險。在非分配賬戶之間存入金條及從託管人內的分配賬戶轉移金條將不改變該
等責任。金條的所有權乃於金條由基金的分配賬戶轉至基金的非分配賬戶時轉移(沒有顯示)。於第 5 個程序後,於金條中的任何權益由基金轉移至黃金交易商。
下圖簡要說明交付金條的實物黃金贖回申請的過程:
參與經紀商的客戶
2. 向登記處遞交贖回申請(副本抄送基金經理)
基金經理
1. 作出指示
參與經紀商的代運人
參與經紀商
3. 基金經理指示將予轉移的金條
託管人
參與經紀商的非分
配賬戶
基金的非分配賬戶
8. 代運人按參與經紀商的指示收集及將金條由託管人交付至參與經紀商或其客戶#
6. 確認從基金收取金條
7. 要求託管人向代運人發放金條*
受託人/登記處
4. 指示託管人將金條存入參與經紀商的非分配賬戶
5. 轉移金條+
金條流向 現金/訊息流向
+託管人須承擔在其處所內代表基金保管的金條的風險。在非分配賬戶之間存入金條及從託管人內的分配賬戶轉移金條將不
改變該等責任。金條的所有權乃於金條由基金的分配賬戶轉至基金的非分配賬戶時轉移(沒有顯示)。於第 5 個程序後,於金條中的所有權由基金轉移至參與經紀商。
* 第 7 及第 8 個程序假設參與經紀商已與其客戶協定以向客戶交付金條的方式支付結算款項。(參與經紀商亦可與其客戶協定出售金條,然後以現金支付結算款項)。第 8 個程序以後的時間須視乎參與經紀商與其客戶之間協定的交付日期。
# 於第 8 個程序後風險將由託管人轉移至代運人(作為參與經紀商的代理人)、參與經紀商及/或其客戶。
取消贖回申請指示
概不會就任何贖回申請向任何參與經紀商在託管人處的非分配賬戶存入金條及(除非基金經理同意)不會支付任何現金,除非贖回申請涉及的基金單位已根據運作指引在有關的限期前交付以供贖回,惟基金經理可酌情按其可能根據運作指引釐定的該等條款和條件將結算期予以延期。若不根據上述條文交付贖回申請所涉及的基金單位以供贖回,則:
(a) 該等贖回申請的交易費仍須視為到期應付(儘管贖回申請須被視為從未作出),而且交易費一經收訖,將撥歸受託人及╱或服務代理;
(b) 受託人可以受託人或登記處的名義向參與經紀商收取取消申請費用(詳情請參閱「費用及開支」一節);
(c) 取消贖回基金單位不會導致基金先前的估值須重新評估或無效;及
(d) 基金經理可酌情要求參與經紀商為基金的利益就每個被取消的基金單位向受託人支付取消補 償,金額(如有)為每個該等基金單位的贖回價值,低於倘參與經紀商於基金經理能夠購回任何替代投資的實際日期根據信託契據的條款作出增設申請時適用於每個該等基金單位的發行價
的該部分金額,連同基金經理合理釐定為代表因任何該等取消令基金所產生的任何費用、徵費、支出及損失的該其他金額。
暫停增設及贖回
於基金經理暫時終止增設或贖回權利的任何期間內,不得增設或贖回基金單位。
基金經理可在通知受託人(及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經諮詢參與經紀商)後,隨時酌情決定於下列期間暫時終止參與經紀商增設或贖回基金單位的權利及/或就任何增設申請或贖回申請延遲支付任何款項及/或交付金條︰
(a) 倫敦金銀市場關閉的任何期間;或
(b) 倫敦金銀市場買賣受到限制或暫停的任何期間;或
(c) 基金經理認為結算服務中斷的任何期間;或
(d) 存在任何情況導致基金經理認為無法正常或在不損害基金單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交付或購買黃金或出售基金當時項下的黃金;或
(e) LBMA上午黃金價未有公佈或提供的任何期間;或
(f) 託管人無法管理持有基金的金條的安全金庫設施的任何期間;或
(g) 基金經理認為,中國境外持有的人民幣的買賣及結算遭中斷的任何期間。
(h) 通常用以釐定基金資產淨值的方法出現問題,或基金經理認為基金當時項下黃金或其他資產的價值因任何其他原因而無法合理、迅速及公正地確定。
(i) 在香港聯交所買賣或結算基金單位受到限制或被暫停的任何期間。
暫停將持續有效,直至(i)基金經理宣佈暫停結束;或(ii)在(1)導致暫停的情況不再存在及(2)並無存在准許暫停的其他情況的首個營業日後的該營業日(以較早發生者爲準)。
基金經理於暫停後須通知證監會並於暫停後公佈及於暫停期間內每月最少一次在基金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或其決定的該等其他渠道公佈暫停的通知。
對於在暫停期間收到(且並無另行撤回)的任何增設申請或任何贖回申請,基金經理將視之為於暫停終止後隨即收到。任何增設或贖回的結算期可按照相等於暫停期間的長度予以延長。任何未完成的結算須於該等暫停終止後在合理範圍內盡快予以完成。
參與經紀商可於宣佈暫停後並在終止有關暫停之前,隨時透過向基金經理發出書面通知後撤回任何增設申請或贖回申請,而基金經理須指示受託人償還任何現金款額(扣除所有相關成本後及不計利息)及指示託管人向參與交易商的賬戶轉回任何金條(如適合)。
派息政策
基金經理無意就基金支付或作出任何分派或股息。
交易所上市及買賣(二手市場)
基金單位由2012年2月14日開始於香港聯交所買賣。
於本章程刊發日期,基金單位概無於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及買賣,亦無正申請批准基金單位在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及買賣,惟日後可能會申請基金單位於一家或多家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
基金單位將以每手100個基金單位在香港聯交所以人民幣進行買賣。
基金單位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目的,是為使投資者可一般透過經紀/證券商於二手市場以較其於一手市場增設及/或贖回基金單位為少的數量買賣基金單位。
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基金單位的市價未必反映每基金單位的資產淨值。在香港聯交所進行基金單位之任何交易須支付慣常與透過香港聯交所買賣及交收有關的經紀佣金。無法保證基金單位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後會維持其上市地位。
基金經理預期基金單位最少會有一名莊家為其維持市場運作。莊家的責任大致上包括於香港聯交所就買盤及賣盤作報價,從而提供流通量。
基金單位可向莊家購買或透過莊家出售,惟現時無法保證市場作價的水平。在維持基金單位的市場時,莊家會因其買入及沽出基金單位的價格差額而錄得盈利或虧損,而這可能取決於莊家所能買入金條的買賣價差額。莊家可保留其賺取的任何溢利,且毋須就其賺取的溢利向信託作出匯報。
投資者如有意於二手市場買賣基金單位,應聯絡其經紀。在挑選股票經紀或託管人以於香港聯交所買賣基金單位時,投資者務請不時向該等股票經紀或託管人查詢後等是否合資格買賣人民幣證券。如投資者擬以人民幣支票支付相關的經紀佣金、證監會交易徴費及香港聯交所交易費,其將需已開立人民幣銀行賬戶。
基金單位已獲香港結算接納為合資格證券,自基金單位在香港聯交所開始買賣當日可於中央結算系統內寄存、結算及交收。香港聯交所參與者間於香港聯交所進行的交易須於任何交易日後的第二個結算日在中央結算系統進行交收。在中央結算系統進行的所有活動均須遵守不時生效的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及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序規則。
倘基金單位在香港聯交所停牌或在香港聯交所的買賣整體上暫停,則將無二手市場可供買賣基金單位。在該情況下基金經理將根據相關的香港聯交所規則作出公佈。
釐定資產淨值
計算資產淨值
基金的資產淨值將由受託人根據信託契據的條款,在各個估值時刻透過評估基金的資產並扣除基金的負債後釐定。
一般而言,基金將只持有金條及若干現金以應付其開支。下文載列基金所持有資產的估值方法概要︰
(a) 任何可交付或已交付予基金的金條將以xx盎司為純重單位計量,並將按LBMA上午黃金價估值;
(b) 除非管理人認為其他方法更為適合,否則在任何市場報價、上市、交易或買賣的證券(包括 ETF),均應參照基金經理認為的正式收市價估值,或在未有正式收市價的情況下,則參照基金經理認為在有關情況下可提供公平標準的市場最後交易價估值,惟(i)倘證券在多於一個市場上報價或上市,基金經理應採用其認為屬為該證券提供主要市場的市場所報的價格;(ii)倘於有關時間未能取得該市場的報價,證券的價值須由基金經理可能就有關投資在市場作價的目的而委任的公司或機構核證;(iii)須計入附息證券的累計利息,除非報價或上市價已包括有關利息;及(iv)基金經理及受託人有權採用及依賴來自彼等不時決定的來源的電子價格資料,即使所採用的價格並非正式收市價或最後交易價(視乎情況而定);
(c) 現金及存款應按面值(連同累計利息)估值,除非基金經理認為須作出任何調整以反映其價值則作別論;
(d) 儘管有上述規定,惟倘基金經理經考慮有關情況後,認為有必要作出調整以公平反映任何投資的價值,則可(經諮詢受託人後)就該投資的價值作出調整;
(e) 經基金經理事先同意後,受託人將按其認為適當的匯率進行貨幣兌換;及
(f) 外匯掉期及非融資資產掉期的價值將釐定為該等掉期的按市價計值的價值(由掉期有關的計價代理提供),惟受託人(或由受託人委任的該獨立計價代理或估值師)有權重新計算該價值,及基金經理在得到受託人批准下,有權對該價值作出其認為就反映公平價值而言必要的該等調整。應基金經理的要求,非融資資產掉期的有關計價代理將提供估值模型及支持資料予受託人及/或基金經理以供核實該等所報的掉期價值。在任何情況下,受託人及/或基金經理亦須最低限度每週核查由有關的計價代理提供的外匯掉期及非融資資產掉期估值。
投資者應閱覽信託契據內有關資產估值的具體條文。暫停計算資產淨值
基金經理在通知受託人後,可宣佈於以下任何整段或部分期間暫停釐定基金的資產淨值:
(a) 存在阻止正常出售基金所持有金條或其他資產的任何情況;或
(b) 通常用以釐定基金資產淨值或每基金單位資產淨值的方法出現問題,或基金經理認為基金內的
金條或其他資產的價值因任何其他原因而無法合理、迅速及公正地確定;或
(c) 基金經理認為存在某些情況導致無法在合理範圍下變現為基金利益持有或訂約的金條或其他資產,或無法在不會嚴重損害基金單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變現該等金條或其他資產;或
(d) 變現或支付基金的金條或其他資產或增設或贖回基金單位將會或可能涉及的資金的匯入、付款或匯出有所延誤,或基金經理認為無法迅速或以正常匯率進行;或
(e) 贖回或增設基金單位的權利被暫時終止。
任何暫停將於宣佈後生效,且其後亦不會釐定基金的資產淨值,直至於(i)基金經理宣佈結束暫停;或(ii)(1)導致暫停的情況不再存在及(2)並無存在准許暫停的其他情況的首個營業日(以較早發生者為準)當日終止暫停為止。
基金經理於暫停後須通知證監會及在基金的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或其決定的該等其他出版物公佈暫停的通知,並於暫停期間內每月最少發佈一次。
於暫停釐定資產淨值期間不會發行或贖回基金單位。基金單位的發行價及贖回價值
參與經紀商的增設及贖回按遠期價格基準處理。換言之,發行價及贖回價值各自基於各交易日結束時於估值時刻計算的資產淨值。
每基金單位於任何交易日的發行價為基金資產淨值除以已發行基金單位總數(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四個小數位,0.00005或以上進位計算)。
每基金單位於某一交易日的贖回價值將按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已發行基金單位總數計算(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四個小數位,0.00005或以上進位計算)。
因任何四捨五入調整而產生的利益將撥歸基金所有。
發行價及贖回價值(或基金單位的最新資產淨值)將於基金的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登載或於基金經理決定的渠道內刊登。
發行價或贖回價值概無計及參與經紀商應付的稅項及費用、交易費或其他費用。
費用及開支
下表載列於本章程刊發日期適用於投資於基金的各種費用及開支水平。
(a) 參與經紀商於增設及贖回基金單位時應付的費用及開支 金額
交易費 每項申請人民幣12,500元6
取消申請費用 每項申請人民幣8,500元7
延期費 每項申請人民幣8,500元8
印花稅 無
受託人或基金經理就增設或贖回產生的所有其他稅項及費用 按適用
(b) 投資者應付的費用及開支 金額
(i) 參與經紀商的客戶就增設及贖回向參與經紀商提出現金或實物黃金申請應付的費用
參與經紀商施加的費用及收費 由有關參與經紀商釐定的金額9
(ii) 所有投資者就於香港聯交所買賣基金單位應付的費用
經紀佣金 市場收費
證監會交易徵費 0.0027%10
香港聯交所交易費 0.005%11
印花稅 無
(c) 基金應付的費用及開支 (見下文的進一步披露)
6 就實物黃金增設或贖回申請應付予受託人的款項為人民幣 12,500 元。另外須就每項記賬存入或提取支付
1,000 港元予服務代理。
7 受託人可就已取消的每項增設或贖回申請以受託人或登記處的名義向參與經紀商收取取消申請費用。
8 延期費於基金經理每次批准參與經紀商就增設申請或贖回申請提出的延期結算請求時向受託人支付。
9 參與經紀商可酌情上調或豁免其費用水平。相關參與經紀商可應要求提供有關該等費用及收費的資料。
10 證監會交易徵費為基金單位成交價的 0.0027%,須由買家及賣家各自支付。
11 香港聯交所交易費為基金單位成交價的 0.005%,須由買家及賣家各自支付。
不應向並無牌照或並無登記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項下第1類受規管活動或在並無就此獲得牌照或作出登記的情況下不得收取有關款項的任何香港人士支付款項。
基金應付的費用及開支管理費
基金經理有權收取最高達基金資產淨值每年1.0%的管理費。現時管理費每年為基金資產淨值的
0.15%,管理費將每日累計及於每個交易日計算,並於每月月底支付。該費用將從信託基金中撥付。受託人及登記處費用
