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招行青分TGHT2023001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合同
合同编号:招行青分TGHT2023001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4号楼16至19层
法定代表人:任锋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邮箱:
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沈世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邮箱:
鉴于:
甲方是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
法定金融机构,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托管业务。
甲方拟设立“光大理财[产品名称]理财产品”(以实际设立名称为准,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委托乙方为该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在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当双方签署本合同,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的所有理财产品,双方不再就甲方发行的单期或单个理财产品委托乙方托管事宜另行签署托管协议,如有本合同未约定事项,双方就单期或单个理财产品另行签署备忘录进行约定。本合同的签订,并不表明乙方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风险。
甲方应确保甲方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备手续等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资金来源及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并自行对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乙方对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应确保在管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和信息披露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将理财产品资金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管理、运作理财产品。
2.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出管理运用理财资金的指令。
3.有权监督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托管行为。
4.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办理理财产品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3.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理财资金。
4.真实、完整、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与理财产品成立及投资有关的信息。
5.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理财产品管理运用的相关指令、文件,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对本合同项下理财产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惯例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与乙方建立对账机制,就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定期核对。
7.办理与银行理财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9.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开展托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1.保存银行理财业务活动记录、账册等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托管费。
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本合同签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承担因此给理财产品财产和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4.按照我国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义务,识别、核实投资者的身份及理财产品的受益所有人,并按监管规定保存相关身份信息、资料;在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对投资者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对高风险的客户采取适当的风控措施;在法
律允许范围内,配合资产托管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特别是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并提供必要客户信息、资料等;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并对可疑客户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根据反洗钱政策及法规,要求投资者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
15.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受益所有人等不得为我国公安部等有权部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不得为联合国及其他国家(地区)发布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
,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执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
16.理财产品的投资行为不得违反我国、联合国及其他国家(地区)发布且得到我国承认的有关经济制裁或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用于其他洗钱、恐怖融资、逃税
、欺诈等非法用途。
17.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对甲方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向甲方查询理财产品的经营运作情况,从甲方及时获得理财产品相关的数据和文件。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4.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甲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理财资金管理运用指令,及时办理理财产品的清算、交割事宜。
4.与甲方对账,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
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甲方并根据监管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6.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公募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以报告或回复函的形式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7.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理财产品托管有关的材料,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甲方报送理财产品年度托管报告。
8.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等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9.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账户及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 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2 . 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3.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
4.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
5.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资 产 的 保 管 责 任 ;
6.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
7.主会计方未接受乙方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 的 相 应 责 任 ;
8.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
9 . 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10.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托管财产交付和托管原则
(一)本合同所称托管财产是指理财产品项下所募集并且按照本合同交由乙方托管的现金类资产。
(二)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通知应注明理财资金规模,并于该日将理财产品项下全部理财资金转入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以下简称“托管账户”)。
(三)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提交加盖公章或业务章的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成立要素函》等(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通过指定电子邮箱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发送《光大理财[产品名称]理财产品说明书》。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理财产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因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文件不实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
(四)乙方在收到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相关理财产品文件资料,并经确认托管账户内初始委托财产全部到账后,同时甲方向乙方发出起始运作通知之日起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五)理财产品托管原则 1.理财产品应独立于甲方和乙方的固有财产。
2.乙方应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托管财产,确保本合同项下托管财产与乙方自有资金及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仅依据经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表面一致性审核无误的甲方所送达的划款指令
