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SDGP371324000202202000135A_001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
(工程类)
项目名称: 2022 年兰陵县鲁城镇 0.75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四标段
合同编号: SDGP371324000202202000135A_001
计划编号: 37132400074100120220089
采 购 人: 兰陵县鲁城镇人民政府
供 应 商: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恒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二〇二二年七月一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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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兰陵县鲁城镇人民政府 (简称甲方)
承包方: 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条款。
组成合同的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工程招标文件及附件;
3、投标书及附件;
4、项目规划设计及土地开发治理标准、规范、有关技术文件;
5、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工程施工图纸。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本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及附件、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投标书及附件、工程施工图纸、项目规划设计及土地开发治理标准、规范、有关技术文件。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2022 年兰陵县鲁城镇 0.75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标段
2、工程地点:兰陵县鲁城镇(具体位置详见图纸)
3、施工内容:细部平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第二条、工程量及造价
1、本合同施工工程量: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以甲方、乙方、监理、设计、财政评审等五方(以下简称五方)共同认定的工程量为结算依据。
未经认定及未经核准的工程量、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但未经五方核准的工程量或因自身原因及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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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工程造价为固定综合单价,本工程总价(上限)为 3573582.08 元,大
写: 叁佰伍拾柒万叁仟xx捌拾贰圆零捌分 ,详细建设数量、内容及单价见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附后。合同内工程量据实结算,批准增加或变更的工程量由财政评审出具价格后核算。
第三条、开竣工日期
1、工期:90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公司下达的开工令为准。(机井钻孔、测水必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超期则按违约对待)
施工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由甲方造成的误工(须出具有效证明),工期另行协议。
第四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结算:按验收合格单及相应的固定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变更工程量依据本合同第七条办理。
2、支付:工程款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报账制支付,本项目拨款分五次:工程开工后,第一次支付工程款在合同签订后并且施工单位进场后,经施工单位申请,通过监理、甲方认定,由财政局拨付至工程合同总价 30%的工程款给乙方;第二次支付工程款在完成总工程量 75%及以上时,经施工单位申请,通过监理认定、勘察设计、评审单位计量及甲方验收,由财政局拨付至工程合同总价 75%的工程款给乙方;第三次支付工程款在工程全部建设完成并经甲方、监理验收认定质量合格后,经施工单位申请,通过监理认定、勘察设计、评审单位计量及甲方验收,由财政局拨付至工程合同总价 85%的工程款给乙方;第四次支付工程款在工程完工甲方组织验收及县级验收合格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工程结算书、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设计单位意见、并由甲乙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结算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向财政局报账、财政拨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 97%给乙方;同时预留工程结算总金额的 3%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金保存在国库,一年(以市级验收合格后时间为开始时间)后经甲方、管护方、监理、设计、项目村委复验无质量问题拨付全部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
工程县级验收合格后,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报账提款手续(除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逾期不办理的,不再受理,并下达停止支付资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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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前,乙方须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的 10%)至甲方;待项目竣工完成并且经过市级验收合格并将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后,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
1、质量等级:合格及合格以上
2、施工技术及要求
(一)混凝土工程
1、引用标准和规范规程
⑴《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⑵《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⑶《钢筋混凝土用钢》GB/T1499.1-2017;
⑷《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⑸《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⑹《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⑺《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⑻《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 2、钢筋