受託人有權收取最高達基金資產淨值每年1.0%的受託人及登記處費用。目前的受託人及登記處費用每年為基金資產淨值的0.12%(首十八個月不得低於每月人民幣30,000元及其後不得低於每月人民幣65,000元),受託人及登記處費用每日累計及於每個交易日計算,並於每月月底支付。受託人亦有權收取每年人民幣21,000元的服務費(此等費用按日累計及於每季季末支付),以及就每次估算資產淨值(於正常交易日估值時刻進行的估值除外)收取特別估值費人民幣3,500元。該等費用將從信託基金中撥付。
受託人亦可自信託基金獲償付其產生的一切實付費用。託管人費用
託管人有權自基金收取託管費用。現時託管費用每年最高達基金資產淨值的0.10%,為每日累計及於每個交易日計算,並於每月月底支付。該費用將從信託基金中撥付。此外,託管人有權從信託基金收取若干手續及包裝費(如適用)。
服務代理費用
受託人(代表基金)將從基金中支付服務代理就擔任服務代理一職收取的所有其他費用。基金經理將從信託基金中向服務代理支付5,000港元的每月對賬費用。
掉期對手費
掉期對手有權從其與基金之間的掉期交易收取價差收入。此乃屬於基金的間接成本,因為此等成本內含於掉期的價值內。並無根據掉期的條款存在基金應付的其他費用。
推廣開支
基金將不負責支付任何推廣開支,包括任何銷售代理人所產生的開支,而該等銷售代理人向其投資基金的客戶徵收的任何費用將不會從信託基金中撥付(不論全部或部分)。
其他開支
基金將承擔信託行政管理的一切營運成本,包括但不限於印花稅及其他稅項、政府徵費、經紀佣金、
佣金、兌換費及佣金、銀行收費、保險費及就購買、持有及變現任何黃金(包括金條)或任何款項、存款或借貸的其他應付費用及開支、其法律顧問、核數師及其他專業人士的費用及開支、LBMA諮詢或其他費用(包括LBMA上午黃金價有關的牌照費(如有))、有關維持基金單位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地位及維持信託及基金於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被認可的費用、其任何服務提供商代信託及基金產生的任何適當開銷或實付費用、召開基金單位持有人會議、印刷及分派與信託及基金有關的發售文件、通告、年度財務報告及中期財務報告、賬目及其他通函所產生的開支,以及公佈基金單位價格的開支。
設立費用
設立信託(包括基金)的費用及編製本章程的費用、成立開支、尋求及取得上市及證監會認可的費用,以及所有初期法律及印刷費用,將由基金承擔。 此等費用估計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如向基金收取此等費用,將於基金的首個財政年度予以攤銷。
費用的增加
應付基金經理及受託人的費用可於向基金單位持有人發出一個月通知後調升,惟不得高於信託契據所載的最高費率。
風險因素
投資於基金涉及多種風險。每項風險均有可能影響基金單位的資產淨值、收益、總回報及買賣價。有意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定前,應就本身作為投資者的整體財務狀況、投資目的、知識及經驗,審慎評估投資於基金的利弊和風險。有意投資者須注意,是否作出投資的決定權在彼等。有意投資者如對基金是否適合彼等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其等的投資顧問及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概無法保證基金將能達致其投資目標。有意投資者除非已完全明白及願意承受基金的相關投資涉及的各種風險,並且有所需的財務資源以承擔已投資的資金的重大甚至全盤損失,否則不應投資於基金。
此外,有意投資者應避免過份投資於任何單一種類的投資(即其佔整體投資組合的比重),包括建議於基金中作出的任何投資,以避免投資組合過於承受任何特定投資風險。
下文的風險因素為投資於基金有關的一般風險,有意投資者在投資於基金前應考慮本章程所載的資料。雖然基金經理相信該等風險因素與基金有關及目前適用於基金,有意投資者不應純粹依賴此等風險因素而投資於基金。在作出是否投資於基金的任何決定前,可能需要考慮在相關情況下適用於特定投資者的各種其他風險或因當時的政治、經濟、社會及其他狀況而產生的考慮因素。
與黃金有關的風險因素
基金的投資目標為提供與LBMA上午黃金價表現緊密相關的以人民幣計值的投資回報(未扣除費用和開支)。由於LBMA上午黃金價為黃金的價格,投資於基金將涉及以下有關黃金的風險因素:
LBMA上午黃金價風險。由於LBMA上午黃金價乃以美元報價,基金單位的價值將受黃金的美元價格變動影響。基金單位乃以人民幣計值,故人民幣兌美元匯率變動亦會影響資產淨值。雖然基金經理將透過訂立本章程所載的外匯掉期及非融資資產掉期交易,尋求將基金的外匯風險盡量降低,概不保證人民幣兌美元的匯率的變動不會對基金造成不利影響。如果基金單位持有人以另一種貨幣為名下的基金單位估值,則該價值將受人民幣兌該其他貨幣的匯率變動影響。概不保證黃金的人民幣或美元計價的價值長遠將得以維持。特別是,黃金價格可能大幅波動,並且受多個基金經理或受託人控制範圍以外的因素所影響,當中包括:
(a) 全球或地區政治、經濟或財政事件及狀況;
(b) 投資者對未來通脹率的預期及全球股市、金融及物業市場走勢的預期;
(c) 全球黃金供求,其受諸如礦區生產及黃金生產商的浄遠期出售活動、央行的買賣、珠寶需求及再循環珠寶供應、浄投資需求及工業需求(不計循環再用)等多個因素影響;及
(d) 對沖基金、商品基金及其他投機者的投資及交易活動。
其他黃金投資方法造成的競爭的風險。基金與其他金融工具競爭,包括由黃金行業公司發行的傳統債務及權益證券,以及其他以黃金擔保或與黃金掛鈎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及證券、黃金的直接投資及類似基金的投資工具。市場及財政狀況,以及其他非基金經理及受託人所能控制的狀況,均可能令其他金融工具投資或直接投資黃金更具吸引力,因而局限了基金單位的市場,並減少基金單位在香港聯交所的流通性。
危機事件可能觸發大規模拋售黃金的風險。在危機時期,黃金可能會出現大規模恐慌性拋售,因而可能會對黃金價格帶來短期負面影響,並對基金單位的投資產生不利影嚮。舉例而言,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導致個人投資者大量拋售黃金,令黃金價格受壓。日後的危機可能會損害黃金價格表現,繼而會對基金單位投資造成不利影響。
官方大量出售黃金的風險。官方包括買賣及持有黃金作為其部分儲備資產的央行、其他政府機關及多邊機構。官方持有大量黃金,當中大多數為靜態持有,即存放於金庫而不會作買賣、租賃或交換或以其他方式在公開市場調動。多間央行已在過去 10 年出售其部分黃金,以致官方在整體上成為
公開市場的淨供應商。自 1999 年以來,絕大部分銷售均根據央行黃金協議的條款統籌進行,根據
該協議,全球其中 15 間主要央行(包括歐洲央行)同意限制其於市場上的黃金出售及借貸水平。
雖然央行黃金協議兩次獲續期五年(即於 2019 年 9 月 26 日到期),但該協議於 2019 年到期後可能不會獲再次續訂。倘若日後的經濟、政治或社會狀況或壓力令官方成員必須一次性或以非協調方式變賣其黃金資產,則黃金需求可能不足以吸納市場上突然激增的黃金供應量。故此,黃金價格可能會大幅下跌,進而對基金單位投資造成不利影響。
LBMA 黃金價格的定價過程的風險。LBMA 上午黃金價為於 2015 年 3 月 20 日推出的一項基準,並取代過時的黃金定盤價。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對於定盤過程或因而訂定的價格並無任何控制或監督。LBMA 黃金價格由 IBA 計算,IBA 為一間總部設在倫敦的私人公司,獲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批准及受其監管。此外, LBMA 黃金價格由 Precious Metals Limited(為 LBMA 全資擁有的子公司)擁有。雖然 LBMA 的大多數會員機構就其在自身各項業務過程中可能從事的特定受規管活動而言均會持有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給予的牌照,但 LBMA 本身不受任何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或規管。LBMA 黃金價格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受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監管。
LBMA 黃金價格將來的修訂的風險。LBMA 上午黃金價於 2015 年 3 月 20 日推出,且可能會於將來進一步發展,包括額外競價參與者或透過修訂訂單可對盤去釐定 LBMA 上午黃金價的限額。倘任何該等將來的修訂對 LBMA 上午黃金價造成重大影響,則在該程度上可導致基金資產淨值受到不利影響。
其他與 LBMA 上午黃金價有關的風險。LBMA 上午黃金價(基金對持有的黃金依此定價)的計算過程並不精準。其基礎是以一個將競價過程中參與者及其客戶出售相關黃金的訂單與競價過程中參與者及其客戶以特定價格購買黃金的訂單相互對盤的過程。因此,LBMA 上午黃金價並不旨在反映市場上黃金的每一買家或賣家,亦不旨在為黃金設定一個在該具體日子或時間所有買賣訂單均予採用的確切價格。競價過程中通過參與者下達的所有買賣訂單將依照所釐定的 LBMA 上午黃金價
執行(在競價過程中,可撤銷、增加或減少買賣訂單)。
此外,如果 LBMA 上午黃金價中斷,基金經理可於咨詢受託人後,尋求證監會事先批准將 LBMA 上午黃金價替換為另一與 LBMA 上午黃金價目標相似的基準。如果基金經理和受託人未在合理期間內同意可獲證監會接納的合適替換基準,基金經理可酌情決定終止基金。基金一經終止,根據信託契據所分派的款額可能少於基金單位持有人所投資的本金,投資者可能蒙受損失。
就先前的倫敦黃金定價的監管行動/調查及訴訟可能影響市場對 LBMA 黃金價格的信心。在使用各種金融基準及指數作為市場交易的價格設定機制(包括先前的倫敦黃金定價)越來越受關注後,倫敦黃金市場定價有限公司決定停止先前的黃金定價作為黃金定價基準。過去設定黃金價格的方法一直受到仍未解決的訴訟和監管調查。在過去兩年之間,電子拍賣方法取代了設定黃金價格的歷史非電子拍賣方法。但是,倘市場認為黃金價格容易受到蓄意干擾,或倘 LBMA 上午黃金價未能獲得市場的信心,則黃金投資者及交易商的行為或會反映此缺乏信心的情況,並可能對黃金價格及因而對基金單位的價值造成負面的影響。
LBMA 黃金價格的競價過程的風險。 雖然預期設定 LBMA 上午黃金價的競價過程將會為具透明度及可審核的過程,及將依照適用的基準規則,但對於以下各項並無保證:參與者在參與競價時不會有失偏頗或受到其自身目的之影響,或者競價不會受到操縱,從而導致所定價格可能並不反映公平價值的情況。此外,釐定 LBMA 上午黃金價的競價過程的運作取決於 IBA 及 LBMA 及彼等適用系統的持續運作。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對於 LBMA 上午黃金價的競價過程或 IBA 及 LBMA 的運作及系統並無任何控制或監督。
人民幣相關的風險因素
雖然 LBMA 上午黃金價以美元報價,基金是以人民幣計值的。因此,基金將承受以下與人民幣有關的風險因素:
人民幣外匯/對沖風險。基金及基金單位資產淨值以人民幣計值,並基於現行適用的境外人民幣兌美元的匯率,基金的投資表現亦以人民幣計算。然而,LBMA 上午黃金價及其表現乃以美元報價。由於基金的計值貨幣與其持有的資產的計值貨幣不同,因此,基金承受外匯風險。雖然基金經理將尋求減低美元與人民幣之間的外匯波動的影響,以使人民幣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將按美元計值的 LBMA 上午黃金價相若的升跌百分比上升及下跌,概不保證所有該等外匯風險可以全部被抵銷(例如由於對沖策略可能不足夠或由於該等波動的對沖成本)。主要以港元或人民幣(基金單位的計值貨幣)以外的貨幣作為資產與負債的計值貨幣的投資者,應考慮因該等貨幣與人民幣之間的價值波動產生的潛在損失風險。概不保證人民幣兌港元或任何其他貨幣將會升值或貶值。如人民幣升值,投資者可能就人民幣而言享受收益,但當其將資金兌回港元(或其他貨幣)則會蒙受損失,倘人民幣貶值,反之亦然。
中國外匯管制的風險。謹請注意,人民幣現時並非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受中國政府施行的外匯管制政策及匯款限制所規限。自 1994 年起,人民幣兌美元乃按人民銀行制定的匯率進行兌換,該匯率
每日按前一日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匯率訂立。於 2005 年 7 月 21 日,中國政府引入有管理浮動匯率機制,容許人民幣的價值根據市場供求及經參考一籃子貨幣在規定區間內波動。此外,銀行間現
匯市場亦引入莊家機制。於 2008 年 7 月,中國宣佈進一步改革匯率機制為基於市場供求的有管理
浮動機制。鑑於國內及海外經濟發展,人民銀行於 2010 年 6 月決定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機制,
以提升人民幣匯率的靈活性。於 2012 年 4 月,人民銀行決定採取進一步措施增加人民幣匯率的靈
活性,將每日交易區間由+/- 0.5%擴大至+/-1%。 從 2015 年 8 月 11 日起,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參考上日銀行間外匯市場收盤匯率訂立(而非上日早上的官方定價)。然而,謹請注意,中國政府的匯率管制及匯款限制政策或會改變,而任何該等改變均可能對子基金造成不利影響。無法保證人民幣兌美元或任何其他外幣的匯率將不會於未來大幅波動。
資本賬目下的外匯交易,包括償還以外幣計值的債務的本金,目前繼續受制於重大的外匯管制,並須獲外管局批准。另一方面,現有的中國外匯規例已大大地減少經常賬下的交易的政府外匯管制,包括與外匯交易有關的交易及服務以及支付股息。然而,基金經理不能預測中國政府是否將會繼續其現有的外匯政策或中國政府將何時容許人民幣自由兌換為外幣。