、投资指令进行款项划付,除此之外,乙方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财产。
4.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托管财产单独设置托管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托管财产的独立。
5.乙方就理财产品项下的托管财产的托管职责始于理财产品项下托管财产到账之日,终于理财产品终止之日。
第四条 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一)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应在乙方指定营业机构为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托管账户进行。托管账户可出款日期以开户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为准。
2.托管账户名称为“光大理财[产品名称]理财产品
”(以实际开立为准)。预留印鉴为乙方指定印鉴。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乙方所要求的开户资料。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托管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乙方。若所涉及的托管账户的活期利率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
4.托管账户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理财资金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账户,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账户变更、销户申请。
5.理财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甲方应保证理财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二)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如有)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理财产品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等事宜。甲方和乙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且对各自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专用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理财产品使用,并且只能由甲方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前,甲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产品投资的需要。甲方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三)证券资金账户(如有)
证券资金账户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并与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甲方进行的所有交易所场内投资,均需通过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
(四)银行间债券账户(如有)
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安排,以理财产品名义直接投资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业务规定,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市场交易采用分级结算模式。
甲方取得人行备案通知书并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联网后,委托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理财产品开立债券账户
,用于登记、存管理财产品所持有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甲方应为乙方开立上述账户提供相关便利,及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有效性。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银行间债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理财产品的投资需要,甲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五)基金账户(如有)
基金账户由甲方根据投资需要按照开户机构相关规定开立,甲方应保证理财产品基金投资的回款账户为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完成账户开立后,甲方应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将基金账户信息告知乙方。
理财产品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甲方不得出借和转让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六)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如有)理财产品在中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系统的受托产
品账户和受托资金账户,由甲方在该系统发起申请,乙方负责审核办理。具体事宜以甲方与乙方协商为准。
(七)其他账户(如有)
与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办理。
(八)除开户机构另有规定外,投资账户户名与银行理财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投资本金及收益回款账户应指定为银行理财托管账户。
第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及数据的传输(如有)
(一)甲方负责选择代理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甲方最晚于第一笔理财产品委托资金交易所投资前一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理财产品所对应的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
、佣金收取标准等,并确认已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若上述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
、交易编码、或涉及的相关费率等变动,则甲方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否则应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数据传输和接收
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深证通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乙方传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乙方深证通
: 、甲方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深证通: )。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交易及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相应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
,以便乙方能够完成会计核算、清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乙方成功接收,乙方对因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理财产品损失不承担责任。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T日收到交易所、登记公司数据后30分钟内,将理财产品的当日场内交易数据发送至乙方,因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甲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如遇到特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三)甲方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交易所场内交易(或代销的场外开放式基金)的清算交割,乙方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涉及到期违约债券处置
(到期违约的定义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甲方应自行负责寻找交易对手方、交易价格商定、协议签署等违约债券转让业务所涉环节,乙方不参与上述业务,仅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乙方职责(包括根据甲方指令将资金调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或自托管账户划至DVP账户)。相关违约债券处置的全部责任或可能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此外,为维护委托人利益,如须乙方配合甲方根据
《规则》向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出具《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的,各方一致确认,虽然《承诺函》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出具,相关承诺事项视为全部由甲方单方作出,因其违反或不符合《承诺函》导致的全部责任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同时,甲方确认并承诺:如乙方因在《承诺函》所承诺事项而被债券托管结算机构或任何第三方追责,导致乙方对外偿付及其他任何损失的,将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条 申购、赎回及分红业务
(一)申购、赎回和分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回和分红的确认、清算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甲方应保证在确认日14:00前将开放日的申购、赎回和分红的数据通过深证通或其它双方约定的方式传送给乙方。甲方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和分红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如甲方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理财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根据前述约定进行。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关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甲方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5.对于理财产品申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通知乙方,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理财产品损失的,甲方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理财产品的损失
。
(二)资金全额结算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全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分别进行资金交收处理。