⑴材质
①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应符合热扎钢筋主要性能的要求。
②每批钢筋均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出厂检验单。
③水工结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得使用冷拉钢筋。
⑵加工和安装
①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漆污染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绣的钢筋不得使用。
②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钢筋的调直应遵守以下规定:
A.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I 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 4%;II、III 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 1%。
B.钢筋加工后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C.钢筋焊接和钢筋绑扎应按 GB50204-2015 第四节和第五节的规定,以及施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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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执行。
⑶计量
按本合同施工图纸配置的钢筋计算,每项钢筋以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所列的钢筋直径和长度换算成重量进行计算。承包人为施工需要设置的架立筋,在切割、弯曲加工中损耗的钢筋重量,不予计量。单价中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加工、运输、储存、安装试验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3、模板工程
应按施工图纸进行模板安装的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应设置必要的控制点,以便检查校正。模板安装过程中,应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变形和倾覆。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矿物油类的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的油剂,不得影响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的质量。若检查发现在已浇的混凝土面沾染污迹,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除。木模板面应采用烤涂石蜡或其它保护涂料。
4、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⑴材料
①水泥
A.水泥品种:承包人应按各建筑物部位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混凝土所需的水泥品种,各种水泥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指定的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标准。
B.发货:每批水泥出厂前,承包人均应对制造厂水泥的品种进行检查复验,每批水泥发货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复检资料。每批水泥运至工地后,监理人有权对水泥进行查库和抽样检测,当发现库存或到货水泥不符合本技术条款的要求时,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C.运输:水泥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其品种和标号不得混杂,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泥受潮。
D.贮存:到货的水泥应按不同品种、标号、出厂批号、袋装或散装等,分别贮放在专用的仓库或储罐中,防止因贮存不当引起水泥变质。袋装水泥的出厂日期不应超过 3 个月,散装水泥不应超过 6 个月,快硬水泥不应超过 1 个月,袋装水泥的堆放高度不
得超过 15 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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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水
A.凡适宜饮用的水均可使用,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不得使用。
B.拌和用水所含物质不应影响混凝土和易性和混凝土强度的增长,以及引起钢筋和混凝土的腐蚀。
③骨料
A.不同粒径的骨料应分别堆存,严禁相互混杂和混入泥土。装卸时,粒径大于 40mm的粗骨料的净自由落差不应大于 3m,应避免造成骨料的严重破碎。
B.细骨料的质量技术要求规定如下:
a.细骨料的细度模数,应在 2.4--3.0 范围内,测试方法按 SD105-82 第 3.0.1 条有关的规定进行;
b.砂料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
c.天然砂料按粒径分为两级,人工砂可不分级; d.砂料中有活性骨料时,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
e.其它砂的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 SDJ207-82 表 4.1.13 中的规定。 C.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a.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 2/3、构件断面最小边长的 1/4及素混凝土板厚的 1/2,对少筋或无筋结构,应选用较大的粗骨料粒径。
b.施工中应将骨料按粒径分成下列几种级配:
二级配:分成 5--20mm 和 20--40mm,最大粒径为 40mm;
三级配:分成 5--20mm、20--40mm 和 40--80mm,最大粒径为 80mm;
采用连续级配或间断级配,应由试验确定并经监理人同意,如采用间断级配,应注意混凝土运输中骨料的分离问题;
c.含有活性骨料、黄锈等的粗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后,才能使用; d.其它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 SDJ207-82 表 4.1.14 中的规定。
⑵配合比
各种不同类型结构物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选定,其试验方法应按 SD105- 82 有关规定执行。
①各种类型结构物的砼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选定,其试验方法应按《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有关规定执行。混凝土配合比至少应具有 3d、7d、14d、28d 或可能更长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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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试验或推算资料。