人民幣匯率未來波動的風險。人民幣匯率由2005年7月21日起停止與美元掛鈎,令人民幣匯率制度更具彈性。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獲人民銀行授權)於每個營業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公佈人民幣兌美元、歐元、日圓、英鎊及港元的中間平價指數,該指數將為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交易及銀行場外交易的每日中間平價指數。人民幣兌上述貨幣的匯率在該中間平價指數範圍以上或以下波動。從2015年8月11日起,人民銀行將美元匯率中間價機制調整為更市場化的機制,參考上日銀行間外匯市場收盤匯率訂立匯率中間價。由於匯率主要受市場力量牽動,人民幣兌其他貨幣,包括美元及港元的匯率易受基於外部因素的變動影響。不保證日後該等兌美元、港元或其他貨幣的匯率將不會大幅波動。由1994年至2005年7月,人民幣兌美元及港元的匯率相對穩定。由2005年7月起,人民幣開始加速升值。雖然中國政府不斷重申維持人民幣穩定性的意向,惟其可能推出措施(例如削減出口退稅率)以回應中國的貿易夥伴的關注。因此,人民幣將進一步加速升值的可能性不能被抹煞。另一方面,概不保證人民幣將不會貶值。
境外人民幣(「境外人民幣」)市場風險。境內人民幣(「境內人民幣」)是中國的唯一官方貨幣,用於中國的個人、國家及企業之間的所有金融交易。香港是首個中國以外獲准累積人民幣存款的司法權區。自2010年6月起,境外人民幣(「境外人民幣」)可正式買賣,並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與人民銀行共同監管。雖然境內人民幣及境外人民幣都代表人民幣,彼此之間在不同及分開的市場上進行交易。兩個人民幣市場獨立地運作,彼此之間的流動受高度限制。雖然境外人民幣為境內人民幣的代表,彼此之間的匯率不一定相同,變動的方向亦可能有所不同。此乃由於二者在分開的司法權區內運行,面對各自獨立的供求環境,因此為分開但相關的貨幣市場。
然而,中國境外的人民幣計值金融資產目前的規模有限。截至2016年6月30日,獲認可在香港從事人民幣銀行業務的機構持有的人民幣(境外人民幣)存款總額約為人民幣7,120億元。此外,香港金融管理局並要求參與認可機構維持其人民幣總額(現金及存於人民幣清算行的結算賬戶結餘)在不少於其人民幣存款25%的水平,進一步限制了參與認可機構可動用作為向客戶提供兌換服務的人民幣供應量。人民幣業務參與銀行並不直接從人民銀行獲得人民幣流通量支持。人民幣清算行只從人民銀行獲得境內流通量支持(受人民銀行施加的年度及季度配額限制)以清算參與銀行有限種類交易的未平倉盤,包括為企業及個人客戶的跨境貿易結算提供兌換服務所產生的未平倉盤。人民幣清算行無責任為參與銀行因其他外匯交易或兌換服務產生的任何未平倉盤提供清算,有關的參與銀行
將需要從境外市場獲取人民幣以清算該等倉盤。雖然預期境外人民幣市場的深度和規模將繼續增長,惟其增長須受中國在外匯方面的法律及法規施加的諸多限制規限。不保證未來不會頒行新的中國規例,或香港銀行與人民銀行之間的相關清算協議將不會被終止或被修改,從而對境外人民幣的供應造成限制。中國境外有限的人民幣供應可能影響投資者買賣基金基金單位的能力,從而影響基金單位於香港聯交所的流通性及交易價格。倘基金經理有需要在境外市場獲取人民幣,概不保證其將可按可接納的條款獲得該等人民幣,甚至可能無法獲得任何人民幣。
境外人民幣(「境外人民幣」)匯款風險。人民幣目前並不可自由兌換。xxxxxxxxxxxxx外幣之間的兌換,雖然多年來中國政府已對經常賬下的日常外匯交易的管制作出重大放寬。香港的參與銀行獲准在2009年7月推出的試點計劃下從事人民幣貿易交易的結算。這屬於經常賬下的活動。於2010年6月,該試點計劃擴展至中國二十個省市,讓人民幣貿易及其他經常賬項目的結算得以在全球所有國家進行。於2011年2月25日,商務部頒行《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務部通知」)。商務部通知訂明,如外國投資者擬以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人民幣或其從中國境外合法取得的人民幣在中國作出投資(不論透過成立新企、增加一家現有企業的註冊資本、收購一家境內企業或提供借貸融資),必須取得商務部的事先書面同意。雖然商務部通知明確列出外國投資者將人民幣匯返中國必須取得商務部的事先書面同意,該外國投資者亦可能被要求須就資本賬項目下的交易取得其他中國監管機構的批准,例如人民銀行及外管局。由於人民銀行及外管局並無頒行有關將人民幣匯款至中國以供結算資本賬項目的任何特定規例,外國投資者或只能為資本賬項目的目的,例如股東貸款或注資項目,按逐個個案基準獲相關機構授出的特定批准,將境外人民幣匯款至中國。概不保證中國政府日後將繼續逐步放寬對跨境人民幣匯款的管制、2009年7月推出的試點計劃(於2010年6月經擴展)將不會被終止,或日後將不會推行限制或取消將人民幣匯款匯進匯出中國的新的中國規例。該等事件將對基金的營運有嚴重不利影響,包括限制基金贖回及以人民幣支付贖回價值,以及參與經紀商以現金增設或贖回及以人民幣為相關客戶結算的能力。此外,該等限制將可導致基金單位按較每基金單位資產淨值有重大折讓的價格於香港聯交所買賣。
人民幣相關的掉期風險。基金將訂立與人民幣相關的外匯掉期,以方便投資於以美元出售的金條中,連同非融資資產掉期,用以管理及對沖美元兌人民幣的匯率變動。上述兩種掉期均為衍生工具。衍生工具為一份金融合約或工具,其價值須視乎或源自相關資產(例如一種貨幣)的價值。衍生工具有高度的價格波動性,並可能會出現偶然的急速及重大變動。與傳統的投資,例如證券等比較,衍生工具可能對利率變動或市價突然波動更為敏感。此外,很多衍生工具,包括基金訂立的掉期,並不在證券交易所上買賣。因此,如基金從事涉及衍生工具的交易,則須承受基金與之訂立交易的對手無法或拒絕履行該等合同的風險,這亦將使基金承受額外的流通性風險。如果與基金進行交易的掉期對手終止市場作價或報價,基金可能無法進行交易或對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這可能對其表現產生不利影響。此等風險亦受場外衍生工具市場一般不受政府部門規管及此等市場的參與者毋需為其所買賣的合約提供持續的市場所影響。
使用此等掉期可能使基金承受若干額外的風險,包括:
(a) 信貸風險(因掉期對手未能履行其於其中一種或同時兩種掉期下的財務責任而引致損失的可能性所帶來的風險);
(b) 市場風險(金融資產價格的不利變動);
(c) 法律風險(一項交易的特點或一名訂約方訂立交易的法律能力可能使金融合約不能依法執行,並且掉期對手的無法償債或破產可優先於其他可依法執行的合約權利);
(d) 營運風險(不足夠的控制、程序缺失、人為錯誤、系統故障或欺詐);
(e) 文件風險(因掉期的文件缺失而導致損失的風險);
(f) 系統風險(一家機構遇到財困或重大的市場中斷將對金融制度造成無法控制的財務損害,影響到掉期對手的營運所帶來的風險);
(h) 集中風險(因緊密相關的風險集中,例如同時在該兩種掉期下面對某一特定實體(如掉期對手)的風險帶來的損失所產生的風險);
(i) 結算風險(基金已履行其於掉期下的責任但未有從掉期對手收到相關價值所面對的風險,反之亦然);及
(j) 替代風險(倘基金經理因任何原因而需要尋覓一名替代或繼任掉期對手所要面對的風險),這可能包括(i)需要按遜於基金現時享有的該等條款訂立掉期;(ii)新的掉期對手信譽較遜;及 (iii)新的掉期對手的收費及相關成本較高。
倘發生任何上述的情況,基金達到其投資目標的能力可能受到損害。
人民幣買賣及結算基金單位的風險。人民幣計值證券的買賣及結算是最近才於香港發展起來,概不保證此一系統沒有問題或不會出現其他流程問題。雖然香港聯交所於 2011 年 3 月、9 月及 10 月推行上市人民幣產品的端對端模擬買賣及交收測試及為香港聯交所的參與者提供試行付款操作,部分股票經紀或沒有參與該等測試活動和試行操作,而對於該等已參與上述測試及試行者,可能並非彼等全部均可成功完成該等測試及試行操作,不保證彼等已準備就緒買賣人民幣計值的證券。投資者須注意,並非所有股票經紀已經準備就緒及可從事基金的基金單位的買賣及結算,因此彼等或未能透過某些證券經紀買賣基金單位。
非人民幣或延遲結算贖回風險。在特殊情況下,倘按基金經理經徵詢受託人後的意見認為,贖回基金單位的人民幣資金的匯款或付款因受託人及基金經理控制以外的法律或監管因素而未能正常地進行,則贖回款項可能被延遲支付或(如在特殊情況下必需)以美元或港元而非人民幣支付(按基金經理經徵詢受託人後釐定的匯率)。因此,存在投資者或未能於因贖回基金單位而透過參與經紀商收取人民幣結算款項(及可能收取美元或港元)或可能延遲收取人民幣結算款項的風險。
託管人相關的風險因素
基金金條的保管與投資於股票及債券的互惠基金/單位信託的一般託管安排不同。因此,投資者須注意以下有關基金的託管安排的風險因素:
在香港以外的託管風險。基金的金條全部由託管人於其位於倫敦安全的金庫(或如需要,在副託管人的金庫內)持有。基金的金條的存取可能因天災(如水災)或人為事件(如恐怖襲擊)而受限制。該等「不可抗力」型事件無法預測且在基金經理及受託人的控制範圍之外。
託管人無力償債的風險。儘管黃金擁有者就託管人持有的未分配黃金並無專屬所有權,但若託管人無力償債,基金的黃金(以已予分配的為限)應歸基金所有。因此,即使託管人資產在發生無力償債情況時可能不足以支付其債權人提出的索償,基金的已分配資產應與託管人本身的資產或其客戶的資產分開持有,並可予以收回,雖然基金可能就處理向其提出的索償產生開支。在分辨於分配賬戶內持有的任何金條時有產生延遲及產生費用的風險。此外,儘管受託人須至少每年一次就基金對託管人進行定期的探訪,基金仍將依賴託管人妥善分配金條。就未分配黃金及/或倘並未完成分配或錯誤地分配,在託管人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基金可能等同該等未分配黃金的無抵押債權人。
遺失、損毀或失竊的風險。由託管人持有基金的部分或全部金條可能要面對遺失、損毀或失竊的風險,該等金條可能並未投購保險。任何此等事件及其他不可預見事件均可對基金的營運造成不利影響,因而對基金單位中的投資造成不利影響。
並無足夠收回黃金的渠道的風險。基金單位持有人根據香港法例對基金、受託人、基金經理及託管人的追索權可能有限。基金本身並無為其黃金投保。託管人將就其業務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酌情投購保險。任何向託管人(或向按託管人的指令持有該等金條的第三方人士)運送的金條必須為符合LBMA頒佈的金銀條可交付規則的條狀或受託人與託管人可能協定的該等其他形式。這亦意味著任何保險保障可能不會支付任何遺失或損毀金條的實際價值。因此,受託人及基金經理無法掌握託管人是否投購保險、所投購的保險的性質或金額,而託管人可能並未就其代基金持有或存入基金的賬戶的金條投購足夠保險。故此,投資者可能會因基金的金條並無投購保險而蒙受損失。
儘管受託人(作為基金的受託人)對基金資產的保管負全責,但所有金條將由託管人保管。受託人與託管人就確立基金的託管安排而訂立的託管協議項下託管人的責任有限。託管人將在合理範圍內盡力審慎地履行其於託管協議下的責任,並對妥當交付予其並由其保管的金條的安全、遺失及損毀負責。然而,倘若託管人乃遵照託管協議行事,則託管人僅須就因其本身於履行職責時的疏忽、欺詐、蓄意違約而直接引致的基金的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在此情況下,託管人的責任將不超出於該等疏忽、欺詐、蓄意違約時的賬戶結餘的市值總額(非分配金條賬戶及分配金條賬戶)。託管人毋須對基金是否因託管人一方的疏忽、欺詐、蓄意違約而導致的任何間接損失、或利潤損失或商譽損失而負責。因此,受託人、基金經理及基金單位持有人於香港法律下的追索權受託管協議的有關條款限制。根據各參與經紀商的非分配金條賬戶協議(託管人與參與經紀商之間所訂立),託管人並無須對任何參與經紀商或基金持有人並非直接因其本身的重大疏忽、欺詐或蓄意違反其於履行該協議下的責任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承擔合約或其他責任,且於任何情況下託管人所承擔之責任不會超出託管人發現該等重大疏忽、欺詐或蓄意違約時參與經紀商的非分配賬戶結餘的市場價值。
此外,託管人將毋須就基於其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原因(包括天災、戰爭或恐怖主義活動),以致其延遲履行或不履行其於分配金條賬戶協議、非分配金條賬戶協議或參與經紀商非分配金條賬戶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而承擔責任。故此,根據英國法律,受託人或基金單位持有人的追索權有限。另外,根據英國普通法,託管人或任何副託管人將毋須就因其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原因導致延
遲履行或不履行其任何託管義務而承擔責任。
黃金可由一名或多名副託管人(由託管人委任)持有,直至運送至託管人在倫敦的金庫處所為止(在合理範圍內盡快)。根據分配金條賬戶協議,除直接因託管人在委任副託管人上存在欺詐、疏忽或未有按真誠行事外,託管人毋須就其副託管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或無力償債承擔責任。託管人及提供金條金庫及結算服務予第三方的LBMA莊家成員已訂立協議,將受成員的金條交收運作的若干規定所規限。如於任何時候託管人與本身亦為LBMA莊家成員的副託管人就受該等規則規限的事宜雙方發生糾紛,而該等糾紛未能解決,則託管人及該LBMA莊家成員須將彼等的不滿呈交另一名雙方同意的而沒有涉及該糾紛的成員,以尋求解決。如並未獲得解決,有關的糾紛將呈予LPMCL的董事考慮。如該等董事未能解決該等糾紛,則該等糾紛將根據倫敦國際仲裁院的規則提交仲裁作出最終解決。 LBMA的規則可能發生變動,而此並非基金所能控制。根據英國法律,受託人不能就有關金條保管造成的損失,向副託管人提出有理據支持的違約申索。倘基金的金條在副託管人保管期間遺失或損毀,基本或未必能向受託人、託管人或副託管人追討損害賠償。
根據分配金條賬戶協議、非分配金條賬戶協議及參與經紀商非分配金條賬戶協議,託管人的義務受英國法律管轄。託管人可與副託管人訂立安排,而該等安排亦可受英國法律管轄。基金是一項香港的單位信託。香港的法院可能難以解釋英國法律、LBMA規則或倫敦保管市場的做法及慣例。基金可能難以或無法於香港對副託管人提出起訴。此外,基金要在海外法院強制執行由香港的法院作出的判決,亦可能有困難、需時及╱或費用xx。
倘基金的金條遺失、損毀、失竊或被銷毀,而此等情況致令一方須對基金承擔責任,該責任方或沒有足夠的財務資源以應付基金的索償。舉例而言,如果發生某一遺失事件,基金可能只能向託管人或一名或以上的副託管人,或在可識別情況下,向其他第三方責任方(例如竊匪或恐怖分子)追討,惟任何該等人士可能並無財政資源(包括責任保險保障)以支付基金的有效索償。
根據託管協議,基金單位持有人或任何參與經紀商均無權向託管人或任何副託管人提出受託人申索;託管協議項下的申索只可由受託人代表基金提出。
