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除本公司可能另有決定並已以書面通知本代理外, 負責所有經營代理業務所招致的開支。 (b) 對於有關本公司業務、或與本公司或本代理不時往來的人士或公司的業務、或本代理得悉本公司的業務, 於任何時候都必須嚴格保守秘密。 (c) 向本公司披露他所知道由本公司承保風險有關的所有事實及情 况, 並須準確地向本公司覆述由準投保人及/或任何人向他披露而關乎本公司承保風險的所有事實。 (d) 就本代理任何違反本合約的條文所引致的一切損失、申索、索...
銷售長期壽險標準代理合約
香港保險業聯會壽險總會
2011 年版
代理合約
x 合 約 於 ____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_ 日 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
及 (「本代理 」)訂立,並於
___________ 年___月 日生效。
雙方同意如下:
1. 委任
1.1 由本代理於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委員會」) 完成登記為本公司獲委任保險代理人( 定義見香港法例第 41 章《保險公司條例》(「條例」))開始,以及在符合本合約條款的情況下,本代理須出任本公司的代 理,以代表本公司招攬長期業務(定義見條例)的投保申請,及本公司在本合約有效期內可能不時經營的該等其他業務(「保險業務」)的投保申請, 以及在本公司簽發保單後, 按保單持有人的需要及要求提供服務。本代理可以在香港境內任何地方運作, 但本公司並沒有轉讓給本代理任何地區的獨有權利。
1.2 本代理在任何時間都必須遵守所有法例、法規或規例, 以及本公司現有或日後生效的規則及規例。本代理亦必須嚴格遵守本合約所有條款及條件。
1.3 本公司與本代理明白及同意雙方之間並不存有明示或暗示的僱主及 僱員關係,而本合約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解釋為產生此等關係。
1.4 本代理須出任本公司的代理, 並在未有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之前,本代理不得接受任何其他公司或個人委任為代理, 為他們推介附件一所述的保險業務。
1.5 本代理xxx及勤勉地推廣本公司的業務, 以及在任何時候時都遵守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特別是載於庚部並附於本合約 附件二 的從事 長期保險業務之登記人士的操守 ),以及所有由香港保險業聯會、委 員會、保險業監理處及有關監管機構所發出及不時修訂的指引及參考準則。
2. 本代理的責任
2.1 本代理在根據本合約履行其責任時, 必須就本合約的目的使用由本公
司不時可能給其提供的相關表格、文件、資料及電腦軟件程式(如有者 ),但在未得到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之前,本代理不得修改或更改 任何相關表格、文件、資料及電腦軟件程式,或任何屬於任何保險申請人或保單持有人的文件。本代理收到任何申請表格後必須迅速轉交給本公司。
2.2 除僅本合約訂明或由本公司另行書面可能給予本代理的任何授權的 規限外, 本合約並没有要求本公司接受任何經由本代理介紹任何人的投保申請。
2.3 在本合約有效期內,本代理同意:
(a) 除本公司可能另有決定並已以書面通知本代理外, 負責所有經營代理業務所招致的開支。
(b) 對於有關本公司業務、或與本公司或本代理不時往來的人士或公司的業務、或本代理得悉本公司的業務, 於任何時候都必須嚴格保守秘密。
(c) 向本公司披露他所知道由本公司承保風險有關的所有事實及情 况, 並須準確地向本公司覆述由準投保人及/或任何人向他披露而關乎本公司承保風險的所有事實。
(d) 就本代理任何違反本合約的條文所引致的一切損失、申索、索 求、開支及其他本公司所招致的責任(包括在不損害上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 任何本代理未經本公司就本合約授權或另以書面同意的申述),向本公司作出彌償並確保本公司不受損害。
3. 本代理授權的限制
3.1 除非及於本代理已以其他形式獲本公司書面授權的範圍之内, 本代理無權代表本公司接受承保風險、簽發臨時保單或保單、以任何其他方式約束本公司接受承保風險、接收終止任何保單的通知書或轉讓任何保單的通知書或免除任何保單的任何條款。除非本代理已獲本公司書面通知, 否則他不得向準投保人或任何其他人表示他已獲授權、或有關風險已獲承保、或投保已生效或由本公司或代本表公司簽發保單 ( 不論是初次投保還是續保)。
3.2 在沒有本公司事先許可之前,本代理不得刊印、發行或分發,或經由他人刊印、發行或分發任何載有本公司名稱或以其他形式直接或間接地與本公司業務有關的任何刊物、廣告、單張或其他文件,或在本代理的商業網頁及商業刋物上展示、上載或透過其他方法使用任何本公司的商標及/或專用標記。假如有人因任何本代理未獲授權的行動或聲明而向本公司採取任何法律行動, 本代理必須親自承擔因有關行動或聲明對本公司造成或產生及與其有關的所有費用及損害賠償。
3.3 除非本代理已收到本公司的明確指示,否則本代理並沒有獲本公司授權,亦不得對任何人表示他已獲授權接受轉讓通知書、損失通知書、商議和解條款、議定和解或支付任何損失或申索。
3.4 除非本合約另有特別註明,否則本代理不得代本公司招致任何法律責任、質押或宣稱是質押本公司的信貸或訂立任何其他對本公司有約束力的合約。
3.5 除非獲得本公司不時提供的書面授權,否則本代理不得向本公司已簽發的保單批註或補充合約提供任何保證、申述或承諾。
4. 收取及轉交款項
4.1 本代理有權代表本公司在香港收集或接受任何連同投保申請或保單 繳付或根據投保申請或保單繳付的保費或按金, 本代理必須立刻將其代表本公司收取或收集的所有保費或按金轉交本公司, 並不得將有關保費或按金作任何其他不管是什麼的用途。
4.2 本代理必須遵守本公司為免本代理混集他們個人與客户的款項而訂 立的規則。
4.3 在符合本公司任何進一步書面指示的規定下, 當本代理獲授權就本代理代表本公司收取的所有款項所發出印有本公司商號的臨時或附有 條件的收據後,本代理必須立刻將所有收取款項支付或轉交給本公 司,不得從中扣除任何款項。
4.4 如果本代理知道或有理由懷疑某申請人的健康或職業狀況自申請日 期起有所改變, 本代理不得遞送任何由本公司發出的保單批註或附加合約給該申請人, 而令本公司承擔保險風險。除非本公司於限期內收訖全部須繳保費, 而受保人於保單簽發時健康情況良好, 否則本代理亦不得遞送任何本公司的相關保單或續保收據給任何人。
5. 佣金
5.1 (a) 本代理有權就本合約提供的服務獲得按照本合約的附件 1 計算的酬金。本公司保留隨時及不時以書面通知本代理撤銷、更改、增加或修訂附件 1 的權利。
(b) 在下列情况下,本代理有權享有上述酬金:
(i) 當本公司接受附有本代理加簽名的投保申請書後,並簽發保單文件(包括批註及附加合約,如適用);及
(ii) 本公司收訖須繳保費;及
(iii) 本代理在各方面遵守本合約的條文。
5.2 當本代理按照本合約提交投保申請書後而獲簽發的任何保單被更改或轉換至另一保單計劃,已更改或轉換的保單應繳付的佣金,須根據本公司當時行使的規則而釐定。除非保單的更改或轉換是由本代理他自己處理,否則本代理無權收取任何相關佣金。
5.3 如果保單是由本公司就同一受保人於舊保單終止前或後計十二( 12)個月內簽發,新保單的佣金須由本公司簽發保單時行使的規則而釐定。
5.4 佣金派發不適用於定期保單的中期保費及額外保費。
5.5 假如某保單因欠交保費而失效,但其後被使復效,若復效申請書於寬 限期滿前 ( __)日內遞交,本代理將有權收取該保單的佣金。
假如復效申請書於寬限期滿後遞交,令保單復效者將可獲得有關佣 金,而有關保單亦須轉讓予他跟進服務。
5.6 除非投保申請書上顯示本代理的姓名及身分證明,否則本代理將無權收取任何業務佣金。假如任何本公司簽發的保單是由本代理及在本公司同一保險代理組別內的另一位代理協助下申請簽發的,而投保申請書亦顯示了後者的姓名,有關保單的佣金須平均分發給這兩名代理。此共同業務及分享佣金須限制爲最多兩名代理。
5.7 對本公司退回的保費,本代理將會向本公司退還他所收取的佣金及獎金的金額。
5.8 本公司有權隨時抵銷本應支付予本代理的任何佣金或其他款項,及由此扣除任何本代理到期或尚欠本公司或相當可能將到期或尚欠本公司的任何債項金額、應盡的責任或法律責任,而有關的扣除或抵銷行動不能産生任何對本公司提出訴訟的理由。
5.9 本公司將會每年向稅務局申報所有本公司於有關會計年度內支付予本代理的酬金總額,而本代理將會就此遵從及遵守所有香港現時或不時生效的條例、規則及法定文書,並須特別留意《防止賄賂條例 》(第 201 章)。除由本公司直接支付的佣金、酬金或額外津貼外, 本公司毋須對本代理收到的其他任何佣金、酬金或額外津貼承擔法律責任。
5.10 本代理不得將任何佣金或所容許給本代理的折讓的任何部份支付予任何保單持有人的任何董事、合夥人或僱員或任何其他人士,以誘使他們向本公司購買保單。除了任何其他本合約内的彌償以外,本代理亦須賠償本公司因本代理任何違反本 5.10 條及第 5.9 條而引致本公司的任何損失、損毀或支出。
6. 轉讓
6.1 本公司可以將本合約的全部或部份轉讓給任何繼承人或附屬公司。然而,除非本代理事先獲得本公司同意,否則本代理不得轉讓或意圖轉讓任何本代理於本合約可能擁有的權利或權益。本公司就任何轉讓所給予的同意,並不會構成或暗示本公司確認或負責有關轉讓的效力、效果或足夠性。
7. 帳簿及紀錄
7.1 本代理必須保存完整及妥當的帳簿及其他紀錄,並必須是本公司不時可能要求之形式,以顯示其代表本公司處理的所有交易。有關帳簿必須顯示根據本合約涉及本代理業務的任何及所有其他事宜及事情。
7.2 本公司有權於任何正常辨公時間內, 委派本公司任何職員或授權代表
(包括其核數師)查閱本代理的帳簿及紀錄。而本代理須按照本公司的合理要求提供所有查閱所需之設施。
8. 終止合約
8.1 本公司或本代理只需給予對方 () 日的書面通知, 即可於任何
時間及毋須提供任何理由下終止本合約。
8.2 在下列情况下,本合約必須立刻終止,而本公司毋須作任何通知:
(a) 本代理去世;或
(b) 本代理接獲針對本代理而作出任何破產令的呈請、或遭頒布破產令、本代理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作出一般轉讓、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或書面承認沒有能力償還到期的債務;或
(c) 委員會登錄禁止本代理銷售保險的判決或決定;或
(d) 任何針對本代理已登錄 30 天的判決,但有關判決未履行或於上訴待決期間未擱置;或
(e) 任何接管人或任何法院或政府部門人員獲指派接管或控制本代理任何重大部份資產或物業,或控制他的事務及責任;或
(f) 本代理因任何不誠實或欺詐性行為被檢控而被裁定犯罪,或如果本代理從事任何本公司認為是有損本公司利益的行為;或
(g) 本代理被委員會撤消登記。
8.3 在下列情况下,本合約可能立刻終止,而本公司毋須作任何通知:
(a) 本代理違反本合約的任何條款;或
(b) 本代理不符合本公司的培訓、營業額、續保率或其他可能由本公司對本代理營運而不時訂定的要求;或
(c) 本公司認為,本代理參與任何對本公司利益不利、有害或有損的行為。
8.4 於本合約終止時:
(a) 本代理必須向本公司歸還所有由本公司提供的款項、保單、收據、保費費率冊、手冊、文獻、表格、文件及電腦軟件程式;本代理 亦須根據本公司可能合理地要求歸還或提供本代理帳簿及紀錄關 於本公司業務的有關部分的副本,有關費用由本公司支付;
(b) 本公司可以(如果它認為合適)刊印及/或向任何人士傳閱終止 x代理委任的通知書;及
(c) 如本合約終止是因為本代理違反《保險代理管理守則》或條例第 X 部,本公司須將有關詳情通知委員會, 並通知本代理本公司已採取有關終止行動。
9. 終止享有利益
9.1 除非本合約是按第 8 條規定,因本代理去世而終止,否則若本合約在所有其他的情況下終止,所有本代理有權收取的佣金、獎金或任何其他的款項必須立刻終止,但個案已獲批准及其在終止前已繳付保費的第一年應繳付的佣金則除外。
10. 通知書
10.1 任何本合約提供或發送的同意書或通知書,必須是書面形式及由本代理或本公司(視乎何者適用)簽署。
10.2 任何本合約的通知書如經由面交、速遞公司、傳眞或預繳郵寄方式送達本公司或本代理(視乎何者適用) 在本合約上的地址、或是本公司或本代理不時通知對方的其他香港地址, 該通知書須被當做爲已充分發出。任何在香港寄出的通知書須被當作在寄出後的一天已送達,而在證明該送達, 載有通知書的信封上妥為註明地址、貼了足夠郵票及已寄出,即已足夠。用任何其他方式送達的通知書,如在日常情況下預計應已被接收,須被當作為被接收。
11. 一般條款
11.1 任何本合約的條文之豁免或違反任何條款之豁免, 並不構成任何其他條文之豁免或任何日後違反任何條文之豁免,或運作為一個持續豁 免。
11.2 除本公司有權更改或撤銷本代理的佣金列表, 或本合約內另有明文規定外, 所有本合約的修訂均屬無效力及無作用, 除非該等修訂以書面形式表達及由本公司的授權人員妥為簽署。
11.3 由本合約日起, 本合約構成雙方就本合約的有關事項的整份合約,並
取代任何之前訂立的合約或達成的諒解書。
11.4 本合約所用的標題只為方便閱讀而加插, 標題並不構成本合約的一部份。任何用於男性的詞語都包括女性、任何單數的詞語亦包括雙數, 反之亦然。
12. 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x合約必須按照香港法律解釋,本合約雙方不可撤銷地同意服從香港法庭的專有司法管轄權。
雙方謹於上文所列日期簽署本合約為證。由 )
)
)
代表本公司簽署 )
姓名及職位
兹同意
_
簽署職員姓名
x代理謹此確認已經詳閱、完全明白及同意本合約及所有附件的條文,並於本合約第一頁所列的日期簽字為據。
由本代理簽署 )
)
)
) 代理姓名 )
香港身份證號碼 簽署地址_
註:附件二中的「保險公司」即本合約內的「本公司」。 「保險公司」在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的定義為:「指任何受《條例》第X部規範的保險人。不過,除另有規定外,就與成員組合有關的任何保險業務而言,共同組成勞合社成員組合的人士須被共同視為一間保險公司。」
附件二
從事長期保險業務之登記人士的操守
78. 無論何時,登記人士都必須本著誠信及以正直的態度進行業務。
79. 遇有投訴登記人士的操守時,登記人士必須與委員會及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合作, 查明實情。投訴人應該獲悉必項先把投訴交予有關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處理, 假如投訴人仍然不滿, 則可以將投訴轉介委員會處理。
80. 登記人士:-
(a) 必須確保於從事有關業務前,已向委員會登記有關保險業務範 圍;
(b) 與任何人士洽談保單前, 必須表明自己是以登記人士身分代表某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
(c) 必須應要求披露他的登記號碼, 以及如果使用商務名片, 必須在名片上顯示他的登記號碼;
(d) 必須作出所有合理的努力, 確保建議的保單適合準保單持有人向登記人士披露的需要及負擔能力;
(e) 必須只在個人能力可以勝任的範圍內就保險事務提供意見, 否則有需要時應該徵詢他代表之保險公司或委任保險代理的意見;
(f) 必須解釋推薦的每份保單的承保範圍, 確保準保單持有人明白所購保單的內容;
(g) 必須清楚解釋自己推介的保單與其他類型保單或其他投資形式 的具體分別;
(h) 必須對準保單持有人提供的所有資料絕對保密, 除了安排有關業務之保險公司或委任保險代理外, 不得對任何人士披露準保單持有人之資料。此外, 在處理準保單持有人或現有保單持有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時, 任何時刻必須遵守香港法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i) 不得就任何保險公司或委任保險代理或其保單,或者其他中介 人,作出不正確或有誤導成分的言論;
(j) 除非在簽署保單之前已經向保單持有人披露保費之外其他收費 之數額及用途,否則不得在保費以外附加任何收費;
(k) 不得作出不正確或有誤導成分的言論或比較, 誘使被保人以其他長期保險取代現有的長期保險,引致被保人蒙受損失;
(l) 除非獲得保險公司特別授權, 否則不得提供或答應提供任何保費回佣、佣金或其他在保單內沒有指定的優惠, 誘使準保單持有人購買長期保險;及
(m) 必須遵守《強積金守則》指定的要求,從事銷售強積金計劃, 或強積金計劃的成分基金或基礎基金, 或者就強積金計劃, 或強積金計劃的成分基金或基礎基金向客戶提供意見。
81. 登記人士協助準保單持有人填寫投保建議書或申請書時:-
(a) 不得影響準保單持有人,並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清楚說明他本人要對答覆或聲明負全責;及
(b) 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解釋欺詐、隱瞞事實、提供不正確資料的後果,以及指出投保書內有關條文。
82. 登記人士銷售與長期保險業務有關的保單時:-
(a) 必須解釋保單的長遠性質,以及提前終止合約及/或退保的後 果;
(b) 如果保單提供參與利潤分配或屬投資相連, 必須解釋保證收益及預計收益的具體分別;
(c) 舉例說明預計收益時, 必須解釋例子的各項假設, 包括派發紅利或股息,以及說明保單持有人並非必然享有該等預計收益;
(d) 如果保險計劃屬參與(有利潤) 業務性質者, 必須向準保單持有人清楚指出將來派發的紅利或股息可能會低於或高於現時列出 的數據,過往的表現不一定對將來的表現起指導作用;
(e) 如果保險計劃屬相連長期保險業務, 必須解釋單位值與保單持有人的收益可能有波動;
(f) 除非獲得保險公司或委任保險代理特別授權, 否則洽談保險計劃時, 只可以使用保險公司或委任保險代理提供的銷售計劃和數據例子,以及必須使用有關保險計劃的整體說明,不得另用他例, 也不得另加資料或只選擇最有利的部分作洽談之用;及
(g) 如果獲得保險公司或委任保險代理授權自行準備某些數據, 則只能用獲得保險公司或委任保險代理授權認可的假設來準備有關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