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乙方在办理远程委托业务时,根据甲方要求和不同业务内容,填写由甲方提供或直接从甲方网站(www.orient- fund.com)下载的相关业务申请表,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邮寄至甲方。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网上个人投资者远程委托协议书
甲方: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乙方:
乙方基金账号:
为方便乙方顺利投资于甲方管理的旗下产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业务规则以及相关产品合同和产品说明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受理乙方远程委托业务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x协议仅适用于已在甲方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网上个人投资者。协议所称“远程委托”是指乙方签署本协议后,向甲方邮寄业务委托申请,甲方据此办理相关业务的行为。
第二条 甲方受理的远程委托内容包括:账户注销、基金账号取消登记、交易密码重置、更换银行卡、变更证件号码、变更姓名等账户类业务。
第三条 甲方受理远程委托申请的有效时间为交易日 9:30-15:00,但乙方应给甲方留出足够的业务处理时间。
第四条 乙方在办理远程委托业务时,根据甲方要求和不同业务内容,填写由甲方提供或直接从甲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下载的相关业务申请表,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邮寄至甲方。
第五条 乙方应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下列情况发生时,甲方可不予受理乙方的远程委托,且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一切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
1、甲方未收到乙方邮寄资料;
2、甲方收到的乙方申请表单、相关资料不准确、不完整、不清晰;
3、乙方违反法律法规、产品合同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受理。
第六条 乙方寄出申请资料后,应及时拨打甲方直销中心电话确认远程委托申请事宜。由于寄送环节问题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申请表单,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一切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有效受理时间内提交的远程业务申请,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按照甲方业务规则及时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甲方将对乙方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表面真实性核对,但甲方对于乙方传真申请表中印鉴是否真实和是否为乙方真实意愿表示,不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乙方开户时预留联系方式有误,或者乙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但未及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就变更事项予以确认,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而导致甲方受理业务信息有误,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一切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甲方因邮寄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无法接收、无法受理或延迟接收、延迟受理乙
方的申请,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一切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
第九条 x协议未约定的事宜,根据产品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修订、更新后的文件或者甲方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协议约定内容与前述文件、规则不一致的,以前述文件为准。
第十条 甲方保留修改或增删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和其它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它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x协议在甲方盖章及乙方盖章或签字后立即生效。
第十二条 x协议未尽事宜,双方予以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解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但争议事项所涉及的具体基金的基金合同对于争议解决方式另有约定的,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 x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寄送地址:xxxxxxxxxxxxx00xxxxxxx00x xxxx:000000
直销中心电话:0000-00000000或0000-00000000
直销中心传真:0898-68666580
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甲方将通过公司网站及时予以公告。甲方公告后视为向乙方履行了通知业务,其他事宜的通知义务亦同,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签章):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