所分配的黃金或非金條的風險。受託人或託管人概無獨立確認就增設籃子而分配予基金的黃金的純度。然而,託管人向基金分配的金條必須為符合LBMA頒佈的金銀條可交付規則的條狀,或按受託人與託管人協定的該等其他形式。託管人分配予基金的金條可能與LBMA就結算黃金交易而交付的金塊標準或倫敦可交付標準(基金規定的標準)所規定的純度或重量存在差異。然而,根據託管協議,託管人已與受託人協定,受託人有權要求託管人退換不符合LBMA頒佈的金銀條可交付規則的任何金塊。雖然如此,基金單位可能已在該等黃金下予以發行,如託管人未能履行其責任向基金補償任何不足的金額,則基金可能蒙受損失。
副託管人風險。根據分配金條賬戶協議,託管人同意在其本身的倫敦金庫持有基金的全部黃金,惟已分配至託管人的倫敦金庫以外其他金庫的黃金除外,在此等情況下,託管人同意作出商業上合理的努力,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黃金運送至託管人的倫敦金庫,費用及風險由託管人承擔。然而,這將存在若干期間內基金部分的黃金由一名或多名副託管人(由託管人委任)持有的情況。
託管人目前採用的副託管人包括英倫銀行、Brinks Limited、Via Mat International、G4S及向第三方提供金庫及結算服務的LPMCL交收成員(彼等中的部分使用例如Brinks Limited及Via Mat International)。根據分配金條賬戶協議,託管人須合理審慎地挑選及委任其副託管人,但託管人毋須為副託管人的行為或不作為或無力償債負上責任,除非是直接因託管人在委任副託管人時的欺 詐、疏忽或不按真誠行事而導致的除外。同樣地,該等副託管人可委任進一步副託管人,但託管人就該等副託管人的進一步委任概不負責。此外,受託人可能無權視察任何副託管人的處所,以審查基金的黃金或該副託管人存置的任何記錄。
此外,受託人監察託管人表現的能力可能有限,因根據託管協議,受託人只有有限權利視察託管人的處所,以審查基金的金條及若干由託管人存置的相關記錄。
非分配賬戶風險。作為增設指令的儲備一部分或作為贖回款項的一部分的黃金,將於基金的非分配賬戶內存放一段時間,而在這期間前後則存放於增設或贖回的參與經紀商的參與經紀商非分配賬戶內。於該等期間,基金及參與經紀商(視情況而定)對託管人所持任何特定金條將不享有所有權,並且就於該等非分配賬戶持有的黃金數量而言,其各自將為託管人的無抵押債權人。此外,倘託管人未能及時按正確數量或根據非分配黃金賬戶協議的條款分配基金的黃金,或倘託管人未能按此分隔其代基金持有的黃金,則非分配黃金將不會與託管人的資產分隔開,而倘若託管人無力償債,則就以此方式所持黃金數量而言,基金將為託管人的無抵押債權人。倘若託管人無力償債,託管人的資產可能不足夠支付基金或參與經紀商就其各自的非分配黃金賬戶所持黃金數量而提出的索償。
倘若託管人無力償債,清盤人可尋求凍結於託管人所持全部賬戶(包括基金的分配賬戶)內持有的黃金的存取活動。儘管基金將能申索已獲分配的黃金的所有權,但基金可能就提出該等申索而產生開支,並且如清盤人提出有關申索,則可能會延誤基金單位的增設及贖回。
就增設基金單位分配金條的風險。受託人或基金經理概無獨立確認就增設基金單位而交付予託管人於基金的非分配及分配賬戶內的金條的純度、重量或是否符合倫敦可交付標準。分配予基金並存放於託管人安全金庫的黃金可能與金條所要求的報告的純度或重量存在差異。在此情況下,託管人與受託人協定,受託人有權要求託管人退換不符合 LBMA 頒佈的金銀條可交付規則的任何金塊。然而,如託管人未能履行其責任,則基金可能蒙受損失。
未能委任替任託管人之風險。託管協議並無任何到期日,但受託人或託管人可根據託管協議當中的有關條款終止託管協議。如託管協議被終止,託管人終止擔任為託管人,但與此同時沒有委任替任託管人(須為獲證監會接納的),則基金將不能維持其證監會認可。此外,根據信託契據,如託管人不再能夠提供託管服務,且並未物色到受託人及基金經理均接納的可提供安全金庫的替代供應商(於終止日期後60個營業日內),受託人或基金經理可終止基金。
投資相關的風險因素
除特別是與黃金及人民幣有關的風險因素外,以下風險因素亦適用於基金:
無參與經紀商的贖回的風險。於本章程刊發日期,基金經理已與一名參與經紀商簽訂一份參與協議,使參與經紀商能夠要求增設新基金單位及/或要求贖回現有的基金單位。倘現有參與經紀商於任何時間撤出,且無其他參與經紀商與基金經理簽訂參與協議,新基金單位將無法增設,而基金單位持有人如非同時為參與經紀商,亦將無法要求贖回其所持有的基金單位。
經營歷史及管理經驗有限的風險。基金經理擁有設立及經營大量股票單位信託(但非商品交易所買賣基金)的經驗,特別是實物交易所買賣基金。
黃金交易的風險。就投資者透過參與經紀商以現金贖回而言,如參與經紀商與其投資者客戶協定出售其從基金收取的任何金條,其將依賴該出售金條交易的對手的信用。倘任何對手未能結算該等交易,參與經紀商就出售金條而須向其投資者客戶支付所得款項總額的責任,根據其與進行贖回的投資者客戶所訂協議條款,可能扣減該對手不足的付款額。對於身為參與經紀商客戶的投資者與參與經紀商簽訂的增設或贖回協議,基金概不負責。
信託及基金開支的風險。每個發行在外的基金單位代表基金所持有的金條及其他資產中擁有的零碎而未分割的權益。基金並不產生任何收益,基金須出售金條及/或資產以支付其持續開支。當為該目的出售金條,每個基金單位所代表的金條數量將隨時間逐漸減少。即使發行基金單位以換取向基金額外存入金條亦不會改變這一狀況,因增設基金單位所需的金條數量按比例反映於增設當時流通在外的基金單位代表的金條數量。假設LBMA上午黃金價不變,由於基金單位所代表的金條數量逐漸減少,預期每基金單位的資產淨值相對於金條價格將持續逐漸下跌。投資者務須明白,不論基金單位交易價因應金條價格變動而上升或下跌,基金單位代表的金條數量將出現逐漸減少。
出售基金的黃金以支付開支的風險。基金經理或會按需要出售基金持有的金條或其他資產,以支付基金的開支,而不論當時的黃金價格水平。基金經理不會以主動方式管理基金,亦不會試圖購買或出售黃金以避免受到黃金價格波動的影響或利用黃金價格波動獲利。故此,基金的黃金可能會於金價低企時售出,因而對基金單位價值造成負面影響。
基金終止時間的風險。倘基金根據信託契據的條款被終止(例如基金經理進行清盤),該等終止可能在不利於基金單位持有人之時發生,例如金價低於基金單位持有人買入基金單位時的LBMA上午黃金價。在此情況下,倘作為基金清盤程序的一部分出售基金的金條,則分派予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所得款項將低於在黃金價格較高時出售黃金而可得的款項。
未能達到投資目標的風險。概無法保證能夠達致投資目標。倘若未能達成投資目標及/或LBMA上午黃金價下跌,投資者可能損失其於基金的部分或全部投資。因此,各投資者應周詳考慮投資基金的成本。
黃金市場風險。基金的資產淨值預期會隨著其所持有的金條的市值變動而有所變動。基金單位的價格可能會上下波動。概無法保證基金會達致其投資目標,亦不保證投資者會取得盈利或避免損失(不論是否重大)。基金的資本回報按其持有的金條的資本增值及來自基金的掉期的對沖回報,減去所產生的開支計算。基金的回報或會因該等資本增值(如有)變動而波動。此外,基金將面對與LBMA
上午黃金價相一致的波幅及跌幅。基金的投資者須承受(其中包括)與直接投資於黃金的投資者所面臨的相似風險,雖然交易的性質及投資者的權利有所不同。
被動式投資管理的風險。基金並不會以主動方式管理。因此,基金可能會因LBMA上午黃金價下跌而受到影響。基金投資於黃金,不論其投資是否有利。基金經理不會試圖挑選其他商品或貴金屬或在逆市中採取防禦措施。投資者應注意,由於基金固有的投資性質而導致基金經理不會就市場變動採取對策,這意味著LBMA上午黃金價下降預期會導致基金單位的價值出現相應的跌幅。
營商氛圍的風險。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全球市場正經歷極大的波動。該等波動可能會對LBMA上午黃金價產生不利影響,並繼而影響基金的表現。投資者投資於基金可能會遭受損失。
管理的風險。由於無法保證基金的表現會完全反映LBMA上午黃金價走勢,基金因此須承受管理風險,即基金的投資策略(執行有關策略時會受到若干限制)未必能產生預期回報的風險,導致追蹤誤差可能會因此高於預測的風險。
商品風險。投資於基金(即金條)須承受所有商品固有的風險(包括結算及對手風險)。所持黃金的價值可升可跌。全球市場目前大幅波動且極不穩定,導致風險高於常規水平(包括結算及對手風險)。
追蹤誤差風險。基金的資產淨值不一定完全與LBMA上午黃金價相關聯。基金的費用及開支、與基金持續經營有關的成本、基金進行買賣的頻率及基金收取的人民幣所得款項的規模、美元兌人民幣的外匯對沖、人民幣兌美元匯率的變動、於有關時間的市況、金條價格湊成整數以及監管政策變動等因素,均可能影響基金經理達致緊貼LBMA上午黃金價的能力。基金經理將監察及力求管理該項風險,以盡量減低追蹤誤差。雖然基金經理將促使基金訂立外匯掉期及非融資資產掉期,此等因素(當中大部分在基金經理控制範圍以外)可能令基金的表現偏離LBMA上午黃金價。投資者須注意,由於基金經理控制以外的因素,特別是極端市場波動等情況下,追蹤誤差可能高於基金經理的預期。倘實際的追蹤誤差遠高於基金經理的預期,基金的表現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集中風險。基金集中投資於某一特定商品(即黃金),故基金可能會因與黃金以及黄金生產及銷售有關的行業及市場的表現或事件而受到不利影響。因此,基金將須承受價格波動。基金亦可能更易受任何單一經濟、市場、政治或監管事件的影響。
不分散風險。基金可能比廣泛投資的基金(如全球股票基金)更為波動,因為它易受單一商品(黃金)供求狀況導致的黃金價格波動影嚮。
對手風險。就與基金經理及/或受託人(為基金的利益)訂立涉及基金資產的交易而言,基金承受對手方不根據其協議(例如運作指引)或有關的掉期協議結算一項交易(包括,舉例說,如一名黃金交易商賣方或一名參與經紀商(視乎適用而定)因為黃金交易商賣方或該參與經紀商的信用或流通性問題,或因其無力償債、欺詐或監管制裁而未能交付或指示存入或分配金條),因而令基金蒙受損失的風險。特別是,倘掉期對手無力償債或違約,基金將失去對沖並承受人民幣兌美元的外匯風險。
鑑於掉期將為每日續期,基金經理不預期因該等違約或無力償債而對基金造成的損失會超出基金資產淨值10%。請參閱上文「人民幣相關的掉期風險」一節的風險因素。
將現金寄存於託管機構、銀行或金融機構(「託管機構或存管機構」)或將黃金寄存於託管人亦將帶來對手風險,因為託管機構或存管機構或託管人可能由於信用相關及其他事件(如資不抵債或違約)而無法履行彼等各自的責任。在此情況下,基金可能需為若干交易平倉,並可能在尋求收回基金的金條方面因法庭程序而被拖延數年及遭遇困難。就託管人而言,基金的非分配賬戶於每個營業日營業時間結束時(倫敦時間)持有的金條數量預期不多於430盎司。除非託管人未能履行如此作出分配的責任,基金的大部分金條將應予以分配,因此在託管人無力償債時將得到保障(儘管在此情況下仍可能會延遲獲得交付的基金黃金)。然而,就基金在託管人處的非分配賬戶而言,在託管人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基金將為無抵押債權人。
交易風險。基金的增設/贖回特點乃旨在讓基金單位能夠以接近其資產淨值在香港聯交所進行交 易,然而,倘若增設及贖回中斷,則可能導致交易價格大幅偏離資產淨值。基金單位的二手市場價格將因應資產淨值的變動及於香港聯交所的供求而波動。基金經理無法預測基金單位會否以低於、相等於或高於其資產淨值的價格買賣。然而,由於須按資產淨值增設及贖回基金單位,因此理論上較基金單位的資產淨值出現大幅折讓或溢價的情況應不會長時間持續。惟倘基金經理暫停增設及/或贖回基金的基金單位,則基金經理預期會出現較資產淨值更大幅度的折讓或溢價。
基金單位並無市場的風險。儘管基金單位將於香港聯交所上市,且已委任一名或多名莊家,惟投資者務請注意,基金單位可能並無流通的買賣市場,或該等莊家可能不再履行其責任。此外,概無法保證基金單位的買賣或定價模式與在香港聯交所買賣且以指數為基準的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買賣或定價模式相似。
流通性風險。購買少量基金單位的投資者有意出售基金單位,未必能夠找到其他買家。針對此風險,已委任一名或多名莊家。此外,人民幣的兌換亦存在多項限制。此等因素可能影響可供投資者獲得的人民幣數量用以在香港聯交所投資於基金單位,因此會對基金單位的市場需求造成不利影響。這樣可能影響基金單位在二手市場的流通性及交易價。所以,基金單位持有人可能無法如部分其他在香港上市並以港元計值的股票產品一樣及時地在二手市場出售其基金單位,而交易價可能未能全面反映基金單位的內在價值。
彌償風險。根據信託契據,受託人及基金經理有權獲得彌償。
根據信託契據,倘基金經理或受託人各自並無欺詐、蓄意違約或疏忽行為,則毋須就其按真誠原則作出或遭遇或不作為的任何錯誤或法律問題或任何事宜或事件承擔任何責任。就受託人或基金經理
(視情況而定)因違反信託須負的任何責任,或因任何疏忽、欺詐、違約、違反責任或與其職責有關而須承擔責任的信託而根據任何法律條例須負的任何責任而言,信託契據中概無任何規定致使受託人或基金經理(視情況而定)可獲豁免承擔有關責任或獲得彌償保證。
受託人及基金經理各自有權對其作為受託人或基金經理(視情況而定)而遭受的任何訴訟、費用、
索償、損毀、開支或要求(根據香港法例受託人或基金經理須對基金單位持有人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所產生者除外)獲得彌償,並有權就該等已提起或因其產生的訴訟、費用、索償、損毀、開支或要求或與基金整體或基金或信託的任何部分有關的該等訴訟、費用、索償、損毀、開支或要求,對基金或信託的資產追索補償。
倘基金經理就基金或代表基金與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第三方經紀)訂立任何類型的協議、安排、買賣或交易,而受託人並非有關訂約方,則根據信託契據,基金經理須確保在任何該等協議、安排、買賣或交易中,受託人對第三方擔負的責任於任何時間概不超過受託人有權及能夠從基金的資產提取以作為受託人就其於該買賣或交易項下對第三方的責任償付自身的款項淨額,以便在受託人有權自基金資產提取以作為受託人就其對第三方的責任償付自身的款項淨額減少為零,或基金的財產用盡的情況下,受託人根據該合約、協議或文據對第三方須承擔的一切責任將被取消。
受託人或基金經理如依賴上述賠償權,基金的資產及基金單位的價值將會減少。市場交易相關的風險因素