②砼配合比试验前 28 天,承建单位应将各种配合比试验的配料及其拌合、制模和养护等配合比试验计划一式四份报送监理中心。
③在砼配合比试验前至少 72h 承建单位应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以使得在材料取样、试验、试验室配料与混凝土拌和、取样、制模、养护及所有龄期测试时监理工程师可以赶到现场。
④承建单位必须使用现场原材料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试验,确定混凝土单位用水量、砂率、外加剂用量。试验所使用的原材料,应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审核认可。
⑤经试验确定的施工配合比,其各项性能指标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及试验成果报告,应在混凝土浇筑前 28 天前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未经审批的配合比不得使用。
⑶运输
①混凝土出拌和机后,应迅速运达浇筑地点,运输中不应有分离、漏浆和严重泌水现象。
②混凝土入仓时,应防止离析,骨料粒径小于 80mm 的三级配混凝土其垂直落距不应大于 2m。
⑷浇筑
钢筋、模板经检查符合要求后对仓面进行清洗湿润,但不得残留积水。然后把砼卸入仓内。振捣采用插入式振动棒、平板震动器进行振捣,钢筋较密集、结构尺寸较小的部位则可用人工进行插捣。震动器不能直接接触钢筋、模板,防止钢筋模板变形走位。振捣应以砼不再有明显下沉,表面大量泛浆,不再有气泡冒出为宜。振捣时应严格控制振捣时间,既要振捣密实又不过振。
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 8h(隐蔽工程为 12h),承包人必须通知监理人对浇筑部位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⑸养护
①洒水养护: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 12-18h 内开始进行,其养护时间一般不少于 14 天;在干燥、炎热气候条件下,应延长养护时间至少达到 28 天以上。
②薄膜养护:在混凝土表面涂刷一层养护剂,形成保水薄膜,涂料应不影响混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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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质量;在狭窄地段施工时,使用薄膜养护液应注意防止工人中毒。采用薄膜养护的部位,必须报监理人批准。
(二)砌石工程
1、砌石体的石料材质应坚实新鲜,无风化剥落层与裂纹;石材表面无污垢、水锈等杂质,用于表面的石材,应色泽均匀。石料的物理力学指标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2、砌石体分毛石砌体和料石砌体,各种石料外形规格如下:
毛石体砌体:毛石应呈块状,中部厚度不应小于 15cm。规格小于要求的毛石(又称片石),可以用于塞缝,但其用量不得超过该处砌体重量的 10%。
料石砌体:按其加工面的平整程度分为细料石、半细料石、粗细料石和毛料石四种。料石各面加工要求应符合 GB50203-2011 第 8.3.1 条的规定。
3、砂、砾石
砂和砾石的质量应符合 SD120-84 表 2.1.2 和表 2.1.3 的规定。砂浆要求粒径为 0.15~5mm,细度模为为 2.5~3.0,砌筑毛石砂浆的砂,其最大粒径不大于 5mm;砌筑料石砂浆的砂,最大粒径不大于 2.5mm;
4、水泥和水
(1)浆砌石工程采用的水泥品种和标号应符合本技术条款指定的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标准的规定,到货的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存,受潮湿结块的水泥,禁止使用。
(2)水①凡适宜饮用的水均可使用,未经处理工业废水不得使用。②拌和用水所含物质不应影响混凝土的和易性和混凝土强度的增长,以及引起混凝土的腐蚀。③水的 PH 值、不溶物、氯化物、磷酸盐、硫酸盐、硫化物的含量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物质含量极限
项目 | 预应力混凝土 | 钢筋混凝土 | 素混凝土 |
PH 值 | ﹥4 | ﹥4 | ﹥4 |
不容物(mg/l) | ﹤2000 | ﹤2000 | ﹤5000 |
不容物(mg/l) | ﹤2000 | ﹤5000 | ﹤10000 |
氯化物(以 Cl-计)(mg/l) | ﹤500 | ﹤1200 | ﹤3500 |
硫酸盐(以 SO42-计)(mg/l) | ﹤600 | ﹤2700 | ﹤2700 |
硫化物(以 S2-计)(mg/l) | ﹤1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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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对拌和及养护的水质有怀疑时,应进行砂浆强度验证,如果该水制成砂浆的抗压强度低于标准水制成的砂浆 28 天龄期抗压强度的 90%以下时,则此水不能使用。
5、浆砌石砌筑一般要求
(1)砌筑前,应在坡面上设置纵向和横向砌体坡面线,以保证砌体的厚度和表面平整度符合设计要求。
(2)在铺砂浆之前,石料应洒水湿润,使其表面充分吸水,但不得有残留积水。 (3)砌缝应做到饱满,勾缝自然、无裂缝、脱皮现象,匀称美观,形态突出,表面
平整。
(4)砌体的结构尺寸位置、外观和表面平整度,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5)砌体外露面应在砌筑后 12 小时左右,安排专人及时洒水养护,养护时间 14 天,保持外露面经常湿润。
(6)石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砂浆稠度应为 30~50mm,当气温变化时,应适当调整。 (7)采用浆砌法砌筑的砌石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的面,
必须留置临时间断处,并应砌成斜搓。
(8)砌石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 GB50203-2011 表 7.2.3、表 7.3.1 中的规定。
6、毛石砌体
(1)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座浆,且将大面向下,毛石基础扩大部分,若做成阶梯形,上级阶梯的石块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 1/2,相邻阶梯的毛石相应错缝搭接。
(2)毛石砌体应分皮卧砌。并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塞的砌筑方法。
(3)毛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应为 20~30mm,砂浆应饱满。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块或片石嵌实,不得先摆碎石块后填砂浆或干填碎石块的施工方法,石块间不应相互接触,较大空隙应用碎石填塞。
(4)毛石砌体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
(5)毛石墙必须设置拉结石。拉结石应均匀分布、相互错开,一般每 0.7 ㎡墙面至少应设置一块,且同皮内的中距不应大于 2m.拉结石的长度,若其墙厚等于或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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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mm 时,应等于墙厚;墙厚大于 400mm 时,可用两块拉结石内外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150mm,且其中一块长度不应小于墙长的 2/3。
(6)毛石砌体每日的砌筑高度,不应超过 1.2m。
(7)在毛石和实心砖的组合墙中,毛石砌体与砖砌体应同时砌筑,并每隔 4~6 皮砖用 2~3 皮丁砖与毛石砌体拉结砌合,两种砌体间的空隙应用砂浆填满。
(8)毛石墙和砖墙相接的转角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7、料石砌体
(1)料石基础砌体的第一皮应采用丁砌层浆砌筑。阶梯形料石基础的上级阶梯料石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 1/3;
(2)料石各面加工的允许偏差按下表 2 的规定执行。如有特殊要求,应按监理单位的批示加工;
表 2 料石加工的允许偏差
料石种类 | 允许偏差 | |
宽度、厚度 | 长度 | |
细料石、半细料石 | ±3 | ±5 |
粗料石 | ±5 | ±5 |
毛料石 | ±10 | ±15 |
(3)料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应按料石种类确定,细料石砌体不大于 5mm,半细料石砌体不大于 10mm,粗料石和毛料石砌体不大于 20mm;
(4)砌筑料石砌体时,料石应放置平稳,砂浆铺设厚度应略高于规定的灰缝厚度。其高出厚度:细料石和半细料石为 3~5mm,粗料石和毛料石为 6~8mm;
(5)料石砌体应上下错缝搭砌,砌体厚度等于或大于两块料石宽度时,若同皮内全部采用顺砌,则每砌两皮后,应砌一皮丁砌层;若在同皮内采用xx组砌,则丁砌石应交错设置,其中距应不大于 2mm;
(6)在料石和毛石或砖砌的组合墙中,料石砌体和毛石砌体或砖砌体应同时砌筑,并每隔 2~3 皮料石层用丁砌层与毛石砌体及砖砌体拉结砌合。丁砌料石的长度应与组合墙厚度相同。
(三)道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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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工程(本工程所有道路工程均采用商品混凝土) 1、引用标准和规范规程
⑴《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⑵《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⑶《钢筋混凝土用钢》GB/T1499.1-2017;
⑷《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⑸《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⑹《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⑺《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⑻《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 2、钢筋
⑴材质
①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应符合热扎钢筋主要性能的要求。
②每批钢筋均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出厂检验单。
③水工结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得使用冷拉钢筋。
⑵加工和安装
①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漆污染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绣的钢筋不得使用。
②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钢筋的调直应遵守以下规定:
A.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I 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 4%;II、III 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 1%。
B.钢筋加工后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C.钢筋焊接和钢筋绑扎应按 GB50204-2015 第四节和第五节的规定,以及施工图纸的要求执行。
⑶计量
按本合同施工图纸配置的钢筋计算,每项钢筋以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所列的钢筋直径和长度换算成重量进行计算。承包人为施工需要设置的架立筋,在切割、弯曲加工中损耗的钢筋重量,不予计量。单价中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加工、运输、储存、安装试验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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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费用。
3、模板工程
应按施工图纸进行模板安装的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应设置必要的控制点,以便检查校正。模板安装过程中,应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变形和倾覆。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矿物油类的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的油剂,不得影响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的质量。若检查发现在已浇的混凝土面沾染污迹,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除。木模板面应采用烤涂石蜡或其它保护涂料。
4、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⑴材料
①水泥
A.水泥品种:承包人应按各建筑物部位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混凝土所需的水泥品种,各种水泥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指定的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标准。
B.发货:每批水泥出厂前,承包人均应对制造厂水泥的品种进行检查复验,每批水泥发货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复检资料。每批水泥运至工地后,监理人有权对水泥进行查库和抽样检测,当发现库存或到货水泥不符合本技术条款的要求时,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C.运输:水泥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其品种和标号不得混杂,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泥受潮。
D.贮存:到货的水泥应按不同品种、标号、出厂批号、袋装或散装等,分别贮放在专用的仓库或储罐中,防止因贮存不当引起水泥变质。袋装水泥的出厂日期不应超过 3 个月,散装水泥不应超过 6 个月,快硬水泥不应超过 1 个月,袋装水泥的堆放高度不
得超过 15 袋。
②水
A.凡适宜饮用的水均可使用,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不得使用。
B.拌和用水所含物质不应影响混凝土和易性和混凝土强度的增长,以及引起钢筋和混凝土的腐蚀。
③骨料
A.不同粒径的骨料应分别堆存,严禁相互混杂和混入泥土。装卸时,粒径大于 4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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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粗骨料的净自由落差不应大于 3m,应避免造成骨料的严重破碎。 B.细骨料的质量技术要求规定如下:
a.细骨料的细度模数,应在 2.4--3.0 范围内,测试方法按 SD105-82 第 3.0.1 条有关的规定进行;
b.砂料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
c.天然砂料按粒径分为两级,人工砂可不分级; d.砂料中有活性骨料时,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
e.其它砂的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 SDJ207-82 表 4.1.13 中的规定。 C.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a.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 2/3、构件断面最小边长的 1/4及素混凝土板厚的 1/2,对少筋或无筋结构,应选用较大的粗骨料粒径。
b.施工中应将骨料按粒径分成下列几种级配:
二级配:分成 5--20mm 和 20--40mm,最大粒径为 40mm;
三级配:分成 5--20mm、20--40mm 和 40--80mm,最大粒径为 80mm;
采用连续级配或间断级配,应由试验确定并经监理人同意,如采用间断级配,应注意混凝土运输中骨料的分离问题;
c.含有活性骨料、黄锈等的粗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后,才能使用; d.其它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 SDJ207-82 表 4.1.14 中的规定。
⑵配合比
各种不同类型结构物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选定,其试验方法应按 SD105- 82 有关规定执行。
①各种类型结构物的砼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选定,其试验方法应按《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有关规定执行。混凝土配合比至少应具有 3d、7d、14d、28d 或可能更长龄期的试验或推算资料。
②砼配合比试验前 28 天,承建单位应将各种配合比试验的配料及其拌合、制模和养护等配合比试验计划一式四份报送监理中心。
③在砼配合比试验前至少 72h 承建单位应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以使得在材料取样、试验、试验室配料与混凝土拌和、取样、制模、养护及所有龄期测试时监理工程师可以赶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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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承建单位必须使用现场原材料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试验,确定混凝土单位用水量、砂率、外加剂用量。试验所使用的原材料,应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审核认可。
⑤经试验确定的施工配合比,其各项性能指标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及试验成果报告,应在混凝土浇筑前 28 天前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未经审批的配合比不得使用。
⑶运输
①混凝土出拌和机后,应迅速运达浇筑地点,运输中不应有分离、漏浆和严重泌水现象。
②混凝土入仓时,应防止离析,骨料粒径小于 80mm 的三级配混凝土其垂直落距不应大于 2m。
⑷浇筑
钢筋、模板经检查符合要求后对仓面进行清洗湿润,但不得残留积水。然后把砼卸入仓内。振捣采用插入式振动棒、平板震动器进行振捣,钢筋较密集、结构尺寸较小的部位则可用人工进行插捣。震动器不能直接接触钢筋、模板,防止钢筋模板变形走位。振捣应以砼不再有明显下沉,表面大量泛浆,不再有气泡冒出为宜。振捣时应严格控制振捣时间,既要振捣密实又不过振。
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 8h(隐蔽工程为 12h),承包人必须通知监理人对浇筑部位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⑸养护
①洒水养护: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 12-18h 内开始进行,其养护时间一般不少于 14 天;在干燥、炎热气候条件下,应延长养护时间至少达到 28 天以上。
②薄膜养护:在混凝土表面涂刷一层养护剂,形成保水薄膜,涂料应不影响混凝土质量;在狭窄地段施工时,使用薄膜养护液应注意防止工人中毒。采用薄膜养护的部位,必须报监理人批准。
道路工程(本工程所有道路工程均采用商品混凝土)
1、一般xx处理:清表完成后,若有不良土质要进行处理。
土质xx填土经压实后,不得有松散、软弹、翻浆及表面不平整现象。土质路床应用 18t 振动压路机碾压检验,其轮迹不得大于 5mm。xx成型后必须平整、密实、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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匀、稳定,具有同路面相同的路拱。xx强度验收应满足规范要求。
2、填方xx:xx填土应选取用级配较好的粗粒土为填料。且应优先选取用砾类土、砂类土,且在最佳含水量时压实。压实度不应小于 92%,并用小型夯实机加以夯实后方可进行分层碾压。
3、路面混凝土工程原材料及混凝土质量要求同第二条混凝土工程。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行业质量标准实施。
3、特别质量要求:(1)所有路面标段根据规范要求进行取芯(必须取路中心),取芯后进行厚度及抗压强度试验,并形成试验报告。
4、乙方采购变更工程中新出现的材料,须会同招标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农业、财政监督单位五方共同考察或依法招标确认单价。经招标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农业、财政监督单位五方代表签字确认,作为变更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5、本工程按照国家及省颁布的土地治理工程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施工验收,达到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技术要求及规划设计标准。
(四)土地平整 1、施工准备
(1)在土地平整施工准备阶段,首先根据现场地形、坡度,与现场监理工程师进行合理划分田块,并撒灰放线,确定石坎位置,钉设施工控制桩。
(2)认真学习施工图纸,编制分项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确定施工方法、施工工艺。
(3)土方工程施工应进行土方xx计算,按照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施工顺序做好调配,减少重复搬运。
(4)组织劳动力、施工机械进场,调试施工机械。 2、施工场地清理
施工前,由业主协助做好青苗补偿、土地征用工作,对施工区域内的建筑物、坟墓组织拆迁,发现文物古迹时妥善保护现场并且向相关部门报告;树木、灌木丛等在施工前按业主的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砍伐或移植,挖除树根、并将坑穴填平夯实,清除表层杂物。在填方和借方地段的原地面进行表面种植土清除,然后将种植土集中堆放,不可利用的土石方及杂物由装载机(或人工)上土,配合自卸汽车弃运至业主指定地点。借方地段及取土场的原地面清理完毕,方可取土施工。填方地段在清理完地表后,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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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压实到规定要求,再进行填方作业。在敷设有地上或地下管道、光缆、电缆、电线的地段进行土石方施工时,应事联系并先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方可施工,施工时应采取措施,以防损坏。
3、表土剥离
认真控制剥离厚度,剥离的表土中不得含有石块和杂物,剥离表土必须集中堆放,不能与弃土混堆。
4、坡地埂施工
坡地埂施工包括定线、清基、筑埂、保留表土、修平地面等五道工序。 (1)定线
1)根据坡地埂规划确定的坡面,在其正中(距左右两端大致相等)从上到下划一中轴线。
2)根据坡地埂断面设计的田面斜宽,在中轴线上划出各台梯田的基点。
3)从各台梯田的基点出发,用手水准向左右两端分别测定其等高点;连各等高点成线,即为各台梯田的施工线。
4)定线过程中,遇局部地形复杂处,应根据大弯就势,小弯取直原则处理,有的为保持田面等宽,需适当调整埂线位置。
(2)地埂清基
1)以各台梯田的施工线为中心,上下各划出 50~60cm 宽,作为清基线。
2)在清基线范围内清除表土厚约 20cm,暂时堆在清基线下方,施工中与整个田面保留表土结合处理。
3)将清基线内的地面翻松约 10cm,清除石砾等杂物(如有洞穴,及时填塞),整平,夯实。
(3)修筑地埂
1)地埂必须用生土填筑,土中不能夹有石砾、树根、草皮等杂物。
2)修筑时应分层夯实,每层虚土厚约 20cm,夯实后厚约 15cm。
3)修筑中每道埂坎应全面均匀地同时升高,不应出现各段参差不齐,影响接茬处质量。
4)地埂升高过程中根据设计的地埂坡度,逐层向内收缩,并将坎面拍光。
5)随着地埂升高,坎后的'田面也相应升高,将坎后填实,使田面与地埂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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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
(4)保留表土
1)表土逐台下移法。适用于坡度较陡,田面较窄(10m 以下)的梯田。步骤如下: A、整个坡面梯田逐台从下向上修,先将最下面一台梯田修平,不保留表土。
B、将第二台拟修梯田田面的表土取起,推到第一台田面上,均匀铺好。
C、第二台梯田修平后,将第三台拟修梯田田面的表土取起,推到第二台田面上,均匀铺好。
D、如此逐台进行,直到各台修平。
2)表土逐行置换法。适用于坡面坡度较缓,梯田田面较宽(20~30m)的情况。步骤如下:
A、先将田面中部约 2m 宽修平,将其上下两侧各约 1m 宽表土取来铺上。 B、挖上侧 1m 宽田面,填下侧 1m 宽田面,将平台扩大为 4m 宽。
C、按照前述方法,再向上下两端各发展 1m 宽,将平台扩大为 6m。 D、如此继续进行下去,直到把整个田面修平。
3)表土中间堆置法。适用于田面宽 10~15m 的情况。步骤如下:
A、将拟修田面的表土,全部取起,堆置在田面中心线位置,堆宽约 2m 左右。 B、将中心线上方田面生土取起,填于下方田面,把整个田面修平。
C、将堆置在中心线的表土,均匀铺运到整个田面上。
(5)修平田面
1)将田面分成下挖上填与上挖下填两部分:田坎线上下各 1.5m 范围,采取下挖上填法,从田坎下方取土,填到田坎上方。其余田面采取上挖下填法,从田面中心线以上取土,填到中心线以下。这样可提高工效,节省劳工。
2)田面挖、填任务基本完成后,应用手水准检查是否达到水平(或按设计要求的纵向比降)。要求误差不超过 1%。
3)田边 1m 左右,保留 10°左右反坡,地中原有浅沟部位,填方应比水平面高出
10cm 左右,以备填土最深部位沉陷后田面仍能保持水平。
5、石坎梯田的施工
石坎梯田施工包括定线、清基、修砌石坎、坎后填膛、修平田面等五道工序。定线、清基两道工序参照土坎梯田的施工要求。
(1)修砌石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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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要备好石料,大小搭配均匀,堆放田坎线下侧。
2)逐层向上修砌,每层需用比较规整的较大块石(长 40~50cm,宽 20~30cm,厚
15~20cm)砌成田坎外坡,各块之间上下左右都应挤紧,上下两层的中缝要错开呈“品”字形。较长石坎每 10~15m 留一沉降缝。
3)石坎外坡以内各层,要求与外坡相同,但所用石料不必强求规整。修砌过程中整个石坎应均匀地逐层升高,压顶的块石要求规整,且具较大尺寸。
4)石坎内坡坡度为 1∶0.3,外坡一般接近垂直,顶宽 0.3m。根据不同坎高,算得石坎底宽,相应地加大清基宽度。
(2)坎后填膛与修xx面
1)两道工序结合进行。在下挖上填与上挖下填修平田过程中,将夹在土内的石块、石砾拾起,分层堆放在石坎后,形成一个三角形断面对石坎的支撑。
2)堆放石块、石砾的顺序是:从下向上,先堆大块,后堆小块。然后填土进行田面平整。
3)通过坎后填膛,要求平整后的田面 30~50cm 深以内没有石块、石砾,以利耕作。
6、土地平整
考虑平整区域内的土方xx,在推土机推土前,对开挖区域内有树桩、树根、杂填土等阻碍物利用机械结合人工彻底清除,然后先把表层原田面耕作 20cm 用推土机分两层推土剥离后,再用装载机进行细平工作。平整时采取就近原则,挖取高于设计田面标高的土方回填至附近低于设计田面标高田块,开挖及回填时应保证表土回填前田块有足够的保水层。在施工时严格注意田面高程的控制。并按照设计要求用推土机配合平整进行耕作层回覆,新造田表土翻松则用推土机的松土器进行耙松处理。对于大面积原水田,因基本平整,故仅需要对其进行场内高程复核,若需整平,则仍采用推土机进行,局部地方则采用人工修整。若在进行水田平整时,水田还未干田,则先开挖出排水沟,进行排水,待干田后平整,平整机械施工附近田块。
7、沟渠填埋
(1)沟渠回填前应对用于回填的土取样进行击实试验,确定其最佳含水率。用于回填的土的含水率必须满足施工规范的要求。其土质也应满足土石方施工规范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含有大量有机质、水溶性硫酸盐含量大于 5%的土壤、冻结或液化状态的泥炭、粘土或粉状砂质粘土不得用于回填。用于回填的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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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树根、杂草、生活垃圾、石膏等有害物质及石块。 (2)土方回填
1)回填应分层进行,每层填筑厚度最大不得大于压实机械压土时的压实影响厚度。
2)分层填筑前应尽量采用同类土填筑,如采用不同土壤填筑时,应将透水性较大的置于透水性较小的土层之下,不能将各种土混杂一起使用。
3)每一层回填须经压实机械进行压实,并经取样检验其压实度达到规范和设计及有关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层填筑。
4)填土应从最低处开始,由下而上整个宽度分层碾压或夯实。大坡度堆填土,不能居高临下不分层次一次性堆土。
5)分段填筑时,每层接缝处应作成大于 1:1.5 的斜坡,上层与下层错缝距离不应小于 1m。
(3)土方碾压
1)土方回填碾压时应防止漏碾。每次碾轮重叠宽度不得小于 15~25cm。
2)在碾压机碾压前,宜先用推土机等机械将填土推平。
3)碾压机械压实填方时,应控制碾压机的行驶速度、并应控制压实遍数。
4)碾压机进行填方压实,应采用“薄填、慢驶、多次”的方法,碾压应从两边逐渐压向中间。运行中碾轮边缘距填方边缘应大于 50cm 以防发生溜坡倾倒。边角、边坡边缘压实不到的部位,应辅以人工夯实或小型夯实机具夯实。每层碾压完后应用人工或机具将表面拉毛以保证上下层接合良好。
5)平碾碾压完后,平碾碾压土层太干燥时,应洒水湿润后继续下层回填,以利于上下层的接合。
(3)注意事项
1)回填土在碾压过程中若出现弹簧、起皮等现象、应对其进行换填处理压实合格后方可进行其上层回填。
2)回填土填筑边坡应满足设计和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3)土方回填时应注意施工区域内的地面水和地下水的排除,以免影响施工。
4)填土层如有地下水或滞水时,应在四周设置排水沟和集水井,将水位加以降低。
5)已填好的土如遭水浸,应把稀泥彻底清除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6)填土区应保持一定的横坡,以利排水。填土应及时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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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填土应预留一定的下沉高度,以备在行车、堆重或干湿交替等自然因素作用下,土体逐渐沉落密实。预留沉降量应根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等因素确定。
8)土方回填时应注意资料的整理,并将需签证的资料及时上报监理或业主进行签
证。
第六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
1、全权负责本合同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并为乙方施工创造必要的施工条件。
2、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的监督管理,检验隐蔽工程,办理中间工程验收。解答工程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对违犯施工规程或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或返工。
3、承担业主的责任和义务,为工程能够按质、按期完工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负责按照协议约定和县级报账提款制要求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二)乙方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和监理部门及监督部门管理,每天如实做好施工日志及内业资料的记录,如纪录不实或记录不及时乙方必须停工整改。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规定组织施工,在料场、施工现场等地悬挂安全警示牌,按供电部门要求安全用电,按标准操作机械设备,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及业务主管部门不承担任何费用和法律责任。
3、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工程设计图纸定位、定量施工,未经甲方和县主管部门批准,乙方无权变更。
5、要严格按照监理的要求,根据施工进度由专人整理施工资料并及时报给监理部门,不得拖延,做到工程结束资料整理完毕,否则甲方不予验收。
6、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包括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必须为中标企业在职职工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经理及五大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需交至甲方指定地点(县业务主管部门),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取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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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包括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未进驻现场的,甲方将对中标人清场,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以上人员必须长期进驻施工工地严格考勤,每月进驻工地不少于 28 天,并及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会议,项目经理缺席三次会议,合同废止,不拨付任何费用。工程施工时,技术人员必须在工程现场,如发现施工时技术人员不在场,监理人员立即下达停工通知。
7、负责协调施工中的内外关系、占地、占青、伐树等问题。
8、工程竣工后,乙方提交二套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结算报告,甲方、中介机构对乙方的结算报告进行审核,工程最终结算价以评审中心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并经甲方审定后为准;中介机构的审核费用由乙方负责。
9、乙方应提供合格的原始支付凭证及复印件各 1 份(包括正式发票和相关购货证明),分别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以便报账。税收按属地管理原则到项目所在地的税收部门办理,一切税收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采取各种保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均由乙方全权负责。施工区内现有工程不得损毁,如有损毁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
11、乙方不得私自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2、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需向甲方及相关部门提供施工过程资料、竣工验收技术资料(项目施工中需第三方检验检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参加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税收按属地管理原则到项目所在地的税收部门办理,一切税收由乙方承担。
13、在保修期内,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无偿维修。乙方在甲方限期内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另选其它施工单位施工,费用由乙方质保金中直接支付,质保金不足的,乙方必须及时补足。在工程设计使用期限内,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原材料、设备管道等质量缺陷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运转、使用,由施工方负责维修,费用由施工方全部承担。
14、省、市验收时,乙方须保证工程全部达到设计要求。否则甲方、业务主管部门均有权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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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
1、工程变更实行审查制度,总价控制,扎口管理。确需变更的工程变更后,必须在中标限价以内,按照兰陵政办字【2021】2 号文件规定,经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门评审认定,方可施工。
