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作意向書
立意向書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緣甲乙雙方為有效提昇生物科技與臨床醫學研發技術水準暨未來全方位共同開發新醫護技術、藥品(新藥品)、醫療器材、營養保健、醫療資訊系統等相關之服務項目及技術等事宜,特簽訂本合作意向書,以做為雙方進一步合作計畫之基礎:
雙方知悉本合作意向書僅為雙方表達共同合作之意願,基於本合作意向書而擬進行之詳細具體合作項目、方式及其費用等條件,應就個案訂立詳細之合作計畫,並協議訂定正式書面契約,以保障雙方之權益。雙方合作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其衍生之權益,應依具體個案另訂之。
甲乙雙方同意未來全方位合作應包括下列事項:
合作研發
臨床試驗
技術移轉
諮詢顧問
生物統計
檢驗測試
醫護資訊系統及營養保健等相關項目之規劃開發之服務
甲乙雙方得依前條所述合作項目訂定合作契約,其契約應明確規範合作計畫雙方之權利、責任及義務分工,並以不違反國家「科學技術基本法」及甲方相關法令規章為原則。
甲乙雙方同意在公平合法及誠信原則下,給予他方優惠參與合作之資格,本合作意向書不得因一方組織變動而轉移第三方。
甲乙雙方同意未來合作期間之保密事項,採個案方式,並於各分項合作計畫前簽署保密切結書,以確保提供資訊或技術一方之應有法律保障。保密義務之相關權利義務規範,建議於保密契約書中詳細約定之。
本意向書旨在明文敘述甲乙雙方全方位合作之意願與共識,並以導引雙方進一步協商分項合作為目標,各條款不具任何正式契約之拘束力。
本意向書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算兩年,期間屆滿得經雙方同意延長乙次。如期間屆滿,雙方未能議定正式合作計畫書面契約,本意向書即失其效力。如任一方欲提前終止本契約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
雙方同意在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下,依中華民國法律相關法令,共同協商議定各項事宜。
如因本合作意向書產生任何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拾、 本合作意向書壹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意向書人
甲 方:
代表人:
地 址:xxxxxxxxxx000x
聯絡人:
電 話:
乙 方:
代表人:
地 址:
聯絡人: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