当存在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应收额时,甲方应在交收日及时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划往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网上托管银行等方式查询到账结果。
第七条 乙方对甲方相关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一)甲方应确保甲方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备手续等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资金来源及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二)甲方应确保在管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和信息披露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将理财产品资金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三)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对甲方对托管财产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
乙方对甲方运用托管财产进行的投资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做穿透监督,即乙方仅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于乙方所托管的理财产品直接投资的资产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不穿透对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最终底层资产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如因甲方穿透后实际的投资比例或限制违反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造成理财产品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通过投资监督事项表或成立要素函对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乙方发现甲方的投资运作、划款指令的资金用途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条要求,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甲方及时改正,乙方提示甲方即视为乙方履行了投资监督义务。如甲方未及时纠正的,乙方不承担因拒绝执行相应投资指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甲方应当自理财产品成立日期10个交易日内使相关比例符合约定。如甲方投资监督事项变更,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以双方共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并应为乙方调整投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每期理财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甲方应保证理财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每期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每期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第八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甲方在运用理财资金时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划款指令,乙方执行甲方的指令、办理理财产品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指令的形式及指令启用函
甲方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纸质指令包括电子邮件或传真指令。
在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若启用电子指令,应事先书面向乙方提供电子指令启用函(附件四)。
电子指令启用函应明确甲方采取电子指令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紧急情况下发送和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
、指令确认的电话号码等。电子指令启用函内容需要变更的,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更新电子指令启用函。
电子邮件或传真指令启用函内容包括甲方采取电子邮件或传真指令的业务类型、发送和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指令确认的指定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指令启用函内容需要变更的,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更新指令启用函。
(二)甲方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附件二)。
1.授权通知的内容: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
、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未注明生效时间的以授权通知的落款日期为生效时间。甲方应使用电子邮件或其他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乙方。授权通知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
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乙方确认收到授权通知原件的时间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的,则以乙方确认收到授权通知原件的时间为授权通知生效时间。甲方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电子邮件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电子邮件为准。
甲方和乙方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甲方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更换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电子邮件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发出加盖甲方公司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乙方。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乙方电话确认收到新授权通知的时间晚于新授权通知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的,则以乙方电话确认收到新授权通知的时间为新授权通知的生效时间,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甲方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电子邮件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电子邮件为准。
乙方更换接收甲方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甲方。
(三)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理财产品时,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甲方发给乙方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甲方选择以下(1和2)的方式向乙方发送指令:
(1)甲方通过网上托管银行系统录入或电子直连对接等方式,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网上托管银行是指乙方基于Internet网络,向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软件,实现甲方与乙方之间指令处理、数据传输、业务查询、资料传递和信息服务等直通式处理。
甲方和乙方另行签订《招商银行网上托管银行服务协议》,具体事宜以《招商银行网上托管银行服务协议
》的约定为准。对于甲方通过网上托管银行方式发送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甲方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和电子指令启用函。在应急情况下,甲方应事先告知乙方并说明原因后,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划款指令作为应急措施,具体操作方式按照以下第(2
)款甲方以传真方式发送指令执行。
(2)甲方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指令
甲方选择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指令的,对于甲方通过预留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甲方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和电子指令启用函。
在甲方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且经乙方同意后,可通过非预留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发送传真指令。对于通过非预留传真号码发送的传真指令,甲方需通过录音电话与乙方在《电子指令启用函》指定的指令确认电话号码核对指令日期、指令张数、指令类型、付款产品名称
、收款方名称、金额、用途等。
变更或新增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或指定电子邮件的
,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更新《电子指令启用函》。
2.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或电子直连、《电子指令启用函》中的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电子邮箱向乙方提供与电子指令相关的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合法合规性负责。
指令或附件发出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乙方通过电话等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指令以获得乙方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乙方。对于通过甲方选择的指令发送方式发出的指令及其附件,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理财产品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审核、操作时间(不少于1小时)。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乙方应与甲方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甲方应于交易日16:3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乙方。甲方应与乙方确认
乙方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理财产品的银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甲方应提前1小时将指令发送至乙方;对于甲方于16:30以后发送至乙方的指令,乙方不保证当日出款。
