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存款帳戶」,並同意貴行得拍錄留存立約人人像及身分證影像、重新查詢立約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Z21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及
【數位存款帳戶約定事項】(10801 版)
立約定書人(以下簡稱立約人)茲向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行)申請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以下簡稱本帳戶),立約人同意遵守下列各項約定(以下稱本約定事項):
一、本帳戶屬新臺幣活期存款無摺帳戶,用途為存提款、繳費稅、設定約定轉入帳戶、以及做為立約人購買基金、黃金存摺之扣款帳戶等。
二、本帳戶之使用原則如下:
(一) 須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且年滿二十歲(含)以上成年人親自申請,本帳戶限立約人本人使用。
(二) 立約人如發現本帳戶遭盜用,應即通知貴行並中止使用。
(三) 本帳戶如供非法使用(例如: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應自負法律責任
(四) 除臨櫃結清銷戶外,若須辦理臨櫃業務,立約人應持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件文件、印鑑親至原線上選擇申請開戶之分行(下稱原存行),申請將本帳戶轉換為
「一般存款帳戶」,並同意貴行得拍錄留存立約人人像及身分證影像、重新查詢立約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Z21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及
「Z22 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經貴行受理帳戶轉換完成後,始得領取
存摺、金融卡及辦理臨櫃帳務性交易。
(五) 本帳戶進行交易後,每月存提交易明細將以電子郵件寄送對帳單通知立約人。
(六) 同一立約人開立本帳戶以二戶為限,其中任一戶申請結清銷戶未滿6個月不得再申請本帳戶。
(七) 本帳戶非約定轉帳限額均為每戶每筆不超過5萬元、每天累積不超過10萬元、每月累積不超過20萬元為限。
三、本帳戶不提供立約人辦理除結清銷戶以外之臨櫃帳務性交易(例如:存提款、託收票據等)。
四、立約人同意貴行依主管機關規定,於受理立約人開立本帳戶時,得查詢並留存立約人下列相關資料以供備查:
(一)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Z21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Z22通
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以及司法院之「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狀態。
(二) 留存立約人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xxx等)正反面影像檔。
立約人明瞭貴行保有開戶核准與否之權利,且同意不論貴行核准與否均得就立約人申請資料至少保存 5 年。
五、立約人同意貴行對於符合「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或其他法令規範之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逕採通報、監控、暫停交易(存提款、匯出或匯入款項等)或結清帳戶、帳戶恢復交易等處理措施,存款餘額則由依法可領取者向貴行申請領取。
立約人同意貴行依所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對於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份子或團體者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立約人如有不配合定期審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情事時,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六、本帳戶每日餘額未達貴行規定起息金額者(目前活期為新臺幣壹萬元),不計算當日存款利息;已達規定起息金額者,其計息單位為新臺幣百元,未達百元者,不計算當日存款利
息。
七、本帳戶按貴行活期存款之牌告利率計息,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各結息一次。本帳戶如未屆結算期,中途結清銷戶,其利息按實際存款期間計付。本帳戶為按日計息,逢閏年仍以 365 日為計息基礎。
八、立約人不得將之債權讓與或設定質權予貴行以外之第三人。
九、本帳戶之結清銷戶,應由立約人親持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至原存行辦理,或以貴行網路銀行辦理結清銷戶。
十、貴行應至少每年一次,以電子郵件提醒立約人更新身分基本資料。
十一、 立約人確認提供貴行之個人基本資料屬實,若有不實或致貴行受損時,立約人願負一切責任。有下列情事之ㄧ者,貴行得依法令或本約定事項暫停或終止本帳戶之使用:
(一) 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
(二) 提供不實資料開立本帳戶者。
(三) 利用本帳戶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者。
(四) 本帳戶經查屬偽冒開戶者。
(五) 本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即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六) 本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即暫停該帳戶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七) 本帳戶如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或經貴行研判有疑似不法或其他顯屬異常之交易時,貴行得自動停止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轉帳之服務。
(八) 未配合貴行依主管機關規定進行之定期審視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者。
(九) 貴行發現立約人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得逕行關戶。
(十) 於不違反相關法令情形下,如果得知或必須假定立約人往來資金源自貪瀆或濫用公共資產時。
十二、 立約人同意授權貴行得因受理開戶申請之必要而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 料,包括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立約人之帳戶及信用資料。
十三、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條款
立約人茲受告知並同意配合貴行遵循國內外稅務法令(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必要措施,包含調查立約人及立約人之受益人之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將稅籍資料及帳戶資訊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包含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並於調查結果顯示立約人與貴行間的關係符合國內外稅務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特定條件(包含但不限於立約人及立約人之受益人未能協助提供前揭調查所需的資料或立約人及立約人之受益人不同意貴行向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為前揭揭露等情形)時,貴行得為立約人辦理稅款扣繳之結算或終止本帳戶。
十四、 立約人同意依貴行公告之各項服務收費標準支付服務費用,如遇調整各項服務收費標準時,於生效日60日前通知或公告於貴行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但有利於立約人者或本約定書其他章節另有規範者不在此限。
數位存款帳戶存匯業務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彙總表
服務項目 | 收費標準 |
申請存款餘額證明 | 第一份$100 元,第二份以上每份$20 元 |
查詢歷史交易明細 | 每張$100 元,每一帳號最高$200 元 |
存款扣押解繳 | 每件$250 元(含郵資、開立本支等費用) |
客戶業務往來證明書 | 每戶$200 元 |
十五、 立約人與貴行之約定事項版本以完成開戶日之版本為主,立約人得隨時至貴行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載、查詢。本約定事項貴行得視業務需要隨時修訂,修訂之條款貴行得於網站及各地營業單位公告或以業務簡介方式置於營業單位供索閱以代通知;立約人同意依貴行新修訂業務規章辦理,如不同意,立約人應向貴行終止本帳戶。
十六、 貴行如有文件送達立約人,概以立約人留存於貴行之聯絡地址為送達處所,如有變 更,立約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 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原申請業務往來所載之聯絡地址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為送達之處所。貴行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立約人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合法送達。送達之文書如為對帳單,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為之。
十七、 本約定事項所載之約定條款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十八、 立約人如因本約定事項致與貴行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九、 立約人對與貴行往來之業務有疑問時,可洽貴行說明: