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2019/2020 學年
“一帶一路”獎學金章程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一條 標的
一、本章程旨在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中國內地居民與“一
帶一路”沿線國家學生交流學習的獎學金發放和續期申請;
二、澳門基金會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協議或規章另有規定者,不受本章程規範。
第二條
獎學金類別及申請方式
一、獎學金分為“赴外留學獎學金”和“來澳留學獎學金”兩類:
(一)“赴外留學獎學金”是指向赴指定的葡語系國家或東南亞國家就讀高等院校學位課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中國內地居民發放的獎學金,接受公開申請,獎學金發放和續期申請由本章程規範;
(二)“來澳留學獎學金”是指向來澳就讀澳門高等院校學位課程的 “一帶一路”國家學生發放的奬學金,獲獎學生由相關國家教育部推薦,獎學金發放和續期申請由澳門基金會與相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協議及 適用於非澳門居民就讀本地高等院校學位課程的澳門基金會獎學金發 放規則規範。
第二章
赴外留學獎學金第三條
申請條件及範圍
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中國內地居民: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1. 為應屆澳門中學高中畢業學生;
2. 赴巴西、馬來西亞、印尼、菲律賓、泰國或柬埔寨就讀高等院校全日制學士學位課程。
(二)中國內地居民
1. 具有粵或閩地區戶籍;
2. 為應屆澳門高等院校學士畢業學生;
3. 赴葡國、巴西、馬來西亞、印尼、菲律賓、泰國或柬埔寨就讀高等院校全日制碩士學位課程。
二、不具有與申請獎學金用以修讀的課程相同或較高級之學位;三、未曾因違反任何澳門基金會獎學金發放規章而被懲處。
第四條
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獎學金每學年名額及金額:
學生類別 | 就讀地區 | 名 額 | 獎學金金額 (澳門幣) |
澳門特別行政區 永久性居民 | 巴西、馬來西亞、印尼、 菲律賓、泰國或柬埔寨 | 10 | 60,000 |
中國內地居民 | 葡國 | 10 | 80,000 |
巴西、馬來西亞、印尼、 菲律賓、泰國或柬埔寨 | 60,000 |
第五條
獎學金的發放
一、獎學金發放為期一學年,可根據本章程規定申請續期,款項由澳門基金會存入獎學金受益人指定銀行帳戶方式支付;
二、倘獎學金受益人提供澳門以外的帳戶,所引致的轉帳費用和匯率差額概由受益人承擔。
第六條
申請期及地點
一、獎學金申請期由 2019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17 日止;
二、申請人須於申請期內向澳門基金會(地址:xxxxx 00-00 xxxxxxx)遞交或寄送本章程規定之申請所需文件;
三、通過郵寄方式遞交之申請,最後收訖日期則以郵戳日期為準。
第七條申請
一、獎學金申請透過向澳門基金會遞交已填妥及經簽署的申請表正本及
電子檔為之;
二、申請表應附同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中國內地居民身份證及戶口簿副本;
(二)高等院校發出的錄取通知書或報考證明文件副本;
(三)由學校出具最近三學年的成績單副本或成績評級證明,並應註明學業平均成績;
(四)現正就讀中學校長推薦信,或現正就讀高等院校課程主任以上級別人士的推薦信;
(五)擬修讀之高等學位課程的課程簡介;
(六)其他澳門基金會或申請人認為適宜的文件。三、申請人每學年僅可提出一次申請。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
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教育暨青年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及澳門基金會
等分別派員組成,最多不超過 5 人,負責對所有符合資格之申請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由澳門基金會確認後生效。
第九條 評核及甄選
一、評核及甄選方式為文件審核及面試,各佔總評分的百份之五十;
二、文件審核:
(一)最近三學年的學業平均成績(佔百份之八十);
(二)推薦信(佔百份之二十)。
三、在文件審核中評分不低於百份之五十者,方可進入面試階段;
四、面試評分不低於百份之五十者,方可進入最後總分排名;
五、每個學生類別候補名額二名,申請人按總評分中得分較高者的順序甄錄,當正選出缺時由候補依次補充。
第十條 結果公佈
評審結果將於面試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並於澳門
基金會網站內公佈獲選者名單。
第十一條異議
未獲甄選的獎學金申請人如對評審結果有異議,應於結果公佈後十五日
內向澳門基金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二條確認
一、獲選者應於澳門基金會訂定期限內確認接受獎學金,並根據具體情
況遞交由其本人簽署的聲明書及相關文件以茲確認,否則被視為自動放棄:
(一)承諾接受及履行獎學金受益人義務之聲明書;
(二)註冊證明或在學證明書副本;
(三)獲選者須提交表一的銀行帳戶資料。
二、倘獲選者尚未成年,則上款的聲明書由其法定代理人簽署。
第十三條
獎學金受益人義務
一、獎學金受益人(以下簡稱:“受益人”)的義務為:
(一)如實作出聲明並應要求提供文件資料;
(二)及時通知澳門基金會有關個人資料的更改,包括身份證明文件、
住址、聯絡資料和銀行帳戶資料等;
(三)未經澳門基金會的批准,不得變更所修讀之課程;
(四)當出現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其學習進度的情況時,立即知會澳門基金會;
(五)遵守澳門基金會依據本章程所發佈的細則性規定、指引及通告。
二、倘受益人不履行上款所規定之義務,澳門基金會可中止或終止其獎學金。
第十四條 可續期期限
一、獎學金的發放可續期至有關課程的最短修讀期限結束為止;
二、受益人倘因轉換課程或學業狀況改變而未能在原課程最短修讀期限內完成學業,超出之學年將不獲續期及發放獎學金,但經澳門基金會批准延長續期期限除外。
第十五條續期
一、受益人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遞交續期文件,包括由學校發
出上學年的成績表及緊接學年的學校註冊證明文件;
二、倘屬特殊學制或因特殊情況而未能遵守上款指定的期限,受益人須及時向澳門基金會提交理由說明,否則獎學金將被中止;
三、至每年十二月十五日止,倘仍未遞交續期文件,將導致獎學金自動終止,但屬特殊學制並預先獲得澳門基金會批准除外。
第十六條終止
一、如屬以下任一情況,澳門基金會得終止獎學金的發放:
(一)受益人作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
(二)受益人學年成績未能達至全科及格;
(三)受益人在紀律或刑事程序中被處分或被定罪;
(四)受益人未經澳門基金會書面批准而轉換課程或高等院校;
(五)受益人提出休學,但因健康或特殊原因並有充分証明且得到澳門基金會書面批准者除外;
(六)受益人放棄繼續升學。
第十七條償還
一、如屬上條第一款(一)項所指的情況,須在收到獎學金終止通知後
三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全數已收取的款項;
二、如屬上條第一款(二)至(六)項所指的情況,受益人自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指的可續期期限結束或獲通知終止其獎學金之翌月開始計算,可選擇以下任一方式償還全數已收取的款項:
(一)12 個月內一次性的償還;
(二)n+2 年內償還期內按季度作出償還,其中 n 代表收取獎學金年期,受益人每年度償還的金額不得低於澳門基金會指定的數額;
(三)倘受益人未有指出償還方式,則按上項所指的方式償還債款。
三、償還只可於特殊情況並事先得到澳門基金會的書面許可的情況下延遲或中止;
四、倘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如意外或嚴重疾病等,導致須償還已獲得的獎學金,學生可以書面形式向澳門基金會提出豁免還款的要求,但須提出相關證明;
五、倘獎學金收益人不遵守償還款項的有關規定,須承擔一切法律責
任。
第十八條中止
一、 如屬以下任一情況並預先獲得到澳門基金會批准,得中止償還債
款:
(一)受益人獲通知終止獎學金後繼續修讀同等程度的課程;
(二)繼續修讀更高程度的學位課程、全職修讀證書、文憑課程或培訓課程;
(三)經適當證明患重病或意外傷殘導致暫時無法履行償還義務。
二、如屬上款(一)項所指的情況,中止償還的期限最長可至完成有關課程為止,惟申請人必須每年提交由學校發出的註冊資料;
三、如屬第一款(二)項所指的情況,中止償還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且不能以相同理由再提申請;
四、如屬第一款(三)項所指的情況,中止償還的最長期限由澳門基金會根據提供的證明訂定。
第十九條兼收
受益人不得同時兼收由其他實體發放的具延續性的獎學金,但由其他實
體或學校本身給予的一次性獎勵或學費減免除外。
第三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條 規章的解釋
x章程倘有遺漏及因適用本規章而生的疑問,由澳門基金會負責解釋及
解決。
表一
銀行帳戶資料
1. | 銀行名稱 | |
2. | 開戶銀行地址 | |
3. | SWIFT CODE / BIC | |
4. | IBAN | |
5. | 帳戶名稱 | |
6. | 帳戶號碼 | |
7. | 聯絡地址 | |
8. | 聯絡電話 |
註:澳門帳戶僅須提供第 1、2、5、6 項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