乙方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表面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乙方仅审查指令要素是否齐全,指令上的印鉴签字/章是否与预留的印鉴签字/章表面一致,乙方审核指令上加盖的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一致,加盖的印鉴和预留印鉴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即视为表面一致性审查通过,对于因传真或扫描引起的印章、签字等变形、扭曲,乙方不承担审查义务。
甲方发送指令时应同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发送必要的交易成交单、费用发票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但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撤销传真指令,甲方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废”“撤销”等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乙方,并通过电话等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撤销电子指令,甲方应通过相关系统撤销,系统功能不支持撤销的,应参照撤销传真指令方式撤销电子指令。
(五)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乙方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甲方进行电话确认,并有权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甲方重新发送指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乙方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及准确。乙方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在指令形式审查通过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乙方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乙方对因此造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3.根据交易规则,乙方若只能事后发现甲方投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在及时向甲方发送风险提示函后,即视为履行了对甲方的投资监督职责
。在尽到了投资监督义务后,对于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给托管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六)乙方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乙方发现甲方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甲方规定期限内纠正有权根据监管要求报告中国银保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对于甲方违反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七)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指令若以电子形式发出,则甲乙双方分别保管,乙方仅保管成功接收的电子指令。
(八)相关责任
对甲方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乙方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正确执行甲方发送的有效指令,理财产品财产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乙方自身过错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理财产品财产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乙方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仅履行表面一致形式审核职责,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果甲方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变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乙方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甲方或理财产品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
(一)甲方为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人。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理财产品名义对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
(二)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理财产品负债后的价值。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理财产品份额总数,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三)估值程序
理财产品的日常估值由甲乙双方分别进行,甲方在每个交易所工作日(T日)将T或T-1或T-2日理财财产估值结果,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发送给乙方核对
,双方每日核对。对于核对不一致的结果,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对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估值方法 1.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 方法1:全部固定收益类资产采用摊余成本法(只适
用于现金类)
(1)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固定收益类资产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理财产品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2)如监管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方法2:部分摊余成本法,部分市价(适用监管允许使用摊余成本法的范围:产品形态为封闭式且资产期限不得错配)
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可转债和可交债,实行全价交易的,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③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如监管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
方法3:市值法(适用于现金类之外的所有产品)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可转债和可交债,实行全价交易的,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③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如监管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2.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方法1:部分摊余成本法,部分市价(适用监管允许使用摊余成本法的范围:产品形态为封闭式且资产期限不得错配)
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或者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方法2:市值法(适用于现金类之外的所有产品)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或者采用估值
技术进行估值。
3.权益类资产
(1)上市流通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价格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据境内上市流通股票执行。
(2)优先股
在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交易的优先股,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
品财产公允价值的,可与乙方协商一致后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证券投资基金
(1)非上市基金估值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公募REITs,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或者按照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场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场,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5.资管产品
理财产品投资资管产品,以能获取资管产品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如无法获取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有确定的预期收益,则根据预期收益每天计提利息;无确定的预期收益
,则不计提利息;实际利息以到期金额为准。
6.商品及金融衍生品
期货、互换、期权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场内交易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场外交易按照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如果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银行存款、定期存款、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投资品种的利息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逐日计提
;
8.投资于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若公允价值不能确定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有确定的预期收益,则每天计提利息;如无确定的预期收益,则不计提利息;实际利息以到期金额为准。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
。没有相关规定的,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乙方商议后,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即使存在上述情况,甲方与乙方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1.甲方提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估值价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出现以摊余成本计量以不能真实公允反映资产净值的情形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
如产品说明书披露的估值方法与上述不一致,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产品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
