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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部署,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大力度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21〕7 号)和三峡集团相关文件精神,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方面率先突破,全面推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第二条 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由董事会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契约管理、权责对等。坚持依法合规、平等协商,通过签订聘任协议,建立以契约为核心的责权利关系,实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分尊重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做到权责匹配、有效制衡。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分配和激励机制,赏罚分明、奖优罚劣,有效调动积极性。健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三)规范操作、稳步推进。把握好改革方向与政策
导向,规范操作。结合行业操作经验,推动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健康运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相关工作方案和考核结果应用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契约、开展考核、兑现薪酬、聘任(或解聘)等。
第三章 任期制管理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期限由公司董事会确定,任期为三年,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个任期(6 年)。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期满后,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未能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未能续聘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党组织职务,原则上应一并免去。
第七条 公司通过岗位说明书等,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 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分工,通过权责清单,明晰董事会与经理层、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管理权责界面。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分工原则上保 持相对稳定,如发生变动,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 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原则上考核内容、指 标和目标值等不作调整。
第四章 契约化管理
第八条 由公司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明确任期期限、岗位职责、权利义务、业绩目标、薪酬待遇、退出规定、责任追究等内容。根据岗位聘任协议,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契约一旦签订,原则上不得调整。当外部环境(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分工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董事会审定后对契约进行变更。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具体按照《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由董事会确定。公司积极探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超额利润分享、虚拟股权、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方式,不断丰富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兑现、发放、追索扣回等,具体按照《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即低于 70 分)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岗位关键业绩指标中权重最大的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如完成率低于 70%,具体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的。
(二)连续两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即低于 80 分)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或者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总经理得分连续两年靠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四)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
的。
(五)达到退休年龄的、或者转任非领导职务的、或
者因组织任命调离岗位的。
(六)董事会(或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认为不适合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
第十三条 对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应当及时解聘。公司董事会
(或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根据被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并根据其表现和工作需要,在双向选择的前提下,按照人岗匹配原则,安排其他合适的职级岗位工作,并实行岗变薪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同步建立健全对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体系,党委、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倾向。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企业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