由於基金是一項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基金須承受以下與市場交易有關的風險因素:
流通量風險。儘管基金單位於香港聯交所上市進行買賣,惟無法保證該等基金單位將會發展出或維持活躍買賣市場。此外,倘組成基金資產的金條的買賣交投淡薄或差價偏高,均可能對基金單位價格及投資者以理想價格沽出基金單位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倘基金單位持有人有需要於無活躍市場之時售出基金單位,基金單位持有人就其基金單位取得的價位(假設基金單位能售出)很可能低於在具有活躍市場的情況下可取得的價位。
暫停買賣的風險。基金單位暫停買賣期間,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均無法在香港聯交所購入基金單位,而投資者亦無法在香港聯交所出售基金單位。香港聯交所可基於一個公平有序市場的利益而保障投資者而決定於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時間暫停買賣基金單位。倘基金單位暫停買賣,基金單位的增設及贖回亦會暫停。
贖回影響的風險。若參與經紀商同意代表客戶贖回大量基金單位及向該等客戶支付人民幣(或任何其他貨幣),但所提交為實物黃金贖回申請,則該參與經紀商可能無法及時將金條出售,或該參與經紀商僅可在其認為價格並未反映該金條的真實價值的情況下出售金條,可能導致參與經紀商的客戶的回報受到不利影響。
此外,在若干情況下,基金經理亦可能於任何期間的全部或部分時間暫停釐定基金的資產淨值。更多詳情請參閱「釐定資產淨值」一節。
基金單位可能會以資產淨值以外的價格買賣的風險。基金單位可能會在香港聯交所以高於(按溢價)或低於(按折讓)最近期資產淨值的價格買賣。基金的每個基金單位的資產淨值於每個營業日完結
時計算,並因應基金持倉的市值變化而波動。基金單位的買賣價將受到欲買賣基金單位的投資者之間的供求水平,以及莊家願意就基金單位報出的買入及賣出價差所影響,此等供求及價差水平於交易時段內根據市場供求而非資產淨值持續波動。基金單位的買賣價可能與資產淨值差距甚大,於市場波動期間或發生暫停增設或贖回時尤甚。任何該等因素均可導致基金單位的買賣價較資產淨值出現溢價或折讓。鑒於申請單位可按資產淨值增設及贖回基金單位,理論上較資產淨值出現大幅折讓或溢價的情況不大可能長時間持續。增設/贖回機制乃旨在讓基金單位在一般情況下能夠以接近基金下一次計算出的資產淨值的價格進行交易,惟預期買賣價不會與基金的資產淨值完全相關,當中原因為時間以及市場供求因素。此外,增設及贖回基金單位受到中斷或出現極端市場波動情況,可能會導致買賣價大幅偏離資產淨值。尤其當投資者在市價較資產淨值溢價之時購入基金單位,或於市價較資產淨值折讓之時出售基金單位,投資者可能會蒙受損失。
於二手市場買賣基金單位的費用的風險。買賣基金單位涉及適用於所有證券交易的各種費用。透過經紀買賣基金單位,投資者須支付經紀佣金或經紀的其他收費。此外,投資者亦須支付買賣差價成本,即投資者願意就基金單位支付的價格(買盤價)與出售的價格(賣盤價)之間的差額。買賣次數頻密可能會大幅降低投資回報,基金單位投資尤其不一定適合預計定期作出小額投資的投資者。
無權控制基金的營運的風險。投資者將無權控制基金或信託的日常營運,包括投資及變現決定。
二手市場買賣風險。當基金不接納參與經紀商的增設申請及贖回申請時,基金單位可於香港聯交所買賣。於該段期間,基金單位可能以較基金接納增設及贖回申請期間更大幅度的溢價或折讓在二手市場買賣。
依賴基金經理的風險。基金由基金經理管理,而基金的表現極大程度有賴其高級人員和僱員的效力及彼等的技能。若失去基金經理或其任何關鍵人員的效力,或基金經理的業務經營出現任何嚴重中斷,甚至出現基金經理資不抵債的極端情況,受託人可能無法迅速找到繼任的基金經理,且亦可能無法按同等條款委任新基金經理或新基金經理並不具備類似質素。因此,發生該等事件可能導致基金的表現變差,而投資者可能因該等情況而遭受損失。
依賴莊家的風險。投資者應注意,倘基金並無莊家,基金單位的市場流通量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基金經理透過確保基金至少有一名莊家根據相關莊家協議在終止作價之前提前發出不少於三個月的通知,以尋求減低此風險。然而,投資者須注意,基金的基金單位是以人民幣買賣及結算。潛在莊家為人民幣計值的基金單位提供市場的興趣可能較低。此外,人民幣的供應如有任何中斷,可能會對莊家為基金單位提供流通量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依賴參與經紀商的風險。增設及贖回基金單位僅可透過參與經紀商進行。雖然各個參與經紀商均被要求向基金經理表明其一般將為其客戶增設及贖回基金單位(誠如「參與經紀商增設基金單位」一節所述),不過參與經紀商是否同意為其客戶增設或贖回基金單位須由相關客戶及該參與經紀商協定。參與經紀商可就提供此項服務徵收費用。在(其中包括)香港聯交所的買賣受到限制或暫停、證券於中央結算系統的結算或交收受到中斷或LBMA上午黃金價尚未公佈的情況下,參與經紀商均無法在此期間增設或贖回基金單位。此外,倘發生其他事件阻礙基金的資產淨值的計算,參與經紀商
將不能發行或贖回基金單位。由於參與經紀商的數目在任何指定時間均是有限的,甚至可能於任何指定時間只有一名參與經紀商,投資者將無法自由增設或贖回基金單位。
香港聯交所與倫敦黃金市場的交易及開放時段不同的風險。基金單位將於香港聯交所上市,由於香港及英國位於不同的時區,香港聯交所的交易時段與倫敦金條市場的黃金定價時段不相符。倫敦金條市場為「場外交易」的委託人對委託人市場,其交易可於整日進行。然而,在倫敦交易時段內,每日有兩次定價,為該日的交易提供參考金價。其中一次定價是於上午(倫敦時間),為LBMA上午黃金價。上午時段的定價由上午十時三十分(倫敦時間)開始,下午時段的定價由下午三時(倫敦時間)開始。基金將尋求追蹤LBMA上午黃金價。這意味著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參考價格將為於前一個營業日在倫敦釐定的價格,而此價格於香港聯交所的交易時段內將不會更新。金條缺乏實時估值可能意味著基金單位在交易時較資產淨值存在溢價或折讓,或每個基金單位的資產淨值未必反映金條的場外交易市場價格的變動情況。
監管風險及其他風險因素
基金受到監管。然而,基金仍面對若干監管及其他風險:
依賴同一個集團。雖然是屬於分開的法律實體及獨立地運作,受託人、登記處、基金經理、上市代理、託管人、其中一名參與經紀商、其中一名莊家、黃金交易商及掉期對手各自現時為同一金融集團的一部分(即滙豐控股有限公司(本集團)的附屬公司)。雖然此等實體各自從事活動及為基金提供服務時都各自受到規管,如遇到金融風暴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無力償債,可能會對本集團整體而言或本集團其他成員的業務造成不利影響,這樣可能對向基金提供服務構成影響。在該情況下,基金資產淨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其營運可能會遭中斷。
此外,須注意,鑑於受託人、登記處、基金經理、上市代理、託管人、其中一名參與經紀商、其中一名莊家、黃金交易商及掉期對手均為本集團的成員公司,彼此之間可能不時就基金產生利益衝突。特別是,舉例說,基金經理與受託人可能與託管人或參與經紀商就關於黃金的純度產生糾紛。基金經理將本著投資者的最佳利益積極管理任何此類衝突。投資者務須注意「利益衝突及非金錢利益」一節。
證監會撤銷認可的風險。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信託及基金各自已獲證監會認可為一項集體投資計劃。證監會對基金的授權認可並不代表對LBMA上午黃金價的正式核准或認許。證監會保留撤銷基金認可或施加其認為適當的條件的權利。不能保證基金將繼續符合維持證監會認可所必須的條件。倘未能滿足任何該等條件,基金將不能維持其證監會認可。倘基金經理不希望基金繼續獲證監會認可(包括若證監會不再認為LBMA上午黃金價為可接受的指標),基金經理可向基金單位持有人發出最少三個月通知,表示有意徵求證監會撤回該認可。此外,證監會授出的任何認可或須受限於若干豁免,而證監會可能會撤銷或修改該等豁免。倘因該等豁免撤銷或修訂導致繼續經營信託或基金為不合法、不切實際或不明智,則信託或基金(視情況而定)將會被終止。
法律及監管風險。基金必須遵守監管限制或對其有影響力的法律變動或其投資限制,而基金可能須據此改變投資政策及目標。此外,該等法律變動可能會對市場情緒造成影響,繼而影響LBMA上午黃
金價以致基金的表現。無法預計任何法律變動會對基金產生正面或負面影響。在最壞的情況下,基金單位持有人可能會損失其於基金的重大部分投資。
基金單位可能會於香港聯交所除牌的風險。香港聯交所就證券(包括基金單位)繼續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實施若干規定。無法向投資者保證基金將繼續符合維持基金單位於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地位所必需的規定,或香港聯交所不會更改上市規定。倘基金單位於香港聯交所除牌,基金單位持有人可選擇贖回其基金單位。倘基金仍然受證監會認可,基金經理須遵守守則所規定的程序,包括通知基金單位持有人,撤銷認可及終止(如適用)。倘證監會因任何理由撤銷基金的認可,基金單位很可能需要除牌。
稅項風險。視乎各基金單位持有人本身特定的情況,投資於基金可能會對基金單位持有人構成稅務責任。有意投資者敬請就投資於基金單位而可能產生的稅務後果諮詢其稅務顧問及律師。不同投資者的稅務後果可能各有差別。
估值及會計風險。基金經理計劃在編製信託及基金的年度賬目時採納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然而,閣下應注意,資產淨值的計算未必符合公認會計準則,即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雖然LBMA上午黃金價將用作釐定將於按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的年度財務報告中所呈報的資產淨值,當中最常見的差別在於資格價格、股息的處理及遞延稅項。因此,閣下應注意,本章程所述的資產淨值未必與年度財務報告中呈報的資產淨值相同,因為基金經理可能為遵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而在年度財務報告中作出必要調整。任何該等調整均將於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包括對賬。
基金被終止的風險。基金可能於若干情況下提前終止,包括但不限於如i)所有基金單位的資產淨值總額少於人民幣150,000,000元,或(ii)通過或修訂任何法例或實施監管指引或指令,致使繼續經營基金屬違法行為,或基金經理認為屬不切實際或不明智之舉,或(iii)在一段合理時間內並從商業角度而言作出合理的努力後,基金經理根據信託契據決定將受託人免職後無法物色到可接受人選成為新受託人,或(iv) 不再有LBMA上午黃金價作為指標或基金單位不再在香港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或(v)在任何時候,基金不再有任何參與經紀商,或(vi) 託管人不再能夠提供託管服務,且並未物色到受託人及基金經理均接納的可提供安全金庫的替代供應商(於終止日期後60個營業日內)。基金一經終止,受託人將根據信託契據向基金單位持有人分派基金內投資變現所得的現金款項淨額(如有)。分派的任何該等款額可能多於或少於基金單位持有人所投資的資金。
流通性風險管理
流通性風險管理程序
基金經理設有流通性風險管理程序,用以於正常市場狀況及不利市場狀況下審慎管理及監察本基金的流通性狀況。
當管理基金時,除了風險因素如市場風險、信貸風險、匯率風險、利率風險等,基金經理的投資組合管理團隊會考慮基金的投資之流通性、其對基金流通性狀況之相應影響以及基金的潛在流通性需求,以幫助基金滿足其等的贖回需要。
基金經理使用投資流通性風險監察框架評估及管理基金的流通性風險。會執行持續的的流通性風險評估及監察,包括考慮到正常狀況及受壓的狀況下,基金的潛在流通性需求及市場流通性狀況。
於評估基金的潛在流通性需求時,基金經理會在實際可行的範圍內考慮基金過去及預期的贖回模式及考慮基金單位持有的集中性(如有)可如何影響基金贖回狀況及因而影響基金流通性風險的水平。
基金經理設有機制,用以於未能預期的受壓情況下,評估、檢討及決定可能需要在短時間內作出的行動,以滿足基金的流通性需求。
基金經理設有獨立的監控,以確保基金的流通性風險管理程序持續實施。基金的流通性風險管理亦受到基金經理的一個內部委員會監察。
流通性風險管理工具
基金經理設有以下流通性風險管理工具,以管理基金的流通性風險及確保單位持有人得到公平的對待:
暫停增設及贖回
在某些情況下,基金經理可在通知受託人(及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經諮詢參與經紀商)後,酌情決定暫時終止參與經紀商增設或贖回基金單位的權利及/或就任何增設申請或贖回申請延遲支付任何 款項及/或交付金條。在該段增設或贖回的權利被基金經理暫停期間,基金的單位不會被增設或贖回。有關該等情況及基金經理有關通知安排等詳情,請參閱本章程內「增設及贖回(一手市場)」項下標題為「暫停增設及贖回」的分部。
暫停計算資產淨值
在某些情況下,基金的資產淨值不能被確定或基金的投資未能合理實際可行地被變現。在此等情況下,基金經理可在向受託人發出通知後,宣布暫停釐定基金的資產淨值。在該段暫停期間,基金的單位不會被增設或贖回。有關該等情況的詳情,請參閱本章程內「釐定資產淨值」項下標題為「暫停計算資產淨值」的分部。
借款
可能在某些情況下,未能即時備有足夠現金以支付基金的贖回款項,例如當贖回金額的支付在收到處置基金的相關投資所得之前到期。借款可以用作為基金一個流通性風險管理工具,讓基金滿足贖回需求,但須遵守本章程內「附表:投資限制及借貸限制」項下的「借貸限制」分部內所載的限制。
使用流通性風險管理工具對基金及投資者的影響
流通性風險管理工具旨在於上述及基金經理不時決定的情況下,保障單位持有人的利益。投資者應注意使用流通性風險管理工具對基金及投資者的影響︰
• 暫停增設及贖回︰
(1) 在該段暫停期間,基金的單位不會被增設或贖回。基金經理於暫停後須公佈暫停的通知。有關在暫停期間收到的任何增設申請或贖回申請的安排,請參閱本章程內「增設及贖回
(一手市場)」下標題為「暫停增設及贖回」的分部。
(2) 倘基金經理暫停增設及/或贖回基金的基金單位,則基金經理預期會出現較資產淨值更大幅度的折讓或溢價。