2、甲方对工程设计提出的修改和补充的有关书面材料均作为乙方施工变更的有效依据。但工程累计变更增加费用必须在中标限额内调剂。
3、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擅自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增减工程量。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原有设计范围内分项工程量进行变更的,由乙方书面提出,经五方协商后共同确定,由此发生的工程量的增减,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据实结算(但工程造价不得超该标段的中标价、超出部分不予结算)。在实际实施工程中,确因工程必须附加的项目为设计缺陷或者漏项,经设计方、甲方、监理方、主管部门、乙方等 5 方现场论证后,确实是设计缺陷或者漏项,经设计方、甲方、监理
方、主管部门、乙方等 5 方书面认可后,乙方方可实施,按照签订的变更手续进行结算。
5、工程价款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不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调整工程综合单价和价差。乙方应充分了解各种材料的产地、储量、运距、质量、价格等,充分考虑劳动力、各种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施工现场人为因素、地质环境条件、国家有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
变更组价的原则,执行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八条、工程质量责任
l、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内容。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参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兰陵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特点,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壹年。自项目市级验收合格后的时间为开始时间之日计。
3、工程质量保修金为该项目总结算价款的 3%(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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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承担工程质量保修期xx建设工程质量原因发生的各项费用。
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拨付工程质量保修金。
6、乙方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内工程的主体部分在设计使用期限内终生质量负责(该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 3 日内不开工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合同失效。
2、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及现场派驻监理人员的管理,自行施工的,工程量不予确认。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3、质量不符合设计标准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除大的自然灾害造成的误工外,乙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施工,无故拖延工期的,每拖延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 1‰向甲方偿付违约金。无故拖延 30 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工程不予结算。
5、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进行返修,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全部费用支出。
6、乙方对该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终生质量负责的工程主体部分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进行返修,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全部费用支出。
7、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及分包、转包或采取变相方式分解所承包工程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8、因乙方报验资料不及时、不合格或因规划变更等其他原因,甲方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待乙方根据甲方处理意见整改完成后,向甲方提出复工要求,经甲方批准后继续施工。乙方不服从甲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的处理意见,造成的停工、返工等造成的相关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9、未经甲方允许严禁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每更换一人,则需缴纳违约金 5 万元。
10、招标人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实行考勤制,每人一次脱岗则需缴纳违约金 1
万元,须在 3 日内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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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乙方应详细了解相关行业部门管理规定,因违反相关部门行业规定被勒令整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2、乙方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经甲方、监理方、县农业农村局三方中的任意一方催告后 10 日内仍完不成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果是保函的,甲方有权向承保单位追收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x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
1、乙方的施工主要材料及建设的主体工程(包括合同内所有原材料、管道、机器设备等),甲方、监理方、县农业农村局有权随机抽检,并委托省级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2、 本合同一式六份,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甲方、乙方、监理公司、中介机构各持一份,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兰陵县鲁城镇人民政府 (盖章) 乙方: 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代表人:(签字或xx) 代表人:(签字或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