3.甲方、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甲方和乙方原因,造成的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甲乙双方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甲方和乙方
本着平等和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第十条 费用与税收
理财产品的费用包括管理费、超额业绩报酬、托管费、资金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账户开立费用、证券交易费用以及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具体相关费率及计提和支付方式以《成立要素函》约定为准。管理人与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费用支付频率。
托管费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其他应付款-托管费收入
开户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运营管理部账号:953259020620091010
管理费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崂山支行账号:38250188000150025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职责
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甲方负责办理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托管合同规定的需要由乙方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乙方复核无误后,由甲方予以公布。
2.程序
甲方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半
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并发送至乙方。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甲方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乙方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复核并反馈甲方
。
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清算
(一)理财产品终止时,甲方应及时组织到期清算
,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日。如清算期超过5日的,甲方应当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二)甲方应及时编制到期报告并发送至乙方。到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信息。乙方应及时核对到期报告并回复甲方。甲方收到回复后未于当日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乙方复核结果无异议。
(三)乙方应当在双方对到期报告均无异议后,根据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发送的指令将托管财产划至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四)理财产品如提前终止,甲方应至少在终止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前述约定履行上述到期清算程序。
(五)理财产品终止时变现的全部资产扣除应由理财产品财产承担的管理费、托管费、清算费用、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支付完毕投资者理财本金和收益后,由理财产品管理人享有理财产品剩余清算财产。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对于因本合同约定的托管事宜而获得的对方的有关经营信息、与托管事务有关的资产处置等信息、以及与本合同托管事宜有关的所有其他信息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上述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
。未经一方书面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加盖公章且首期理财产品项下全
部初始理财资金转入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后生效。
(二)本合同长期有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
。乙方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托管责任。
(三)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另一方通知后,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四)如发生下列情形,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被依法取消开展理财业务资格的。
2.甲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违法经营、出现重大风险、损害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无法履行职责的的。
3.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4.理财产品存续期届满而未延期的。
5.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后,有关保密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约定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甲方及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乙方执行甲方的生效指令对托管财产造成的损失。
4.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等文
件(含复印件)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乙方不负责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所有收到的由甲方提供的上述复印件,乙方即认为其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的复印件和数据有误,由此给本合同其他方或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5.甲方应保证资金来源和投向合法、合规,如果乙方发现或有合理怀疑甲方或其资金、交易存在洗钱风险
、恐怖融资、逃税等非法嫌疑或违反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乙方可以单方面中止合作,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由此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6.非因甲、乙双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7.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可免责的事项。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四)一方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自身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另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
、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被告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投资者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构成双方就理财产品托管事宜达成的全部安排,任何有关理财产品托管事宜的规定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下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三)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修改
。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应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协商和修改,并由甲方按规定向理财产品投资人披露。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合同》签署页)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一
光大理财[产品名称]理财产品成立要素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根据双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合同》内容约定,我司发行的“光大理财[产品名称]理财产品”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 |
托管账户名称 | |
募集方式 |
产品类型 | |
成立日 | |
到期日 | |
期限 | |
管理费 | |
托管费 | |
业绩比较基准 | |
业绩报酬 | |
销售服务费 | |
投资范围 | |
投资比例 | |
投资限制 | |
估值核对频率 | |
平滑基金管理方案 (针对养老理财产品) | |
申购/赎回账户信息 |
甲方: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年 月 日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年 月 日附件二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的签字与印鉴章样本尊敬的托管人:
我司向贵行发送管理运营理财产品财产划款指令的被授权人及其权限为:
被授权人及权限:
被授权人 | 权限 |
划款指令由任意1名审批签发人签章或签字并加盖预留业务章,为有效指令。
被授权人签字样式
被授权人 | 对应签章样本 | 预留业务章印鉴 |
上述授权及签字样式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原授权及签字样式作废
。
(公 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
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三
附件四
电子指令启用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对于我司管理,你行托管的光大理财[产品名称]理财产品,采用你行网上托管银行(客户端)/电子直连,指令范围包括不限于投资、费用支付、其他划款等类型
。
启用网上托管银行(客户端)/电子直连指令的产品名称、产品代码信息如下:
序号 | 启用电子指令产品名称 | 启用电子指令的产品代码 |
1 | ||
2 | ||
3 |
启用日期: 年 月 日
对于因网上托管银行(客户端)/电子直连指令异常或未开通导致电子指令无法发送的,我司采取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发送指令,传真指令加盖书面授权通知中的预留印鉴生效。
我司发送及接收传真的传真号码:我司发送指令附件的电子邮箱:
我司指令确认人员及指令确认电话号码: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回执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发送的《电子指令启用函》已收悉,现反馈我行接收 指 令 方 式 如 下 :
我行接收传真指令的传真号码:
我行接收指令附件的电子邮箱:
我行指令确认人员及指令确认电话号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附件五
业务往来预留印鉴
管理人预留印鉴
同划款指令预留业务章印鉴
托管人预留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