• 暫停計算資產淨值︰任何暫停將於宣佈後生效,且其後亦不會釐定基金的資產淨值,直至暫停終止。於暫停釐定資產淨值期間不會增設或贖回基金單位。
• 借款︰借款能為基金提供流通性,然而也會增加基金的營運開支,從而影響基金的表現。
基金的主要操作者
基金經理及上市代理
基金的基金經理及上市代理為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本集團的成員)的全資附屬公司,並為其母公司的投資旗艦。
基金經理於1993年4月在香港註冊成立為有限公司,已獲證監會批准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第1類
(證券買賣)、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第6類(就企業融資提供意見)及第9類(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中央編號為ABT330。
根據信託契據,構成基金一部分的資產乃按照基金經理的判斷根據信託契據進行投資。基金經理負責為基金的利益落盤買賣,並持續監督基金的資產。
在對本章程所述其他權力不構成限制的情況下,基金經理可於履行基金經理職責的過程中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根據信託契據的規定為基金的利益買賣金條、執行對沖策略以盡量減低基金的人民幣兌美元外匯風險,以及根據信託契據條款訂立有關合約,包括買賣協議以及經紀和交易協議。
基金經理擔任(其中包括)其他四項其基金單位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基金經理,分別為恒生指數上市基金、恒生中國企業指數上市基金、恒生富時中國50指數上市基金及恒生A股行業龍頭指數ETF。
基金經理的董事現為:
• xxx
• xxx
• 李佩珊
• xxx
• xxx
• xxx
• 梁永樂
• xxx
• Xxxxxxx Xxxxxxxxxxxxxxx
受託人和登記處
信托受託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該公司為一家於香港註冊的信託公司,並為於英國註冊成立的公眾公司滙豐控股有限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因而為本集團的成員。
受託人並非擔任基金單位或任何相關投資的擔保人或發售人。受託人無責任亦無授權就基金或信託下的任何子基金作出投資決定,此等乃基金經理獨自的責任。此外,受託人並不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基金或信託的保薦或投資管理。
根據信託契據,受託人須負責保管信託資產。然而,受託人亦可委任任何人士(包括關連人士)擔任信託資產的託管者或以其他方式擔任其代理。受託人在挑選、委任及持續監察該等人士時必須行使合理的審慎及盡責行事,並必須讓其本身信納該等人士仍然擁有合適的資格及才能以向信託及/或基金提供相關的服務。倘受託人已解除該等責任,受託人毋須就任何託管機構(包括託管人)的任何行為、遺漏、無力償債、清盤或破產負責。受託人亦毋須就(i)任何存託、交收系統;或(ii)任何貸款人或任何貸款人的代理人(基金的全部或任何資產就為基金的利益取得任何借貸作出的任何抵押或質押擔保而以其名義登記)的任何行為、遺漏、無力償債、清盤或破產負責。倘受託人確定任何市場為新興市場並已知會基金經理,則受託人不得就該市場委任任何託管人。
受託人將持續為信託的受託人,直至受託人退任或被基金經理罷免。受託人可能被罷免的情況載於信託契據。信託的受託人如有任何變動,須經證監會的事先批准,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根據證監會的規定正式獲通知任何該等變動。
如由一名美國人士進行有關的交易或活動或作出任何以美元計值的付款將須受美國財政部屬下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OFAC」)的制裁的約束,受託人將不會參與該等交易或活動或作出任何以美元計值的付款。本集團已為符合OFAC頒行的制裁規定採取政策。
受託人亦將根據信託契據條款擔任基金的登記處。登記處提供基金單位持有人的登記服務。除了基金經理自管理費中撥付的金額外,受託人將有權獲得「費用及開支」一節所述的其他費用。
受託人不負責編製本章程,因此對本章程所載與其本身有關以外的資料不承擔任何責任。受託人及基金經理的彌償保證
受託人及基金經理享有信託契據的多項彌償保證。除信託契據另有規定外,受託人及基金經理可就因妥善履行與基金有關的職務而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責任、費用、申索或要求從基金獲得彌償及對基金擁有追索權。就受託人或基金經理(視情況而定)根據香港法律被施加而須對基金單位持有人負上的責任或因欺詐或疏忽鑑於其職責而可能須對基金單位持有人負上的任何違反信託的責任,信託契據中概無任何條款致使受託人或基金經理(視情況而定)可在任何情況下獲豁免承擔該等對基金單位持有人負有的責任或致使他們可就該等責任獲得彌償,而受託人或基金經理概不會獲得基金單位持有人就該等責任對他們作出彌償或由基金單位持有人承擔向他們作出彌償的費用。
託管人
HSBC Bank plc 擔任託管人,負責安全保管基金就增設而向其存入的基金金條。HSBC Bank plc為 HSBC Holdings plc 的直接全資附屬公司。HSBC Holdings plc 在英格蘭及威爾斯註冊成立,其註冊辦事處位於 8 Canada Square, London E14 5HQ。
HSBC Bank plc 獲英國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認可,並受英國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和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規管。HSBC Bank plc 於 2014 年 6 月 30 日的總資產值為 8,101.9 億英鎊。
託管人已根據 HSBC Bank USA, N.A.與受託人之間訂立的託管協議(根據託管人、受託人及 HSBC Bank USA, N.A.之間訂立並由 2015 年 2 月 16 日起生效的責務變更協議將責務變更)獲委任。
託管人透過其為參與經紀商及基金維持的非分配xx賬戶以及其為基金維持的分配xx賬戶,促使xx從基金的轉入及轉出。託管人負責將特定的金條分配至基金的分配賬戶。託管人定期向受託人提供報告,詳列轉入及轉出非分配賬戶及分配賬戶的金條以及在分配賬戶內持有的金條的詳情。分配至基金的任何金條必須為符合規則規定的條狀。
託管人的長期債項信貸評級獲穆迪評為「Aa3」、獲標準普爾評為「AA-」,及獲 FITCH-AMR 評為「AA-」。
就基金的任何替任或替代託管人須為受託人及基金經理所同意者,並須為獲證監會接納的實體或金融機構,並只可於取得證監會批准後方可獲委任。除非同時委任獲證監會接納的新託管人,否則託管人不得終止擔任託管人;及託管人委任的終止只可於新託管人上任時同時生效。
託管人不負責編製本章程,因此對本章程所載與其本身有關以外的資料不承擔任何責任。服務代理
香港證券兌換代理服務有限公司根據基金經理、受託人、登記處、參與經紀商、服務代理及香港結算所訂立的服務協議的條款擔任服務代理。服務代理透過香港結算就參與經紀商增設及贖回信託內基金單位提供若干服務。
核數師
基金經理已委任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為信託的核數師(「核數師」)。核數師獨立於基金經理及受託人。
參與經紀商
參與經紀商可為其本身利益或為其客戶提出現金及實物黃金增設及贖回申請。各參與經紀商必須(i)獲基金經理接受;(ii)已在託管人處開立非分配賬戶;(iii)獲證監會批准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第
1類(買賣證券)受規管活動;及(iv)為中央結算系統的參與者。目前的參與經紀商為及未來的參與經紀商可能為本集團的成員。最新參與經紀商名錄可於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瀏覽。
在提出任何實物黃金增設或實物黃金贖回的指令前,參與經紀商必須已與託管人訂立協議以在倫敦設立一個參與經紀商的非分配賬戶,或已訂立參與經紀商的非分配金條賬戶協議。於參與經紀商的非分配賬戶內持有的黃金並不與託管人的資產分開,因此,參與經紀商對託管人持有的任何特定金條並沒有所有權益。向其參與經紀商的非分配賬戶存入資產因此須承受託管人無力償債的風險。
莊家
莊家為獲香港聯交所許可的經紀或證券商,負責在二手市場為基金單位作價,其職責包括當基金單位於香港聯交所存在較大買賣差價時,向潛在賣方提供買盤價及向潛在買方提供賣盤價。該等莊家會在必要時根據香港聯交所的作價規定,在二手市場提供流通量以協助基金單位有效地進行交易。
在適用監管規定的規限下,基金經理擬確保基金於香港聯交所最少擁有一名莊家。若香港聯交所撤回對現有莊家的許可,基金經理將竭力確保至少有另一名莊家,協助基金單位有效地進行交易。基金經理將尋求確保至少有一名莊家須根據相關作價協議,在終止作價之前,發出不少於三個月的事先通知。最新莊家名錄可於網站xxx.xxxx.xxx.xx及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瀏覽。有關網站所載資料的警告及免責聲明,請參閱「一般資料」一節內「網站資料」。
黃金交易商
基金的黃金交易商為恒生銀行有限公司,為本集團的主要成員。黃金交易商將向基金購買及出售金條,必須在託管人處維持一個賬戶。黃金交易商是一家全面獲發牌的銀行,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並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授權經營第1類(證券買賣)、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7類(提供自動交易服務)及第9類(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註冊機構。
掉期對手
就基金的每名掉期對手而言,基金經理採用的選擇條件最少如下:(1)其必須擁有繳足資本最少相當於150,000,000港元;(2)其本身或其擔保人必須為一家具規模的財務機構(定義見守則),並須受證監會的持續審慎監管或獲證監會接納;及(3)其長期債項信貸評級必須最少獲標準普爾評為「A」級或其他有聲譽的評級機構給予相當的評級。基金經理亦可施加其認為合適的該等其他選擇準則。掉期對手將無論何時都獨立於基金經理行事。然而,目前的掉期對手為本集團的成員,及未來的掉期對手亦可能為本集團的成員。
與掉期對手有關的業務應變計劃
基金經理已制定業務應變計劃,以應付當相關掉期協議的掉期對手發生信貸事件(如下文所述),或基金經理評估發生該等事件的風險十分高的情況。以下為該等應變計劃的概覽。投資者須注意,基金經理的應變計劃可由基金經理不時因應情況作出修訂。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經理將確保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權益將不會受到不利影響。基金經理將透過以下任何渠道盡快就該等業務應變計劃的任
何變動發出公佈,包括香港聯交所的網站、基金的網站、香港的報章,或基金經理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媒介,而在有些情況下可能在相關的修訂已執行後作出。
倘發生影響相關掉期協議的掉期對手的破產事件,基金可能損失相等於相關掉期協議價值的金額。基金經理將在發生以下事件後執行業務應變計劃:
(a) 影響相關掉期協議的掉期對手的違約事件;
(b) 相關的掉期對手獲穆迪、標準普爾及FITCH-AMR中最少兩家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的信貸評級被降級至嚴格低於標準普爾的「A-」級、FITCH-AMR的「A-」級及穆迪的「A3」級;
(c) 在相關市場上買賣或報價的相關掉期對手的五年期信貸違約掉期的息差為5%或以上;
(d) 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吊銷牌照、相關掉期對手在衍生工具業務下的活動牽涉入重大訴訟、聲譽等)可對相關掉期對手根據相關掉期協議擔任基金的對手的合適性及適當性造成重大影響,或發生該事件引起任何重大風險;或
(e) 如基金經理實際知悉相關掉期對手不再為一家具規模的財務機構(定義見守則)。於發生上述任何情況下,基金經理將選擇以下其中一種補救行動:
(a) 基金經理可能決定替換掉期對手,並盡快及竭盡所能選擇一名新的對手,按相關掉期協議相若的條款與新選擇的對手訂立新的掉期協議。選擇新對手的準則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價格、直接及間接交易成本總額、執行及交付(如適用)的能力及時間,以及其他可能有關的特定準則。在該等情況下,基金經理將安排基金盡快與新對手訂立新的掉期協議。新對手必須符合所有適用的監管規定。另外,如沒有合適的新對手可選,基金經理亦可透過使用與掉期協議相若的其他工具建議重組基金。該等重組繼而須經證監會審閱及批准。本章程將作出相應修訂以向基金單位持有人提供更新資料。
(b) 基金經理亦可考慮要求掉期對手重訂相關掉期協議。
(c) 如基金經理認為,為相關的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不宜終止基金,則基金經理可使用其他投資方法,例如借入美元及借出人民幣以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
(d) 最後,如沒有基金經理可接受的新對手,及因此基金經理認為基金未能達到其投資目標,基金經理可能決定終止基金。
利益衝突及非金錢利益
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可不時擔任獨立及有別於基金的任何集體投資計劃的基金經理、副投資基金經 理、投資顧問、受託人或託管人或擔任與其有關的其他職務,並可保留因此而獲得的任何利潤或利益。
此外:
(a) 基金經理或任何關連人士可作為受託人的代理為基金的利益進行買賣投資。
(b) 受託人、基金經理或其任何關連人士可互相或與任何基金單位持有人訂約或進行任何金融、銀行或其他交易。
(c) 受託人或基金經理或任何關連人士可成為基金單位的所有人,並擁有彼等若非受託人或基金經理或關連人士而將享有的相同權利以持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基金單位。
(d) 受託人、基金經理及其任何關連人士可為其本身利益或為彼等的其他客戶(包括參與經紀商為自身或其客戶)買入、持有及處置黃金,即使黃金可能作為基金的一部分被持有。
(e) 受託人、基金經理、任何投資顧問或彼等的任何關連人士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可參與訂立有關基金任何款項的借貸或存款安排,惟彼等收取或支付(視情況而定)的利息或費用不可高於(如屬借貸)或低於(如屬存款)與類似地位機構以相同貨幣所訂立類似規模及年期交易的現行利率或費用。
(f) 基金經理或其任何關連人士可能與基金(作為主事人)訂立交易。該等交易必須取得受託人的事先書面批准,除非該等交易為增設申請、贖回申請、向基金出售或購買金條,或按相關 ETF當時的資產淨值投資於基金經理或其任何關連人士管理的ETF則例外,惟任何時候基金支付的任何費用或佣金不得高於與該交易規模及性質相若的交易的現行市場費率,並且該等交易須為按公平原則進行。
(g) 受託人、基金經理或任何關連人士概無須就任何上述交易所獲得或有關的任何利潤或利益向彼此或基金或基金單位持有人予以匯報。
因此,受託人、基金經理或其關連人士均可能在經營業務時與基金發生潛在利益衝突。在此情況下,各方須在任何時間遵從其對基金及基金單位持有人的責任,並盡力確保該等衝突得到公正解決。
基金經理、其受委人或彼等的任何關連人士概不得保留因為基金的利益買賣金條而(直接或間接)產生而自基金或基金經理以外的第三方收取的任何現金佣金回佣或其他付款或利益,而已收到的任何該等回佣或付款或利益須撥入基金的賬戶。上述條文不適用於本章程所載應付基金經理、上市代理、黃金交易商、掉期對手、受託人、登記處、託管人、參與經紀商及最初莊家的任何費用。
受託人向基金提供的服務不被視作專屬服務,受託人可自由向其他人士提供類似服務(只要其在本文件下的服務不因此受損害),並可保留應付的一切費用及其他款項供其使用及為其利益,而對於受託人在向其他人士提供類似服務的過程中或在以任何其他身份開展其業務的過程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履行其於信託契據下的義務的過程中除外)獲悉的任何事實或事情,受託人不應被視為受影響或有任何義務向基金作出披露。
受託人、基金經理、登記處、託管人、掉期對手、黃金交易商及服務代理及彼等各自的控股公司、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的廣泛業務經營可能會導致利益衝突。倘出現該等衝突,上述各方可進行交易,並毋須對產生的任何利潤、佣金或其他酬金負責,惟須受信託契據的條款所限。
基金或代表基金進行的交易將按公平原則進行。在與掉期對手(如為基金經理的關連人士)進行交易時,基金經理亦須確保(i)在選擇掉期對手時已行使適當的審慎,並確保該掉期對手在相關情況下具備適當的資格;(ii)交易執行必須符合適用的最佳執行標準;(iii)就一項交易應付掉期對手的費用,不得超過基金經理合理估計就一項相若的交易應付的市場費率;(iv)基金經理將監察與基金訂立掉期的掉期對手的表現;及(v)向掉期對手支付的費用將在基金的年度財務報告內披露。
基金經理將採取一切合理措施識別、預防、管理及監控任何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包括所有交易均本著真誠按公平磋商的正常商業條款和基金的最佳利益進行。
一般資料
信託
信託乃根據基金經理與受託人之間訂立的信託契據成立的傘子單位信託。信託受香港法律監管。根據信託,基金經理與受託人可不時設立子基金,首項子基金為基金。
報告及賬目
由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年度起,信託及基金的財政年度終結日為每年的12月31日。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須於各財政年度年結日後四個月內編製(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並於基金的網站刊發。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涵蓋至每年六月最後一個交易日,亦須於該日起計兩個月內編製並於基金的網站刊發。於刊發經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及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前後的相關時限內,將向基金單位持有人發出通知,以通知彼等可於相關的時限內取得印刷版本及電子版本的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及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的方法。交付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的方法如有任何變動,將向基金單位持有人發出最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基金的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及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均提供中英文版本。閣下可聯絡基金經理要求索取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及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的印刷本,詳情見下文「通知」。
該等財務報告會提供基金資產的詳情及基金經理就回顧期間內所進行交易的xx。該等財務報告還會提供相關期間基金表現與LBMA上午黃金價實際表現的比較,以及守則規定的該等其他資料。
信託契據
信託受信託契據監管。全體基金單位持有人均有權享有信託契據條款帶來的利益,同時亦須受其約束及視作已知悉信託契據的條款。若本章程的任何條款與信託契據或參與協議的條款存在衝突,則以信託契據的條款為準。信託契據載有(其中包括)在若干情況下受託人及基金經理可獲信託資產撥付彌償及免除其責任的條款(於上文「受託人及基金經理的彌償保證」概述)。基金單位持有人及有意申請人應參閱信託契據的條款。
信託契據的修訂
受託人及基金經理可同意以補充契據修訂信託契據,惟受託人及基金經理須認為該等修訂(i)不會嚴重損害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且不會在重大方面免除受託人或基金經理對基金單位持有人的任何責任,以及不會增加從信託資產中撥付的費用及支出(就訂立有關補充契據產生的費用除外);或 (ii)為遵守任何財政、法定或官方規定(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必需;或(iii)為糾正明顯錯誤而作出。除非守則及證監會要求發出通知外(該等變動生效前的發出通知期(如有)將適用並為證監會
要求的該期間),基金經理不會就該等修訂發出通知。在所有其他情況下,修訂、更改及增加須經受影響的基金單位持有人以特別決議案批准。信託契據的所有修訂亦須獲證監會事先批准。
基金單位持有人會議
基金單位持有人可委託代表。持有兩個或以上基金單位的基金單位持有人可委任一名以上的代表,以代表其出席任何基金單位持有人會議並在會上代其投票。如基金單位持有人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且為法團,則可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人士作為其在任何基金單位持有人會議上的代表,但前提是倘一位以上的人士獲如此授權,該授權須列明獲得如此授權的每位人士所代表的基金單位數目和類別。獲得如此授權的每位人士將被視為已獲正式授權,無須出示證明其獲正式授權的進一步事實證據,且有權代表該結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相同權利及權力(包括以舉手或點票方式個別投票的權利),如同該人士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持有的基金單位的登記基金單位持有人。
轉讓基金單位
倘基金單位並無存入中央結算系統,經基金經理同意,可使用香港聯交所印發的標準轉讓表格或由轉讓人及承讓人簽署(或就法人團體而言,代表轉讓人或承讓人簽署或蓋章)的普通格式書面文據轉讓該等基金單位。在承讓人名稱就所轉讓基金單位納入基金單位持有人登記冊之前,轉讓人將繼續被視為所轉讓基金單位的基金單位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將為寄存於中央結算系統內所有基金單位的唯一基金單位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為獲香港結算接納為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及當時其賬戶已按照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獲分配任何基金單位的人士持有該等基金單位。
投票權
基金經理、受託人或持有當時已發行基金單位十分之一或以上的基金單位持有人均可召開基金單位持有人會議。此等會議可修訂信託契據的條款,包括隨時調高應付服務提供商的費用上限、撤換基金經理或受託人,或終止信託或基金。修訂信託契據須提呈持有最少25%已發行基金單位的基金單位持有人考慮,並由75%大多數投票贊成方可通過。召開該等會議須向基金單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 21日的事先通知。
終止
倘(i)基金經理清盤,或委任接管人且於60日內並未撤銷有關委任;或(ii)受託人認為基金經理無法令人滿意地履行其職責;或(iii)基金經理未能令人滿意地履行其職責,或受託人認為基金經理蓄意做出導致信託名譽受損的事件或基金經理的某些行為有損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或(iv)通過有關法例,導致繼續經營信託屬違法或受託人認為屬不切實際或不智之舉;或(v)在基金經理被免職後60日內,受託人無法物色到可接受的人選替代基金經理,或獲提名的人士未能獲特別決議案批准;或(vi)在受託人知會基金經理其退任意向後30日內未有覓得願意擔任受託人的人士;或(vii)如有關的託管人不再
能夠提供託管服務,且並未物色到受託人及基金經理均接納的可提供安全金庫的替代供應商(於終止日期後60個營業日內),受託人可終止信託。
倘(i)由信託契據日期起計一年後,各基金內的所有基金單位的總資產淨值低於人民幣150,000,000元;(ii)通過或修訂任何法例或規例或實施任何監管指令或法令,影響到信託及使信託變得不合法或按基金經理真誠的意見認為繼續經營信託屬不切實際或不智之舉;或(iii)基金經理根據信託契據決定將受託人免職,而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以及作出從商業角度而言合理的努力後,無法物色到可接受的人選擔任新的受託人,基金經理可終止信託。
倘(i)所有基金單位的總資產淨值低於人民幣150,000,000元;或(ii)通過或修訂任何法例或實施任何監管指令或法令,使經營基金變得不合法或按基金經理認為繼續經營基金屬不切實際或不智之舉;或 (iii)基金經理根據信託契據決定將受託人免職,而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以及作出從商業角度而言合理的努力後,無法物色到可接受的人選擔任新的受託人;或(iv)不能再獲得LBMA上午黃金價(或任何合適的替代指標)或信託的基金單位不再在香港聯交所上市; 或(v)基金於任何時候不再擁有任何參與經紀商;或(vi)於任何時候託管人不再能夠就基金的金條提供託管服務,且(於終止日期後60日內)未有覓得受託人及基金經理均接納的安全金庫的替任提供者,基金經理可終止基金。此外,基金單位持有人可隨時透過特別決議案授權終止基金。
除如上文所述或根據信託契據其他條款提前終止外,信託在任何情況下均須於信託契據訂立日期起計滿80年時予以終止。
有關終止基金或信託的通知,將於證監會批准刊發有關通知後給予基金單位持有人。該通知須載有終止的理由、終止基金或信託對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後果及其他可選擇的方案,以及證監會規定的任何其他資料。在可能的情況下,該通知將於基金或信託(以適用者為準)終止日期前不少於一個月發出。
備查文件
下列文件副本在基金經理的辦事處可供免費查閱,並可按每套副本文件支付一個合理的費用向基金經理索取副本:
(a) 信託契據;
(b) 服務協議;
(c) 參與協議;
(d) 託管協議;及
(e) 基金最近期刊發的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及基金最近期刊發的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載列適用於香港上市公司的香港權益披露制度。該制度並不適用於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單位信託基金,如基金。因此,基金單位持有人毋須披露其於基金的權益。
反洗黑錢規例
基金經理、受託人、登記處及參與經紀商有責任防止洗黑錢活動及遵守適用於基金經理、受託人、登記處、基金、信託或相關參與經紀商的所有相關法例。基金經理、登記處、受託人或相關參與經紀商可要求投資者提供詳細證據核證其身份及任何基金單位認購款項的來源。視乎每項申請的情 況,在下列情況下可能毋須提供上述詳細核實證明:
(a) 投資者透過以其名義在認可金融機構開設的賬戶支付款項;或
(b) 透過認可中介機構提出申請。
有關金融機構或中介機構必須位於受託人及基金經理認為訂有足夠打擊洗黑錢活動規例的國家內,上述豁免方會適用。
基金經理、受託人、登記處及相關的參與經紀商各自保留權利要求申請人提供核實其身份所需的資料及其付款的來源。倘申請人延遲或未能提供該等資料以供核實用途,基金經理、受託人、登記處及相關的參與經紀商(視乎適用而定)可拒絕接納相關的申請及相關的申請款項。基金經理、受託人、登記處及相關的參與經紀商概不就申請人因申請或執行變現款項的付款(視乎適用而定)被延遲或拒絕而招致的任何損失負責,且概不會接納因該等延遲或拒絕而提出支付利息的索償。
網上資料
基金經理將以英文及中文在基金的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刊登有關基金的重要新聞及資料,包括:
(a) 本章程(包括產品資料概要),以不時經修訂的版本為準;
(b) 最新經審核年度及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
(c) 本章程或信託契據作出重大修訂、修改或增加的任何通知;
(d) 基金經理或受託人就基金作出的任何公佈,包括有關估計資產淨值的資料、暫停計算資產淨值、暫停增設及贖回基金單位、更改費用以及基金單位於香港聯交所停牌及復牌的通知;及
(e) 掉期對手、參與經紀商、黃金交易商及莊家的身份。
有關以接近實時的方式公佈的估計資產淨值資料(基於黃金買盤價/賣盤價價差的中間價)將於基金的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作出披露。估計資產淨值乃由第三方資料供應商(其匯
集一日內全球黃金莊家所報金價)計算,且並非以LBMA上午黃金價為基礎。
基金的網站設有香港聯交所的網站xxx.xxxx.xxx.xx的超連結,其中將載有買入價/賣出價、列隊狀況、之前一日的收市資產淨值,以及籃子的成份等資料。
閣下須考慮有關資料。有關上述網站所載資料的警告及免責聲明,請參閲「網站資料」一節。通知
向基金經理及受託人發出的所有通知及通訊均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寄發至以下地址:
基金經理
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香港德輔道中83號
受託人
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香港
皇后大道中1號
稅項
以下概要為一般資料,僅供參考之用,並無意詳盡列出所有可能與作出購買、擁有、贖回或以其他方式出售基金單位之決定有關的稅務考慮因素。本概要並不構成法律或稅項意見,亦不意圖處理適用於所有類別投資者的稅務後果。有意投資者應就根據香港法律及慣例以及其他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法例及慣例下就其認購、購買、持有、贖回或出售基金單位所帶來的影響,諮詢其本身的專業顧問。以下資料乃根據於本章程刊發日期(除非另有指明)於有關司法管轄區生效的法律及慣例而作出。與稅項有關的法律、規則及慣例可予更改及修訂(而有關更改及修訂可能具追溯力)。因此,不擔保下文概要於本章程刊發日期/就有關司法管轄區生效的法律及慣例所獲得的意見之日期後將繼續適用。此外,稅務法律可受到不同詮釋,且概不保證相關稅務機關將不會採取與下文所述之稅務待遇相反的取向。
香港稅項基金
利得稅:由於基金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認可為集體投資計劃,故源自出售或處置金
條的基金利潤、歸基金收取或累計的投資收入淨額及其他基金利潤均獲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
印花稅:基金毋須就增設或贖回基金單位繳納香港印花稅。基金亦毋須就參與經紀商向或自基金作出現金付款或交付金條繳納任何香港印花稅。
基金單位持有人
利得稅:基金單位持有人(基金單位持有人在香港進行貿易、從事專業或業務的除外)毋須就出售、贖回或以其他方式出售基金單位的任何收益或利潤繳納香港利得稅。
印花稅:投資者毋須就發行或贖回之基金單位或於二手市場買賣基金單位繳納香港印花稅。參與經紀商毋須就基金發行或贖回基金單位繳納香港從價印花稅。
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
《2016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修訂條例」)作為於香港實施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自動交換資料」)的法律框架,已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開始生效。
自動交換資料是一項新機制,涉及把財務帳戶資料由香港傳送至與香港簽訂了自動交換資料協議的海外稅務管轄區。12於修訂條例規定下,香港的申報財務機構須執行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帳戶持有人及控權人的稅務居民身分作自動交換資料用途13及蒐集指定資料。財務機構須每年向稅務局(「稅務局」)提交就申報帳戶所蒐集得的所需資料。稅務局會將有關資料傳送至該帳戶持有人作為稅務居民所屬的相關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機關14。修訂條例規定需要向稅務局提交的帳戶持有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帳戶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點(如有) 、地址、稅務居留司法管轄區、稅務編號(如有) 、帳戶編號、帳戶的結餘或價值、分派收入及出售或贖回的收益。
作為申報財務機構,本基金需要作出各樣行動,包括︰
(i) 對其財務帳戶執行盡職審查以識辨任何該等帳戶是否就自動交換資料目的而言被視為「申報帳戶」;及
(ii) 向稅務局提交該等申報帳戶的所需資料。
透過投資於本基金及/或繼續投資於本基金,單位持有人確認其知悉︰
(i) 稅務局或會如上述般與於其他稅務管轄區的相關稅務機關自動交換單位持有人的資料(以及控權人,包括實益擁有人、受益人、直接或間接股東或其他與被歸類為被動非財務實體的單位持有人有關的人士的資料);
(ii) 單位持有人或需提交額外的資料及/或文件作自動交換資料用途; 及
(iii) 如單位持有人未能提交所需的資料及/或文件,不論此舉是否引致本基金及/或基金經理違規,基金經理均保留採取補救措施的權利。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要求該單位持有人轉讓其所持單位,或如單位持有人未能轉讓,基金經理可根據信託契據,並在適用的法例及規例許可下贖回該等單位。
單位持有人及有意申請的投資者應就自動交換資料對他們現時及/或打算作出的本基金投資的影響
12 刊於稅務局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 之有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常見問題 - 問題 1 (上一次修訂日期︰ 2018 年 7 月 12 日)。
13 刊於稅務局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 之有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常見問題 - 問題 6 (上一次修訂日期︰ 2018 年 7 月 12 日)。
14 刊於稅務局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 之有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常見問題 - 問題 3 (上一次修訂日期︰ 2018 年 7 月 12 日)。
向其專業顧問徵詢獨立專業意見。
美國 - 《海外賬戶納稅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第 1471 至 1474 條(「FATCA」),就向不是遵從 FATCA 的外國金融機構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外國金融機構」)支付的若干款項,須徵收 30%預扣稅。基金為一家外國金融機構,因此須受限於 FATCA。基金擬透過獲得視作合規外國金融機構之資格以符合 FATCA。
此項預扣稅適用於支付予基金並構成利息、股息及其他類別美國來源收入(例如由美國法團支付的股息)的付款,及由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此項預扣稅會延伸至出售或處置產生美國來源股息或利息付款的資產所得款項。
除非(i) 基金根據 FATCA 的條款及據此頒佈的相關規例、通知及公佈遵從 FATCA,或 (ii) 基金須遵從一份合適的政府間協議(「政府間協議」),以改善國際稅務合規及實施 FATCA,否則支付予基金的付款可能須被徵收此等 FATCA 預扣稅。基金有意遵守 FATCA 以使基金獲支付的任何款項不會因 FATCA 而被預扣。
香港與美國之間訂立了政府間協議,以執行 FATCA,並採用了「模型 2」政府間協議的安排。根據此等「模型 2」政府間協議安排,香港的外國金融機構(例如基金)將須向美國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登記,以及須遵守外國金融機構協議的條款。否則,該等機構將須就相關的美國來源付款繳交 30%的預扣稅。
為了遵守其 FATCA 責任,基金須向其基金單位持有人取得若干資料(包括在W-8 或W-9 表格內的適用美國 IRS 預扣稅聲明),以確定其美國稅務身分。倘若基金單位持有人是一名指定美籍人士、一家美資非美國實體、非參與式外國金融機構(non-participating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非參與式外國金融機構」),或基金單位持有人不提供所需文件,則基金可能需要在法律所准許的範圍內向適當稅務機關申報此等基金單位持有人的資料。
倘若基金單位持有人未能向基金、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提供基金為遵從 FATCA 而可能需要的任何正確、完備及準確資料,或是一家非參與式外國金融機構,則在須遵從政府間協議的條款之範圍內,基金單位持有人可能會就本應分派予基金單位持有人的金額被徵收預扣稅、可能被迫使出售其於基金的權益或在某些情況下,基金單位持有人於基金的權益可能會被非自願性地出售(但基金經理或受託人須遵守有關法律要求及以真誠和具合理理由行事)。基金在毋須取得基金單位持有人同意下可酌情決定簽訂任何補充協議,以採取基金認為就遵從 FATCA 而言屬適當或必需的措施。
其他國家現正採納與資料申報有關的稅務法例。基金亦擬遵守可能適用於基金的其他類似稅務法例,縱使該等要求的確實範圍尚未完全知悉。因此,基金可能需要取得基金單位持有人在該等其他國家法律下的稅務身分及每名基金單位持有人的資料,以向有關政府機關作出披露。
本分部之披露是根據基金於截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就美國的有效法律及慣例所獲得的意見而作出的。基金單位持有人/投資者應就其自身情況的 FATCA 要求諮詢其稅務顧問。尤其是,如投資者
乃透過中介人投資於基金,應確認該等中介人是否遵從 FATCA,以確保其投資回報不會被扣繳 FATCA 預扣稅。
儘管基金將試圖履行對其施加的任何責任,以避免對其徵收FATCA 預扣稅,概不能保證基金將能履行該等責任。如基金因FATCA 制度而須繳納預扣稅,基金單位持有人所持的單位之價值可能會蒙受重大損失。
網站資料
基金單位的發售僅基於本章程所載資料作出。本章程所提及的可獲取更多資料的其他網站及資料來源,僅為輔助閣下獲取有關所述內容的進一步資料,而該等資料並不構成本章程的一部分。上市代理、基金經理或受託人一概不負責確保該等其他網站及資料來源所載資料(如有)為準確、完整及
/或最新,亦不會就任何人士因使用或依賴該等其他網站及資料來源所載資料承擔任何責任,惟基金經理須就基金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所載資料(並未經證監會審核,可能載有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的資料)負責。該等網站所載資料及材料並未經證監會或任何監管機關審核。閣下應適當審慎評估該等資料的價值。
附表:
投資限制及借貸限制
投資限制
倘違反本附表所載的任何限制或規限,則基金經理經考慮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後,將第一時間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務求於合理時間內補救該等違反事件。
受託人將作出合理行動,確保遵守載於組成文件載列的投資及借貸限制以及基金獲批准的條件。載入信託契據的基金適用的投資限制(除非證監會明確給予豁免)概述如下:
(a) 基金僅可投資於金條;
(b) 基金不得訂立期貨合約或任何金融衍生工具(不包括本章程所載的外匯掉期及非融資資產掉期);
(c) 基金不可持有證券或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惟最高達10%的資產淨值可以投資於及持有其主要投資目標為追蹤黃金指標表現的實物ETF;及
(d) 基金僅可持有符合倫敦可交付標準規定的最低黃金純度為99.5%的金條。此外,基金亦受下列額外限制規限。基金經理不得就基金:
(a) 投資於任何類別的房地產(包括樓宇)或房地產權益(包括期權或權利,房地產公司的股份及於房地產投資信託的權益);
(b) 作賣空;
(c) 以任何人士為受益人授出或沽出或增設任何期權;
(d) 收購涉及承擔無限責任的任何資產;
(e) 投資於任何類別的債務或貸款證券(但並不禁止按信託契據允許的任何方式或工具持有或投資未投資現金);
(f) 未經受託人的事先書面同意,就任何人士的任何責任或債務借貸、承擔責任、作出擔保、背書或以其他形式負擔任何直接或或然責任;及
(g) 借出金條。借貸限制
基金經理可借貸最高達基金資產淨值10%的資金以應付基金的贖回及其他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